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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瑞英控告状

    尊敬的上级领导:
    控告人:罗瑞英,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岱边村村民,电话:18750742866。
    被控告人:李诗建(警号:160406),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派出所副所长。
    控告事由:滥用职权,伪造证据。

    控告事项请求
    被控告人于2014年9月11日,滥用职权,对控告人违法做笔录(未涉及与他人债务纠纷),特别严重的是将该笔录作为证据给他人,向法院起诉作为主要证据,造成冤案,并对控告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与郑爱珍未有经济债务纠纷,郑爱珍为了敲诈控告人的目的,用金钱收买李诗建。因此,被控告人于2014年9月11日,在未有任何案件及传呼手续的情况下,对控告人(不识字,有证据证明)违法做了一份笔录,强制控告人签字,并将该笔录提供他人作为重要证据。
    被控告人于2014年9月11日对控告人做出的讯问笔录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被控告人为了达到目的伪造事实证据,制造冤案,对控告人造成人身自由,以上三项经济损失,多年来并对控告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
    法院于2017年4月查封控告人房子128平方米一套与车位,到2019年4月解封时,时间约两年,房租与车位每月收入6000元,以上对控告人人身伤害及律师费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由于被控告人滥用职权,违法制造笔录证据,造成冤案,并对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控告人特向中央各部门领导提起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长乐市纪委找本人谈话,希望本人能签署处理意见书,然后安排下面处理,结果就没有下文了,恳请上级有关领导能为民做主,下面基层组织都是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希望领导见到诉状后能明察处理。

    此致

    控告人:罗瑞英
    手机:18750742866
    2023年9月15日

  • 陕西冤民张荣霞血泪控告状

    【民生观察2021年8月19日消息】陕西冤民张荣霞血泪控告峡口镇非法注销其户口24年,全家4口农民无1寸土地;控告陕西汉中市、西乡县两级公安部门相互勾结,违法乱纪、渎职犯罪、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保护反复殴打张荣霞全家并致其丈夫半截瘫的黑恶犯罪团伙。由于该团伙有社会背景,受害人在县、市、省、国上访四年,叫天天不应,喊地地无声。

    张荣霞,女,1969年生,农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峡口镇康宁村。张荣霞讲述事实和经过如下:

    我于1987年出外打工,找了个陕北佳县的丈夫贺海燕,生了一对儿女,上门在我康宁村居住生活。从此受到村镇领导的极端歧视和一些黑恶村民的寻衅欺负。村官背着我私下非法偷偷注销了我的户口。我知道后找他问原因,回答说:“为减少人口税!要想恢复户口,再交上三五万元”。我无法接受。不仅如此,丈夫和两个孩子的户口也不给上,我家已当了24年黑户,4口农民至今没有供立足生存的一寸土地!我只得不停地上访维权。就这样,与村镇领导结下了仇恨,各种麻烦和灾难接踵而来,永无宁日。

    2015年2月18日(农历大年三十),我全家4口人,被村干部唆使黑恶村民和劳改释放犯七人犯罪团伙无理寻衅滋事,从早到晚一天毒打两次;抢走钱包;儿子差点被掐死;女儿被拳打脚踢;我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丈夫贺海燕被打掉5颗牙齿,肋骨、胸椎、腰椎多处骨折导致半截瘫,仅医药费一项花销5.3万多元(后续长期买药未计入),至今尚欠医院1.9万多元无力支付中断治疗。

    丈夫至今4年在轮椅上维持生命,且病情和各种并发症不断加重,整天疼痛难忍,仅靠止痛药苟延;两个孩子一个高中一个初中需要供养;我照料丈夫无法脱身出外打工;全家失去了任何生活来源,还承受着医院的一再催费……

    案件发生后,公安局官员也明讲不讳,说凶手有社会背景。在治疗和伤残鉴定中,医院、公安、法医互相串通、沆瀣一气渎职犯罪。反复复查,一次又一次报告不一样;而一样的是,每次都是偷梁换柱,伪造证据,避重就轻。人都在轮椅上躺了至今4年了,公安伤残鉴定却是“显著轻微”;椎体压缩高度,明明写着“丢失约53%”,已超过1/2,却此地无银三百两地写成1/3,混淆视听误导法律。不知是法医没学过小学算术?还是把全国人都当做没学过小学算术?

