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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少红举报派出所长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民生观察2024年11月10日消息】近日,河南息县小茴店镇访民刘少红,实名举报小茴店镇派出所长孙年诗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刘少红,男、汉族、农民、文盲、1963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郑岗村包中队。

    2024年11月6日,刘少红实名举报控告小茴店镇派出所长孙年诗等徇私枉法包庇本村村民马保红报假警诬陷,非法将其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3年,刘少红因建房找小茴店镇易小庄易照广借钱20000元人民币(可调查易照广电话号码:16684002810),刘少红岳父李清德让他将借得的两万元人民币转借给他小儿子李荣强,因刘少红不听从其岳父李清德的安排转借,李清德又让刘少红的妻子李敏和妻姨的儿子万里把钱还给翁民生。

    李清德气刘少红有心脏病生活困难,让其妻李敏以死威胁刘少红把自己父亲刘自友的房子拆除了,让刘少红父亲住自己的旧房子。过后,李清德让刘少红把自己父亲刘自友赶走,让刘少红二哥刘少银和大哥刘辉拿钱给刘少红,不然就把刘少红父亲刘自友赶走无处藏身。

    刘少红妻子李敏天天和刘少红以死吵闹听从其父李清德的教嗦以达造成刘少红父子不和。刘少红岳母出车祸后在其家中住了六七个月,为了医药费其岳父李清德大吵大闹辱骂逼刘少红将药费掏。李清德强卖刘少红的小麦漏钱,并教嗦妻哥李荣银、妻嫂孙桂英和刘少红制造矛盾,操纵刘少红妻子李敏天天以死相逼和刘少红吵闹,以达到霸占刘少红的钱财离婚效果……

    2017年5月份,李清德操纵其小女儿李环经常辱骂刘少红,李清德的小女婿勇华多次威胁用刀捅死刘少红。李清德指使其亲家易运喜(其小女婿勇华的父亲)诬陷刘少红敲诈勒索他10万元人民币,并多次辱骂威胁刘少红父亲刘志友。

    2017年6月22日,李清德报假案说,刘少红把妻子李敏嘴打破牙打掉导致其不敢回家,派出所立了案,刘少红因这事去了息县小茴镇派出所。此事可调查刘少红大女儿刘俊花,电话:18824170635;二女儿刘倩,电话:18819460635。

    6月16日前后,李清德报假案说,刘少红找五六个人去找他要钱,还说把他家的门砸坏了,鲁海、马保红都在。鲁海电话:15565579289,马保红电话:13673467099。

    派出所用李清德的手机夜晚10点时给刘少红打的电话。李清德报假案期间息县小茴镇派出所指导员王鹏说刘少红去李清德家把锅摔了,其实刘少红去息县包信镇加油去了,王鹏多次威胁刘少红父亲刘志友随时都可以抓捕刘少红,并说刘少红有神经病。

    2017年8月14日13时,马保红前后报警做伪证,而此时刘少红在其父亲刘志友家,小茴镇派出所民警刘正杰一声不吭直接把刘少红戴上手铐拉到派出所。刘正杰无视刘少红耳聋有心脏病不让他动,甚至往他脸上喷药水,诬赖刘少红把李清德填进厕所里,当日下午三点过后才把刘少红释放。派出所指导员王鹏说过年之前处理清,但始终不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2018年6月份,李清德将29亩地给马保红用于收买马保红做假证,马保红让本村村民马静种李清德给的地,马保红还找证人易振和(电话:13949193295)、刘克森(电话:13137637887)、马静(电话:15839771691)等等做假证……

    以上报警诬陷做假证将刘少红父母亲吓病,小茴镇派出所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将刘少红非法行政拘留15日,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直至刘少红多次反映给现任派出所所长孙年诗等,案件冤深似海一直都石沉大海……

    由于以上种种冤情,给刘少红身心带来严重创伤,其被逼走上上访之路!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地方腐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刘少红恳请社会各界人士及网友给予高度关注,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惩以上罪犯,使依法治国得以真正实现。

