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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山西省忻州市看守所警员虐待郝劲松的控告书

    控告人:郝劲松,目前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常伯阳,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劲松辩护人
    控告人:岳兆岩,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劲松辩护人

    被控告人:高玉红忻州市看守所民警
    被控告人:曲彪忻州市看守所民警
    被控告人:李瑞元忻州市看守所民警

    控告事项:追究被控告人虐待被监管人郝劲松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2年3月25日上午9时左右,因在押人员郝劲松拒绝理光头,就被高玉红、曲彪、李瑞元带到备勤室殴打。先是被曲彪抱摔,曲彪把郝劲松头朝下摔倒,之后,高玉红用脚踩郝劲松的头,李瑞元脱掉郝劲松的裤子羞辱郝劲松,几个人先是拳打脚踢,后又用警棍打郝劲松的屁股有20多下,致使郝劲松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郝劲松的内裤上沾满了血。

    公安部颁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仅规定在押人员不得留长发怪发,并没有强制剃光头的规定,郝劲松拒绝剃光头并没有违反看守所的管理规定,上述被控告人对郝劲松实施暴力殴打后,又违法使用械具,给郝劲松戴手铐脚镣3天,上述被控告人严重侵害了郝劲松的人身权、健康权,已经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五)之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上述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干部,不仅不能依法行使职权,而是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贵单位应当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此致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郝劲松、常伯阳、岳兆岩
    2023年8月23日


  • 控告扬市中院法官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

    请求保障辩护权

    控告人汤志,男,汉族,身份证号3210221961111013615,住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东村一组63号,系被羁押人徐秦的丈夫,电话13951448947。
    控告人程海,男,原北京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徐秦案审判长陈圣勇、承办法官黄月花、审判员杨帆;院长李玉明(不知情除外)。均为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控告和请求事项:
    1、撤销或监督撤销被控告人做出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决定或责令其依法尽快审理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责令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即解除对徐秦的非法拘禁,依法释放。
    3、保障控告人程海的辩护权,决定或责令被控告人排除对程海的辩护权妨碍。
    4、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妨碍辩护权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超期羁押涉嫌对徐秦非法拘禁的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励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公诉,同日受理。受被告人徐秦委托,控告人程海担任她一审辩护人。2021年4月2日,在徐秦陪同下,程海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接待室向承办法官黄月花递交了徐秦本人签署的辩护委托书等材料,黄月花还做了笔录。

    控告人得知,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做出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裁定。裁定书称: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秦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是概括性规定,但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列明是何种不能抗拒的原因,该刑事裁定未列不能抗拒的具体事项,应当认为是因为新冠疫情。但经网查,刑事裁定做出当日2022年4月24日扬州市全市都是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仍然是疫情全市低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一辩护人纪中久律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裁定做出后多次会见徐秦,得知被控告人未就在线诉讼远程视频开庭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也没有不同意远程在线开庭的意思表示。故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无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扬州市中级法院曾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七次延期审理通知书,六份是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一次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延期,每次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共被批准延期审理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后来申请延期审理,应该是最高法院没有批准,被控告人没办法了,就自己就创造了这个违法的无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控告人使用各种手段七次申请延期审理完全没有合理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开庭审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拖着不审不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完后必须逮捕,其实逮捕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或羁押审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最高检察院规定,取保等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应该成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这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错误羁押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损害,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因为错误羁押导致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硬着头皮羁押和错判,是一对孪生兄弟。

    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本案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最后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如上分析,之后被控告人做出的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违法无效,对徐秦案审限已严重超期,也就是对她实施了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应当立即纠正,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应当立案追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法中止审理期间对徐秦的超期羁押已经远远超过24小时,从2022年4月25日至7月18日长达近90天,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妨碍控告人程海辩护权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亲戚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控告人程海以被告人徐秦亲友(可以是老朋友,也可以是新朋友或一般朋友)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至今不依法送达程海本案起诉书和中止审理决定、不通知阅卷,中止审理裁定也不列辩护人程海的信息,意思是不承认程海的辩护人身份,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应当监督纠正。