    西乡县、汉中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四年审了三次,一拖再拖,结果还都是装聋作哑、含糊暧昧、统一口径、高度保持一致的“和谐”,对受害人贺海燕的全部损失,一分不变地维持4.3万元的赔偿判决,连仅第一次住院5.3万多元的医药费一项,都不够支付。

    由于我的不断上访,恼羞成怒的村镇领导毫无人性取消了我家本来就没有享受过的“贫困户待遇”,降低了本来就没有保障的“救助金”。

    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2018年10月14日,我被迫带上正在上学而中断学习的女儿,一起到北京上访,被村镇县三级官员从北京截访押回;为阻止我继续上访,他们竟胆大妄为非法扣押了我的身份证。致使我一家人正常的生活、社交话动都寸步难行。镇领导提出的条件是:“只要息诉,再不上访,就给你身份证,还给吃低保”。

    国家的法律政策,惠民福利及人民赋予的官职,竟被公权私用,成了这些贪官污吏保护黑恶、盈利自己、坑害百姓的工具;成了恩威并用的诱饵和法码!

    我请求国家高层督察,重新鉴定、公正处理村干部唆使7人黑恶团伙反复殴打我全家并致丈夫半截瘫的伤残等级和冤案。

    依法追究汉中市公安局、西乡县公安局渎职犯罪、保黑护恶的法律责任;追究峡口镇政府非法注销我合法户口、非法剥夺我全家享有户口和土地等公民权利的法律责任!

    张荣霞电话:13891678660

  • 云南徐锦翠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0年3月13日

  • 李小玲赔偿申请暨控告状

    控告人:李小玲,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北环街28号14栋1单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6207070026。

    被控告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叶生控告请求:
    一、珠海市公安局及其香洲分局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的刑事责任;
    三、承担其他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不服珠海市公安局对其实施边控的行政行为,又不服其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5月17日下午,按前二天立案庭法官要求,携带诉讼材料,依法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遭到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刁难,并在他们商议后拒收起诉材料,无奈之下,交到材料收转窗口,请求转给时任院长黄炯猛。交完材料准备离开时突然遭到五六个法警的粗暴围困,并限制人身自由不准离开法院,迫使控告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投诉。到法院下班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还没有恢复,被无法无天的珠海中院立案庭逼迫,无奈拨打110来救助。当晚18时许,南溪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做完记录后离去,半小时左右,被控告人叶生(警号081871)到场,未依法依规,颠倒是非曲直,强制传唤作为被害人的控告人,用暴力抓拧控告人抬上警车,强行押到南溪派出所。20时许,控告人已强烈感到眼睛疼痛难忍,并伴随呕吐,向被控告人多次申明该状况,并说明按照以前医生的诊断,此时应是青光眼并发,急需及时外出就医、至少也得买来相应眼药水滴注,否则病情一定会恶化并导致失明。但是:

    一、被控告人拒不允许控告人就医也不救治,恶意继续羁押控告人,造成剧疼难忍的控告人已半昏迷状态,并强行进行釆集做笔录其间抢走控告人的:珠海市中院材料中转回执,且没有给扣押单。客观上,被控告人的行为就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

    二、被控告人明知病情危急和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故意放任危急情况的延续、恶化,放任失明的严重后果发生,其主观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控告人被违法羁押至第二天凌晨时,病情发展到神经剧烈疼痛引发几次呕吐。南溪派出所民警才将控告人送到珠海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后一走了之,医生诊断指出,病情延误太久,检查后发现病情已非他们所能控制。经珠海市十大名医侯光辉主任十几小时救治后,他即派救护车转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医院。但此时已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控告人本来视力为0.8的左眼,完全失明,右眼的视力急剧下降。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0条、第19条、第22条等规定,伤情已达重伤。该重伤的结果是由被控告人的行为所直接导致,其犯罪已经即遂。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规定,对被控告人应处3-10年的有期徒刑。

    四、控告人左眼经过手术抢救,承受了巨大痛苦和不安后,才临时恢复到0.06,右眼0.4,目前情况至少构成4级伤残。控告人的左眼失明不仅导致视觉功能缺失,也导致容貌毁损,导致社会评价大幅降低,导致控告人精神极端痛苦,生活工作学习均受到严重影响。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被控告人滥权枉法故意暴力虐待人为制造控告人的伤害结果,不但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五、被控告人不顾控告人身体健康面临重大损害的紧急危险,拒不履行救助的义务,反而滥用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冷漠冷血,故意剥夺控告人的就医权,造成控告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控告人的行为也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且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后面一系列控告人到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人大,广东省政府,以及64到北京上访控告事件的恶劣开端和原因,因此,还令控告人身陷囹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被控告人的情状属于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敬请各级领导支持控告人的请求。