    刘少红电话:15290279054

  • 全国优秀警察郑峰被构陷徇私枉法罪

    【民生观察2021年7月12日消息】2020年6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福州连江县郑峰被构陷徇私枉法罪,当事人一直在喊冤。现得知,该案的其他被告人也在到处喊冤,并称遭受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被逼迫构陷郑峰。近日,该案辩护律师王振江和赵青山,已向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发出控告信和法律意见书,坚决要求调取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坚决要求追究有关检查人员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据王振江律师微博显示,郑峰,福州市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原所长,17岁做警察,27岁当派出所所长,出生入死,抓过持枪嫌犯,挨过拦路抢劫的炸药,37年派出所所长生涯,曾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福建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从警几十年一分钱也不贪,一分钱也不受贿,堪称警察中的楷模,无愧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称号。

    2018年福州市破获林昌新黑社会组织犯罪,于是计划将郑峰定为该组织的保护伞,可是本案经侦查部门挖地三尺、倒查几十年竟没有查出郑峰任何违法违纪问题,更没有查到郑峰与林昌新犯罪组织的任何关系。

    后来发现在林昌新组织犯罪中有一起非法拘禁是经郑峰所在的敖江派出所处理过,当时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的,于是一个徇私枉法的罪名就扣在了郑峰的头上。

    本案最初是由斯伟江律师、陈以轩律师作为辩护人,后由山东王振江律师和成都刑辩赵青山接替介入案件。

    一、事情源起

    2015年10月,郑峰担任所长的连江县敖江派出所受理了一起成年人殴打在校学生的案件,该案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3月18日双方在派出所警察滕风钦的主持下,按照治安案件的性质进行了调解处理。郑峰从始至终没有对此事的处理发表任何意见,没有任何指示或过问,更未参与该案的实际办理。

    2018年,参与打人的林昌新、钟厚旺等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被重新以刑事立案侦查,后连江县法院判决林昌新、钟厚旺因实施该行为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事被连江县公安局发现,并移送监察委进行调查,其后再移送至连江县检察院进行侦查。为了给林昌新等人安排一个黑“保护伞”,侦查机关刻意把郑峰认定“保护伞”。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郑峰与林昌新没有来往,在审查起诉中撤销了“黑保护伞”的定性,但是本案当年的调解处理行为被检察院栽赃成郑峰刻意“降格处理”以包庇林昌新、钟厚旺等人,以徇私枉法罪追究郑峰刑事责任。2020年6月16日,郑峰等人被刑事拘留。

    二、检察院部分领导为报私仇,制造虚假同案口供,以企图给郑峰定罪

    本案当年主持行政调解的民警滕风钦,以及参与讨论的民警金渊、夏勤在检察院作笔录的时候都说是三人在派出所二楼会议室讨论案件处理,拿不定主意的时候,郑峰从四楼下来定调指示要将此事降格作为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另外,夏勤(林昌新表妹夫)还说自己因为私情请求郑峰给予关照。金渊说自己在2015年10月最初受案以后,因为夏勤请托,自己根据郑峰的指示将案件停了下来。

    金、夏、滕三人在检察院的供述之转变惊人一致,但相互之间内容存在出入,而且也前后矛盾,但都共同指向郑峰,且三人指控郑峰以后就被取保候审。

    但是该三人在检察院询问的笔录和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的矛盾。其中滕风钦在2019年4月,在纪委接受调查的时候说郑峰并无参与该案的讨论,与他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夏勤在2020年6月12日的自书笔录里陈述该案件是三警察自行定调,没有提到郑峰参与处理。另外,参与此事的民警陈伟渊(参与二楼会议室的讨论,但属案外人)在检察院询问的时候说想不起来郑峰说了什么,在接受律师调查的时候说,他们郑峰所长到二楼的时候,他们四人已经把案件讨论完了。

    被告人郑峰的口供却稳定一致,他没有对此案的处理作出过任何指示,也没有参与过办案民警的讨论。

    由于连江县检察院陈本钦检察长曾经有事请托郑峰,但是郑峰没有给予关照,因此二人结下了私人仇怨。

    三、检察院刻意将本案分案处理,且拒绝出示讯问录音录像,背后动机十分可疑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仅仅起诉了郑峰和夏勤,而故意将金渊和滕风钦另案处理。律师申请金渊和滕风钦出庭接受询问以及和郑峰对质,但是都被法院否决了。

    关于本案的关键证据—-检察院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直观、准确的反映当时的讯问状况,但是经过律师多次申请,法院也书面要求调取,连江县检察院仍然拒绝提供。

    另外,检察院在6月13日和14日审讯的两次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对金渊和夏勤的讯问笔录中,两次出现了同一个讯问人在同一时刻讯问不同嫌疑人的情况,这是检察院讯问笔录造假的关键线索。

