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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随州曾都开发区拆迁户王远平诉上访维权遭打压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8/10消息:王远平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首义村六组村民,近日她向民生观察反映房子强拆后,她上访维权遭打压,至今问题没解决。
     
    据王远平介绍,2007年6月她家虽然与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补偿费和搬迁费迟迟未落实。同时 ,王远平家搭建的房子被认定为是抢建房不予补偿安置,而首义村其它同类房许多获得了拆迁补偿。2010年1月一天的晚上,在王远平家已拆除一间正房的情况下,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部亲自带队将王远平家剩余房子全部强行拆除,当时房中的家具、衣服、粮食、碗筷全部碾压在废墟中。王远平和丈夫裴有儒说,这次强拆造成家中物品损失达十多万元,当局事后只赔偿了一万九千元。
     
    除了反映房子被强拆的问题,王远平还说她家后来的还建房由于拖延,造成和规划有错位。同时,按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应在征地、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享受各项优惠,但她的小孩却没有。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王远平夫妇开始了多年上访。
     
    王远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2014年6月17日她们夫妇以治病的名义到了北京,刚在宾馆住下,就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控制并进行殴打,夫妇二人当时被打得身上四处受伤。不仅如此,押回随州后,王远平还被关入了随州田园酒店这坐著名的“黑监狱”,官方美其名日是“思想教育学习”,四天后王远平才获释。
     
    2015年8月26目下午,王远平来到曾都经济开发区找到付姓书记讨说法,结果付叫来村支书等人,村支书等 人强行将王远平押上车带回村里,又造成王远平受伤,后被鉴定为轻微伤。2016年8月初,王远平和丈夫裴有儒进京上访,途经河南信阳时被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曾都区北郊派出所和首义村干部共九人强行拦回。

    2014年6月被打伤的王远平

    王远平家原来的房子

    2014年的进京火车票

  • 实名举报辽宁锦州村官用不法手段侵占公款等犯罪行为

    我是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街道后三角山村村民白洪凯,身份证号:210701198008079412,手机:13464636632,举报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街道后三角山村委会原书记白国金,主任李子文,会计高纯(现任书记)不作为的违法违纪事实。

    自2007年3月份开始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举报村委会原书记白国金、主任李子文、会计高纯(现任书记)、私自卖土石方等采取少入账或不入账的手段大肆侵占公款,给集体和村民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我所反映的问题,市纪委书记迟克举虽然曾几次派人去当地调查过,但是,所谓的调查,只不过是走马观花而已,找了开发区纪检书记梁立满(是被举报人的保护伞)和与被举报人关系好的人调查情况,这些人的名字去村委会财务支出就能看出这些人,每年从村委会得几千元.按区纪委的调查结果而结案收兵。作为市纪委调查组本应认真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做出公正处理,本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然而我所举报的问题,区纪检委给我的答复是,所举报的问题基本属实,已按纪律条例给予被举报人党内警告处分,这个处理结果避重就轻,以罚代刑,我们对开发区纪委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向市纪委举报区纪委领导及工作人员,应按照程序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实进行逐一调查,到现场去核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但是令举报人大失所望,市纪委的调查处理意见却是开发区纪委处理意见的翻版。这种以罚代刑的做法不但是对举报人严重的不负责任,更是放纵了犯罪,对法律的贬读。为此,恳请上级纪检委和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所举报后三角山村委会干部的违法犯罪事实重新调查,对区,市两级纪委领导级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一并作出处理。

    下面是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举报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一、十二沟山土石方问题

    2003年,村委会白国金等人在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审批和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置国防设施所在地而不顾,在利益的驱使下,私自将价值上亿元的十二沟山承包给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炸山取石,长达5年时间.此事举报后当地政府调查后给我们的答复是:“2003年9月22日,后三角山村与锦州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达成协议,后三角山村将本村十二沟山承包给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做采石场,承包期两年,承包费每年5万元,村上于2003年至2005年共收取10万元。”已入帐,以后没有承包,没有查出村干部个人收好处费问题。

    从开发区政府调查的结果看,承包期从2003年9月22日到2005年9月22日承包合同终止。结果与调查实际情况不符,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从2003年9月22日开始在十二沟山炸山取石,直到2008年6月24日葫芦岛海军导弹基地91245部队和锦州军分区干预才停止在十二沟山采石,该山有部队军事设施,和国防工事被炸去半壁山。严重威胁国防设施的安全,如部队不出面干预,不知道还要炸山取石三年.,这一期间,白国金等人如不收好处村领导能白白将十二沟山送给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炸山取石三年吗?每天炮生隆隆,车来车往难道几位村干部没看见?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这里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秘密。那么2005年9月22日至2008年6月24日近三年时间该公司在十二沟山炸山取石.有车拉石头和勾机的相片为证,88年土地详查图可以。证明此山是后三角山村的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视而不见,以没查出村干部个人收好处而收兵。

    市纪委对此问题答复举报人说,是村委会的组织不健全所造成的,执行相关政策不规范所致,十二沟山不属于村上的管辖范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上没有权利对外直接承包。市纪委还说,辽西土石方公司违法犯罪了,让我自己去告。既然市纪委说村委会没有权利,那么村委会偏偏没权而所为,这又是一种什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我举报当中涉及到的人员,2011年11月25日上举报人家里威胁举报人,还说他们已经和市纪委沟通好了,让举报人同意市纪委的调查处理意见,如果追究责任,辽西土石方不能让我举报人还多次来找我,当时我把情况向市纪委书记迟克举反映,迟克举说这事他管不着。

