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就不

  • 冯正虎:就不立案向上海四家基层法院监察室投诉

    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冯正虎分别向案件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但亲自提交的十个行政诉讼案件均遭拒收,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冯正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别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根据邮局记录,浦东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3808),黄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5508),杨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14908),静安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2408),但均未依法回复与处理,最高法院颁布的法规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向上海浦东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贵院的起诉当事人,已于5月4日向贵院监察室投诉贵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起诉当事人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童凌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下:
     
    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童凌庭长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一《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5月7日下午,我与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一同去浦东法院再次立案,同样遭受童凌庭长拒收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二《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0008)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二、致上海黄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下午我去贵院立案大厅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郑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38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黄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三、致向上海杨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上午我在贵院立案大厅向1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周幼君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13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杨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四、致上海静安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下午14:49我在贵院立案大厅领取排号单A1-023,并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后来杨庭长接待,同样是不接收诉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2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静安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2015年7月10日发布
     
     

  • 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也谈“法治中国” 的目标和路线图
     
    据报道,近期当局将绘制“法治中国”的目标和路线图。官方“专家”称“法治中国”是一项渐进、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强调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时间,停不得,也急不得,要稳步推进。凡具备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些说辞,其实都是一些正确的废话,也是空洞的套话,而本质上则无异于虚伪的谎话。其目的无非是要为特权继续凌驾于法律之上加以辩护,进行下一步的铺垫,为恶劣的司法现状开脱,也是为避免期待法治进步的公众失望打的一剂预防针。这些“专家”说辞,回避了法治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社会,无论国家、不分地域,只要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官方大张旗鼓宣教法治建设之际,近日有近50位大陆公民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而这些案例,正是官方滥用司法权的样本,是只有党治、人治、权治,而无法治的明证。事实上,这些被刑拘的公民,无一不是在行使现行宪法赋予的权利,他们只是通过言论和行动,表达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然而,他们的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却遭到了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如此无法无天肆意妄为,无疑是不折不扣、触目心惊的司法腐败。在这样的活生生的现实之下,所谓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路线,即便不是欺骗,也是空谈。
    历史的经验和无数事实证明,民主自由是法治的基础,一个国家和社会,如果没有民主,包括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缺乏保障,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只能人治横行、特权肆虐、腐败猖獗。现代文明的常识是,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非此即彼的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理念,不可能同时并存。人治是个人权力、党派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能有人治,只要人治一息尚存,法治就根本上不可能实现。同时,法治还包含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个部分,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且只有二者统一,法治才能畅行。
    而众所周知,在现行制度之下,往往只是口头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并无“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说,虽然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事实上党权、特权乃至行政权全都赤裸裸地凌驾于法律之上。
    司法权为特权所独占,所谓的法律就堕落成了只为强权服务且可任意蹂躏的婢女,从而沦为中国特色的法治独有的“三治三不治”: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没有法律信仰、法律至上,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即使在因担心腐败亡党而刮起的反腐风暴中,中纪委在惩治行政部门的腐败官员时,也并不走法律程序,而往往是越过国法而施行党纪,这其实就是将家法党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至于许多涉嫌腐败的官员,在审查过程中,得不到法律援助,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权利也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总而言之,法治建设固然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这一过程也可能漫长艰难,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关键在于,法制建设的目标和路线如果出自真心诚意,就必须认识到,司法独立是现代文明所推崇的法治建设的唯一坚实的起点,而缺乏司法独立,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致命缺陷和最大障碍。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0-16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