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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场官司被精神病11年 武钢职工:我要出门

    湖北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十三年前为争取公平待遇,而招致一连串的迫害,不仅两次被关精神病院,现又被软禁在家,被自称维稳的人员24小时监控,禁止跨出家门一步。

    徐武两次被关精神病院,他曾两次“越狱”逃出精神病院,这也是十一年来,唯一的两次短暂自由。他说,现在最想要做的事就是“出门”。

    徐武向大纪元爆料,共产党在他家外面装有14个摄像镜头,每天24小时派人轮班监控,禁止他出家门。朋友来看他就会被抢走手机和身分证等物品。他想求助律师都没办法。

    争取法治 却“被精神病”

    现年49岁的徐武,从1989年起,进入中国国营企业武钢炼铁厂工作,对武钢同工不同酬有异议,因此被克扣工资三年。徐武把武汉市劳动局、司法局、市政府等告上法庭,遭到武钢厂长毒打。后来徐武多次到北京各部门上访,多次被押回并遭殴打和酷刑。

    2006年12月,徐武在北京被警察带走,后来送到了青山区看守所。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的人跟他说,只要他承认有精神病,就放他回家。后来,他就被强制关入“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

    第一次逃脱 20天后被抓回

    2007年4月,趁着医院放风期间,徐武到顶楼拿了把锯子,把医院后门的门锁锯断后逃出。5月1日,他在北京天安门广场点蜡烛,抗议共产党黑暗统治,被北京公安抓走,随后以涉嫌“爆炸罪”刑拘。这次徐武逃脱了20天,又再次被关进武钢精神病院。

    刚被关进医院时,徐武曾要求父母给他做精神鉴定,证明自己没病,但是父母没同意,后来他才知道,中共当局骗徐家父母只要说他是精神病,关三到五个月就可以放出来,还保留他的职务和工资,如果不承认是精神病,单位就要开除他。

    这几年徐父一直在找机会救儿子出来,他去找了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但是分局方面表示,只要医院说他病好了就可以放人出来。他又去找医院,医院却说,人是分局送过来的,他们只管治病,只有公安局说可以放人才放人。就这样几年过去,还是没办法救徐武出来。
    学电影情节 第二次成功脱逃

    徐武说,在医院里每天都给药吃,吃了药整天都昏昏欲睡,头晕眼花、腿发软。他还曾被吊起来进行电击,从进去那天就想着要逃跑,每天都在观察机会。后来,他看了一部电影,里面就是用床单逃跑的,他受到了启发。从那天起,他天天锻炼身体、多吃饭,为逃跑做准备。

    2011年4月18日,当大家都睡着了时,他开始学着电影的剧情,把床单拧成麻花状,在窗户的栅栏上使劲拧,也不知道到底拧了多长时间,在最后想要放弃时,发现窗户弯了,让他顺利逃出医院。

    离开医院,他用身上唯一的几块钱坐公交去汉口找朋友,后来在朋友的帮助下到了广州。他计划到广州精神病院做鉴定,还联系了记者要曝光他被精神病的黑幕,结果又被武汉警方跨省抓捕,再次被关进医院里。

    当时有律师表示,徐武是精神病院的病人,并不是个犯罪嫌疑人,也不是一个在逃罪犯。有权将徐武这个精神病人带回武汉的只有医院和徐武的家属,不是公安机关。

    逃出受监视的居所 到北京参加活动

    在社会各方的关注和呼吁下,当地政府迫于压力,于2011年5月给他作了鉴定,6月10日徐武回家后被监视居住。

    徐武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于是在2012年1月初,受搜狐网站邀请到北京参加年会,他摆脱了国保的跟随监视,趁参加年会机会准备在北京上访讨说法。无奈又于2月10日被七八个大汉带回武汉。如今每天四个班,一个班有八人,轮流看守着徐武,他没机会步出家门一步。
    体制内的势力舞弄“公权魔杖”

    湖南博主罗修云在其博客中写道,几乎每一个“被”精神病患者的后面,都有着一股或大或小的以公权力作支撑的势力;“但我们的法律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似乎无法管住“被”精神病患者后面的势力,因为这种势力源于体制内,是党政官员和执法者,而“被”精神病患者几乎无法阻挡让自己“被”精神病。

    (来源:大纪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7/9/2/n9592925.htm 2017-09-03)

  • 官司立案四年未判 湖南访民覃事文广东上访遭关押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6/22消息:湖南访民覃事文因借款纠纷诉至被告地广州荔湾区法院,因法院立案后4年未做审理判决,今天上午到广东省政府信访办诉冤被带到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洪桥派出所关押。
    覃事文称,今天上午广东访民冉崇碧和黄美娟,陪同他到广东省政府信访办反映广州荔湾区法院对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立案四年不判,还非法冻结他缴纳的十万元的保全金,广州越秀分局闻讯派出十几名国保和十多警察在省政府信访室强行将他绑架到广州越秀区洪桥派出所,目前仍在派出所关押。


