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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文足诉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

    【民生观察2023年8月3日消息】2023年7月中旬,李文足就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违法行为,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书。但巴东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她的起诉书不标准,要她改标准了再邮寄给法院,同时表示会立即邮寄告知书,但李文足表示至今未收到该法院的告知书。

    2023年1月6日,李文足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护照,工作人员告知:电脑显示巴东县公安局不予办理,限制时期至2024年12月15日,必须由巴东县公安局解除后他们这里才能给她办理。

    2023年7月14日,就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违法行为,李文足向巴东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书。

    根据《护照法》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李文足认为,巴东县公安局违反了《护照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无故限制她办理护照,侵害了她依法享有办理护照的权利。

    因此特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月19日,巴东县人民法院0718-4332392打来电话,一位女法官说,他们收到了李文足的起诉书。现在告知:

    1、李文足应该先向巴东县公安局申请解除护照限制,如果公安局超过2个月没答复,可再向法院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2、李文足写的被告是“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没有这个单位,应改为巴东县公安局。现在把起诉书退给她,改标准了才行。

    3、李文足用几张在北京出入境办理护照的照片无法证明巴东公安局限制她办护照,法院无法受理。

    对此,李文足说:

    1、她的诉求是巴东县公安局限制其办理护照的行为违法,不是诉巴东县公安局不作为,这是两个行政行为,不能把不作为和违反护照法混为一谈。不知是法官不懂还是欺负她不懂?

    2、如果法院看不懂被告就是巴东县公安局,请直接出裁定书吧。

    期间,该位女法官多次打断李文足说话,态度恶劣。李文足说要投诉她,女法官说随便。

    第二次电话,女法官态度温和了,还用上了“您”。

    女法官说马上给李文足邮寄告知书,让她按要求修改后再邮寄起诉书。

    可是截止2023年8月1日都13天了,李文足也没收到巴东法院的告知书。李文足多次拨打同一个电话,打不通。

    对此,李文足想请教一下朋友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附:起诉书

    原告:李文足女38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公安局
    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号电话:0718-433433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制原告办理护照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护照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月6日,原告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护照,工作人员告知:电脑显示巴东县公安局不予办理,限制时期至2024年12月15日,必须由巴东县公安局解除后我们这里才能给你办。

    根据《护照法》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护照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无故限制原告办理护照,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办理护照的权利。

    据此:特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1、起诉书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办理护照截图2张

    李文足
    2023年7月14日

  • 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


                     邓玉娇
     

     
    姓名:邓玉娇
     
     
    性别: 女
     
    年龄:不详
     
    籍贯: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受难者单位、职业
     
    服务员
     
    案件发生地
     
    恩施州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及警方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2009年5月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不详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恩施州优抚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邓玉娇被送入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邓玉娇被送到该院后,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的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记者注意到,邓与同病房的另两个病人采取类似的措施加以控制。
     
    邓玉娇案发后,网络上出现《烈女邓玉娇传》、《侠女邓玉娇传》、《生女当如邓玉娇》等赞美之文,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纷纷攻击淫官黄德智、邓贵大等人。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
     
    2009年6月16日邓玉娇案在巴东县宣判,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来源: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13795/9352852.html
             

     
    收集时间: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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