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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瑞英控告状

    尊敬的上级领导:
    控告人:罗瑞英,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岱边村村民,电话:18750742866。
    被控告人:李诗建(警号:160406),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派出所副所长。
    控告事由:滥用职权,伪造证据。

    控告事项请求
    被控告人于2014年9月11日,滥用职权,对控告人违法做笔录(未涉及与他人债务纠纷),特别严重的是将该笔录作为证据给他人,向法院起诉作为主要证据,造成冤案,并对控告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郑爱珍未有经济债务纠纷,郑爱珍为了敲诈控告人的目的,用金钱收买李诗建。因此,被控告人于2014年9月11日,在未有任何案件及传呼手续的情况下,对控告人(不识字,有证据证明)违法做了一份笔录,强制控告人签字,并将该笔录提供他人作为重要证据。
    被控告人于2014年9月11日对控告人做出的讯问笔录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被控告人为了达到目的伪造事实证据,制造冤案,对控告人造成人身自由,以上三项经济损失,多年来并对控告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于2017年4月查封控告人房子128平方米一套与车位,到2019年4月解封时,时间约两年,房租与车位每月收入6000元,以上对控告人人身伤害及律师费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由于被控告人滥用职权,违法制造笔录证据,造成冤案,并对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控告人特向中央各部门领导提起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长乐市纪委找本人谈话,希望本人能签署处理意见书,然后安排下面处理,结果就没有下文了,恳请上级有关领导能为民做主,下面基层组织都是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希望领导见到诉状后能明察处理。

    此致

    控告人:罗瑞英
    手机:18750742866
    2023年9月15日

  • 叶钟控告黑监狱迫害人权

    控告人:叶钟,硕士,工程师,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村129号,电话号码15306910221
    被控告人:福州市市长吴贤德,晋安区政府党委书记林涛,和鼓山镇党委书记陈乃胜等相关人员。

    事实与理由
    本人叶钟,硕士,工程师,家住在福建省福州晋安区鼓山镇连潘村129号,祖房面积约650平,我和妻子李美英以及我哥叶锋两家人在此安居乐业。2014.11连潘片区项目房子开始拆迁,晋安区政府和鼓山镇政府在无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无国土资源部门、无发改委、无财政局、无环保部门和人大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情况下,做出违法征收决定,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文中简称为《条例》)第6条、第9条。该项目征收土地大量用于商业开发,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征收土地的唯一合法前提条件,这严重违反《条例》第2条。

    2016.8.30本人祖房(且是唯一住宅)在未经任何法律程序情况下被晋安区政府和鼓山镇政府暴力强拆,期间整座房子内金银首饰、家用电器、字画贵重物品及一切财物被掠夺一空。

    650平方的祖房竟然没有安置1平方,严重违反《条例》第27条“先安置补偿后搬迁”基本原则,现造成一家人生活万分艰辛、度日如年。

    被控告人这样胡做非为严重侵害财产权,剥夺我两家人居住权和生存权。

    房子被强拆至今叶钟多次到晋安区人民政府和鼓山镇政府寻求解决却遭到拒绝,最后还被鼓山镇政府非法绑架后逃出,迫于无奈只好到北京寻求帮助,依法上访。

    因抗争维护合法权益,叶钟被地方黑官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不断遭受打击报复。以下是被控告人屡次滥用职权,绑架和非法拘禁叶钟在各个黑监狱的黑暗残酷历史:

    1、2016.10.23早在鼓山镇政府被绑架到福州鼓岭石鼓山庄,下午6点逃脱,被关1天。
    2、2016.10.27下午在北京南四环久敬庄门外大马路上被绑架,10.29下午5点被绑架到福州神康医院(私人莆田系医院),11.1日下午5点释放,被关3天。
    3、2017.3.13下午在北京南四环久敬庄门外大马路上被绑架,14日晚关到福州鼓岭新凤洋山庄,3.17释放,被关4天。
    附页34⋯⋯2017.5.13下午在北京南三环大马路上被绑架,14晚关到福州鼓岭新凤洋山庄,5.18放。被关4天。
    5、2017.8.3下午在北京南四环久敬庄门外大马路上被绑架,8.4夜10点被关到同乐园至8.15,被关12天。
    6、2017.10.18-10.25十九大期间,10.18在福州鼓山派出所门口马路上被绑架到鼓岭石鼓山庄,10.25晚放。被关7天。
    7、2018.2.23(正月初八)在鼓山镇政府被绑架到福州鼓岭新凤洋山庄关押,3.6转关押到鼓岭石鼓山庄,3.23晚释放,前后共被关29天。
    8、2020.5.15区长接待日在鼓山镇司法所被绑架到福州鼓岭新凤洋山庄关押,5.28晚上放,被关14天。
    9、2020.10.28在北京西三环被绑架关押到鼓岭石鼓山庄,11.2下午放,被关6天。
    10、2021.3.3在北京被绑架到福州鼓岭新凤洋山庄关押,3.12晚上放,被关10天。
    11、2021.6.21在北京被绑架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创新村公平240号(又称:南口鹦鹉谷),7.1晚上放,被关11天。
    12、2021.11.9在北京天安门旅游被绑架到福州市晋安区招贤路105号–青皮树酒店2022.11.30放,被关22天。
    13、2022.2.8在北京被绑架到福州市东三环洋里大桥桥底(晋安区焦坑路168号—福建名牌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西南门对面10米的三环桥底)的违法建设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又称泡沫夹心彩钢板房)。被违法关押38天。
    14、2022.8.17中共二十大前期,被违法关押在晋安区寿山乡民房黑监狱25天后逃离。期间,10月18日从北京北三环著名桥梁四通桥上访,被绑架劫回,又关晋安区宦溪镇民房黑监狱15天。
    15、2023.2.25全国十四大两会期间,从北京绑架回来非法拘禁在晋安区鼓山镇政府旁的黑监狱–锦江之星宾馆,共15天。
    16、2023.5.18中央纪委书记李希来福州调研期间,我被非法拘禁在自家三天,经朋友救出后又被政府绑架到晋安区鼓山镇政府旁的黑监狱–锦江之星宾馆,共关52天。

    在被绑架和非法拘禁期间,叶钟受尽暴打、折磨和虐待,不仅丧失人权,身体也受到极大伤害。

    叶钟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国家精英阶层,为家园、人权、生存、正义抗争,竟被当成犯罪关进地狱,天理何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在地方成为口号,地方腐败黑官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习近平主席倡导各级官员应该立下愚公志、心中常思百姓疾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作报告时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习近平主席进行全面从严治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请上级政府领导严惩这种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不作为和乱作为,不顾一切地打击报复人民群众的腐败分子,还本人公道!

    叶钟家人强烈要求,请有关部门干预事件,停止侵害,立即释放。

    控告人的妻子:李美英
    电话:13950430332
    地址:鼓山镇远东丽景24座2605号
    2023年7月29日

  • 罗玉英控告信

    控告人:罗玉英,(空军流亡战士汪小燚的母亲)女、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文庙街8号,身份号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8086915868,13522913521。

    被控诉单位:
    空军空降兵十五军44师司训大队;
    空降兵十五军政冶部信访部门;
    空军政治部信访办;
    军委信访局(现军委政冶工作部信访处);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政府黑恶势力集团。

    控告诉求:
    责成五部立即纠错。恢复汪小燚军籍,依法追究打残军人凶手,依法追究五部门,不做为。乱作为,该管不管,睁起眼睛说瞎话,烂用职权冶造冤假错案负直接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01年7月16日,空41师司训大队刘参谋等人遣送汪小燚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交接,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人和档案,司训大队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小燚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和对汪小燚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
    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根据纪律条令第五十九、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填写除名处分《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因此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

    二、南部县人武装部2001年7月16日与汪小燚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小燚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小燚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小燚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此,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之规定,对汪小燚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通知南隆镇人民政府及汪小燚的父母到武装部。见面后,本人、家属、提出不服要求上诉,四川省南部县人武装部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装部未接收汪小燚和档案。