    目前检察院企图通过一份不明不白的《情况说明》来欺骗法院以求蒙混过关,但是恰恰是这份情况说明才确定了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确存在也确已保存,只是连江县检察院拒绝提供,其中到底隐藏了什么我们无从得知。

    有证据显示,本案的其他被告人也在到处喊冤,并称遭受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被逼迫构陷郑峰,所以本案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直接决定着在卷证据的合法性,甚至直接证明本案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违法构陷郑峰的犯罪事实,为此公诉方才千方百计的拒绝提供该同步录音录像,其行为才是真正的犯罪,真正的徇私枉法。

    王振江律师和赵青山律师接替斯伟江律师、陈以轩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二人介入后仍然坚决要求调取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坚决要求追究有关检查人员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并向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纪检监察系统发出控告信和法律意见书,要求立即纠正错误。

  • 揭露福建永定交警徇私枉法,受贿,包庇车祸肇事罪行

    曾详琪,何许人也!他是龙岩市永定区交通民警,主板肇事司机刘国洲的责任人。该交警徇私枉法,受贿,包庇无证和带病重车驾驶员刘国洲,是一个国家公务员,不是公正公平的为受害人办事,而是颠倒黑白,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行,在此为受害者家属揭发控诉曾详琪的违法违纪的主要罪行。

    一.颠倒黑白,受害者王灿煌,根本没有喝酒,2012年10月17日九点至12点,王灿煌要到华府地下室替员工上班(证明人罗炳章,张耀森,肖蓉等人)要知道,公司很严格,上班期间员工是禁止喝酒上班的,怎么交通认定书,把没有喝酒的人认定为“醉酒”呢?显然是害人的一种恶劣手段。反之,肇事司机刘国洲却在当日与张某(名字不详)同学家醉酒,而刘国洲喝酒驾车肇事,交警却张冠李戴,说被害人醉酒驾车,这不是颠倒黑白,陷害他人吗?

    二.王灿煌驾驶的助力车与刘国洲驾驶的重车(载泥沙20多吨)是同一个人方向行驶可调监控证明,交警怎么错判是“相撞”呢,这又是一个陷害。

    三.当今的监控准确,清楚!交警怎么不采用监控,而是绞尽脑汁为刘国洲辩护,任凭刘国洲伪造证人,证言,编造其所需的事实,甚至吧唯一可信的监控录像给予毁掉?这是一种故意破坏,伪造,毁灭罪证的可耻行为,据福建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条例第六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怎么把事故判成;“同等责任”呢,简直是荒唐至极。

    四.事发后,刘国洲的父亲(刘碧生)四处活动拉关系,为其子说情,开脱罪责,设法减少赔钱和怕坐牢的心情,以金钱贿赂上司,可以怀疑当时的县政法委书记肖勤芬,受贿后,暗中委派县政法办公室主任曾伟辉会同刘碧生一道去西溪小学监控办公室吧2012年10月17的监控录像彻底洗掉,曾伟辉与刘碧生多次寻找县交警大队长范永新和该案主办交警曾详琪共同密谋策划,伪造证明,证言,编造出一个又一个量身定做的事实,最后,在受害者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判令为“同等责任”事故,一个是超载20多吨的重型卡车,一个是小小的助力车,重车超前助力车故意撞倒王灿煌而致人死亡,难道是“同等责任”吗?这又是一个天下奇谈!

    此外,刘国洲的父亲刘碧生还每人500元和赠送高级礼品等手段贿赂有关人员,又在酒店摆设宴请收买华府物业的主管,编造假证,否定死者王灿煌城镇户口的事实。

    五.纵观(认定书)的出示,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认定书”一方面极力淡化和掩饰重车司机刘国洲的罪责,无伤的称受伤,车辆无毁说损毁,甚至支持刘国洲与修车工勾结的伍万元维修费也要由死者家属分摊50%的做法,请问交警同志,您们有良心吗?这是哪家的王法?命都被车夺去了,还要补偿夺命车辆的维修费,更可恶的是,明明重车从后面撞击前方的助力车,造成王灿煌后脑破裂至其倒地身亡,却说成“二轮摩托车车头与重型货车的后轮在龙角村方向往金沙方向的路左路面的快速车道内发生碰撞”。并把撞成人命的刘国洲认定为,“一般过错行为”而被撞死的王灿煌则被认定为“属于重大过错行为”,这真是是非颠倒,丧尽天理的国发!

