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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孝感市税务职工杨艳芬工作21年被拿掉饭碗

    尊敬的领导们:
        您们好!
    我是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孝感培训基地的一名职工,名杨艳
    芬,出生于1974年12月12日,现学历本科。自1995年6月份进入培训基地工作至今,在单位一直担任财务工作,到2007年11月28日基地领导把我从财务岗位上调到办公室打印资料及其他杂项工作。
    我是满怀理想和憧憬来培训基地工作,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二十一年如一日,以基地为家,拼命工作,刻苦学习。通过自学,从中专学历顺利拿到了专科、本科学历;为了工作,我加班加点,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放弃了与家人团聚的机会,在从事会计的十几年间,从未出现过任何大的问题,得到了基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认可。
    以往单位领导为职工不断的考虑为职工转正,就我进基地后,基地的领导把上班几年的职工,在1996年、1997年向市局申请(马水池主任申请),解决职工的个人身份,转为工人,并且落实到位(6个人都是小学文化及初中文化)【96年:桂斌清(桂华田局长的侄子)、刘海河、夏刚(档案都在孝昌县地税局白沙镇地税所);97年:潘红新、祝爱华(桂华田局长的侄媳妇)、刘理珍)(档案都在孝昌县地税局邹岗镇地税所)(6个工人都是在基地零起点,也是在基地工作了几年后,领导才提出申请转为工人的)。在1998年基地领导仍然向市局申请基地职工转为工人身份(其中有我),并且指标到达市局人事科,我的档案市局人事科有关人员填写过,后来让市局副局长张少强(桂华田局长跟张少强局长老家是前后湾)的妹妹张海英顶替了我的个人身份,档案可以看出,张海英的档案中是1995年6月份进入单位(附件1),但当时1995年6月张海英还未进入培训基地工作,比我迟几年进单位,从单位的工资表(附件2)中可以证实(6月份进单位7月份发工资)!张海英在2000年8月份从基地转到孝昌工作并转为工人,在1999年就停止了转为工人性质的政策,在2000年就更没有指标,无疑是1998年的指标。基地历年就是职工来基地工作了几年后,领导才向市局申请职工转为工人性质。哪有张海英还在家种田时之前几年,档案就建立单位之说?
    为此事我向基地的领导、市局领导、都申请过查档案,一直得不到解决。2014年丁贵清局长分管人事科,在我的申请上批示叫人事科协助调查,张少强局长百般阻扰不让查人事档案,怕查到他自己的头上来,还说我有什么资格查?凭什么查?
    市局办公室对我的回复是歪出事实,说基地在1996年、1997年就不存在转与不转之说,活生生几个人都是在基地上班几年后,都是马水池主任申请转的正,硬说不存在(潘红新、夏刚在前几年从基地转到市局去上班;桂斌清、祝爱华在基地办理提前退休,退休后把工资转到市局去;现在还有刘海河、刘理珍仍然在基地上班)。
    市局监察室的回复是,让我自己找证据。
    2015年张少强局长调到分管人事科,把人事科的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换掉了,仅仅留了一个人,现在他分管人事科更加不可能查了。
    因在单位工资及待遇一直不公,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中我打电话给张少强副局长,向他反映我工资待遇不公平一事,仅仅说了一句话,三年张少强局长都把电话挂了,不给任何机会我向他讲明情况,不理此事,逼着我离开单位。
