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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张宝成被无端取消低保待遇

    【民生观察2025年3月4日消息】北京市丰台区公民张宝成被中共地方政府进行全面的打压,每年的两会和六四必须要他离开自己的家,到外地去被旅游,即便是这样它们并不死心,从去年又无端的取消了张宝成的低保待遇,张宝成向青塔街道办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街道办维持原决定不变。也就是说张宝成已经没有任何一分钱的收入!病了没有钱看,只有去等死!

    现年66岁的张宝成系北京市丰台区人,在丰台区出生长大。

    张宝成之妻刘珏帆现年63岁,户籍地新疆,张宝成和妻子刘珏帆均已步入老年,且没有工作、无任何收入来源。此有青塔派出所和刘珏帆户籍所在地证明为证。

    张宝成名下以前确实有老房子一套,在青塔匯锦苑2号楼502室,但是,张宝成之妻刘珏帆在2021年被查出子宫癌晚期,并做了很复杂的妇科摘除手术,为了给妻子看病,张宝成负债80多万元。

    因没有任何医疗保险,术后的康复、复查、后期医疗等巨额费用仍需张宝成一家全额负担。不得已,张宝成卖掉了名下唯一住房,以偿还债务和支付后续医疗费用。

    张宝成年轻时曾做生意,导致亏损,欠下大量债务并因此坐牢。从2009年至今,因无法找到工作,一直靠低保金维持家庭生活。直到2023年5月,张宝成一家的低保金突然被停发。

    2024年10月18日,张宝成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青塔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

    对此,张宝成不服上述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青塔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青塔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的社救低保确【2024】151183号《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并依法恢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25年2月28日,张宝成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出具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维持“社救低保确【2024】151183号”《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的决定。

    张宝成表示,为了自己的基本生存权,他必须继续抗争下去!

    据悉,张宝成,北京人,是一名中国人权活动家,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其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被中共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3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3年。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共政府抓捕,判刑2年。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月27日,在北京被中共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9月2日下达换押证。9月23日,关押地转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2月30日,张宝成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年4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张宝成案延期至2020年5月3日审理。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应检察院建议张宝成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5月27日下午,律师卢廷阁打电话给北京第一看守所,问询会见当事人张宝成事宜。看守所答复:疫情期间减少会见的数量,现在只能电话预约到8月11日。若案子开庭,提前2、3日特殊安排会见;或是疫情结束恢复正常会见。律师称已经5个月没有见到当事人张宝成了。

    6月16日,律师接到北京二中院通知:因疫情,张宝成案中止审理。7月14日,卢廷阁律师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7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回复:不予取保。理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

    7月29日,卢廷阁律师在北京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张宝成,这次会见,距前一次会见相隔7个月。得知:张宝成每日的放风时间仅仅只有5分钟。

    8月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彭剑、卢廷阁当庭做了辩护,法庭当日未做判决。

    8月25日,张宝成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原因不详。

    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延长审限3个月,到12月29日。

    11月6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律师:2020年11月10日宣判。

    11月10日,张宝成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其获刑3年6个月,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2022年3月2日,张宝成被转到位于天津茶淀的北京所属监狱垦华监狱服刑。此前,应该是在北京天河监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中转1–3个月。

    2022年11月26日,张宝成刑满释放。

  • 张宝成竖中指拍照被刑拘现取保获释

    【民生观察2023年9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9月初北京人权活动家张宝成因在天安门广场游玩竖中指拍照,被北京警方抓捕,随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9月15日,张宝成被警方取保候审释放,现已回到家中。

    2023年9月15日,张宝成在X(原称推特)上发文说:“各位朋友大家好,因为9月1号我在天安门前拍手竖中指的照片,被天安门分局抓捕,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今晚八点被取保候审,现在回到家中!谢谢大家关注!”