    控告人:李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 张柏岩——我告状就是精神病 不告就是正常人

    他是个好人,在前郭县石油化工炼油厂锅炉班当班长,胆小怕事,有时候受委屈憋气也不敢去找人家。人家骂他是精神病,但是我知道他不是精神病。在没出事之前,我们是有口皆碑的老好人,出事后他开始上访,在外面说的我就不知道了。他的事情我不敢参与,也不敢多说什么,因为凶手还都在我们县城生活呢!本网采访受害人张柏岩的爱人王女士时(以下简称王女士),她做了以上的描述。
    1991年的2月,位于东北的吉林省前郭县正处在天寒地冻、北风呼啸的月份,7日晚8点半左右,在小卖部看门的张柏岩怎么样也没有想到即将大祸临头,他还跟往常一样靠着火炉而坐,等着客人的光顾。然而等来的是五名疑犯蒙着脸冲进了小卖部,张柏岩还没来得及反映钝器已经打在他的头上,并遭到歹徒持续的暴打,随即昏死过去后来警方在侦破此案时敷衍了事,致使这种杀人抢劫的案件多年未破,张柏岩因此事上访,也最终被两次关进了精神病院。
    张柏岩,家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郭镇文化街,身份证号:222324194904050413,前郭县石油化工炼油厂职工,55岁时退休,现常年在北京上访。
    案发前,张柏岩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老婆贤惠持家,外面还开了个小卖部做点小买卖,有74年、78年出生的两个儿子,自己在炼油厂工作,虽然不是好的工作岗位,但生活比一般人还是强多了。案发后,他再也没有快乐过,并因钝器的砍打造成了长久的头痛及一辈子的伤疤。
    据警方登记该案的资料记载,案发的2月7日晚,王某、李某、赵某、吴某、玩扑克到晚8点后,然后去张柏岩副食店买烟,遇到高某,买完烟后5人一起到饭店吃饭,当晚都住在王某家。
    王女士说“案发时,我老公自己在屋里,(他们)拿走了我们一箱好烟,当天营业的全部现金被拿走。当时把我老公脑袋上砍了几刀,现在右耳上边都没有骨头,就是当时让剁碎了的。我们怀疑入室抢劫,杀人未遂的这几个人是我们跟前的邻居,因为我老公苏醒后喊出的第一个名字就是邻居王某,而且这几个人跟抢劫的人数相等,但是他的话被时任公安局刑警队指导员的刘星(音)、辖区警官王峰齐(音)打断,说不用问了”。
    张柏岩家属都以为公安局不让说了是已经确定了嫌疑人身份,所以才不用再说什么了,就每天等消息,后来实在没消息就到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每次的答复都是在家耐心等待,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三年也没个结果。实在无奈这才开始上访。
    2001年5月8日上午,张柏岩到前郭县刑警队要求复查当时的案犯嫌疑人情况,并说明当时就是王某自己实施的抢劫,并先后于5月18日,6月5日再次前往公安局就以上问题进行反映,结果均被警方拒绝复查。
    2002年,经过向各部门的投递诉状,后来告到公安部,终于等来一丝消息,公安部派员下来调查时,前郭县公安局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把案件给撤了,张柏岩这边根本不知道,也没有家属的的签字,后来迫于上级压力又给把案件补上了。可调查之后一切又恢复平静,并未给他的案件带来什么实质性的进展,他只能再次踏入上访路。
    这种麻烦终于惹起了某些领导的不快,这也决定了张柏岩以后的生活会更加不幸。2003年8月10日,时任前郭县公安局局长许辉指派时任胜利派出所所长耿世英,带人把张柏岩拉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厅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做鉴定,七、八个人围着桌子坐下,问张柏岩案子的事情,又看了一遍他的上访材料,对他说你不是精神病人,回去吧。侥幸逃过一劫的张柏岩没有改变上访的初衷,继续着他的申冤之路。很快第二次的迫害也临近了。
    2004年8月13日,张柏岩上访回家后,被片警叫到胜利派出所,让他在派出所吃饭,等了一会后由派出所所长带来了4个警察,把他拉到四平脑神经医院,医院检查后不予收留,并说张柏岩有其它病,不适合呆在那里。
    然而在权力横行的中国,区区医院怎么能阻挡得了强权部门公安局呢?果然,在公安局经过上级的疏通下,8月20日没有再做检查,就把他强制关进了精神病院整整4个月。
    到里面后,张柏岩被强制吃药,不吃药就被4、5个精神病患者按住绑起来往下灌,当然也用此种方法强制打针。 他每天要吃3次药,每天被打一次针。在里面几乎没有吃饱饭的时候。用完药后就老是犯困,躺倒就能睡着。因为医院知道他不是精神病人,所以他在有人跟踪的情况下可以在精神病院里到处走动一下。
    家属知道张柏岩被关精神病院的事情后,他儿子就找到精神病院要求放人,医院不放人,并明确表示这是公安局关的人,你们找公安局去。无奈,家属就奔波于公安局和医院之间,经过多次找相关负责人,公安局最后才允许放出,但是警告说“以后上访就关精神病院”。出来时已经12月份了! 在家待了两个月恢复身体后,他又坐上了开往北京上访的火车,紧随着第二次被关精神病院也如期而至。
    2005年3月两会期间,张柏岩在北京人大信访接待室递交材料时,被截访人员带到松源市驻京办,第六天被送回老家,胜利派出所接到他后并没有让他回家,而是直接送往吉林最著名的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洮南精神病院松源市分院,再没检查的情况下直接关了进去。由于是维稳的需要,所以这次没有上次那么迫害的严重,总共关押了20天,每天也就吃2片的药量。两会结束后,家属找到了医院,他被放了出来。
    经过这些年的迫害,张柏岩无奈的说:“两次鉴定我不是精神病,鉴定书不给我,我告他们就是精神病 我不告他们现在就不是精神病了,我是不是精神病医院说了不算,而是我们公安局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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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新洲区政府非法强拆 唐环梅告状无门

