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张赞宁

  • 张赞宁律师会见黄琦受阻记

    根据张赞宁律师口述整理——喃喃

    2019年2月13日早上五点钟,我从成都出发,只为了早一点到看守所,八点不到来看守所,说要九点上班。等到九点,我准时到看守所,是第一个递交会见手续的。看守所窗口接待人员一看到是会见黄琦,就说要请示,也不知道他请示谁,打过电话后,告知我说,现在所里要交班,你九点半再来。

    到了九点半,我准时去了,这时他又说法院已经预约了要提审黄琦,所以今天不能会见。我说,法院提审一上午够了吧,最多一天够了吧,我明天会见可以吗?他说不行。交涉了好半天,最后,看守所的接待人扔给我一句话,你明天过来看看吧,看能不能安排。

    我知道跟看守所已经没有可交涉的余地,于是便对看守所接待人说,你让我进去,我要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和控告你们剥夺律师会见的问题,被拒绝。我知道已无法与看守所沟通,于是立马就去了法院。

    到了法院以后,我拨通了法官周冬青的座机,接电话的是一个姓杨的女性,她在问明了我是黄琦的辩护人、律所名称及姓名后说法官休假了。我问,你能不能让书记员接个电话,我要阅卷,要递交委托手续。杨法官说,书记员也休假了,要递材料,要阅卷,必须等法官来,因为黄琦的案卷是保密的,锁起来了。

    这时我拨通了书记员谌欣月的座机,书记员接电话了(这是书记员的办公室座机,说明书记员并没有休假),书记员说,案卷在法官手里,我拿不到,你只有等法官休假回来。我问:法官什么时候回来。回答不知道。我说,请你跟法官打个电话,问清楚,他什么时候来,给我个准信,我好另行安排时间再来。数分钟后,书记员回复:电话没接通。我说,那我就向你递交委托手续吧。书记员说,交手续也必须等周法官回来。这时,我恰好看到有一个专门的司法文书文件递送窗口。我就跟书记员讲,那么我把委托手续通过这个专门窗口递交给法官。他说不行,你必须亲自提交给法官。我说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及时告知办案单位,你连手续都不接受,那么,就意味着我没来过,今后开庭就可以不通知律师到庭,你们就可以以没有接收律师的委托手续为由不通知律师,甚至可以不开庭就宣判。对方没有回答。

    我又到了检察院信访接待处,控告法院违法,把前面发生的事详细情形跟检察官讲了,负责接待的戴姓检察官说要去向领导汇报。我等了有20分钟左右,已经到中午,他出来转告领导的话,说既然法官已经休假了,那么你就到法院去问一下法官什么时候休假完。我说,他根本不是休假,我不跟你讲了吗,你没听懂吗?他这个休假根本就是撒谎啊!他一时无话可说。我就跟他讲,我要向你们的领导报告这个事情。他说领导开会去了,开人大会去了。我质问道,你不是说向领导报告了吗?怎么又说领导开会去了?

    跟检察院也没有什么可谈了,于是当日下午2点,我又到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我把发生的情况简单作了报告,还没讲完,纪检监察委就告诉我,这个事不归他们管,要我到信访局去反映,信访局有专门对口法院、检察院举报窗口。我又连忙到了市信访局找到了专门管法院检察院相关事项的窗口。接待人员向他反映了情况,他认真听了之后。说,法院不接受你的手续,就有可能不通知就开庭,还有一种可能,因为这个案子已经开过两次庭了,法院可以直接下判决书。接待人员告知我,你还是要到法院,去向法院监察处报告这个情况。我跟他说。我已经到过检察院,向检察院的监察处设立的信访口反映过了。向检察院反映都没有用,现在再回到法院反映,要法院自己监督自己,我实在没有信心。但是我还是表示准备把程序走完,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处去反映。

    到了绵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处,两位女同志接待了我,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报告,而且还做了记录。最后回答我,等他电话。并告知座机号码,姓李。

