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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的启示

    继2015年“709”颠覆政权案之后,中共于2019年末又炮制了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颠覆案。近日,先是丁家喜律师的起诉书片段、接着是许志永博士的起诉书全文、随后又是丁家喜律师的起诉书全文在网上流传。中共山东临沂市检察院对丁、许二人构陷的“罪状”几乎一字不差。简述如下:

    在多地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

    与境外成员共同运营“中国公民运动网”,传播许志永撰写的大量煽动性文章,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 建立Telegram群组,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进行网络联络,召开网络会议,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 在山东组织10余人召开秘密会议,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总结“新公民运动”“公民运动”颠覆活动经验教训,分析“公民运动”面临的问题,采取“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在厦门组织20人召开秘密会议,总结“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明确颠覆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和目标,即通过“非暴力”颜色革命渗透社区,最终颠覆国家政权。

    撰写、传播文章,拍摄非法影片,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

    显而易见,上述各项“罪状”都与政治也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密切关联,而与古今中外都被视为犯罪的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经典犯罪行为有天壤之别。如果把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经典犯罪称为普通犯罪,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人员的“犯罪”无疑不是普通犯罪,而是政治犯罪,丁、许、常等人是“政治犯”,而非普通刑事犯。

    在“709”颠覆案与厦门案之间,还有2016年11月的深圳大抓捕中李南海、李江鹏、王建华、邓洪成、肖兵、沈力等人的颠覆国家政权案,以及各地多起个案人数较少的颠覆案件。如果上溯至2010年前,颠覆类案件数量更多,中共国遍地皆是。

    人们不得不疑惑,自称繁荣昌盛、实现小康、全民脱贫的中共人民共和国,为何会出现如此之多的颠覆政权案件?颠覆的本义必须是暴力的,中共国越来越肆无忌惮地对理性、和平、非暴力的行为强加颠覆政权罪,目的何在?

    颠覆政权罪本质上就是封建专制时代的谋反罪,是家天下、权力私有时代特有的政治犯罪。当然,无论是在中国的封建皇权专制时期,还是专制程度远逊于中国的欧洲王权时期,无论是皇室、王室还是底层大众,都只有权力独享、权力私有的观念,而没有政治的观念,因为“政治”一词意味着权力一定程度上的公有。在权力私有的皇权、王权专制、专断时期,权力、政权的更替不可能是和平、理性的,不可能通过投票选举这样的程序化机制,而只能通过暴力的形式,即臣子、大众以暴力、武力推翻家天下的皇室、王室,此之为颠覆。

    颠覆必须是暴力的,无暴力即无颠覆,并且这种皇权、王权专制特别是中国的皇权专制时期的暴力颠覆鲜有克制、和解的可能,一定是彻底的杀戮和改朝换代,即暴力革命。

    及至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商业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兴起和壮大,初期和中期也经过了资产阶级(资本家阶层)与王权之间规模各异、但整体上规模远逊于中国皇权专制时代政权周期性更替的暴力,如17、18世纪早期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848年欧洲资产阶级、平民、工人联合反抗王权的革命,后期还经过了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罢工和暴力程度有限的起义。最终,家天下的王权被资产阶级共和政体所取代,随后,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双方都逐渐认识到暴力只会导致两败俱伤和社会财富的无谓破坏,都在有限度的暴力对抗中学会了克制、退让和妥协,逐步建立起宪政、法治、程序化的任期选举、集体谈判和对话等理性、非暴力的政权(政府)更替机制,此为政体。而在国体上,人类经历了数千年的王权、皇权私有制和家天下后,由资产阶级共和国第一次宣告了权力公有、主权在民,终结了数千年的权力私有制和政权暴力更替的恶性循环,暴力革命、暴力颠覆政权失去了必要,理性、和平、非暴力的任期选举成为政府、政权更替的唯一途径。因为缺失了暴力因素,这一新型的政府、政权更替机制本质上已不再是什么颠覆。当然,如果一定要借用“颠覆”、“革命”两词,仍称其为“颠覆”和“颜色革命”,这样的“颠覆”和“颜色革命”也是正义的、合理的、理性的,也完全符合所有公开声称主权在民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或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从前苏联的所谓社会主义阵营到今天“硕果”仅存的中共国、北韩、越南、古巴,无不至少在形式上效仿了欧美资本主义的宪法、宪政模式,自称“人民共和国”和主权在民,如中共国宪法声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区别在于,从苏联开始的所有自称社会主义的国家从未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当真落实过主权在民,从未当真进行过竞争性的选举,从未当真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公民。香港人民拼死喊出“我要真普选”,也正缘于此;丁家喜、许志永推动公民运动、唤醒公民意识即中共国宪法和中共一直空喊的国家主人意识,同样缘于此。

