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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砖会议维稳 陈建刚律师到厦门就被带走控制

    【民生观察2017年9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知名人权律师陈建刚前往厦门地区公干,在飞机落地后即被登机的厦门机场分局警察带走,陈建刚最后发出消息称已被送至酒店看管。

    据陈建刚以及葛永喜律师发出的消息显示,陈建刚今天搭飞机前往福建厦门的目的是公干,准备明日前往长汀县看守所会见案件当事人。于晚上七点多抵达厦门机场,在飞机落地后,机组人员要求旅客们先安座原位,由登机的厦门机场公安分局的民警将陈建刚先行带下飞机,坐上泊于停机坪的警车直奔机场分局。在停留半个小时后,陈建刚被五人带上一辆大车押走,后确认被带至机场附近的集美治安管理服务中心,警方曾一度想搜走陈建刚的手机及行李,被陈建刚拒绝。最后在晚上十点半钟,陈建刚律师发消息称被送到酒店。

    分析人士认为,厦门目前正值“金砖会议”期间,安保严密可想而知,当局过于敏感的神经将所有他们认为的“不稳定因素人员”列入黑名单严加防范,致使陈建刚律师公干遭遇这种“礼遇”,凸显当下当局维稳思维的量化和机械化,同时,维稳工作的常态化和紧迫性已经令社会管理出现严重的恶性循环,表明当局疲于奔命的维稳力度与社会反抗情绪之间已经出现不可逆转的局面。

    有关陈建刚律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陈建刚律师的孩子再度遭株连打压 入学受阻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803/16219.html



  • 北京张淑凤就被维稳限制自由连诉四案 法院今通知不立案

    在今天下午午2点点40分,北京順义法院立案庭一女的给我打电话,说:你25号立的四个案子,诉9月阅兵和今年(中共)五中全会期间公安限制你自由,现决定不予立案。我说:不给立案,你们要出不给立案裁定书。
     
    那女的说:反正我通知你了,就挂电话了,我马上又打回去,通了一直不接电话。
     
    我马上又打市长便民电话12345反映順义区法院立案庭违法。现在老百姓告公安想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不给立案,明着违法呀!
     
    順义区法院立案庭给我打来的电话显示是,01069434070
    北京顺义区被强拆访民张淑凤
    电话13718139034
    于2015年12月2日