    我叫唐环梅,女,57岁,武汉新洲区阳逻镇医院退休职工。
    老伴张绍春,57岁,武汉新洲区阳逻渔场下岗职工。祖孙三代五人祖住武汉新洲区阳逻街港内。
    我家住武汉市新洲区。在阳逻分别有两处房屋,一栋在港内坡上94号,约500平方米,另一栋在港内土塘湖边152号,约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均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价值数百万元。
    2008年西门子在我们住地范围征地用于建转运码头,由新洲区政府主导拆迁。由于在拆迁前没有公示各家的面积和单价,而是以人情补偿及权钱交易等不平等暗箱操作。我家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了价格不公、克扣面积等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打压。因此,没有同意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09年,新洲区政府利用无拆迁资质的社会黑恶势力,采取停电、停水、深夜打砸门窗、打砸我家的生产工具推土机、短信恐吓等手段对我家人进行骚扰。就连躲在亲戚家中,躲到哪里追打到哪里,亲戚的门窗也遭到破坏。甚至在深夜将追悼死人的花圈送到我躲避的侄女家中以威胁。
    自2009年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新洲区政府及拆迁部门无任何工作组找我们谈过拆迁事宜,我们也没收到过任何行政部门给我们送达的拆迁或强拆通知书。
    2012年12月13日深夜,在我们全家人出门不在家之时,我家两栋楼房突然被非法强拆。14日中午回家之后发现房屋已被强拆我们便打110报警,阳逻街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后随便看了一下照了几张照片,说这是刑事案件,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我们要求立案,追查凶手还我家园。但此后一直杳无音信,我们投诉无门。
    在这一年期间,我们无数次找过阳逻街道、阳逻区开发办、阳逻街信访办、新洲区公安局、新洲区信访局、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及公安部。也无数次致电武汉市长热线和新洲区长热线。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政府行为,我们知道……”。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就应予以刑事犯罪立案追究。我们一直要求阳逻街派出所立案,但派出所所长说,他们不可能立案,也不敢立案,并说这是政府行为。为此,我们找到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以及新洲区公安分局,要求督办立案调查。武汉市公安局也多次向新洲区公安分局下发通知单,要求立案调查,但他们一直不立案。不仅如此,阳逻街派出所甚至和阳逻街道串通一气,拿着“拆迁办”伪造的假拆迁合同讹诈我们,谎称我们在2009年在拆迁合同上签了字。这时我们才发现伪造签字的假合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他们把那份假合同从我们手中抢走。试问我们如果真在2009年签了拆迁合同并得到补偿到位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公开拆除,何苦到2012年12月13日深夜将我们的房屋偷偷强行拆掉?
    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新洲区政府勾结社会黑恶势力非法强拆。不但未按照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而且无视上述《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该条例后的2012年12月13日仍然将我们的房屋强拆。
    而口口声声作为保护人民利益的基层公安等部门,也与社会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成为了他们的保护伞,勾结一起坑害百姓。
    我要求还我公道,还我家园。
     