    于是,丁家喜、许志永等人就成了颠覆政权罪的要犯。因为,早在1950年代中共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不久,毛泽东就半公开地放言要撇开宪法,后来被毛泽东阳谋整死的刘少奇也鹦鹉学舌,声称不能让法律约束了党的手脚。一句话,宪法和法律可以写在纸上,却绝不能兑现于现实中。“不能让法律约束了党的手脚”一直是中共国的政治潜规则,只可意会,不可挑明和刺破,挑明、刺破,即为颠覆。

    颠覆罪是权力私有制下特有的犯罪,是政治犯罪,在权力公有、主权在民的宪法政体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政治犯”概念及政治犯不受引渡原则正是欧洲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王权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在新兴的资产阶级看来,反抗权力私有的封建王权根本就是正义的,而不是犯罪。由此,是否存在颠覆罪就成为检验一国是否法治国家、是否主权在民的试金石。

    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是政治犯,深圳大抓捕的所有被害人是政治犯,“709”人是政治犯,刘晓波先生、秦永敏先生是政治犯,还有很多很多人都是政治犯,即中共国1949年后的反革命犯。1957年的几十万右派是反革命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三年期间说真话者是反革命犯,“文革”中无数惨死者是反革命犯,林彪、江青是反革命犯,“六四”学生是反革命犯……可是,中共国的战狼发言人们从来都是铁嘴钢牙,绝不承认中共国有政治犯。

    所有这些人是都从未使用、都明确反对暴力,他们不是杀人犯罪等经典犯罪的犯罪人,又被中共国否定为政治犯,他们到底是什么罪犯呢?

    像六年前的“709”案一样,厦门案同样向世人昭示,中共国是绝不肯开启政治改革的,尽管邓小平曾承诺过要进行政治改革,尽管温家宝多次空喊过必须进行政治改革,尽管中共自己也深知他们的政治早已是弊病丛生,他们无可救药的腐败正是他们政治的必然产物,他们的政治越来越窒息着他们的经济和社会,他们仍铁心绝不对政治进行一丝一毫的改革。祖宗之法不可变,是中共国的既定政策。丁家喜、许志永的非暴力改良都被强加颠覆罪,表明他们执意要把任何变革的路径统统堵死,把所有改进、改善的诉求一律扼杀于未萌。他们一定会越来越依赖臭名昭著、规模无限膨胀的国保部门,四面出击,采取主动性、进攻性的防御,像锦衣卫探子一样在人民中嗅出敌人,继续罗织颠覆罪名,以暴力吓阻中国人民对宪政、民主的追求,确保权力万世一系。这,才是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被强加颠覆罪、才是十多年来中共国颠覆罪泛滥的根本原因。

  • 论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人的魔幻颠覆

    知名律师和公民活动人士丁家喜和知名公民活动人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因莫须有的厦门“12.26案”(又称“12.13案”、“厦门案”),已被山东临沂检方起诉至法院,另一位厦门案蒙难者、新生代知名人权律师常玮平也已被陕西宝鸡公安国保移送检方,不久也将被非法起诉。等候起诉的还有李翘楚女士。

    网传丁家喜律师、许志永博士的起诉书显示,临沂检方对丁家喜、许志永构陷了以下莫须有的“罪状”:

    1、2012-13年,通过通信软件在多地组织公民同城饭醉活动,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2017年与“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勾连、串联,将“新公民运动”改名为“公民运动”,组织、策划、实施系列颠覆犯罪活动。

    2、许志永撰写、传播《人民的国家》、《公民倡议:竞选2021》、《非暴力》、《美好中国》等大量煽动性文章,攻击、诋毁中国政治制度,宣扬颠覆政权思想,蛊惑、煽动他人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提出建立“政治反对派”、实现所谓“宪政转型”等政治目标。

    2017年,与境外组织成员华泽运营“中国公民运动网”,传播许志永的大量煽动性文章,宣扬颠覆政权思想。

    2019年,许志永伙同陈勇等人拍摄非法影片“政治家”,以自己坐牢经历、“教育平权”等话题,攻击中国司法、教育、信访等制度,诋毁中国政治制度,宣扬颠覆政权思想。

    3、2018年,建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Telegram群组,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丁家喜与境外组织成员吴明先后担任群主,20余名骨干成员召开线上会议并培训,策划颠覆政权的活动,指示华泽为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进行非暴力颜色革命培训,颠覆政权。

