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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宝成的律师辩护词及起诉书

    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人张宝成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案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宝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张宝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推特被我国政府封锁,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被告人张宝成因推特言论被公诉机关检控至本法庭。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推特,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推特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推特上的言论(包括张宝成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推特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推特。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同推特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推特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推特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在线提取过程屏幕录像及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涉案电子证据没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

    (四)涉案电子证据所指的推特信息,目前已经无法在推特上查找到。

    四、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七、转发什么,不等同于宣扬什么。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转载主体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即判定被告人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法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一般微博、推特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即判定有罪,须有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转载网络信息,无评论,则无法认定转载主体是否具体犯罪的主观故意。

    通常,在转载主体不是网络大V的前提下,1.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即便扩大了转载信息的传播,转载主体也不应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2.认同、支持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可能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仍然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若判定均承担刑事责任,则转载主体与被转载主体系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3.否定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当然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八、单独转发一个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4年6月发布的《基本人权参考指南:使国家反恐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指导原则和准则”第3条明确:“所有反恐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由于缺乏国际商定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若国家将反恐措施与其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联系起来,该定义必须清晰、精准,不得过于宽泛”。在上述标准“3.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题下进一步明确规定:“46.相关犯罪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清晰定义,这样人们才会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或不作为使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必须清晰到可以在立法和任何解释判例法中找到出处的程度。刑事罪措词表述模糊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并让人有机会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必须通过查阅相关法规的措词就能够了解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将确立刑责任,以及在判刑方面产生哪些潜在后果”。

    中国刑法也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侦查机关的事后评价不能取代立法机关的事前明确的立法规定。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宝成还在互联网中散发涉及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的视频一部”。事实是被告人在推特上转发相关一个视频(且无法证实转发浏览量),但被告人也同期在推特上转发“我在难民营和穆斯林接触了两年,感觉这是一群就该修理的杂种”,“不允许任何穆斯林踏入中国国土半步”等内容,即转发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而一个人无法仇恨穆斯林同时宣扬穆斯林的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因此,不可能因一个简单的转发视频就判定被告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显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评论地转发事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络信息(含视频)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九、属人管辖应符合联合国原则,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中国刑法第七条有“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同并推广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也就是说,推特公司的所在国美国也有权对推特网络信息相关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行使的司法管辖,应当严格依据中国法律并尊重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标准,以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十、应谨慎限制网络表达。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十一、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张宝成推特原创发文88条、转发他人推文2990条,争议或不当信息及其有限,且影响面极其微小。本案警方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指控宣扬暴力恐怖、极端主义但悖于转发仇恨言论事实,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

  • 成都彭州残疾人张作成的悲惨人生

    2005年,成都彭州市年已不惑的张作成,变卖了城里所有可以变现的物品,凭借热情和一技之长,来到出生地天彭镇八一村,建起了一家大型养猪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作成不顾年龄和身体事无巨细亲力亲为,一次工伤导致股骨折,造成三级残障后果。2012年获得国家肢体残疾证51012619490727561744。此后,更让张作成没想到的是,猪场和家境出现崩溃式挫折。租赁的农田面临工业化征用拆迁,至此开始拖着残疾的身体向权贵、向违约者,讨要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和尊严。不过事与愿违,经历和遭遇的都是比给他残障更加痛苦的人生经历。

    2011年7月,地方政府对养猪场排污增设了指标提高了门槛。再加上村委会驻村干部又来了一些新的人员,寻找理由阻碍猪场运作,不断的作梗刁难,张作成因此与个别领导有了摩擦矛盾。

    2014年9月,与张作成有过节的拆迁办工作人员任绪蛟,把他叫到乡镇办公室,两人为村务问题产生口角,再加上过去一些告状的纠结,任绪蛟非常傲慢的说“我凭什么听你的!你是什么东西嘛?”张作成提醒说“你把村务问题搞得那么多,事情造成极端,你要以事实和道理,把村民摆平。”怒不可遏的任绪蛟失态的说“端把椅子坐在你家门口。出门一次,打你一次。一定叫你人财两空!”就这样先后殴打过张作成三次,出现头痛眼花,恶心呕吐,眼睛模糊,生活不能自理。报警后派出所出警送到医院。事情至今没有一个完美合法的说法与解决方案。