  • 湖北省十堰市瞿正生就被暴力截访状告当地政府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西坪村三组瞿正生,身份证号420300196505150373。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诉讼原因:原告瞿正生受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西坪村和刘湾村部分村民委托,于2009年至2012年11月份共10次到(北京)国家信访总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公安部进行上访举报,要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在西坪村刘湾村违规违法占地、地方行政官员与村组干部相互勾结,合伙贪污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费的犯罪行为予以查处,上访期间,其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生存权遭到了十堰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十堰市驻京办事处、十堰市茅箭区政府授权机关的严重侵犯,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摧残,个人经济造成了巨额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本行政诉讼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还原告一个公道。
    侵权事实经过: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上午在公安部信访办上访时,行经至公安部大门口被北京市东交民巷派出所警察带到国家信访总局接待站久敬庄安置点。晚上21点30分、23点钟、凌晨2点50分三个时间里,十堰市驻京办事处贾主任共去久敬庄三次接原告到驻京办事处,前两次原告不同意去,第三次贾主任便带着北京黑帮人员8人和十堰市公安局警察5人、十堰市茅箭区西坪村委会治保主任瞿德应共15人将原告非法押进一辆面包车内,指使其所带人员对原告进行了约25分钟的殴打,当时原告被打的疼痛难忍,打完之后黑帮人员抢去了原告的身份证原件一件、临时身份证一件、两部电话手机和MP3录音器一部,上访举报材料书一份,共6件物品。在非法押送原告回十堰途中时,黑帮分子又进行了三次对原告的殴打,原告从北京押走时,十堰驻京办贾主任下令用布袋子蒙住原告的头,给原告带着手铐。2012年11月8日晚上,原告被强行押回湖北省十堰市非法关押在十堰市哈曼商务宾馆一房间内,北京社会黑帮又对原告进行拳打脚踢长达半小时。就这样原告一直被带着手铐在哈轻商务宾馆客房内和十堰市欣客宾馆内被关押达12天。在11月8日晚上,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派出所刑警队长陈勇没收了原告上访做证的两个U盘软件。西坪村治保主任瞿德应并于11月8日晚上在十堰市城区又雇请了六个黑社会人员对原告又进行了两次残忍的殴打,这六人轮流换班监视原告达12天。一直给原告带着手铐。12天后即2012年11月20日瞿德应私自用车把原告运至十堰丹江口市大坝附近“释放”。原告从丹江口市回到十堰市城区,到十堰市人民医院进行殴打受伤治疗,并向十堰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报案,十堰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警察接到报案后,给原告的答复是“迁扯政府的事,我们不管”。就这样原告这位合法的公民,在上访之路上遭到了非人的折磨和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有关规定,结合原告到(北京)国家部门上访遭受十堰市人民政府的非法处置,给原告的人身自由权、人身健康权和生存权造成极大侵犯:
    ①2011年3月11日,政府指派西坪村村组长瞿正忠强行逼迫瞿正生签字,将瞿正生耳膜打穿孔,造成轻伤;
    ②2011年7月11日夜晚,边世虎与西坪村书记瞿道平、伊老五雇用社会黑帮性质团伙砍伤瞿正生左、右小腿,构成轻伤事实;
    ③2013年2月18日,湖北省检查团来十堰茅箭区西坪村检查时,瞿正生又被村治保瞿德应、财金瞿正强、村员瞿德胜在五四厂路口对瞿正生进行殴打一次;
    ④2013年2月27日下午,村治保瞿德应用车带来5个黑帮到瞿正生家门口,又对瞿正生殴打多次,全身是血,瞿正生报110,到茅箭医院住院2次,据目击人张建清说,这5个黑帮还带着两把刀子到医院,最后由治保瞿德应和武当路派出所刑警队长陈勇到瞿正生家的录音说,全是政府指派的。(全部事实以光盘录音为证据)原告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本行政诉讼状。
    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十堰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非法拘禁行为属侵犯人身权行为。
    二、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行政赔偿判决。
    三、要求被告下属机关人员偿还原告的8件物品。(即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各壹件、电话手机两部、MP3录音器壹部,上访举报材料书壹份、U盘软件两个)。
    四、要求赔偿一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五、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出凶手,缉拿归案,还原告一个合理公道的说法。
    六、政府保证瞿正生以后的一切人身安全。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江钟亚芳就被停发病假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钟亚芳,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7幢510室,电话15306516215。
    被申请人:桐庐县中医院,地址:桐庐县开元街180号,法定代表人:刘柏洪,职务:院长。
                     仲裁请求
    1、裁定桐庐县中医院向钟亚芳支付自2014年4月起至2014年10月无故停发的病假工资14972元。
    2、裁定桐庐县中医院在被有关部门鉴定钟亚芳患“偏执性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未被依法撤除前向钟亚芳支付与同单位精神病长病假职工胡某某一样不扣除的20%病假工资,自2014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7081元。
        3、裁定桐庐县中医院向钟亚芳支付处理此事产生的各种费用。
                     事实和理由
    钟亚芳是桐庐县中医院的长病假职工,主管护师,工龄29年,病假8年,是位单亲母亲,其单亲女儿钟知含是个需靠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的核污染被害失去健康的孩子,钟亚芳本人是浙一医院核医学科放射性核素氯化89锶误注事故致核污染受害者,因依法进京上访遭打击报复被非法关黑监狱与精神病院近2年致核污染病体长出几十个肿块、肝脏占位、甲状腺占位、高血压病等多种疾病危及生命,被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下以“精神病”每月花几万元雇请俞一丕、程晓蔚等监控人员联同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24小时严密监控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长达3年多,且现仍在肆无忌惮地进行中。现钟亚芳每天需靠服用中西药以及加强营养等维持生命,被上访控告的对象桐庐县公安局委托并提供鉴定材料鉴定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无受处罚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未被依法撤销,多年来为救治、维持核污染被害母女生命等已致负债累累,而对钟亚芳母女的种种非法侵害至今无人处理、至今未给予任何赔偿。
     但从2014年4月起,桐庐县中医院滥用职权无故停发了钟亚芳本已扣发的病假工资(至今未见《辞退证明书》),断绝了已被其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病重钟亚芳与其单亲核污染被害女儿钟知含维持生命的生活来源,至今7个月,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已致钟亚芳病情加重,钟亚芳母女将被滥用公权力残忍一边花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边非法停发病假工资断生活来源“关起门来”活活饿死、病死、迫害死!
    现桐庐县中医院院长刘柏洪等嚣张称“没有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不可能发给你病假工资”。
    桐庐县中医院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钟亚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
    合法权益,求生不能的弱女子钟亚芳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受理并公正裁决,支持钟亚芳的仲裁请求,让钟亚芳母女有饭吃。
    此致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钟亚芳  
                                       2014年10月20日