    据悉,2023年9月1日11:30分许,张宝成经履行先预约后安检等中共要求的多种繁杂手续后,进入天安门广场游览,并拍摄照片。半小时后,9月1日中午12:00分许,张宝成被中共北京警方抓捕,先押送到天安门分局,后又转至北京丰台分局羁押,随后与外界失去联系。

    2023年9月2日,张宝成的妹妹拿到了张宝成的刑拘通知书,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

    通知书显示,2023年9月2日,张宝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丰台区看守所。

    9月4日上午,律师会见了张宝成,指控他的事就是他在天安门广场拍照竖中指,说他污蔑国家。张宝成辩称,他只是表达去天安门广场还要预约、多次盘查的不满而已,没有污蔑国家的想法。

    张宝成的妻子刘珏帆认为,张宝成的行为完全合法,是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连违法都够不上,更不可能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张宝成,北京人士,中国人权活动家,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其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被中共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3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3年。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月27日,在北京被中共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

    2019年12月30日,张宝成案被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年8月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彭剑、卢廷阁当庭做了辩护,法庭当日未宣判。

    2020年11月10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至2022年11月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 北京张宝成再次被抓捕刑拘

    【民生观察2023915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人权活动家张宝成因在天安门广场游玩竖中指拍照,被北京警方再次抓捕,现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中国北京时间20239111:30许,北京人张宝成经履行先预约后安检等中共要求的多种繁杂手续后,进入天安门广场游览,并拍摄照片。半小时后,91日中午12:00许,张宝成被中共北京警方抓捕,先押送到天安门分局,后又转至北京丰台分局羁押,随后与外界失去联系。
     
    202392日,张宝成的妹妹拿到了刑拘通知书,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
     
    通知书显示,202392日,张宝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丰台区看守所。
     
    94日上午,律师会见了张宝成,指控他的事就是他在天安门广场拍照竖中指,说他污蔑国家。张宝成辩称,他只是表达去天安门广场还要预约、多次盘查的不满而已,没有污蔑国家的想法。
     
    张宝成的妻子刘珏帆认为,张宝成的行为完全合法,是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连违法都够不上,更不可能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据悉,张宝成,北京人士,中国人权活动家,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其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被中共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3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3年。20133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527日,在北京被中共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4,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
     
     
    20191230日,张宝成案被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8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彭剑、卢廷阁当庭做了辩护,法庭当日未宣判。
     
     
    20201110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2211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 张宝成已被转至垦华监狱服刑

    【民生观察2022年4月2日消息】本网获悉,日前北京人权活动家张宝成,已被转到位于天津茶淀的北京所属垦华监狱服刑。

    据了解,2022年3月2日,张宝成被转到位于天津茶淀的北京所属监狱垦华监狱服刑。

    此前,应该是在北京天河监狱(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中转1–3个月。

    张宝成的通讯地址是:天津市京山线茶淀站103信箱-10

    另外,张宝成的代理律师彭剑表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垦华监狱警察给他打来电话,说张宝成要给他写信,警察向他索要了通信地址。垦华监狱在天津市地界,若在北京就方便会见了。

    据悉,张宝成,北京人,是一名中国人权活动家,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其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被中共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3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3年。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月27日,在北京被中共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9月2日下达换押证。9月23日,关押地转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2月30日,张宝成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年4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张宝成案延期至2020年5月3日审理。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应检察院建议张宝成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5月27日下午,律师卢廷阁打电话给北京第一看守所,问询会见当事人张宝成事宜。看守所答复:疫情期间减少会见的数量,现在只能电话预约到8月11日。若案子开庭,提前2、3日特殊安排会见;或是疫情结束恢复正常会见。律师已经5个月没有见到当事人张宝成了。

    6月16日,律师接到北京二中院通知:因疫情,张宝成案中止审理。7月14日,卢廷阁律师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7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回复:不予取保。理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

    7月29日,卢廷阁律师在北京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张宝成,这次会见,距前一次会见相隔7个月。得知:张宝成每日的放风时间仅仅只有5分钟。

    8月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彭剑、卢廷阁当庭做了辩护,法庭当日未判决。

    8月25日,张宝成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原因不详。

    9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延长审限3个月,到12月29日。

    11月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律师:11月10日宣判。

    11月10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年6个月,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 张宝成追求公民权利四度获刑的控诉

    北京公民张宝成先生于2021年10月29日被北京高级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判处3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至此,张宝成先生因追求公民权利,希冀过一个现代有尊严的公民生活而遭致第四次判刑,合计刑期达11年6个月。

    本次对张宝成的判决,据代理辩护的律师说:“本案历经本院延审1次,报请最高法院延审2次,用尽了延审程序,理由均为案情重大复杂,理应开庭审理。我们辩护律师也多次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请,要求开庭及理由。但,法院执意不开庭审理,最后做出意料之中的维持裁判,这种走过场的审判,严重违反了《刑诉法》设立二审终审的监督纠正程序,大大增加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责任谁来负?”

