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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多名嫌犯被强押游街示众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31日消息】12月29日,广西百色一段4人被武警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广为流传,视频中几人身穿防护服,胸前和后背挂有大幅照片。此消息一出,随即引来民众对当局执法方式的质疑,有网友愤怒表示,还有比游街更能羞辱人的事吗?看来文革在中国还未结束。有律师指出,游街示众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人格尊严。

    据靖西公安28日消息,这是在开展走私、偷渡等涉边违法犯罪人员“十个一律”现场惩戒警示活动,4名被押解人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根据靖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施边境疫情防控“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的通告》,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一律公开曝光,包括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公告,通过媒体宣传通报曝光等。对于“游街示众”的举措是否不妥,靖西市公安局及安宁乡政府回应,就是惩戒警示,没有不合适。

    对于上述情况,有网友认为,把犯人游街示众,把作风不好的女人脖子上挂上破鞋游街,还有枪毙犯人有陪法场的犯人,以血腥场面震慑陪法场的犯人,这都是文革时的场景,践踏人权,又在今日的“法制”社会里重现。还有网友认为,违法必纠!游街示众是所谓文化大革命的遗毒,必须依法肃清。

    著名网络评论员刘雪松表示,游街示众卷土重来,广西百色靖西市4名身穿防护服的人员被押解着游街示众,他们的胸前和后背都挂着大照片,唯恐别人认不出来,游街示众这次效果是众人震惊,让人胆寒,这手法恍若隔世啊!难道当年挂破鞋、写小偷的套路可以再现了吗?这到底是谁在无法无天呢?

    当地回应说,这是现场惩戒警示活动,是按要求处罚,没有不合适。按谁的要求?肯定不是法治的要求,法律对于游街示众规定四个字,一律不准,无论哪一种犯罪哪怕死刑犯。

    那么是按领导的要求吗?什么人的要求,可以大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应该请他出来走几步亮亮相,用法治检验一下,有人表示不服,说这是警示不是游街,是外界不了解这边的工作有多难,说要不你来管管看。好,我就讲三点:第一、不要狡辩,边境再长总在国内,法律的边界不可逾越;第二、山再高,不要以为皇帝远,不要手上有点权利就把自己当成土皇帝,不要以为权利可以不在笼子里,不要以为正义就是为了解恨,不要莫名其妙的给西方社会送素材;第三、不要怪别人不理解不了解,如果以为情况特殊就要权大于法,那么你这边可以游街示众,他那边就可以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任何一家的儿女。法律是底线,所有的权利都不允许置身笼子之外,像野兽一样伤害法治,伤害社会。

    据悉,1988年6月1日,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 北京幼儿被抢未遂案嫌犯仅拘五天

    【民生观察2018年10月7日消息】2018年10月2日北京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内发生三名妇女公然抢夺孩子事件,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案件经审理后,丰台警方却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四名嫌疑人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但受害儿童家属认为是一起拐卖儿童未遂事件,并质疑警方处罚过轻,已依法向警方提起复议申请,誓要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据悉,2018年10月2日,受害者妻子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前往银泰百货(大红门店)买奶粉,其妻在商场内等直梯过程中,突然遭到三名陌生妇女暴力抢夺婴儿车中的孩子,因其妻只有一人,对方有三人,孩子还是被对方抢到手里,后其妻声嘶力竭的呼救,才在好心群众的帮助下将孩子夺回。围观群众报警后,犯罪嫌疑人却趁乱逃走了。当天下午,几名犯罪嫌疑人再次在商场作案时,被蹲点警察当场抓获。

    案件经过审理后,丰台区公安局却对此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对于丰台警方的处理结果,受害儿童家属表示无法接受,并认为这是一起犯罪分子拐卖儿童未遂案件,同时质疑警方处罚过轻,犯罪成本如此低廉,实质上是在纵容犯罪分子再次作恶。2018年10月4日,家属已依法向丰台警方提起复议申请,坚持要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以下为当事人爆料事情经过:

    我家住北京市丰台区三环外角门小区,2018年10月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我妻子推着婴儿车独自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去银泰百货(大红门店)买奶粉,在商场内等直梯过程中出来三名妇女一前两后围向我的妻子,其中前面的妇女(沙国兰,内蒙人,39岁)看了我儿子一眼说“小孩真漂亮”,然后就想把我儿子暴力从婴儿车里拉出来,我们出门有给孩子系婴儿车安全带的习惯,她第一下没有成功把我儿子拉出来。此时我妻子迅速上前去制止她。这时另外两名妇女(高端云与运桂枝,均为天津人,分别69岁和63岁)赶紧拉扯我妻子。由于类似的事情我们在网上看的太多了,我妻子非常警觉,一边声嘶力竭的大喊“来人啦,有人抢孩子,快帮我报警”一边双手死死的拉住我儿子。但是由于对方是三个人,孩子还是被对方抢到了手里,我妻子只能死死的抓住对方的衣服不放。这时孩子被对方拉扯的厉害,哭的非常厉害,脸颊也在拉扯过程中划伤。由于听到了我妻子的叫喊以及孩子的哭声,电梯门口此时周围聚集了一些人,其中一位瘦弱的男子去了商场里面喊人,然后跑出来了一位在商场里面买物品的高大男子(为防止罪犯打击报复,此处不便透露恩人姓名),此男子从沙国兰手中使劲抢过孩子,并大声呵斥对方“光天化日之下,你们居然敢抢孩子,我们已经报警了”!说完话之后,带着我儿子跟我妻子去了他们的店里休息,由于我老婆被吓的不轻,注意力又都在我的儿子身上,三名罪犯也没在意去了哪里了。

    过了一段时间(具体多少时间我妻子也记不清了),大红门派出所的警察来了,简单的询问了一下情况,带我儿子和老婆去了大红门派出所,需要配合做笔录。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听警察说那三个罪犯又拉来一个老太太(李花平,山东人),在银泰百货内自称是孩子的奶奶,在二次寻找孩子的时候被蹲点刑警抓获(时间是下午两点左右)。听到这个消息,我与妻子高兴万分,我妻子热泪盈眶的对我11个月大的孩子说“宝贝,坏人被抓到了,警察叔叔会将坏人绳之以法,还你一个公道的”,可是谁知道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也是我们对法律绝望的开端!

    做完笔录以后,丰台区公安局警察让我们等待,此时警察应该对那四名罪犯进行审讯,在让我们等待的过程中时不时有警察过来问我们夫妻二人一些问题,类似什么夫妻关系好不好,婆媳关系好不好,与其他人有无债务纠纷等问题。我于是提出:你们的侦查方向出现了问题,这就是一起性质及其恶劣的拐卖儿童事件,不要总是质疑我们受害者。但是此时我与我妻子已经有不好的预感了,这是罪犯惯用的伎俩,假装认错孩子了,为自己拐卖儿童找借口。大约下午五点左右,大红门派出所魏嵬副所长找我谈话,说对方承认是认错了孩子,因为罪犯也有一个类似大的孩子,这事纯属巧合。此时我不知道魏所长想从我嘴里听到什么,他可能最想听到的就是我说“既然是认错孩子了,那就算了吧”,这样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并且大红门派出所领导在年终向丰台区里汇报时又可以得意洋洋的说“我所管辖范围内,未出现一例拐卖儿童事件!”。但是作为孩子的家长我知道事情没那么简单,我反问警察“如果罪犯觉得孩子是她们的,为什么报警后她们就跑了?会认错孩子,难道连大人也会认错吗,连自己的儿媳妇都不认识吗?如果觉得孩子是自己的孙子,会不顾孩子的生命危险,那么暴力的抢夺?”魏所长被我问的哑口无言后离开了。

    在魏所长与我谈话的时候,也有警察在跟我妻子说着同样的话,或许他们是想从我们这两个人中找到一个突破就可以了。但是奈何我与我妻子的态度都非常坚决,我们对警察说:我们只有一个诉求,那就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可是在北京,祖国的首都啊,难道连这里都这么不安全了吗,如果北京是这个情况,那其它各省市的情况简直不敢想象了!我与我妻子说:原来不是没有拐卖儿童的事件啊,只是警察更想把类似案件归类到因家庭纠纷而导致的抱错孩子事件,这样一下子就把案件的性质改变了。原本是拐卖儿童的刑事案件,变成了家庭纠纷,需要警察提起公诉的事情,变成了需要我们受害者去起诉。对于想出这个办法的警察,我真佩服你是个高人!这个行为属于懒政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么做警察会节省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不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不需要审犯人、也不需要公诉了!

