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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泛滥下的罗昌平案

    新闻媒体人罗昌平先生日前因为在微信上对热播的所谓抗美援朝剧——《长津湖》进行点评,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拘留。

    自从中国2018年颁布实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简称“英烈法”)以来,究竟有多少人士因为在网络上发言而遭致拘押、判刑的处罚,至今没人能够完整统计,因为在信息严密封锁的当下,很多人判刑后仍不为外界所知,但从各方途径业已披露出来的信息,可以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已经日益频繁地被警方使用,而公民因言及英雄烈士而遭罪现象日益普遍。

    出现如此情况究竟是公民对英雄烈士大不敬,屡屡出现损毁英烈名誉言论,还是另有原由?这显然值得国人及一切法律人士认真思考。

    今天我们先来看看罗昌平先生究竟言说了什么而招致警方以污辱英烈罪名拘押。

    10月6日,罗昌平先生在微信上发言“半个世纪之后国人少有反思这场战争的正义性,就象当年的沙雕连不会怀疑上峰的‘英明决策’。//@幸福微甜1233:至于这场战争,不必作过多的评价,看看现在的朝鲜和现在的韩国,所有答案一目了然。”

    网友分析,致使罗昌平被拘押的直接原因应该是他在微信中用的“沙雕连”及“英明决策”两词带有讥讽意味,被指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从罗昌平先生整个发言来看,全文并非是要刻意污辱什么英雄烈士,而是指斥国人缺乏反思,对战争是非对错没有符合历史真相的认识。由此可见,罗昌平先生对所谓抗美援朝有着不同于时下官方灌输给大众的看法。因为有这种不同看法,所以对朝鲜战争中那些战死的志愿者也有着不同的评判。也就是说,罗昌平先生对半个世纪前的那场朝鲜战争,中国军队前往参战的意义有着不同于官方的看法,而这种看法就直接关系到对在那场战争中战死的军人的价值评判。或者更直接地说,就是罗昌平对中国官方认定的抗美援朝战死的军人为英雄烈士存在质疑。而这种不同看法及质疑,正是产生了官方认定他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根由。

    尊崇英雄烈士是人的正常情感与精神表现,也是一个民族精神传承的方面,原本应该发于人的自觉,是不需要也不应该被强迫的。一个人如果真心认定了某种英雄烈士,那无需外力强迫自然就会对其尊崇,而相反,如果一个人不认定某种为英雄烈士,那么外界如何强迫也是难以产生尊崇情感的。

    罗昌平先生因为对朝鲜战争性质出现与官方灌输观念不一致看法,由此而产生对朝鲜战争中阵亡军人英雄烈士定性的质疑,这是很正常的,也是一种无法强迫的情感。因此,与其说罗昌平在言词中出现了让外人产生歧义而误认是污辱英烈的用词,还不如说罗昌平先生对朝鲜战争提出了质疑并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情感,而没有也不存在要有意污辱谁的主观意愿。

    如此一来,很显然的是,罗昌平事实是质疑朝鲜战争性质,也因此对在该战争中阵亡军人存在自己的看法,也就是对战死者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英雄烈士持保留意见。由此在用词上没有那么尊崇恭敬而让某些人刻意解读成侵害英烈名誉。

    一个因为质疑战争性质,进而对在战争中阵亡军人是否为英烈存有看法,这居然就可以被当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吗?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既然国家鼓励研究,那就内含着允许质疑,否则还研究什么?何谓研究?如果官方认定的就完全服从,只能赞美,那还有什么研究可言?同时,法规中明确“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那辩证法就是要一分为二,要看到正反两面,要遵从历史实事,要去伪存真,由表及里。那就是要敢于直面历史,敢于质疑定论,不断追求真相与真理。因此,罗昌平先生对朝鲜战争提出质疑,存在自己看法,完全是正常的,应该的,为法律所允许的,是该得到鼓励与保护的。怎么一下竟成了侵害英烈名誉?