    这时已经快到下午四点钟了,我又立马赶到绵阳市看守所,下午换了一个接待人员,当我出示会见手续和律师证,见是要会见黄琦,接待人员回答检察官正在提审黄琦,你不能会见。我说“你撒谎。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检察官已经没有权利再提审黄琦了。”这时他表现满脸的无奈。我说:我要到驻所监检察室去,向驻所检察官控告你们阻止律师会见的违法情形。他说我不能带你进去。正好是下班时刻,我看到有一辆检察院的轿车开到看守所门前,同时有三个人出来,估计一定是驻所检察官,于是我上前问你们是驻所检察官吗?回答是。我自报家门出示律师证说,我要向您报告看守所以各种编造的理由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形。当我把情况反映后,他记下了我的电话,并将他的座机电话告知我,说明天回复你。

    当晚上我就在看守所旁边的圆通宾馆住下来了。不久以后,突然有人通知,要我赶快把身份证拿出来,说派出所来查房了。但是没有查我这个房间。次日早上离店时,司机告诉我,宾馆人员说这里两三年都没有来过警察查房,今晚共来查了三次。

    当天晚上19时许。我的律师事务所魏律师电话给我。声称受本所严朝清主任委托通知我,所里已经向绵阳区法院发出了撤回我辩护的函。我问,严主任凭什么剥夺我的辩护权?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违约,是违反执业纪律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受行政处分。魏说,这不是你的问题,你就回来吧。我说,在我没有见到所里撤销我的辩护函之前,我是不会回去的,再说这种事我对委托人黄琦的母亲也说不出口。当晚,我的血压升到211/100mmHg,靠吃了安眠药才能入睡。

    第二天,也就是14号早上我又到看守所,拿出律师证,要求会见黄琦。接待我的是一个新面孔,在看了我的律师证、委托书、会见函以后,说已经有其他律师在会见黄琦。我说你撒谎,黄琦现在就我一个律师,除了我以外,还有谁,还有什么律师可以会见他?接待员知道自己说漏了,无言以对。说话间,他接了两个电话,在接了第二个电话以后,他告诉我,法院打电话来,说你们律师事务所已经取消了你的辩护。

    本来在会见后,我还准备去绵阳中级法院,今天上午我还要等法院监察处和住所检察官的电话,看看他们对这次违法妨碍和阻止律师阅卷和律师会见事件是怎么处理的。当看守所告知“我的辩护已被所里撤消”后,证实了昨晚魏律的电话的真实性。我知道已经没有必要等驻所检察官及法院监察处的电话了。

    我所的一纸撤销辩护函,不,今天《撤销辩护函》还没寄到,仅凭一个电话,就将看守所和法官的违法行为,一笔勾销了。昨天我跑绵阳市检察院监察处、中级法院监察处、市监察委、市信访局、驻所检察室等部门,控告绵阳看守所、法院违法的所有努力,均成为无用之举。律师的依法维权行为,在公权力面前,竟是这样的苍白无力。不仅我的控告、举报全都成了无用之举;反而说明绵阳看守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违法,他们做的都是对的,昨天发生的侵犯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恶性违法事件,不仅全部都一笔勾销,反倒证明我张赞宁的控告、举报是错误的。这就像打仗一样,我在前方打仗,正当我快要取得胜利的时候,后方却捅了我一刀,而且是致命的一刀。这仗还怎么打呢?



  • 专访张赞宁教授: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应全部取缔

    张赞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东南大学法学教授,早在八十年代就成了誉享全国的著名律师,卫生法学的学科领头人。他创立的“三分”法学理论体系至今仍有深刻影响。曾应邀走进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全国著名大学讲课,向法学学生和教师们讲授自己的重要研究成果,还曾应邀赴中南海作过报告。2009年,他以民主建国会会员的名义提出《公民权利保障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提案》至今已三年时间,日前,《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编辑就公民权利保障和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专门采访了张教授。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好,张教授,就当前国内所出现的很多“被精神病”事件这种现象,您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张赞宁教授:现在媒体暴露出来了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但这只是冰山的一角,没有暴露的问题还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精神病问题不被制止,那么我们每个人都不安全,每一个人随时都可能被精神病。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就是:杨佳案,杨佳被抓起来以后,当天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后来才知道被关在了公安机关自己办的一个精神病医院里,而且还改了名字。目的很明显,就是防止杨佳请律师。这样律师就没有办法找到杨佳的母亲,为杨佳做有效的辩护。这样形成的形势就是公检法司四家打杨佳一个人,那杨佳就肯定死定了!因此,杨佳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杨佳母亲被精神病,这个事件影响比杨佳案件更大。