                      唐环梅  电话13277920307
                          2013年12月31日

  • 邓兰英上访告状被关精神病院,无良医师实行电击酷刑

    邓兰英,女,55岁,湖南省衡南县川口办事处豹泉新建组,身份证号:430422195803187925,2007年1月17至12年2月15日被关湖南衡阳市第二精神病院(也就是腊月28才放出来),共计29日,被鉴定为 偏执型精神病,期间遭遇医师残酷的电击,殴打,强迫吃药,短短29天,给邓英兰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现在走路都要拄着拐棍走。
     
    2013年10月初,《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志愿者对正在北京上访的邓兰英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邓兰英由于丈夫在89年被害致死,上访多年,一直没人给申冤,2004年其儿子被公安局批准逮捕,警方告诉的原因是抢劫,而正式下发的逮捕书逮捕原由一栏没有填写任何东西,面对这个结果邓兰英表示,我儿子是刚复原回来的武警军人,怎么会干这种事。除了持续的上访告状外,邓兰英找不到别的方法申冤。
     
    2006年乡政府在北京把她接回去后关在永州市救济处,雇的四个黑保安殴打,那些黑保安还跟邓兰英说我是山东省的、我是河北省的,我们是你们这的官员一个月6000钱花钱请我们打你,要打到你不上访,在这次被放出后。邓兰英逃跑到北京后紧接着就被接回湖南,然后被关在湖南衡阳市第二精神病院,受到了电击、殴打、强迫吃药等酷刑。

    以下是邓兰英的一段自叙————
     
    他们在让我吃药的时候,我告诉医生我不是精神病,我是有冤上访的,医生就说,你有冤?你的儿子过得好,你的房子新盖的,给你装修的好,买新家具给你,一个月七八千块钱给你,你还上访你不是精神病吗?我告诉医生不是这样的,我的儿子现在还在牢里面呢,后来我就要走,我告诉他我不是精神病,他们说你们那里的干部会来看你的,你等着吧,结果也没等到来,在后来他们就把我手绑了,脚绑了,然后就把电插到我身上,就打得我晕过去了,等我醒过的时候他们就给我打针,给我吃药,我不吃他们几个医师就把我脖子卡住给我吃,打的我当时站起来倒下去,再站起来再倒下去,我要是再在里边呆几天,我肯定死在里边。
     
    中国从1986年12月12签署了《反酷刑公约》,1988年9月提交全国人大得以正式批准,于1988年11月3日开始在中国生效。从邓兰英身上可以看出签署二十多年的公约在中国政府实践当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还是以自我判断、自我优越为前提,并没有受到该公约的制约。
     
    邓兰英接着说:“后来当官的问我有没有亲戚是当官的,我说有,我要是说没有的话怕他们搞死我,后来我就天天喊冤、天天喊,他们让我跟那个电脑说话测试,我说我不会,我也不认识字,他们说那就给你找个专家说话吧,我说可以,但是我要找一个证人,那里有一个韩医师很老实,我就让他给作证,他们来后我给他们讲了从乡政府到县政府再到省政府的告状情况,腊月28他们放我出来,那个医师给了我两个棍子,我支撑着棍子才走回来的”!
     
    因为不懂法,从来没请过律师,事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2013年9月9日8点左右,邓兰英又被接访人员重殴,2013年9月14日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多处软组织受挫檫伤,漆盖插伤红肿严重,鉴定伤情为轻伤,邓兰英说这样的事情,这些年也不知道碰到多少回了,这次还算是好的,能站起来走路就算幸运了!
     