    2014年8月29日我在网上看见别人都在反映工资情况,我也反映了一下。之后把问题转到孝感市政府督办办公室汪主任,汪主任打电话给我问清情况后,告知我会有人跟我联系的。之后我多次跟汪主任联系,汪主任说会有人跟我联系的,最后一次联系汪主任时,汪主任说:不对呀,结果都回复上来了,还没有人跟你联系吗?说实话,到底有没有人跟你联系?我说:真的没有,不然我不会又打电话来麻烦您!过了1个多小时,市地税局办公室罗军主任打电话给我,叫我马上到市局去,了解一下我反应的情况,这时我才知道市局办公室可以管我的事情。问题是了解了,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解决。
    当时我提出的诉求是:1、2014年7月1日中央出台事业单位政策后,基地把两位工人的工资转到市局去了,我也要求转到市局去,并且要求跟两位工人同工同酬,;2、社保、医保按照市局的文件靠,扣除已交社保金额,差额补给我;把强行扣除我的社保钱补给我;从2008年起至今,把年终奖金工人发放了的,我没有发,补给我。
    之后基地出纳徐国林对我又打又骂这件事情,我提出新的诉求:1、恢复我的财务工作;2、在1998年我已经转为工人性质,被有社会背景的人代替了,我要求查档案,恢复我工人的身份。
    2014年11月5日基地领导陈鹏跟我谈话,并交代抽个时间叫我跟出纳徐国林查一下以前对我不公的凭证,11月10日我才到徐国林办公室去,根据陈鹏主任的宗旨跟他商议,抽个时间查一下,当时徐国林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资料出来给我看,我看后,只有对我不公的资料,我就说,你要拿出另外一张表格来对比一下才看出哪一些对我不公。他就翻脸了,我现在没有时间,并开口对我大骂,又动手打人。这就是公务员的素质,办事能力!之后基地领导陈鹏把徐国林、我叫到他办公室去当面说当时发生的情况,之后徐国林当面跟我道歉。(2013年年底徐国林与另一个同事杨新勇打架,派出所来对徐国林罚款3000元。)市局得出的结论反而是我诬告徐国林打人(2015年开年,市局张少强反而把徐国林调到分管人事科的科室,也就是“有功之臣”)。
    为什么一直不跟我涨工资,一直把小鞋我穿?事出有因:
    2006年基地领导林小平向我提出把账面上的100多万转到他的股票上去转一转,我只反问了一句,跳水了怎么办?为此事,他向市局张泉虎局长那去告状,说我在张局长的事情上作梗,两人联合起来在2007年11月28日把我从事的财务工作上拿下来,从财务工作岗位下来之后,领导接着把小鞋我穿。
    2008年年终奖金林小平主任给两位工人发3.5万多元,我没有(之前是工资不一样,补助、奖金都是一样的)。接着之后到现在的待遇、奖金我跟两位工人的仍然还是都不一样。
    在2008年劳动法出台时,孝感市国税把满了10年的人员转为工人,把没有满10年的人员送到劳务派遣公司去了。当年孝南地税也转了一部分人。市局、各县市把没有满10年的人员都送到派遣公司去了(最长工龄7年),并且把从进单位时没有买社保、医保的钱,单位、个人的那一部分一起算给个人了,以600元的标准基数算,243元/月×12个月×7年=20412元(附件3)。
    当时我的工龄是13年,没有给我任何交代,既没有转为工人,也没有按照市局的600元的标准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而是按照社会上倒闭单位的最低标准给我交的社会保险(附件4),单位及个人一共:14174元,单位:10647元,个人部分:3527元,个人的那一部分在2008年工资表上已经扣除了3936元(附件5),单位要返给我409元,不但不反,反而强制性的另外还收我几仟元。2008年别人的社保、医保在工资上发给了个人,买社保时反而单位又跟他们买,单位及个人那两部分一分钱也没有交。医疗保险95年-2008年单位没有跟我交,95年6月进单位,买社保时却从1996年1月份开始买。更没有跟我涨工资(没有涨到跟两个工人同工同酬)。