    分析至此,我们不难看到罗昌平先生今日遭罪,皆因对英烈存在与官方不同评判。而与官方不同评判,是否就当定罪呢?这显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如此。

    我们只要稍作回顾,就会发现《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接连被办理的众多所谓污辱英烈案,事实皆产生于公民对官方认定的英烈存在自己的看法,而提出些质疑,并因此招致被以污辱英烈罪处罚。这样看来,这些案子的根本问题不在于污辱,而在于官方认定的英烈,公民个人不认为是英烈,或者公民不认同这种英烈。

    这种官方认定的英烈而公民不认可,或存在质疑,进而遭致官方以侵害英烈名誉治罪的情况,就是英烈法出台后频繁发生公民言及英烈被定罪的根本原因所在。这就进一步涉及到一个英烈究竟该由谁来认定?该以什么标准来认定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们显然只是看到官方认定英烈,而且只允许官方认定的英烈为英烈,而中国民众没有参与评定英烈的可能。这就出现官方认定的英烈,民众未必认可,而民众认可的英烈,官方未必认可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官方不是采取与民众协调,达成对英烈尽可能一致看法,而是通过手中权力将一切不认同自己认定的英烈人士绳之以法。这种强迫人尊崇自己认定英烈的方法,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也不通,并且公然违背自己颁布的英烈法有关条款,也严重践踏着宪法有关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因此应该停止滥用英烈法,应该重新审视那些所谓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

    民生观察 2021年10月10日

  • 文东海律师诉“云南律协名誉侵权案”下月14日开庭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25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南长沙市文东海律师此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遭到云南律协公开言语诋毁,对此文东海律师提起诉讼,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此案,定于12月14日开庭审理。

    据文东海律师透露,此前,云南省律师协会以虚假诉讼为由,取消云南王理乾和王龙德律师会员资格一案,他作为二位律师的代理人参与该案听证会,会后云南律协在其公众号通报中信口雌黄说文东海律师及其他代理人扰乱听证会秩序,对此,文东海律师于2017年10月底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对云南律协的名誉侵权诉讼。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于11月3日受理立案,今天文东海律师收到法院传票,该案定于2017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雨花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云南律协肆意在其公众号上诋毁文东海律师,为讨还公道,见证清白,文东海律师呼吁对本案感兴趣的朋友届时前往法院旁听庭审过程。



  • 江天勇父亲诉官媒侵害名誉获法院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5消息]本网1月5日获悉,江良厚诉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侵害名誉一案,于1月3日得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现年69岁的江良厚是江天勇父亲,而江天勇目前正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监视居住。 
     
    东方报业有限公司旗下的《澎湃新闻网》在12月16日晚间,发布题为《江天勇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新闻稿,称“江天勇涉嫌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和住宿,并非法持有多份国家机密文件,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连,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江良厚认为《澎湃新闻网》的报道严重失实,他本人和江天勇的名誉权同时受到侵害。他在起诉状中表示,“报道发布后,原告不得不忍受该报道对江天勇,和作为其父的原告的指责和误解,该报道实际上也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本网了解到,除了《澎湃新闻网》外,江良厚还以同样理由,分别向北京朝阳区法院和广州越秀区法院,起诉《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及《南方都市报》,但都被拒绝受理,两家法院甚至连起诉材料都没有接收。
     
    江天勇是著名人权律师,河南罗山人,去年11月21日在湖南长沙失踪,之后家人与代理律师多方寻找,也未得到任何消息。12月16日晚间,包括《澎湃新闻网》在内的多家官媒突然发布新闻稿称,江天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到12月23日,其家人才收到湖南长沙警方的通知书,证实江天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河南郑州执行监视居住,具体关押地点不明。 
     
    本网曾多次报道江天勇之父起诉官媒,详情请见:
    《江天勇父亲诉官媒侵害名誉权》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3/15347.html
     
    《律师会见江天勇被拒 家属起诉官媒受阻》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1227/15336.html
     
