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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治发请求中共中央保护其人权

    请求人:张治发,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奉节县康乐乡横路大队第三组,现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1组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512226196911160990,现在状况: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小区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我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具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勤劳、善良、遵纪守法,但从2006年三峡水库三期蓄水将我的房屋拆除后,我平静的普通农民生活开始被打破,特别是在2015年我的独资企业“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非法侵占后,我的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尊严权、健康权、生存权等人权长期遭受侵犯而导致逐步丧失。

    下面将我的人权状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报告:

    一、修建三峡水库和奉节县康乐镇政府让我失去了安身之所。

    2006年三峡水库三期蓄水时,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在没有通知我本人和没有我委托的情况下安排我弟弟代我签订了“移民安置合同”,领取了我的安置款,趁我不在家将我的房屋拆除,使得我失去安身之处。后来我依法向奉节县康乐镇政府申请在淹没线上给我划定宅基地建房,遭到拒绝,至今10余年康乐镇政府没有给我划定宅基地,我无法建房。10多年来我一直靠租房度日,康乐镇政府没有承担我的房屋租金。我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后妻离子散,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四处流浪。

    二、2015年家庭承包地和花椒种植场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非法强行侵占,使得我陷入绝境,财产权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

    我利用自己的家庭承包地(有奉节县政府发的承包证书)和康乐镇政府在2009年承包给我的横路村4社的集体土地种植花椒树,在2011年成立了独资企业“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在我的花椒树刚好进入丰产期,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从2014年开始就侵占我的花椒地,后于2015年9月25日夜间动用5台挖掘机偷偷强行挖毁侵占,总面积60余亩,直接损失500余万元(2015年的计算),每年损失收入150万元以上(花椒销售价格变化不确定收益也不一致),我多年的心血和巨大投资就这样丧失,也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我的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不在奉节县国土局给华电奉节电厂埋设的用地界桩划定的土地范围内,华电奉节电厂修建的码头没有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取得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在2014年7月3日就被奉节县国土局认定为“无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作出了“奉节国土房管监【责令停止】【2014】07030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2017年1月3日被规划局认定违法建筑,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奉规停通字(2017]1号)。

    三、我在依法维权路上备受奉节县公、检、法诬陷,打压,多次被非法传唤,三度含冤入狱,生存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身体权、人格权、尊严权、健康权等人权屡屡被侵犯和失去保护。

    1、奉节县公安局对我的迫害。

    我的花椒种植场在2014年开始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侵犯时,我每次都是拨打110报警,请求奉节县公安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8月7日向奉节县公安局寄送了“申请书”:请求奉节县公安局对奉节县顺天花椒种植场进行保护。对我的报警和申请,奉节县公安局在2014年9月26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03号”告知我:县公安局在8月13日收到你“申请保护顺天花椒种植场”的申请书后,康乐派出所经过调查,发现作业机械只在你的花椒园附近施工,没有损害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合法权利如遭遇损害,你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关于涉及你“申请公开依法行政的处理情况记录”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在2014年10月24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18号”、2014年11月10日以“奉节公安函[2014]124号”告知我:花椒树被毁系施工队过失损坏,你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无数次的报警,奉节县公安局却认为是过失损坏,有一而再而三的过失吗?现如今我的花椒种植场全部被非法侵占,还是过失吗?公安局把显然的故意行为恶意认定为是过失行为,公然拒绝依法履职对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纵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受害人都去法院起诉,那还需要公安机关干什么?