    而最近的国庆来北京上访,邓兰英拿着身份证去国家信访局领表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你的案件已经终结,没表可给你领了,邓反驳到,怎么处理的?谁处理的?你们给个答复,他们回去就当垃圾仍了,也算处理了吗?不管声音多么大,里边的办事员没有在给她表,也就预示着登记的终结。
     
    遇害——上访——领表——拿着处理单回去——没人理会或受到更大的威胁——继续蹲在北京上访——被人说成所谓的精神病、刁民——失去尊严的抗争,这就是中国式法律处理的最终结果,法律没有为受害者群体铸起一道守护墙,却为他们开了一扇受害的门!
    事情没解决,也许在北京各部委的信访处还能看到她的身影,接下来的路何去何从,邓兰英也不知道,我们的谈话就这样在她绝望的大哭声中落幕……
    晋贤
    2013-10

    以下是邓英兰的相关资料和采访视频:

    邓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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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英兰上访告状被关精神病院,无良医师实行电击酷刑

    邓英兰,女,55岁,湖南省衡南县川口办事处豹泉新建组,身份证号:430422195803187925,2007年1月17至12年2月15日被关湖南衡阳市第二精神病院(也就是腊月28才放出来),共计29日,被鉴定为 偏执型精神病,期间遭遇医师残酷的电击,殴打,强迫吃药,短短29天,给邓英兰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现在走路都要拄着拐棍走。
     
    2013年10月初,《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志愿者对正在北京上访的邓英兰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邓英兰由于丈夫在89年被害致死,上访多年,一直没人给申冤,2004年其儿子被公安局批准逮捕,警方告诉的原因是抢劫,而正式下发的逮捕书逮捕原由一栏没有填写任何东西,面对这个结果邓英兰表示,我儿子是刚复原回来的武警军人,怎么会干这种事。除了持续的上访告状外,邓英兰找不到别的方法申冤。
     
    2006年乡政府在北京把她接回去后关在永州市救济处,雇的四个黑保安殴打,那些黑保安还跟邓英兰说我是山东省的、我是河北省的,我们是你们这的官员一个月6000钱花钱请我们打你,要打到你不上访,在这次被放出后。邓英兰逃跑到北京后紧接着就被接回湖南,然后被关在湖南衡阳市第二精神病院,受到了电击、殴打、强迫吃药等酷刑。

    以下是邓英兰的一段自叙————
     
    他们在让我吃药的时候,我告诉医生我不是精神病,我是有冤上访的,医生就说,你有冤?你的儿子过得好,你的房子新盖的,给你装修的好,买新家具给你,一个月七八千块钱给你,你还上访你不是精神病吗?我告诉医生不是这样的,我的儿子现在还在牢里面呢,后来我就要走,我告诉他我不是精神病,他们说你们那里的干部会来看你的,你等着吧,结果也没等到来,在后来他们就把我手绑了,脚绑了,然后就把电插到我身上,就打得我晕过去了,等我醒过的时候他们就给我打针,给我吃药,我不吃他们几个医师就把我脖子卡住给我吃,打的我当时站起来倒下去,再站起来再倒下去,我要是再在里边呆几天,我肯定死在里边。
     
    中国从1986年12月12签署了《反酷刑公约》,1988年9月提交全国人大得以正式批准,于1988年11月3日开始在中国生效。从邓英兰身上可以看出签署二十多年的公约在中国政府实践当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还是以自我判断、自我优越为前提,并没有受到该公约的制约。
     
    邓英兰接着说:“后来当官的问我有没有亲戚是当官的,我说有,我要是说没有的话怕他们搞死我,后来我就天天喊冤、天天喊,他们让我跟那个电脑说话测试,我说我不会,我也不认识字,他们说那就给你找个专家说话吧,我说可以,但是我要找一个证人,那里有一个韩医师很老实,我就让他给作证,他们来后我给他们讲了从乡政府到县政府再到省政府的告状情况,腊月28他们放我出来,那个医师给了我两个棍子,我支撑着棍子才走回来的”!
     
    因为不懂法,从来没请过律师,事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2013年9月9日8点左右,邓英兰又被接访人员重殴,2013年9月14日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多处软组织受挫檫伤,漆盖插伤红肿严重,鉴定伤情为轻伤,邓英兰说这样的事情,这些年也不知道碰到多少回了,这次还算是好的,能站起来走路就算幸运了!
     
