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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基于社区的精神康复干预方法

    美国精神康复专家Pratt和其团队(2007)指出,精神康复目标包括:鼓励康复、协助患者融入社会、独立生活和享受最佳的生活质量。由此可见,精神康复十分看重患者的社区参与。其实,Bachrach(1976)早就提出了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理论,同时也提出来3个去机构化的重要元素,就是:(1)把患者从居住的院舍安排到社区的居住设施中;(2)把有可能住院的患者转移到其他有护理功能的院舍;(3)为住院的患病群体设计服务。去机构化这个治疗模式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此后不少国家相继使用。不少研究发现,患者在社区生活有一定的好处,比如Larson和Lakin(1989)的研究发现,精神发育迟滞人士在离开院舍、搬进社区后,行为问题有所改善。

    国外重型精神疾病 精神康复干预方法

    (一)日间计划

    日间计划的概念源于一种名为环境疗法的治疗策略。对精神病精神康复的应用来说,它是一个以患者生活元素(如肢体、社会、文化)作为基础的治疗技术,康复师相信这些元素能有效帮助患者达到治疗康复目标。研究显示,一些以“此时此刻”为重点的日间计划比单独使用药物有效,而且也更符合成本效益。Gunderson(1978)提到,环境疗法的5个重要元素,包括:

    1.抑制有一种被环境控制的感觉
    2.支持拥有被环境支持和肯定的感觉
    3.结构一个有秩序的环境,谁、什么、哪里都能预知
    4.参与参与和属于社会环境
    5.确认在环境中的个人的肯定

    环境疗法不只对住院病人有效,对院外病人同样有帮助。另外,Washburn和Conrad(1979)加上了第6个重要的治疗元素,那便是协商,就是患者跟治疗师一起构建治疗目标和计划的过程。
    由于环境治疗能有效地缓解焦虑、改善自我感、塑造和维持行为等,两种以环境疗法为概念的计划应运而生,分别是会所和部分住院项目。会所又叫泉水屋模式,19世纪40年代源自美国,是一个提供社会支持和休闲的聚集之地,也是一个提供社区生活和解决问题的场所。参与会所活动的个体通常被称为会员,他们也会参与会所的所有运作。部分住院项目的方法源自19世纪30年代的俄罗斯,1946年引进加拿大,以医药治疗模型为基础,干预方法包括药物监控、个别和小组治疗、休闲和社交活动等。

    参与日间计划的患者一般都有比较长时期的病程和反复住院的历史,而且他们在没有得到协助的环境下不能独立生活。另外,他们对自己或别人的安全不构成危险,但需要积极参与在活动之中。日间计划的工作人员包括计划总监、管理人员、个案经理、精神康复师、计划辅助人员等。实施计划的环境,应该是一个日常生活的地方,而且交通方便,禁闭式的病房便不是一个理想的环境。计划内容方面,性质一般包括康乐、社交、技巧训练(如社交能力、自理能力、职前技能等)、教育(包括症状和疾病管理等)、药物监控、个案管理、职业服务(如支持就业等)。另外,这些活动都需要定时的评估,以确保符合患者的需要。

    (二)积极社区治疗计划和个案管理

    早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精神病医院开始实行去机构化,也就是院外治疗的模式。可是,由于患者住院期缩短、患者的计划和社区的设施预备不足,他们的反复住院情况也十分严重。为了更全面照顾患者在社区里的需要,一个名为连续照顾的概念继而出现,这个概念提出持续地为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他们需要的服务和照顾。

    个案管理指“一个保证患者得到系统、有效和高效率服务的过程或者方法”(Baker et al,1992),个案管理的目的包括:

    1.连续照顾保证患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全面的服务。
    2.无障碍确保患者可以使用他们所需要的服务。
    3.可靠性为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4.有效益的服务是以经济效益角度出发的。

    因此,一个良好的个案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根据Agranoff(1977)提到的5个基本个案管理功能,包括:评估、计划、联系服务、监测、考核等。美国国立精神卫生所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了一个理想的社区支持系统概念,成分包括:患者的身份和社会角色、精神疾病的治疗、精神康复计划、危机干预服务、房屋、保健、保护、朋辈支持、家庭与社区支持、收入支持等。个案经理是个案管理的执行人,他们会分别为患者转介服务模式,提供精神康复治疗模式、强调强项模式、全面支持模式(积极社区治疗)等治疗方法。

