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吴淦

  • 屠夫吴淦被捕整两年庭审似遥遥无期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5月20日消息】今天(5月20日) 是著名维权人士吴淦(@超级低俗屠夫) 被捕两周年,众多朋友发文声援关。屠夫,该案辩护人燕薪律师发文呼吁大家关注屠夫,关注王全璋,关注江天勇,并称“709,一个都不能少” 。
     
    据公开消息显示,屠夫吴淦已经被捕两周年,2015年5月20日,屠夫被南昌警方行政拘留十天,期满后被送回原籍福建,转为刑事拘留,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及“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9日,中国发生震惊世界的“709”  案件,随后屠夫被辗转关押到北京,后又被羁押于天津第二看守所,时间长达两年,跨越四省市。
     
    据悉,自2017年3月24日至今,屠夫的两位辩护人燕薪和葛永喜律师已经快两个月未能正常会见。燕薪律师直言,屠夫案似乎遥遥无期。
    有关屠夫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葛永喜律师要求会见屠夫吴淦再次被拒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502/15806.html

  • 葛永喜律师要求会见屠夫吴淦再次被拒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5月2日天津消息】葛永喜律师于傍晚发出消息称今日前往天津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屠夫吴淦再次被拒,其形容抱愧蒙羞,是所谓法治中国的耻辱。
     
    据悉,葛永喜律师于今日下午来到天津二看,按照惯例经过武警岗和守卫岗,来到会见窗口, 等待良久后窗口值班民警告称,接上级单位通知,暂不安排其会见吴淦。又称可以留下电话,待可以会见时再及时通知。当葛永喜律师问及上级单位是何机构以及何种理由拒不安排会见时,该名值班警员拒不回答问题,当其听到葛永喜律师谈及法律问题时便转身离去。
     
    会见无果,葛永喜律师随即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阅卷, 结束后来到法院旁边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准备控告,但工作人员已经下班。最后葛永喜律师只得无奈离开天津。
     
    有关屠夫吴淦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屠夫吴淦案延期审理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327/15633.html
  • 吴淦表示未来的判决是对自己的奖赏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13消息]北京律师燕薪今日(1月13日)会见著名维权人士吴淦(屠夫),吴淦承认参与了起诉书所列举的维权事件,但并不认为自己有罪。
     
    燕薪律师今日到天津二中院递交辩护手续,并在天津第二看守所会见吴淦。燕薪在网上发文称,吴淦表示起诉书指控的事件他都参与了,对此并不否认,如果非要给他定罪,他会当做是对自己的奖赏。
     
    吴淦还说,他对中国的未来很有信心,希望大家能以乐观的心态面对。
    此外,燕薪律师提到,吴淦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D101室,他现在每天都会锻炼,目前身体很好,望朋友们放心。
     
    本网1月5日曾以《吴淦(屠夫)被指控十二条颠覆国家“罪行”》为题,报道吴淦被起诉。《起诉书》指控吴淦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称他“专门炒作热点事件”,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并列举了十二个具体事实(即所谓热点事件)。
     
    本网梳理发现,这十二个具体事实所涉及的事件,均与公权力侵害有关,其中不乏轰动一时的公共案件。如第十二条提到的乐平冤案,4人被指控谋杀已关押13年,去年12月昭雪,已无罪释放。据报道,多年来吴淦一直积极参与此类案件,为当事人维权。
     
    参考阅读:
    屠夫吴淦案已被起诉至法院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4/15352.html
     
    吴淦(屠夫)被指控十二条颠覆国家“罪行”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5/15355.html

  • 吴淦(屠夫)被指控十二条颠覆国家“罪行”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5消息]本网获悉,1月4日下午,葛永喜律师收到天津二中院送达的吴淦案起诉书。当天,葛律师还到看守所会见吴淦。他在个人网络平台上形容“整个会见过程轻松愉快”。
     
    《起诉书》取消了之前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只保留“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书》声称,吴淦“专门炒作热点案件”,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列举了十二个具体事实(即所谓热点案件)。
     
    本网梳理发现,这十二个具体事实,均与公权力侵害有关,其中不乏轰动一时的公共案件。如第十二个提到的案件,事实上是乐平冤案,4人被控谋杀已关押13年,去年12月昭雪,已经出狱。《起诉书》隐去案件当事人,现重新整理,以便读者进一步查询:
     
