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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个判例看中共银行、国企、央企言而无信

    前些日子,八年前发生的一起储户千万存款被第三方公司从中共建设银行划走的旧案突然又在网络世界热火了几天。一审法院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竟认定银行无过错、不需赔偿储户,显而易见地偏袒中共所谓的国有银行,中 广州中级法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建行赔偿445万,余款由诈骗犯赔偿,给了一个五十步笑百步的修补。该案及其他涉及中共党企、央企的合同争端案件都追问着一个根本性的专制之下的诚信困境,公权力以及与公权力有天然血缘联系的中共党企、央企的诚信困境。

    案件经过:2016年4月20日,在朋友要完成存款任务以及朋友私下的高利息回报蛊惑下,李越在建行广州利雅湾支行存入1000万元,朋友欺骗她不要开通短信通知功能。2016年8月29日,李越到银行取钱,发现1000万存款在4月29日至5月3日短短五天之内被全部转走。李越与建行员工一起报案,中共公安查明,犯罪人曾祖士、王微沂通过中间人联系李越及其他被害人,以私自许诺的高利息相诱惑,骗得李越等被害人将款项存入他们指定的银行,并取得被害人开户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又伪造李越等被害人签名“同意”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最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扣划李越等人的存款。

    中共广州中级法院对李越一案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1974号二审判决概括了中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2018)粤0106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天河区法院对李越一案的一审判决体现的所谓政治就是必须罔顾事实、必须踢开法律以保护建行这家国有、党有银行的利益。

    为使建行利雅湾支行逃脱对李越的赔偿责任,天河区法院使出浑身解数,只揪住所谓盖然性即大概率认定的李越泄漏了个人及账户信息,且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却蓄意逃避利雅湾支行在接受犯罪人提交假冒李越签名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时是否充分、有效地履行了对《委托扣款授权书》及李越签名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依当时有效的中共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和《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之原则性条款,以及《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31条付款银行应当“审核无误后……办理扣款”,第33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复查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查询查复……,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之规定,利雅湾支行必须绝对承担对犯罪人假冒李越签名的《委托扣款授权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责任。这一审查、核实责任有两个法定的强制性来源,一是银行对李越将来存款执行扣划业务的安全性的需要,二是犯罪人提交的假冒李越签名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已构成对李越与利雅湾支行之间既有存款合同的重大变更,这一重大变更的真实性也必须予以审核,而这两个强制性责任都必须要求李越本人亲自前往利雅湾支行办理,即向利雅湾支行提交《委托扣款授权书》的只能是李越本人,而绝不能是任何其他人,如本案中的犯罪人,而利雅湾支行却在李越并未到场的情形下接受、认可犯罪人假冒李越签名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同时还接受、认可犯罪人留下的与李越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不同的号码。利雅湾支行这些低级却又严重的违法、违规操作才是导致李越千万存款短短五天之内每天被扣划数十次、并全部盗走的终极根源,而面对每天数十次单笔5万元小额扣划的明显异常交易,利雅湾湾支行竟无动于衷,根本怠于履行法定的查询查复、及时停止扣款的责任。

    总之,即便李越被犯罪人骗取了身份证信息和储蓄卡号码,也只是其存款被盗走的辅助性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正是这份被利雅湾支行不加审核而信以为真的、功能等同于储蓄卡取款密码的《委托扣款授权书》。明确了这一点,就完全明白了一审判决公然颠倒是非、阉割法律、炮制错误判决的底层逻辑——中共天河区法院被利雅湾支行买通,成为所谓国有、党有银行利益的私家保镖。

    从银行所吸收储户存款的性质看,在非因储户本身原因而导致存款被盗、被骗的情形下,被盗、被骗的存款应视为银行自己的资产损失,这一结论不仅能从《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之原则性规定可以推导出来,而且也被中外银行业利用储户资金发放贷款以获取利差的经营实践所证明。在银行-储户的存款合同关系中,存款是银行对储户的负债,但存款可不受客户制约而由银行自主放贷,在银行-借款人的借贷合同关系中,从储户那里吸收的存款转化为银行的贷款资产,储户存款在经营货币的银行手里具有负债和资产的双重性质,倘存款非因储户主观原因而被盗、被骗,于法于理都应视为银行自己的资产、财产损失,都应由银行承担责任,而不能视为储户的财产直接被盗、被骗,不应由储户承担损失。在李越一案中,存款被盗的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是利雅湾支行,而非李越,利雅湾支行对李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本不受刑事盗窃的影响。