    三、汪小燚在部队因请假一事与营教导员发生争执,教导员打了汪小燚耳光,汪小燚要向上级反映情况部队就把汪小燚铐起来了,连续关押了16天后立即将汪小燚押回南部县,押解途中病得厉害,刘参谋却将汪小燚铐在餐车上,到了南部县住在旅馆里也将汪小燚铐在床上,汪小燚在被部队关押期间被非法虐待,关押的当晚天气非常热,全身扑满蚊子吸血,汪无法忍受这非人拆么大叫救命无人理,就用三撞铁窗自杀,突然来俩个大个子福建兵拿着一个术料盆扣在汪的头上打头部和腰部至到打昏死过去。关押前三天三夜把汪小燚铐在窗上喂蚊子,不给汪小燚吃饭喝水睡觉,把汪小燚的衣裤鞋袜脱光了通夜通夜喂蚊子,全身扑满蚊子吸血,关押了第二天就开始打摆子流血尿一直在生病。

    四、四川省南部县武装部从汪小燚的神态看,汪小燚确实在生病,经和部队商量后由部队把汪小燚带到医院治疗,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治疗,再行处理。

    汪小燚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小燚的身体检查,诊断汪小燚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后经韩少剑政委与汪小燚的父母多次单独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韩少剑口头和书面向汪小燚的父母承诺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给予汪2000元医药费,汪小燚的父亲为了给汪冶病在保留申诉控告权利的前提下收汪小燚人和档案。韩少剑政委于2001年7月31就将汪和他的档案交给了汪小燚的父亲。

    五、在部队领导离开后汪小燚在当年的8月6号被其父母送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肾萎缩,南部县人民医院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经四川华西医院诊断汪小燚左肾重度损伤,右肾增大,精神失常。汪小燚父母多次要求十五军恢复汪小燚军籍给汪小燚治病,请求查处冤案,解决伤残军人问题!

    控告人罗玉英
    2023年5月6日

  • 天津访民陈娥的控告

    控告人:陈娥,女,汉,65岁,原住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非法破拆、换锁无法居住)。

    2013年5月9日遭河西法院非法强拆,由于各级法院不立不裁,由此走上信访之路,其间多次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越权执法非法拘留。

    本人是2015年4月18日天津市13市民被寻衅判刑之一。

    2015年4月16日以扰乱公共秩序被河西分局传唤,17日又以寻衅滋事刑事传唤(连续传唤),18日以”寻衅滋事”刑拘,后被河西检察院逮捕。

    而在2016年和平检察院却以和平分局刑拘、和平检察院逮捕为由提起公诉,庭审中没有事实证据、证人不出庭,被和平法院枉法判刑2年。(和平法院6市民全不认罪、6名律师全作的无罪辨护)6市民共同上诉被天津市一中院未经开庭枉法维持。

    出狱后由于非法强拆造成本人多年无家可归,无奈之下2017年11月23日与河西房管局签属房屋协议(期房2019年11月入住)。

    但自2018年6月开始河西房管局恶意持续针对本人房屋临时安置费及利息等多项进行克扣。本人逐级反映却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打压。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2020年5月对本人持续蹲堵跟踪。至10月26日晚10点左右本人在安置房内(正在装修)睡觉,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人不持有任何法律手续拧门撬锁,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长期居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城小区住房被掛甲寺派出所换锁(家中无人,至今两处住房无法居住本人现无家可归)。

    10月27日将本人以”寻衅滋事”先后送进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拘留所。11月12日才将本人放出。

    本人经天津市公安局复议后向复议所在地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法定期限不立不裁,后向西青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立案后未经开庭作出“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决定”,的裁定。天津市三级法院剥夺本人诉讼权利。

    由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对本人两处住房撬锁、换锁,本人向天津市公安局多次反映无果,后向公安部及国家信访局反映被多次转办,但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至今置之不理。

    本人在2021年8月16日到国家信访局正常反映问题,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南站接回后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8月19日诬陷本人“寻衅滋事”被先后送往天津市看守所、武清区拘留所9月3日才被放出。