     
  • 六旬老人遭名誉侵权 蒙冤受辱十余载

    ——记上海老知青王秀珍名声受辱为求清白的艰辛历程
    王秀珍,64岁,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陕西南路。自2003年底,因家庭生活困难,王秀珍为了其两个双胞胎儿子上大学的事情,名誉遭到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瑞金街道(原陕建居委)汤晓健书记、主任白丽萍与建设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诋毁,蒙冤受辱十一年;期间,多次遭到野蛮殴打、身心遭到严重摧残,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因名誉受损,王秀珍的两个儿子也受到牵连。诉求无门之时,王秀珍希望寻求媒体帮助,为其讨回一个合理说法!
    王秀珍与丈夫佘德友是老三届的知青。佘德友内蒙插队,1976年返沪在卢湾区住宅公司一队当泥工,王秀珍当时被安置在静安区集管局高远有机粉末厂工作。1983年,王秀珍与佘德友结婚。1984年,王秀珍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因当时夫妻没有经济基础,两个双胞胎儿子全靠夫妻双方组织的关心、照顾才抚养长大(当时没奶,靠的是人工喂奶)。从中学时代起,每逢暑寒假这一对双胞胎就开始到肯德基、麦当劳当工,挣点零花钱。
    然而,自王秀珍的儿子上小学开始,由于家里贫穷,又是弱势家庭,王秀珍就曾遭到邻居的歧视、侮辱。这使得王秀珍本人百思不得其解……
    2003年底,王秀珍的两个双胞胎儿子双双考进大学,因家庭困难等原因,儿子的学费一时凑不齐。王秀珍就多次向居委街道、区政府反映自己两个儿子上大学所需学费的问题,并写信给当时的区长王丽华、建委的许明(已过世);最终,多亏街道领导帮王秀珍多方面与各部门领导协商,两个儿子才进入学校的大门。
    就因王秀珍为儿子上大学的事,当时的居委干部书记汤晓健、主任白丽萍对王秀珍的印象极坏。这两位“领导”用侮辱性的言语及行动对王秀珍进行打击性的名誉侵害、人格侮辱。这给王秀珍在居民、社会中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时间长达9年多。
    期间,原居委书记汤晓健、主任白丽萍先是散步谣言说:“王秀珍生活作风不好”,后又煽动人在王秀珍家门口倒垃圾、仍破沙发、死狗、死猫等杂物,还到处悬挂赃物,对王秀珍进行人格侮辱。王秀珍向居委反映情况,居委人员置之不理;如果有人同情、照顾王秀珍,帮其解决一些问题和困难的话,王秀珍就被诬蔑和人家有关系,这致使王秀珍在公共场所、社会及地区乃至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来,莫名其妙地成了“议论”的对象,背起了“黑锅”、扣上了“黑帽子”。王秀珍有口难辩,处处受委屈。建委的相关人员为了达到目的,采取各种极其阴险手段来对付王秀珍,并煽动一些陌生流氓对王秀珍进行“惨无人道”的殴打与辱骂。
    2010年4月16日,王秀珍在街道办事处遭到保安欺辱,右手中指被掐断。所幸的是,当时瑞金派出所民警陈宣庆采取果断措施,这才使得王秀珍的手指少截肢一只手指。然而,这一件事给王秀珍留下了残疾、后遗症。6月4日,王秀珍到市信访办去反映情况,竟然遭到人民广场派出所警察(警号17278)莫名其妙第打耳光。7月1日,王秀珍再次遭到警察(警号17292)的谩骂与诽谤。以上事件,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2010年8月8日、9月23日、10月23日,王秀珍遭到三次更严重的殴打,当时的卢湾区分局这才予以了重视。春节前,瑞金派出所调解组柴伟业为王秀珍的医药费、以及让其一家过个平安年,通过社区民警、委员街道协调,甚至他们自己掏腰包来解决了此事。怀有感恩之心王秀珍,感受到了一时的温暖与欣慰!
    为了洗清自己的冤屈,证明自己的清白,王秀珍多次到街道区市索要“证据”,却被说成是“神经病”,造成周围的人对王秀珍有看法,遭到歧视、孤立等不良影响。
    2011年1月12日,居委会作伪证、制造假的现场,说王秀珍把桌子上的办公用品甩了一地,还打人。当时有三位民警在场,王秀珍指责道:“为何要陷害我,目的何在?”居委干部却默不作声。王秀珍到居委要求解决问题,却被多人联手殴打、欺辱。4月25日上午,王秀珍到街道政府,以第三把手为首的几个人,其中一司法科曹科长带头对王秀珍破口大骂:“滚,滚,滚!”,王秀珍就这样被几个年轻力壮的中年人扶着双手往外拖打。5月11日下午,王秀珍经社区271弄23支遭到围攻,被其中一女子踢了一脚,此女子拨打110却说王秀珍“打她”。5月12日下午4时许,王秀珍不被允许经过23支弄,并被诬蔑“勾引男人”,当众受