    还有许多事例,在此不一一举例。可参阅《关于纠正“10.7”冤案的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疑和诉求》。这里,要求上级交警,本着实事求事的态度,公正公平为民办事,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交警主管部门严查严办,深入调查。秉着客观公正的办事态度,撤销原《认定书》对事故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错误判令,重新作出肇事司机刘国洲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受害者家属合理合法的赔偿。

    受害者家属:
    王灿煌祖父,王庭芬,男,89岁,退休职工,党员
    王灿煌父亲,王钦明,男,在家务农,身患残疾
    联系电话;13959015994

  • 河南桐柏司法机关徇私枉法 受害父子反被殴打判刑

    我是孙从举,家住河南南阳桐柏县新集乡洛河村龟山44号。
    作为生活在中国社会最底层的地地道道农民,我本已经生活不易,可就在过去的一年里,2014我家土地被占,树木被偷砍,我被打断5-6根肋骨,我儿子含冤入狱。时至今日我无处伸冤无处说理,请求共产党员能给一个清白,给一个公道,给人民一份正义。
    石步河水库引水工程从我家的地里过(南阳桐柏新集洛河龟山三夹河交叉口),2014年4月21日上午在没有经过赔偿的情况下,第二标段老板陈天义就带领工人在我们家土地里施工,挖毁我们土地和树木,我前去阻拦说:赔偿后才可以施工。陈天义给乡政府打过电话后,给我说:下午来给赔偿款,下午再干,就带领工人走了。
      下午陈天义在和政府官员喝过酒后,带领工人去地里要施工,我说:政府赔偿后才让施工。陈天义就辱骂追逐恐吓殴打我,扬言自己有的是钱有的是人,打死我也不会有事的。后在其对我拳打脚踢的过程中,我昏迷了。他看我没有反应了,就把我推入沟渠,准备用钩机活埋。对旁边的工人说:“活埋了,大不了我就赔偿他50万,没一点事。”后来我家属赶到才救下我,让我免于活埋,并报警。我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抢救我才得以保住性命,经检查我胸部肋骨被打断5-6根,经常胸闷头晕头疼。后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真的不能想象他们怎么会对一个残疾(有残疾证为证)的61岁老人做出这种事情来,真是天理不容。
      在我住院期间对方和乡政府不管不问也没有探望过,医药费也都是我们家自垫的。陈天义在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对我打伤一事进行调查的前提下还多次对我们家土地进行挖掘施工,我家人也多次去阻止其施工,警察来了他就不施工走了,警察不来他就又强行开工了。2014年6月30日我儿子又发现他在用钩机偷挖我们家土地和树木,他就前去阻止挖我家土地,要求对我被打轻伤进行处理后才同意施工。双方报警。同时工程上另外来了施工队,钩机就就开出我家地里,在旁边进行作业,由于不属于我们家土地,所以我儿子并未阻拦其在他处施工。警方两小时以后采到现场,同时警方带着我们村书记来。我不懂为什么3公里的国道乡派出所能走两个小时,更不懂派出所不是先到现场而是先到村书记家,把书记接来?派出所来了以后和工程上的人说了3-4分钟话(由于我儿子离钩机新作业区有15米以上所以并未听到说了什么)就把我儿子叫过去说他把人家工程上钩机破了砸烂了。我儿子说他没有砸,玻璃不是他砸烂的。而派出所随便拍了几张照,就把我儿子和钩机司机拉到派出所做了口供。没有做任何现场勘查分析和保护。做口供时我儿子是单独的,而钩机师傅和其老板和警察三个人商量着做了第一份口供(我儿子就在隔壁所以他知道是2个人和一个警察一起做的第一份口供)。后来派出所说给我儿子3天时间找工程上的人协商赔偿多少,3天后不协商就拘留他。