    本人于9月9日将河西分局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人是与河西分局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2021(津)0103、189号)当事人(原告、被告)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河西法院行政审判庭313室开庭,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河西分局的办案单位也是本案诉讼参与人。

    2021年10月28日本人下午17点多在河西区艺林路北马集公交站下车,被河西分局掛甲寺派出所民警钱明等3人拦截,本人17点23分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钱明抢走手机,将本人强行绑架到汽车里,汽车开至掛甲寺派出所门囗,由掛甲寺派出所所长、民警钱明及几人将本人仰身拽出,将本人后背恶意磕在进入派出所的台阶上,后被仰身拖入派出所走廊内第一间房门口使用暴力将本人4根肋骨打折。

    后被扣押在掛甲寺派出所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调取保存固定现场证据,家属也多次拨打110报警,但是公安不出警。10月29日晚8点掛甲寺派出所将本人非法拘禁在天津市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被非法拘禁期间本人多次拨打110报警,公安不出警。

    由于本人多次向110报警,不出警,公安机关不给出具“公安机关指定医院就诊证明、及公安机关“受案回执”本人于11月5曰上午9点从酒店走到河西天津日报大厦公交站准备去天津市公安局反映(被在酒店拘禁本人的掛甲寺派出所辅警宋、掛甲寺街道办事处女工作人员跟踪)被拦截不让上车,后掛甲寺派出所派出警车,其中一名警察将本人强行拖拽躺在警车里,辅警按着本人上身,警察恶意用脚将我右脚踹折、韧带损伤。后强行绑架回河西区瀚金佰9号温泉酒店1123室,本人10点06分拨打110报警并要求保存固定现场录像证据。但是公安不出警。

    后本人又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天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拨打河西督察、拨打纪检监察,要求出警要求立案,捉拿凶手至今不岀警而无人管。

    掛甲寺派出所是被告的办案单位诉讼参与人,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本人打击报复、非法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在司法教育整顿期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及办案单位目无党纪国法,对原告报复伤害,至今不给立案。不给出具受案回执,不给做伤情鉴定。

    控告人:陈娥
    2021年11月12日

  • 张建中举报控告信

    控告人:张建中,男,身份证:120101196006064512,暂住天津河北区真诚里21-103,电话13102240525.属墙子派出所(81550241,26462210)

    被控告人:张高丽、黄兴国(被捕)、武长顺(被捕)、何立峰、苟利军、刘慧文(自杀)等。

    控告内容:上述人员在天津主政期间涉嫌不作为、参与、包庇、纵容天津开发区泰达(现滨海新区)董文胜、黄涛(女)等人的贪腐。

    张建中自2004年曾事出有因的向上述官员及中纪委、天津纪委、开发区纪委、公安局等20余个有关部门实名或联名举报开发区贪腐人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举报都是杳无音信,反而纪检及公安部门却将张建中的举报内容及电话录音等提供给了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由此张建中至今一直遭受着灭绝人性的打击报复和迫害。而张建中所遭受的暴行和经历将在纪实传记《百姓的血泪河》中做详实介绍。

    从2007年对张建中打击报复升级后就停发了工资。2009年张建中在万般无奈告状无门的情况下进京举报而被墙子派出所拘留10天后又被公权力操控开除公职。其妻子也遭所在政府部门的胁迫而与张建中离婚。孩子在大学期间长期遭受国保对学校的施压而被老师和学生监视,期间孩子为了减轻生活负担在应征入伍过程中仍被国保从中作梗没能如愿。多年来张建中即无低保又无医保、不给办理合法的房屋手续、更无钱医治被迫害体弱多病的身体。孩子就业常因政审受阻。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张建中常常被软禁及关黑监狱,曾被警察殴打脚部骨折、腰和右臂落下了伤残。公权部门包括中央巡视组就张建中的实名举报等问题与张建中见面约谈后仍杳无音讯。期间,公权曾执意要将张建中做掉(弄死),只因这个秘密被泄露而停手。2018年天津河北区国保在某领导的授意下对张建中实施了先抓人后定罪并其投入监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张建中被关押期间,用公检法的说法:“抓你(张建中)是上边(领导)的意思,我们也没办法”。在法庭上,审判长乔双红等人公然只字不让张建中说话,更不让张建中陈述“因言获罪”(揭露暴行)的事实。而且张建中在看守所里写的上诉状也被公权扣押。长期以来的事实证明,党领导下的公权如此的不受制约和监督,其后果早已令人皆知。自始至今之所以对张建中用高级别的维稳主要原因有四:1、有领导以对张建中维稳为筹码,将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安派在了泰达工作。2、以此为借口向上级骗取更多的维稳费以饱私利。3、出于利益集团的内部争斗,当届为了幸灾乐祸的看下一任的好戏。4、出于执政者本质的需要而对张建中及民众实施着残暴的维稳。昔有张高丽、黄兴国、武长顺;今有李鸿忠、赵飞、董家禄。综上所述事实,张建中都有详实的证据在握。(因字数所限只能写到此)