    二是,从形式上看,是卖给并非承包.所谓承包是指在不损坏十二沟山原面积的情况下,该公司在上面种植或者是养殖。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既不是在十二沟山种植,更不是在十二沟山养殖,而是把整个十二沟山炸平采石,以炸去半壁山,价值上亿元的十二沟山白国金一伙人仅10万元就卖给了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在十二沟山炸山取石,平均每天开采石头400至500车,每车800至1000元,此石头卖给锦州港,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到底赚了多少钱,到锦州港一查帐就知道了。一块肥肉,就这样白白送给了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白国金一伙人得了多少好处费,只有鬼知道和他们自已知道。后三角山村和空心台村归开发区管,拉三角山村的石头时,说是拉空心台村的,市纪委调查中说:三角山村石头卖10万元,空心台村卖15.5万元。难道十二沟山上亿元的土石方两个村只卖25.5万元?要求给此山做出评估,给集体村民一个公正、公平的处理!

    三是,十二沟山是国家军事设施导弹基地和国防工事战备山洞所在地,38611海军部队在十二沟山外沿设立的“军事重地,严禁靠近”的界碑,还立了“严禁在管理区禁止取土”的告示。然而,白国金等一伙人置国防设施的安全而不顾,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也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敢私自将上亿元的十二沟山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如果没有利益的驱使,白国金等一伙人有这么大的胆量吗?

    四是,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严重破坏了军事设施的安全。而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在“禁区”里开道后炸山取石,他们一边炸山取石,一边将界碑往山里挪,至今已将十二沟山军事禁区炸去了半壁山。如果不是我们及时向中央军委举报,要不是部队及时派人来制止,那么现在的十二沟山的军事要地将不堪设想。市纪委书记跟举报人说,锦州军分区司令员侯清良说植被被搞得一塌糊涂。最近葫芦岛91245部队把山顶砌墙围起来。

    白国金一伙人不但涉嫌职务侵占,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举报当中涉及到的人员,2011年11月25日上举报人家里威胁举报人,还说他们已经和市纪委沟通好了,让举报人同意市纪委的调查处理意见,如果追究责任,辽西土石方不能饶我举报人还要多次来找我,直到不告为止.当时我把情况向市纪委书记迟克举反映,迟克举说这事他管不着。白国金等人严重破坏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区市纪委部门的领导及办案人员不作为,包庇,纵容犯罪。

    二、卖海沟帮子土石方问题

    2006年村干部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私自将海沟帮子土石方卖给郭霁,以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一车拉两立方米,给5元,共拉5610车(实际数量还要多)但是此数量中大部分属于石方,一律按照土方计算,有相片光碟为证。石方比土方的价格高出很多,为何一律按土方计算呢,这里的用意不言而喻。高纯从中捞取好处,高纯和郭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王家街道办事处答复举报人时说为了支持开发区招商项目的落实,经有关部门同意。

    王家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答复说经查2006年7月后三角山村经请示开发区领导同意,与郭霁签订了买卖土石方协议,手续由买方办理。既不是耕地,也不是荒地是被征走的荒沟。 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答复经调查,2006年7月,原四十军承包人郭霁,在承包养殖场和海参养殖活动中,需要拉一些土来重新铺设养殖场内部道路和平整池内底面,郭霁与后三角山村干部私自协商,双方达成协议。

    村民代表李学良计的车数,共计4932车,每车5元,收入24660元,已入帐,此事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开发区土地局已将收入收缴,但答复不一致。

    举报人认为,四十军养殖场是1982年后三角山村委会承包给四十军养殖场,早以到年限,中央军委早已有文件,部队不允许搞企业,应无条件归还给后三角山村。四十军没有权利对外承包,为何区领导还要私自承包呢?是因锦州市开发区要建国家一级公路,2006年7月,养海参是开发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招商郭霁项目落实,几个月后给占了。建环海公路必须经过占养殖场,另外,国家赔偿经济给养海参承包人郭霁海参产量钱。养殖场建公路占虾池的钱本应归后三角山村所有。但村民至今未得到这笔钱,这笔钱是郭霁得了还是村干部私分了现已去向不明。给国家和后三角山村及村民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三、龙头湾育苗室问题

    2002年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和有关部门同意,私自低价将本村一组二组十亩土地(部分耕地),全部按荒地承包给锦州市海水繁育中心,每亩100元,承包期50年,共收取5万元。海水繁育中心,未经批准在承包地上建房《有相片为证》.各级的答复是,只说了耕地和荒地的承包年限不一样,但为何却按荒地对外承包,村委会明知道有耕地还这么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龙头湾育苗室所在地也面临征地,开发区到时也要赔偿经济损失给育苗室,当初开发区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去制止这种行为?到征地的时候国家补偿上千万元给育苗室。严重破坏了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

    四、西山公墓问题

    2002年至2003年由村委会管理,建坟76个,每个坟收200至1000元不等,现已收三十个(22100元),其余四十个未入帐,村上规定,凡在此建坟,已先交费,坟山管理人员刘书林也证实每个坟都是收取费用后才建的,钱已交村上,2008年(证人赵震学、李长民、李学田、李子生、刘书林)和举报人白洪凯、王小军、杨启、李连英、赵世荣、还有检察院三人谢大超、李茂然录像1人、村书记高纯到现场一一指认,有记录共76个已交钱。各级的答复是,由于所有权人地址不清,无从查找,以至无法一一核实交费情况,曾在报上刊启事,要求所有权人重新登记,但未达到效果,2005年开发区检察院查过此事,罚刘书林5000元,此线索一直存查.举报人认为,有三人证实,必须是先交钱后建坟不管能否找到所有权人,说明建坟前所有权人以先交费.这40个坟地的收入没入村委会账目,钱的去向村干部应向村民说清楚,村干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五、生态园的问题