     
    左覃事文

  • 李世刚:安徽蚌埠一个农民的官司

    我叫李世刚,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农民。我2014年8月9号开始请律师,在龙子湖区法院起诉李楼乡政府。我为什么要起诉李楼乡政府呢?发生的事情说出来估计你们都不敢信。2011年政府拆了我的家,和我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13年李楼乡政府领导为了向区政府领导彰显他们的执政能力,罔顾拆迁协议,肆意克扣我的拆迁过渡费,悍然剥夺我的安置房面积。我通过各种方法上访10多次无果,最终无奈拿起法律武器。

    并不是老百姓法律观念淡薄,因为我和广大网友一样明白:要让法官去开罪权贵为老百姓主持正义,这还不是现实的事情,虽然这也是法官的本职工作。那么一个农民拿着拆迁合同去状告政府违约,法官会怎么来摆布正义与权贵的关系呢?下面我来叙述一下我在龙子湖区法院打官司的遭遇。

    多次上访无果后,我就拿着拆迁合同到龙子湖区法院立案大厅,要求立案被拒绝,法院的同志要我请个律师来打官司。2014年8月9号那天我请律师把我的上诉材料交到龙子湖区法院。9月9号那天法院通知我去交起诉费,并告诉我10月9号开庭。这一阶段法院是根据我的拆迁合同内容适用的是简易程序。

    我想这下有希望了,就眼巴巴地等着开庭了,律师也说我合同清清楚楚,这个官司好打。可是等到10月9日并没有如期开庭,10月10日龙子湖区法院给我发了个“转换程序通知书”,通知书上说: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开庭日期改为11月28日。我有点失望,也隐隐约约觉得情况不对头: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政府就是不履行合同,怎么案情变复杂了呢?

    终于等到11月28日,法院如期开庭,李楼乡政府没有官员出庭,他们委托了一个姓吴的律师答辩。开庭效果还是很好的。对方律师说我的拆迁协议只是意向协议,需要重新签订最终协议。我方律师问他,协议上的章清清楚楚,而且说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从哪能说是所谓的意向协议呢?对方说是根据李楼乡政府的几个通知,答得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另外我们也提供了协议签订所根据的相关文件内容。

    开庭后我就开始急切地等待判决结果,可是一个多月过去毫无消息。事实如此清楚简单的案件,为什么结果出来就这么难呢?我咨询律师,律师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在三个月内,普通案件要在半年内。这就是说我起诉的案件按规定要在3月9号前结案。

    进入二月份,我又去龙子湖区法院六楼行政庭问了两次。一次见到法官,法官说要慢慢审,你再等等。一次见到审判长,审判长说二月底就到规定结案日期了,你耐心等。

    我终于等到了月底,律师通知我法院有答复了,但不是判决是裁定,结果可能不太好,要我做好心里准备。我想难道法官真敢乱来吗?大不了我一级一级上诉。我跑到法院领了民事裁定书,只见裁定书上写道,“因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

  • 长沙市望城区张瑛诉官司拖了14年损失400多万元

    这个房产冤假错案,都是长沙市政法委过问了的,但是,两级法院顽固不化、知错不改,难道这只是审判法官的责任吗?他们狼狈为奸、欺善扬恶、贪赃枉法,公然抢劫人民财产,已经成为了人民的敌人,也是党和政府的罪人。我强烈要求匡扶正义。
    冤假错案2:
    望城区法院蔡智猛、易世凯,长沙市中院文春桃、屈武贵、易伟玲等等,他们与有关方面狼狈为奸,居然在我房产保全期间将我的套房和门面判决给没有权利、有没有申诉权利的其他人,使我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他们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意把水搅浑、浑水摸鱼、假戏真唱、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误用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等方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十四年了,他们徇私枉法,却一直逍遥法外。由于不良法官的徇私枉法,我一个简单明了的房产案件,竟然拖拖拉拉审判了14年,今年易伟玲法官的裁定书仍然是维持原来的错误判决,结果却是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我依法维护正当权利,他们却多次对我和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儿子进行恐吓,对我的住处安装了探头监视;他们还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日常生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害得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2000年,李佑松(原望城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现在坐牢)利用职务报批了“望城县文化馆与望城县城市建工程公司联合建房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望城县城建工程公司拥有联合建房中的6套住房和两个门面。
    2001年5月7日,本人与望城县城建工程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郑红签订协议,约定购买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及临街东侧第二个门面一个,并付了部分购房款,立即进行装修和经营。
     2001年10月6日我已经经营了5个多月的门面被人盗窃,我就报了案,当时110和当地派出所都已到场,公安说是归法院管。我按照公安的要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望城区法院蔡智猛、易世凯,长沙市中院文春桃、屈武贵,易伟玲等等,他们与有关方面狼狈为奸,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意把水搅浑、浑水摸鱼、假戏真唱、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误用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等方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十多年徇私枉法,却一直逍遥法外。当然,也有一些好法官。二审时,中院办案法官王小红对我说,房子和门面应该判给我,但王说她做不了主,她的审判长文春桃要按一审法院结果判,文是领导,她只能服从,还有望城法院为此错案做了一定的赔偿。
    由于不良法官的徇私枉法,我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竟然拖拖拉拉审判了14年,今年易伟玲法官的裁定书仍然是维持原来的错误判决,结果却是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并害得我夫离子散。
     
