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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公然霸凌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

    学校公然霸凌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校无关承诺书
     
    当前中共在全面发展的情况下,教育扭曲内卷畸形,更多高等学校为了撇清责任公然让学生签署自残、自杀行为均于学校无关承诺书。学生坠楼已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又是社会的产物,很显然这与原生家庭、学生自身承受能力无关,现行的应试教育与“帮凶”无异。
     
    2024年12月23日下午,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提到‘如果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谴责学校的做法,学校在用霸王条款霸凌学生并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立即引发热议……
     
    多名律师表示,由于大多数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的行为无效。此外,承诺书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因此该承诺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众看法
    许多网友对学校的做法感到愤怒,认为这是学校试图逃避责任的表现。有人指责学校领导只关心自身的职位,不顾学生的生死,甚至有网民提议撤职相关责任人。
     
    部分网友认为学校面临巨大的责任压力,有时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来自保。尽管如此,大家仍然希望学校能够在日常工作中更加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而非仅仅依靠文件来解决问题。
     
    另一些网友表达了对学生的深切同情,认为学校的做法让他们感受到冷漠和无助。他们呼吁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温暖和支持的学习环境,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心理健康。
     
    陈枝辉律师:简直天方夜谭。教书育人的地方,做这种违法、违反职业伦理的事情,这里肯定有个法盲校长。因为,这事最大的责任,应该在校长。没有校长首肯甚至推动,这个事不会发生。
     
    陈小兜律师:即便家长和学生签了“学生自杀与学校无关”的《承诺书》,但不代表学校可以免除对学生教育、保护、及时救助等义务。  任何书面文件都不能替代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管理者肩上的责任……天下之大,这种承诺书应该是首例,可以载入教育史册。
     
    10月31日,桃源县茶庵铺镇中心学校一学生在宿舍内死亡。
     
    10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玉潭学校的一名16岁高中男生在学校坠亡。
     
    10月13日,四川南部县建兴中学一高三学生身亡。
     
    7月5日,云南某大学学生遭霸凌喝农药自杀。
     
    7月4日延安一中学为了迎接领导安排表演,女生拒演被训斥后跳楼身亡。
     
     12月17日,四川一网友发文称,自己的弟弟在西昌天立国际学校就读时,被同年级的多名学生霸凌,事后因伤痛向老师求助却遭忽视,最终男孩从5楼坠楼身亡。
     
    11月26日,广东云浮市云安区教育局通报,云安区鲲鹏中学一名学生家长反映其儿子被老师批评教育后跳楼并谴责学校没有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视频。
     
    12月18日,凉山一学生被霸凌后跳楼身亡,家属:在食堂阻止同学插队被多人殴打。
     
    12月17日,西昌天立国际学校内发生一起学生坠楼死亡事件。
     
    12月29日,江苏初二男孩,晚上10点左右从18楼跳楼了。
     
    老郭说说说:在国内,大家对学生的事情特别关注,特别是在校学生如果出事,很容易引发冲突,因为大家都有孩子,同理心和代入感都非常强,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青春期大量的时间都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想要摆脱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
     
    目前,国内,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对孩子死亡教育的课程几乎没有。要开展这方面的课程,让孩子们有一个意识,就是死亡真的很容易,要珍惜生命的机会,开启美好的人生。
     
    三水户余:师德至此,何以为师,学校与学生已是经济利益关系……
     
    @草木茶枫:已经见惯不怪,而我们居然见惯不怪了,现在的学校确实在某种程度来说承担了过度的责任,任何一个学校都不可能对每个学生的行为负责到底,学校主要任务还是教学。
     
    @一个大头鬼hz:学校先带头霸凌学生了,签了这个被霸凌学生更难过了……
     
    @徐力201501:教育到底怎么啦?
     
    @迷迭奶香曲奇饼干:学校只管教学只追成绩,学生的心理健康与学校无关,是吗?
     
    @积极向上乐观努力ya:我们老师之前也让我签过这种的,说我出什么事都虚她无关
     
    说好的5872: 梅州一中学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自残自杀均与学校无关!虽然这种承诺没有法律效力,但这动机实在难看,又蠢又坏!  
     
    @无声的民族1:好像谁愿意“自残自杀”似的[doge]这“承诺”冷漠无情而且毫无人性,只求撇开自己的责任。
     
    @昵称重复人太多:有不少学校都是这样,不止这一所……
     
    @白雪下的小麦:脑残学校干的脑残事儿!与你无关?那你这个学校可以撤销了,停止招生,明年解散,学生分流到其他学校!干啥啥不行,推卸责任第一名!
     