    此致
    中纪委

    2021年6月16日
    张建中

  • 在京被截访公民联名控告信

    控告人1:全国范围内从国家信访局内以及周边被截访的维权公民(详细名单见下方)

    控告人2:全国范围内从北京被抓回到当地被拘留的维权公民。

    被控告人1:仙侬坛派出所驻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信访接待处,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处警务室。薛晓明所长,警号029143。

    被控告人2: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010-65246271;010-85225050,法定代表人,亓延军局长

    控告事项:

    1.薛晓明滥用职权,长年指挥辖区内的警察在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人大所在的三骗胡同安检入口串通地方截访,涉嫌对抗破坏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2.北京警察协助各地驻京办疯狂抓铺维权公民,以达到截访的目的,涉嫌对抗破坏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控告请求: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给访民《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还给公民的监督、诉求、举报权。

    事实和理由:

    早先,访民都知道,进了国家信访局就安全了,北京警察会保护访民。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访民在国家信访局被截访。更为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大部分情况下是北京警察先抓人,然后转交给地方驻京办或者直接送给黑社会(专门运送被抓访民的人,有的人还有纹身)。很多人没有移交手续,很多人回到地方就被拘留,甚至于被刑事拘留直至逮捕。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无故堵截上访群众,但依然还有一些地方在胡乱执法,堵、截、软禁群众,甚至无辜拘留逮捕信访人,干扰国家信访秩序。依据《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所以,冤民是因为长期诉求得不到解决才被逼上访。上访,本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那么,毫无疑问,限制甚至拘留正常上访群众,实际是对《宪法》第41条的破坏行为。

    而“违法上访”一词的出现,除了给执纪执法公权机构带来貌似合法截访正常访民的借口之外,还真找不出法律依据。上访是法律赋予民众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滥用公权、随意执法行为的监督权,若“违法上访”一词成立,自然剥夺了公民的监督、诉求、举报权。

    假如上访违法,那么,《宪法》第41条的本质就是诱导、煽动上访。那么,谁来推翻《宪法》?谁来否定国家大法?

    显而易见,截访甚至拘留或者逮捕正常上访人,就是违法!就是在破坏社会和谐侵犯公民监督权,破坏执法公正有效的监督体系!

    对此,我们全体访民强烈要求国家公安部依据《宪法》第41条、《警察法》第22条和《强制法》第16—20条等相关法条惩治国家信访局三骗所长薛晓明,以正国法。

    此致
    国务院
    中央办公厅

    管晓燕
    2021年3月18日

    附:全国范围内被从国家信访局内截访的部分访民名单

    1.管晓燕,女,身份证37022219660327532X,手机18953271619。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张家烟霞246号,于2020年9月28日下午1:30分在国家信访局大厅门口被一个穿制服没有出示警官证的北京人强行带走交给青岛驻京办,而后被专业运送访民的工作人员押送回到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派出所。第二天上午九点开始以“寻衅滋事”罪逼供,时间长达八个小时。后因体力不支,在去厕所的时候倒地,被送去医院抢救,免于拘留。而2019年8月7日,管晓燕与古城区其他9位维权公民在国家信访局被人盯上追赶至乘坐的大巴,于8月8日早晨从车上抓到之后,关禁闭两天,又刑拘26天。(详情见附页和证据)