    当然律师这个“责任㫃来负?”的追问实在与当下中国,或者说与新近70余年来的中国有些不相称,因为这片土地法院判决还远没有到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而张宝成先生40余年来四次被判刑,哪次都是冤案,却一而再,再而三,乃至三而四,从来就没有法院与法官对此负过责,这就鲜活控诉着这是个没有法制,无需负责,冤情延绵的时代。

    张宝成先生1959年6月19日出生于北京,少年经历中国文革,对国家民族与个体命运产生忧思,很早就对人生价值与公民权利有过思考,并选定致力于过一个有尊严有现代公民权利的人的生活。为此,他青年时期就投身追求改善中国人权、法治、民主,并因此付出巨大牺牲。

    1978年,北京发生文革后西单民主墙运动时期,张定成被中共当局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又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三年。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

    张宝成第三次刑期出狱后对外控诉,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电击生殖器、殴打、虐待等迫害,身体留下终生印记。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月27日,在北京被当局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9月2日下达换押证。9月23日,关押地转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2月30日,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张宝成,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年4月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张宝成案延期至2020年5月3日审理。4月28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应检察院建议张宝成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关押期间,律师前往会见张宝成,遭到当局以疫情为由的百般阻扰,迟迟无法会见。律师多方努力,依法提出取保候审,亦遭有司拒绝。直到开庭前律师才得以会见时,了解到张宝在看守所中每日的放风时间仅仅只有5分钟。

    2020年8月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依法作出无罪辩护,法庭当日未判决。8月25日,张宝成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原因不详。9月2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延长审限3个月,到12月29日。11月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律师:11月10日宣判。

    2020年11月10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年6个月,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上诉后律师依照法律一再要求开庭,但法院拒不依法开庭,而只是通过书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判。

    张宝成数十年来坚持不懈致力于推进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是一名名符其实的中国人权活动家,他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公民同城聚餐交流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他的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如此一个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勇于承担公民责任,致力推进中国向文明转型的优秀公民,居然被一再判刑,由此可见中共当局几十年来拒斥普世文明价值,坚持镇压民主人权人士的立场一以贯之。而那些对外宣称的所谓依法治国、尊重人权、建设法治社会等等,在张宝成先生的四度入狱遭遇中充分暴露出欺世盗名嘴脸。

    民生观察 2021年10月30日

  • 北京张宝成案二审进展

    【民生观察2021年8月12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公民张宝成案目前仍没有结案,已经超出审判期限。辩护律师卢廷阁向法院继续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希望释放或取保。

    卢廷阁律师:本案上诉后,二审2021年1月11日立案,审限到3月11日。二审自己决定延长2个月,到5月11日。又报请最高法院延长3个月,到8月11日,即今天。但仍没有结案,已超审理期限,所以继续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希望释放或取保。

    今年62岁的张宝成是北京市人,自由职业者,资深民主人士,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北京西单广场举牌十公民之一,中国在押政治犯。

    2019年六四临近时张宝成被中共当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正式批捕。涉嫌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2019年年底,张宝成被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书中,张宝成被指控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等,而其犯罪内容都是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实属赤裸裸的因言治罪。

    2020年11月10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年6个月,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 因言获罪的张宝成涉嫌被超期羁押

    【民生观察2021年6月11日消息】因言获罪的北京公民张宝成涉嫌被超期羁押,2021年6月10日其代理律师卢廷阁依法向北京高院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

    2019年5月27日张宝成被抓,28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2020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3年半,张在10日内上诉,案件随后已移送北京市高级法院,之后辩护律师也提交了辩护手续,并申请取保、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北京市高级法院至今没有任何回应,打电话没人接。

    自上诉至今,已近7个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已远超二审2个月的审理期限,也已超期羁押,且没有任何延长决定,已涉嫌违法。