    2000年村委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将三角山村生态园1000多亩土地(合同按700亩)承包给开发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村委会始终不敢拿出土地帐对质,农业税和社会负担相对,其中有三百多亩土地没写入合同,各级的答复是:共承包724亩,其中耕地214亩,生态园建别墅占41亩,对此问题已作处罚,并要求生态园对私自建别墅占用农民耕地按当时国家征地价格一次性给农民进行补偿,补占地的农民都接受了这个意见,其实收入已入帐。举报人认为,关于土地亩数的问题,可查村上原始土地帐,开发区国土局有88年详查图可以查清。1000多亩地为何合同只写700多亩,这多出的土地是送人了还是村干部私下得了?二是未经批准占耕地四十一亩,在耕地上建别墅。后来开发区土地局知道此事后,只作了上述处理,没责令拆除建筑,恢复耕地原貌,也没有追究白国金、李子文、高纯等人破坏耕地的责任。三是生态园是2000年形成的,2000年至2003年这四年的承包费至今没有发给老百姓,钱的去向不清楚。生态园里的耕地没有打入国家土地证书里面去,还没给补偿,这种行为是欺骗国家和老百姓。生态园2000年形成的,然而2004年村民找土地,村委会才给少一部分钱。

    2010年开发区政府就不让后三角山村村民在乡公路道南耕地全部放荒不种至今。

    ,生态园里的土地到底有多少亩,以88年土地详查图为准.多出的几百亩土地是否收取里承包费.钱的去向村干部应向村民说清楚,如果未收取承包费应补充费用,挽回集体和村民的损失.白国金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五条和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42条。白国金等人应比照上述法条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

    市纪委书记迟克举说我不是给你平反的。

    我举报开发区纪检主任苗平安和街道纪委书记许世民,包庇村委会干部,由于苗平安、许世民栽脏说我到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王家街道主任郑铁彪、副主任韩彦民、边防派出所所长方成、民警梁文龙从北京把举报人带回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还没收身份证不给。

    一审二审法院依据苗平安、许世民和开发区纪检委的复查见面材料判决的。

    一是我从2007年3月至今7年多了,没有一次上过非信访场所,而且是文明上访,2008年扣压我身份证至今不给,是怕我举报他们包庇的行为。

    二是法院依据开发区纪检委的材料证实,如果把开发区纪委的材料公开给媒体,看看某些领导是不是包庇村委会违法犯罪,还举报人清白。

    要求撤销锦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开公(行)决字[2008]第87号)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锦行终字第00005号和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太行初字第00028号。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9)锦立行监字第11号。

    虽然这些年市纪委几次派人到后三角山村调查,但对所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所做出的结论和答复是区纪委调查结论和答复意见的翻版,既然有点变化也只不过是在文字上的予以加工,我所举报的问题始终得不到公正处理,嫌疑人仍逍遥法外.无奈只能向上走但省纪委和中纪委接待员仍让我举报人回当地反应问题,故请求上级纪委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媒体关注,介入次问题调查处理.惩治犯罪,挽回集体经济损失. , 锦州市市区两级纪委部门对举报问题的调查过程及处理意见. 自2007年3月份开始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举报村委会原书记白国金、主任李子文、会计高纯(现任书记)、私自卖土石方等采取少入账或不入账的手段大肆侵占公款,给集体和村民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

    2007年3月12日王家街道纪委书记许世民在我举报问题查处后于2008年3月10日给书面答复材料一份.该材料避重就轻,包庇被举报人答复问题和我举报材料格格不入.举报人不服,申请向区纪委复查此案. 2008年4月1日一份,区纪委复查材料一份,说没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开发区检察院2008年10月书面答复材料一份.说该案区纪委在全面调查中.检察院的答复与区纪委的调查自相矛盾,而4月份就给出了处理意见 。10月还说在全面调查中,迟克举2009年10月16日到村委会现场,有市纪委副书记刘宝,市纪委二室主任韩利、王辉政,市信访局局长白槐林,区纪委书记梁立满,主任苗平安。区信访局赵文武,王家街道纪委书记许世民等人,村书记高纯和举报人现场一个一个问题了解情况。直到市纪委给我的答复区纪委以做出2009年12月给于村干部白国金-李子问-高纯 党内警告处分.对举报的问题没有一一做出定性和答复.举报人继续向市纪委领导反映。

    举报人对市纪委的答复不服继续向市纪委领导反应。2011年9月市纪委书记迟克举又派二室张立新带队复查此案,到我村举报问题的现场核实,我提供证据材料相片和光碟及区有关证据等,张立新当时给我做笔录有10页,当时有我签字画押。在调查期间我举报当中涉及的人员,2011年11月25日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上举报人家里威胁举报人,说他们公司已经和市纪委领导沟通好了,让举报人说同意市纪委调查处理意见,如追究责任,辽西土石方公司不能饶我举报人。当时我把情况向市纪委书记迟克举反应,迟克举说威胁的事他管不着,还说这里辽西土石方有问题。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该受宪法40条保护,我当时打110报警,区公安局和派出所打电话问问没出警。第二天辽西土石方运输公司托人上举报人家里,说情只有不告了给拿几万元钱,举报人为了坚持正义,不受利益的驱使,没同意并表示继续维持正义以告到底。2001年12月市纪委答复时说,市纪委联合市检察院同志一起查案《有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和张立新及区纪委领导有派出所梁文龙等有关人员》有些关于犯罪问题你可以自己去告。按区纪委结案有录音为证。期间举报人多次去省纪委和中纪委举报却让我去当地反映无奈只能再次找市纪委领导。2013年6月26日迟克举再次派、王然主任刘主任和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调查,这次调查更是以个过场照猫画虎的说,没发现有问题又不了了之。