    2015年9月25日后,我先后当场缴获了正在挖毁我花椒地的4台挖机钥匙,但康乐派出所的李选钦教导员要求我将挖机钥匙给他,我服从警察的指令将挖机钥匙交给了李选钦,但李选钦当即将挖机钥匙交给了挖机老板,明目张胆的支持挖毁我花椒种植场的犯罪行为。

    2014年我拨打110报警达100余次,2015年9月25日至11月2日拨打110报警达200余次。报警后奉节县公安局拒绝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也不允许我自己依法采取正当防卫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而是反而对我的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疯狂的镇压。2014年7月7日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无处理结果;于2014年9月8日以“我用石头将重庆渝航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砸烂并砸伤驾驶员”对我行政拘留15日;2015年9月13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借口对我进行传唤,无处理结果;2015年9月14日以“寻衅滋事”为借口对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此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2015年10月3日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为借口进行传讯;2015年10月8日我再次向奉节县公安局递交了“请求紧急履行职责保护张治发财产和人身安全申请书”,反而迎来的却是奉节县公安局和法院对我的人身安全的更大侵犯,莫大的讽刺。

    2015年11月2日奉节县公安局以“2015年9月28日、10月1日张治发报警称有人挖他的花椒地,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肖浪、袁帅在处警过程中发现,2015年9月28月14时许张治发用石块将正在康乐火电厂工地上施工的一辆自卸货车驾驶室前挡玻璃砸碎,2015年11月1日又将在工地上施工的3台挖机挡风玻璃用石头砸碎,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后被法院枉法裁判判刑1年,我在看守所的这一年期间,华电奉节电厂毫无顾忌的对我的花椒种植场进行挖毁侵占,修建违法建筑码头项目。报警后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却对报警人进行抓捕,一边是我受到侵害后的不停报警,寻求警方的救助,一边是公安局对我不停的打压,这就是我遭受非法侵犯后依法报警寻求警察救助的下场,天理何在?人权何在?奉节县公安局的职责是什么?难道他们只保护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3月5日我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部一案的立案手续,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内被康乐派出所李选钦、马授坤带领10余人以诬陷我偷了东西为借口,强行对我绑架,拉倒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非法拘禁,在3月7日把我强行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在大兴区境内因为车辆与护栏发生了擦挂,车上押送我的11人又诬陷坐在第四排靠窗位置的我抢夺了方向盘,而大兴区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经勘验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表上为空白,证明在驾驶室、方向盘等勘验部位没有提取到我的指纹、掌纹及其他生物材料,也就是证明我的手根本没有接触到方向盘,人也没有进入驾驶室,后案件被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奉节县公安局,结果是我再次被奉节县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枉法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我背包内有“拥护习主席和党中央依法治国!扫除黑恶势力!请求习主席和党中央彻底清除重庆市公、检、法里充当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双面人!”的条幅,拥护习主席和党中央也成为奉节县公、检、法陷害的借口,重庆市奉节县难道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了?我在2021年9月6日才刑满释放。

    2、各级法院对我的迫害。

    重庆市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庆市高级法院除了前述的2次刑事枉法裁判,使我2次含冤入狱外,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也是全部枉法裁判。

    我在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侵占时除了拨打数百次110报警求救外,还多次拨打12336国土违法举报电话和奉节县国土局电话进行举报,请求奉节县国土局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但没有结果。

    后来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奉节县国土局确认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而该项目因为《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和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建设3年后被奉节县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在2017年2月13日作出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奉规停通字【2017】1号)。我依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向奉节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和奉节县政府进行举报,请求三单位按照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该在建违法建筑,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对该项目停止供电、供水”,而奉节县规划局、康乐镇政府和奉节县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处罚,使得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得不到制止。

    我被逼对这些单位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院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立不裁,就是立案了案件也是以我“滥用诉权”为由驳回起诉,明目张胆的支持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奉节县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使得我的合法权益丧失了政府和法律的保护。法院保护公安局等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公安局等单位保护华电奉节电厂的犯罪行为,我坚信这不可能是党中央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模式。我对华电奉节电厂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反倒被奉节县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院以“政府同意进场施工,并无不妥”为借口驳回诉讼请求,我不明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又已经被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程怎么就被认定为“并无不妥”了呢?我的合法财产就这样白白的凭空消失了?政府同意的标志是按程序依法为华电奉节电厂批准各项合法的许可文件,华电奉节电厂没有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怎么法院就认为是政府同意了的?法院的判决丧失了以法律为依据的基本评价准则。等于明确表示法院支持践踏《宪法》和法律的犯罪行为,支持弱肉强食,强取豪夺,我是有理无处讲,告状无门,如果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都是错误的,我还有什么路可以走?