    2021年6月10日,卢廷阁律师依法向北京高院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希望该院依法办理,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执法犯法。

    简介:张宝成出生于1959年6月19日,是一名中国人权活动家,曾参与“茉莉花运动”、新公民运动的“教育平权”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声援陈建刚组建人权律师团”、“声援许志永”、“声援郭飞雄”、“抗议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等活动。他的政治理念为“反对一党独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民主制度”。

    1978年,被中国共产党伪政权以“有历史根源的散布反党言论、破坏毛泽东思想传播”判处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被中国政府以“销毁罪证罪”,判刑三年。2013年3月31日,在北京西单休闲广场进行“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演讲,被中国政府抓捕、判刑2年。

    张宝成表示,在服刑期间,曾遭受酷刑逼供:电击生殖器、殴打、虐待等迫害,身体留下终生印记。获释后多次被拘留、拘禁、拘押调查,家庭长期被监控,通讯被监听,被抄家5次以上。

    2019年5月27日,在中国北京被中共伪政府以“涉枪罪”抓捕。次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关押于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以“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被逮捕。9月2日下达换押证。9月23日,关押地转至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宝成,起诉书称: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抹黑中国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损害中国国家形象等共计2000余条信息,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张宝成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2020年4月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张宝成案延期至2020年5月3日审理。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律师应检察院建议张宝成案恢复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2020年5月27日下午,律师卢廷阁打电话给北京第一看守所,问询会见当事人张宝成事宜。看守所答复:疫情期间减少会见的数量,现在只能:电话预约到8月11日。若案子开庭,提前2、3日特殊安排会见;或是疫情结束恢复正常会见。律师已经5个月没有见到当事人张宝成了。

    6月16日,律师接到北京二中院通知:因疫情,张宝成案中止审理。7月14日,卢廷阁律师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7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回复:不予取保。理由: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

    7月29日,卢廷阁律师在北京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张宝成,这次会见,距前一次会见相隔7个月。得知:张宝成每日的放风时间仅仅只有5分钟。

    8月18日,张宝成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彭剑、卢廷阁当庭做了辩护,法庭当日未判决。

    8月25日,张宝成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转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原因不详。

    9月2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延长审限3个月,到12月29日。

    11月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通知律师:11月10日宣判。

    11月10日,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张宝成获刑3年6个月,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年,被“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止。张宝成当庭表示要上诉。

    遭受不公判决:根据《自由亚洲电台》及《法国广播电台》报导,2020年11月10日,北京中级法院判处张宝成先生入狱三年零六个月,自由世界的舆论均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判决。


  • 北京张宝成案延长审限3个月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异见人士张宝成被控“寻衅滋事罪”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案件经北京高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至12月29日止。案件已于8月中开庭审理,但一直未宣判。

    据悉,该消息由张案辩护律师发布,律师指负责审理张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十一”长假前致电通知,表示案件已经北京高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至12月29日止。

    张宝成于2019年5月下旬被捕刑拘,羁押北京丰台区看守所,初时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其后被加多一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张宝成被刑拘初期,北京警方多次拒绝辩护律师的正常会见,案件到达起诉阶段时期,当局曾一度拒绝律师阅卷。

    张宝成被捕后,当局曾搜查其住处,带走扣押包括电脑及手机等在内的个人物品,并一度指称张宝成有“涉枪”嫌疑,令案件显得非常严重。而从当局对张的起诉书来看则并无有关“涉枪”的指控。

    根据起诉书显示,北京当局指控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制作虚假内容视频、自发或转发抹黑、辱骂涉及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等内容的信息,并散发涉及国内重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另外又指控张宝成在互联网散发涉及暴力恐怖、极端主义的视频。

    网友刘先生认为,张宝成案在8月18日开庭审理后,当局并未作出宣判,而开审后一个月内,北京二中院则上报高院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显示张宝成案不知如何判决,因此利用延长审限来商讨判决方案,也证实张案并无实质“证据”,属于赤裸裸的政治迫害,同时根据当局列出的所谓证据无非就是张在网络上的各种有关时政的言论。

    而另有人士指出,张宝成被迫害可能与协助“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母亲蒲文清老人上京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及其他张宝成协助的捍卫人权事件有关,但当局无法以此指控,唯有以言论罪来迫害张宝成。