      2014年7月10日新集派出所指导员刘鑫带9万元找到我说就赔偿9万元,要就要,不要就不管了。在调解协议中的内容和当时谈判内容不一样时,刘鑫以代表执法部门为理由,说口头协议也生效、糊弄百姓。给我们玩文字游戏,说调解协议书里双方互不追究因打架事件引起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等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刘鑫还承诺对方以后不会报复,钩机问题也不再追究,9万元只做轻伤赔偿,土地等赔偿以后乡政府再给赔偿,同时陈天义亲自上门赔礼道歉。我父亲想着我们是小老百姓,如果公安不管了,我们上那里说理呢?因为轻伤鉴定出来都80多天了公安也没有拘留逮捕过他,所以就同意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和收据,以息事宁人。
      7月14日陈天义以钩机玻璃雨刷边框等损坏找公安机关勘验后来补偿的现场并后期做了维修和估价(估计玻璃,雨刷,防水条,边框等共10236元),8月20日我儿子被乡派出所拘留,9月3日逮捕。对我家进行报复。
      所以陈天义不但单方面撕毁和解协议上面互不追究的约定,也没有上门道歉,还对我们进行报复。
      2015年01月22日我儿子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桐柏法院下达判决拘役5个月15天,判决书(2014)桐刑初字第00399号。
      我儿子是被诬陷的,因为已经被逮捕,所以如果不判刑的话公检法都要受到牵连,所以法院就在没有任何认定的前提下判决了。
      我儿子被冤枉诬陷的,我儿子根本就没有砸对方钩机,对方找自己工人做的污证。
      原因如下:
    1. 因为我儿子判决时已经被捕5个月多,所以如果法院不判决的话,要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公检法都要受到责任追究。所以法院必须判以维持公检法颜面和逃避责任。
      2. 对方证人当事根本不再现场,同时对方找的污点证人都说看见我儿子抛一个石头砸住玻璃了,却在警察到来时找不到凶器。证人都说是砸一下,却讲不清楚事情经过。
      3. 在警察到来这2个小时里钩机一直在作业,可是对方却说钩机是在我们家地里被砸坏的?如果我儿子砸坏了他们的钩机,请问对方为什么不保护现场?为什么要破坏现场?
      4. 石头和玻璃之间根本就没有接触点,警察当时拍的照片明确能够证明这一点。同时警察在报警后2个小时才到,根本就没有做任何现场勘查和保护。另外玻璃损坏也不是对方所说石头砸坏的样子。
      5. 对方维修后的配件都隐藏起来,根本就没有拿出来给任何人任何单位看。法院不做任何调查和研究就要判决我儿子有罪???国家明确规定要重研究审判,不轻信口供,可是桐柏法院审判人员却知法犯法,与中央司法背道而驰。
      6.2014年6月30号发生的事情,公安机关8月20号才做现场勘查,法院也认为这就是第一现场?也能作为证据使用么?
      6. 玻璃估计1700元,根本不到损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了达到最大,对方仅仅找了一个维修师傅说玻璃坏了,边框也弯了,雨刷也坏了。请问玻璃从警方拍的照片看仅仅只是裂纹,为什么边框会弯,雨刷会坏?难道边框连玻璃结实都没有?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说法,法院也采信?难道就不用有资质的单位做任何鉴定就可以胡乱判案么?
      7. 还有很多疑点请各位能够阅案或者亲临调查。
      时至今日由于公检法关的维护,我被打伤一事依然没有立案。我多次找到县公检法要求立案,可是他们互相推脱不管,没有实质进展。我儿子的案件已经上诉到中院,请各位能够关注监督,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我孙从举投诉要求如下:
      1. 对我被打伤一直进行立案处理,逮捕犯罪人,走法律程序。
    2. 对我儿子被诬陷被冤枉一案进行彻底调查,追究诬陷人的法律责任。
     