    3、奉节县政府对我的诉求多年来不进行解决。

    从2011年至今10多年,我向奉节县、重庆市、国家信访局反映我的宅基地和建房问题,从2015开始反映我的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侵占问题,请求责令华电奉节电厂立即拆除码头违法建筑,将土地复垦后归还给我;要求奉节县公安局对我的报警事项出具受案回执并立案侦查;要求给我户划定宅基地,承担我的房屋租金,对康乐镇政府不依法给我批准宅基地的行为追责,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这些诉求无一得到解决。地方政府黎的腐败分子不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就是想拖垮我,我也亲自看见很多维权人士至死他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真是死不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的合法财产无端被非法侵占,奉节县公安局拒不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反而对我这个受害者进行镇压,导致我多次含冤入狱,严重侵犯我的基本人权,且将来仍有极大可能继续对我进行陷害,我现在又没有生活来源,处于万分危急之中,时刻可能会抑制不住的崩溃,我一直在强力克制自己,不想采取其他的行为,其实被逼无路可走的人也就是什么路都可以走了。我一定不会让基层腐败分子的拖延战术得逞,在我内心划定的时间内不解决问题,我就自行了断这生不如死的日子。

    奉节县公安局让我已经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生存下去,获得感、幸福感我没有办法得到,我只希望我的合法财产和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故将我的人权状况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报告,请求国务院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权,督促重庆市政府、奉节县政府及时解决我的宅基地划定问题、花椒种植场和家庭承包地被非法侵占的问题,解决我的生存困难问题,切实保护我的生存权,让我可以继续活下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报告人:张治发
    2022年2月26日

    附:我人权状况报告附件材料清单一份及附件材料33-份。

  • 张治发控告信

    前言:本控告信在2021年9月18日第一次、在2021年11月8日第二次邮寄给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在2021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寄了催办信,但控告人张治发至今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和告知书,控告人不得已,只有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本控告信。

    控告人:张治发,男,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社区1组89号,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1116099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白马花园1号地三栋四单元3-4张林转张治发收,(因为张治发现在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没有固定住处,信件需要朋友收转),电话:15523095108(张治发)。

    被控告人:
    1、蔡铓,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2、梁翠平,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政府工作人员。
    3、李选钦,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4、周厚彬,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5、黄世发,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民警。
    6、马授坤,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
    7、吴建清,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8、绍祺,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9、向龙,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0、游柱,男,系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
    11、李建国,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12、蔡仁波,系重庆市奉节县夔勤租车公司驾驶员。

    控告请求:
    12名被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至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实施了对控告人的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控告人张治发现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控告事实依据:

    控告人于2018年3月5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诉国土资源部一案的立案手续,控告人刚到北京不久,就于3月5日下午14时左右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拜望朋友的路上,被马授坤、李选钦、梁翠平、吴建清、游柱等人(还有一些人控告人不了解其姓名、单位等信息),这些人突然扭住控告人的双臂,以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为幌子,强行将控告人塞进他们的车内,随即拉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强行搜走了控告人的手机、现金、背包等全部随身物品,还强行对控告人的身体进行了搜查,后把控告人关入一间窗子被铁条焊死,门锁的把手被锯掉,门只能用他们手里的钥匙才能打开的房间,通到外面需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房间内派有专人24小时对控告人进行看押,房间内外和院内安装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对控告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视,院内喂有狼狗,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饭和剩菜给控告人吃,不允许控告人与外界联系,外界人员从外面也看不见控告人在房间里的情况。2018年3月7日11时左右,蔡铓、李选钦、马授坤、梁翠平、周厚彬、黄世发、吴建清、绍祺、向龙、游柱等人反扭住控告人双臂押上他们租来的渝F19336车上进行转移,控告人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5个小时。在转移车辆形式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境内时,被控告人再次诬陷坐在车辆第4排的张治发抢夺了车辆方向盘,但报警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是:经勘验,驾驶室未见异常,驾驶室后三排座椅未见异常。痕迹提取清单显示在驾驶室、方向盘、三排座椅上均没有收集到张治发的指纹、毛发等任何生物检材,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局当日立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没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办理,奉节县公安局违反管辖和回避规定,违法办案,违规搞与事发现场和人员没有可比性的“侦查实验”,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而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银地家园”居民小区内和非法拘禁我的地方的监控视频不予调取。最终我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刑三年六个月,202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控告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于2018年3月6日委托一同被非法拘禁在高家场46-3号院内的重庆籍人员陈明玉,请她获得自由后帮忙把控告人被绑架遭非法拘禁的案情拨打110报警求救,后来得知陈明玉在2018年3月6日16时4分用手机号13883169969拨打了010110报警,请求北京警方对控告人进行解救,而事实上北京警方接到陈明玉的报警后并没有对控告人进行解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3月6日晚上电话回复陈明玉时说:张治发(控告人)晚上7点就从北京由驻京办给他送回去了,而在奉节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6刑初266号判决书中查明,控告人是在3月7日11时左右才被押上渝F19336车上离开高家场46-3号院,押解控告人的渝F19336车上也并没有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只有除马授坤以外其余11名被控告人。丰台区公安分局在京公丰(2018)第21号、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以“报警系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此情况不归公安机关管辖,故未受理为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