    还有很多维权人士、上访人员被精神病的问题,主要就是规避法律,因为如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通过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样的合法的程序,才能限制人身自由,但通过“被精神病”这种途径就会避开合法的程序来随时随地限制人身自由。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使我们国家变成一个大的监狱,完全是脱离法律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从立法角度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

    张赞宁教授:当前,就我国现状来说,精神病人的权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该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这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很多精神病人及其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做精神病鉴定,依照鉴定结果来定刑。

    在美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被判处死刑或20年以上的刑罚,就必须做精神病鉴定。或者只要法院、检察院、律师以及包括当事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一方,提出精神病鉴定这个问题的都应该做鉴定。典型案例是邱兴华案件,邱兴华的律师当时提出精神病鉴定,但是没有采纳,并且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前三天的时间,匆匆忙忙的把邱兴华枪毙了。表面看,可能确实能起到一时的“稳定”效果。但从全局和长远看,由于这么做破坏的是整个法制,它必将使中国司法失信于民,又一次重复了“以案废法”的低级错误,其负面效应是极为惨重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认为,国内当前关于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的欠缺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张赞宁教授:精神病的鉴定是个很大的问题,有些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意志或者外界的压力来鉴定。有些案件的鉴定竟然能鉴定出完全不同的两个结论,比如南京有一个案例,进行了五次鉴定,结论都不一样,有两次居然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一次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另一次是无行为能力人。最后此案按照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判决,事实上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完全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最后的结果完全是受到外界的压力做出的。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该客观,不能受外界的压力,特别象邱兴华这类案件,必须实事求是进行客观的鉴定。

    立法上就此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应结合联合国的一些立法,使其更加人性化。当前有个规定是:“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的人就是精神病”,这个规定太荒唐了,哪有正常人承认自己有精神病的?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遏制“被精神病”,应如何入手,比如在立法方面以及政府和司法部门、卫生部门,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做些什么?

    张赞宁教授:主要靠立法,首先明令禁止公安部门设立精神病院,取缔非卫生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设立精神病院的目的是要抓人、关人方便,因此应全部取缔;

    二是精神病鉴定的立法,对精神病人的豁免权;

    三是精神病的收治也应该加强立法;

    四是从刑事立法上也要有跟进,应修改刑法,对无精神病而以精神病收治应当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制裁,并且要从重处罚。

    从政府来说:加大对精神病治疗的投入,对重型精神病人应该完全免费治疗;且政府对精神病人治疗的投入应该公开透明。

    卫生部门需要做的:充分考虑《夏威夷宣言》对精神病人的普世原则,医生不能利用职权对没有精神病的人进行治疗;法律上也应该保护医生的权利义务;加强精神科医生的培训。

    司法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律程序办案。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应该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应该创造条件让精神病人得到基本的尊重和善待。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您能否谈谈您对精神卫生立法的建议?

    张赞宁教授:当前亟需出台的精神卫生立法,建议应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确定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全额免费治疗。

    2、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应充分考虑与《夏威夷宣言》等国际的普世原则接轨。

    3、明确规定精神病人治疗的自愿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4、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还应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司法豁免,治疗、教育、就业、不受歧视和隐私权保护等。

    5、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仅限制在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并在经过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应明确规定,禁止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精神病治疗。精神病科医生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个人滥施治疗;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与个人均无权要求医生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病治疗,凡有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的要求,精神病科医生应予拒绝合作。

    7、应明确规定精神病医院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管理规范。

    8、确定精神科医师的资格,再教育培训等,以及对精神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标准。

    9、禁止非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病医院,尤其应禁止权力机关设立精神病医院和收治任何病人。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取缔。