  • 朱承志就被南宁警方无辜殴打再递交复查申请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1日消息:公民朱承志就被广西南宁警方无辜殴打一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书,依法请求追究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殴打虐待他的南宁警方相关责任人,并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4002、南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情况答复意见书,编号:450000131010004”这两份完全不顾真实情况的意见书。
     
    湖南公民朱承志,自关注李旺阳离奇死亡真相后,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2013年5月25日,邵阳国保两人陪同他去云南时顺道南宁,朱承志并约了南宁公民张维过来共进晚餐。不到晚上11点钟,便脱衣服休息了。刚上床不久,南宁国保数人进到房间,把朱承志强制从床上猛摔下来,继而一国保骑到他的身上掐住他的脖子,另有人将他双手拧到背后,拿出手铐将他反铐起来,而后将只穿着一条短裤的他押上了警车。送到了南宁市江南派出所后,他们把朱承志双手紧紧的反铐在一间房子里的老虎凳上,因仅仅穿了一条短裤,导致在炎热的南宁让数不清的蚊子咬了他好几个钟头。
     
    鉴于,南宁警方不出示法律手续的乱抓人、虐待人的违法行为,朱承志依法对南宁公安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了控告,均没有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今再次向上级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书。
     
    附:申请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朱承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03195010180033联系电话:13887665440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国保支队2013525日晚上殴打朱承志的警员。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14002号;
    二、依法撤消南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情况答复意见书 编号:450000131010004
    三、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殴打虐待申请人之法律责任;
    调取以下证据:
    17天连锁南宁市星光店的监控录像;
    2)南宁市江南派出所当晚的监控录像:
    3) 南宁市张维的证人证言;
    4)陪同申请人在南宁的邵阳国保两人的证人证言;
    52013525日晚上出警的警护仪视频;
    6)由南宁市公安局负责举证。
     
    事实与理由:2013525日,邵阳国保两人陪同申请人去云南,25日下午达南宁,住7天连锁南宁星光店503房间,住宿登记手续完备。进住之后我约了朋友张维过来,四个人共进晚餐。尔后张维陪同申请人到广场看看,因有点疲劳,不到晚上11点钟,申请人和张维已经脱衣服睡觉。
     
    刚上床不久,南宁国保数人进到房间,说要带张维和申请人去公安部门,申请人要求他们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他们称:”口头传唤“。被申请人拒绝。于是被申请人冲上床铺,恶狠狠的把申请人从床上猛摔下来,使申请人的头重重的碰撞到墙壁上,身体倒地;继而被申请人竟然骑到申请人的身上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另有人将申请人的双手拧到背后,气势汹汹拿出手铐将申请人反铐起来,致使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以呈交区公安厅照片为证)而后把申请人的头压得很低很低,将只穿着一条短裤的申请人押上了警车。
     
    到了南宁市江南派出所后,被申请人把我双手紧紧的反铐在一间房子里的老虎凳上,因我仅仅穿了一条短裤,故意虐待,让数不清的蚊子咬我。一切有监控录像为证。
     
    申请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没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受国家宪法保护,申请人去南宁属于正常访友,且有邵阳国保陪伴同行,被申请人无故闯入申请人所住宿的房间,在申请人无任何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便以暴力手段对申请人进行殴打、非法使用手铐、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故意故意虐待,让数不清的蚊子咬申请人、致申请人全身多处受伤……..南宁市国保支队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第三十八条等法律条文,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从我国《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角度:又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笫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等条 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综上,申请人特请求贵厅依法严肃处理该案。
     