    事实和理由:
    1、把水搅浑、浑水摸鱼
    我购买的是东向四层西边,三室两厅面积为157.5平方米的住房,(见协议书)。我与法定代表人在看房时,就已约定购买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及临街东侧第二个门面一个。但签订协议时,他打印疏忽、双方审时的疏忽,协议载明的住房为东向一套。一审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第一次开庭时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就已经确定了是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见一审卷宗第37页)。2002年3月13日易世凯来了解情况,我们一起查看了住房、门面的具体位置,易世凯说是东边的西套,而不是东边的东套。
    但是,2002年5月9日望城县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向一审法院写下一份未经法庭质证、出尔反尔的证明,证明是这样写的“购房协议为东向四层东边一套,当时双方可以认定”。事实上这是一审法院蔡智猛、易世凯,二审法院文春桃等人上下左右勾结拉开的序幕。
    2、假戏真唱、徇私枉法
    对于本案所讼争的住房,原一、二审判决均是认定为郑红的私房,并且认定该房在一审法院的另一案件调解时,已将该房转让给了彭咸昭,由此认定为望城县城建公司已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将房屋交给再审申请人。事实上这一认定与判决也是极其错误的。
    首先,该房到底是不是郑红的私房,原一、二审中程序中的当事人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郑红本人在原一审开庭时也明确承认该房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那么再审申请人在此试问:原一、二审判决又凭何而认定该房系郑红的私房呢?
    3、审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
    郑红为总经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审判时,被告方一直没有出庭进行权利辩护,应该视为认同原告的权利。而法院却做出严重侵犯原告的判决,是法院一手导演这场抢劫案.
    在审理中将本案是第三人李凯另案再处把水搅浑、浑水摸鱼。
    在财产保全期间,将我的财产指使第三人汪胜知非法侵占。
    在财产保全期间,为了浑淆事实指使指使彭咸昭另案再处.
        4、法官与权贵勾结
        刘运华是李佑松(原望城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现在坐牢)的姨妹。法官与她狼狈为奸,密谋和采信了她的假协议。
    刘运华所“签订”的2000年3月22日与望城县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2000年5月10日与望城县文化馆签订的协议,以及刘运华本人于2002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上签名均不一致。
    案件中关于刘运华的材料都未经法庭持证.
    5、法官与民警勾结
    2001年10月6日我正在经营的门面中午吃饭之时被人撬开,里面的东西被人洗劫一空,当时已报案,110和当地派出所都已到场,而汪胜知就是派出所的民警,因此,汪胜知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汪胜知在法庭上多次表明,汪在购房时,看过本人的购买合同,汪明知我已购买了西边住房仍利用职权之便,假借协议之名抢购我已购买的住房,根本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6、身份确认错误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故意将易公立、汪胜知、李凯纳为本案的第三人,却有意不追加彭咸昭、刘运华为第三人?
    郑红、易公立都是望城县城建公司的大股东,郑红为总经理、易公立为副总经理,两人在卖买房屋中都是代表望城县城建公司,两人都存在一房多买、诈骗的故意和事实。特别严重的是李凯的协议书是郑红、易公立共同签署的。          
    2001年10月6日本人的门面被盗一空,110民警在场时,易公立正在协助李凯对门面进行装修,如果2000年3月份之前望城县城建公司已将两个门面买出,而望城县城建公司就没有门面可卖,则易公立在行为上就已构成诈骗的事实。
    易公立应该是被告而不是所谓善意的第三人。而最后的结果是,在第二年赔偿李凯对门面的违约责任80000元以后,法官竟然把我的门面判送给易公立。
        易公立将这一缝门面无偿让给刘运华,这是易公立与刘运华之间的争议,与本案没有关系。如果易公立想要回门面,易公立应该去起诉刘运华一案,也是另案再处,不应该纳入本案中来。
    法院将应该纳入的第三人刘运华、彭咸昭却有意不纳入,不应该纳入的第三人的易公立却纳入为第三人?第三人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诉求,却得到了法院判送的房产。
    7、法院公然造假
    一审中易世凯于2002年3月13日只找过我谈过一次话,其他两次是易世凯伪造。而且易世凯于2002年3月13日的谈话笔录,只有易世凯一人前往,关于书记员周拓是易世凯自己事后添上去的,我没有见过周拓,也不认识周拓。
    两份协议关于刘运华购买东侧第一缝的约定,两者表述不一致,字迹不一致,签订的主体不一致,而且刘运华三个字和购买门面两者表述的字述也不是同一人的字迹,“刘运华”的购房协议也未经法庭质证。刘运华在两份购房协议中根本就没有购买门面这一事实,而关于刘运华购买门面这一部分是乙方“刘运华”自己添加,无购买的事实依据。刘运华“签订”的2000年3月22日与望城县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刘运华本人于2002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上签名纯属一审法官他人的伪造。
    望城县城建公司只有两个门面,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后,望城县城建公司副总经理易公立于2001年5月13日将两个门面中的一个卖给李凯,这也证明了刘运华在2001年5月13日之前根本就没有买过面门的事实。
        8、双重标准
       对于该房归属,再审申请人于2001年10月9日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收取了全额财产保全费用)。而一审法院明知该房尚在诉讼之中,却有意放纵,望城县城建公司在本院所审理的另一案中将本案所讼争的房屋通过调解处理给了第三人彭咸昭,这种不顾及其他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恣意亵渎!同时,依原一、二审的逻辑,该房再审我签订协议在前、彭咸昭通过调解获得在后,按理应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前的协议,并认定在后的彭咸昭的取得行为是无效的。
    事实上,原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了我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意指向是东向四层西边住房一套。那么,对于四层西边住房的购买,我所签订的协议是在汪胜知之前的。因而依签订的先后时间而确定房屋的归属原则,本案中的东向四层西边住房也应属再审申请人所有。而原一、二审判决对于门面部份采用的是签约的先后顺序原则,在对于住房部份却采取使用的先后顺序原则,这是双重标准,由此导致前后产生的判决是自相矛盾。
         9、不分是非
    易公立所提供的协议中的涂改时间的问题,易公立本人在本案一审开庭时已明确表述为:“我也记不清是何时”(见一审卷宗117页)。而作为望城县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签订协议的经办人的郑红在一审中也明确表述“是与原告(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后改的”(见一审卷宗114页)。因此,根据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应认定易公立所签协议中第一缝门面改为本案论争的第二缝门面的时间是在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之后,而非原一、二审所认定的在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前。
        10、上下法官勾结的事实
        基层法院蔡智猛、易世凯一审错判,中级法院文春桃在一审审理中就已经预谋好了,这件事是众所周知的。一审错判,二审由文春桃来维持,
      11、故意拖拉
      一审拖延办案2年半之久。
      二审拖延办案9个月之久。
      再审就由文春桃勾结屈武贵拖延办案6年之久。
      一审重审拖延办案2年之久。
      二审再审1年半之久。
      12、赔偿极不公平合理
         李凯一个3万元的门面,只有1年,违约赔偿是8万元,而我一套住房和一个门面,200多平方,13年的违约赔偿只是30万元,按现在的估价应该是300多万元,还不包括经营损失、诉讼费用和2001年已投入6万元财产损失、等等。
        13、违法乱纪,逍遥法外
    我写书面材料将以上案情和事实反映给当时中院主管的潘副院长,潘副院长批示交纪检督察室欧德金负责—–同时也向中院政治部李主任反映了此事。但是不了了之。
    2011年9月长沙市政法委,望城区政法委过间下,最后也不了了之—-
    2013年12月本人再次书面写材料将以上案情和事实反映给当时长沙中院纪检书记梁英飞,梁英飞并书面承诺两个月书面答复本人,但也是不了了之。
     14、错案的主要责任是长沙中院
    根据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望城法院为此错案已经做出了少量的赔偿,而长沙中院一再维持错判,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15、对我和我的家庭进行残酷迫害
    我依法维护正当权利,他们却多次对我、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儿子进行恐吓,在我的住宅安装探头监视;还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日常生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害得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14年的维权,看清了他们丑陋真实的面目,法律撑握在他们手上,他们可以选择性执法,他们可以任意抢夺老百姓的财产,他们还要强逼老百姓给他们唱赞歌、写承诺—-这是一群婊子,一群妖孽。
    这不是人民法院,是魔鬼宫殿,是人民的敌人,是党和政府真正罪人,在这个社会已没有公正可言—-
     
