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彭新忠

  • 湖南维权人士彭新忠被国保从广东押回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7日消息:今天中午,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维权人士彭新忠致电本工作室说,他正在湖南国保的车上,现正在押回湖南。
     
    据悉,彭新忠为了躲避在湖南当地被监控与骚扰,一周前来到广东韶关,结果今天还是被赶到的郴州市、桂阳县的国保和派出所的警察找到并控制。

  • 湖南省维权人士彭新忠被控制于派出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9月12日消息:湖南郴州市桂阳县维权人士彭新忠今晚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他这二日刚到北京上访,在北京要地贴了自己被打的照片。
     
    今天,赶到北京的桂阳县公安局等截访人员抓住了他,并连日将他押回了桂阳县,到晚上他被控制在桂阳县黄沙坪派出所。彭新忠说他这次很可能凶多吉少。
     

  • 湖南郴州维权人士彭新忠突然被控于国保大队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2消息: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反腐维权人士彭新忠今天上午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不知何故,他刚刚突然被带到桂阳县国保大队进行了控制。据说市局官员等下要来找他谈。
     

  • 湖南维权人士彭新忠因“诽谤”县委书记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3-17消息:今天晚上,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反腐维权人士彭新忠被桂阳县警方行政拘留十天,现关押在桂阳拘留所。
     
    据了解,彭新忠今天下午被叫到桂阳国保大队,随后被指控在百度桂阳吧发贴“诽谤”该县刚调走的县委书记李向阳。

  • 湖南郴州旅游节开幕 维权人士彭新忠被非法拘禁

    桂阳县公安局长胡永华先生:
     
    现在,所谓的“郴州旅游节开幕式”还在桂阳进行。但是你今天无法无天的对待我彭新忠,实在太恶心,太毫无人性!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身份,被你粗暴的彻底践踏了!
     
    今天上午8点,所谓的“郴州旅游节开幕式”在桂阳刚建的“国家矿山公园”开幕。我和广大县民一样,徒步数公里从山下,走到山顶。一路上,我和所有县民一样,没做任何违法之事。到山顶后,我被正在执勤的公安局工会主席胡国平和荷叶派出所所长骆飞鸿发现。他们见到我后,如临大敌,立马对我进行控制。随后,我被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李伟(我同学)等人用警车(车牌号湘L1599)强行带离现场下山。我问他们凭什么带离我?他们说我是重点危险分子,今天上级给他们有交代,不准我出现在现场和领导面前,我必须消失!直到11点半开幕式结束,我才离开公安局。我就这样被桂阳公安局非法拘禁近3个小时!
     
    今晚演唱会给我的4张门票,是县委书记李向阳亲自答应,并亲自向你交代的事。可你寻找种种借口,迟迟扣押,拒不给我!还交代国保大队多名干警紧紧跟随我,控制我。我从下午3点半开始,直到傍晚7点,我一直在你的干警非法控制之中。我欲离开时,在演唱会外围现场,遭到了国保干警邓军和协警小何的多次阻拦,推拉。他们不允许我今晚开演唱会时离开他们的视线,必须在他们的控制之中。最后我冲破他们的重重阻拦,坐摩托车离开了他们。
    盛大的旅游节,本应是桂阳每一个公民值得庆贺和参与的事。由于你长期对我公民身份的彻底践踏,我的公民权利受到你严重侵犯!所谓的旅游节与我彻底无缘。今天你竟然公然无法无天地践踏我的公民身份!我要你向全世界说清楚?我的公民身份是什么?是谁叫你这么干的?你为什么这样干?
     
    我在你心里,我的公民身份究竟是什么?是你们胡说八道的“反革命分子”、“反共分子”、“法轮功分子”、“民运分子”、“危险分子”、“恐怖分子”、“精神病人员”?上述身份,对我来说一点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请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我的上述身份。
    胡永华先生,最后再次请你向全世界说清我彭新忠的真实身份!
     
    彭新忠
    2013年9月16日晚

  • 湖南郴州彭新忠起诉劳教委的行政起诉状

    写在前面的话
    郴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郭正怀先生:
    请你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带头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我起诉郴州市劳教委一案,从2011年7月18日起,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至今毫无结果。一起简单平凡的行政案件,你们都不敢面对?你们都无法适从?你们还好意思叫法院和法官?这里面究竟隐藏了多少见不得人的严重司法腐败?请你们向公众公布真相!并切实、负责地受理彭新忠的诉讼案!
    本案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多个要件。如: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当事人彭新忠两次向苏仙区法院书面起诉了劳教委。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苏仙区法院已经报请过贵院。
    最高法院也有权威的指示和精神:“严禁各地法院随意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
    在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抵
    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
    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的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权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江必新说。
    为了维护郴州贪腐权贵们的腐败利益和贪腐罪恶,你们竟敢无视甚至践踏国家法律?你们竟敢再次充当郴州贪官污吏的帮凶?你们竟敢公然对抗你们真正的顶头上司——最高法院?你们竟敢公然挑起和激化社会矛盾?用“胆大包天”四个大字,来给你们郴州中级法院贴金,应该一点也不过分!
    再次要求你们郴州中级法院,切实、负责地受理彭新忠的诉讼案!