    2015年6月,退休的原村委书记沈先宏,使唤一些身份明不明的人到养猪场,见猪敲猪见物砸物发泄一通。在养猪场内撒野几个小时。猪被吓得嗷嗷乱窜叫唤,猪舍内的设施东倒西歪。张作成也吓得躲在自己的家里,聆听外面的一切嘈杂叫唤声。无奈的张作成只好报警打110,但是警察也不敢大气多出几声,主观上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用不了了之的手法大事化小。可是张作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却没人关注。

    2017年2月21日,天彭镇派出所警察李道银,携带天彭镇街道办维稳工作人员李科、薛志德,将正准备去北京举报问题的张作成拦截在郑州的火车上。不管任何理由和不顾一切实际,强行把张作成拖下火车塞进郑州一家宾馆内。第二天上午,天彭镇八一村书记王东和李道银等三人,对张作成进行了一场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侵犯。警察李道银先是破口大骂、人格羞辱、身份歧视,骂道“我是人民警察,就算日你妈也算执法(13438055118)。”张作成仅仅简单的回应了一句,李道银便大打出手。打的张作成口角出血头昏眼花,准备用手机取证,再被李道银粗暴野蛮的抢夺手机摔碎在地上。

    2017年9月,束手无策的张作成再一次去北京投诉举报。9月29日从北京回来后,成都彭州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逮捕,用子虚乌有的罪证“扯横幅、堵公路、辱骂政府人员”,于2019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在整个诉讼中,张作成化大价钱请了北京的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对结果无丝毫作用。

    如今,到了颐养天年的张作成,儿子死了、女儿外嫁,由于债务不敢回家。自己不仅居无定所老无所养,带着病残的身体孤寡的空巢,靠微薄的低保维持生活。这个曾经踌躇满志的养猪场老板活到今天,实实在在的有些窝囊和倒霉。


  • 喊冤27年终平反张玉环家人的感谢信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

    你们好!

    我们是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蒙冤近27载的张玉环的家人。此时此刻,已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我们的心情。9778个日日夜夜的等待,终于在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张玉环无罪。

    这一天,我们等了27年,张玉环从26岁等到了53岁。回想这27年来的艰辛伸冤历程,我们不禁怆然涕下。

    1993年10月27日,26岁的张玉环被抓走,犹如天塌,留下妻儿老小,艰难度日。27年来,耄耋之年的母亲每天以泪洗面,因极度悲痛导致长期体弱多病,“我的儿子不可能杀人,我相信他,我活下去的唯一动力就是要看到我被冤枉的儿子出来!”如今,冤案终得昭雪,家人重聚。

    我们深知张玉环能得以无罪平反,离不开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在此,我们怀着最诚挚的心,表示感恩、感谢。

    感谢王飞律师、尚满庆律师、冷克林律师、罗金寿律师、张维玉律师、张进华律师、燕薪律师、程广鑫律师等人不辞辛苦的无私付出,是坚定的你们将张玉环从绝望的深渊中救出。

    感谢张幼玲医生、梨视频的曹映兰老师帮我们联系到好律师,感谢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红星新闻、今日头条、潇湘晨报、上游新闻等众多媒体朋友们,是你们伏案疾书的一篇篇报道将这起创纪录的重大冤假错案推向世人,引起关注。

    感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为张玉环案的沉冤昭雪所做的努力,终于在27年后还张玉环清白,还我们清白。但是,没有宣告张玉环绝对无罪,仍然是一大遗憾。作为家人,我们坚信张玉环没有杀人,应当是事实清楚的无罪,而不是疑罪从无。

    感谢那些证人,是你们坚持说真话才使得真相被还原。还要感谢众多说不上名字的朋友,你们的关注和鼓励,给了我们莫大的信心与力量。

    同时,我们向那些还在坚持奔走伸冤的蒙冤者及家属说一声:要坚定,要清醒,永远不要失去希望,有冤就要伸,有冤就要喊。有需要帮助的,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蒙冤者守望相助,一起加油!

    接下来,我们会陪在张玉环身边,照顾、帮助他尽快适应社会,还会坚决支持他对冤案制造者追责,让制造冤案的人付出代价。

    最后,衷心祝愿社会各界朋友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谢谢你们,辛苦了!