    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玉明对其他三名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参与了决策,构成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徐秦合法权益、侵犯了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或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
    2022年8月19日

    附: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复印件2页。
    2、2022年4月24日和7月17日扬州市疫情截图,全市低风险。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3、被控告人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的本案七次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复印件。七次被批准延期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4、2021年4月2日控告人程海递交黄月花的徐秦案辩护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程海《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 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

    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控告人和申请人程海,男,汉族,徐秦案一审亲友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和申请人(本案被告人)徐秦,女,汉族,1962年出生,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中山路185-1。
    被控告人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扬州市中级法院刑庭。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受托担任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亲友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所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被告人徐秦原委托山东济南的吴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吴莉任职的律师所和该市司法局给她施加压要求她退出本案辩护,否则必须转所,她无奈退出辩护。后经了解,办案的高邮市公安局国保队指导员师林清承认,这是高邮公安方面给那边施加了压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徐秦只能变更辩护人了。2021年4月2日九时多,徐秦陪同新变更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到扬州市中级法院,见了承办法官黄月花。她带了一个书记员,收取了徐秦和程海递交的《解除辩护律师通知书》(解除前辩护律师吴莉)和委托程海担任新辩护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海要求送达起诉书和阅卷。黄月花说合议庭还得对程海担任辩护人身份情况合议审查一下。我们问合议庭组成人员,黄说不能告诉。程海问何时可以给出审查结果,答不知道。

    2021年4月7日,国保师林清打电话给徐秦的丈夫汤志,威胁要徐秦解除对程海的辩护委托,否则没好果子吃,嘴里还骂骂咧咧地多次“妈的”、“***的”,气急败坏。我们认为,他所知晓徐秦辩护人变更的情况,应当是黄月花故意透露给他的,他们对程海担任辩护人高度不满意。

    从2021年4月8日-16日,程海和徐秦几乎每天给黄月花办公室打电话(0514-82923210),她总是不接电话。有几次是她办公室一个曹姓的女工作人员接的,我们要黄接电话,她不是说黄在开庭就是在开会、或外出等等,反正总是不在。请她传话给黄月花,请黄尽快回电话,告诉对程海辩护人身份情况审查结果,无论如何得回个话。但始终未接到黄月花电话。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人监督控方的不同辩护意见,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权,兼听则明,应当做到居中审理公正裁判,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对程海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已经长达17天且没有结果,大大超过公认的合理期间(比如说三个工作日内),黄月花还玩起了失踪,看来要一直拖下去。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上述被控告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严重妨害了辩护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徐秦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大胆违法,属顶风作案,性质特别恶劣。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保障辩护权,严肃查处黄月花等人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在此对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她们玩忽职守妨碍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其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现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整体回避本案审理,更换成能依法办案的法官。请予审查决定。

    此致
    扬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等负责人;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江苏省高级法院,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和申请人程海、徐秦
    2021年4月19日

    附:
    1、2021年4月2日递交黄月花的《解除辩护委托通知书》、程海的辩护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略);
    2、程海和徐秦打给黄月花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张;
    3、汤志的证词和身份证复印件。

  • 吴继新见不到徐州市党政领导人

    【民生观察2021年1月21日消息】2021年1月18日早上8点50分访民吴继新经多次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上访,要求港务区书记、区长接待接谈解决生活困难费用克扣养老金的补发问题。近期,吴继新三次试图找区长和书记沟通问题,分别是12月11日、12月21日,2021年1月18日,但都无法与区党政负责人碰面。

    吴继新说:他是从2020年6月24日从北京被强行遣返回来后到现在已经大半年了,当时被接回来后被安排在社区办公室临时吃住,吴继新说:吃的饭都是他们喂鸡喂狗的饭菜吃了10个月。当地政府官员一直画饼充饥,任何问题不给予解决,连基本的生活费都停止了,2021本月18号吴继新再次到本地区管辖区信访局走访没有任何结果,以前市秘书长承诺,公安局局长等相关领导都多次开协调会答应解决问题,但是一直没有看到实质性的落实,吴继新这次要求见徐州市委书记、市长接待见面协调解决问题,吴继新说:你们政府部门欺骗了本人17年不解决问题,不要阻拦我要去北京逐级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权利。