    3月10——我再到北京上访,结果在北京被桐柏的截访人员殴打,现在还自己掏钱在北京住院治疗。
      
    桐柏县新集乡洛河村龟山 孙从举
    联系电话15565694460
    2015/3/

  • 湖南省邵阳市夏国英控告信访局徇私枉法终结信访

    控告人;夏国英,女,75岁,汉族 ,出生1939年4月11日;身份证号码;4305031939041112x
    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西北路2号
    联系电话;13036722628
    被控告人;贺利平,女,党员,职务 信访局局长,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信访局局长【玩忽职守,虚假报告终结,徇私枉法罪】
    第三报告人,许俊明,男,党员,职务,信访局复核办,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信访【玩忽职守,虚假报告终结,徇私枉法罪】
    请求事项;
    1.请求重新复核认定邵阳市人民政府【邵政信核字(2012)11号】信访终结虚假报告。
        2.请求上级领导责令控告人;依老工伤统筹管理政策;落实我
    的工伤待遇;或责令被告人自行统筹解决我的工伤待遇。
        3.请求上级领导责令被控告人将我的养老保险由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改为城镇职工参保,并退还我不应由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6614
    元,再补发差额。
    4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5,依法对控告人的多年信访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进行补偿。  
    事实与理由:
      1969年我经劳动部门安排进入原邵阳市贸易公司(现棉麻茶土产总公司,隶属于邵阳市供销社)弹花厂橡胶车间工作,从事橡胶草鞋加工,1972年被编入五七连。1973年11月3日,在正常上班切割废旧汽车轮胎时,机床链条突然发生故障,我被高速旋转的100多斤重的轮胎飞出打中胸部,整个身子连同轮胎的惯性飞离机床一米多远,碰击在墙壁上堕地,当即晕死过去。厂里将不省人事的我送到地区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我胸部内伤严重需住院治疗,然厂领导朱大东等竟以五七连没有医疗资金为由拒绝医生提出的住院治疗要求,而要求医生只能开药让我在家服治。由于我的伤病没得到系统救治,我口吐鲜血、卧床不起,74年年底伤情恶化,生命垂危时刻,幸在亲朋的资助下,经住院救治,近两月才保住生命,但失去最佳治疗时期,落下了双目失明,体质虚弱,严重后遗症,一直在家养伤,日常生活需他人照理。我受伤后,单位承认属公伤,报销了一些医药费。但没给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也没有做出伤后工作安排,医疗和生活处理。本人一直没有享受公伤待遇。
    1981年经市政府决定五七连全部成员都转为大集体,单位将我排除在外。1992年我家人从单位会计废弃的纸堆里找出了我当年报销过的工伤医疗发票,并开始上访,得副市长龚佳禾两次批复,公司领导才于1996年3月作出每月发给我80元生活费的决定。1996年元月3日经市政府市政函字(1996)1号决定,五七连全部职工享受全民退休人员待遇,并和全民职工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唯独我因工负伤职工排除在外,给予发放生活费的待遇。“五七”连全体人员83人转大集,办理退休,(总共职工84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每次都排除我一人。其原因并不是第三人所诡辩的我未及时获信息所致,而是第三人的渎职和遗弃所致。由于上访我的正当诉求,得到上级领导的正义关注,然而第三人却编报虚假材料和理由为自己开脱,欺骗上级机关,导致上级的决定跟着发生连锁错误。使得我的工伤问题41年久拖不决,冤屈深重,受害凄惨。
    2013年11月19日,我终于等来了2012年10月30号的邵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复核作出的关于夏国英信访《邵政信核字(2012)11号】》的答复”。该答复不仅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失实,而且还明显反映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理由如下:
        一、该答复第一页认定的基本事实失实:
        1、我不是负伤离岗:(1)我不是其轻描淡写的负伤,而是典型的工伤。(2)我不是主动离岗,而是单位拒绝按我工伤致残后的身体状况重新安排适当工作导致不能上岗,实质是单位对伤残职工的遗弃。
    2、我未转大集体以及后来末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因,不是我“因负伤离岗的原因未获知信息”。而是单位为摆脱伤残包袱的我而故意瞒报并故意不通知我所致,我住在单位附近从未搬家,我卧床在家单位是知道的,单位不存在任何通知不到我的理由,漏报漏转漏办的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3,明明是严重的工伤事故,却轻描淡写的说是划伤(我有医院的医疗发票证明重伤。
    4,依据信访复核答复1995年给予了我5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是虚假的,没有任何依据和手续。
    5,依据信访复核答复认定我是临时工是违法逃避责任,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的事实依据。
    6,没有依据终结复核条例,没有举行任何听证,审查,评查等。
        二、该答复第三页关于工伤待遇的答复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1、该答复认定“夏国英符合老工伤统筹管理纳入条件,但至今未纳入。这一认定明显反映出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未尽监督之责和未尽统筹之责,未尽监督之责: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作为工伤保险的执法机关,对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纳入老工伤统筹所需费用有稽查监督之责;即使我单位确无力支付相关费用,但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作为掌握老工伤统筹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理应在社会统筹或政府统筹资金范围内解决我历史遗留的工伤问题。
        2、该答复关于“夏国英的工伤认定已不能受理”的答复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该答复明显违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我的工伤虽发生在四十年前,但我一直没有放弃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导致本案久拖不结的责任应完全由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和第三人承担。该答复适用的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工伤保脸条例》的下位规范,并且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答复根据省劳动厅作出的答复是无效的。且即使依省劳动厅的意见,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也并不能得出本案不能受理的结论,因为该意见规定的是本案应按1996年9月30日之前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该答复第二页关于“养老保险政策适用”的答复,明显反映了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由于认定事实失实,导致适用政策错误,最终导致行政乱作为。
        1997年根据孔令志市长的指示和邵阳市政府市政函宇(1996)号决定:五七连全部职工和全民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然由于我在1981年时未能转为大集体,故五七连84人唯独我一人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按照市委副书记魏太平“要求劳动局认真研究做特殊个案处理”的批示,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研究同意作特殊情况照顾和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然而实际上对我是怎样照顾解决的呢?却是将我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并要我自己缴纳了6614元的养老保险金。这是明显违背事实和违背政策的。
    如前所述,我在81年未转为大集体,是由于单位和主管机关渎职和遗弃所造成的,责任理应由第三人全部承担,而不应由我一个权益的受害者来买单。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应该照顾的是我作为工伤致残而有功于单位的情节,和我作为权益长期受损害的受害者的情节;应该研究的是怎样恢复由于第三人的渎职而导致的不平衡,还我哪怕迟到的正义。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理应适用的政策不是《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对我不能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而应和五七连其他83位职工一样统一按邵阳市政府市政府函字(1996)1号决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退还我不应由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6614元,再补齐差额。
    综上所述,被控告单位邵阳市政府作为管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行政机关,该作为却不作为或乱作为;第三人一而再再而三漠视甚至侵害我的正当权益,不报我的工伤,不鉴定我的伤残,不报销我的医药费,停发我伤后工资,不重新安排我适当的工作,不按政策给我转大集体,不按政策给我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特提出前列请求事宜,恳请领导予以监督并责令责任单位落实解决。衷心感谢!  