    张玉环家人
    2020年8月5日

  • 江西张玉环案再审未当庭宣判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7日消息】2020年7月9日,江西张玉环杀人案再审在江西高院开庭,再审阶段由王飞、尚满庆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庭审结束后法官未当庭宣判,张玉环被继续收押。

    1993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邻居两小孩,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直在喊冤。2017年8月受张玉环母亲张炳连委托,罗金寿、王飞、尚满庆、冷克林、张进华、程广鑫、张维玉等律师共同为张玉环申诉。

    2017年8月22日,辩护律师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张玉环的刑事申诉书。2018年6月8日,江西高院立案复查张玉环案。立案标志着张玉环的申诉材料离开了高院申诉信访室,进了立案庭,可以阅卷了。这是刑事申诉案的重大突破,很多申诉材料经年累月躺在申诉信访窗口的桌子上,没有任何希望。例如赖和平的刑事申诉书等材料自2018年8月提交到现在,还在申诉信访室。

    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决定再审张玉环案。再审阶段由王飞、尚满庆两位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律师退居“二线”。原以为2020年的春节前张玉环可以回家,与他83岁的母亲团聚,无奈因为疫情,延误到2020年7月9日开庭。

    当天早上9点准时开庭,审判人员、检察官、辩护人入席,所有人均戴着口罩。审判长让法警带张玉环入庭。张玉环身穿便服,状态不错,可能是人逢“喜事”。这一天张玉环已等待9752天,从26岁等到了53岁。

    审判人员宣读原审判决后,张玉环陈述约5分钟。这次他说话比较清晰、有条理。估计准备了很长时间,演练了很多遍。张玉环称没有杀害两个小孩。有罪口供是受刑讯逼供做出来的。起初关在进贤县看守所期间,他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被侦查人员从看守所提出,先后在进贤县长山宴乡派出所和云桥派出所受到残酷刑讯。1993年11月3日,侦查人员牵来两条狼狗(应当是警犬),说如果不招,就让狗把他吃了。民警手一挥,一条狼狗冲上来,狂撕乱咬,张玉环裤子被撕烂,大腿鲜血直流。极端恐惧下,张玉环承认杀害两小孩。侦查人员找来一条黄绿色军裤给张玉环,还打趣说比张玉环原来的裤子好。

    王飞律师在法庭调查时也说张玉环受到难于置信的狼狗审讯。张玉环大腿上狼狗撕咬留下疤痕还在。张玉环曾向当年来提审的聂霍根法官展示过疤痕。本次庭审前,辩护人曾向法庭提交伤情鉴定的申请,未得到同意。记得《中国青年报》报道过河南老板杨金德等人被羁押在警犬基地时,带上手铐脚镣与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为“与狼共舞”。狼狗审讯,凶残至极,毛骨悚然,怎能不出冤案?

    因为有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伊始,法官即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申请复议,被当庭驳回。辩护人坚持要向法庭陈述要求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理由。审判长没有同意,直接宣布进入下一庭审环节。

    因递交了书面申诉状,王飞律师和尚满庆律师简要发表申诉意见,虽说简要,用时近1小时。王律师洋洋洒洒,尚律师简明扼要。申诉意见要点如下:

    第一,据以定罪的两份供述是虚假的,是张玉环受刑讯的情况下编造的。

    第二,两份供述在犯罪时间、地点、方式、藏尸地点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第三,张玉环供述的作案过程极不符合常理。张玉环供述的其杀人动机是因张家小孩打了他家酱油瓶,藏尸自家哥哥房间,半夜村民到处找小孩时趁黑抛尸,完全不合常理。

    第四,有证人证实在警方认定的作案时间,见被害人向后来发现尸体的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

    第五,所有的物证与犯罪没有关联。公安机关提取的杀人的麻绳、抛尸的麻袋均没有检出被害人的皮肤、毛发、血迹等生物信息,也没有提取到张玉环的生物证据。张玉环手上的伤痕不能证实是被害人手抓形成。第一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相关证据。

    尚律师还补充道:“任何人都不可能在二十七年前知道案件会再审,而去精心编制谎言,这是违背人的基本生活认知。因此,张玉环只可能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而做出的自污供述。他一直坚持喊冤就是知道自己被冤枉。”

    “我拿到张玉环案卷宗时,就惊叹这样的证据竟然可以认定杀人,处人死刑。本案的证据状况,原审法官也应十分清楚。张玉环被抓到定案历时八年,原审法院必定有地艰难的选择,考虑某些因素后,作了留有余的判决,判处张玉环死缓。”