    张瑛
    18684856597

  • 北京皇族后裔刘凤池家拆迁官司胜诉 难阻深夜暴力打砸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5-20消息:本工作室最近多年关注了北京崇文区磁器口刘凤池家遭强拆的情况,今天刘凤池的儿子刘云歌又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昨天深夜2点钟,他家突然来了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这些人来后即猛敲房门、玻璃,同时,刘家的电线、电话线也被掐断。居住在家中的刘云歌、母亲李秀云、患精神病的弟弟当时不敢出门,他们选择了报警,警察来后这些人就离开。可当警察离开后,这些人员再次来到刘家敲打房门,刘云歌再次报警,可直到今天警察也未来。
     
    2003年刘家将房管局和开发商告上法院,官司胜诉,撤销了拆迁裁决,但接下来的是持续数年的骚扰、恐吓和监视。这种状况至今未断,刘云歌说开发商仅摄像头就对着他家安了三个。
     
    刘凤池家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磁器口东一巷13号,刘凤池原是北京崇文区文化馆离休干部,曾参加抗美援朝,在细菌战中染病,被鉴定为一等二级病号,后带病复员。他的母亲是清帝爱新觉罗氏的后代,早在上世纪初,刘凤池的父亲刘琦就买下了崇文区磁器口的房产,刘凤池家至今保留地契和蓝图。从2002年起,这里就开始面临拆迁,而拆迁公司是香港新世界螉。在一再的逼迁下,刘凤池黯然辞世(http://msguancha.com/a/lanmu2/2013/0615/1715.html)。由于刘家认为刘凤池是因逼迁而死,至今他的试题还在殡仪馆内。
     
    刘凤池家的情况请见:
     