    一、2010年4日,福建福州市马尾一起诬告陷害案件。(福建三网友案)
    二、2012年4月,福建福州市晋安区一起征地拆迁案件。
    三、2012年9月,福建福清市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徐孝顺案)
    四、2014年3月,黑龙江建三江一起对扰乱社会秩序人员行政拘留的案件。(黑监狱案)
    五、2014年5日,湖南怀化麻阳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黄雨慧姐妹)
    六、2014年5月,河南郑州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郑州十君子案)
    七、2014年9月,北京昌平司法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程海律师)
    八、2014年12月,云南大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陆勇民案)
    九、2013年12月,江苏苏州一起因拆迁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范木根案)
    十、2015年3月,河北保定满城区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十一、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火车站一起警察击毙袭警人员的案件。(徐纯和案)
    十二、2015年5月,江西省高级法院一起刑事申诉案件。(江西乐平四人“谋杀”冤案)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律师就吴淦被酷刑致函天津检察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燕薪律师今天致函天津市检察院,要求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及人员予以查处。
     
    燕薪律师在《控告函》里称,吴淦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余次,曾遭到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对待,以及其他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控告函》里还提到,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吴淦在与燕薪律师会见时说,“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接受他们指定的律师”。
     
    吴淦对律师表示,审讯他的北京警察还威胁道,要开警车到他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骚扰,要让他的家人受到连累,并因此而怨恨他。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8月,吴淦还被安排接受中央电视台董倩的采访,但吴淦没有按照警方的要求表述,而是揭露当局的恶行。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9日,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首次得以见到吴淦。
     
    以下是燕薪律师的《控告函》:
     
    《燕薪律师致天津市检察院的控告函》
     
    控告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吴淦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5110279280 
     
    控告事项: 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 
     
    事实和理由: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指派燕薪律师担任涉嫌寻衅滋事、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嫌疑人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在会见吴淦时对该委托进行了确认,并由吴淦本人签署了委托。燕薪律师经两次会见了解到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各种非法对待,现依法提出控告:
     
    一、吴淦曾遭遇非法羁押 据吴淦陈述,其“先后在闽京津三地关押,其中被单独秘密关押半年。整个关押期间共被提审三百多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控告人认为,公民非依法定程序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由法定的有权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执行,并关押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而吴淦被逮捕后却有长达半年的时间被单独秘密关押,该羁押处所是否在看守所内,以及单独关押是否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是否有在看守所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将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构成严重影响,对此点,检察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查明并落实有关事实。 
     
    二、吴淦获得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被不当干预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要求我认罪,换他们指定的律师。他们强行安排我会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会见后被我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准吴淦妻子委托的辩护人会见吴淦,却要求吴淦接受侦查机关安排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此行事不但与吴淦本人的意愿相违背,更是对其行使委托辩护人权利的不当干预。 
     
    三、吴淦在羁押期间遭遇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虐待及其它诱导、威胁、恐吓,基本生活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据吴淦陈述,“在关押期间,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安少东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我极其疲倦睁不开眼,安少东让武警强行撑开我眼睛接受审讯。我不堪忍受,以头撞墙。睡觉时还划个线,被子稍微出线,我就被弄醒。在夏天时,安少东将空调调到最冷。”“2015年8月6日,安少东欺骗我说提审要录像,后我被黑头套带到一个地方,要求我接受央视董倩的采访。但我没按照他们要求的说,而是揭露他们的恶行。”“安少东还威胁称要开警车到我女儿学校骚扰,并称要让我家人受连累,使他们因此而恨我。另一个办案人员声称要让我家破人亡。”、“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曾被安排住院,进行过度的、夸张式的治疗,以制造心理压力。”、“曾让我带上死刑犯的手铐脚镣,并带‘工’字链。”“各种权利被长期剥夺,无法上钱、上物、购物,生活正常保障都没有。最长两百多天没有放过风,没有日晒。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期间,经常几个月放一次风。”“同仓人员被要求不能与我交流,跟牢头说我是邪教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吴淦遭遇的前述行为已然属于刑讯逼供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是保障其生命健康权所必需,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但剥夺了吴淦正常休息的权利,更是已然达到了酷刑的程度。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并在这之后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况,但吴淦的情况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看守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综上,控告人认为,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前述行为不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对吴淦基本人权的侵犯。 
     
    四、吴淦在羁押期间的控告权被剥夺 
     
    据吴淦陈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我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始终没见到。” 
     
    控告人认为,吴淦在羁押期间因遭受非法对待,在无法通过律师代为控告的情况下,其有权向驻所检察官提出控告,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其会见要求。然而,吴淦多次表达要求会见驻所检察官的意愿,却始终未能如愿,其控告权被非法剥夺,合法权益更是无从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据上述规定,控告人现特向贵院提出控告,望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吴淦在羁押期间遭受非法对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燕薪 2016年12月16日 
    抄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吴淦在狱中透过律师发出个人声明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被关押在天津的著名维权人士吴淦今天透过其代理律师,向外界发布个人声明。
     
    对于发布个人声明的原因,吴淦称,鉴于他之前遭受过酷刑对待,及在与律师会见过程中揭露警方恶行,由此可能会被打击报复,所以有必要发出声明。
     
    吴淦表示,在被关押期间绝不自杀,也绝不会认罪。吴淦在声明中,还呼吁大家关照自己的家人,“以减轻对家人的愧疚”。
     
    吴淦,笔名屠夫,著名维权人士,2015年5月被警方拘捕,目前,他正面临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的指控。被拘捕后,警方一直阻挠律师会见,直到今年12月,燕薪和葛永喜两位律师才得以两次见到吴淦。
     