    法庭讯问环节,在辩护人的提问引导下,张玉环再次讲述被刑讯的过程。他甚至当庭发誓如果自己说假话,全家死光。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还有几个不知道名字。我们在网上搜索一下,发现1996年2月的《警察天地》刊载作者为胡星文的文章《为了这片热土——进贤县公安局采访札记》,记载副局长吴某才德高望重,经常与年青干警一道,没日没夜战斗在同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为侦破95夏季系列抢劫案件,他们35个昼夜没睡一个囫囵觉。《信息日报》报道2005年进贤县李渡派出所原所长付某文涉嫌徇私枉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支某华2017年被免去进贤县李渡派出所所长。这些名字,张玉环铭记27年。但愿吴局长的狼狗审讯法只用了这一次。

    检察员虽然来了四位,但发言很少,大致两点意见:一是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存在较大的矛盾。张玉环到过尸检现场,观看过尸检过程。听村民说过捞尸经过。供述与物证关系上是“由证到供”,即办案人员提取了相关物证,再通过告知现场的方式来获取与物证相符的口供。二是本案物证不具有关联性。最后,检察员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

    虽然检察员和辩护人双方意见基本一致,辩护人对出庭检察员关于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的意见还是有异议。王飞律师认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是在严刑逼供下编造出来的,完全虚假。出庭检察员的“保守意见”和法院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决定,意味着有关部门不打算追责。庭审中,张玉环多次说他被从26岁的青年关成53岁的老人,应有人对此负责,特别是对他刑讯者。

    尚满庆律师说:“检察院作出了无罪建议,我认定法律会还他一个公道。本案的造成不能一味的责怪‘八三严打’的两个基本。个案的证据审查是人为可控的。我希望或者恳求再进一步,以绝对无罪认定本案。法律需要活生生的例子来确认。希望张案能推动一点点进步,哪怕就是一丝的进步。”

    此次检察员没有例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也许觉得由他们做有违和感。其实也可以总结一下,警示后人。

    王飞律师却即兴法制宣传和教育。他说张玉环案是十分明显的冤案,闻起来就一种虚假的味道。识别冤案,并不需要多高深的法律知识,凭着常人的经验就完全可以。两份出入巨大的有罪供述,就认定张玉环杀人,判处死缓,当年的公检法各级机关全线失守。如果说守住了线,那就是江西高院留了张玉环一条命。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我们的刑事诉讼、司法制度错在哪里。作为律师,在代理张玉环这一类刑事冤案时,极其慎重,接案之前,必须仔细研究,必须内心确信他们是冤枉的。我们代理冤案的意义就是减少和防止张玉环这种冤案的再发生。冤案的制造者应当负有责任,必须受到追究,才能防止冤案,减少张玉环这样的蒙冤者。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宣布,休息20分钟继续开庭。辩护律师认为这种安排,必定是要当庭宣判,当庭释放了。恢复庭审后,审判长即宣布,庭审结束,择期宣判,将张玉环还押。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张玉环案件开庭因疫情影响延误太久,且监狱曾明确告诉律师张玉环提出来开庭,不可能还押。

    我们不知道领导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决定不当庭宣判。但领导肯定没有考虑张玉环恢复自由的急迫,没有考虑张母盼儿归的急切。

    闭庭后,发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不见,也没见他回来吃中饭,有人猜测他和张玉环可能被有关人员接回进贤去了。后来证实,因某记者在高院门口遇到麻烦,他帮解围去了。

    张玉环回家,还要等。

  • 曾举牌支持香港的张五洲遭酷刑

    【民生观察2020年7月23日消息】日前,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之下,终于成功会见了曾于上月“六四”三十一周年当日因举牌纪念以及反对中共在港实施“国安法”而遭警方拘捕的广州维权人士张五洲,张向律师哭诉自己在看守所遭遇酷刑,除了戴上手铐之外,还被以蛇缠手法戴上脚镣,连续施刑六天六夜,令其生不如死。

    2018年9月20日,张五洲因在广州荔湾区华林派出所目睹女律师孙世华办案被警员殴打事件,继而在孙世华律师维权过程中公开发声明证明孙世华被殴打一事,其后在当事人口供前后矛盾含糊不清的情况下,被广州警方认定造谣污蔑而遭到打击报复,与另一名见证者梁颂基一起分别获刑一年零四个月及一年零六个月,张五洲才于今年2月刑满释放。