    此致
    敬礼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申请人:朱承志
    2014714
    附:1)南宁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 反复告政府就被精神病,是封违法举报信

     江西农妇邓爱仔,已在新余第二医院的精神病科“关”了6年。她否认自己“有病”,被送到医院的原因是因为“上访”。6年前的一个冬天,她去江西省政府上访,被水北镇政府从南昌接回,“他们骗我说回家,然后强行把我拖到了这里。”邓爱仔的病例记录,主诉“行为乱,反复状告政府5年多”。与记者的会面中,邓爱仔有问必答,思路清晰。(5月7日《南方都市报》)
      其实,因为上访被送往精神病院并非一地独有的风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曾公开表示“老上访专业户,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民间流传顺口溜“有种精神病叫上访”更是对给上访人乱扣“精神病”帽子的辛辣嘲讽。尽管官员滥用权力打击报复上访人已经成了新闻“牛皮癣”,但是把上访人强送精神病院6年之久,实属罕见。有关部门不积极为上访人解决问题,不经上访人家属同意把上访人强送精神病院长期限制人身自由,令人恐惧。某些基层官员权力张狂、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压制人民信访权利,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上访本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可怕的是,群众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上访的权利遭到打压,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上访之路被权力堵塞。百姓表达民意的最后稻草被权力掐断,他们还能到哪里申诉?这岂不是对信访制度的莫大讽刺?
      事实表明,除了少数人无理取闹、不明真相外,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说,疑难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上访。那么,有关方面为何如此害怕群众上访呢?在我者看来,这一方面说明当地有关部门心虚,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群众意见太大。基层信访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害怕群众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揭了违纪违法的老底。在部分官员眼里,公民上访,自然成了刁民“告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把制止越级上访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指标,对越级上访实行“一票否决”有关。“一票否决”本是为了督促有关方面部门把矛盾消化在基层。然而,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把“一票否决”错误理解成滥用权力压制信访、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看来,如果滥用“一票否决”,副作用不小。
      没有家属签字,没有检查确诊,仅仅因为邓爱仔状告政府5年多,医院就下达精神病鉴定书,把思维清晰的公民当精神病强制收治,毫无道理。邓爱仔如果真的患有精神病,她在接受采访时为何逻辑清楚、思路清晰?本该坚持公正立场,为民治病的精神病院竟然黑白不分、职能错位,甘心做权力的帮凶,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访人患上流行性精神病,精神病院医生集体“精神失常”,令人恐惧。
    既然媒体已经曝光,笔者期待上级有关部门及时介入,及时查清事实真相,还上访人公道,赔偿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精神病”的损失。而且,把上访人当精神病处理本身就是一封举报信,值得一查到底,看看是谁如此害怕公民上访,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长远来看,给滥权者戴上法律“紧箍咒”,把权力关进笼子,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来源:人民网http://gs.people.com.cn/n/2014/0509/c188868-21172811.html2014年05月09日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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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途径中南海凭什么就被拘留 众访民西城分局讨不到说法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5-8消息:今天上午来自全国各地的一批访民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的西城公安分局门前排队等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他们都是因为到中南海被北京警方送到马家楼或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后地方接回,或自行回乡后被拘留、劳教过的访民。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推卸责任,还明确表示是北京警方移交处理的。访民为了弄清真伪纷纷到所谓的案发地提取证据,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西城公安分局一名负责接待人员给上前询问的访民说,这每天都有访民来,今天还是少的,他们提出的都是同样的问题,都是被北京警方训诫过后回地方拘留的,上边有规定,在北京这种情况是不会拘的,地方怎么样他们管不了,只能按照访民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答复。
      河北石家庄访民张翠磊申请信息公开后经过10天的等待,拿到了一份《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书中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其他几位访民也同样拿到的是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
    张翠磊说,2014年3月7日她到西城区府右街邮局寄信被民警拦下,为了配合其工作到了派出所后又被到送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地方将其接回后拘留,理由是张翠磊非法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后移交地方处理。
       这就有点让人弄不懂了,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需要立案处理的应当将有关立案情况录入办案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可现在警方的答复竟然是该信息不存在,这是北京警方偷了懒没按规定程序办,还是这些访民的违法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呢?
      《中央联系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北京市公安机关坚持“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的原则加强对现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将非正常上访人员发现、控制在外围,防止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形成集聚、造成负面影响。
    对只有一般行为,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发放训诫书,建立训诫档案,统一送到集中分流场所。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许多访民都说,他们只是途径中南海就被拉走,根本没有和警方纠缠,谁知道北京警方就训诫了,这训诫书就成了地方处理我们违法的证据。
    有上述规定可见,不是访民违法,是这些访民的上访行为惹怒了警方或者是个别领导,才被冠以罪名加以迫害、摧残,访民是无辜的。
    可访民被错误处罚后却往往是求告无门,有访民见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的墙上赫然贴着,“因为上访被拘留、劳教、办了学习班以此为由上访的,公安部概不受理”的告示。
    访民们说,不但是公安部这样,好多地方法院、检察院也不受理,说是上边的规定。就算拿到了没有违法的证据,也很难打赢官司,他们根本没按法律办事,法律就是他们立的牌坊。