  • 河南息县退伍军人郭斌诉副县长徇私枉法违规辞退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网友:
    您们好!
        我叫郭斌,现年35岁,中共党员,1998年入伍,2001年转业到家乡(息县城郊乡)2002年4月,按{2001}101号息县人民政府文件,被安排到息县城郊乡政府司法所工作。工作期间爱岗敬业,无任何不良记录。
    2005年机构改革中,时任城郊乡党委书记的李学超,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以欺骗,威逼,利诱的办法,找到我的父亲(郭春山)说:“你替郭斌签个下岗协议,只要签了,我保证在一年内重新安排郭斌上岗。”于是我父亲在《城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征求意见表》上签了我的名字(为证实签的人是郭春山,可进行笔迹司法鉴定)就这样既没有单位的通知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我就被“辞退”了。
    很明显,我父亲替我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因其一:我已为成年人已具备公民的行事权益。其二:我没有授权委托我父亲代为我签名;作为乡党委书记的李学超,利用卑鄙的手法逼迫我父亲代我签名,实属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辞退”我的同时,其一:李学超同时安排妹妹李霞,表弟翁波(翁波是小茴乡农村户口,给李学超开车二年),原城郊乡纪委书记卢伟之女卢桢,上班30天拿钱买集体指标也被留用上岗。原城郊乡党委副书记赵刚之妻杨霞(小学文化水平)原城郊乡党委副书记夏映金之女夏敏上班还不到300天,也都安排了工作。其二:原城郊乡工作人员洪斌,上班不到半年,1999年买集体指标,说自己有病,被领导给予办理了内退,内退时年龄不到26岁,原城郊乡工作人员徐刚是一名退伍军人,也是面临下岗人员,徐刚当时找李学超理论,以死相拼,最后也被领导安排办理了内退。还有城郊乡计划生育小分队成员骆强,农村户口,利用买集体指标同时也上岗录用。李学超拿当时的考试说事,就拿在城郊乡上班的胡邦进来说吧,考试分数在全乡第一名,也被李学超辞退下岗。至于录用考试完全是走过场,考场混乱之极。原城郊乡党委副书记夏映金的女儿与我在同位考试,还照抄我的答卷。
    李学超的行为严重违法,请求领导查处。
    我以一个公民的人格和我的生命担保,我说的都是事实,我对我说的每一句话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 郭斌 
    电话:15839769369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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