    根据消息显示,6月4日,“六四”事件三十一周年纪念日下午,张五洲在广州白云山举牌,内容分别为“勿忘六世(四)、撤离恶法”以及“女律师被欧打、目击证人行乞”,拍摄照片及视频后上传至多个微信群,以此纪念“六四”三十一周年及反对中共将在香港实施“国安法”。

    举牌后翌日,即6月5日下午,警方前往张五洲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住所进行传唤,罪名为“寻衅滋事罪”,6月6日,张五洲被以同罪名刑事拘留,羁押清城区看守所。一个月后,张五洲被以“寻衅滋事罪”及“妨害公务罪”两项罪名批准逮捕。

    据知情人透露,周二(7月21日),辩护律师前往会见,但遇到阻滞,警方以疫情名义进行责难,要求律师做核酸测试,并要求出具电信公司的移动电话轨迹记录且盖章作实。律师因此疲于奔命分别前往医院及电信公司办理,而律师向电信公司提出此要求时,对方称从未提供过出具此种证明的服务,但律师在上周预约申请时,看守所曾告知律师只要持粤康码即可会见。周三(22日)下午,律师再次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警方继续有意刁难,双方理论多时,警方终于在临近下班前的五点十分同意律师的会见。

    张五洲向律师哭诉,多次提审遭到警方打骂,曾因言辞口角以及不认罪遭到报复,警方对其实施蛇缠手法的脚镣酷刑,脚踝等处被磨损出血,疼痛难忍以及行动不便,令其生不如死,整个酷刑历时六天六夜。

    由于时间不足,会见最终只维持了不足半个小时,律师将会安排在八月份再次进行会见。

  • 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开庭再审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0日消息】2020年7月9日上午9点,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高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再审,经历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辩护律师王飞和尚满庆出庭为张玉环做了无罪辩护。

    法庭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出庭检察官称,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首先不能证明麻袋系抛尸工具,由本案证人张朋飞等四人在发现尸体的水库旁打捞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补丁的方式不尽相同;且张玉环衣服上的麻袋纤维也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也不能证明麻绳系作案工具,仅有张玉环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对此提及,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而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真实性存疑。原审判决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综上,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张玉环在最后陈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称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超过26年的牢狱让他妻离子散,恳请法庭还他一个公道。

    据悉,张玉环被羁押的时间总计为9700多天,超过26年。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两男童张磊和张翔被人杀害,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入狱后,张玉环一直不认罪。张玉环的大哥张民强称,张玉环在狱中每周都会手写一封申诉信,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最终成功寄出的信件数以千计。高墙之外,张家人也在持续为其申诉。此后数年,该案经历一次重审和一次裁定,最终维持原判。

    张玉环代理人律师王飞和尚满庆表示,他们在查阅案卷材料后总结出该案存有六大疑点: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等。

    王飞指出,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此外,张玉环被认定杀死两个孩子却未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明显是留有余地。”

    经过多年申诉,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作出再审决定。2019年3月27日,张玉环代理律师尚满庆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的再审决定书。

    再审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 “厦门聚会案”张忠顺等四人取保

    【民生观察2020年6月20日消息】日前,“厦门聚会案”传出消息,已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近半年的案件四名当事人已被取保候审释放,分别是张忠顺、戴振亚、李英俊及李翘楚。目前该案仍有两人在押,分别系2019年12月26日在北京被捕的丁家喜以及2020年2月16日在广州被捕的公盟创始人许志永。

    上述四位当事人于周四(6月18日)被山东烟台警方取保获释,目前四人尚未公开露面。四人中,张忠顺2019年12月26日在烟台被捕,同日戴振亚在福建厦门被捕,李英俊在福建漳州被捕,而李翘楚则与许志永同一日在北京失联被捕。

    2019年12月26日,中共当局采取统一行动分别在北京、烟台、福建等地首批抓捕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以及李英俊四人,其后四人被统一归案,“厦门案”由山东烟台市公安局经办,四人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随即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为半年。

    “12.26”抓捕发生后,公盟创始人许志永随即离开住所躲藏,直至2月16日在广州友人家中被捕,后由警方带回北京关押。而李翘楚则同一日在北京家中失联,其后证实被捕。