    而最近的国庆来北京上访,邓英兰拿着身份证去国家信访局领表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你的案件已经终结,没表可给你领了,邓反驳到,怎么处理的?谁处理的?你们给个答复,他们回去就当垃圾仍了,也算处理了吗?不管声音多么大,里边的办事员没有在给她表,也就预示着登记的终结。
     
    遇害——上访——领表——拿着处理单回去——没人理会或受到更大的威胁——继续蹲在北京上访——被人说成所谓的精神病、刁民——失去尊严的抗争,这就是中国式法律处理的最终结果,法律没有为受害者群体铸起一道守护墙,却为他们开了一扇受害的门!
    事情没解决,也许在北京各部委的信访处还能看到她的身影,接下来的路何去何从,邓英兰也不知道,我们的谈话就这样在她绝望的大哭声中落幕……
    晋贤
    2013-10

  • 湖北省宜昌市李发华上访告状七进精神病院

    李发华:男,56岁,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石堰村十一组。1998年3月4日,李发华因妻子失踪,从种种迹象中怀疑其妻李长敏是被同村村民李发新拐卖。为了找回妻子,其先后到派出所、镇政府、市政府报案、举报、控告,因处处碰壁、屡屡被推脱、敷衍,李发华走上了上访之路。结果是问题演变的越来越复杂,打击报复、其幼女被强暴、本人被精神病,随后而来的各种不幸接踵而至。十几年上访路是在被拘留、殴打,女儿在十一岁时遭强暴却立不上案、先后七次被强迫送进精神病院等悲惨历程中走过的,冷酷无情的打压构筑了其血泪上访史。多年的打击和摧残导致李发华双脚麻木、视力严重衰退、双下肢肢体残废,被定为残疾四级,丧失了劳动能力。2013年3月《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编辑江河在北京采访了他,并为他录制了视频,在为其录制视频的时候,能看到他的眼睛一直在无休止的眨动——这就是多次被关精神病院强迫打针吃药造成的严重后果。

    下面是对李发华的采访记录:
    问:谈谈你的遭遇境况?

    答:1998年3月4日,我妻子李长敏被同村的李发新拐卖。我找到李发新要人,李发新便与我们石堰村调解主任赵长林一起强迫我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给了我2000元钱,并威胁我不要将事情弄大。我不服,于是上宜昌市告他们。3月8日,我从宜昌回来,刚进村,就在石堰经销店门口,被七、八个人拦住。我挣脱从小路跑回家叫了我的两个兄弟,我们三人返回来又遇见了他们,厮打并抓住了其中一人,他交代说是受李发新指使。当晚,桥边派出所警官李盈清就来了,要求我们放人,但对于我妻子被拐卖的事却声称“我们不管”。我于是在3月20日向原宜昌县公安局报案,控告李发新拐卖人口,并向公安部门上交了2000元赃款。原宜昌县公安局对上交款不但不给任何收据,还做出了不予立案的答复。这样,我又找到市里,市信访办冯主任即打电话要求县政府安排人带上经办材料到市信访办当面答复。宜昌县公安局信访办丁主任口头答复说李长敏已被拐卖到浙江萧山,县公安局已安排去弄人了。可是,这之后就又没了任何音讯。为此,我又到省政府上访。由于我一直的追究,引起了相关人的愤怒,他们就想尽办法对我实施迫害。
    1999年3月27日晚上,他们偷偷的将我家的照明电线切断,接着闯入我家,将我11岁的长女李春芬胁迫至室外塑料棚内实施强暴。在我报案后,县刑警二中队经侦查,确定作案人为李发新,却一直没采取任何措施。直到现在,犯罪嫌疑人李发新仍然逍遥法外。
    后来,又出现了一个叫卢文玉的福建女人起诉我,要和我离婚。但是,这个卢文玉,其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年龄、出生年月日都与我妻子李长敏的实际不符,宜昌县法院还是在2001年4月12日判决解除了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

     

