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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幼儿教师的上访诉求书

    一、事实理由:
       我们是全国下岗的民师及在岗的代课教师,为了祖国的教育事业我们付出了青春与热血,多的工作近30年,有的是86年前参加工作,有的86后上班,有的无证,是因当地没按文件及时发证,有的有民办任用证,应该转为公办教师而含冤下岗,有的整顿下岗,有的一刀切清退下岗,被—刀下岗的"两清"代课教师要求"返岗"是合格教师却被黑办发[2000]6号错清下岗,无人任教延用至O3年,这部分人,是有民转公指标的,1999—2000年分发各省专项指标,黑龙江省,7000;河北省,13000;安微省,18000; 山东,58000;贵州,10000;甘肃省4000,,而黑龙江从合格教师中,只用546个,那6454个指标哪里去了,请回答,???致使合格教师没能转为公办,这部分教师将美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教育事业,牺牲半生精力,将满腔热血洒在36O万平方公里的中华大地,浇灌祖国的花朵,真可谓"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使干",是"文革"的继续,不亚于古代的"文字狱"和"焚书"坑儒,贪污腐败将我们搁浅民转公之外,至使激情四射,才华横溢的合格教师在非需扬鞭更奋蹄的年段,被无情的—刀切下岗,至使三层教学楼空无一人(黑龙江哈134中,就是事实),怀才不遇,剥夺我们教书育人的三尺讲台,我们要求平反昭雪!1”返岗”,2”赔偿”(经济十精神),3”追责”,按[86]6号文件:凡属寃假错案,一经查清事实,一律平反!
        是人权问题!我们从事的是教书育人事业,理应按事业单位依法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真正的体现"尊师重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现在是老无所养,病无所依,连清退费也没有或没按文件执行到位,有发当时没发,时搁10年还按1O年前335元/月计算,如此荒唐可讥
    二、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教师法,劳动法,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1986《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86]6号文,[88]100号文件,教人[92]41号,[97]32号,人发【1999】104号文件、中央三部一办[2011]【8】号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及事实,特提出以下诉求:
          (一)、要求政府按现在公办教师工资的平均工资,依法向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支付一次性清(辞)退经济补偿金。
          (二)、对因地方领导违规操作造成的冤案,要求平反纠错,并落实相关政策。既应该转正而含冤下岗的合格教师返岗或到退休时按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办理,下岗期间给予经济补偿。                        
    (三)、依法依规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文件办理离岗退养、退休(如云南陆良)的离岗退养、退休。教龄满15年(含15年丿,按事业编制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办理退休,其它按符合退养条件的办理退养,到退休年龄给办理退休与同期转正的公办教师享受同等一切福利待遇和同等退休金的待遇。或按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办理,随同公办教师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例如:教龄15年
        按公办退休工资3360元/月,计算
     
        3360元/月x2/3=2240元/月  
     或教龄x150
        150元/月X15=2250元/月 
     
        (四)、教龄14年以下 教师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教龄算工龄,96年之前视同缴费,96年后在岗期间个人承担百分之八。或按教龄乘150计算。
        例如:教龄14年
        15O元/月X14=2100元/月
     
         (五)、因政策性迁移,如买房、结婚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教龄证明,由现户籍地政府解决待遇。
      (六)、对已去逝的民、代.幼教师家属按着公办教师的待遇给予发3—1O月工资及补发抚慰金。     
    (七)、在岗的代课教师要严格按照2011年8号文件精神给予解决。
        (八)、无论下岗后参加了哪种养老保险,都应和其他教师一样,享受以上的政策待遇,所参加的保险与以上保险合并计算或者退返保费。
     
     
     
      联系人:曹雅芬18745136948(黑龙江)
        易桂秀18692569539(湖南)
        霍春华13563853476(山东)
                       
                    2016年6月

  • 全国离(在)岗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诉求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 我们是在岗的代课教师及已离岗的民办、代课教师(含有证、无证的,1986年底以前和1986年底后参加工作到“双清”被清退的民办和代课教师、企办学校离岗的职工教师、幼儿教师)。
     依据《宪法》《劳动法》《教师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依据国发1988年100号,1997年32号,四部委2011年8号等文件提出以下诉求:
       一、一部分含冤下岗的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合格教师到退休时要求按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办理。  
       二、一部分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合格教师按民办教师退养待遇办理.
       三、一部分合格教师纳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对在岗的合格教师通过考试或考核给纳入公办教师。
       五、对其他部分的教师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教龄算工龄,96年之前视同缴费,在岗期间个人承担百分之八。
       六、因政策性迁移、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至外省的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户口所在地申报解决。
       七、对已逝教师的配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八、无论参加了哪种养老保险,凡是自己缴费的下岗教师,都应和其他教师一样,享受各级政府的政策待遇。
    备注:(《教师法》规定具备相应学历的公民就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试用期超过三年胜任者为合格教师。)      
     
    全国离(在)岗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维权代表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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