    控告人是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此次在北京无任何上访行为,马授坤、李选钦等人在对控告人进行绑架和非法拘禁时,并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证件,而是诬陷控告人偷了东西。显然,丰台区公安分局认为是“张治发原籍政府部门对其开展的接访工作”与事实不符,接访的借口根本不成立。何况难道只要打着接访的旗号,冒充接访人员就成为了“铁帽子王”,就可以践踏《宪法》和法律,就可以采用犯罪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而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吗?那《宪法》规定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是不是应该废止了呢?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12名被控告人关押控告人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并无重庆市人民政府住北京信访工作组,其私设黑监狱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一目了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从重处罚。可见,蔡铓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是以控告人原籍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不是其犯罪行为的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金牌,而依据《刑法》更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6】12号)的第二部分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1目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

    综上,控告人依据《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控告,请求贵单位依法及时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将其绳之以法,请贵单位将立案侦查的情况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张治发。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张治发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告知书一份;
    2、陈明玉2018年3月6日16时04分帮张治发报警的录音记录一份;
    3、2018年3月6日陈明玉报警后,玉泉营派出所民警给陈明玉的电话回复录音记录一份;
    4、京公丰(2018)第21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5、京公丰(2018)第22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一份;
    6、渝公开办函(2018)13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

  • 重庆张治发狱中发出求助信

    【民生观察2019年6月29日消息】本网获悉,重庆奉节县维权公民张治发在狱中发出求助信,请求各界法律人士,能够助其平反冤案。

    张治发因自己的奉节顺天花椒种植场(证照齐全),被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强行侵占用来修建违法建筑(该项目在2017年2月13日已被奉节县规划局确认属违法建筑)而依法维权,后导致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外债高筑。

    2018年3月5日,张治发应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告知书,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到北京当天,还没有去法院,就被不明身份人员绑架拘禁。张治发委托朋友帮助其报案求北京警方解救,北京警方告知是其地方政府接访行为,并未前去解救。

    3月7日,地方政府一行11人租了一辆车押送张治发回奉节,途经北京大兴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到公路旁边护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押送张治发的一行11人均指证张治发抢夺方向盘,之后北京警方将张治发移交给奉节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11月9日,奉节县法院以张治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治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张治发提出被非法拘禁,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对张治发辩护自己没有抢方向盘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目前张治发在重庆万州三峡监狱服刑。

    前有访民被接访致死,后有张治发被接访入狱!