    2018年政法委书记同意解决吴继新救助的生活费,2019年泉山区委书记、区长也同意解决问题,但是至今没有解决克扣的养老金困难生活费问题。吴继新来到泉山区大门口保安问吴继新找谁,吴继新回答说想找区委书记、区长约谈,关于泉山区政法委书记在2018年至今同意给我救助的事情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019年泉山区委书记、区长也同意给吴继新解决救助的事情,庞庄办事处拾雪丽主任至今也不给吴继新解决此事。吴继新在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打北京市长热线电话12345反应了此事,北京市12345热线接待员建意吴继新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反应自己的信访问题。

    2020年12月7日上午吴继新到庞办事处找拾雪丽主任反应问题,拾雪丽主任说:泉山区委书、区长、政法委书记现在不负责吴继新的信访问题了,现在又换港务区书记、区长领导负责了。吴继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相关负责承包责任人又换了,吴继新不得不再次寻找新的相关责任领导,吴继新在本月11日吴继新再次到港务区要求见书记区长,结果谁也没有见到,再没有任何人接待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吴继新在2020年12月14日下午就依法逐级去了北京维权反应问题,刚到北京任何部门没有走,I5日政府就派人到北京18日就把吴继新接回来至今无人见面解决问题。

    吴继新在2020年12月27日又到南京办事处反应问题,随后有相关人员打电话对吴继新说回来有领导接谈,吴继新到南京就这样情况下回来了,回来后至今拾雪丽主任也没有接待吴继新。吴继新在2021年1月18日上午9点5分再次到南京市港务区反应问题,没有找到相关领导,随后就在港务区信访处门口,打北京市12345反应了此事,北京市12345回答如果没有人解决问题,建议吴继新到国家信访局反应此事。强烈要求港务区书记、区长接谈解决救助的事情。因为拾雪丽主任说:现在泉山区委书记、区长、政法委书记管不着我了,现在由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书记、区长同意后拾雪丽才能给吴继新办理。如果不给解决问题,吴继新会逐级到北京继续上访。

    本网将继续关注吴继新被克扣养老金基本困难生活费问题的解决情况,吴继新被北京判刑两年出狱后已经几年了,被克扣的养老金生活费至今没有补到位,既不解决问题,又不让去北京反映问题,吴继新每天一日三餐都是难以维持,2020年江苏脱贫攻坚战是怎么实现的?吴继新都没有解决问题,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江苏无锡脱贫就这样实现了?请江苏政府部门把吴继新脱贫问题解决了吧。

    吴继新手机号码:13051785798,13041913531。

  • 四川彭州市残疾人的公开呼吁信

    成都彭州市致和镇中平村12组24号居民郑兴富,如今已是70有余且是三级肢体残疾的老人。现控告地方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长期抗争呼吁一直不理,现在通过网络予以公开。

    具体事实和内容如下:

    1981年3月,控告人向彭州市致和镇供电所申请安装50千伏变压器一台,用于经办一个简单的打米加工厂。由于附近几个村社远离供电系统的变压器,所以这个变压器还代为附近村民提供电力服务。

    1984年加工厂破产关门。变压器被致和镇供电所霸占,一直用到现在,没有支付任何报酬弥补损失。

    2012年5月,正式向致和镇政府和致和镇供电所提出要求解决遗留问题的建议,但是两个机构的领导不理不问,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直不正面出来解决问题。

    2012年6月14日,致和镇政府与致和镇供电所姓韩的和、姓董的两位副所长,还有供电所工作人员刘宏等,串通勾结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一百多人,态度恶劣手段粗暴的将郑兴富殴打,导致郑兴富中度脑震荡,右侧11、12肋骨以及腰部2、3位骨折,三根假肢被打碎,头部缝合五针,胸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更可笑可恨的是,谁报警谁就挨打,中平村官员和光明路派出所民警屈力伸、张云跃,一直就在一旁“微笑观看”。