    目前已知的消息显示,张忠顺等四人被取保获释后,许志永已被带到烟台,与尚被羁押烟台的丁家喜归案,二人罪名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上述六人中,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和李英俊已被“指定监居”已近半年,期间,家属聘请的律师多次前往烟台要求会见,但遭到警方拒绝,理由是案件“涉及国家安全”。许志永则与李翘楚已被羁押超过四个月,期间家属曾多次去到许所住辖区东小口派出所查问,所方只回答许志永在北京市公安局手里,对于律师提出的其他问题,派出所一律回答“不清楚、不掌握、不答复”。

    公开消息显示,2019年12月上旬,丁家喜等人在福建厦门举行聚会,参与人数据称超过二十人,包括公民、律师、维权人士等,中共当局在12月13日成立“12.13”专案组展开调查,并于12月26日在北京等地开始抓捕行动,首批拘捕丁家喜、张忠顺、戴振亚及李英俊四人,并被统一归案由烟台警方经办该案。有消息显示,警方在抓捕烟台大学退休教师张忠顺后,曾搜查其住所,其后又搜查张忠顺的另一物业,声称搜查到枪弹武器若干,同时又搜查张的园艺公司办公室,扣押电脑主机等物品。

    有关“厦门聚会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 张五洲因举牌纪念“六四”被刑拘

    【民生观察2020年6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近日,曾被控“危害单位秩序罪”及“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零四个月刚于二月才刑满出狱的湖北籍维权人士张五洲再次被警方刑拘,罪名是“寻衅滋事罪”,事件起因源于6月4日,张五洲在广州白云山举牌纪念“六四”三十一周年以及反对中共人大通过的“国安法”立法授权。

    据了解,6月4日,张五洲在广州白云山风景区举牌,内容分别为“勿忘六世(四)、撤离恶法”以及“女律师被欧打、目击证人行乞”,拍摄照片及视频,并上传至多个微信群,以此纪念“六四”三十一周年及反对中共将在香港实施“国安法”。

    张五洲举牌后翌日,即6月5日下午两点左右,广东清远清城区石角派出所去到张五洲所住寓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传唤,关押一日后于6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罪名更改为“寻衅滋事罪”,羁押于清城区看守所。警方并在6月7日上门搜查,当时正在寓所的张五洲妹妹张唯楚(张七毛)被按警方要求在《搜查笔录》上签字。根据警方在《搜查笔录》上的记录,经侦查人员仔细搜查并未在张五洲的寓所发现“举牌”案的相关证据。

    据知情人士透露,6月2日,张五洲曾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旁听一起民告官诉讼案,但遭到法院工作人员无理阻扰,拒绝张进入法院,后又报警,张五洲被带到法院所属辖区派出所调查问话。

    2018年9月20日,张五洲曾亲眼目睹广州孙世华律师(女)在办案时被华林派出所警员无故殴打,其后张五洲与另一目击者梁颂基分别公开发表声明,证明孙世华律师被殴打事件的事实,后因当事人变更口供,张梁二人随即遭到报复被捕,最后张五洲被以“危害单位秩序罪”及“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零四个月,梁颂基被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人分别于二月及四月刑满出狱。

    公开消息显示,张五洲系广州异见人士张六毛的胞姊,2015年11月因弟弟张六毛在广州第三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死亡案走上维权之路,张六毛与多人因被指控“反党”而被捕,羁押期间无故死亡,而当局在事后极力阻止家属(张五洲和张唯楚[张七毛])了解争相,包括第三方验尸及自行处置火化等后事处理问题。

  • 四川成都张作成

    姓名:张作成,性别:男
    出生日期:1949年7月27日
    户籍地址:成都彭州天彭镇八一村三组
    身份号码:510126194907275617
    电话:18583912388
    微信号码:pnw75hf41pv222

    上访原因:2014年,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张作成,为了扩大养殖规模,计划建立自己的农业合作社。由于基层组织换届计划受到阻挠,而且对已有的养猪场百般刁难,打砸养猪场设施设备,还驱逐恐吓殴打张作成,企图达到低成本强占耕地的目的。2015年7月对政府行为不服的张作成到彭州、成都、北京等地上访。

