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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局拆阅举报信 申冤材料不让寄

    【民生观察2020年8月19日消息】寄送给最高检、最高法、中纪委领导的举报申诉材料,竟被邮局等有关部门私自拆封后扣押,喊冤材料缘何被定性为“非法出版物”?

    近日,福建林小华就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其举报申诉材料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林小华不理解,自己将反映哥哥冤情的材料装订成册,向有关机关及领导反映,进行申诉,怎么就成了“非法出版”?

    林小华系备受社会关注的原福安市长林小楠被控受贿上诉案当事人林小楠的弟弟。其因在接受原宁德市纪委、市检反贪局询问的过程中对林小楠案办案人员的逼证过程进行了数十个小时的录音,并将之整理成十九万字的录音文稿,对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过程予以曝光,而广为人知。

    林小华反映,其于2020年6月9日上午,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平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纪委相关部门领导邮寄了52套林小楠案举报申诉材料。该材料主要内容为林小楠所写的个人成长及从政经历,以及蒙冤情况反映材料,也包括一些媒体对林小楠案的报道及评论。为方便领导及关心该案的人们查阅材料,了解林小楠案案情,林小华将这些材料装订成册,并命名为《半生回眸》。

    然而,在林小华将前述52套举报申诉材料交邮后,当日下午却被告知:邮政领导不让邮寄本批邮件。快递服务人员将该批邮件退回后,林小华发现其中一个包裹已被拆封。经询问,快递服务人员承认邮政领导私自将该包裹拆开。林小华随即要求邮政快递方继续履约,对该批邮件重新进行邮递服务。经沟通,快递服务人员同意了这一要求。

    不料,2020年6月13日,快递服务人员又告知林小华,收寄完毕的该批邮件已被全部拆开,其中名为《半生回眸》的申诉材料及举报材料光盘被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扣押。

    半个月后,也即7月1日,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厦)文旅执扣字[2020]第3002号《扣押决定书》,将《半生回眸》举报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

    随后于7月7日,文旅执法支队前往林小华的工作场所,向其出示了厦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出具的、将《半生回眸》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意见。

    2020年7月29日,文旅执法支队向林小华出具《延长扣押决定书》,决定将52套举报申诉材料及附属光盘延长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

    在了解上述情况,并详细查阅检索了新闻出版相关法规后,行政复议代理律师告诉林小华:其交邮的《半生回眸》及所附光盘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系供领导及关心林小楠案的人们了解林小楠案冤情的举报申诉材料,不属于“非法出版物”。而且,根据出版法规,“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新闻行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未经指定的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通过所谓出版物鉴定专业站将该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系无权认定、违法认定。根据出版法规,如未在扣押7日内委托有权机关鉴定,则应将相关材料返还给所有人,因此该支队所作出的将相关材料扣押至2020年8月29日的决定也属超期扣押。

    就举报申诉材料被厦门市文旅执法支队扣押一事,林小华已于日前向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代理行政复议的王昊宸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林小华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投递的举报申诉材料,无论设计、装订成什么样,本质上都是申诉材料。有关部门将林小华为哥哥申冤的举报申诉材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予以扣押,于法无据,而且明显违反了宪法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权利的规定。

    王昊宸律师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昊宸律师称:很显然,本案中邮政领导及文旅执法支队均无开拆林小华所寄邮件的职权,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林小华使用邮政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厦门市司法局已向林小华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

  • 上海维权人士为中国维权律师寄新年贺卡

    中国新年即将到来,在这岁首年终蛇尾马头之时,上海维权人士为争取中国法律进步和司法公正的维权律师江天勇、杨慧文、李仁兵、邬宏威、莫少平、丁锡奎、尚宝军、王成、刘晓原、周立新、郑恩宠、夏钧、王宇、李方平、李柏光、刘培福、李登勇、杨绍刚、马刚权、周世峰、郑建伟、李静林、唐吉田、浦志强、谢燕益、以及艾未未、冯正虎寄去新年贺卡并寄语:感谢您为推动中国法律的进步、司法的公正贡献了一切,向您表示崇高的敬意!祝你们新春快乐,马年蒙恩。
    还有很多维权律师由于不知道他们的地址而无法邮寄贺卡,特此借互联网向所有推进中国法律进步、司法公正,以及关注中国人权的律师致意崇高的敬意,祝他们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中国有20多万律师,但在当今的制度下,纵然你有当律师的天赋与抱负,却难以发挥一个律师的才干与作用。尤其是维权律师,你们总是如履薄冰,举步维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始终站在风口浪尖上,面临遭受着各种意想不到的打压。
    有一位律师感慨的说:“做一名律师,物质条件的艰苦并不可怕,最可怕、最让我无法接受的是看到法律被践踏”。法学家江平先生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没有中国的维权律师,多少人还处在黑暗中找不到方向。
    中国的律师们现在正是顶着民主沙漠衍生的人治“沙尘暴”的历史拐点而广泛“植树”,“前人植树,后人乘凉” 正是你们维权律师们的骆驼般默默付出,让中国的法治开始在沙洲启航!
     