    20多年前,郑兴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创业期间,经常奔波于乡村和城市之间,不幸被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截断。此后通过德国高技术安装的假肢,用毅力和坚强克服了身体上的残障,让自己的生活和创业没有丧失全部的基础。但是没有想到进入新时代,官员的乱作为和故意针对高度残疾的郑兴富吃拿卡要,却把郑兴富的身心给彻底伤害了。

    走在对抗权贵的上访路上,地方政府官员从来不把郑兴富视为是一个高等级残疾人。在日常的行为、态度和语言上,将郑兴富视为是一个“刁民、烂人”,根本不介意法律对待残疾人的文明规定。随意打骂想吼就吼,搞人身侵犯尊严歧视。在北京截访郑兴富之后,不按照残疾人权力文明处置,想惩罚就随便找一个理由故意刁难,给郑兴富造成逆反的对抗心理和激进行为。已经从身体上的残疾递进到精神障碍的发泄状态。

    如今,对此事控告上访18年,地方政府一直都是没有结果。所有机构的官员都是官官相互,采取的方式就是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理。

    希望有关方面立即出面,调查举报的问题真相,追究渎职的各级官员,严惩逃脱的犯罪凶手,给这个残疾的老百姓一个风清气正的生活环境。

  • 要求余文生律师治牙齿并保障读书权利申请书

    徐州市看守所:

    申请人:许艳,身份证号: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号楼6单元107室,电话:13718826079,系被申请人妻子
    申请人:蔺其磊律师,手机号码:13366227598,系被申请人二审辩护律师
    申请人:卢思位律师,手机号码:+8613558826965,系被申请人二审辩护律师
    被申请人:余文生律师,身份证号:110102,被关押人,关押地点:徐州市看守所,关押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三堡镇南徐州市看守所,电话:(0516)68606495

    申请事项:
    1、申请徐州市看守所允许并尽快安排被关押人余文生律师去医院治疗牙齿。
    2、申请徐州市看守所允许被关押人余文生律师看书。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0月13日,二审辩护人蔺其磊律师,到达徐州市看守所会见余文生律师,得知,余文生右上额大牙脱落,左边牙齿松动无法咀嚼饭菜,已经长期严重影响正常吃饭功能,余文生曾经多次提出要求治疗牙齿,但被徐州市看守所以没有条件为由拒绝。

    余文生律师因为长期坐板,现在已经出现身体僵化的现象,长期坐板是变相的酷刑,所以余文生律师拒绝坐板。两个月前余文生的书籍被非法收走导致其无法看书,自述“整个是一个精神虐待”。

    依据法律规定,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基本生活保障权。

    具体内容包括: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
    (三)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的安排和指使。

    妻子和辩护律师都认为,余文生牙齿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徐州市看守所应该保障在押人员的法律权利,立即安排余文生治疗牙齿。关于坐板身体僵化问题,徐州市看守所不仅应该人道的让余文生多加运动,而且应该对身体为什么出现僵化现象进行体检与治疗,而不是强暴残酷地收走书籍,进行精神虐待,应该立即恢复余文生律师看书的法定权利。同时,余文生长期被羁押在看守所,导致其身体虚弱,无法承受喝凉自来水的伤害,申请人要求徐州市看守所立即改善夜间没有热水的问题。

    关于徐州市看守所声称没有治疗牙齿条件的问题,许艳和辩护律师要求徐州市看守所带余文生到外面的医院进行治疗。妻子许艳同意自行承担余文生到外面医院治疗牙齿的费用。

    同时,请徐州市看守所转告余文生,妻子许艳让他选择好的治疗牙齿的物品与方案,毕竟牙齿可能会用很多年。只要是余文生本人自主自愿选择的治疗牙齿费用,花多少费用妻子许艳都同意承担治疗牙齿的费用。

    申请人再次强烈要求徐州市看守所,能够尽快同意并带余文生去外面医院治疗牙齿。

    综上,申请人要求徐州市看守所,能尊重与保障人权,人道对待余文生律师,依法保证他的合法权益,尽快同意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此致
    徐州市看守所