    原市纪委书记迟克举调任辽宁省委巡视组工作。后王玉珠接任市纪委书记。2015年8月13日市纪委书记王玉珠和市纪委主要领导到三角山村新建市纪委办案业务用房竣工剪彩,举报人高喊《王玉珠书记我有冤情》,当时现场所有人都听见了,此时过来一位领导说,《你叫什么名字》?答我叫白洪凯,这位领导说,我市纪委全都知道你的事,这是王玉珠书记让我过来的,将你材料给我,拿给王玉珠书记看,他看完后会给你一个明确说法。你不要在喊了,当时我把举报材料和装有相关证据u盘给了这位领导。过些日子u盘和王玉珠书记的批示情况你去市纪委举报中心,找王然主任去拿,王然把u盘给了举报人,但举报问题没有市纪委任何领导的批示或答复 。我说王主任你问问情况王然说问不了 ,领导没批示不知道。

  • 张勤灏:关于对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的控告信

    控告人:张勤灏,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龙路430—2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10060056。联系电话13967994191
    控告人认为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3月17日决定立案的衡经开(刑二)立字(2015)0092号立案决定书及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核查李红等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的函》,存在重大错误和故意为之的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嫌疑,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名誉权及财产权,请求纪检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详细调查,还控告人清白,维护控告人正当的民事诉讼权利。
    一、简要事实:
    1、签订合同:2010年8月4日,黄红威以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建集团)的名义承接了衡水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泰房产)开发的位于衡水市的“达观天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工程。黄红威以城建集团代理人的身份与裕泰房产签订了《“达观天下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内黄红威与城建集团签订有涉案工程内部承包合同。2010年8月16日,李红代表四合伙人李红、许剑军、张勤灏、蔡黎洪与黄红威签订《达观天下工程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水电分包工程由四合伙人李红、许剑军、张勤灏、蔡黎洪分包施工,同年8月30日,四合伙人通过黄红威支付城建集团保证金70万元,并与城建集团达观天下项目部签订了《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2、实施工程:为了配合城建集团赶工程进度,控告人(合伙人之一)张勤灏亲自在衡水当地租房常驻,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兼材料采购。该项目14幢楼的水电工程在四合伙人尤其是张勤灏的努力下,按时完工,并分别于2012年6月、9月竣工验收合格,小区业主已经入住。期间支付的工人劳务费用及材料费用都有劳务人员收款签名或采购凭据,有据可查。
    3、部分支付工程款:自2010年1月20日至2013年7月16日,城建集团支付四合伙人部分工程款共计723.014万元。有相应的银行汇款凭证和付款凭证为证。
    4、民事起诉:后黄红威退出内部承包,由李国平接手作为城建集团涉案土建总承包的内部承包人,继续实施未完工程。工程竣工后,控告人多次要求李国平代表城建集团结算工程款,均予以推脱。无奈,为讨要未结工程款维护合法的财产权,四合伙人于2014年8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2651号]要求城建集团结算支付工程余款。
    5、控告人等“被犯罪”:在控告人等四名合伙人民事起诉后,李国平向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开发区分局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7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发出衡经开(刑二)立字(2015)0092号《衡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和《关于核查李红等诉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的函》,以诈骗的罪名对控告人等四名合伙人进行立案侦查,企图拖延、终止民事诉讼的进程。
    二、控告理由
    1、衡水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不作为
    衡水开发区立案后至今长达近半年的时间没有通知“犯罪嫌疑人李红、许剑军、张勤灏、蔡黎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甚至在控告人张勤灏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要求承办本案的民警和主管领导对张勤灏本人及许剑军、蔡黎洪进行调查核实,但衡水警方仍不予以调查。为此,控告人张勤灏先后三次前往衡水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反映情况,并且提供了因工作原因无法前往衡水的关键当事人也是本案嫌疑人之一的李红的联系方式。其他两位合伙人许剑军、蔡黎洪也从浙江赶往衡水分局要求调查,但衡水警方仍未及时取证,无期限拖延案件调查进程。
    2、衡水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严重违纪滥用职权
    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要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衡水警方在未进行任何调查,无事实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草率立案,不及时调查取证,充分说明衡水警方存在滥用国家赋予的立案侦查权,干扰、阻止东阳市人民法院正常民事审判,以达到帮助李国平和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四合伙人合法工程款,侵占四合伙人合法财产的非法目的,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
     3、衡水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及财产权。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其作用既是为了准确、及时揭露和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证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切实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衡水市开发区公安分局的草率立案,拖延民事审判进程,导致控告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控告人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常年离家驻守工地,与家人分多聚少,在承包工程上尽心尽力,换来的却是被冠以“诈骗犯”的嫌疑;为保证工期,控告人倾尽自己所有垫付了材料款,给整个家庭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控告人大半生在外赚的辛苦钱,很可能因为衡水公安的一纸无证据的“公函”而付诸流水。
    综上,开发区分局衡经开(刑二)立字(2015)0092号立案决定书存在重大错误和故意为之的枉法渎职嫌疑,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名誉权及财产权。请求纪检部门在百忙中关注此案,责成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明事实,纠正错案,对该案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控告人:张勤灏
                                       2015年12月

  •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程丽上访北京被截回扣押

    本人程丽,住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方块村五组,因2009年4月23日十堰经济开发区区委书记柯大成带领公安\城管等几十人将我们全家人控制后,强行毁掉我们种植多年的树木并将房屋周围下挖三米多深,已成危房.
     