    以下是今天访民在西城公安分局:

  • 武汉维权上访人游新年就被非法拘留的投诉信

    尊敬的武汉市公安局赵飞局长:
    本人游新年,户藉空卦地硚口区操场角32号。1997年12月因青山区法院三次违法查封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一确申字第00002号裁定书确认赔偿;由于武汉市中级法院[2007]武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非法改变武昌区法院(1997)执字第621号内容,枉法裁判,基本赔偿数额差距特大,赔偿不到位,导致游新年长期申诉进京上访。
    201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开据介绍信入住北京市接济中心救助站,据中央政策精神,春节期间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呈交上访材料,故1月30日18时,游新年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民警送进马家楼接待中心,当晚约22时向湖北省办公厅驻京办翟主任呈交了上访材料。后被武汉市硚口区驻京办王发龙局长数人截访押上银建旅游大巴,车牌号是12979,直至1月31日凌晨03时左右被黑保安强押回武汉(当时押回人数为18人)据押送内部人员透露,押送一人的天价为1万6仟元!(有证人证言)。
    由于硚口区驻京办王发龙局长的欺骗,没有解决按抚问题,游新年返回北京,2月8日、9日,经北京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民警送进马家楼接待中心呈交上访材料。并下达训戒书,地方认为是非访。在硚口区信访局驻京办张春生局长的劝导下,2月10日,游新年接受劝导,愿意配合持最高法院下达(其他来访人员续访登记表)返回武汉找区政法委余书记、武汉市中级法院赔偿委求决涉法涉诉问题。然,晚上21时10分返汉火车T15次到达武昌站时,却遭到硚口区汉中街综治办梅主任、郭主任、姚某等六人截访、绑架到汉中街派出所(途中约22时左右,本人曾报案110),后被强押送到硚口区公安分局拘留一所拘留10天!
    2014年2月21日9:30分左右,10天拘留期满释放,在硚口区公安分局拘留一所门口,又遭到硚口区汉中街综治办黄某等六人的非法截访、绑架!(当时游新年报案110,得到110民警的保护与帮助),阻止了硚口区汉中街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据我国宪法126条规定和最高法院“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涉法涉诉案件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游新年即使是“非访”,已受到北京管理部门训戒,并按受了训戒,愿意返回武汉求决问题。对汉中街综治办这种来自国家公权力的非法截访,限制人身自由,拦截正常访的行为、表示异议、遣责。故向您投诉,恳请您查证核实处理,保护公民正常访权利。
     
    叩  呈
    附:2014年2月12日,请拘留所管教干部袁警官转赵飞局长的投诉信原文。
        联系电话:13517293842                      投诉人:游新年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湖北襄阳姚学元就被关押155天质问政府服务热线