    朱庆光:家长们以为孩子在学校会被很好的教育,却不知道校领导只关心自己的乌纱帽,连学生自杀都急着搞预防。这个预防不是预防自杀,而是预防被牵扯到,满脑子都是自己的责任怎么撇清,连学生死活都不在乎,你还指望他们教育好?这种校领导不撤职说不过去。
     
    @富婆珠珠:我们这今年发了一个手册给家长签字,大概内容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意外情况都和学校没有关系……
     
    耿向顺:这学校的领导真是又蠢又法盲,想要靠这种方法撇清责任,其实这种承诺书,别说是未成年人签的,就算是学生和监护人都签了,也是没有效力的,签了也是白签,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事了,或者出事的原因和学校有关,学校、相关领导和老师,照样要负相关责任的。
     
    与其干这些无用的工作,还不如联合学生家长一起做做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1、给学生减轻学业压力,减少作业,减轻排名竞争,减轻分数考核。
     
    2、多鼓励少打击,少向学生施加心理压力。
     
    3、给学生足够的睡觉时间、让学生休息好。
     
    4、多留一些时间给学生、专门找老师带着孩子做体育锻炼,开展体育比赛,重视体育课程。
     
    5、在学校配置专业的心理健康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带领学生做心理团辅活动。
     
    6、多组织一些文艺活动和社团活动,比如唱歌比赛、跳舞比赛、晚会等等,让学生转换注意力,放松身心。
     
    特别是让学生睡足觉和让学生有足量充分的运动,是抗抑郁抗负面心理问题的绝佳良药,真的比任何心理课程、心理辅导都要有用!
     
    @齐齐叭叭尼:我就读的某私立学校入学就已经签了相同的“生死状”且有学生有自杀想法或自杀未遂情况后……学生仍在ICU抢救,学校领导就已经要求作劝退开除处分……
     
    大漠鱼: 当学生遭遇生命困境希望获得救助时,学校却无情地将孩子们推向绝望的深渊,自己则置身事外。这还是教书育人的学校吗?还是自命高尚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吗?不,他们是恶魔,是人间夺命诛心的鬼魂,是该死的地狱幽灵! 
     
    月隐寒霜:水寨中学的校长、书记都是法盲、文盲,让学生签署学生自杀与学校无关的承诺书,不仅逃避责任,而且有暗示学生去自杀的嫌疑,完全不符合未成年教育规律,完全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这种毫无师德,毫无法制观念的中学领导层,真是令人失望……不要让这些法盲祸害孩子了。
     
    言者无生:承诺书、检讨等等这些老套的教育方式居然一直存在,客观说,有的教育工作者不是教书育人,而是误人子弟,贻害下一代。
     
    投资研究赵师兄:这个学校的领导又蠢又坏!不去解决学生问题,只想一推了事。而且从法律上讲,这种承诺书应该是无效的!出了事学校还是有责任,如果学校出示这种承诺书,企图免责,只能招致全社会的愤怒……
     
    鹏程蛇口:敢于这样做的校长,不是恶霸,就是有恶霸撑腰,太霸道了,​​​还是很多担心,搞不懂,为啥现在的校长这么嚣张,疯狂的挑战社会底线呢?
     
    封腾:这学校是一点法不懂,怎么交学生呢?这种承诺书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让学生感受到了疏离感和世界之冰冷无情。第一反应是推卸责任,而不是承担保护孩子们身心健康的义务……​
     
    谦卑侯爷: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初级中学高级中学面对的还都是未成年人,在教书育人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更有义务保障他们在学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您这哪是树人呢,简直是清理砍伐。
     
    容嬷嬷:这个新闻出来的第一时间我就问了有关人士,他告诉我纯属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率!而且充分暴露了学校管理层的无能与无知!这样的学校领导应该下课!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对学校的信任和期望,而不是学校推却教育管理的本职职责!
    约谈的结果应该是自查自纠,然后让这个决策者走人了。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承诺“自杀免责”这样的民事行为,已经超出了中学生的年龄、智力范围,这样的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学校要教书育人,也要有所担当,想凭一纸承诺免责,贻笑大方。针对此事,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组织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心理干预机制,让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真正的尊重、理解和爱!
     