    上海维权人士
    马亚莲电话:13761265924
    赵迪迪电话:15201726813
    沈佩兰电话:13764885120
    王承起电话:13817881559
    陈启勇电话:13585973365
    李惠芳电话:13585973365
    李建勇电话:18930738401
    龚文渊电话:13162668522
     

  • 上海访民(第一批)为2013年被刑拘人士寄明信慰问卡

    每逢佳节倍思亲。在这岁首年终中国新年即将来临之际,上海访民从今天起(2013年12月11日)陆续为在2013年被刑拘高墙中的67位良心“犯”寄明信片,为他们这些囹圄在寒冷的铁窗中的勇士们送去温暖、节日的问候,朋友的牵挂,以表达对他们的敬意。
     毛恒凤:13901662286
    赵迪迪:15201726813
    高信翠:13661858454
    沈佩兰:13764885120
    陈启勇:13585973365
    李惠芳:13585973365
    王承起:13817881559
    王志华:13061663626
    附:
    2013年被刑拘人士名单,请寄慰问卡
    丁家喜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许志永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王永红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王功权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孙含会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赵常青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张宝成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马新立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袁 冬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宋 泽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林 峥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张向忠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李 刚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李 蔚 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大兴区团桂路5号 (邮编 102614)
    李焕君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邮编 100023)
    程玉兰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邮编 100023)
    齐月英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朝阳北路常营西里甲1号 (邮编 100023)
    曹顺利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朝阳北路常营西里甲1号 (邮编 100023)
    邵允黎 北京市东城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七里渠 (邮编 102206)
    许乃来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朝阳北路常营西里甲1号 (邮编 100023)
    何 斌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朝阳北路常营西里甲1号 (邮编 100023)
    史未安 浙江省义乌市看守所,金华市义乌城西街道上杨村旁 (邮编 322006)
    王扣玛 上海巿长宁区看守所,清池路108号 (邮编 200051)
    魏 勤 上海巿静安区看守所,余姚路587号 (邮编 200040)
    丁红芬 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惠山区钱胡路567号—2 (邮编 214151)
    沈果冬 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惠山区钱胡路567号—1 (邮编 214151)
    殷锡金 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惠山区钱胡路567号—1 (邮编 214151)
    瞿峰盛 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惠山区钱胡路567号—1 (邮编 214151)
    沈爱斌 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惠山区钱胡路567号—1 (邮编 214151)
    王寒非 湖南省郴州监狱,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7号 (邮编 423000)
    尹卫和 湖南省湘乡市看守所,湘潭市红仑上 (邮编 41140)
    李文习 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 (邮编 030062)
    任拉成 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 (邮编 030062)
    王登朝 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草埔村金稻田路1229号 (邮编 518019)
    吴贵军 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西乡镇九围居委会康桥书院旁 (邮编 518126)
    李化平 安徽合肥市第一看守所,瑶海区当涂路 (邮编 230011)
    周维林 安徽合肥市肥西县看守所 (邮编 231600)
    张 林 安徽蚌埠第一看守所 (邮编 233090)
    刘 萍 江西省新余市看守所,新余市劳动北路 (邮编 338000)
    魏忠平 江西省分宜县看守所,新余市分宜县政法巷 (邮编336600)
    李思华 江西省分宜县看守所,新余市分宜县政法巷 (邮编336600)
    李碧云 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勒流镇龙眼工业区 (邮编 528322)
    郭飞雄(杨茂东) 广州天河看守所,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邮编 510665)
    杨 林(杨明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看守所,福田区梅观路8号 (邮编 518049)
    刘远东 广州天河看守所,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邮编 510665)
    孙德胜 广州天河看守所,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邮编 510665)
    谢文飞 广州天河看守所,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 (邮编 510665)
    陈凤强 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香洲区景晖路公安城A区 (邮编 519070)
    杨霆剑 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新华镇宝华路32号 (邮编 510800)
    袁小华 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咸宁市县区赤壁市 (邮编 437300)
    袁奉初 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咸宁市县区赤壁市 (邮编 437300)
    黄文勋 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咸宁市县区赤壁市 (邮编 437300)
    刘家财 湖北宜昌巿第一看守所 (邮编 443001)
    顾义民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看守所,谢桥镇新华村 (邮编 215523)
    浣铁军 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雨花区城南路72号 (邮编 410000)
    周德才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看守所,县城关农场路11号 (邮编465200)
    范舜辉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县看守所,连州镇东岳路18号 (邮编513400)
    范万成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县看守所,连州镇东岳路18号 (邮编513400)
    范水河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县看守所,连州镇东岳路18号 (邮编513400)
    张福英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苏家坨镇温阳路25号 (邮编 100194)
    赵振甲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苏家坨镇温阳路25号 (邮编 100194)
    冀中星 北京市第二看守所,朝阳区豆各庄乡政府驻地 (邮编 100023)
    刘 晖 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大屯村东617号 (邮编101400)
    李向阳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看守所 (邮编 276000)
    杨海龙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八腊庙看守所 (邮编 276000)
    陈克贵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看守所 (邮编276300)
    刘本琦 青海省格尔木看守所,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江源路4号 (邮编 8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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