    因此,天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利雅湾支行根本不对李越负民事赔偿责任,纯属厚颜无耻的袒护党有银行,是对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私法、民法和市场契约原则和精神的赤裸裸羞辱和践踏。这一判决实在太过荒谬,以致中共广州中院自己也实在脸面挂不住,不得不改判利雅湾支行赔偿李越445万元,虽较一审判决进步了五十步,却仍认定“李越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越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而不肯判决利雅湾支行对李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对民事法律和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虚情假意、半心半意而真心实意、十心十意的保护,是中共自毛泽东、刘少奇以来至今独有的那种为一事一人一案的眼前蝇头微利而随意踢开法律的短视机会主义策略,是导致中共虽已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却仍使得国内私有资本和国际资本缺乏安全感和稳定预期的根源,是律师代理案件却根本不敢预测案件结果的根源,是国内私有资本和国际资本争相出逃的根源,也正是著名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三十年前就忧虑、而中共必将陷入的制度性后发劣势的根源。

    天河区一审判决对诚信原则的百分之百的践踏,广州市中院对诚信原则的百分之五十的践踏,如此短视的司法擅断和对市场经济釜底抽薪的破坏,怎能不令私营资本和国际资本以及全体中国人民细思极恐?钱,还敢存到中共的国有、党有银行吗?中共的国有、党有银行原来竟与河南省众多的村镇银行一样的缺乏诚信和不足信赖!

    多年前,在中共中石化及其下属国勘公司与香港环球公司及其子公司UNI-TOP的佣金代理纠纷中,中石化及其国勘公司以及中共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就上演过比广州两级法院更加无耻N倍的活剧,索性连中石化及其国勘公司应付给环球公司及其子公司UNI-TOP的佣金分文不付。广州中院好歹还羞羞答答地残留了百分之五十的诚信原则,而中石化及其国勘公司,以及中共北京市第四中院则干脆完全不顾廉耻,百分之百地践踏、否定了诚信原则。

    2002年,在香港注册的环球石油发展有限公司(环球公司)开始从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 (Petro Kazakhstan,PK公司)进口原油,出售给中共巨型央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 )。2004年9月,环球公司获悉PK公司有意出售股权,便将此信息告知中石化。中石化即令下属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国勘公司)委托环球公司代为向PK公司转交意向书并协调收购PK公司股权,环球公司为该收购业务专门成立了项目公司UNI-TOP公司。

    2005年3月,国勘公司与UNI-TOP公司正式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国勘公司委托UNI-TOP公司作为排他代理人,协助其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公司间接收购PK公司股权,在按国勘公司确定的价格范围完成股权收购后,国勘公司将依协议约定向UNI-TOP公司支付酬金(佣金)。

    岂料,原本仅由中石化与PK公司独家谈判的收购被半路杀出的另一家中共巨型央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搅局,最终由中共发改委协调,由中石油和中石化联合收购,事成之后中石油占所收购PK公司股权的60%、中石化占40%,后中石化放弃竞标;2005年8月-2006年7月中石油独自收购了PK公司67%的股权;2007年,又经中共发改委协调,中石油和中石化达成协议,中石油向中石化转让所持PK公司30%的资产,相当于向中石化转让PK公司20.1%的股权,但该部分股权始终未能过户给中石化,UNI-TOP公司屡屡与中石化交涉,索要佣金,中石化均以尚未获得股权为由拒绝支付佣金。2012年8月,在中石油成功收购PK公司七年之后,UNI-TOP公司被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申请仲裁,同年 12月,贸仲委认为酬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熟,驳回了UNITOP公司的仲裁请求;2015年,UNI-TOP公司以中石化事实上怠于向中石油索要股权之新事实为由,再次向贸仲委提起仲裁,2017年6月30日,贸仲委第二次裁决国勘公司支付2138.01万美元酬金(佣金)等费用。然而,中石化竟以子虚乌有的所谓第二次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以及仲裁裁决将导致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等法律之外的高大上的政治理由向中共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中共北京市四中院居然果真听信、认可中石化的胡言乱语,不惜以中共司法信誉为中石化背书,悍然撤销了仲裁裁决,帮助中石化赖掉了应付的佣金,保住了无耻却又冠冕堂皇的所谓国有资产和国家利益,尽管这笔2138.01万美元佣金根本不够中石化时任老总陈同海等人的几次挥霍!