    见与我们谈话无果,魏所长说让我们等待,大约到了晚上20点,石岳警官通知我妻子去做辨认(一张画面上给你10个大头贴,让她指出罪犯),我妻子说她只能辨认出当时抢孩子的沙国兰,另外两个由于在她的身后,她辨认起来有困难,石岳告诉我妻子,没事,就觉得是就行了。我妻子凭借模糊的印象指了另外两个罪犯,我想问问石岳警官对不对,被告知:我们不能说,不能违反规定。这几个字也是我们夫妻二人在大红门派出所听到的最多的话了。辨认完以后通知我们可以回家了,回家等结果,结果会在24小时(犯人被抓时算起)内通知我们。回家的路上我跟我妻子说:咱们做好最坏的打算吧,看警察的意思是不想按照拐卖儿童来处理这个事情了,准备向最高机关起诉吧。妻子哽咽的说“大红门派出所不管,咱们就去丰台区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局不管咱们,咱们就去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不管,咱们就去北京信访局,为了儿子,老娘跟他们死磕到底!”

    第二天上午(2018年10月3日)九点左右,我接到石岳警官电话,让我们去给孩子及大人开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要有三甲医院开具,此时我幻想是不是警察掌握了新的证据,想用这个诊断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呢,于是立刻带着我妻子及儿子去了北京博爱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自费分别给大人和孩子做了检查,开了诊断证明。由于医院人很多,又去了两个不同的医院,开完诊断证明送去派出所已经是下午2点半。本想听到警察告诉我们已经对人贩子进行立案处理,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期望越大,失望越大!

    结果:丰台区公安局给我们开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四名犯罪嫌疑人只是被东城区拘留所行政拘留,为期5天!那也就意味着5天后她们出来,可以继续为非作歹,拐卖儿童未遂,居然只是拘留5天!现在打架斗殴都不止这个天数吧!对于如此轻的判罚,我问石岳警官,判罚为何这么轻,他告诉我,他们有他们的标准,如果觉得不妥,可以向上级反映。

    我不知道这些罪犯有没有与警察勾结,也不敢胡乱猜测;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有些领导怕自己辖区内出了拐卖儿童的事,会对他的仕途有影响,从而将这个事情压了下来。我只知道作为父母,这个结果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如果拐卖儿童未遂只是行政拘留五天,那么肯定会有更多的家庭深受其害。犯罪成本如此之低,罪犯只会胆子越来越大!为了我11个月大的儿子,我跟我妻子决定死磕到底,为我儿子讨一个公道!

  • 华裔教授校园内遭研究生刺杀 嫌犯被送精神病院

    20日,洛杉矶高等法院法官对南加大华裔教授曾晓峰命案做出裁决,前南加大研究生大卫·乔纳森·布朗(David Jonathan Brown, 29岁)因杀害其教授曾晓峰时精神失常,将被送往州立精神病院。法官表示,布朗可能终身接受治疗,其医治情况变化,及其在何地被收容都会及时通知受害人家属。

    在这起华裔教授命案审理过程中,布朗曾以案件发生时精神失常为由辩称无罪。去年元月,当获得了法庭是否有足够证据决定令其受审的听证权后,布朗便撤回了无罪抗辩。此后,法官审阅了两名精神病专家对布朗的诊断报告,断定他作案时精神失常,因此无罪。

    20日上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法官斯瓦恩(Leslie A. Swain)宣读对布朗的裁决前,曾晓峰的遗孀庞女士(Carissa Pang)在法庭上动容地说,先生意外遇害后家庭生活发生了永远的改变。她说,出事前原本一家人计划返回香港去为曾晓峰的母亲庆贺80岁生日的,可突然变成了老人家要乘坐15小时的飞机来美出席儿子的葬礼。

    庞女士说,曾晓峰并非战场上的士兵,或一名身处危险街道的警察,他是在实验室里被谋杀的。她对法官说,“只因一个人的决定就结束了我先生的性命”,为此她成了单亲妈妈,面对他们年幼的儿子她感到无助。