    2012年基地领导陈鹏(陈鹏是张局长一手提起来的)统一跟职工涨工资时,把少我200元工龄工资的人杨新勇,工资调到跟我一般多,另外又跟他升一个副经理(领导把司机刘胜利提升为经理,他去找领导,凭什么他没有升职?),经理职位又有补助(每个月用维修电脑或购买电脑配件发票冲)。涨工资时把我的工资定一个死工资,工龄工资取消了,而基地到现在一直仍然存在工龄工资(50元/年,每满5年另加100元)。
    2013年年底,大部分职工都去搜山上的杂草、树枝,同样是劳动,基地只发几个人的补助,每月500元,发了几个月,还有没有去劳动的也发补助(补助款用2013年9月至12月绿化承包费用,在9月份单位就已经跟承包人解除了绿化承包)。
    2014年基地买社保,在12月份社保单上有6人,而在单位上班的只有2人(我和税光美),其他4人(韩本华、张承荣、汤菲、向琪)在2013年年底及2014年开年就已经辞职,费用单位全出,而我们在单位上班的反而还扣钱。
    单位职工进餐时,每个部门一张桌子,基地领导陈鹏拉帮结派,把跟我一张桌子一起进餐的人员都叫到另外一张桌子去进餐,意思就是孤立我。这么小的事情就拉帮结派,可想而知在其他的事情上就更不用说拉帮结派了。
    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文件出台,从即日起打破铁饭碗,新老员工今起变身为合同制员工。在文件下来之后几天,刘理珍就在单位骂人,骂领导没有跟她做好事。之后基地领导陈鹏为两位工人【刘海河(刘海河是张少强的妹妹张海英的老公的老表)、刘理珍】奔波,向市局申请提前退休,当时没有提前退休的政策,市局没有同意,接着又向市局申请把两位工人的工资调到市局去,市局同意了(副局长张少强分管基地),9月份两位工人的工资就调到市局去发放了,两位工人的铁饭碗保住了。向我这样没有后台,没有背景的人,无人问津,本身在中央下达文件,给我再一次机会跟2个工人同工同酬,基地领导、市局领导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市局把作废了的工人性质弄成不作废,弄虚作假。就算基地领导、市局领导不把我弄到市局去,根据事业单位新政策,工资应该跟工人同工同酬吧。
    2014年年底,在陈鹏准备调离基地前几天时,还在单位搞竞争上岗,在交接时,张少强来基地,陈鹏对张少强说,今天准备在大会上开除我的,结果因我请病假不在单位。
    2013年5月份为工资待遇不公平,就没有领工资至2015年1月,单位还把我的工资开收据充公,直到2015年2月份田水平主任调到基地后,田主任叫我先把工资领了,你的工资确实是少得点,开年后我向市局领导反映,把你的工资涨起来。到开年后领导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脱,先说市局领导要调岗位,现在还是张少强分管基地,去找他会解决吗?在短短几个月内,市局分管基地的领导换了几个,为这事我找过基地的领导、市局领导多次,一直得不到解决。
    2015年开年,孩子的奶奶胃癌,在医院动手术,住院4个月,到处借债用了10几万元,之后回家休养,在连水都不能喝的情况下,又到医院去住院1个多月,又借了几万元,医院下通知不能治疗,在9月2日去世;孩子的爷爷身体也不好,在2月份去医院检查,查出是肝腹水,也一直在治疗。
    2015年8月份我去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下达单位文书(附件6),根据劳动法,叫单位在8月30日之前,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把工资涨到跟工人同工同酬。基地领导田主任把文件送到市局领导,市局领导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不但不遵照劳动法来,反而在9月份研究,决定基地关门。