    2023年,一起草根储户起诉中共国有银行的存款纠纷案件同样暴露了中共及其国有、党有银行言而无信、缺乏诚信的本性。

    1989年9月19日,“六四”大屠杀之后三个半月,工商银行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支行为庆祝工行成立五周年,经州人民银行批准,推出最优利率存款产品“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承诺存款1000元,存期15年、21年、30年,按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计息,并每年主动将利息转入本金、计算复利,15年到期本息为19000元左右,21年到期本息为62000元左右,30年到期本息为360000元左右。1989年9月29日,杨先生(杨代清?)的父母以时年19岁的杨先生的名字在延边州下属敦化市存入2000元,定期30年,到期可本息共可取出73.2万元。

    30年漫长等待之后,杨先生满怀期待,持存单到工行取出这笔巨款,岂料工行竟称当年推出这项存款之后不久就被中共人民银行总行叫停,不能按当年的承诺对杨先生还本付息,只能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本息共计7000元。

    被工行如此戏弄,杨先生及其父母愤而诉至法院,但中共法院跟中共的国有银行必须是一伙的,怎么可能支持杨先生索回73.2万元的主张?法院也仅仅判决工行返还杨先生2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另按存款时19.26%的5年以上贷款利率予以赔偿,共计11,556元。

    中共法院的这个判决荒谬透顶!即便不完全确认存单的法律效力,也应依公平原则,按正常利率或通胀率计算1989年的2000元在30年后的未来值,即30年前的2000元在购买力上相当于今天的多少钱,仅从工资水准从1989年到2019年增长100倍以上的常识考虑,法院至少应当判决工商银行归还杨先生20万元。

    在上述三个荒诞案例中,我们都看到了中共国有、党有银行和巨无霸垄断央企的言而无信、缺乏诚信以及中共司法的不公和无信,还看到了中共国企、党企、央企决策并非真正遵循市场规律的自主决策,而是总夹杂着不可捉摸、飘忽不定、不可预期的高大上、反市场的政治操纵,中共的国企、党企、央企根本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而不过是戴着公司面纱的中共政权的附庸和衍生品。东西南北中全面领导的中共政权本身,恣意插手微观经济活动的中共政治强权本身,是市场经济及其诚信原则的天敌!

    中共及其国企、党企、央企一向蔑视、鄙视信用和诚信,而信用和诚信恰恰正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尤其是金融业的命根子。与中共及其国企、党企、央企蔑视、鄙视信用和诚信相反,欧美发达的真正市场经济国家及其企业界,无不视信用和诚信为生命。

    1648年5月15日,荷兰Lekdijk Bovendams(莱克河堤坝公司)的财务官约翰·范·胡根浩克(Johan van Hogenhouck)收到尼古拉斯·德·梅杰(Niclaes de Meijer)1 000荷兰盾的永续债投资款,并向尼古拉斯·德·梅杰签发了投资文件即永续债券,承诺每年两次、每次50荷兰盾向尼古拉斯·德·梅杰或任何持券人支付利息。历经近四百年,莱克河堤坝公司早已被Utrecht(乌特勒支)省的Hoogheemraadschap Stichtse Rijnlanden(莱茵河流域水务管理局)所继承,支付利息的货币也几经变化,但不变的是永续的信用和诚信,即便二战期间荷兰被纳粹德国占领而无法支付利息,二战甫一结束,乌特勒支省的莱茵河流域水务管理局就及时向债券持有人补付了利息。

    莱克河堤坝公司1648年前后发行的永续债券现仅存四份,但利息支付和契约精神却绵绵永续,不仅在早期维护了前资本主义时代言必信的贵族荣誉,又始终不渝地信守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契约精神。除非乌特勒支省的莱茵河流域水务管理局破产清算并且再无既承人,或者地球本身果真天翻地覆,这份永续债券将会像其名称一样永续传承,直至地老天荒。