    2018年9月22、23日,组织成员在烟台某小区召开秘密会议,组织、策划颠覆政权活动,总结经验、教训,要求组织成员向基层渗透,采取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政权。

    2019年12月7、8日,组织成员在厦门某小院召开秘密会议,总结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提出计划,通过颜色革命渗透社区,把持基层政权,发展公民社群、全国公民共同体,最终颠覆政权。

    上述指控均属欲加之罪,与“709”的套路如出一辙,实在不堪一驳:

    1、通信软件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通讯、社交工具,与电报、电话、寻呼机、手机一样,是技术不断进步的产物,公民个人使用通信软件进行和平的社交活动在任何国度均属合法行为,依中国自己的法律也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更遑论构成什么颠覆政权罪。

    “饭醉”一词是自媒体时代中国公民对聚餐、吃饭、饮酒的戏称,它借用了“犯罪”一词的谐音,暗含着对中共当局十余年来滥施刑罚、滥用网络监控手段对人权、维权人士及访民群体进行迫害、打压、盯梢的嘲讽。毫无疑问,和平、自愿的聚餐、吃饭、饮酒也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

    不由分说、径直把“新公民运动”称为非法组织,是中共司法当局一贯的横不讲理逻辑。非法与合法相对应,非法组织与合法组织相对应,可问题在于,中共司法当局从不界定什么样的组织是合法组织、什么样的组织是非法组织,中共根本没有任何关于(社会)组织的专门法律,甚至也从不打算制定组织法或政党法,而是刻意让(社会)组织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禁锢民间的自主和自治力量,进而可随时、任性地对民间群体滥施刑罚,恰如网传陈云所言“新闻法不要搞,国民党就是搞了新闻法才让我们钻了空子”。中共国务院颁布过一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号称“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但这个条例不仅效力很低、极其粗疏,而且也根本无法实行,与其说是要保障不如说更是为了限制、打压、剥夺公民的结社自由,典型的例子是被誉为“中国的曼德拉”的秦永敏先生依该条例向中共民政部申请注册“人权观察”社会团体,却被中国再次抓捕、重判。

    因此,且不论“新公民运动”或改名后的“公民运动”是否一个组织,是中共社团条例所指社会团体还是中共绝不允许出现的政治团体,仅就中共根本就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法而言,“新公民运动”或“公民运动”也不可能是什么组织或非法组织——根本不存在认定组织的法律标准,何来什么非法组织?“发展非法组织成员”又从何说起?

    组织也就是结社,中共尽管没有、也从不打算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法或政党法,但在全球普世的宪政、法治背景下也不得不在宪法上装模作样地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利。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宣称“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抽象地确认了公民的结社等基本人权。然而,大陆人民的结社等基本人权在实践中无不被具体否定了,结社、游行、示威是绝对不被允许的,不仅不被允许,而且一直被中共视为颠覆即反革命行为,也即皇权时代的谋反行为。

    于是,一方面,在宪法上、在抽象原则上、在普世价值上,丁家喜、许志永通过通信软件与志趣相投者联络以及常玮平律师参与这种联络的行为是绝对合法的,另一方面,在司法上和行政上,他们的行为又必然被具体否定了,被非法化了。这种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或者说高层以嘴上言辞肯定、下层以打压行动否定的双簧和两手,正是大陆当局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惯用套路。

    “勾连”是2015年“709”以来大陆当局专为丑化民间人权活动人士而生造的词语,混杂了勾结和暗中连接之义,把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人好端端的合法行为丑化为似乎是鬼鬼祟祟的行为,进而误导公众认定他们构成犯罪。诚然,对当局而言,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以及所有厦门案相关人员合法聚会的行为是秘密的,至少他们是不希望被当局获悉的,但绝不能因此就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大陆当局需要回答的是,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以及无数民间人士原本合宪、合法的聚会为何却不得不秘密举行?因为“709”等无数活生生的案例告诉他们,他们的行为尽管合宪、合法,但由于他们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的切实践行一定会被当局认定为颠覆政权,因而不得不秘密举行。公民、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被大陆当局认定为颠覆政权的要素,宪法上的合法行为被认定为颠覆犯罪,地位最高的宪法被司法所否定,宪法上高喊“公民”,司法上以刑罚迫害公民,这就是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等厦门案的实质所在。

    2、暂且不论许志永所撰写的文章是否确如起诉书污蔑的是攻击、诋毁、蛊惑、煽动,只论撰写和传播文章、拍摄影片、运营网站等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众所周知,许志永博士一向理性、平和,文如其人,其文章和影片中的言论同样也一定是理性、平和的,理性、平和的文章和言论不可能具有攻击、诋毁、蛊惑、煽动性。依中共宪法第三十五条,许志永博士撰写、传播自己的文章纯属行使公民的言论、出版权利;依中共宪法第四十一条,许志永博士撰写文章、揭露司法黑幕、追求教育平权,也仅仅是行使对中共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共司法之腐败、中共教育不公现象之严重、中共信访制度之荒谬而无效等等弊端都是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对这些弊端加以批评、提出建议,何至于就成了攻击、诋毁、蛊惑、煽动?