    家族历史,爷爷刘琦,字东昇,德明堂刘家,祖上在花市经营金楼,全家百余口,失火后破落,爷爷机缘巧合娶了奶奶,满清旗人,清朝没落,奶奶9岁就同其父出入皇宫,把宫内物品拉回家中,象牙床等,清朝败落隐姓埋名改为姓于,与爷爷从新起家,回到前门,经营亿兆百货等多家生意,珠宝皮货为主,爷爷买下了花市,磁器口,天坛三处房产共138间半,其花市井胡同,我父亲一直认为那里曾为曹雪芹花市的故居,那里的房产,亭台楼阁,假山花圃,那口井就在我家院子,爷爷金盆洗手退居幕后,全家住到了现在这里,磁器口东一巷11—15号,日本时期西面花园被日本宪兵队强占,从此动荡不定,直到文革父亲入狱,全部被占
     
       我的父亲刘凤池,少年时参加学生运动被捕。怀疑为共产党,列入黑名单,多方关系得以脱险,但我父亲并不是共产党员,只是参加学生运动,只是喜欢唱歌,长大后加入华大三部参军,也坚决不加入共产党,父亲说我可以革命,但不参与政治,随后进入国立戏剧学院(现中央戏剧学院)学习,我父为其第一届学生,参加抗美援朝,奔赴朝鲜。肺部病毒感染高烧积水,14次手术才得以保命,胸部大面积钙化塌陷。54年带病复原后身穿军装又加入了公私合营的行列。将其父刘琦名下的前门亿兆百货公私合营,当时是北京百货业的第一家。报纸反复宣传表扬,为民族资本家,后父母瘫痪在床,我父亲一人照顾父母11年。没有让爷爷奶奶生一块褥疮,没有娶妻,奶奶死前交代我父亲记住,自己是黄带子,66年8月24日,崇文区文化馆书记馆长带人抄家,刘凤池被打到肾脏破碎尿血不止。扫地出门,被蹲着锁在看守所的凳子上四年,每星期带出毒打游街,七次绝食抗议,境遇非但没有改变,招至更为严厉的批斗。后备送到五七干校劳教。七九年严重营养不良,全身浮肿,从第一监狱保外就医得以生还出狱。入狱14年。从未有一条口供,一个签字,至今抄家无清单。母亲是正黄旗人,家中珠宝,皮货,官服,古董等无数国宝被洗劫一空。83年和我母亲李秀云结婚,生有我们三子。家境贫苦,出狱后只得到一间房产占住,从此我的父亲把所有心血都放在了抚养我们上,直至拆迁我父才拿出房契蓝图,要求政府予以归还,而新世界开发商已将我家花市房产拆除一空,就连我家磁器口房产,也无数次遭到强拆和偷袭,父亲多次躺在铲车下抗议,
     
    2003年将房管局和开发商告上法院,胜诉,撤销了其拆迁裁决,原本一块市委都没有规划的土地,一个开发商就开始拆迁了,多少百姓被骗而走,本以为可以平静的生活了,2007年4月突来百余名流氓匪徒将我父母按倒院中,数间房屋被非法拆除,几小时内多次报警,警察从未出现,最后上访到市委,分局,才定性为没责任方的刑事案件,但地方至今坚决不予立案,我父亲也于8月25日去世。79岁,因肚子痛在普仁医院住院期间,突发血液感染高烧不退,转院同仁后1个星期去世,尸体至今未火花,我父亲一生没有后退过一步。他比别人更爱这个国家。更爱这个世界,更爱我们,他也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他要坚持守护的,自从02年崇文6号地拆迁开始,变成了他经历的最后一次劫难。但这并不是他所坚持的财富,不是这几间房子。这代表不了我父的骄傲。
     
      刘凤池原定8月31日火化,但一大早无数警察封路。光警车就几十辆。亲朋好友一律不准来悼念。因为有人说要拿出父亲的遗体游行。我母亲哭着说,你们凭什么死都不让他安静。就因有人举报说要拿着我父的尸体游行,刘凤池他一生光明正大。不应是这个结果的。你们向国贼一样侮辱他。但警察的回答是这是命令你们今天别想走出一个花圈。当晚就有警察威胁我母亲,条幅标语必须撤除,否则你们家还得死人呢,随后带领警察上房揭下了横幅,门口的警车也一直驻扎到了来年4月,奥运会之际,夜晚路口被堵死,门被反锁,侧路,警察盖起了一个岗亭
     
       时至今日,我父亲已经去世快5年了,在流氓匪徒的无数次威胁下,其为郑裕彤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雇佣的流氓打手,偷盗,破坏,骚扰,录像照片具在,无数次报警,至今没有立案,2012年3月15日,下午,一张明明违法的拆除通知偷偷的贴在了我家的门上,郑裕彤,香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以越权越法太深,可保护他们的又何止是权法,记述到此,我们无话可说,我的父亲刘凤池,母亲李秀云,我刘云歌,弟弟刘云畅,妹妹刘云嘉,我们一家仍然生活在此,我们是人,我们知道什么是我们拥有有的,2012年4月10日,一道铁门今早5点忽然力在我家胡同路口,出门阻止,被多名流氓阻拦,报警后,警察责令停止施工,却带走了我母亲,离开同时施工开始,,,,,,这些就是在这里发生的一切,今天我们站在这里,为记录现实做出一线努力,明天就会消失在铁门之后,明明胜诉,明明违法,明明报警,却换不来对一个黑心开发商的制裁和制止,这道铁门就是为了重演07年的惨剧而修起的,我的博客http://blog.tianya.cn/blogger/blog_main.asp?BlogID=4156772,新浪微博,刘云歌,
     
