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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天河检察院拒绝履行监督职责

    【民生观察2022年11月12日消息】近日,何伟民律师前往广州天河区看守所视频会见了王爱忠,因广州天河检察院拒绝履行其监督职责,何律师公开了该检察院的种种无理做法。

    据何伟民律师朋友圈消息:慢,广州市检察院是最牛的?错错错,没有最牛只有更牛!在它领导下的天河检察院更牛。本律在天河区看守所视频会见被告人王某忠后,请求该所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状及一份给公安部的复议申请书等资料转交王某忠签名,多次被拒绝后,转而书面求助对监所检察有法定职责的天河区检察院代转签名。

    然并卵,无论你登门投诉还是寄发《律师投诉控告函》、《再次投诉控告函》,这牛逼检察院要么答非所问,要么“睬你都傻”,致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全部逾期。面对这补天顽石般的牛逼检院,什么层级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都活成了天大笑话。

    老朽虽怒形于色,欲以击柱,然无璧可持,实为惭愧。你在齐鲁俺在粤,同是天涯沦落人,故见教于兄弟,倘有所悟,大恩言谢。

    据悉,2021年5月28日中午,六四32周年前夕,王爱忠被广州公安从住所带走,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7月6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捕,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王爱忠的妻子王贺楠此后多日接连发推,呼吁当局释放她的丈夫。同时表示,她丈夫在看守所的通信等合法权益被剥夺。

    该案原定于2022年4月12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但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四天,接到法院通知,案件押后,直到另行通知。

    据了解,王爱忠,祖籍浙江省金华市,现居广州。中国社运人士,南方街头运动主要推手之一。因长期致力于推动南方街头运动,受到广东警方的高度关注。

    2014年5月29日,六四25周年前夕,王爱忠被广州警方于家中采取强制措施,随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在广州天河看守所,于2014年6月25日取保候审释放。

    2018年12月15日,王爱忠的推特帐号遭到政府的攻击,数千条推文被删除,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境外网络审查的升级。

    2021年5月28日,王爱忠在家中被国保带走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以相同罪名批捕。起诉书指控王爱忠在网络上发表批评中国政府的言论。

  • 杨晖要求贵阳司法局履行法院判决函

    杨晖要求贵阳司法局履行法院判决函

    贵阳市司法局何志坚局长:

    本人杨晖,与你局执业许可一案业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2021)黔0113行初429号判决定谳。判决确认,本人自2021年4月6日向你局提交转所申请,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0条等规定,你局负有受理并审核原告申请的义务,但逾期未办理。故你局应于判决生效20日内完成对本人提交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核。该判决已于2022年1月21日生效。履行期限20日已届满。你局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人于2022年2月11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你局吴超电话告知本人,需要另行提交材料才可办理手续。经本人核实,其材料为你局内部办理程序所要求的。但这不符合法院判决和《办法》。这实质还是庭审争论的延续。你局在判决生效之后仍然坚持此前的错误观点。

    对于跨省转所,你局是分为两个申请程序。首先是律师执业档案调动,执业档案调入之后,再按照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申请。这样错误有二、第一、你局依法要就转所申请初审,但却将法定职责自行转化为就调档初审。且调档本来无需转所律师申请,且在转所程序之外。但你局却将其作为程序之一。第二、将办法的一次申请自行变更为两次申请。(具体法律问题见后附本人本案法律意见)。

    如此,平日里无谓的增加程序,莫名增加办理时间、彼此的工作量。真要人为设置障碍的时候,以此为借口,将本人的申请转所弯曲解释为申请调档。“申请及材料属于调取执业档案,档案交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办法》第20条规定,转所仅需一次申请,且律师执业档案调动属于转所智后两地司法机关自行交接的事项,无需律师另外申请。按照《办法》以及法院的确认,本人已经提交转所所需全部材料,不必再另行提交其他材料。

    依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即通常所言的三个维护。这也是贵局平日对律师的要求。作为律师,本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责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尽管由于贵局未依法办理的原因,本人已经失业近一年。非常希望重新获得执业证。内心也有挣扎,是以放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代价,尽快取得执业证?还是坚持自己的职责,但以这种暂缓甚至最终无法取得执业为代价。我选择后者。

    贵局没有就此案提起上诉,也是表明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希望贵局也重新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尊重、执行法院判决。你局不应再另行要求本人提供资料。应按照法院判决和《办法》第20条的规定,尽快办理转所手续。并以本案为起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废除违反《办法》的调档程序等。

    特此函达

    杨晖
    2022年2月20日

  • 黄志霄起诉看守所未履职并侵犯财产

    【民生观察2019年4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省温州市赤脚律师、儒学学者黄志霄就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并侵犯财产权一案,今天(4月3日)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前,黄志霄曾为姻亲陈某代理,一年多时间使永嘉县公安局四次行政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此案是以陈某之妻吴某的名义起诉)、(2017)浙03行终10号。

    永嘉县公安局在多次找熟人与黄志霄私下调解无果的一年后,上门以黄志霄涉嫌在温州论坛发布网贴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县法院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永嘉县检察院逮捕,黄志霄自称清白,既不认罪,也不取保。

    永嘉警方既是主要受害人,又充当证人,又是侦查人员,自查自案。按永嘉当局指控,则永嘉县法院及院长胡丕敢是该案其次受害人,因此温州市检察院商请温州市中级法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于2017年11月13日转到温州市看守所。在未开庭审判前,永嘉县政法委多次出面,让黄志霄接受有罪免刑、私下则赔偿黄几十万的调解方案,遭黄志霄断然拒绝,于是被判刑一年。