    我叫姚学元,现年72岁,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鄢城办事处腊树村四组。从2013年5月7日被宜城市委书记胡军为首的党委政府官员下令关在旅社限制人身自由至10月8日晚餐后放回共计155天。自由之不存,平等将焉附?
    万般无奈之下我曾于7月23日上午给襄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打电话求助,希望政府热线与宜城当局联系,他们为什么,有什么权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7月23日、8月1日、8月16日至8月27日近一月,共打8次电话,其中有一次12345这样回复我:“宜城说因征你土地你要价太高” 云云。我说,他们的回答和我向您们反映的问题是风牛马不相及。从2011年4月开始发放征地补偿款至今,已历时二年多,村里只找我谈了二次话,时间均不超过15分钟,可谓来去匆匆,双方都没有谈及价格问题,何来我要价太高之说?以后多次催问“政府热线”,我讨说法的结果都是:你的电话已被录音,请谅解便无下文。7月15日《襄阳日报》题为:“面对面听民声,实打实解民难”的报道,市长别必雄7月13日参加义务劳动时说:不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将其列为“黑名单”。象我向12345政府热线反映的宜城市当局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政府热线一直推诿、不作为,应该将谁列为“黑名单”呢?
    最近我特别关注《襄阳日报》民生热线版刊登的政府热线的文章,多是一些:公厕长期关闭、餐饮乱倒垃圾、车辆乱停、树枝挡住路灯影响行人出行等问题得到解决,而我反映的地方权贵们罔顾国法,践踏宪法,滥用公权力,频频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问题就没有领导管呢?护犊乎?放纵乎?还是二者兼有之?当今,中国诸侯意思盛行,百姓维权实在难于上青天。2012年7月15日晚11点左右,来了一辆面包车,停在我家门前,共4人,又要对我24小时监控了。为此,我写了一篇《我的梦想是做个有尊严的中国公民》发在网上。据说,胡军先生看后龙颜大怒。得此消息,老朽整天诚惶诚恐,自以为狗命难保呢?这回,老朽又忘前车之鉴,弄些破文招惹是非,轻者有牢狱之灾,重者可能遭杀身之祸。但是,为了不受权贵们任意摆布,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自己的破尊严,不得不付出血的代价。
    根据上述事实,按照国家2013年赔偿标准为182.23元,再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按日赔偿300元计算。
    姚学元
    2013年10月

  • 上海李惠芳、陈启勇就被劳教的行政再审申诉书

    李惠芳的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李惠芳,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北路980号,通讯地址上海市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邮编,200438
     
    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职务:主任
     
    申诉人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再向你院提出再审申诉。
     
    一、请求事项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1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05号行政判刑决;
    3、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40 号行政判决;
    4、撤销被申诉人(2010)沪劳委审字第882号劳动教养决定;
    5、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二、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0日,申诉人与朋友在位于普陀区宜川四村39号405室的家中休息。下午二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民警张庆友与一个身着便装、手持摄像机的人(事后才知此人名叫王瑛俊系无执法资格人员),强行闯入申诉人的卧室偷拍个人隐私。当时,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不仅未出示任何证件,而且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申诉人当即要求他们说明来意、出示证件、删除拍摄图像。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不懂删除操作,申诉人的朋友陈启勇遂接过摄像机帮助删除,民警张庆友欲夺回摄像机。陈启勇见当场无法删除遂将摄像机收好,准备过一会再删除;并要求民警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出示证件、解释私闯民宅拍摄个人隐私的原因,民警张庆友称未带警官证、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未带身份证。
     
    报警后,长宁区警方到场,强行将申诉人和陈启勇传唤到派出所,并指控申诉人和陈启勇妨碍了警方公务,2010年3月29日,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将申诉人处以一年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在被劳教期间,申诉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维持了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诉人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为此,申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未认真审查申诉人的案件,迫于压力驳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认为:上海市三级法院都没有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底线,不顾警方私闯民宅侵犯公民隐私的事实;不顾被申诉人劳教决定程序违法的事实;迫于政府压力,维持对被申诉人的劳教决定,这样的判决变相纵恿警方以及被申诉人违法行为。
    申诉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没有妨碍公务行为;偷拍公民隐私是违法行为。长宁区公安分局民警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在民宅内偷拍申诉人隐私,申诉人发现后有权制止,有权提出删除要求。在此过程中,双方只是发生一般的拉扯,申诉人并没有殴打警察。再者,警察执法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张庆友携带身份不明者、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偷拍申诉人的隐私,严重违法,绝非执法。因此,申诉人与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之间的冲突,不属于妨碍公务行为,而是一般的个人纠纷。被申诉人据此处申诉人劳动教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诉人与长宁分局民警张庆友和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间发生的纠纷是在普陀区,申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非长宁区。因此,本案由长宁分局办理无法律依据。申诉人与长宁分局警察发生纠纷,被指控的是妨碍长宁分局的公务,长宁分局也不能行使该案管辖权。此前,申诉人曾到过北京上访,为此多次遭到过长宁区分局报复陷害。因此这起发生在普陀区的案件,仍由长宁区分局办理显然没有公正可言。
     