    2.孙云月,女,身份证号:320523196603170222.手机号.18701601205住址:江苏省苏州昆山市玉山填红峰新村59幢405室。于2019年3月15曰的早晨,在国家信访办内被黑社会的黑车暴力绑架,黑车押送回当地,被关黑监狱一星期后,押送至当地拘留所继续拘留一星期至到3月31底。(详情见附页和证据)

    3.姜家文,男,手机号:18701419860,住址:辽宁丹东。

    4.李约,住址:辽宁丹东

    5.肖书军,男,手机号15342679891,住址,黑龙江双鸭山。

    最后三人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五点,在国家信访局被多人抢劫打砸之后,经过长达十个月的调解得到了五万元的赔偿,却被薛晓明指挥,三个人只拿了两万六,其余两万四不知去向。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 、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高忠会控告黑龙江市人民政府

    控告人:高忠会,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19196804100415

    控告人:李广玉,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一组。身份证号码:230831197012190423

    被控告人: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金,职务:市长,住所地:同江市。
    被控告人:栗文龙男,出生年月日不祥,职务:原同江市人事局局长,现任人事局编委主任。

    控告事项
    一、被控告人王金包庇、纵容同江市原人事局局长栗文龙侵占控告人土地经营权,并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乱用职权。
    二、被控告人栗文龙作为国家干部却非法侵占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失上百万元。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
    2000年控告人与同江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2000年3月10日至2030年3月10日)面积168亩,每年向其缴纳承包费10080元不等,合同履行到4年后,同江市人事局局长栗文龙,利用职权便利强行霸占控告人承包的土地。

    一、被控告人栗文龙的违法违纪问题:

    1、被控告人栗文龙在控告人承包的面积内进行栽树面积20亩,2008年又用挖掘机在控告人承包的地里进行挖沟,将控告人25亩土地圈入自己的范围进行耕种。控告人跟他理论,他却说这块地是他承包的。为此控告人到市政府找市长,当时马晓鹏市长委派畜牧局局长王伦到现场调查,经查该地块属于控告人承包的范围内,王局长还说“这么大一个局长还和老百姓争地。”王局长回去后不知怎样向市长汇报的,此事不了了之。

    2、栗文龙明里霸占土地不成,就暗地使阴招,2009年秋栗文龙伙同乡、村干部故意将水田地的水放入控告人的承包地中,将控告人当年种的168亩大豆、玉米全部淹毁造成绝产颗粒未收的重大损失。控告人与其理论,他们却说“你们的地就是放水壕”这样连续3年向控告人承包的土地放水,二年无法耕种,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3、2012年控告人将承包的168亩地又种上大豆,到8月份栗文龙指使水务局和乡政府用挖掘机将河堤坝故意决开再次将河水放入控告人的大豆地中,把168亩大豆全部淹毁颗粒未收,其理由是水利执法。鉴于乡、村及栗文龙以种种卑鄙的手段迫害控告人,其目的是想将控告人逼走,然后霸占承包的168亩土地,控告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却遭到他们非法侵害,其后果致使控告人7年绝产,造成直接损失上百万元。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控告人已识破他们的阴谋。故坚决不服开始走上上访路,控告人无数次向同江市政府反映,他们却不管不问,故意包庇、纵容这种违法行为,被控告人栗文龙身为国家干部却依仗权势与民争利,欺压老百姓构成违纪行为。

    4、被控告人栗文龙不光侵害控告人的土地,还侵占政府资助农民发展养殖业兴建的房屋大约80平方米。构成侵占集体财产。

    二、被控告人王金市长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并和栗文龙攻守同盟侵占控告人的承包地:

    1、被控告人王金不作为乱作为不落实同江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同政办(2011)2号文件,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控告人与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从2012年至今拒绝控告人交费,不与控告人明确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截留控告人粮食直补,至今未发。控告人和栗文龙的合同一样栗文龙却拥有三农用地许可证,而且改变增加土地面积。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坑害控告人。