    积极社区治疗计划的目标在于降低患者住院率、提升居住稳定性、提高生活质量、患者对服务的满意度等。另外,计划的重要元素和概念包括:在社区提供服务、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治疗团队、没有时间限制、人手比例低、服务频率高、年终无休的全天候服务、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筛查其他服务如住院的需要。

    (三)支持就业

    支持就业的方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提供给精神病患者的庇护工厂等效果和患者的就业情况不理想,而一些小规模的由大学实施的支持计划却显示重型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恰当的训练和支持下能成功地在社区就业,这个方法在精神康复界得到了很大反响。另外,支持就业的重要人物Danley和Abthony认为(1987),精神病患者应该不是被安排到一个岗位,而是从挑选职业开始就按照自己的技能、兴趣、喜好等方面参与整个过程。研究发现,患者如能按照自己的喜好选择职业,就业时间比其他患者长2倍。由此可见,选择和支持与重型精神病患者的就业情况是息息相关的。其中一个给予患者的就业支持是工作教练(job coach),这些教练需要明白企业的运作,同时需要与雇主洽商。另外,他们更需要帮助患者发展与就业相关的不同技能(如面试)。目前,常用的支持就业模式为个人化就业模式,其中包括早期的选择-获取-保持模式和最近的选择-获取-保持-离开模式和工作团队模式。

    其实,不同的方法也可以预备患者进入工作,包括巡视工作、短时间工作经验、职业的影子预演练习、就业咨询、现场互动实习等。支持就业的目的包括提供就业竞争力、提供工作时数和增加收入,因此,支持就业服务应该选择一些具备竞争力的工作。另外,就业条件应该是非排他性的,并要注意患者的喜好,不设时间限制,提供个人化支持和咨询等。

    (四)支持教育

    精神分裂症多发病于青少年期,据美国一项研究显示,至少有400万人因为起病早而没办法完成本科学位,而因为患上精神疾病而无法继续学习的情况估计在中国更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在生活上往往属于低收入的一群,因为无法完成大学学业,不但让人感到失败、羞耻和失望,而且竞争力低、缺乏就业机会。在21世纪,拥有高学历代表拥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条件。另外,校园不只是寻求学问的地方,更是提供社交网络和商业机会的平台。不幸的是精神病患者在求学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比如他们的主要症状在药物治疗后消失,但他们还有残余症状。另外,药物也会带来包括反应迟缓和疲惫等副作用,影响学习。而功能性缺损如退缩行为,不但影响他们学习,更会影响他们的学校生活。当然,考试压力是每一个学生常有的情况,它不但会影响患者的心情,还会影响他们的病情。因此,精神病患者在求学的过程中需要得到专业的帮助。

    其实,美国联邦政府在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期间提供不同的法案,希望能消除针对精神病患者在教育单位的歧视。19世纪80年代初期,首个支持教育在美国波士顿大学出现,患有精神病的青年人被安排到校园上课,接受教育和就业训练,最后在大学工作。这个成功的经验也成为支持教育的雏形。Unger在1990年制定出3个支持教育模式,它们分别是:

    1.独立的教室集中一批精神病患者一起学习统一课程。
    2.在校支持模式帮助在校患有精神病的学生使用资源。
    3.流动支持模式由流动支持工作者提供个人化教育支持。

    Mowbray等(2003)提到,美国现存超过100个不同类型的支持教育项目,它们可以归纳为全会所模式、部分会所模式、在校模式和独对模式。

    其实,高等院校对重型精神病患者有非同一般的意义,Mowbray(1997)就提到支持教育对患者的5个优点:(1)新形象:从精神病患者角色变成社会重视的学生角色;(2)新的正常化环境:从精神病医院或者日间治疗计划到高校的教室;(3)结构:学习和其他校园活动让患者更有意义和更有效率地利用时间;(4)进修期:当患者工作面试的时候,可以诚实地告诉雇主他们希望换工作,所以腾出时间进修;(5)希望:迈向学位是实现梦想重要的一步。
    可是,康复师在开展支持教育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几点,第一,患者有百分之百的主动权,包括教育目标、学习环境、需要等。第二,康复师所提供的支持与服务,必须符合个体需要。第三,强调正常化,也就是说康复师提供的支持与服务需要与患者的学习环境配合。第四,按照患者的改变去提供灵活和持续的支持。第五,经常保持一个信念,就是个体可以成长和达到学业和职业目标。