    在采访中,我们接到了李发华的上访材料,看到了一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其结论主要为:
    2002年4月3日,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分局委托宜昌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名羁押拘留的李发华进行精神病鉴定,以确认其有无责任能力。2002年4月9号,该院鉴定李发华存在明显的被害妄想,且内容固定、系统,并在妄想影响下出现病理性意志增强,故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鉴定医师签章不清、司法医学鉴定章清晰,仅仅通过卷综和问答判断)
    问:你一共被精神病几次?大致情况是怎么样的?有过被打骂、控制、强制灌药等经历吗?有治疗诊治病历吗
    答:由于我的多起刑事案件不给立案,我就不断的上访告状。他们就将我送进精神病院,到目前止,共七次被关精神病院。2002年11月12日,我第一次被桥边派出所强行送进宜昌东山精神病院。被关在精神病医院的地下室里,他们强行对我进行灌药、打针、捆绑。到现在都没给我任何的病历结果。
    第二次是2004年2月17日,桥边派出所所长杜崇将我从北京骗回,说是给我解决问题,回去后强行把我关进精神病院;时间是一个月。
    第三次是2004年9月28日,桥边派出所又将我送到宜昌东山精神病院关押了10天,后由政法委书记王声金将我接出。
    第四次是由于我不服多起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和桥边镇政府对我的迫害,2004年12月4日,我到北京,找公安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上访。2004年12月28日,桥边镇政府强行将我从北京带回送到宜昌市精神病院,这次迫害我长达3年零13天之久,并且抢走了我的所有上访材料。包括多次对我实施拘留的拘留证、法律文书、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在长达3年多的被精神病时间里,精神病院和镇政府都没通知我的家属、亲人,甚至还给我指定了一位叫刘华强的监护人。我的弟弟、弟妹多次找镇政府要求放人,都遭到拒绝。这次被精神病,由于长时期的强行服药、打针,导致我双脚麻木、视力衰退,落下了严重的不停眨眼睛的毛病,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并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五次在2009年10月7日,截访人员将我送到北京昌平北郊精神病院关押了3天。在北郊精神病院,他们强制我吃药,对我实施殴打,打得我小腿、大腿两侧都是伤。
    第六次是2010年2月9日,由于省政府、中央、人大都对我的案件向下级进行了转办,当地政府不但不办,还再次将我关押进精神病院,不让任何人探视。为了反抗,我吞下了长达9公分的竹筷3根,他们才在5月17日将我放出院。但我为此(吞竹筷子)却要动手术,又需要大笔资金,我的女儿为此向政府求助,政府不给,我和女儿被迫上访。
    第七次是2011年9月24日,这次是被关进北京市昌平区北郊精神病院,3天。因为我在北京上访,被关进久敬庄,几个自称是湖北省办事处的人将我和女儿强行接走。当车行至六环路上时,他们强抢我和女儿的手机,女儿用刮胡刀片划伤自己的手反抗他们,他们心慌了,就掉转车头,将我们带到宜昌市驻京办事处,并强行将我送到昌平区北郊精神病院。我女儿绝食3天要求见我,宜昌办事处陈孝龙在27日晚才带着我女儿到精神病院将我接出。

     

    李发华在后面的陈述里,大致回顾了自己的经历。

     

    他说:2004年12月28日3年多那次被强制精神病对我的打击是沉重的,政府把我送进精神病院的三年多的时间里,一分钱都不给我出,三年里,我得了病,像感冒发烧的,连片药都不给。眼睛变瞎了,双腿残疾了。关了我三年,都没通知过一个我的家属。谁想见我,护士都拦着不让见,闲杂人员更是不能看我和与我搭话。我出来后,又去找政府,问政府有什么权利说我是精神病?有什么权利给我指定了一个监护人?接待我的政法委书记答应赔我100万。我回答说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执行政策,该给我的,我接受,不该给我的,我一分不要。你这一百万是依据什么给我的?这样,镇政府又和东山医院(宜昌市优抚医院)联系,和我签订了一个协议(2008年3月18日)。我认为这份协议对我十分有利,完全证明了是镇政府将我非法送进精神病院的,并变更监护人为李发贵(李发华之弟)。后来,我又被精神病3个月那次,我吞下了三支竹筷子,虽然精神病院最终将我放了,但是我因此需要做手术。而做手术需要大笔金钱,我的女儿拿不出,我也不想拖累女儿。为此,2012年,我又来到北京,控告湖北省省委省政府,我认为自己被迫害是政府行为,而湖北省省委省政府都有责任。
    最后,李发华说:我在北京流浪,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我要求把两个女儿依法还给我,我需要子女赡养。我需要做手术,希望政府解决。我想回家。
    采访完了李发华,心情仍久久难以平静。信访制度,本质上就是一个体制怪胎。而维稳的要求,竟能让地方政府不惜采取任何手段,结果是一件没解决,又增添了无数新的违法违纪案件。其残酷若此、恶劣如斯,让人无法想象。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江河

     

    2013-3

     

    以下是对李发华的访谈视频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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