    重回大唐爱:误人子弟,这对绝大多数学生的心灵、心理,是一种极大的伤害。教育者,怎么能干出这种事?不应该啊! ​
     
    稳健投资者:持有这样的教育理念,如何能教好学生,服务社会。毫无社会责任……
     
    智观风云: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署“自杀与学校无关”的《承诺书》,无疑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弹。事件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学校管理方式的失当,更是教育本质的迷失。
     
    学校管理者在推进此类文件时,显然忽视了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不仅是对学生权利的无视,也是对社会常识的背离。作为教育工作者,基本的法治意识应是不可或缺的职业素养。
     
    《承诺书》的出台表明,某些教育机构在面对问题时,第一反应不是如何帮助学生解决困难,而是如何与问题划清界限。这种规避责任的管理逻辑,长远来看,只会进一步削弱学生对学校的信任,甚至让校园成为冷漠和矛盾的温床。
     
    近年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备受关注,而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环境,应当成为守护学生心理健康的前线阵地。相比一纸承诺书,更重要的是建设完善的心理咨询体系、培养师生间的信任感,以及营造一个关怀和理解的校园环境。
     
    “承诺书”异化成了规避责任的手段,这不仅是学校管理的失败,更是教育观念的迷失。教育工作者需要深刻反思:培养身心健康的学生,靠的是关爱和责任,而非冷漠和推卸。在未来,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学校真正担起责任,为学生提供有温度、有意义的生命教育。
  • 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

    ——黄志佳就当前的反腐工作给中共中央的建议

    中共中央:
    值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大张旗鼓地反腐之际,我对该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依法反腐

    请搜索以下新闻内容: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纪委30个明察暗访组专盯“慵懒散”;
    为了落实“八项规定”提高执政能力,地方纪委向新闻媒体、刑侦机构等单位学习;
    山东纪委派出大学生暗访曝光庸官现象;
    陕西汉中市从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抽调县级干部和后备干部成立3个暗访督查小组;
    江苏赣榆纪委用针孔摄像机偷拍方式监督官员;
    江苏省赣榆县花2万余元购买摄像机和针孔摄像机对赣榆县近百家单位进行暗访;
    地方纪委监督官员特别举措:暗访、北斗卫星定位
    湖北仙桃婚姻登记所所长公车私用被免职;
    ......
    纪委反腐、学生反腐,用摄像机反腐、用北斗卫星反腐,免职、开除…… 反腐反得热火朝天。但不可否定,无孔不入的反腐队伍、无所不用其极的反腐方式也必定会刺探到大量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依规矩,不成方圆。现在是法治社会,为了兼顾反腐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腐,也得依法进行。依法反腐包括反腐的主体必须合法,反腐的程序必须合法,对腐败分子的处罚必须合法。
     
    反腐的主体必须合法
     
    鉴于反腐面临的严峻形势,我甚至不反对全民反腐。但按照法学观点,公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反腐败的公权力亦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公安、检察等机关侦察权,有权使用侦察设备、采取侦察措施。
    纪委对于党员干部进行适当的检查本身无可非议。但检查绝不等于侦察。正像政法委不能代替公、检、法办案一样,在需要采取侦察措施反腐的情况下,各级纪委最好领导法定的机关办案,而不是越俎代庖直接办案。纪委本身不是侦查权的主体,无权使用侦查技术,根本用不着花费精力学习刑侦技术。在涉及侦查的情况下,纪委自己都无权办案,更不宜花费纳税人的钱购买侦查设备甚至花钱雇人办案。纪委监督党政干部,民众也应该监督纪委——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理应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最好等到案件提交到面前后再不偏不倚地依法裁判而不应该在审判前就通过明查暗访搜集对一造不利的证据。
     
    反腐的程序必须合法
     
    腐败不除,祸国殃民。必须毫不动摇地坚决反腐,但不能一反腐就不择手段。在法治社会中的反腐必须遵照法定程序。有法律依据的按法律规定办,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尽快制定出法律依据。可以考虑尽快制订一部《反腐特别程序法》。
    至少,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应该不是任凭什么人在任何情况下想用就用的吧。
    法律授权的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明查?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暗访?对哪些人可以摄像?和哪些人谈话可以带摄像机?带什么类型的摄像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党内的文件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这点看,无论找出什么借口,作为党内的机构而不是法律授权的机关的各级纪委在反腐过程中经常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 “双规”措施确实没有存在的理由。
    在全民反腐,反腐队伍良莠不齐的形势下,还要对法律授权的机关之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反腐行为依法进行必要的制约。暗探、摄像,是为了使坏人无处藏身。坚决防止哪里都安暗探,哪里都装摄像,让好人也不得安宁的现象发生。吃饭时有人悄悄地从门缝里看,卧室里被人装了摄像机,走路时被人盯梢,哪里还有私人空间?哪里还有人格尊严?随时得提防站在你面前和你讲话的人是不是随身带有针孔摄像机,人与人之间相互猜疑,还谈什么建立诚信社会?
     
