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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刻废除侵权株连的立法与制度

    据云南省高院的微信公号在2月13日发表题为《我国进入一人受刑全家受影响》的文章,指出从刑法第九修正案开始,将对判刑人士出狱后的职业采取限制,并且强调大人犯法、小孩受罪,获刑人士的子女在公务员考试、军警招考都面临审查无法通过。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其子女的不得从警。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党和政府有不满言行的、或正被调查对象的子女,亦不能加入。此外,官方禁止被刑事处罚的人从事21种职业;除禁止担任公务员和司法人员外,还禁止他们从事特定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高管、国企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甚至是特定的食品从业人员。中共当局如此株连入刑人员亲属,剥夺服刑后人员职业发展的行径,是重祭封建专制株连制度,严重违反现代法治原则,肆意践踏公民人权,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由《刑法修正案九》可见对服刑后人员职业的限制: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同时,修正案九还公然祭出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株连条款。即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如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株连中居然规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仕途’”的政审通过。这种将审查对象即嫌疑人也定为直接影响政审的规定,不仅从字面就可见其荒谬,如果结合中国公安部推出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就会发现整个社会众多人群事实上长期来被公安系统列入了重点监控侦察管治的名单,被肆意剥夺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成为当局认定的所谓犯罪嫌疑人,因此他们的亲属随时就遭遇政审不通过,被剥夺掉常人理应享有的学习与工作权利。

    据公安部发布的《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从这种完全没有犯罪判决,而只凭臆测的所谓嫌疑人,就被定义成公安监控对象的重点人口,进而成为株连亲属的政审依据,这种任意性、主观性、广泛性显示着中共极权统治完全无视法制,肆意践踏人权,仇视一切不甘于奴役者,敌视人类普世文明的反法治、反人权、反历史的本性。

    将《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中所列出的重点人口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株连与限制规定结合起来,就会让人恐怖的发现中国众多依法践行公民宪法权利的人员,事实已经被列入了中共管控的重点人口,成为被划定的嫌疑人,进而成为了亲属们遭受株连的对象。如此看来,今日中国在网络上敢于表达自己独立见解的网民,敢于伸张维护自己权利的访民,敢于出来指出批评当局各种害民政策的异议人士,敢于出来坚守法制原则的律师与维权人士,等等,可以保守估计有数亿的人士,已经被中共当局列入了嫌疑人,成为了当局株连亲属的由头。

    这些被划入重点人口及其他们的亲属在全国应该达到了几亿人,也就是说中共当局已经将几亿国民划进了嫌疑人范围,成为了重点控制与株连对象。不要觉得这个几亿人被列为嫌疑人的重点人口数字有些危言耸听,只要翻看一下中共极权专政的历史,从中共夺取大陆政权的镇反、反右、四清、文革、清污、六四屠杀、镇压维权等等,将国民分成“黑五类”、阶级敌人、自由化分子等等成分,哪一次专政打压的对象不是数以千万计,侵害的群体不是数以亿计,而今天的所谓重点人口,事实就是将中共极权历史上所有遭到侵害的群体都囊括其中,将历史上的“黑五类”等等专制对象变换成了今天的“重点人口”,所以人数上加上公然规定的株连,自然达到了几亿之巨。

    中共将如此庞大的人口划归到嫌疑人的重点人口中,进而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明文规定来株连,可见中共统治集团对国民的普遍仇视、恐惧心理,也充分显露出中共统治集团与民为敌的本性。

    中共如此划分重点人口与株连亲属的行径,是严重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等等所有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也完全违背《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等等国际人权公约。与人类历史发展的人权、民主、法治方向背道而驰。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废止株连亲属的违法侵权的《刑法修正案九》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真正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

    民生观察 2019年2月17日

  • 劳教法废除难解人权之恶 洛阳数十访民维权无门

    [访民之声2016/10/6消息] 20131228,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从此,这部在中国历史上横行了50多年的恶法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这部恶法给人民造成的伤害却影响深远,当局试图回避,造成被恶法侵害的无辜百姓维权无门。

     
    河南洛阳数十名受恶法侵害的访民为了平冤昭雪到法院起诉,试图用法律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他们发现,到每个部门都得到相同的答复:“上边有规定,因为上访被劳教的一律不予立案受理”随后便把他们粗暴的推出门外。

     
    《立案登记制》于201551实施后,许多受恶法侵害的访民再次到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为此,河南数十位受恶法迫害的访民多次集体进京上访,走遍了各个部门,投诉控告仍旧没有得到受理,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再审诉求亦置之不理,偶尔有人会拿到驳回再审裁定。

     
    河南洛阳访民李智国说:“我们要求再审,法院让我们拿出法院出具的不立案证明,可是他们根本就不给我们书面手续,几句话就把我们轰走了。现在他们又到北京上访了。” 河南洛阳访民吴振和也抱着一线希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今年9月,他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再诉无门。而他们被劳教的理由都是一样的,即是到中南海、天安门、使馆区等地进行“非访”。有的被几次劳教,拘留的次数就更多了。

     

    李智国因为工伤残疾的补偿上访,被劳教两次,劳教的理由是到天安门、中南海进行“非访吴振和因为牛犊的权属纠纷和占地补偿问题受到政府部门侵害上访,因“非访”被劳教两次。张素珍是因为被村干部侵权上访,因“非访”被劳教两次。因为政府部门统一规定,他们随后的维权结果也都是一样。不得已,包括他们在内的数十名河南洛阳访民只好联名上访。