    单看许志永博士所撰写文章的题目就可知中共临沂检方起诉书的攻击、诋毁、蛊惑、煽动之说纯属无稽之谈。《人民的国家》无非是对中共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阐释,《公民倡议:竞选2021》不过是对中共宪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以及中共选举法的具体化,《非暴力》显然跟煽动、颠覆毫无瓜葛,因为煽动、颠覆都必须是暴力的,《美好中国》一定也是对宪政、民主、法治中国的憧憬和展望,完全合乎中共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任何宪政、民主、法治国家,建立“政治反对派”都是合宪、合法的,都存在着以和平、非暴力的途径组建反对派的现实和法律可能性,许志永博士一直反对也从未实施过任何形式的暴力,因而他的建立“政治反对派”的设想完全不可能构成什么颠覆犯罪。像所有中国平民一样,许志永博士憧憬着“宪政转型”,憧憬着真正的、良好的宪政、法治,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上的有宪法无宪政。许志永博士所憧憬的宪政正应是中共宪法第五条白纸黑字承诺的“法治国家”的模板。

    3、像腾讯公司的微信一样,Telegram也是一款社交软件。如前所述,无论依何种标准,“新公民运动”或“公民运动”都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组织。退而言之,即便是组织,依中共自己的宪法,“新公民运动”或“公民运动”本身及其所推进的宪政转型活动也无不是合法的,进而,丁家喜、许志永建立Telegram群组也就完全谈不上什么“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群主也根本不是什么组织职务。

    “革命”一词通常都指大规模的暴力性的根本变革。然而,在最近三十年来的全球民主化浪潮中,由于那些成功实现宪政转型的国家在转型之前已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对话、协商、妥协机制,并且不同阶层人士包括当政者都不认同以暴力手段压制人民的转型要求,因此根本性制度变革的暴力色彩都很淡薄,宪政转型基本都是和平实现的,尽管仍难免有小范围、低强度的暴力。正是由于这种低暴力性,近三十年来的宪政、民主浪潮才被称为颜色革命。

    革命,即宪政转型这种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和改良,而无暴力,决定了当代的革命根本区别于过去漫长时期的暴力革命,而暴力正是一切犯罪的终极和共同的特征。无暴力而革命,决定了这样的革命、这样的宪政转型根本没有直接的个体受害者,进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成为犯罪。世人尽知,宪政、民主是人类迄今寻找到的最好或曰最不坏的制度,那么宪政转型当然就是对先前制度的改良、优化,宪政一定比转型前的非宪政为优。宪政转型这样的无暴力、非暴力革命是当代的光荣革命,如果说它有什么“危害”,它也只是“危害”了统治者长期坐享的特权,它把统治者的特权转移给人民即许志永博士心目中的全体公民。宪政转型的本质就是要在当政者和人民之间进行利益的再分配,就是要动特权阶层的奶酪,就是要使人民获得他们原本应该获得却被特权者抢占了的利益。这才是丁家喜、许志永所推动的和平宪政转型被犯罪、被颠覆的要害所在。

    如前所述,依中共自己的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丁家喜、许志永仅仅是把宪法这一长期被悬置的规定认真对待起来而已。既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任何公民个人都有权利、有资格以和平、非暴力、公开、公平、理性的方式竞争、担任各级公职,起诉书所贬称的“向基层渗透”、“把持基层政权”、“渗透社区”就是蛮不讲理的强权逻辑,目的是企图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继续架空下去。

    必须指出的是,颠覆思维、颠覆政权的思维是权力私有时代的蛮霸逻辑,与现代民主、宪政之普世价值格格不入。在现代宪政之下,统治者、当政者、公职人员仅被人民赋予有任期的治权,即治理之权。这种治理之权是代理权,其本质更是义务,即服务人民的职责,而非权力,根本有别于权力私有时代的那种全面、独占、自我授受的政权。因此,在现代宪政、民主、法治之下,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权和颠覆政权的问题,仅仅存在宪法明定的有任期的治权丢失问题,而治权在选举中的丢失、失而复得或得而复失在宪政之下实属稀松平常。

    颠覆政权罪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梦幻般地泛滥成灾,恐将成为人类法律史上的一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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