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 张皖菏和刘星的原定婚期被延

    【民生观察2018年7月2日消息】本网获悉,原本定于7月9日举行婚礼的“709”涉案人、维权人士张皖菏和刘星伉俪(图一)在今日突然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国保人员以刘星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强制带走旅游,二人婚期将被迫延期。

    据悉,桥东分局国保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共六人开着两台私家车于今日上午十点不到来到张皖菏、刘星租住的房屋,以刘星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强制带上私家车,仅有口头表示,并未有出示相关手续或文件。来人在将刘星塞进车后,以“一起陪同”的理由将张皖菏亦塞进另外一台私家车,顺便又将张刘二人收养的一条狗及一只猫同时带走(图二)。张皖菏表示无奈之余戏称“一家四口免费公款旅游”。目前二人和看管人员在邢台市邢台县境内太行山深处的农家乐“旅游”,至于何时释放,张皖菏估计应该是7月9日(婚期)之后。

    据张皖菏透露,7月9日的婚期已经计划超过半年,几乎所有熟知的朋友都知道,二人也为了婚礼的顺利进行已经准备就绪,除了预定酒席和酒店之外,还安排了几个好友帮忙置办婚礼和宾客联络等工作。当局这么一搞,将二人原计划全部泡汤,经济损失惨重精神严重受创。

    大概半个月前,桥东区国保曾约谈二人,传达上级意思表示最好不要举办婚礼,在遭到拒绝后,警方又表示当局愿意出钱帮二人置办婚礼,但圈内朋友不得超过两桌(即二十人),同样遭到张刘二人拒绝。

    张皖菏表示,自己与刘星在维权抗争过程中相知相识相亲相爱,倾慕刘星对民主自由信念的坚定执着,以及对社会不公表现出的正义和勇敢,志同道合的人生契机令二人互相欣赏而走到一起。此次人为迫停婚礼事件令二人精神严重受创,但又无可奈何。

    公开信息显示,张皖菏,原名张卫红,浙江杭州人,早年与丈夫在上海经商,大概八九年前,夫妻二人苦心经营的KTV意外发生火灾,在消防部门出警迟缓的情况下,张皖菏丈夫被烧伤致死,人财尽失的灾难令原本殷实富足的家庭陷入困境。八年多以来,张皖菏从自身诉求维权走到政治抗争维权,大江南北声援围观事件无数,被抓捕、驱赶、传唤已是家常便饭。老道,原名刘星,六十年代中期河北邢台地震孤儿(当时三岁),获救后被安排入住儿童福利院,九岁时因故在外流浪,四十多年来一直居无定所。因年轻时曾在道观拜师学艺,故起网名“老道”。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火车站发生枪击事件,维权访民徐纯合被火车站民警开枪击毙。随后,前去围观声援的张皖菏和老道在庆安不期而遇,徐事件告一段落后,6月二人与其他人一起南下到山东潍坊围观一起案件后被捕。7月9日,中国大陆爆发了震惊中外的“709”事件。其后张皖菏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刘星获刑两年。

    另外,作为张刘婚礼筹备人、同属”709”涉案人的北京维权人士翟岩民于6月27日被北京石景山区国保约谈,明确禁止其参与张刘婚礼,并提出三个方案:1,在家上岗(软禁);2,(国保)陪同旅游;3,自己旅游。翟岩民被迫作出选择,决定自己离开北京旅游。警方还特意规定翟岩民只能北上,不能南下。目前,翟岩民已身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图三)。

    相关报道:张皖菏、刘星因转发修宪内容遭传唤手机被扣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8/0228/17077.html
    张皖菏、刘星被要求写保证书出门需请示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912/16414.html



  • 律师指李延香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3日消息】本网获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山东维权人士李延香的辩护人北京宋玉生律师于近期向该案检方山东青岛平度市检察院指出平度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提交不起诉意见书,认为平度市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宋玉生律师是通过会见李延香以及查阅该案案卷时发现平度市公安局移送该案至平度市检察院审查时所提供的四个”查明的事实”(所谓的犯罪事实),其实早在事情发生后,李延香已经依次受到过警方的处理,分别被处以训诫、行政拘留以及刑事拘留等相应的处罚。有鉴于此辩护律师认为平度市公安局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敦促平度市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职能出发,建议平度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宋玉生律师的《李延香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意见书》

    尊敬的傅艳君检察官:

    作为涉嫌寻衅滋事案李延香的辩护人,我通过会见李延香和查阅本案案卷,辩护人认为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如下:

    平度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

    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价值。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已逐渐加强,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国家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不能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一个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试图使该被告人受定罪,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本案中,平度市公安局所谓的“查明的事实”包括:

    1.2015年5月21日同张卫红等人到黑龙江哈尔滨火车站、庆安火车站等公共场所,通过举“我访民向我开枪”“我是乘客向我开枪”等标语、散发传单等方式,恶意炒作庆安火车站民警依法履职事件、混淆社会舆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5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延香受他人组织伙同张卫红等十余人采用“围观”、举横幅等手段,声援徐永和案,围堵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

    3.2016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延香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训诫1次),1月5日被平度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十日。

    4.2016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延香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训诫7次),3月1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所谓的“查明的事实”均表明李延香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如今,平度市公安局再次将以上所谓的“查明的事实”移送审查起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滥用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打压。如果这种滥用权力是正确的,那么公安机关对一个因涉嫌某罪被判处死刑并已经被执行死刑的人,再次对其曾因涉嫌该罪而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是正当的了?此逻辑岂不荒唐!? 人民检察院肩负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职能,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得到重视和采纳,李延香的合法权益望能够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谢谢!

    辩护人:宋玉生
    2017.11.27
    电话:13716117039

    有关李延香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宋玉生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山东访民李延香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7/1129/16705.html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