    诚信传家久,中共及其国企、党企、央企它们显然是懂的,但它们更显然是不愿、不打算诚信的,只为它们自己妄想的那种万世一系的永久、永续特权利益!它们追逐的是永续的特权,而不是莱克河堤坝公司所追求的永续的公司责任和永续的诚信。中共及其国企、党企、央企心知肚明,它们的特权私利与真正的市场经济及其所要求的信用和诚信水火不容,它们深知真正的市场经济及其信用和诚信一定会动摇、排斥它们的特权私利,因而它们总是要在它们自认需要的时候踢开信用和诚信。中共及其国企、党企、央企在经济领域的这种言而无信、轻诺寡信、背信弃义,与斯大林、毛泽东、齐奥塞斯库、波尔布特、“六四”屠夫邓小平等共酋在政治领域争权夺利、铲除对手时的毫无信义、杀人如麻,乃是同一路径、同一逻辑。

  • 央企也欠薪 事涉二十一位农民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2/1消息:中铁二十局是大型国有企业,2013年在山东青蓉城际铁路土峻头进行隧道施工,来自湖北襄阳的向远富带领21位农民工当时就在此打工。
     
    2013年12月工程完工后,中铁二十局二公司在支付了向远富这批民工部分工资后,剩下余款十五万元工资一直拖欠不予支付。2014年7月22日,经过反复催要,中铁二十局二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朝峰、余坚承诺于2014年9月1日前支付清剩余工资十五万元,余坚还手书欠条一张。
     
    但至今,向远富等人还未要到这笔欠款发放工资。找刘朝峰、余坚,他们不是说没钱,就是不肯见面,现在连电话也不接了。

  • 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央企国企高管降薪远远不够

    据报道,《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央企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薪酬和绩效密切挂钩,其薪酬水平将不超过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到8倍。其中,基本年薪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励则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同时,如果考评不合格,将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这意味着,央企薪酬额度将由目前职工的12倍降至7至8倍,据估算,部分高管薪酬降幅逾40%。
    在贫富悬殊、收入两极分化和经济低迷不振的背景之下,当局的这一举措耐人寻味。有评论认为,央企以及势必随之而来的国企高管降薪,是全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国企改革的必然之举,将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这种说法大致不错,但也不无可议之处,最显见的一点是:央企国企高管薪酬改革,与其说是降薪,毋宁说是调整到一个更为合理的水平,这对于央企国企的内部职工来说,无疑有一定的促进公平之效,但对于全社会而言却未必有太大的作用。而更深入地加以透视,就不难得出结论,央企国企薪酬改革,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局势倒逼的结果,其要害并不在薪酬的多寡,而是为了平息民怨、安抚民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现行体制——简而言之,是维护所谓的社会稳定的结果,亦即是官方维稳思维的惯性产物。
    不可否认,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变动,不仅关乎为数不多的部分人的待遇多寡,而且是一个显著的社会问题,属于全社会各行业各群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毕竟,具有行政垄断之便的央企国企,占据着全社会的优质资源,把控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它们甚至可以凭借自己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优势地位,在相当程度绑架国家的经济政策。也就是说,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央企国企高管的薪酬远不如央企国企本身重要。例如,央企石油系统长期以来不仅控制油价,在某种程度是让发改委这样的上级部门沦为其传声筒,或多或少左右了能源政策的走向。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石油央企还在油价畸高、盘剥公众攫取暴利的情况之下,铺张浪费、管理低效、连连报亏,每年伸手从国库攫取数以百亿计的财政补贴。而在近来选择性特征明显的反腐风暴中,石油系统成为重灾区,高管纷纷落马,不单凸显了央企国企的腐败现状,而且昭示了央企国企消耗和浪费了巨大的社会成本,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健康发展,危害民生,加剧了社会不公的实质。
    了解近几十年经济发展的人想必都明白,央企国企高管薪酬畸高,是经济转轨时期产生的怪胎,是垂而不死的计划经济和不健全的市场经济嫁接的产物。事实上,且不说央企国企是将自己置身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即使其能凭借行政和资源垄断之利,低耗高效地为国民经济做出切实贡献,惠及民生和社会;高管薪酬和贡献成正比,比目前再高一倍甚至数倍有如何?具体而言,这些高管薪酬的总和,恐怕也不及每年国家财政每年补贴央企国企的零头。
    可见,央企国企高管薪酬改革,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的修修补补,并不能改变央企国企垄断、臃肿、管理水平欠缺、效益低下的面貌,在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改革中,宣传效用大于实际效用。换言之,更能有效的促进社会公平的,不是央企国企高管的薪酬(当然也应该改革至合理水平),而是央企国企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的改革。只有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之下,在健全的监管监督体系之下,社会公平和公正才能获得真正的促进。因此,要想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仅仅央企国企高管降薪远远不够。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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