    在2015年9月14日市局下文,安排基地领导跟员工开会,要撤销关闭基地,清算员工。只有我工作的时间最长达到21年了,其他十几人中最长工龄只有9年零几个月。9月15日律师来基地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9月16日我到市局去找分管基地副局长李先成,跟他讲了我的前前后后情况后,李局长叫我以文字的形式只写进单位的时间及现在的诉求给他(附件7)。现在单位依然存在,并留了5人在基地{2个工人:刘海河(张少强的亲戚)、刘理珍;2个厨师【程长刚、林春山(林春山是田主任在部队时就认识的)】,2015年进单位的);一个司机(郭超,田主任的亲戚,在2015年进单位的)},基地仍然有留守人员,市局领导把我和2个工人在2014年7月1日起都是一样性质用工的,搞得不一样。甚至基地领导及市局领导现在强制性不要我上班,在2015年9月22日上午我去基地上班时,大门紧闭,不开门,我打电话给值班人员刘海河、程长刚开门,都说在家休息了,单位没有一个人。可我想办法进去单位了,他们仍然在单位值班。接着我跟基地领导田水平打电话,他说你不用再来上班了。接着跟市局副局长李先成打电话,李局长说:你的事情今天上午我已经在市局党组会议上向各位局长都提出来讨论了,决定跟你清算。我今年才回市局,我只认另外2个工人现在是市局正式工勤人员,你个人身份的问题,我解决不了,以前违规的事我不管。接着我又跟分管信访的副局长周宗登打电话,问我的情况在市局党组会议上讨论了没有?周局长说:你的事情在党组会议上还没有讨论,有消息我会告诉你的。
    就算要清退职工也要一分为二吧?也有一个时间界限吧?也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来吧?即使要关门,单位还有留守人员吧?劳动法明文规定优先考虑工龄长的职工及家庭困难的职工在单位留守。事业单位也明文规定从2014年7月1日不存在转与不转之说,新老员工一视同仁都视为合同工。可领导整整有词不管以前的事。那全省各地市州的局长接二连三查出问题,都是以前的违规事情吧?现在分管的领导能说不管吗?市局领导又一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来麻烦您们!
    像我这样工作了21年,1998年我已转为工人,被有社会背景的人代替了(乱作为),2008年满了10年的有政策转为工人,孝南地税转了一部分人,国税也转了一部分人,我一直在单位,而我没有转(不作为),2008年劳动法出台,满了10年的都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工合同,并同工同酬。现在中央一次又一次地好政策(有令不行),难道我总要面临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为的一次次地擦肩而过?停留在原地踏步走?上有老下有小,自己就养不活(工资拿到手才1644元/月),谈何赡老养小?为何政策就不能落实到我处呢?甚至市局领导现在要把我赶尽杀绝,不留后患清退掉,把我的饭碗拿掉。难道仅仅那一次没有随领导的意愿,就一直报复我吗(胡作非为)?难道领导的权利大、势力大,为了自己一己之私利,就可以把别人的指标站着不放吗? 难道领导刚到单位来,就可以不管以前不知道违规的事情吗?我坚信总有一个地方会管此事的!
    尊敬的领导们,现在我只能寻求您们的帮忙,来帮我查人事档案,恢复我的工人身份,从转正那时起至至今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补给我!并且同工同酬,工资也转到市局去发,恢复我的财务工作。
    从参加工作至今,已有二十一个年头。这二十一年里,从一个二十岁的女孩到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我把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培训基地,奉献给了孝感地税。长期在远离市区、远离家人的基地工作,遭遇的是冷眼、打击和不公,陪伴的是孤独、辛酸和无助。
    尽管我只是一个没有后台、没有背景的普通工人,但是我相信上级领导,相信上级组织。因此,我恳求您们认真调查此事,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此致
     