    我们苦央求开发区领导给予解决未果,无奈进京上访,在这六年多里我们上访了十一次村委会、街办、开发区,当局待之的是载访、再载访。2015年开发区换了新的管委会书记陈武,陈武书记更是历害,十一月二十三曰,不但不给我们赔偿,反而不充许我们找开发区,还特雇四个保安,我到开发区这四名保安像疯狗一样先将我按倒在地,后撕拖我衣服,拖到十几米七外。
     
    无奈我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昨晚八点半十堰市驻京办雇一轿桑塔纳轿车,车号我没看清,今天下午四点半把我押到十堰白浪派出所,至晚上我还被关押在白浪派出所,请呼吁社会关注。
     
    2015/12/1
     
    程丽的相关情况请见:
     
    湖北十堰女村民程丽开发区上访遭多名保安殴打
    http://msguancha.com/a/lanmu1/2015/1123/13545.html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明荣郑静的控诉状

    我以诚挚而朴实心情向您们含冤泪诉,我是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后湖二组村民郑明荣51岁,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湖社区58号楼二单元401室,身份证号420121196405194820郑明荣,舅弟郑静二家二处房屋被非法强拆,第一次2001年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房屋298.79平方米回迁103平方米反迁不到位。第二次非法强拆2007年6月间,因城建绿化带拆除房屋340平方米,现在6个人女儿施姣添了个外生女,郑明荣郑静拆迁至今没有任何回迁和补偿。强拆养猪厂房屋276平方米,洗石灰厂633.6立方米。
    请求中央领导给予督查、督办、给予落实。
    事实与理由:
    请求第一次拆迁房屋298.79平方米,郑明荣、郑静二家共同房屋,按现在规                              定,还建两家房屋各按名份.
    2007年非法强拆房屋340平方米,按规定还建合资人郑静房屋共同房屋各按名分,分配,我老公施顺贵因工三级残疾、弟郑静残疾军人,该拆迁至今没有给予回迁及补偿,包括拆除石灰厂633.6立方米,养猪厂,房屋276平方米,至今没有任何经济房屋补偿,我们多次信访,省、市、区、街有关部门级领导,要求给予按当地拆迁法规定给予妥善处理,落实到位,可是街、村区、干部对此问题一直拖延、敷衍、推诿、搪塞,到了时间就找理由一拖再拖。跟市纪委调查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可是从市委拆迁办对街村委会还建安置房屋中,违背回迁协议、关系户、无户口、无土地、无房屋从2002年至2004年非法违章分房82套是违法行为,请纪委领导给予督查。
     
    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后湖村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非法野蛮强行拆迁,二次把我们财产抢劫一空,造成我们至今无家可归,造成本人走向上访之路,我是合法上访,在2012年2月-3月间被非法关押14天,2013年7-9月合理上访关押15天,2014年2月28日,关押6天4次36天,被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政府沌阳分局狼狈为奸勾结黑社会绑架关押。2013年12月2日问题没有解决,后湖村街区勾结沌阳分局派出所为官弄虚造假,伪造武信复办函【2013】4号给了一个威胁终结,上面转下面不管,我们在维权路上被威胁哄骗欺压、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我儿子施元2006年当兵入伍,2008年退伍后一直在神龙派出所做协警工作,2013年已有5年多。2013年12月武汉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后湖村领导强行停职我儿子工作,事后承诺马上解决问题。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女儿施姣大学毕业后,因此事受极大影响陷害辞掉工作,本人在江汉大学后勤环卫已有9年工作,已被政府控制。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2014年6月28日被迫进京上访,向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部等邮寄登记反映举报,7月9日被开发区沌阳街后湖村为官者乘火车于10日将本人带到蔡甸玉贤山庄,11日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郑明荣刑事拘留37天2015年2月25日又被迫进京上访,2015年3月5日又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栽脏陷害乱扣帽子,勾结黑社会绑架回汉,还派出所刑讯逼供。请查明真相,体现法治的公正。武公【沌】决字【2015】133号非法关押10天”其行为严重违法。为官者以法定职责身份伪造证据、地方腐败为奸,回家住院多天,身体精神遭到极大伤害,为了生存借债累累,要求立即依法撤销武信复办函【2013】4号,栽脏陷害造假材料。立即依法撤销武公(沌)拘字【2014】194号,拘留通知书和刑事拘留决定书,公开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保留向被申请人造成伤害的赔偿权利,开发区政府、开发区分局开出了错误的冤假错案,处理拘留证,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分别关押多次85天,要求按市场价结算,还要求赔偿一切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九年所有费用。赔偿郑明荣、郑静房屋各按各份分配,赔偿养猪厂及石灰厂经济补偿,按国家赔偿法赔偿。希望上级政府监督地方政府查清事实真相为民申冤,监督地方政府尽快解决问题,恢复儿女和全家的工作和名誉。依法赔偿因强拆破坏我们家庭名誉赔偿。导致十年上访至今“事不解决”的理由,恐吓威胁,栽脏陷害,被训诫、被拘留,限制人生自由“家”毫无安全感,被迫流离失所,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犯,逼迫走上有家无归上访之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我依法依规逐级正常上访。向各级领导正常反映我们二家血泪控拆,使有关领导深刻得知民众的疾苦和血泪悲哀,以便正确处理的正当诉求。我反映的事实是合理合法按政策要求,可是得罪了武汉经济开发区个别“领导”。因此他们为了推脱责任就一意孤行,妄加扣压,欺下瞒上,利用公权力和动各种关系,打击报复迫害,伪造假材料。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迫害继续延续,2014年7月10日开发区陷害非法羁押武汉市第一看守所,37天莫名遭辱,黑监狱关押36天,2015年3月5日又非法关押10天共85天。造成身体多病无钱医治借债累累。还我清白、讨个公道、落实政策解决艰难生存等问题,能让安居乐业,还我两家正常生活。上级各主管部门及领导督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我们家遭受一次又一次迫害,家庭情况更加艰难!恳求上级领导伸出援助之手,挽救已经走上绝境的家庭。感谢上级领导伸张正义!
    材料附后:
     
