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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直被忽略的精神病照顾者

    对于港人来说,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实并不是什么新奇的事,虽然不是新奇事,但要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坦然面对社会,仍是难事。事实上,关于精神病患的讨论里,我们经常把集中力放在患者身上,但一直被忽略的精神病患者照顾者,其实也应该被关注。

    根据三个关注精神病患的组织香港心理社会康复协会、明爱全乐轩及香港家连家精神健康倡导协会委香港树仁大学新闻与传播学系民调与研究中心所进行的调查显示,现时香港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约有48000人,据香港心理社会康复协会估计,照顾者约有48000至60000人,而面对社会(甚或照顾者本身)对精神分裂症的不理解、患者拒绝服药、覆诊,令照顾者的压力日渐积累,感到忧虑、失眠,甚至出现情绪病的症状,如抑郁、情绪低落、悲观等。精神分裂症患者与照顾者彷佛身处对平衡时空中,前者会坚信自己的幻觉、幻听,而后者则无法理解患者所坚信的“事实”,进退两难,在社会中被忽略、找不到支持的同时,在其家属、朋辈之间亦得不到谅解。

    精神分裂症照顾者彭淑贤小姐的妹妹患病超过三十年,曾经因为对精神病的误解而误会妹妹是鬼上身、有暴力倾向等,面对妹妹不稳定的病情,她及其母亲的压力从未减少,母亲甚至因而患上抑郁症。但彭小姐指出,照顾精神病患者是很漫长的路,社会的资源对照顾者来说是很重要,当中包括让不同的照顾者互相支持、分享;学习精神病的行为及病症、照顾方法等。

    政府现在只有一家家属支持中心,去年亦有增加资源给精神健康综合小区中心发展照顾者支持服务,但据统计各区中心共所接触的照顾者只有3000人,受支持的照顾者人数不到十分一,可见政府并没有足够资源支持。虽然现时政府开始发展复元人士的朋辈支持服务,但在照顾者的层面上则尚未发展。而更长远的,是应该让患者尽早使用第二代长效针剂,减低复发机会的同时,不需患者经历第一代长效针剂产生的副作用,如手震、坐立不安、口干、便秘等。

    事实上,任何精神病都不是个人的病,是影响一个家庭的病,不单是照顾者,其实连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应该支持。而发展支持服务,是需要政策规划,从对大众的教育也好、患者的药物治疗、照顾者的支援也好,都不是单一次拨款就能解决的问题,能具备长远的规划才为上策。

    (来源:立场新闻 https://goo.gl/z3QBs3 2017/10/3)

  • 精神病鉴定为何多疑问

    对于涉及精神病鉴定的案件,应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陪审制”,“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一种更科学的态度。
      南京交警部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宝马撞人案”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后网上舆论一片哗然。官方不得不就网上公众提出的九大疑问逐一作出回应。
      从“邱兴华案”、“杨佳案”以及“邓玉娇案”,精神病鉴定都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精神认知障碍,各国法律都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限制刑事责任。
      而由于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一些人可能利用这一法律空子,伪装精神病来逃避犯罪。前些年湖北涉黑人物杨义勇杀人后,用重金收买了一份精神病鉴定,便叫嚣自己从此拥有“杀人执照”。
      而社会上一些正常人却因为夫妻吵架、兄弟争财等“被精神病”,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也让精神病诊断与鉴定的公信力大打折扣。精神病目前并没有精确的仪器进行指标性诊断,只能凭借临床表现予以认定,相关领域的医学说白了只是“经验医学”,事实证明即便专业医生的经验,有时也并不可靠。
      一名叫格雷.贝克的记者曾经做过一个“假如很不幸你被当成精神病逮进了精神病院,你怎么证明自己是正常人”的测试,滑稽的是,急于证明自己正常的人最终都被当成了精神病,反而承认自己有病的人,却被认为是康复了。谁该对精神病“鉴定”的正确性做出鉴定?公众寄希望于法官。
      而事实上,法官也并不能担此大任,虽然各国法律都规定“鉴定意见对法官没有绝对的约束力”防止“以鉴代审”,但是法官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门性知识同样是“门外汉”,因此在判决中,法官往往以“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来肯定鉴定意见。而对于有疑问的鉴定,也只能通过 “重新鉴定”来“以鉴定推翻鉴定”。
      与鉴定的重要性相比,“鉴定责任”却失之于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鉴定极强的技术性,即使存在“故意”也很难被发现,而鉴定人马虎大意做出错误鉴定的民事责任,则更是一个“法律真空”。
      曾有精神病学专家提过一个“灰色理论”,认为如果将人的精神正常比作白色,精神不正常比作黑色,在白色与黑色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灰色区,社会中有很多人都散落在这一区域内,这就是所谓的“精神亚健康”。对于何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确实是一个有待厘清的问题。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限制刑事责任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担当。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需要公众正确对待,但这种“正确对待”是要建立在“鉴定正确”的基础之上,而现实中精神病诊断与鉴定的乱象,让鉴定的公信力如一地鸡毛,引起质疑就在所难免了。
      当然,网络“公审”鉴定现象,并不能治好精神病鉴定之“病”,非专业人士的“群体鼓噪”同样是一种社会病态。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陪审制”,“把专业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判断”才是一种更科学的态度。
    (人民法院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9/id/1703919.shtml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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