    2、控告人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控告人却恼羞成怒,对控告人实施报复,他们利用手中权力动用警力,雇佣黑社会人员对控告人进行殴打,然后进行非法拘留。自2012年至今3年总共拘留控告人夫妇19次,合计190天。在北京被控告人还将控告人夫妇送进黑监狱,被限制人身自由38天。还在18大期间将控告人骗回直接送进黑通劳教所关押40天。他们不但不给解决上访事项,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人身进行摧残,致使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严重损害。

    3、特别是2015年5月份同江市农委对全市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工作,被控告人为剥夺控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确权工作组将控告人承包的土地确认为集体机动地,因我们承包的是国有土地,我们不理解,去问工作组,为什么被确认为机动地,他们说你们去问镇政府,我们到镇政府得到的答复是“同江市主管农业的范国程市长让这么办的。”我们于2015年6月15日去市政府要求见市长,市政府门卫告知等一会市长接待,我们等了15分钟后,却等来市公安局政委单胜芝带领特警十余人,进来什么都没有说,直接将控告人高忠会强行带走,并送入看守所进行刑拘。我们找市长了解关于土地确权事宜,一没有触犯法律、二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为什么进行刑拘,没有法定理由,故应认定打击报复。该市长随意命令乱抓人涉嫌乱用职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综上事实理由,控告人依法承包土地应受法律保护,可是被控告人严重不作为,故意包庇、纵容栗文龙违法违纪行为。市政府利用手中的职权伙同水务局、乡、及村委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侵害控告人的土地经营权。故意向控告人承包地放水,造成168亩土地被淹7年颗粒绝收,造成直接损失百万元。这是真正的坑农、害农事件,被控告人市政府对这一事件不管不问。还千方百计的对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所以请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本案进行调查处理,惩罚本案侵权责任人,赔偿控告人遭受的一切损失。

    此致

    控告人:高忠会李广玉
    电话:13946492722

  • 重庆维权人士胡贵琴控告信

    控告人:胡贵琴,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01231368;联系电话:13668050510;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慈竹路34-4-2-1。邮政编码:401121。
    被控告人1:警号113735警察
    被控告人2: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1滥用职权暴力殴打控告人(上访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
    2、被控告人2涉嫌打击报复控告人,蓄意配合被控告人1欲将控告人杀人灭口。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正在居住和经营的房屋以及家中空调、冰箱、衣物、被盖等一切财产遭(非司法强拆)非法组织摧毁至今三年多,无家可归,合理合法诉求至今得不到解决。遵纪守法依法逐级上访举报反应诉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2019年11月23日下午2:30分左右控告人没有带任何上访材料的情况下,路过北京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中纪委办公楼旁时,警察要求检查身份证时,配合警察检查身份证后被扣下,被同时拦下的还有重庆赵亮、周良珍。下午4时左右,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将控告人、赵亮、周良珍从平安里西大街带到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6-3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办工作组。

    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办工作组让赵亮、周良珍在登记表上签完字后让其快速离开。赵亮、周良珍见胡贵琴被扣下,打胡贵琴电话无人接听后及时报警110。

    接警警察告诉说重庆市驻北京信访工作组给胡贵琴买了票,胡贵琴明天回去(重庆)。随后,控告人被一身穿警服(警号是113735)的壮男以问话为由,将控告人关在办公室,让控告人坐下后,一句话不说就凶残地拳打脚踢控告人头部、胸部等部位,后称在北京西城区平安里交接时控告人录了一个小视频发朋友圈违法,还要关押控告人。该警察强行将控告人手机内存的遭非法强拆(非司法强拆)的证据材料、以及与家人朋友外出旅游近一千张照片,从相册中全部删除掉了。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

    被控告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控告人拳打脚踢导致控告人出现头疼、头晕、胸部疼痛、全身无力、恶心、寝食难安。让控告人身心受到莫大的打击。

    为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安定团结,被控告人故意伤害控告人身体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控告人:胡贵琴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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