    附:张治发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经过前期的开庭审理。我本人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信。(注:以下所称蔡铓、李选钦、马授坤,周厚彬等犯罪分子是指包括先后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转移等行为的梁翠平、李建国、蔡仁波、黄世华、吴建清、邵祺、向龙、游柱及其他尚不能确定姓名的参与人员)

    一、关于案件程序部分的意见
    1、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
    庭审已査明,从3月5日我遭绑架非法拘禁到3月7日车辆发生事故,引发案件前后发生的事情全部在北京市管辖区域,接警、出警均是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和大兴区公安分局。奉节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奉节县公安局与我有多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纷,且我一直在控告奉节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袒护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我存在利害关系,其所属的民警参与了对我的绑架和非法拘禁,其完全可能不公正处理本案,故其不适宜办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交奉节县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我已书面要求其撤销案件移交决定,我也向奉节县检察院书面提出了异议。
    2、奉节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问题
    因奉节县公安局与我存在利害关系,办理本案的民警属奉节公安局,其工作受奉节公安局的安排和管理,是代表奉节县公安局办理本案,理所当然与我也存在利害关系。在3月8日第一次审问我时,我就依法申请了办案人员回避,其没有回避,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我对其在4月6日做出的驳回回避决定依法申请复议,至今没有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奉节县公安局对我陈述的事实和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陈述的事实没有进行查证是否属实,没有全面客观和公正的收集证据,对能证实事实真相的现场监控录像、痕迹等关键证据不进行收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证实了其没有依法公正办理本案,不适宜办理本案

    二、关于案件事实部分的意见
    1、2018年3月5日,李选钦、马授坤等人纠集了十多名犯罪分子在北京找到我,不是对我进行劝导,而是在丰台区“银地家园”小区内以陷害我偷东西对我实施了绑架后,送到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非法拘禁。关押我的房间窗子的铁条都是焊死了的,门的把手从里面是锯掉了,只能用钥匙打开。房间内,走道里,院子内大门外和其他地方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通向外面要通过四道上了锁的门,派有专人24小时看管我,强行收缴了我的手机等随身物品,使我与外界失去联系。送一点别人吃剩下的剩菜剩饭给我吃。我在3月6日委托陈明玉帮我报警求救,北京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对我进行解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向陈明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关押我的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不是重庆市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办公地。
    2、3月7日上午,在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的一个房间内,蔡铓和梁翠平强硬的要求我跟他们走,且拒绝告诉我去哪里,在我明确告诉蔡铓不会跟他们走后,就被他们多人强行反扭住我双臂押上车,强行按在最后排的座位上。并不是公诉机关和蔡铓他们说的,我同意和自愿跟他们走。只要调取3月7日上午高家场46-3号院内和蔡铓与我谈话房间的监控录像就可以证实谁在说谎,就可以查明事实真相。
    蔡铓等人要我跟他们走,明显是为了转移对我的非法拘禁地方,不告诉我去哪里,不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让我与外人联系,同车的人除我外全是他们的同伙,在人身和生命安全已经受到非法侵害下,我怎么可能会同意继续与他们这些犯罪分子一路乘车回奉节?我专程花费高额路费从重庆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事情没有办,怎么会回去?并且我没有在奉节居住,就算事情办完了也只会返回重庆市,不会返回奉节。说我同意和自愿同蔡铓坐车回奉节既违背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和经验原则。
    3、3月7日12时,我没有抢夺车辆方向盘,在车辆发生事故停车后,我试图趁他们混乱之际打开车门从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的控制下逃跑出来,在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不法侵害和威胁,报警求救无效后,被逼采取一切自救措施与犯罪分子展开斗争并无不当。
    4、3月5日我没有去上访。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3月1日就向我作出和邮寄了立案告知书,要求我亲自去西城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去北京是合理合法的行为。无论李选钦、马授坤等犯罪分子以何种借口为幌子进行狡辩。他们在北京没有执法权,没有权利对我的立案行为进行阻拦,无权在管辖范围外为所欲为,违反法律对我实施绑架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央政法委有明文规定保障信访渠道畅通,不准拦截上访群众,不允许警察参与其中,何况特勤这些临时工,更何况我不是去上访呢?