    对腐败分子的处理必须合法
     
    当下网民对腐败深恶痛绝,对腐败分子从重处罚无疑能赢得不少鲜花和掌声。但我以为,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轻则轻,当重则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该用哪一种就用哪一种。中国历史上反腐最力的当属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他采取砍头、腰斩、剥皮等手段震慑贪官,即便如此,中国的腐败现象也没有根除。不分青红皂白,一味严刑峻法,并不是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别动不动就免职,动不动就开除。
    反腐必须依法。必须警惕某些单位、某些人罔顾法律,无法无天,打着反腐的旗号为所欲为。不合法的反腐,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以什么面目出现,其本身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腐败, 就是应该被反的对象。
     
    二、矫枉而不能过正
     
    “北京怀柔区渤海镇副处级调研员王志学为儿子操办婚事,收取镇机关人员和村干部礼金5800.00元”而被中纪委网站曝光,理由为“大操大办宴席”。
    中国人是非常重视亲情、友情的。婚丧嫁娶,邀几个亲朋好友谈一谈,叙一叙,吃点家常便饭,喝点小酒庆贺一下本身并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礼尚往来,亲朋好友之间,你有事我送百把两百块钱,我有事,你来个百把两百块钱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中纪委没有说清楚,王志学是否仅仅收了5800.00块人情钱就叫 “大操大办宴席”, 也值得在中纪委网站上晒一晒。如果是这样,估计每个党员干部家庭都可以上中纪委的网站了。中纪委可以在全国普查一下,有哪个家庭没有过过事?有几个家庭过事没有收到5800.00块人情钱?
    反腐败的前提是给腐败下个尽可能明白的定义,这定义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就说办宴席吧,应该明确,收取多少人情钱叫“大操大办宴席”,什么样子的伙食标准叫“大操大办宴席”。
    把人们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也作为腐败去反叫矫枉过正,矫枉过正会让人们不敢礼尚往来,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亲情、友情会日渐淡化。亲朋好友之间要有凝聚力,中华民族要有凝聚力!道路以目,这绝不是和谐社会所期待的。
    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这是我就当前的反腐败工作给中共中央的建议。
    我并且认为,“依法反腐,矫枉而不能过正,”应该成为是反腐工作的指导思想。用这种思想作指导来分析一下当前社会叫好的上级往下面派巡视组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必要时下派巡视组无可非议。但下派要掌握频率,下派的巡视组应该摆正和所派出地区相关单位的关系。否则,频繁下派巡视组,下派的巡视组越俎代庖,就可能培养民众的“清天”情节,弱化下级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什么事情都指望中央巡视组,那么还要所派出地区的相关单位干什么?干脆,全国都交给中央直管算了。
    重庆轰轰烈烈 “打黑除恶”之时,因为在《特警为民工讨薪侮辱了中国法治》一文中表达的忧虑: “急风骤雨般‘打黑除恶’,交警别具一格穿红衣,要求大众唱红歌, 公安特警撇开法律讨薪金……我们密切关注着,重庆这个共和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将走向何方”,我连续发表了《打黑除恶,当明了主体与客体》、《诺大个中国,就指望一个薄熙来?》、《特警为民工讨薪侮辱了中国法治》等几篇文章,在当时引起了不小波澜,许多人以为我是在给打黑除恶泼冷水。今天的这份建议或许又会招致一些反感。虽然如此,为了反腐不左倾,不至于闹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建议还是要提。心底无私天地宽!并且,我相信,此时绝非彼时。
    邓小平说:中国“主要是反对左”。斯人已去,话犹在耳。
     
    黄志佳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
     
    (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官店镇官店口社区,邮政编码445311,QQ号745250869)

  • 精神障碍鉴定当前仍较混乱 刘白驹委员谈鉴定程序问题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能否严防公民“被精神病”被社会寄予厚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对此深表忧虑,他认为,要遏制“被精神病”,精神障碍鉴定立法是亟待解决的一环。

    刘白驹用“混乱”来形容当前精神障碍鉴定。他说,去年我国先后通过精神卫生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但这3部法律对精神障碍鉴定规定得都比较简略、原则,不足以规范、指导实践。而之前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司法鉴定规定,均不是精神障碍鉴定的专门规定,也不能适用于精神卫生法的医学鉴定。

    刘白驹期待通过制定精神障碍鉴定法,明确精神障碍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管理、精神障碍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精神障碍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等内容,涵盖精神障碍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住院鉴定。(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周斌)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3/05/content_6894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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