    (五)支持居住

    中国是一个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看重家庭与人伦关系,因此只有建立新家庭的人才会脱离父母。相反,西方国家推举个人主义,大部分人成年后就会离开父母,过着独立的生活。正因如此,居住对国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来说,并未构成一个问题,可对于国外的患者来说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早年,美国为精神病患者提供了一个名为连续统一管理方法的居住服务,这个方法的概念是为患者提供一系列的居住条件,如从医院到集体房屋、从集体房屋到全时间监管公寓、从全时间监管公寓到半监管公寓,并帮助他们转接。可是,这种服务模式一直受到强烈的批评,主要原因是患者要不断地适应环境,这形成了不少压力。另外,经常改变居住环境,会使患者无法把一个环境学习到的技巧应用到其他居住环境中。当然,最重要的是集体房屋等环境并不是患者喜好的居住环境,而且也没有给患者提供选择的机会,因此与精神康复的理念相抵触。为了提高患者的社区参与度,美国在19世纪90年代为精神疾病患者提出一个新的居住模式,名为支持居住,强调社区融入和正常化,并同时得到持续和有弹性的专业支持。根据研究显示,这些支持包括: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有职员帮助处理危机、经济援助、金钱管理协助、购买家具等。

    目前,美国精神病康复者的居住服务还处于过渡期,这个过渡得意义不只是服务的改变,而且还包括员工的态度、资源的分配、康复者对自己接受的服务有选择、生活质量提高等。除此之外,也有研究指出,支持居住降低患者的住院率,提高动机、增加希望、增强社会角色功能和加快正常化、提升生活质量等。虽然支持居住这个干预方法还未得到很多数据支持,可还是一项值得采用的方法。毕竟,良好的居住条件并不是一项治疗,而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六)自助与朋辈支持

    Segal、Silverman和Temkin(1993)认为患者可以帮助一些面对相同问题的同路人去尝试掌控他们的生活环境,同时,同路人可以给与朋辈一些其他专业人士不能给与的帮助。因此,自助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关系,小组成员更可以从自助小组获得在传统治疗小组和团体咨询小组中得到的正面效果,其中包括归属感的建立、资源分享、发展社交机会、得到有建设性的反馈。另外,朋辈支持并不是以精神疾病模式或者诊断标准为出发点的方法,相反,它是一个以尊重和分担责任等为基础的系统。通过互相理解和共情等的经验分享,患者会感到被接纳和建立联系,另外更会发展出一种有别于传统医患关系的互信。有了这种互信,朋辈可以相互挑战、促进成长。其实,不少理论都可以解释朋辈支持能为患者带来的不少益处,比如说,Bandura的社会学习理论强调模仿理想行为,Festinger的社会比较理论认为人喜好跟自己有相似经历的人发展关系,Reissman和Skovholt的帮助者治疗原则相信帮助者可以通过帮助别人去获得自助,Sarason与团队的社会支持理论聚焦于人们依赖的不同支持类型(包括情感性、工具性、资料性、陪伴与肯定)。美国著名的自助项目“Wellness and Recovery Action Plan(WRAP)”(Copeland,1997)便是由一批精神疾病患者设计的针对性工具与策略,帮助患者应付在生活上的挑战。

    其实,由精神病患者为朋辈提供服务的模式,在美国早就十分盛行,最先是应用在酒精和物质依赖咨询中使用。目前,常用的朋辈提供服务模式有3种(Solomon,2004),包括患者运营服务、朋辈合伙(患者与非患者)、患者就业。值得一提的是患者就业,他们通常会被聘任为朋辈咨询师、朋辈专家、患者个案经理等,由自己的经验加上专业知识帮助患者。而且,研究显示,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其他非患者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比如说个案管理,成效和效果一样,有时会更好。

    (来源:搜狐 http://www.sohu.com/a/221528323_99931752 2018-02-07)