    申请人:许艳(余文生律师妻子)
    蔺其磊律师(辩护律师)
    卢思位律师(辩护律师)
    2020.10.18

  • 株州王虹国庆上访被拘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9日消息】株州市王虹国庆节去北京上访维权,十月一日下午在北京火车站被警方控制。被遣送回株州市关押在株州第一看守所行拘十天。这已是她因房屋拆迁维权三年来第十四次被拘留。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民王虹网名(虹魔)。住在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坚固村岳山组散户004拥有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该区域面临征地拆迁后,双方协商末果,在被拆迁人起诉过程中。2015年7月12日,王虹和丈夫谭文武被芦淞区政府违法动用警力将两个人的房屋所在区域包围,在未予通知且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趁王虹不在家之时,将譚文武从家中强行控制,并强行带离,并对王虹房屋实施了违法强拆。株中法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及2015年7月12日强制拆除王虹和譚文武房屋的行为违法,芦淞区政府并未提起上诉,判决己生效。至今没得到一点赔偿。2015年7月12日被区政府非法强拆,至今仍未给处理。强拆后区政府安置的临时之处,现又被政府平台公司(城发公司)驱赶,王虹被追国庆要去北京上访维权,十月一日在北京火车站被当局控制。

    ‭家属电话:13873388816‬

  • 安徽宿州市访民王凤云遭悬赏通缉

    [访民之声2017/9/21消息] 今天安徽访民告诉本网,安徽省宿州市到处贴着悬赏通告,是通缉王凤云的,说她被批准刑事拘留了。

    落款为打击“非访”领导小组的悬赏通告中显示,王凤云自2006年至今数次进京上访,并串联部分村民赴北京恶意上访登记,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予他人登记,或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王凤云的上访行为严重干扰了北京的社会治安秩序。

    2017年9月15日,王凤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埇桥区公安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列为网上逃犯,现在逃。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王凤云,对提供线索,或直接抓获王凤云的公民,将给予5000元奖金。

    同时希望其他不明真相的同案犯以及其他恶意上访人员,认清形势,抓紧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公安机关宽大处理。

    据了解,王凤云是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杨寨村村民,曾当选村主任。因政府及村委会以权谋私而上访。

    事情发生在1996年到2002年,桃园煤矿占用杨寨村里集体耕地300余亩,已付补偿款300万元人民币,其中40万元人民币被杨寨乡政府强“借”至今不予归还,前村、乡两委干部还挪用其中260万元人民币。及乡政府还强行低价“购买”村里37.8亩耕地后被抛荒,并将村委会的财务公章及村委会公章以“乡里保管”为由占为己有。

    因不满属于村民的财物被侵吞,2007年元月,王凤云带领10多名村民代表,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党委书记赵存信却联合公安局、派出所,以 “煽动群众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将王凤云拘禁15天,罚款1000元。之后,王凤云因上访遭到多次关押及非法拘禁,并被强制做精神病鉴定。



  • 山东滕州市参战老兵因上访被强送精神病院

    [访民之声2017/8/25消息] 李自成是山东省滕州市参战老兵,因控告村官贪污腐败而进京上访,被地方政府人员强制送到济南市精神病院关押已近4个月的时间,院方拒绝其战友探视。

    据老兵们发布的消息显示,5月10日,李自成到北京上访,街道及村委相关人员被进行了撤职等行政处分。基层政府人员将李自成带回后直接送进了济宁市精神病院,进行违法隔离关押。战友们经过多方寻找得知他被关精神病院后,于8月22日,滕州市部分参战人员到医院去看望他,调查事实真相,医院拒绝探视,阻止取证。最后双方均报警求助,老兵们没有得到警方的支持。

    不过这次并非全无收获,去探视的战友们从院方处了解到,是其辖区派出所配合村委会、街道人员冒充是李自成的弟弟将其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战友们认为,这是政府与济宁市精神病院领导相互串通勾结,怕村干部贪污腐败行为败落,才把一个身体健康的参战退伍老兵强行关进精神病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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