    “在儿子问我他父亲为何被杀害时我感到无助。” 曾晓峰的遗孀说。她只能告诉儿子杀死他父亲的人“有精神疾病与一些不好的想法。”可当年幼的儿子问道,“那他为何不去看医生、吃些药改善一下”时她则无言以对。

    法官对庞女士说,布朗医治情况的变化,以及他在何地被收容都会及时通知受害人家属。法官表示,布朗面临终身接受医治的可能。

    2016年12月2日下午,南加大50岁的华裔心理学教授曾晓峰(Dr. Bosco Siaufung Tjan)在校园内Seeley G. Mudd教学楼办公室被其学生布朗用刀刺死,致命伤在胸部,曾晓峰当场死亡。按照学校的安排,当天是该校期末考试之前的最后一天上课。

    案件发生后布朗在现场被逮捕,4天后洛杉矶高等法院法官施特瑞切尔(Gustavo N. Sztraicher)对布朗提审,布朗当庭表示不认罪。布朗的保释金曾高达200万元。

    据南加大官网发布的信息,受害人曾晓峰曾在明尼苏达大学获计算机科学博士学位,自2001年起在南加大教授心理学课程,2015年正式被聘为南加大终身教授。曾晓峰曾担任南加大Dornsife文理学院心理学系主任,负责大脑与认知科学方面的研究,生前曾是南加大认知神经影像中心主任,专业成果颇丰。

    (来源:纽约侨报 http://ny.uschinapress.com/spotlight/2018/03-22/141247.html 2018-3-22)