     
    此致
                  敬礼
     
                                            冤民:郑明荣
                                            电话:13871134255
                                             2015年  12月 1  日

  • 湖北十堰女村民程丽开发区上访遭多名保安殴打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23消息:今天上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枕槽村8组女村民程丽,来到开发区找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武,就她家房子被拆和树木被毁上访讨说法。
     
    据程丽的丈夫景坤赤上午十点多致电本工作室说,程丽不仅未讨得一个说法,还被开发区管委会多名男保安殴打。当程丽被打得脱掉了衣服后,保安们将她拖到开发区外的公路边弃之不管。

    程丽的情况请见:
    湖北十堰程丽婆媳二人政府上访遭打反被关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5/0922/13186.html
     
     

  • 湖北随州曾都开发区居民吕仁菊、汪先勤上访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4消息:吕仁菊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首义村五组的居民,汪先勤家住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星光村五组,10月25日二人结伴到北京上访,由于多天上访无果,二人于28日到了中南海周边地区,结果被北京警察以非正常上访为由抓住。
     
    当晚被送到北京马家楼,随后被赶来的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郊派出所、星光村干部等四人接。29日二人被押回随州后,在北郊派出所关押了一天, 10月30日即被宣布因扰乱单位秩序拘留五天,并于当晚送往随州市拘留所,直到今天上午二人才获得自由。
     
    据二人今天向本工作室分别介绍,吕仁菊是因为拆迁补偿款被克扣、树苗补偿款不到位及独生子女政策未享受而上访,汪先勤是因为自家土地被占后,未按协议获得安置房而上访。

    以下是二人的相关材料:

    左:吕仁菊 右:汪先勤


     

  • 河北盐山县马村开发区村民就土地被占人被拘的诉求书

    2014年11月12日,盐山县公安局以“在盐山县边务乡马村开发区在建的河北玺胜管道有限公司院内……阻碍挖掘机和砸夯拖拉机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秩序”为由,将我们边务乡小南马村村民刘忠生、马其英、张桂芬三人非法行政拘留十天。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我们要求澄清如下事实:
    一、马村开发区(正港工业园),该宗地面积为378亩,为什么乡里只说是274亩?该宗地2007年就已经被乡党委、政府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征用并出售,直到2014年才补偿给每位村民3000元。这每人3000元的补偿费,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发放的?又是按多少亩数什么价格计算出来的?又是什么价格卖给河北玺胜管道有限公司的?我们在自己世世代代春播秋收的土地上依法要求村务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扰乱了单位的秩序?怎么就触犯了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才是公正的前提,不敢公开,只有镇压,怎么能够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2014年11月12日,边务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在乡党委书记杨绍华的带领下几乎是“倾巢出动”,和全体村民发生冲突,本来是代表人民说话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偏偏为开发商来呐喊助威。在公安局非法拘留我们之前,河北玺胜管道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拉起围墙。是我们在拘留期间,公司在此宗地上强行拉起的围墙,为什么“处罚决定”说我们在公司院内阻碍正常施工?发生冲突的现场20多分钟的录音录像资料作证,乡党委书记杨绍华对老百姓态度蛮横,语言恶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并明目张胆的地怂恿开发商强行施工,充分暴露出基层干部对公权力的恣肆与随意。进一步说明,面对土地征用巨大的“寻租空间”,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他们依然心存侥幸、不肯收手,胆大妄为,令人惊愕,不知道是什么力量支撑着他们的胆量?
    三、马村开发区(正港工业园)以租代征土地,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贪污罪”、 280条“伪造公文罪”等“犯罪要件”,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相关工作人员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工业园区征地涉及到星马村、大南马村、郝庄子、小吴庄、李芳庄、小南马村等8个村。几年来,周边村的村民代表也在上访,凡是乡党委、政府认为是“带头闹事”的,均以不同的“罪名”遭到镇压。拒不完全统计,自正港工业园开始征地以来,至少有星马村、大南马村等村的十几名村民被刑事和行政拘留,而真正的违法者却逍遥法外。
    边务乡似乎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乡党委、政府把依法治国,人民至上视为儿戏,执法犯法依然是新常态,恶劣的基层执法环境恶劣到令人不敢想象的地步。没有法治,只有人治。公权力变成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人的“主观意志”,执法为民的乡派出所“人民警察”成为乡党委、政府随意支配的“专政工具”。我们期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早日介入调查,公开他们不敢公开的“隐私”,启动刚性纠错问责程序,让老百姓的切身权益切实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联系人:刘忠生15631793883.
    刘忠胜15512783178
    2014/12/