    以下是《个人声明》全文:
    《个人声明》
     
    鉴于我之前遭受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等酷刑及其他种种虐待;鉴于李旺阳、曹胜利的事例在前;鉴于因揭露可能会被疯狂报复,本人特声明如下:
     
    一、在关押及将来入狱期间,本人绝不自杀,若本人非正常死亡,必是酷刑虐待所致。
    二、本人不会做出有违道义和良知,有损尊严的事。
    三、本人绝不会接受官方指定律师。
    四、本人绝不会认罪和上官媒悔罪,本人所做所说的一切都是在互联网上公开的。
    五、希望认识我的朋友们,在我失去自由期间,给我家人必要的精神鼓励和帮助,以减轻我对家人的愧疚。
     
    声明人:吴淦
    2016年12月14日
     
  • 屠夫(吴淦)遭羁押一整年,民生观察呼吁尽快放人

    2015年5月20日,著名维权人士屠夫(吴淦)因在江西高院门口抗议不让参与「乐平冤案」的律师阅卷而被带走,行政拘留后5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6月27日燕薪律师确认吴淦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三项罪名批捕,最后批捕的罪名变成了两个,取消了诽谤罪指控,目前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自屠夫被带走羁押至今已经过去整整一年时间,燕薪律师为了会见屠夫作出很多努力,但至今未能得以会见。2016年4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给燕薪律师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称:「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可能泄漏国家秘密,根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淦。」
     
    吴淦,生于1973年2月14日,福建厦门人,网名「超级低俗屠夫」,简称屠夫,是著名的维权人士,网络名人。最早屠夫闻名于网络是缘于邓玉娇案,吴淦的参与使该案及相关细节、进展迅速传播开来,从而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对涉案官员的声讨和对邓玉娇的声援。或许是迫于公众的压力,该案最终以判决邓「有罪」而「免于处罚」结案。该案为吴淦此后参与维权、抗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式:揭露涉案、涉事地区官员的各种劣迹、犯罪行为,以此吸引对事件的广泛关注,形成公众压力,促进事件向有利于被侵权者的方向发展。这种模式后来被「屠夫」称为「杀猪模式」。自2009年以来,每当出现热点事件,吴淦几乎无役不与。其中包括福建网民案、浙江钱云会案、沈阳夏俊峰案、庆安徐纯合案等。
     
    民生观察工作室注意到,在屠夫被抓之后,其父徐孝顺也被警方刑事拘留,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据悉徐孝顺曾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企业,后因经营问题,企业解散。2013年,吴淦因监督公权力遭到当局报复,徐孝顺被以「职务侵占罪」刑拘七个月,后来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徐孝顺接到福清公安的通知,要求其前往公安局办理撤案手续,而当徐孝顺抵达公安局后,却再次被以同一个罪名刑拘。此外,吴淦之妻宋锴的两个银行账户也在2015年7月被当局冻结,该账户用于接受外界捐款,以支持吴淦案和家庭开支。
     
    如果说对屠夫吴淦的批捕,且不允许会见律师的做法,是当局对维权人士进行毫无底线的政治迫害。那么对于其父徐孝顺的抓捕更是大搞「株连」,其目的无疑是要给屠夫吴淦施压,进行威胁恐吓,是当局肆意滥用强权的做法。自2012年之后,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参与维权的律师和公益人士受到了广泛的打击,人权环境急剧恶化,社会自由空间迅速缩减。「屠夫案」就是其中极为典型的一例。
     
    在此,民生观察呼吁:
     
    1.请海内外各方关注屠夫吴淦,其父徐孝顺的处境。
     
    2.要求当局允许代理律师会见屠夫,立刻释放屠夫吴淦,其父徐孝顺。
     
    3.追究参与这场政治迫害事件的有关部门与个人法律责任。
     
    4.立即停止一切践踏人权、破坏法治的行为,无条件释放所有在押良心犯。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6/5/20

  • 维权人士屠夫(吴淦)的代理律师再次被拒绝会见屠夫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4-5日消息:维权人士屠夫(吴淦)的代理律师再次被拒绝会见屠夫。
     
    4月1日,代理屠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的人权律师燕薪再次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准备会见当事人屠夫(吴淦),但遭到天津市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拒绝,天津市公安局给燕薪律师开具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显示,屠夫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遂不允许会见。
     
    屠夫于2015年5月19日在江西省高级法院门口被带走,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并被逮捕移交天津公安机关,关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此前代理律师为了会见屠夫作出很多努力,但至今未能会见到屠夫。


    图为天津市公安机关开具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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