    黄志霄获释后,在为自己申诉的同时,也在控告温州市看守所涉嫌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
    2017年11月13至2018年7月11日,黄志霄在押期间,温州市看守所规定日用品要在押人员自己开单购买才会发放。黄志霄每个月都要签字购买牙刷、牙膏、手纸、毛巾、肥皂等日用品才发,钱就在其个人账户上被扣除。

    而按《看守所条例》第48条“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5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第6条“人犯给养费(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毛巾、牙膏、牙刷等日用品已由财政部门拨付,属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应当由看守所主动配置分发,而不应让在押人员自己开单签字购买后在个人账户上扣除金额。按公监管[2010]287号《看守所执法细则》3-14,“(二)代购物品管理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证明看守所有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职责义务,而温州市看守所在在押人员账户上扣除日用品费用,就是并未配置日常生活用品,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2018年12月18日,黄志霄致电温州市看守所办公室电话057785980114询问。一位林姓工作人员接过电话,承认自刚入所分发一次日用品后(黄志霄觉得也已被扣除),日用品支出均在在押人员账户上扣除,并说接下来如果财政有钱,他们会完善。

    2018年12月20日,黄志霄致电温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057788502738询问,一位吴姓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温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日用品已由市财政局承担拨付。

    据此,黄志霄在2018年12月20日,向永嘉县法院起诉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侵犯财产权(侵占日用品费用),请求确认被告侵犯财产权(即扣除日用品费用)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象征性退还原告1元人民币(2017年年11月一直持续被侵占到2018年7月,无法准确统计其中日用品具体被侵占了多少钱,故只能请求象征性退还1元人民币)。12月25日受理,案号为(2018)浙0324行初211号,已定于2019年3月1日开庭。
    后永嘉县法院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向温州市中院申请回避,中院作出(2019)浙03行辖1号函,改由乐清市法院立案。

    2019年3月8日,黄志霄便向乐清市法院邮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即未配置日常生活用品)的行为违法。

    并在3月15日,黄志霄向温州市监察委递交写给监察委主任方某的《对温州市看守所涉嫌侵占在押人员日用品费用的举报》。

    3月20日,黄志霄收到乐清市法院立案通知书,案号(2019)浙0382行初26号。

    3月30日收到该院行政裁定书,竟以“温州市看守所对原告的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为原告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见图)。

    对此,黄志霄认为乐清市显然不是依法断案,而是曲解法条维护温州警方。于4月2日写好行政上诉状,邮寄给乐清市法院。

    黄在上诉状中一一驳斥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其称:

    该裁定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看守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而武断认定“温州市看守所对原告的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为原告代购生活用品等行为,均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均有错误,谨驳斥其所谓“依据”于下:

    一、裁定书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并没有授予羁押监管权,而看守所的羁押监管权来自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监管是执行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实则,“拘留”和“执行逮捕”是强制措施,是刑事程序,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羁押机关。不能因为羁押于看守所,则看守所的羁押监管行为就成了司法行为。《刑诉法》明确授权于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具体是在六十六条及第二章,大致计有“立案;拘传;刑拘;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扣押物品(物证、书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鉴定;技术侦查措施;执行逮捕;预审;通缉;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这十五种刑事诉讼行为。根本没有对看守所授权的内容,当然也没赋予看守所任何刑事司法职能,更没有将“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视为刑事司法行为。

    二、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刑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首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等于就是刑事诉讼活动。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而不是独独依据刑事诉讼法,一审法院只取其所需,无视“其他有关法律”。再退一步来说,《看守所条例》有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制定(<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依据的是修订前的<刑诉法>,该法早已不再适用,且也没有明确规定看守所的监管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也不能由此得出“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行为”的结论。

    三、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这条也与看守所“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是否司法行为无关。

    四、裁定书引用《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此条所涉任务内容均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并不等于依据刑事诉讼法(即便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也得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等于属于司法行为。

    再则,本案所涉钱款,是亲友为上诉人所存入的,不是涉案财物,与上诉人先前所涉嫌罪名完全没有关联性,却遭到被上诉人非法侵占。被上诉人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物的行为,怎么会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裁定书如此牵强附会,指鹿为马,非要把行政机关看守所依照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行使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认定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无非是以此作为不予行政受案的借口,以护警方于公署之上、拒原告于法庭之外。不然的话,此案以现有之事实、证据,一旦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必然败诉。

    而一审法院认定为司法行为,不但法无明文,并且按法研〔2005〕67号《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是行政职责行为,对生活和卫生进行管理、代购生活用品当然也是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

    另外,有关起诉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全国许多法院均有受理并认定看守所监管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比如(2016)粤17行赔终3号、(2016)京02行赔终11号、(2016)粤1721行赔初2号、(2015)湖德行赔初字第31号、(2017)苏0925行初81号、(2017)粤17行赔终1号。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黄志霄就温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未履行监管职责并侵犯财产权一案的相关消息。

  • 天津访民请愿人大100周 要求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6-13消息:今天是天津访民每周五到天津市人大请愿的第100周,他们的请愿要求是:请求人大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督促法院对民告官给予立案,公正判决。但自2012年5月12日(周五)至今的100个周,始终没能得到天津市人大的回应。
     
    截止到上午9时30分,陆续到达人大请愿的访民有:刘勇、戴秀英、杜艳萍、高相林、郑玉明、徐子林、李英贵、吴刚、卞晓华、谢秀芬、刘建波等近130人。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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