  • 国外精神卫生治疗的经验

    从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正式开始实施。此前一些患者诊治过程备受争议,“被精神病”成为该领域的争议话题,因此这部法律中的“自愿原则”备受关注。
    根据新的《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住院治疗也要实行“自愿原则”。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对于“精神卫生治疗”方面都有哪些不同的经验。
    英国:精神障碍诊断有第三方审核
    英国规定,在精神障碍诊断方面必须有独立第三方的审核。这就是“精神卫生法庭”或“精神卫生委员会”。
    英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医生要收治精神障碍的病人超过28天,他必须把提案和治疗方案提交给精神卫生法庭。精神卫生法庭专门审理这类案子,有权力来否决或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并且监督医生的治疗过程,以保证病人的权力和公共的利益。他们还有一个措施,由精神病专家组成精神卫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职责是维护病人的权益,监督强制治疗,并且培训医生和精神病的律师,监督精神卫生法的执行。当精神卫生法庭对医生的治疗方案做出裁决之后,精神卫生委员会有权力对它的裁决提出异议,这两个很独立的机构来保证病人的权力,同时来保证社会的公众利益。
    在英国,法律援助也是精神疾病患者维护自身权益重要的辅助手段。
    如果精神障碍病人要投诉,他认为他是被错关进去了,政府可以支持他,免费提供精神卫生方面的律师,来帮他打官司,对他进行法律援助,这对做出裁决的精神病医生也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日本:精神疾病患者可减免多种税项 只需承担10%治疗费
    日本人在精神心理咨询方面态度比较开明,而且大量心理诊所就开设在居住小区周围,人们就诊比较方便。
    根据日本厚生省的调查,日本精神疾病患者2008年就达到了323万人,其中增加最快的是忧郁症患者,达到了104万多人,为此日本政府把一直以来定为重点实施对策的四大疾病,癌症、脑溢血、心脏病和糖尿病,增加到了五个,加入精神疾患。
    对于精神疾患人群,政府和社会有各种优惠和保护措施,例如经过医生诊断被确诊的精神障碍者在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利息税等许多税项上可以得到减免。在治疗方面,精神障碍者只需要负担治疗费的10%,除老人和孩子以外,一般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成人负担30%。
    很多企业在关注员工的精神疾病方面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有一位受访的企业员工说,他在被查出有轻度忧郁症后,每次去就诊,人事部负责人都会陪同他前往就医,一起亲听医生的治疗方案和建议,在休病假方面公司也非常宽容。
    澳大利亚: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得到他人尊重 享受同等权利
    我国颁布的新《精神卫生法》强调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而澳大利亚在这方面早有法律保障,且实施到位。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精神健康法案》,除此之外,1992年联邦政府推出了《1992残障人士反歧视法》,这两部法从各方面保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各种权利和免受歧视,而且从方方面面体现出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尊重。比如在疾病诊断方面,病人享有充分的互动权,在诊断过程中患者可以提出自己对疾病的观点和看法。
    澳大利亚的《精神健康法案》同样保护了患者的个人隐私,比如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肖像都禁止对外公布的。另外,针对澳大利亚的特殊国情,也就是多民族移民国家这一特点,澳大利亚的《精神健康法案》也明确提出,治疗必须在充分尊重病患不同文化和信仰的前提下进行。
    此外,不管最终病患康复与否,他都有权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力,精神病患者有权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收入、医疗保健、教育、就业、住房、交通和法律服务,有权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政策,有权享有同等的和年龄相符合的休闲活动。
    通过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于如何收治精神疾病的患者,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益都有严格的界定。相信历经27年出台的这部《精神卫生法》也能够让中国在这方面逐步走上法制、规范的轨道。(来源:医脉通http://news.medlive.cn/all/info-progress/show-48791_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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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精神病防治:有人的地方就有心理咨询

    据悉,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大多数国民都不会缺少两种私人医疗服务,一是牙科医生,二就是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对于他们就是生活的必需品。在美国,甚至于大多数人一遇到生活中各种大大小小的心理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向自己的心理医生求助。

    与之相反,在中国,心理健康服务没有重视,我们遇到问题一般总是先想到找家人或朋友倾诉,但是他们没有专门的心理知识,无法正确地去排解心理障碍。再加上像郑民生一样内向的人,也无法敞开心扉。

    当心理治疗在国外已是一个比较发达的产业,中国至今还没有一个正规的心理治疗培训机构。更重要的差距在于整个社会的精神卫生意识:国外看心理医生很正常,中国却很少有人会这样做。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郑日昌教授介绍说,国外不管是学校、企业,还是军队、社区,甚至监狱,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有心理咨询机构,不管是官办的还是私人的。

    一些大的公司和企业会在自己内部设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心理咨询机构,也可采取被称为EAP(员工援助)的形式,作为一项福利,像买保险一样,委托某一心理咨询机构,按员工人头,每年将一定款项划拨到该机构去。在此过程中,员工遇到心理问题可随时去咨询,由企业买单,不用员工自掏腰包。这说明在西方发达国家,为员工建立必要的心理干预机制,是很普遍的现象。