    10、修改刑法,在刑法中增设非法设立监狱罪罪状和增设对无精神病的人故意以精神病进行强制治疗的刑事犯罪条文,或者在绑架罪的条文下增设一款:一旦查明有对没有精神病的人故意采用强迫精神病治疗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对非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精神病医院,或者变相设立精神病医院的,一律以非法设立监狱罪论处。

    11、确立精神疾病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标准与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鉴于邱兴华案的教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鉴定除了可由侦查、检察、法院提起外,还应当规定在非诉讼案件中,可以由患者本人、监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提起;在诉讼案件中,凡有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精神鉴定申请的,侦查、检察、法院机关必须准许。

    12、确定精神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13、对精神病人作案的受害者,查明作案者的监护人无赔偿能力的实行国家救济制度等。

    (采访整理:柳梅)

    回目录

  • 张赞宁律师在绵阳看守所会见黄琦受阻记

          张赞宁律师在绵阳看守所会见黄琦受阻记 

                                              (根据张赞宁律师口述整理—-喃喃)

         

    2019年2月13日早上五点钟,我从成都出发,只为了早一点到看守所,八点不到来看守所,说要九点上班。等到九点,我准时到看守所,是第一个递交会见手续的。看守所窗口接待人员一看到是会见黄琦,就说要请示,也不知道他请示谁,打过电话后,告知我说,现在所里要交班,你九点半再来。

    到了九点半,我准时去了,这时他又说法院已经预约了要提审黄琦,所以今天不能会见。我说,法院提审一上午够了吧,最多一天够了吧,我明天会见可以吗?他说不行。交涉了好半天,最后,看守所的接待人扔给我一句话,你明天过来看看吧,看能不能安排。

    我知道跟看守所已经没有可交涉的余地,于是便对看守所接待人说,你让我进去,我要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和控告你们剥夺律师会见的问题,被拒绝。我知道已无法与看守所沟通,于是立马就去了法院。

    到了法院以后,我拨通了法官周冬青的座机,接电话的是一个姓杨的女性,她在问明了我是黄琦的辩护人、律所名称及姓名后说法官休假了。我问,你能不能让书记员接个电话,我要阅卷,要递交委托手续。杨法官说,书记员也休假了,要递材料,要阅卷,必须等法官来,因为黄琦的案卷是保密的,锁起来了。

    这时我拨通了书记员谌欣月的座机,书记员接电话了(这是书记员的办公室座机,说明书记员并没有休假),书记员说,案卷在法官手里,我拿不到,你只有等法官休假回来。我问:法官什么时候回来。回答不知道。我说,请你跟法官打个电话,问清楚,他什么时候来,给我个准信,我好另行安排时间再来。数分钟后,书记员回复:电话没接通。我说,那我就向你递交委托手续吧。书记员说,交手续也必须等周法官回来。这时,我恰好看到有一个专门的司法文书文件递送窗口。我就跟书记员讲,那么我把委托手续通过这个专门窗口递交给法官。他说不行,你必须亲自提交给法官。我说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及时告知办案单位,你连手续都不接受,那么,就意味着我没来过,今后开庭就可以不通知律师到庭,你们就可以以没有接收律师的委托手续为由不通知律师,甚至可以不开庭就宣判。对方没有回答。

    我又到了检察院信访接待处,控告法院违法,把前面发生的事详细情形跟检察官讲了,负责接待的戴姓检察官说要去向领导汇报。我等了有20分钟左右,已经到中午,他出来转告领导的话,说既然法官已经休假了,那么你就到法院去问一下法官什么时候休假完。我说,他根本不是休假,我不跟你讲了吗,你没听懂吗?他这个休假根本就是撒谎啊!他一时无话可说。我就跟他讲,我要向你们的领导报告这个事情。他说领导开会去了,开人大会去了。我质问道,你不是说向领导报告了吗?怎么又说领导开会去了?