    三、对证据部分的意见
    1、我在3月5日遭李选钦、马授坤等犯罪分子绑架、非法拘禁。李建国、蔡仁波利用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提供给犯罪分子作为对我实施非法拘禁和转移的作案工具,在明知的情况下作为帮凶也参与其中,我在3月6日委托陈明玉向北京警方报警,他们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编造虚假事实,对我进行陷害。他们这些所谓的证人与我有直接利害关系,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不是证人。并且他们的证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开庭前,我已书面向奉节法院对他们的证言提出异议,这些犯罪分子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犯罪分子的证言存在自相矛盾,不符合逻辑和常理,比如:①李建国在48页说只知道车上一个李姓派出所指导员和蔡仁波,在53页又说认识车上的蔡书记、蔡仁波李选钦、周厚彬、黄警官。②蔡仁波在60页说我将车辆的方向盘朝右方打去,在第65页却说我将方向盘朝左方打去。③梁翠平在72页说我从第三排人头数扑过来,而在75页又说我怎么过来的没有注意到。④蔡铓在81页说感觉从李选钦头上飞过去一个人,而在88页说在车上睡着了,被突然惊醒了,赶忙去抓我,够不着,既然睡着了还能感觉从李选钦头上飞过去一个人?他就坐在驾驶员靠背后的位置,我“飞”进了驾驶室他却抓不到我,合理吗?⑤李选钦在106页说我在北京没有住宿的地方,难道那么大的北京的宾馆旅社全住满了?就没有我一个人住的地方,符合常理吗?⑥马授坤在第2页说,到我以前非访时,经常出现的地方找我,他们绑架我的“银地家园小区”是我经常非正常上访的地方吗?他们不是说我经常去天安门、中南海非正常上访吗?“银地家园小区”与天安门、中南海都不在一个区了,我在2014年第一次去“银地家园小区”后,这是第二次去,算经常去吗?存在矛盾的地方还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2、对侦查实验的意见
    他们用个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代替受到身强力壮的四个特勤,三个警察,二个政府人员层层看管、防范的我,用停止不动的车辆代替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实验的参与者和模拟的环境同事发时没有相同之处和可比性,一次为依据作出的推定显然不符合逻辑推理规则,得出的结论也肯定是错误的,只能证明在这个环境下实验人员向磊有抢方向盘的能力,不能证明我也有这个能力,并且存在可能性并不能代表客观事实发生和存在。
    3、3月7日,同车的李选钦、周厚彬、黄世华均是正式警察,四个特勤也是长期参与公安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清楚保护作案现场的重要性,也知道如何保护作案现场假设真是他们说的我抢了方向盘,按他们的描述在座椅上、靠背上、方向盘、驾驶室等部位都应该留有我的痕迹,而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提取这些痕迹作为证据,而去搞没有逻辑关联性的侦查实验呢?因为我没有抢方向盘的行为,他们只能用嘴巴编造虚假故事陷害我,却不可能让我配合他们伪造一个作案现场。
    4、我于3月8日在奉节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字了而后他们又搞了一个假的扣押清单,注明我拒绝签字,但奉节县公安敢把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录像公开吗?其目的就是为了栽赃陷害我。

    五、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的疑问
    1、为什么没有对车内现场痕迹进行提取?
    2、事故发生后,为什么没有按程序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吸毒、疲劳等方面的检测?
    3、为什么没有当场或及时请专业机构对车辆状况、性能进行检测,却在事发1个多月后的4月12日才委托对车辆进行检测?我有充分的理由怀他们是在将车辆的故障,毛病修理好后才进行检测,并不是事发时车辆的真实状况。
    4、为什么不调取3月7日我在丰台区高家场46-3号院内是如何上车的监控录像?却要相信李选钦、蔡铓等犯罪分子的不实之词?
    5、为什么对我是怎么进高家场46-3号院内的不进行侦查清楚?
    6、李选钦、周厚彬、马授坤等人在北京没有执法权,对我带上手铐和实施捆绑已明显违法,为什么没有受到追究?
    7、李选钦、周厚彬、蔡铓等犯罪分子对我实施了绑架、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为什么不立案侦察,却把他们作为证人?把我作为犯罪分子不是在颠倒黑白吗?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收集最能有力证实事实真相的客观证据,而依靠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的虚假证言和侦查实验来推定我有犯罪行为吗?我想,唯一的解释,因为我没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害怕真相被公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强行陷害我。