  • 质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对吕国兵的信访答复

    根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村四组残疾村民吕国兵提供的2013年8月19日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内容以及来访带来的资料,我又完整地看了《一个残疾人的血泪控诉》帖文,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吕国兵的问题在本论坛作一个系统地回复。旨在使大家从中认识吕国兵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一个无理取闹的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代表人民政府窗口的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依照法律和以人民的利益为重的角度来处理和解决问题。
    首先,我想要让大家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撤销权、除斥期间等。
    综观《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大多照抄2013年6月18日曾都经济开发区太山庙村委会《关于吕国兵上访事项情况说明》,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调查证据。针对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答复,阐述如下理由分析该答复是否表明一个负责任政府的态度。
     
    耕地承包合同依法形成的过程
    2003年10月,原太山庙村委会主任吴云虎、组长马宗柱代表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吕国兵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村、组召开并通过了多轮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竞标会议。以“减少耕地抛荒面积、招引外地技术人才”为由,在合同中确定将太山庙村刘湾冲二组、三组高堰以下的35.98亩连片土地承包给吕国兵用于开挖鱼池。合同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吕国兵交纳了5000元风险金。然后又垫付了应由村委会承担的修泵站、焊管子运费、维修电机水轮机、村民抽水等费用1038元。
    耕地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约定:“如国家需要占地时,国家土地赔偿金(政策向农业倾斜时,国家土地补偿费)乙方(吕国兵)按本组农户同等受益,赔偿鱼池的经济损失费由乙方(吕国兵)得利。所有一概与原承包土地农户无关”。
    该条第十项约定:“如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经由甲乙双方协商讨论同意才能变更”。该合同就象定心丸,将夫妻俩拴在了这片土地上。
    在长期履行合同期间,吕国兵依约每年向村组交纳承包费(均有收据),亦对承包的鱼池作了大量的投入。工夫终于不负努力创业的人,在后来每年也有了可观的收入。吕国兵夫妻在创业中不但精心地经营着大面积鱼塘、养藕,而且还建起了猪场、养鸡、养鸭场。
    吕国兵夫妻俩艰苦努力,在太山庙的这片土地上苦心经营了近十年。生活脱贫并有所改善。但期间也有不如意的事故发生。2007年的一天,吕国兵冒着暴风雨维修猪场时发生意外导致脑外伤致残,并非所谓的抢建。因为2007年在正常承包期间不存在抢建之说。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答复中称:“2003年10月,双方签订位于太山庙村耕地承包合同。随着开发区的发展,玉柴企业的落户、玉柴大道的建设,涉及拆迁该村47户,急需建还建房用于还拆迁户。经多次考察、上报、审批,拟定在原三组小区以东建一还建小区,各种手续已审批到位,农户占地补偿资金于2012年6月5日已发放到户。就在小区开工建设时,吕国兵开着麻木堵着不让小区开工,当时建筑商安排多辆车拉土垫三组已被征收的田块,吕国兵不让垫要价170万。最后拉扯中倒地,装病住院。通过协调、调解后来达成协议补偿10万元。至于吕国兵说是一个25亩地的精养鱼池,也不符合实际。因多年天旱,加之鱼池处于岗地没有水来源,多年没有养鱼,杂草丛生,鱼池实际已是四周杂草只有中间一块的藕地,可现场查证。”
    答复中还说:“2003年10月签订,但吕国兵从来没有兑付农户合同款,没有上交农业税,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违背合同条款,属无效合同。”“2005年5月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农户都收回了承包耕地权,上了农户的经营权证。按照你与村里的耕地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二十年,可是至今你鱼池的承包费既未上交到村委会,也未补偿到该片鱼池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农户。”
    答复中不但不承认吕国兵因拆迁被殴打致伤事实,还扣了他很吓人的帽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政府拆迁工程进展”。
    哇,政府拆迁工程是个什么概念?而且是直接影响工程进展?
     
    双方谁在说谎?
    对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述说法我想通过证据作如下甄别:
    双方签订为期20年的合同并实际投资履行了十年事实不争。但你开发区既然要发展、企业要落户、大道要建设,那么急需,那你就应该先解决合同和补偿问题后开工呀。“补偿资金于2012年6月5日已发放到户”,土地的直接承包人吕国兵怎么没收到呢?制止施工后的6月12日下午才想到补签“协议”,这是已经发放到户了吗?
    2012年6月9日钩挖、填埋吕国兵的鱼池,2013年8月16日以后还可能“现场查证”?管委会现场查证的证据我没看到,不过从吕国兵提供的当初鱼塘、藕荷郁郁葱葱的景物、水面照片我倒是看到了。并没有发现管委会所说的“没有水源、没有养鱼、杂草丛生”那种情况。如果真如管委会所说那样,那我就怀疑吕国兵夫妻的脑子是不是有点问题:拿着承包的土地、夫妻俩辛苦在此让它长杂草玩?反过来说,莫说是吕国兵夫妻辛勤培育的精养鱼池,即使是如他们所称的那样,这就可以是他们随意侵占吕国兵20年承包35.98亩土地的理由?
    吕国兵说2012年因拆迁被殴打致伤,但并没有说其残疾与拆迁有关。答复中从时间上即说明管委会是在混淆视听,指鹿为马。
    但是,2012年6月9日吕国兵被开发商的人殴打致伤却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当时情况是:2012年6月8日下午,太山庙村支书黎先国在未协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吕国兵:“鱼池被征占了,明天早晨开工填土”。据吕国兵陈述,2012年6月9日早晨7时许,开发商动工填鱼池。吕国兵与其理论时,开发商说这是政府搞的还建房建设。发包方也出面劝解:“今天先开工,赔偿问题以后再协商”。正当吕国兵开着自己残疾人代步的三轮车回家的路上,被开发商及其请来的人拦住。开发商先是破口大骂,后又将吕国兵从三轮车上拉下来脚踹裆部,将吕国兵从车头向车尾方向踢出一车之距。致吕国兵头部受到重创。随后被村委会主任陈祥生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有病历)。在吕国兵被打伤的当天,其鱼塘溢洪道等设施被填埋。
    不管吕国兵的上述说法是否属实,但是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
    一、吕国兵受伤后,开发商支付了医疗费。如果不存在因拆迁殴打致伤,其为什么要支付医疗费?如果吕国兵没有被殴打受到重创,那他是因什么原因而住院?而且在住院期间被追到医院病房签订“协议”?明知吕国兵有脑外伤史、肢体偏瘫,对一个无力行走的残疾人为什么要将其“拉扯倒地”?既然吕国兵是“装病”那就大可不必管他,但是又为什么将吕国兵送去住院,而且医院又收治了呢?
    二、从时间段来看,2012年6月9日开发商填埋鱼塘,村委会陈祥生等人却在2012年6月12日下午到医院与吕国兵“签订协议”。无论是否有威逼利诱的成分,但在没有和吕国兵协商并妥善安置时而肆意毁坏财产的“先斩后奏”强行已昭然若揭。按照现行的国家补偿标准,这个补签的所谓协议显然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协议。24亩鱼池、20年的承包期、已经10年的投入。10万元就这样随意将合同终止了?连当初的投资都不够,显然低于实际损失,更不用提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此情况下,即使吕国兵真的“开着麻木堵着不让小区开工”,对未经协商、补偿没有到位的“开工”难道不应该自力救济而制止吗?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这个答复之前的2013年8月12日,承建商又将吕国兵24亩以外的鱼池堤坝按同样的方法予以毁坏不能存水(合同承包总面积为35.98亩)。次日早晨又大规模施工引起吕国兵再次上访。但遗憾的是,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但未对此行为予以处理和解决,且将前次行为混淆视听。
    上述事实,我均对照吕国兵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核对。以下我将根据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阐述“答复意见书”违法之处。
     