  • 山东广饶命案嫌犯被指患有精神病 年少就曾纵火

    从2016年春节前到3月份,山东东营市广饶县锦湖家园小区总被一些“奇怪”的事困扰着:断电、礼花弹打玻璃、电动自行车被烧,汽车被烧……这段时间里人们也总能看到一个身影出现在小区,这个人就是涉嫌在5月16日犯下杀人、校园纵火系列案件的石俊峰。在和被杀害的18岁女子刘静(化名)谈恋爱被女方家长劝阻之后,石俊峰就经常伴随着种种“怪事”出现在锦湖家园,尽管没有人真切地看到他作案。
    人们虽然多次报警,但总是不了了之。直到2016年5月16日,刘静在家中被杀。
    “第一反应是石俊峰干的”
    5月16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刘静的母亲魏红(化名)从亲戚家的喜宴上回到了自己的家里。她进了厨房,收拾了一下,便走了出来,但一回头,就发现“不对了”。
    此时刘静靠着卧室的门框,躺在了地上。“是在睡觉吗?”魏红看到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吓呆了,但还是尽量往好了想。
    她走过去看到女儿身下一片血迹,脖子左侧有一道深深的伤口,“头都快掉下来了。”
    魏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起当时的情形时,突然不住地干呕起来。
    “石俊峰,都是他害的。”陪在魏红身边的丈夫说,知道消息后的第一反应就是石俊峰干的。
    “他逃跑时还在地下车库那里抢了两个人钱包。”魏红的大女婿史进(化名)说,事发当天一家人去亲戚家喝完喜酒回来,妹妹因为头有点晕在家休息。
    由于魏红要去酒店取东西,所以将刘静留在了家里,就在这个不到10分钟的时间里,出事了。
    “如果他几个月前烧车的时候就被抓了,也可能就不至于这样了。”史进说
    没有被“前女友”家人认可
    史进所说的“烧车事件”还得从石俊峰和刘静的相识说起。“面相好,性格还成。”这是石俊峰以刘静“男友”身份登门时,魏红对他的印象。
    那是2015年下半年的事情了。当时石俊峰还是“中海世纪城”的保安,在超市里买东西时认识了在超市摊位卖头饰的刘静。
    他对她产生了好感,而她把他带到了父母家中。
    “我们没有同意。”魏红说,当时女儿还不到17岁,石俊峰比她大10岁,他们两个人年龄相差太悬殊。
    在他们看来,为女儿拒绝一门不相配的亲事原本是一件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没有想到,他们和小区其他人的生活,开始发生了变化。
    此后,人们经常能在小区的院子里看到石俊峰的身影,有的时候小区的人警告他不要再来了,他总是笑呵呵说“好的,好的,不来了,不来了”。
    过不了几天,石俊峰还会出现在这个小区里。魏红说,石俊峰曾经对刘静发过狠话,“他说如果不和他来往,就杀了她。”
    和怪事一起出现的石俊峰
    2016年春节前,魏红所住的单元从4到6楼突然断电。魏红正好看到石俊峰从5楼下来,而5楼是电闸所在,“电闸被关了。”
    从此之后,魏红一家所住的锦湖家园小区开始变得不平静了。
    今年3月,魏红家的窗户遭受了礼花弹的“攻击”。“礼花弹箱子放在地上自己放,方向对的是我岳母家。”史进说,有人看到石俊峰匆匆忙忙地从小区跑过。
    没过几天,小区33号楼2单元,有居民的电动自行车被烧,也有人看到了石俊峰。
    3月10日,史进新买的汽车在地下车库被人给烧了,这次史进拿到了小区保安的监控视频。
    在他提供的监控视频里,一个身影先后多次出现在地下车库。第一次出现的时候,他没有烧车,而是在行车道蹦了几下,好像在够什么东西。“他是在托摄像头。”史进说。
    随后的视频里,这个身影拎着一个桶,走到墙角,蹲了下来,打探了一下周边,随后徐缓地走向停车的地方。在同一时间段的另一个监控视频里,这个身影走到停车区后,过了大约两分钟,火光骤起,他迅速按原路逃离。
    这些视频里,他仅仅是一个“身影”。尽管史进坚信他就是石俊峰,但却无法看清他的模样,甚至具体的衣着。
    年少就曾纵火的“精神病”?
    尽管这些怪事的作案人都指向了石俊峰,但没有人在案发现场抓住过他甚至真切地看到他作案。
    但是让魏红和小区居民不满的是,自从放礼花弹这件事后,他们就报警,但石俊峰始终能够自由地出入这个小区。
    “警方说他有‘神经病’。”一位家属说,“可即便真的有这方面的病,那也应该看管起来啊,不能老这样骚扰我们啊。”
    在小区的人们看来,石俊峰就像一个幽灵,令人害怕、厌恶,却又无人敢管,但是在一位自称是他的同学看来,石俊峰仅仅是一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老实人。
    这位微博网名为“杜文静Melody”的网友在给北青报记者回复时说,“我们是初中时候的同学。没什么交集。印象里石俊峰挺清秀的,有点腼腆,跟同学相处也都挺好的,是个留级生,比我们大一点”。“不过那时候他就在一个小区的地下室里放鞭炮了好像是,反正是纵火了”。
    “他是确实有精神分裂症的,早就有诊断书了……他其实挺老实的。”这位网友说,“小时候就进了少改所,初中毕业那会儿吧。那时候没觉得放火多严重,感觉男生嘛,玩大了。”
    最终,曾经年少玩火的石俊峰在他27岁的时候,用杀人和纵火这样的方式宣告了自己未来的命运。
    除了杀死“前女友”,他为何要放火烧广饶一中的教室并在英才中学门前行凶,目前还不清楚。
    唯一的交集就是英才中学是刘静初中时的母校。
    (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60519/48797069_0.shtml 201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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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师大被杀学生哥哥:最担心嫌犯“被精神病”