    六、结论
    蔡铓、李选钦等犯罪分子,经过精心周密策划,雇佣临时工这些社会人员(特勤就是临时工,且他们的特勤身份至今没有证据证实),分阶段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转移,租用没有运营资格的车辆,不签订租车合同,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我与外界联系,秘密强行将我押上车,目的就是不留下痕迹和线索,企图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将我杀害后再毁尸灭迹的意图显而易见。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罪行已经暴露,又栽赃陷害于我。这次交通意外是苍天对这些为非作歹的不法之徒发出的警告,即使他们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终究逃不了上天的惩罚,会断子绝孙,善恶到头终有报。
    综上,我没有事实犯罪行为,公诉机关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没有查清事实真相。请合议庭重证据,不轻信证言,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判决我无罪。

    被告人:张治发
    2018年10月26日

  • 重庆访民陈明玉、张治发遭绑架关黑监狱

    【民生观察2018年3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3月5日,重庆访民陈明玉、张治发在北京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绑架,并被带至北京市高家场46—3号黑监狱关押。

    据重庆访民郭兴梅反映,老家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花石村的陈明玉,现在北京工作。2018年3月5日晚8点左右,陈明玉在北京市朝阳区草房地铁站B出口外,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绑架,之后被带到北京市高家场46—3号房(黑监狱)关押。陈明玉已向北京警方(010110)报警,现正等待北京警方出警调查。另外,与陈明玉一同被关押的还有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访民张治发,他在2018年3月5日下午2点左右,在北京市银地家园(新发地)附近被不明身份人员绑架到此,张治发说自己是来北京上访反映情况被抓的。

    本网人权观察员今天联系上陈明玉,她向本网透露,绑架她的人是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和地方维稳部门的人,原因是她们家一直在举报重庆市地方警察枪杀她哥哥陈明华的案子。今年3月1日她又去北京市公安部反映重庆市地方公安参与毁灭他哥哥陈明华被警察枪杀现场的情况,她请求北京公安部下令保护枪杀现场。

    陈明玉说,就在她被绑架到北京高家场以后,重庆地方公安人员就问她去北京公安部的目的,并要求她不在网上发消息,还威胁说如果她再在网上乱发消息,就会把她带回重庆地方去看管,甚至还要她写保证书不在网上发消息、不接受采访等等。陈明玉说她现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自由,这帮人每天都盯着她。陈明玉请求外界和媒体对她家的案子和生存现状给予关注。

    据悉,陈明玉的哥哥陈明华是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花石村村民,29岁的时候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两路镇派出所民警吴秀峰、苏德怀等人闯入家中乱枪击毙。事情经过:1995年5月18日,陈明华因耕地用牛问题和另一名农民(代祥云)发生冲突,该名农民受了轻伤,因此要求陈明华赔偿,但陈明华拒绝。随后该农民就在夜晚找了两名民警威胁他赔偿,并向陈明华开了10几枪,致使他身中7枪惨死家中。

    陈明华死后,渝北区公安分局迅速将其尸体强行火化,且以家属照了尸体照片为由扣留陈明华骨灰至今。陈明华家人向各级公安、检察院、政法委、人大等部门投诉控告直至进京上访,要求依法立案查办代祥云、吴秀峰等凶手,并公开击毙陈明华真相。渝北警方称,陈明华因抗拒传唤在抓捕过程中被击毙,而家属要求公开尸检报告、枪支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归还陈明华骨灰至今无果,各部门均不予立案受理。如今陈明华已含冤屈死23年,尸骨至今无法入土为安!

    不幸的是,2014年8月5日,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原渝北区两路镇花石村)主任陈邦友带领政府官员、警察、城管、协勤及社会黑恶势力数十人,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非法强拆了陈明华遗孀张问均和妹妹陈明玉的房屋(原陈明华被害现场)。事后,陈明华的家人又因为上访投诉被多次拘禁。

    陈明玉电话:1898329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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