    郑教授强调,解决心理问题,一定要用专业的科学的方法,还要有专业的心理咨询队伍。因为它既不是身体疾病,也非思想品德问题,而是一种心理困扰、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它牵扯到社会各色人等,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事业等方方面面问题,一定得由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专业人员来做,这样才更有利于社会安定。(来源:中顾网http://news.9ask.cn/xsbh/xsdt/201004/478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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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美国)如何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

    俄国作家契诃夫在其小说《第六病室》中曾塑造过一座阴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就连小说中的医生,也因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谈,而被上司认定为患上了精神病,最终被强制关入院中,悲惨死去。只不过,契诃夫作品中对精神病院的阴森恐怖,其实并非只是想象中的虚构,也绝不仅存在于小说之中。由于对精神病认知的局限,甚至是精神病之外的因素,最终却导致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现实中其实仍在上演。

    近年来,一些正常人仅仅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强制收治进精神病院的情形,仍然屡屡发生;甚至仅仅因为家族财产纷争,而被家人送入精神病院的,也并不鲜见。对于精神病院的收治乱象,及其对公民权益所造成的威胁与伤害,当然不应变相纵容,而理应加以治理并使之规范化,至少不能让“被精神病”成为悬于公民自由与财产权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明确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无疑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也该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和规避才是。

    诚然,把正常人也当作精神病人收治的情形,当然需要杜绝。但是,精神病人住院究竟如何实行自愿原则,是否意味着收治精神病人一定要经当事人的同意,恐怕同样值得商榷。有统计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4~7倍,那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权益的同时,的确也需要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干预治疗与行为限制。而重症精神病人连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都不可控,发生了暴力行为都可以无需担责,是否住院这事儿,全由精神病人的自愿来决定,是否足够理性,又是否能够为可能的风险担责,自然也就需要被打上个问号。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无需获得关注与保障。在这方面,作为世界上精神病学最为发达的美国,尽管100年来有关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但经历了诸多黑幕与争议之后,对于精神病人入院治疗的规则,也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此外,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还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通过不断立法调整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吴 江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2/10/25100814568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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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精神卫生立法简介

    法国的Pinel(1745~1826年)于1789年发起的革命运动,呼吁解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约束,这是恢复精神疾病患者人身权利的早期尝试,此举相继得到了欧美各国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响应。其学生Esquirol(1770~1840年)提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权利和精神疾病患者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法国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于是,许多精神疾病患者身上的铁链和枷锁除掉了,住进了收容所或疯人院。
    1890年,英国公布了《精神病人法》,强调要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人。20世纪初,英国司法精神病学先驱Henry Maudsley在伦敦修建了一所新型精神病院Maudsley医院,要求每一位住院病人都像住普通医院一样是自愿的。1915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令同意让精神病人自愿住入该院。1930年,英国颁布了《精神病治疗法》,以Maudsley医院为榜样,规定凡能够而且自愿签名住院者,可自愿住入精神病院,为期一年。这是一项革命性法令。20世纪30年代以后,欧美的大多数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以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权益。
    在亚洲,日本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精神卫生法》。1992年,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指导下,日本将《精神卫生法》修订为《精神保健法》,1995年7月修订实施《精神保健与福利法》,2001年又再次进行了修订。韩国也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下,于1992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目前已经进行精神卫生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在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各大区所有成员国中所占比例分别为:非洲占59%、美洲占73%、中东占59%、欧洲占96%、东南亚占67%、西太平洋地区占72%(中国即属于西太平洋地区)。目前西太区国家和地区中,仅有中国大陆以及老挝、马绍尔群岛尚未颁布专门的精神卫生类法律,从而导致该区精神卫生法覆盖人口这一统计数字仅为13%,大大低于其他各地区67%~95%的水平。

    (消息来源:卫生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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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老年精神病人的社区服务模式简介