    在距21周岁生日还有100多天的时候,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的生命戛然而止。3月28日下午,当他的哥哥芦海强在殡仪馆见到弟弟的遗体时悲恸得无法站立。所有的证据都将嫌疑锁定在一个人身上——与死者同龄,而且是老乡、同学兼室友的滕某。
      伤心欲绝的被害人亲属将照片和事件经过发布到网上,这起校园恶性凶杀案顿时成为网络热点。4月15日,校方和警方各自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此事做出回应,确认了案件的发生。在网上一片“严惩凶手”的舆论声中,嫌疑人母亲向媒体表示,儿子曾有过自杀史,事件再度发酵。
      如果滕某曾经的自杀史被证明属实,将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不负刑事责任?除了对刑责的追问外,其他各方应当作何反思?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对此进行追踪。
      事件回顾:花季少年惨死校内 疑凶为宿舍室友
      在芦海强眼里,弟弟平时是个“心比较大”,跟人“自来熟”的人,“很爱交朋友,吵架了隔天就翻篇”。
      3月26日,芦海清打电话给芦海强要生活费,并表示和同学闹了矛盾,“最近心情不太好。”
      事后的调查显示,芦海清与滕某平时有过一些磕磕绊绊,3月26日,因为芦海清在宿舍里唱歌,再次引起了滕某的不满,二人吵了起来,还打了一架,后在室友的劝解下,二人暂时和好。
      1995年,芦海清出生在甘肃白银市景泰县的一个山村。2岁时,父亲遭遇意外去世,母亲多年前改嫁,无人照顾的芦海清被接到了大伯家中。虽非亲生,但大伯家对待芦海清视如己出。他从小也管堂哥芦海强叫哥哥。
      3月27日,滕某外出一天,晚上11点40分回到宿舍,把芦海清叫到了宿舍旁边的学习室。
      3月28日零时17分,滕某跑回宿舍楼,称自己砍了人要求室友报警,并称不报警的话还要继续砍人。随后他又跑回案发地点,将自己反锁在学习室内,最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控制后带走。
      成都航天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死者身中50多刀,遗体缝合整容花了近2万元。
      4月9日,家属将芦海清的遗体进行了火化,4月11日,他们将骨灰带回了甘肃。
      亲属称嫌疑人有自杀史 精神病患者可绝对不负刑责吗?
      随着事件的发酵,近日滕某母亲向媒体表示,滕某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之后转学,曾经在高中时休学一个学期。
      滕某的代理律师罗律师告诉记者,4月初,她在看守所内与滕某进行了第一次会见,并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精神病鉴定。
      “作为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在法律上不以他自己和他家人的陈述为准,也不以我们会见时的认识、感觉为准,而是以公安机关最终的鉴定结果为准。”罗律师说,鉴定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出结果。
      芦海强在4月18日发布的公开信中称,“希望法律能够公正、严明、公开地惩戒凶手,不要有任何的事外因素来左右滕某杀人的事实,我们不要所谓的赔偿,不提任何关于钱财的诉求。”公开信还质疑了嫌疑人家属所称的自杀、休学、住院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在,我们最担心的就是滕某‘被精神病’。”芦海强说。
      如果滕某曾经的自杀史被证明属实,将会对案件产生什么影响?精神病患者是否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家、研究生导师傅江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读。
      “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备辨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鉴定出他在实施行为时完全不具备该能力,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完全具备辨识、控制的能力,他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处于中间状态,按照刑法规定,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傅江说,“换句话说,最终影响定罪量刑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的控制、辨识能力,不是之前也不是之后。过去患有抑郁症有可能会对他的精神状态有影响,但不能必然说明现在就有精神病;即使现在患有精神疾病,也不能必然说明案发时他完全没有辨识、控制能力,一切都要以专业鉴定结果为准。”
      被害人家属要求校方公开道歉 悲剧当引多方反思
      4月20日下午,芦海强向记者表示,他将要求四川师范大学就此事向全社会公开道歉。
      “对于我弟弟芦海清被同校、同寝室的室友滕某杀害一案,学校存在管理缺失、教育不力、防范不当等过错。案件发生后,学校更未及时向社会公布,而是在事件被我们发布到网上后才向社会公布。”他表示。
      4月20日夜间,四川师范大学校方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之所以在案件发生后半个月才公布,是因为首先考虑到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尚在侦查之中,涉案信息应由警方发布。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初步查清了相关事实,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对外发布;二是由于案情重大,在案情尚未查清时,如学校盲目公布有关情况,极易引起全校师生心理恐慌。
      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对这起案件的发生非常痛心,该案消息的持续发酵,对有关师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影响。学校正采取有效措施,把这种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我们今天的大学校园,学校的管理似乎还停留在‘亡羊补牢’的层面。与其在发生悲剧后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影响,还不如正视宿舍人际关系这个问题,做些事前的防范。”四川一所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表示。
      在四川师范大学网站上显示,该校于去年10月9日举办了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培训会。四川师范大学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该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十分重视,学校2003年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有专职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还有兼职心理咨询师。新生入校时,学校为每一位学生用专门的心理量表进行心理状况的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心理辅导站和学生本人,学院心理辅导站针对有预警的对象进行访谈、排查和干预,同时进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个别心理咨询,团队心理辅导和心理素质训练。
      校方表示,犯罪嫌疑人滕某在新生心理普查中,结果未见异常,未进入预警名单。遗憾的是,学校老师没有接到滕某监护人关于其子心理既往病史的报告。在今年开学之初,学校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危机个案排查时,滕某并没有什么异常行为,也未进入危机干预名单。
      校方还表示,在案件发生后,校方第一时间对死者生前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交好的同学及老师、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了心理危机干预,目前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还在持续进行中。
      “校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再健全的心理教育、生命教育,都无法成功塑造所有人,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让每个人做到妥善处理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但是,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校园应当具备比其他场所更加严密的危机防范、应对机制。这个案件折射出当前高校的危机防范和应对系统中存在漏洞,值得反思。”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伟说。
    (来源:新华社http://news.sina.com.cn/s/wh/2016-04-21/doc-ifxrpvqz6201205.shtml  201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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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嫌犯有没有精神病,谁说了算?