    关于耕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通过耕地承包合同可以看出,首先,发包方为土地所有权人太山庙村委会,承包人为吕国兵。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约主体。其次,由于当时土地抛荒,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发包村、组依法召开并通过了多轮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竞标会议,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再次,从合同内容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按照“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要件,该承包合同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已经依法履行了近十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吕国兵手中所持的部分收据便可以看出,吕国兵除交纳5000元风险金和垫付应由村委会承担的1038元费用外,依约每年向发包方交纳了承包费。如,吕国兵信手展示的2004年元月3日向时任组长马宗柱、2008年9月向时任组长刘昌友、2010年10月10日、2011年9月15日向时任组长付成武、2012年1月8日向时任组长谢成昊分别交纳了直至2013年各年度承包费。
    但是,在管委会的答复中不顾事实,称“吕国兵从来没有兑付农户合同款,没有上交农业税,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便认为“属无效合同”。其实,国家为鼓励土地不被抛荒,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土地经营者后来不但不交农业税,而且国家反到给予补贴。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无效合同呢?只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才属于无效,而且认定无效的机关属于人民法院。合同不是随便说无效就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合同双方是平等的签约主体。如果村委会有意从合同当事人那里取回用益物权,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依法予以适当的赔偿,而不是自行认定合同无效拒绝合理的赔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当时由于土地抛荒,村委会便经农户同意后收回以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外发包。在签订合同之前还召开了多次竞标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属村民放弃优先承包权,承包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属于村委会,作为承包人,吕国兵完全有理由相信村委会的发包权不可置疑。直接签订合同的发包主体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承包人吕国兵而不是从农户流转而来的流转合同。吕国兵和那些农民个体根本毫不搭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将承包费交农户,吕国兵凭什么、以什么依据向现在才列的单个农民交“承包费”?
    自双方订立合同时其实吕国兵就已经依约一直履行将承包费交由村民组长。如前所述,从2004年第一次交承包费给时任组长马宗柱以及后来的数任组长便可以说明。如果吕国兵真的不兑现合同款,对方便不可能在长达近十年间不提出异议而任由吕国兵一直承包经营十年、如果不被征地甚至能一直经营下去。
    既然答复中所称农户是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土地经营者,那为何这些农户在此十年间未实际掌控、耕种或经营这些土地,而是一直任由吕国兵夫妻按合同二十年经营期限不提出异议?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什么时候告知了吕国兵在2005年农户“收回了承包耕地权”?如果2005年在与吕国兵正常履行合同期间由村委会为农户上了经营权证,村委会对这种“一女二嫁”明显存在过错。村委会如此行为不但不承担过错责任难道还有理了?
    村委会与吕国兵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3年。当双方没有依法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时候,2005年再为农户发放土地经营权证明显错误。所谓的这些农户不是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条件。吕国兵与他们不发生任何关系。答复中所谓的群众联名签字无任何意义。当初,这些农户抛荒土地且在十年期间未实际经营说明其已经放弃承包权利,因此不具备合同主体。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将抛荒土地收回发包给吕国兵,是行使所有权行为。而实际上吕国兵一直在履行合同经营土地至今,理应得到赔偿。
    如果那些农户认为吕国兵的合同侵害了其权利,或者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而主张收回经营该土地,也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方可收回。否则撤销权消灭。这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即使2005年农户行使对2003年合同的撤销权,此权利也因超过一年的时限而消灭。在农户并没有提出该主张时,村委会为农户上哪门子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建议吕国兵应在2014年8月19日之前(即收到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答复意见书一年内)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2012年6月10日协议书。并主张太山庙村委会承担违约和过错赔偿责任。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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