    敬礼!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孝感培训基地
                                    杨艳芬
                             联系电话:13995880273
                             2015年9月23日

  • 环卫工人向家枝工作途中遭车祸成植物人 环卫公司拒赔偿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27消息:湖北向家枝女士2013年在浙江乐清市联益环卫工司工作期间被一辆小货车撞成重伤,变成双目失明的植物人,但环卫公司毫同情心,拒绝进行工伤赔偿。为此事,向家枝一家人2014年8月25开始来北京上访。

    今年58岁的向家枝女士是湖北省马东县人,向家枝丈夫桂家详说,三年前,她儿子病故,家庭负债累累,儿媳改嫁后,留下一个孙子,他们为还债务和抚养孙子,来乐清市从事环卫工作。2013年2月开始到乐清市联益环卫公司上班,从事公路清扫工作,2013年5月8日向家枝被小货车撞成重伤,但联益环卫公司拒绝工伤赔偿。

    肇事司机方面,后经法院调解,事故责任司机同意赔偿向家枝25万元,但随后却逃无踪影,法院无法执行。

    桂家详说,肇事司机和工作单位的赔偿都没有拿到,他们现在只拿到9万多的保险费,远远不够垫付的医疗费和后期治疗费,一家人生活很困难。

    向家枝家人联系电话:15225022322/18267775872

     下图右为向家枝

  • 域外调节医患关系的法律制度

    医疗工作技术性强、风险性大。由于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因素,难免出现差错。据美英两国数据显示,每年有数万人死于可以预防的医疗差错,超过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医患立法历来受重视
    早在公元前17世纪,古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的282条法律条文中,记载医药条文的就40条款,占1/7.公元前2世纪,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规定,医生出现医疗事故要处罚金,数目大小依照病人的等级而定。
    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医事立法几乎从未间断过。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救济法》,被认为是第一部带有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医事法规。美国医疗工作专业规范是由美国医学会制定的。1847年,戴维斯医生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组织建立了美国医学会,并发布了《美国医学会医学专业规范法典》,1903年经修订改名为《医学专业规范原则》。在处理医患关系方面,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著名的《患者权利宪章》,列举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12项权利。
    二、认定医疗事故有标准
    在一些国家中,医疗事故从概念上并无严格的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后果。
    在美国,医疗事故的一般原因有误诊、注射或输液、药物及化学品问题、仪器故障、体内遗留异物、麻醉等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原因的判断标准,如对误诊一项就规定,原告必须证明有以下三种情形发生:一是医生作了错误的诊断;二是医生误诊的原因是不认真或缺乏仔细观察;三是医生根据误诊结果制订了错误的治疗方案,而这种治疗措施对患者是有害的。
    在澳大利亚,医疗事故通常由专门的卫生顾问来判定。卫生顾问由律师担任,下设几名助手。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精神病死亡或麻醉死亡,在24小时内医师不能签署死亡证明书,要首先报告警察局,经卫生顾问审查。患者家属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卫生顾问调查后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生要到法庭受审。
    三、首先考虑诉讼外解决
    1974年,美国密歇根州率先运用诉讼外解决的方式处理医疗事故。诉讼外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制度和方法:一是监察人制度。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充当监察人,负责收集医疗纠纷有关信息,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二是调查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并根据纠纷的事实出具一份无约束力的报告;三是会商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纠纷各方或其代表通过有组织的谈判,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四是调解。纠纷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五是仲裁制度。由仲裁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美国所有医院都设立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调查事故过程中,要确认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若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就会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六是综合方法。即将前述方式混合使用。
    四、法院最后公正裁决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美国法院在开庭前,为确认法律事实,法官要召开听证会,参会的有双方代理人,有时患者也可参加,但通常不必参加。在法庭上,双方可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举证,然后辩论,最后由陪审团作出裁决。多数州要求陪审团全体意见一致才能判决,也有少数州规定,如果陪审团意见不一致,未达成相应的要求,则需重新调查取证。败诉一方不服,可以上诉。
    英国法院通常以专家证人的形式来体现医学专业的技术性,而不专设中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原告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必须附上专家证人意见,只有专家证人对医方过错的认定有合理依据时,法院才会接受起诉。
    医疗事故的妥善处理,并不等于医生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在美国,这项工作是由医疗惩戒委员会来完成的。美国华盛顿州的医疗惩戒委员会由华盛顿州各行政区选举的医师及由政府指定的3名公共人员组成,委员会可以调查、传唤,惩罚那些疑有违反职业规范的医务人员,还可吊销那些不合格医生的行医执照。当然,被惩罚医生也有权向华盛顿高级法院控告撤销或吊销行医执照的行为,而华盛顿高级法院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五、丰厚的赔偿安慰受害者
    医护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导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多表现为经济赔偿。
    美国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分为三类:一类是经济损害赔偿金,包括患者过去和将来的合理的医疗健康费用支出;在残疾情况下,合理的残疾用具开支;在发生致死的情况下患方的丧葬费支出等等。另一类是非经济损害赔偿金,是指原告所受的痛苦、不方便、情绪折磨、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羞辱以及其他非金钱上的损失所提供的赔偿金。美国国会《常规医疗失当改革法案》规定的非经济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第三类是惩罚损害赔偿金,包括严重过错或者由于对他人安全的漠视而引起的额外补偿。美国国会《常规医疗失当改革法案》规定,最高限额也不能超过25万美元。
    有些国家还实行“无过失补偿制”。日本厚生劳动省规定,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评定后决定。在丹麦和比利时,凡不属医师责任使患者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医疗事故损害赔付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在日本,政府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医疗事故保险,大多数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中、小医患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解决。在美国,医师都参加了保险,因而发生医疗事故后一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英国,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联手,实行医生职业风险社会化,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经济赔偿,对患者、医生和医院都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http://www.chinalawedu.com/web/23361/li2013121316005667366511.shtml 2013-12-1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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