     
    经过和他们的交谈,本网志愿者了解到,他们解教后,不管家里多么贫困,政府都没有按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的规定也没有得到落实,甚至还有人被送进劳教所。据此,相关情况本网还会继续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部分河南访民签名

                 
     
  • 民生观察评论:废除现行户籍制度才是户籍改革的关键

    ——评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官方媒体为此宣称,这标志着户籍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随着《意见》的印发,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诸如取消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界限,中小城市开放人口迁入,大城市开展积分落户等等。呈现出一幅改革气氛浓厚,势头可喜的场面,从而得到了主流舆论广泛的肯定。时至8月25日,人民日报还发布较大篇幅的报道,回顾了户口制度的历史,阐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及时性,破天荒地承认了《城乡分立户籍制度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
     
    户籍制度因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众对户籍制度之恶有着直观的感受和切身的体会。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从一出娘胎,就必须承受户籍制度的严苛桎梏。特别是在另一项也堪称为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夹击之下,一个孩子在出生之后,能否顺利取得户籍亦即“上户口”,关系到他的生存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了他的社会待遇和福利,严重地影响着他成长与未来,他的人生幸福。至于成人个体或者家庭,则会因为就学、就业、迁徙,而受到户籍制度的束缚和限制,人们往往不得不为之耗费浩大的精力、时间以及钱财。无数事实证明,户籍制度陈旧的观念,僵化的规条,繁琐手续,不仅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而且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甚至成为了腐败的温床,只是一项非人道的专制工具——倾听来自民间的呼声,不乏诅咒户籍制度为“万恶”的说法。
     
    户籍制度之恶,不仅体现于观念、活跃于现实、而且存在于历史。首先,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而迁徙自由权,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际人权宪章和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之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都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规定了公民有迁徙和选择住所的权利。其次,陈腐的户籍制度,以城乡二元隔离为原则,人为制造了身份歧视,这种通过现代行政制度制造的社会不公,在人类历史上堪称仅见,被人们讥之为乃是比印度的种姓制度、俄国的农奴制更等而下之的恶制。
     
    回顾历史,户籍制度无疑自古有之。但必须指出的是,如现行户籍制一样严格限制人迁徙自由的制度,历史上并不多见,而当今世界也只有中国、朝鲜、贝宁等寥寥数国家实施。史实告诉我们,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标志着公然违背宪法的户籍制度诞生。这是一次现代史上中国公民权利的大倒退,是掌权者操纵公权力以压制人权、为维持统治,不惜以人道和文明为敌的倒行逆施。国民从此失去了原来已经载入宪法的迁徙自由权利。而户籍制度所导致的最令人发指的罪恶,当数1960年代初大饥荒期间,许多饥民甚至因为没有一纸“介绍信”,而不能外出逃荒,只能活活饿死这样的惨剧。
     
    所以,目前所推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固然算是一个进步,也值得予以恰如其分的肯定和支持,但是,公众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户籍制度仅仅改革远远不够,制度陈腐,不能只靠修修补补,而是必须推陈出新,予以彻底的废除。也就是说,只有以户籍制度的消亡为基本前提,最终还公众以自由迁徙的基本人权,眼下的户籍改革才能算得上是一个进步,才在真正意义上值得公众肯定、鼓励和支持。
     
    同时,公众也不能为当下改革的喜庆气氛所迷惑和误导,而忘却户籍制度中的一些关键事实。例如,首先应认识到,目前的户籍改革,并非政府主动为之,而是形势倒逼的结果。户籍制度,作为统治和维稳的便捷工具,掌权者并不会轻易放弃,但随着社会发展,户籍制度的弊端凸显,极大的阻碍了经济发展,全民必须为之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甚至到了损害当权者本身的利益,危及统治的程度,才不得不予以改进革新。
     
    其次,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迟到很久的改革。众所周知,户籍改革早在20年前已经提到了公共议事日程,但总是遭遇重重障碍,长期议而不决,一直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常识告诉我们,改革一旦错失良机,不仅效果要打折扣,社会也必然会付出代价。《意见》印发后发生的许多现象就表明,户籍改革一经具体推行,问题便纷至沓来,依然磕磕绊绊,阻碍不断,而且在许多方面已经陷于窘境。一个最广为人知的例子是,许多早已进城的农业人口,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并不买城镇化施政方针的账;同时,在地方政府畸形依赖土地财政的现实背景之下,户籍改革本身,也被质疑明显存有赶农民进城、觊觎和侵占农民土地的意图。
     
    形成于专制锁国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危及到了社会稳定,威胁到了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这显然也是官方媒体愿意承认户籍城乡分立有违公平原则的一大原因。正如主流所持观点所言,只有彻底解决了户籍制度的弊端,充分实现社会自由流动,深化利益均衡分配,实现公民就业、教育、发展、福利保障等机会平等,相对的社会公平才能得以实现。值得补充并予以强调的是:确保包括自由迁徙在内的公民权利,是民生建设和维护的基本前提,而加快废除现行户籍制度的进程,将不仅有助于改善民生,也有益于社会顺利转型。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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