    李秀云(刘凤池遗孀):13911285861、刘云歌(刘凤池儿子):13264285830


     

  • 打赢了官司的吴春霞:我正在告公安,他却升了

    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社区村民,今年六月她告精神病院的官司竟然赢了,并且获得了精神病院十多万元的赔偿款。经过国内媒体报道后,该事件一时成为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官司赢了后,案件后续的情况怎么样?吴春霞是怎样看待胜诉的?她现在又在干吗?带着这些问题,2012年10月21日下午,刘飞跃电话采访了吴春霞。以下是访谈全文。

    刘飞跃:你好,吴春霞。又和你通话了,你现在还好吗?

    吴春霞:还好,我现在正在郑州。

    刘飞跃:怎么你又到了郑州?干什么呢?

    吴春霞:我正准备向法院递交诉状,要告公安。

    刘飞跃:你还在打官司呀!告哪个公安?

    吴春霞:告的是周口市公安局和周口市公安局的张晓东。我一定要告他们,一定要向他们讨个说法。

    刘飞跃:为什么一定要告他们呢?

    吴春霞:2008年就是他们决定对我进行拘留、劳教,并关我到精神病院的。当时是张晓东一路指挥将我送进精神病院的。我被关精神病院后,他们还不让我家人来看我,不让精神病院放我,太恨人了。现在我把精神病院和小桥办事处告赢了,张晓东没受到处理,现在却升官了。

    刘飞跃:张晓东升官了?

    吴春霞:是的,送我进精神病院时,张晓东是川汇区公安分局蔬菜派出所指导员。这几年来我一直在告他,他却升官了。他现在升成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治安大队长。你说气人不气人?

    刘飞跃:现在这个官司法院受理了吗?请你说说这个官司的前后情况。

    吴春霞:我是2012年9月21日向周口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正式提出状告周口市公安局和张晓东的,到现在十多天了周口市中级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下达书面裁定,立案庭只是口头通知不受理。我打了这么多官司有经验,立不立案的期限是七天。既然他们不受理,我现在就到郑州来了,准备向湖南省高级法院递递交诉状。今天时间晚了,我明天去高院递诉状。

    刘飞跃:我们今天采访主要是关注你司法维权的情况。首先想请你谈下你的官司是什么时候开始的?都告的是谁?

    吴春霞:2008年12月我从河南省精神病院出来,我就开始四处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非法利用精神病院关押我,这是民事案件。随后不久,我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周口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和劳教我。我一边起诉一边上访,2009年5月,我将材料递交给了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一个月后,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我的劳教决定。

    刘飞跃:等于你一下打了二起官司,官司一开始顺利吗?

    吴春霞:2008年奥运会前夕的7月16日,我的离婚官司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开庭。突然一辆汽车开进法庭内,车上跳下来多名便衣将我推上车带到了蔬菜派出所,我这才知道上公安局干的。当时连法庭庭长报110都不管用,你说他们猖狂不猖狂。到派出所后我先是被拘留十天,7月26日转成了劳教,拘留和劳教我的借口是我扰乱社会秩序。劳教未执行就将我送到了精神病院。

    这二起官司开始进行得都不顺利,我先是在川汇区法院起诉,他们不受理。我就上诉到周口市中院,中院撤销了川汇区法院不受理我案的裁定。案子又回到川汇区法院,川汇区驳回了我的起诉。我又上诉到中院,中院又把案子打回到川汇区法院。汇区法院仍然不受理。就这样案子在川汇区法院和周口市中院之间来来回回了六次,中院先后下达了六个裁定。

    后来我看不行,就申请川汇区法院回避,最终周口市中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将案子指定到周口市沈丘县法院审理。

    刘飞跃:好,先请你介绍下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诉讼的情况。

    吴春霞:案子到沈丘县法院后就顺利多了,2011年3月沈丘县法院撤销了周口市公安局对我的拘留决定,我因此获得了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刘飞跃:现在我们来谈谈你告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的民事诉讼,请你介绍下进展情况。

    吴春霞:好的,案子开始后,为了不将案子变成行政诉讼,我的律师放弃了起诉公安局,只起诉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桥办事处。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等11万多元。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我14.5336万元。现在,这个钱已拿到了。

    刘飞跃:你的几起案子都有了不错的结果,这在中国确实很难得。现在你有什么感受?觉得中国的法律管用吗?