    两天前在社交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地铁女孩被猥亵殴打”事件,以“嫌疑人是精神病患”为理由,没头没尾地收场了。攻击女孩的男人先后被送往两个医院却都无法接受精神病诊断;最后在没有出具书面报告的情况下,被专门收留无人监管的精神病患的北郊医院收容,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类似的事件昨天再度发生。半个月前在四川师范大学发生的大学生砍头案件中,嫌疑人滕某将室友卢海清杀害;医院认定,受害人身中50多刀,由缝补痕迹,是由头颈离断伤致死。昨天犯罪嫌疑人滕某的母亲表示,滕某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已经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一个月后出结果。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精神疾病的鉴定、申请和最后的收治,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中国,由于司法鉴定上的不健全,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更多的人为不确定因素,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通过伪装病情逃脱了刑事责任,而一些真正的精神病患却被投入监狱,承担了他们事实上无力承担的制裁。
    1997年,湖北省松滋人杨义勇杀人后,立即找人出重金替自己伪造了精神病鉴定,被无罪开释。之后的四年里,他拿着这份伪造鉴定,自称已经拥有“杀人执照”,肆意作案。直到2001年被人举报后,才被揭穿鉴定造假,判处了死刑。
    在刑事案件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唯一的法定程序,也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处理的法定依据。
    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与“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精神病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生物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判断往往更多地依赖于鉴定人自身的专业能力与素养。而作为鉴定程序关键步骤的“有无民事能力行为”的判断,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依据。这就导致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复进行,而且每一次结论可能都大不相同。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至少需要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但依然无法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1999年,江苏南通市发生一起毁容案,嫌疑人王逸把硫酸泼向亲生母亲、妹妹和外甥,导致三人毁容。这个案件前后做了五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出现四个不同结果,其中两次结果针锋相对:一个认为嫌疑人“患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一个认为她“无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研究人员曾经分析了229例正在服刑中的疑似精神病患者,发现其中的重复鉴定案例中,70%的两次鉴定结论都不一致。北医六院和安康医院的鉴定专家们也在104个重复鉴定案例中,发现鉴定不同的案例有78次,占比75%。
    因此,对于精神病鉴定人的资格审核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关口。但中国现今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规定并不算明确,而且关注点更多放在专业能力上,忽略了在信誉和其它方面的审核。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或具有司法精神病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才有资格作为鉴定人。
    法国刑事诉讼法对具有鉴定权的人或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专家在登陆进专家名册时必须在其住所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宣誓。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法官在任命鉴定人时应当从专门登记簿上注册过的专家中挑选。日本的鉴定也是由法官委托,并且明确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受检察官聘请的专家不能作为审判阶段的鉴定人。
    比在专业上出现纰漏更让人担忧的,是鉴定人在实际操作中受到的各方制约,影响了鉴定结果。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方既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也可以委派自己的下属专业机构来鉴定。但是根据司法部2012年的数据,90%以上的鉴定还是交给了检方下属机构完成。
    在刑事案件里,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权力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他们也几乎都有自己下属的精神病检查机构,在精神病鉴定上往往自判自鉴、自侦自鉴,诊断结果很容易受到各方左右。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宣布取消了司法机关下属的这些精神病检查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下属检查机构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头换面重新出现。新的精神病检查机构的设立、准入登记依然由各系统自行审理,在实质上依然是隶属关系,并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登记范围。
    除了在外部受到各自隶属机关的制约,在鉴定机构内部也存在着上下级的制约关系。当同一个机构中的不同鉴定人存在意见冲突时,大多采取下级服从上级的处理方式来解决,但这和科学精神是完全相违背的,也不利于保证最后诊断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作为法官的助手身份出现,他们存在的价值是帮助法官弥补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不足,处理这一部分的事实认定。因此中国的精神病鉴定人的技术鉴定带有“准司法权”的色彩。
    在世界通行的鉴定法规中,鉴定人只有权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推断或总结,不能作出司法裁定的结论。《联邦证据法规》第704条b款规定:鉴定人只能对被告的精神失调症状与犯案时的心智状态做出描述,至于被告到底是否精神错乱以及如何判定责任,则必须留给陪审团决定。
    中国的鉴定人常常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混淆,越权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鉴定。
    2015年的南京宝马案中,肇事司机王季开着宝马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南京脑科医院在鉴定意见中宣布:“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王季作案时的状态是的确是鉴定人的工作,但对刑事责任能力做出判断是法庭职权,鉴定医院做出这样的判定实际上是越俎代庖,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
    但这却也是中国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普遍做法,医生通常会在鉴定结果中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或是“无责任能力”。由于判定标准本身的主观性和专业性,律师无法提出有力的质证和反驳,法官也倾向于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导致一旦被医院鉴定为精神病人,嫌疑人离免责也就不远了。
    (来源:网易http://view.163.com/special/resound/psychologycrime20160418.html 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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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新女童被推下楼致死案被查明 嫌犯有精神病史