    60年代后,西方国家的精神病学界兴起一股“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之风,风过之处,被戏称为“单程车票终点站”的有数千张床位的大精神病院纷纷关门。这一方面要感谢众多抗精神病药如氯丙嗪、氟哌啶醇的问世,使大多数精神病人的行为变得可为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要归功于社区精神卫生保健体系的逐步完善。庞大的集中监管式的精神病院化整为零,分散在社区,与社区原有的医疗服务网相融合,其目的是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达到社会与心理的全面康复。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所取得的成绩,促使世界卫生组织于1981年提出了“以社区为基地的康复”(Community Based Rehablitation,CBR)的方针,其定义为“社区康复是指在社区的层面上采取的康复措施,这些措施是利用和依靠社区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料来进行的”。社区医疗服务做得较有特色的包括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国家,法国,德国。这里就以澳大利亚模式做一简单介绍。
    1.急症住院部:根据所服务的社区人口数目,病房床位数不等。可以附设在社区综合医院内,也可以是独立的。主要接收急性起病或病情突然恶化的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如有自杀倾向的抑郁病人、有行为问题或精神病症状的老年痴呆病人或日常生活受到幻觉、妄想严重干扰的老年精神病患者。住院目的是为了控制精神症状的急性发作,所以住院期一般都限制在3 ~4周之内,然后视情况将病人转到其它机构。
    2.护理之家:服务对象是那些治疗收效甚微、以护理为主要内容的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如阿尔采木氏病患者及其他痴呆患者、病情相对稳定的老年精神分裂症患者等。护理之家的建筑设计与精神病院很相似,基本上是全封闭式管理。照料老年人的饮食起居,使其尽量过上“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护理之家的目的。虽名为护理之家,其工作人员中很少或根本没有精神科护士或其它注册护士,绝大部分护理员只受过精神科培训。但精神科医生和有经验的精神科护士会定期随访,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也对护理员进行指导。
    3.老人院:老人院中的老人在精神状况、生活自理程度上均好于护理之家中的老年人。老人院为那些独立生活有困难但又不能得到子女照料的老人提供居所、膳食及必要的生活料理。它是开放式的,无论在管理上还是在设施上都很类似收费低廉、有人情味的小旅馆。
    4.支持性住宅:专为自理能力较高的老年人而设。这类老年人基本上能够独立生活,但在某些日常活动如购物、做饭时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人上门服务。这类服务设施可谓社区服务的元老,最早以“meals on wheels”(上门送餐)而著称。如今服务项目已大大扩展,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咨询、联系就医、康复训练等等。
    5.日间医院:顾名思义,是只提供日间医疗服务的机构,以躯体功能和日常生活功能的康复为主。老年人白天在医院接受医疗检查、治疗,晚上回家享受天伦之乐。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选择这种服务方式。日间医院的工作人员由精神科护士和躯体治疗师(Physical ther apist,负责病人躯体活动功能及日常生活功能的评估与锻炼、康复)组成。
    这一医疗服务体系有以下特点:
    1.整体性:功能不同的各种医疗服务机构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网络。网络的基础是社区中的通科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通科医生以自己的开业诊所为据点,向诊所附近的居 民提供一般性的医疗服务。并以转诊(referral)的方式将有精神问题的老年人交由专科医生诊治。急症住院部的医生会经常与通科医生保持联系,以保证病人出院后治疗的连续性。老 年病人在急症治疗期结束后,如果必须转到其它住院机构,急症住院部的医生通常会将病人转往自己责任区内的护理之家或老人院,以便随访。各个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如 通信、打电话、聚会等定期保持联系,以协调工作。
    2.法制化:国家大法有“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地方小法有“社区治疗条例 ”(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CTO)。社区治疗条例涉及到了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方方面面,如:在何种情况下病人必须入急症住院部,由谁来决定住院;病人住院期间医院承担哪些义务,病人拥有哪些权利;病人若需转到其它住院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治疗费用核算;监护人的义务等等。社区服务尽管机构各异、名目繁多,却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关键在于几乎每一步骤都有章可循。代表病人的律师、维护残疾人和老人权益的民间团体以及负责处理医疗投诉的地区医务官,都会监督医疗机构的行为,保证老年人得到合理的服务。
    3.多学科性:多学科团队成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提高疗效,而且也是为了尽力达到社区康复。团队成员包括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神经心理学家、躯体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和/或老年病学家。所有成员在诊断、治疗和康复上既密切配合,又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给予病人帮助。如躯体治疗师在病人临近出院时,会仔细地评定病人日常生活功能水平,如辨认钱币、交水电费、填写税单、做简单饭菜、采购等,估价病人独立生活的能力,以便做出进一步安排。社会工作者会负责处理病人入院、出院、转院等各种具体事务,并会就老年人养老、医疗费用、法律纠纷等问题,与社区行政部门特别是福利部门如社会保障部及司法机构打交道,同时会与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老年精神障碍患者不被社会所忽视。(消息来源:《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作者: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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