  • 张宝成的律师辩护词及起诉书

    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人张宝成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案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宝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张宝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推特被我国政府封锁,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被告人张宝成因推特言论被公诉机关检控至本法庭。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推特,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推特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推特上的言论(包括张宝成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推特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推特。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同推特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推特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推特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在线提取过程屏幕录像及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涉案电子证据没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

    (四)涉案电子证据所指的推特信息,目前已经无法在推特上查找到。

    四、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七、转发什么,不等同于宣扬什么。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转载主体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即判定被告人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法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一般微博、推特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即判定有罪,须有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转载网络信息,无评论,则无法认定转载主体是否具体犯罪的主观故意。

    通常,在转载主体不是网络大V的前提下,1.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即便扩大了转载信息的传播,转载主体也不应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2.认同、支持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可能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仍然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若判定均承担刑事责任,则转载主体与被转载主体系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3.否定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当然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八、单独转发一个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4年6月发布的《基本人权参考指南:使国家反恐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指导原则和准则”第3条明确:“所有反恐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由于缺乏国际商定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若国家将反恐措施与其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联系起来,该定义必须清晰、精准,不得过于宽泛”。在上述标准“3.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题下进一步明确规定:“46.相关犯罪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清晰定义,这样人们才会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或不作为使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必须清晰到可以在立法和任何解释判例法中找到出处的程度。刑事罪措词表述模糊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并让人有机会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必须通过查阅相关法规的措词就能够了解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将确立刑责任,以及在判刑方面产生哪些潜在后果”。

    中国刑法也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侦查机关的事后评价不能取代立法机关的事前明确的立法规定。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宝成还在互联网中散发涉及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的视频一部”。事实是被告人在推特上转发相关一个视频(且无法证实转发浏览量),但被告人也同期在推特上转发“我在难民营和穆斯林接触了两年,感觉这是一群就该修理的杂种”,“不允许任何穆斯林踏入中国国土半步”等内容,即转发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而一个人无法仇恨穆斯林同时宣扬穆斯林的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因此,不可能因一个简单的转发视频就判定被告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显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评论地转发事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络信息(含视频)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九、属人管辖应符合联合国原则,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中国刑法第七条有“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同并推广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也就是说,推特公司的所在国美国也有权对推特网络信息相关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行使的司法管辖,应当严格依据中国法律并尊重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标准,以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十、应谨慎限制网络表达。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十一、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张宝成推特原创发文88条、转发他人推文2990条,争议或不当信息及其有限,且影响面极其微小。本案警方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指控宣扬暴力恐怖、极端主义但悖于转发仇恨言论事实,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

  • 北京张宝成“因言获罪”已被起诉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因被指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北京异见人士张宝成已被正式提起公诉,暂时未知具体的开审时间。而涉嫌罪名方面被增加一条“宣扬恐惧主义、极端主义罪”,曾被指“涉枪”,目前已被羁押七个半月。

    据悉,近日,由张宝成的辩护律师发出消息称,张宝成已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罪名由原来“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据起诉书显示,北京当局指控张宝成通过互联网制作虚假内容视频、自发或转发抹黑、辱骂涉及国家领导人、反党反政府、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辱骂司法机关等内容的信息,并散发涉及国内重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另外又指控张宝成在互联网散发涉及暴力恐怖、极端主义的视频。

    而北京当局所查明的指控张宝成的所谓“犯罪事实”均来自于张宝成的网络言论内容,即制作、散发的上述信息、视频等内容,总共达到2000多条(篇),除此之外并无实质性“犯罪事实”。

    北京检方在起诉书的最后强调,张宝成曾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并在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不过,不同于其他案件,这次北京检方并未在起诉书中出现具体的量刑建议。

    2011年,张宝成因与多人一起在多地拉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而被捕,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两年,2015年3月刑满出狱。2019年5月,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刑拘,当时曾指张宝成案件“涉枪”,同年7月张被批准逮捕。9月2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3日,案件转至法院。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最后至2019年12月30日正式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从拘捕到起诉历时总共七个月,而所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过是两千余条的网络言论(内容)。

    相关报道:张宝成被控多项罪名批捕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0710/18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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