    吴春霞:感觉打官司就是难,特别是立案难。这几起案子花去了我几年的时间,这正是我一生中的好时光。我活得真是很累,但我没有想放弃,我还要打下去。

     

    2012-10-22

     

    附吴春霞的控告状:

     

    吴春霞强烈要求查处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干警张晓东

     

    草率人命严重违法造假案的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张晓东系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指导员,是本案的承办人、负责人。

     

    张晓东与吴春霞原丈夫有亲属关系,由于吴春霞揭露原丈夫采花贼丑闻及家暴离婚案,张晓东的大伯作伪证受到法律制裁,吴春霞多次与张晓东相遇均遭到张晓东的打骂,张晓东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张晓东便借2008年奥运会维稳之机,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公安执法权,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编造吴春霞“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的虚假材料。张晓东指派他人到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无任何法定手续,又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直接将正在开庭的吴春霞非法强行抓走,并于当日中午将吴春霞送进拘留所,执行10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张晓东又以同一事实,将吴春霞上报批准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期满后,吴春霞并未获得人身自由,张晓东派人将吴春霞从拘留所二次押回原蔬菜派出所,仍然未向吴春霞出示任何法定手续,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天。于当晚,张晓东亲自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医院,张晓东并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签订了“禁止外出、禁止打电话、禁止探视、严防自杀……”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书,将吴春霞接受长达132天的非人性强行治疗。由于吴春霞的强烈抗议,最终张晓东给吴春霞办理出院手续。张晓东对吴春霞威胁说:“回去你要是告拘留你,现在你还在劳教期限内,还把你送到精神病医院。”

    张晓东严重违法办假案的事实是主观故意过错的铁证

     

    一、张晓东捏造事非,编造虚假材料的事实如下:

    1、吴春霞拘留期间,从未走出拘留所半步,张晓东却编造对吴春霞的询问笔录是在周口市川汇区政法委督查室进行的询问;

    2、张晓东大肆编造吴春霞“拒绝签字”未送达的法律文书;

    3、张晓东拘留吴春霞的理由为“严重干扰北京市的社会秩序”。但收集编造的证明、证人证言却都与“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无法律关系的材料;

    4、故意收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言、证人及单位,编造事过境迁且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5、张晓东指派他人将吴春霞从开庭现场非法强行抓走,及行政拘留10天和一年劳教的决定,该事实都证明了吴春霞没有精神病。对此事实,张晓东是完全心知肚明的。而且张晓东又在没有给吴春霞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又做假证编造吴春霞没有监护人,亲自将吴春霞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又亲自接回,其手段是张晓东   蓄谋已久 、造假伎俩的彻底大暴露!

    二、张晓东办案程序完全违法是主观故意过错的铁证

    1、张晓东明知与吴春霞有矛盾且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自行回避,张晓东不但不自行回避,反而顶法承担本案的承办人、负责人;

    2、处罚前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3、本案所有法律文书都没有送达;

    4、将吴春霞从法院开庭现场非法强行抓走到本案结束,张晓东始终未出示任何法定手续及执法证件;

    5、同一事实理由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和“一年劳教决定”的重复处罚;

    6、张晓东处罚吴春霞的案由为“严重干扰北京市的社会秩序”,但直到本案结束,张晓东始终未提供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的任何事实证据,也没有提供北京市公安局机关的移交材料,在此情况下,张晓东对吴春霞违法作出的处罚明显超越职权管辖、程序严重违法。

    三、张晓东使用法律错误,明显系主观故意过错

    张晓东身为派出所的指导员,理应严格依法办案,但张晓东作出处罚决定时,只表述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但该法第二十三条有两款规定,而且第一款又有(五)项法定条件,对此,张晓东应依照规定明确表述其使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的何款、何项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张晓东却没有明确表述。因此,很难证明张晓东作出处罚决定使用法律的准确性,应属张晓东使用法律错误。张晓东之所以玩弄法术,其目的是为掩盖造假案的举证责任及其行政行为举证不为导致败诉的后果。

    综上所述,张晓东藐视法律规定、玩弄法术、滥用职权、官报私仇造假案,将吴春霞非法拘留10日、非法劳教及132天非人性的精神病的强行治疗,其主观故意过错、严重违法办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并由法院判决书和撤销劳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所证实,而且又没有给吴春霞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亲自将吴春霞送进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又亲自接回。故应依法追究张晓东主观故意、严重违法办假案的法律责任!

    但令人不解的是:周口市公安局面对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却认定张晓东造假办案不属于“主观过错”为由,不追究张晓东造假办案的法律责任,反而提拔重用。

    对此吴春霞强烈质疑:请问周口市公安局本案造假办案、主观过错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张晓东!难到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属于河南省周口市政法委……、还是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再请问周口市公安局张晓东主办本案其程序从头到尾完全违法,你们认定张晓东不属于“主观过错”,应是哪一级部门及何人授意张晓东程序完全违法办假案呢?如果无人授意张晓东违法办假案的话,其认定张晓东不属于主观故意过错违法办假案又该作何解释?其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为彰显法律尊严,不严肃查处张晓东等人造假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不还吴春霞政治上的清白,吴春霞决不息诉罢访!!!