    原告:彭新忠,男,45岁,文化程度:大学;住址:四海为家;籍贯:湘、桂阳县;职业:无业游民或反腐战士;联系电话:18373515290
    被告:郴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地址:市政府大院。
    原法定代理人:陈社招,女,职务: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劳教委主任(现为市政协主席)。
    现法定代理人:唐国栋,男,职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兼劳教委主任。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2011)郴教字第1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支付国家赔偿59367.25(162.65元/天*36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严厉追究被告陈社招等人的在本案中的渎职责任。
    事实理由:
    一、劳教前已对原告进行了5日的行政拘留,原告也非屡教不改的情形,不能对原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同时,因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原告被行政拘留5日后,相隔多日才送达给原告,并予以执行,属于典型的一事二罚,而且加重了处罚。显然,原告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被告市劳教委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承办单位郴州市公安局、桂阳县公安局并未征求原告所在村组的意见,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本案没有征求村组意见,属于程序错误。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无视基层政权组织的错误行径。
    三、被告对原告实施劳动教养违法法律。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是公安部颁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所以,被告决定对原告的劳动教养严重违背了法律。
    四、原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当时原告是为解决生存困境和询问自己曾经反映的某些贪官污吏的处理情况而上访到市委,没有采取大骂、吵闹等任何过激违法行为,相互之间是非常礼貌性的、融洽的节日问候(有当时的监控录像为铁证);至于放鞭炮,完全是一种传统民俗和礼节性的春节拜年行为(当天是春节大年三十),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况且当天有上百人在市委大院放鞭炮及所有市委领导都已放假未上班。显然,原告的行为完全没有达到造成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的程度,根本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可见被告不应该给予原告劳动教养处理。
    五、《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的上访行为即使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应当优先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不能提前给予劳动教养处理。
    六、被告劳教原告的真正直接原因是原告检举、揭发桂阳县委书记李向阳和县公安局长胡永华等人的腐败丑闻。《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党章》第三条之六规定:党员要“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被告对正在进行检举腐败官员的原告实施劳教处罚,严重违背了《宪法》、《党章》和中纪委的规定。 被告的决定属无法无天,天理不容的报复性行为;更有充当腐败官员的帮凶之嫌。
    七、被告充当腐败官员的帮凶之嫌,应当是想为自己搞更大的腐败。
    八、郴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和这个劳教决定公然充当了郴州贪官污吏的帮凶;这个劳教决定是郴州党政机关及其贪官污吏疯狂进行腐败活动、危害郴州人民的铁证。
    综上所述,被告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属明显地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敦促郴州中级法院严肃纠正自己的“文革”式错误做法,勇敢地回到正常的法治轨道上来,履行自己圣神而庄严的使命,带头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受害人彭新忠的权益。

    郴州市中级法院
    具状人:彭新忠 18373515290            
    2013年7月15日    

  • 湖南维权人士彭新忠因“诽谤”被拘留十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7-8消息: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维权人士彭新忠今天联系本工作室说,他刚刚十天拘留期满获释。
     
    彭新忠说他是6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拘留的,拘留罪名是“诽谤”。所谓“诽谤”,是指彭新忠在网上发布了反映桂阳县县委书记、公安局长问题的贴子和短信。
     
    附彭新忠发布的网贴:
     
    湖南郴州官场,在经历了巨贪李大伦(前郴州市委书记,已被判死缓,现羁押在长沙监狱服刑)、曾锦春(前郴州市纪委书记,已被执行死刑)腐败窝案的沉重打击后,几乎毫无反省和改进。一些官员的腐败及对举报人的报复与打击地残忍手段,比李大伦、曾锦春时代有过之而无不及。近期,郴州发生了三起灭绝人性的被举报官员滥用公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特大恶性案件。三起特大恶性案件,至今被高高“悬挂”在月球上,被人观赏,无人处理。这三起案件是:“在职一级大法官刘国平举报北湖区法院司法腐败被双规一百多天遭刑讯逼供案”;“肖克将军亲属张长玉举报官员涉嫌嘉禾煤矿腐败遭黑恶势力毒打案”;“大学生彭新忠举报县委书记腐败遭劳教及在劳教所遭干警毒打案”。市委书记向力力,你有何脸面面对郴州五百万父老乡亲和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
      我,彭新忠,郴州民间反腐人士,曾因参与举报巨贪李大伦、曾锦春被判刑四年。走出监狱后,我仍然“恶性不改”,多次找一些腐败官员的“麻烦”,警告他们老实做官,真心服务百姓。为此,我和桂阳县委书记李向阳、公安局长胡永华成了“死对头”。这是桂阳官场众人皆知的。近三年,我因“扰乱单位秩序”和“诽谤李、胡”被公安局拘留了7次。在各种办公场所,胡永华对我这个张狂的“犯罪分子”一直是怒目相视。2013年4月26日,胡永华在他办公室非常粗鲁的强行抢去我手机,然后对我手机非法检查。在社会上我多次遭到各种不法分子的伤害,报案后,桂阳公安局从不处理。近几年,桂阳公安局从不保障我的人身安全。
      可见,我这个民间反腐人士、“犯罪分子”和“清正廉洁”的桂阳公安局长胡永华结下了无法解开的冤仇!
      令人不解的是,2013年6月16日(星期天),我在郴州“君林酒店”大堂巧遇了桂阳公安局长胡永华,胡主动向我打招呼。胡说:“彭新忠,你在这里干嘛?”我漫不经心的回了他一句:“我在这里等朋友。”我离开酒店时,发现公安局长的公务用车(车牌号:湘L39599)停在酒店门口。
    回到桂阳后,有朋友告诉我,“君林酒店”是公安局长胡永华在郴州的家族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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