      前日清晨,黄石市阳新县中医院一名5岁女童,从住院部五楼窗户坠落身亡。昨日,记者从阳新县公安局获悉,这名女童是被与其母亲同病房的一名女患者推下楼致死。
      前日事发后,阳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发现2号病房9号床的女患者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将其控制。李某供述,当天早上她嫌雯雯太吵闹,便将其抱到窗户旁边,最后将雯雯推下了楼。
      经调查,李某今年20岁,入院是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她曾经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黄石一家医院进行了治疗。
    阳新警方表示,目前,只能认定李某疑似有精神疾病,至于事发时她有没有精神疾病发作,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对其做进一步的精神鉴定。
    (来源:荆州新闻网http://www.jznews.com.cn/comnews/system/2014/08/09/011501878.shtml  2014-08-09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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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江永嫌犯李德亿突发死亡 家人质疑要真相

    我是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大地坪村四组村民李海平,2013年8月13日晚上22时04分,我的罪犯丈夫李德亿在县人民医院治病期间死亡,我患慢性肾炎,脑梗塞,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高血压,家中还有3个小孩,一个70多岁的老人,生活特别困难,跪求媒体和网友的关注。
    我丈夫李德亿(我属再婚,前夫因尿毒症去世)今年39岁,2013年2月27日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刑5年,他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正在二审。据县公安局介绍:8月9日凌晨4时46分,看守所人员接到监房人员报告,我丈夫病情严重,值班人员组织人员将他背负到医务室,打强心针,5时54分,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将他送到县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出血,下达病危通知书,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当天下午,县公安局把我丈夫变更为监视居住。8月13日晚上22时04分,丈夫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半小时后,几十名全副武装的警察将尸体抢运到江华县殡仪馆。
    我在护理病危丈夫期间几次昏迷,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性高血压,脑梗塞。8月14日下午无钱医治出院回家,我家中还有3个小女孩,一个70多岁的老人。在二审中,我们还借了7万元外债,用于赔偿受害方。现在人财两空,生活非常困难。到8月18日止,桃川镇政府救济2000元,县公安局捐款2000元,钱很快用完了。丈夫死了,雪上加霜,全家陷入困境。看守所发现我丈夫病重,将脑出血的我丈夫背到医务室,打强心针,难道不加重病情吗?我的丈夫进看守所前没有得过高血压,怎么会脑出血呢?一个多小时后才将我丈夫送到县人民医院,难道没有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直到8月18日,县公安局还没有给我们看看守所的电子监控视频。
    跪求媒体和网友给我关注,让我家老少度过难关。万分感谢!
     
     
                      湖南省江永县桃川镇大地坪村四组019号  李海平
                          电话:  15897472497
                                  15074671444
                                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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