    维权经历:
    从2014年到2015年的时间内,去彭州市委市政府反映投诉举报问题二十多次,没有任何结果和答复。
    从2015年到2019年(实际只有两年),去成都上访五次之多,去北京喊冤十次有余。
    2016年2月,去北京喊冤在郑州被截访,彭州市天彭镇警察李道银对张作成进行殴打辱骂诅咒,抢夺私人财物。
    2016年7月,孤身一人去河北北戴河喊冤递交材料。北戴河警察将张作成临时安排在宾馆,命令地方政府前来接人。
    2016年8月底,去杭州G20峰会的路途,在武汉武昌被彭州市政府工作人员劝回。回来后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行政治安拘留14天。
    2017月9月,去东北女儿处探亲,回来后于9月29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关押逮捕,随后由彭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酷刑虐待:五年的时间里,除了拘留服刑外,非法拘禁4次累积20多天,导致残疾的身体更加伤残和损害,身心受到明显摧残,老化的程度和速度加快。在未来不多的暮年,还多次收到死亡的恐吓和警告。如今生活无收入,残疾无保障,疾病五医保,住房无着落,体验者生不如死的赤贫生活环境中。

    最新动态:张作成这个风蚀残年的残疾老人,紧急呼吁地方政府能够在为数不多的来生中,关心关怀这个孤独老人的残年岁月。就是不为这么悲痛的冤屈考量,也应该从人道原则、精准扶贫的政策上,为他的晚年做一些人性的安排。

  • 四川西昌张桂花



    姓名:张桂花,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4年9月20日
    家住: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二组,
    身份证号码:513401196409201341,
    联系电话:18980285551。

    上访原因:
    2006年,西昌政府征收张桂花的承包田修建啤酒厂。贪污克扣降低安置补偿标准,张桂花等村民不服,投诉举报无果,开始上访。
    2007年,地方权贵看中张桂花家的承包农地,强取霸占修建房屋。张桂花控告上访,西昌市国土局认定违法建房,交由市法院强制拆除,但法院包庇袒护拒不执行。
    十三年来,张桂花坚持四级上访。从此进入恶性循环,上访、关押、再上访、再关押的怪圈。

    上访经历:
    2008年5月,张桂花到省纪委举报霸占土地,被西昌公安行政拘留10日处罚,罚款200元钱。
    2009年5月,张桂花到北京联合国难民署上访,被朝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释放后,四川省政府驻京办督促西昌政府,妥善处理息诉停访,不准打击报复。
    2009年5月,西昌市公安局将张桂花接回西昌后,以北京“拘留所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张桂花刑事羁押34天。张桂花状告西昌市公安局非法拘禁,立案11年至今无果。
    2013年在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张桂花联系《中国新闻调查网》被诈骗5万元采访调查费。知道是诈骗后向西昌警方报警。警方出具虚假法律文书哄骗张桂花去北京警方报案。
    2013年7月,张桂花被西昌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和协警六人殴打毁容。
    2013年9月,张桂花按西昌警方要求到北京奥运村派出所报案,西昌市公安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对张桂花以贩毒罪网上通缉,后又改为“伪证”与“妨碍公务”追逃。西昌公安最后用行凶伤害民警这个诬告的事实坐牢230天,由两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2014年5月,西昌市法院给予缓刑释放,张桂花不服法院枉法裁判,开始刑事案件上诉、申诉、控告上访。
    2018年8月,凉山检察院对张桂花刑事案以“主观上没有实施暴力阻碍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故意,因此原案定性错误,张桂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凉山州法院和四川省检察院徇私枉法,拒绝纠错改判,至今没有新的结论。
    2019年5月,张桂花去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等机构,举报、控告、主政一方官员贪污腐败,没有任何结果。
    2020年3月,有关部门电话告知张桂花“举报问题不实,但核查组发现西昌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这部分问题已经交由凉山州法院纪检组处理,张桂花土地问题转给西昌市纪委,责成西郊乡政府妥善处理”。

    酷刑经历:张桂花被西昌市公安局先后拘禁多次累计300余天,致张桂花传染肝炎疾病。抢夺的手机财物等拒不归还。在北京市西城看守所拘禁时,割腕自杀缝合六针。携带脚镣手铐押回西昌继续拘禁。拖累连坐家族成员。长期遭受官方四面八方打击迫害,给张桂花及家人造成恒久的名誉、身心、精神、家庭、生活等伤害和心理阴影。

    最新进展:案件虽然在司法内部存在矛盾并做出某种姿态的重新处理结果,但是这桩黑案最终将由西昌市公检法三家充当背锅侠,因为张桂花举报的问题和个人经历的冤屈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和纠正。没有任何人向张桂花谈土地归还、行政处罚撤销、刑事拘羁赔偿、集体资产贪污等具体的解决方案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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