    跟检察院也没有什么可谈了,于是当日下午2点,我又到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我把发生的情况简单作了报告,还没讲完,纪检监察委就告诉我,这个事不归他们管,要我到信访局去反映,信访局有专门对口法院、检察院举报窗口。我又连忙到了市信访局找到了专门管法院检察院相关事项的窗口。接待人员向他反映了情况,他认真听了之后。说,法院不接受你的手续,就有可能不通知就开庭,还有一种可能,因为这个案子已经开过两次庭了,法院可以直接下判决书。接待人员告知我,你还是要到法院,去向法院监察处报告这个情况。我跟他说。我已经到过检察院,向检察院的监察处设立的信访口反映过了。向检察院反映都没有用,现在再回到法院反映,要法院自己监督自己,我实在没有信心。但是我还是表示准备把程序走完,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处去反映。

    到了绵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处,两位女同志接待了我,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报告,而且还做了记录。最后回答我,等他电话。并告知座机号码,姓李。

    这时已经快到下午四点钟了,我又立马赶到绵阳市看守所,下午换了一个接待人员,当我出示会见手续和律师证,见是要会见黄琦,接待人员回答检察官正在提审黄琦,你不能会见。我说“你撒谎。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检察官已经没有权利再提审黄琦了。”这时他表现满脸的无奈。我说:我要到驻所监检察室去,向驻所检察官控告你们阻止律师会见的违法情形。他说我不能带你进去。正好是下班时刻,我看到有一辆检察院的轿车开到看守所门前,同时有三个人出来,估计一定是驻所检察官,于是我上前问你们是驻所检察官吗?回答是。我自报家门出示律师证说,我要向您报告看守所以各种编造的理由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形。当我把情况反映后,他记下了我的电话,并将他的座机电话告知我,说明天回复你。

    当晚上我就在看守所旁边的圆通宾馆住下来了。不久以后,突然有人通知,要我赶快把身份证拿出来,说派出所来查房了。但是没有查我这个房间。次日早上离店时,司机告诉我,宾馆人员说这里两三年都没有来过警察查房,今晚共来查了三次。

    当天晚上19时许。我的律师事务所魏律师电话给我。声称受本所严朝清主任委托通知我,所里已经向绵阳区法院发出了撤回我辩护的函。我问,严主任凭什么剥夺我的辩护权?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违约,是违反执业纪律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受行政处分。魏说,这不是你的问题,你就回来吧。我说,在我没有见到所里撤销我的辩护函之前,我是不会回去的,再说这种事我对委托人黄琦的母亲也说不出口。当晚,我的血压升到211/100mmHg,靠吃了安眠药才能入睡。

    第二天,也就是14号早上我又到看守所,拿出律师证,要求会见黄琦。接待我的是一个新面孔,在看了我的律师证、委托书、会见函以后,说已经有其他律师在会见黄琦。我说你撒谎,黄琦现在就我一个律师,除了我以外,还有谁,还有什么律师可以会见他?接待员知道自己说漏了,无言以对。说话间,他接了两个电话,在接了第二个电话以后,他告诉我,法院打电话来,说你们律师事务所已经取消了你的辩护。

    本来在会见后,我还准备去绵阳中级法院,今天上午我还要等法院监察处和住所检察官的电话,看看他们对这次违法妨碍和阻止律师阅卷和律师会见事件是怎么处理的。当看守所告知“我的辩护已被所里撤消”后,证实了昨晚魏律的电话的真实性。我知道已经没有必要等驻所检察官及法院监察处的电话了。

    我所的一纸撤销辩护函,不,今天《撤销辩护函》还没寄到,仅凭一个电话,就将看守所和法官的违法行为,一笔勾销了。昨天我跑绵阳市检察院监察处、中级法院监察处、市监察委、市信访局、驻所检察室等部门,控告绵阳看守所、法院违法的所有努力,均成为无用之举。律师的依法维权行为,在公权力面前,竟是这样的苍白无力。不仅我的控告、举报全都成了无用之举;反而说明绵阳看守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违法,他们做的都是对的,昨天发生的侵犯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恶性违法事件,不仅全部都一笔勾销,反倒证明我张赞宁的控告、举报是错误的。这就像打仗一样,我在前方打仗,正当我快要取得胜利的时候,后方却捅了我一刀,而且是致命的一刀。这仗还怎么打呢?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