     

    此        致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评论

     

    受害当事人:吴春霞

     

    20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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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亚芳七场官司的基本情况与结果

    因为核污染案和被精神病,钟亚芳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和摧残,但她并没有放弃对法律的信心,她坚定的走在司法维权的路上。近年来,钟亚芳连续提出起了七场诉讼,分别起诉了浙江省第一医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桐庐县公安局。七场官司目前的结果是:一场官司获立案并审理,钟亚芳败诉;一场官司获立案还未审理;另五场官司法院均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以下是七场官司的基本情况。

    官司一:就核污染状告浙江大学附属医学院第一医院(简称浙一医院)

     

    2007年12月20日,对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一案,钟亚芳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08年3月27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8月15日、2009年6月8日四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2008年8月15日这次开庭,被告浙一医院未到庭参加。

     

    案子在拖了近二年后,2009年10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亚芳败诉,而此时钟亚芳正在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学习班”内“学习”。11月11日,桐庐县公安人员陪同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朱旭东法官到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7102室向钟亚芳送达了判决书,并告知钟亚芳只有15天的上诉期。对于这场判决,钟亚芳认为存在主审法官朱旭东伪造8份询问笔录等问题。钟亚芳当时不能同外界联系,她就写下了长达27页的上诉状,请求看押人员于11月26日寄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子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钟亚芳在精神病院内经过几个月的等待后,突然获得一个惊人消息,她成了一个“废人”了。2010年4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钟亚芳就不能再打官司了。

     

    钟亚芳对此不服,她向各有关部门邮寄材料进行申诉、控告。2011年12月14日,该事件发生戏剧性改变。这一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经本院再审认为,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处理有误”“ 一、撤销本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二、恢复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钟亚芳由此就又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

     

    2012年6月4日与7月16日,钟亚芳诉浙一医院案二审开庭。开庭时钟亚芳都是在桐庐县公安与其雇佣的社会人员非法押送下前去法院开庭的。依法二审宣判期限应是3个月,但时至今日已有4、5个月的时间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仍未作出判决,钟亚芳打电话问主审法官“判决书什么时候可以出来”,法官说“现判决书还没有写好”。 钟亚芳推测可能要到十八大后。

     

    官司二:控告杭州市公安局以精神病院关押上访人

     

    钟亚芳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被关杭州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医院近六百天,作出这个决定的正是杭州市公安局。该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该通知书告诉钟的家人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

     

    钟亚芳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她认为穷尽所有法规均不见有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关进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的规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8月1日,钟亚芳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诉请“依法确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对原告(钟亚芳)收容治疗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历经长达13个月,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才于2012年9月11日对此案予以了立案。到发稿时案件还未开庭。

     

    官司三:状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非法“鉴定”其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2009年11月17日,钟亚芳被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由该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钟亚芳是“偏执性精神障碍”。

     

    钟亚芳及其家人认为她没精神病,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迫于强权,不顾职业道德和事实,践踏法律将她“鉴定”为精神病人是非法、无效的。2011年11月3日,钟亚芳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邮寄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钟亚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011年11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钟亚芳不服,于2011年11月29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为由,枉法裁定“维持原裁定”。

     

    官司四:一诉桐庐县公安局

     

    2009年10月至12月初,钟亚芳被羁押于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是桐庐县公安局所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鉴定”其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是桐庐县公安局委托的;2009年12月7日将钟亚芳送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也是桐庐县公安局所为。针对这三项事件,2012年1月6日,钟亚芳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递交起诉状九个多月后,桐庐县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2012年9月4日,钟亚芳就该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立案,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同样至今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钟亚芳打电话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晓丽,她称“此案不属法院立案范围”。

     

    官司五:二诉桐庐县公安局

     

    就桐庐县公安局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将其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一案,2012年6月15日钟亚芳变更诉讼请求,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要求维护“人格尊严权” “名誉权”的起诉书,桐庐县人民法院同样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官司六:三诉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4月16日与5月14日,钟亚芳在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1名民警与桐庐县中医院1名保安及2名社会雇佣人员的非法看押下,去上海看病。2次到达上海,均用钟亚芳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在汉庭酒店,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2次均出警到钟亚芳入住的汉庭酒店,2次均有非法看押人员谎称“是钟亚芳的家属,陪同来上海看病”后,出警警察才离去。

     

    为查明2次出警的原因,钟亚芳于5月18日上午打电话到周浦派出所,经民警告知才惊知 “用钟亚芳身份证登记住宿,全国公安网上就会显示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公开信息,而旅店管辖的派出所民警就会出警盘查有无监护人陪同在场”。经查明,将钟亚芳上网列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正是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8月3日,钟亚芳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在全国公安网上发布“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桐庐县法院至今长达2个多月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无奈之下,2012年9月24日,钟亚芳就此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同样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钟亚芳打电话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晓丽,她又称“此案不属法院立案范围”。

     

    官司七:四诉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8月12日,钟亚芳在网上看到一篇来源于桐庐县作风办,名为“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活动”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2-6-5),文章中载明:“把重点人员的稳控化解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时期做到一人一事一策,逐人逐项采取针对性的化解稳控措施;盯死看牢。对钟亚芳、徐云姣、毛卓海、曹关木、濮连珍、濮莲娣等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

     

    钟亚芳认为被列为“缠访户”并公开上网也是桐庐县公安局干的,此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2012年9月11日,钟亚芳就此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状告桐庐县公安局的起诉状。至今长达1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2012年 10月11日,钟亚芳就此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未有结果。

     

    高峡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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