    3、被申诉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长宁分局报请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劳动教养时间是一年三个月,被申诉人却增加了三个月期限,决定处于一年六个月的劳教。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劳教,被申诉人在审批时无权加长劳教期限。
    4、申诉人就劳教决定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本案证人王蓉华出庭作证。由于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以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5、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也不查明本案事实,特别是程序违法问题,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6、二审驳回上诉后,申诉人依法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高院仍然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未查明事实, ,也不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迳行驳回了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公正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惠芳
     
                                     2013年10月16日
     
    陈启勇的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陈启勇,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318弄41号,暂住地,上海市殷行路470弄39号104室,邮编,200438。
    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职务:主任
    申诉人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再向你院提出再审申诉。
    一、请求事项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行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2、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08号行政判刑决;
    3、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33 号行政判决;
    4、撤销被申诉人(2010)沪劳委审字第753号劳动教养决定;
    5、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二、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0日,申诉人在在位于普陀区宜川四村39号405室的朋友家中休息。下午二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民警张庆友与一个身着便装、手持摄像机的人(事后才知此人名叫王瑛俊系无执法资格人员),强行闯入申诉人的卧室偷拍个人隐私。当时,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不仅未出示任何证件,而且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申诉人当即要求他们说明来意、出示证件、删除拍摄图像。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不懂删除操作,申诉人遂接过摄像机帮助删除,民警张庆友欲夺回摄像机。申诉人见当场无法删除遂将摄像机收好,准备过一会再删除;并要求民警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出示证件、解释私闯民宅拍摄个人隐私的原因,民警张庆友称未带警官证、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称未带身份证。
    报警后长宁区警方到场,强行将申诉人和朋友传唤到派出所,并指控申诉人和朋友妨碍了警方公务,2010年3月29日,被申诉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对申诉人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在被劳教期间,申诉人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劳教决定。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就作出了违法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维持了被申诉人的错误决定。随后,申诉人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不顾事实,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为此,申诉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未认真审查申诉人的案件,迫于压力驳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认为:上海市三级法院都没有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底线,不顾警方私闯民宅侵犯公民隐私的事实;不顾被申诉人劳教决定程序违法的事实;迫于政府压力,维持对被申诉人的劳教决定,这样的判决变相纵恿警方以及被申诉人违法行为。
    申诉人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没有妨碍公务行为;偷拍公民隐私是违法行为。长宁区公安分局民警张庆友与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在民宅内偷拍申诉人隐私,申诉人发现后有权制止,有权提出删除要求。在此过程中,双方只是发生一般的拉扯,申诉人并没有殴打警察。再者,警察执法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张庆友携带身份不明者、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偷拍申诉人的隐私,严重违法,绝非执法。因此,申诉人与张庆友、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之间的冲突,不属于妨碍公务行为,而是一般的个人之间的纠纷。被申诉人据此处申诉人劳动教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诉人与长宁分局民警张庆友和无执法资格人员王瑛俊间发生的纠纷是在普陀区,申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非虹口区。因此,本案由虹口分局办理无法律依据。申诉人与长宁分局警察发生纠纷,被指控的是妨碍长宁分局的公务,长宁分局也不应行使案管辖权。
    3、申诉人就劳教决定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本案证人王蓉华出庭作证。由于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以致作出了错误判决。
    4、上诉以后,二审法院也不查明本案事实,特别是程序违法问题,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5、二审驳回上诉后,申诉人依法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但高院仍然偏袒被申诉人一方,未查明事实, ,也不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迳行驳回了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受理申诉人的再审申请、公正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启勇
    2013年 10  月16  日

    李惠芳

    陈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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