    辱。5月14日中午,王秀珍被打耳光、揪头发,其景惨不忍睹。5月29日中午,王秀珍边走变喊,经过23支弄时,冲出几个人不许王秀珍出声,说其“夹拼头”。报警后,王秀珍为了自己的清白,要求民警让这几个人拿出诬陷自己的“证据”。6月3日,王秀珍再次遭到辱骂,其背部遭到殴打、水浇,头部遭到空瓶攻击。6月12日上午,王秀珍到雁荡居委会找白丽萍,问:“受辱之事怎么解决,既然这样诋毁我,证据何在?”白丽萍不予理睬。一会来了两个人,掐住王秀珍的手(当场淤青),将其拉出去。8月15日,王秀珍受到居民殴打;8月24日,又遭到社区民警高贤康的踢打;问题不但没解决,9月6日,又相继遭到居民的殴打致使手腕造成轻伤骨折。
    2012年8月6日下午2时许,王秀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遭到一名50多岁信访局人员欺辱。市驻京办将王秀珍转至黄埔区工作人员处后,黄浦区接访人员再次对王秀珍百般刁难、迫害老人;时任上海市瑞金街道司法所所长曹不宁,更是恶言相逼,将王秀珍老人推向绝境。期间,王秀珍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钱、身份证被抢、包被夺,财物损失近250元。8月9日,王秀珍到医院看病,接访人员更是对其“形影不离”,严重侵害了王秀珍的人身自由权利。8月29日至9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瑞金街道接访人员关押王秀珍10天;9月7日至9月17日,王秀珍被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分局瑞金派出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10天;10月5日至11月29日,王秀珍为求清白,再次遭到关押45天。期间,王秀珍的右手小拇指被掐断、骨折。
        2013年,1月8日至1月13日,王秀珍因到中南海投信被黄浦区瑞金二路派出所拘留5天。
        当时,王秀珍家的生活水平每月仅260元,超过262元,就连廉租房都没有;现如今,王秀珍夫妇和未成家的儿子居住在仅16平方米的房内,两位60多岁的老人只能睡在地板上。因名誉受到侵害,不仅使本人受到严重损害,更给家庭带来了不良影响,对于这样一个家庭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侵害名誉权责任认定(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黄浦区(原卢湾区)建委相关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再对六旬老人王秀珍侮辱、欺凌、诽谤,竟对一弱妇下如此毒手,试问法律的公正何在?
    至今,王秀珍名誉遭侵权近十余载,期间,受到的“折磨”,可想而知。若此事能够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相信领导会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彻查此事,定能证明老人的清白,为其讨回一个公道!
        当事人王秀珍本人说道:“腐败流氓集团勾结属地父母官来打击上访人员(正义维权),他们捏造大量的伪证、伪材料来丑化我、侮辱我的人格形象,甚至利用社会上下九流的人员来编造“故事”来诽谤我,其目的就是想败坏丑化我,让我无法做人,实在太残忍。故只能求得广大群众和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我主持公道、洗清脸面。我要做人!”
    受害人要求:
    一、若非名誉侵权,请原陕建委书记汤晓健、主任白丽萍及黄埔区(原卢湾区)建委相关人员出示合法证据;若是名誉侵权,请相关人员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相关名誉侵权者,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9

    王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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