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律师

  • 被刑拘的湖南维权人士尹卫和获律师会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9消息:今天上午,维权律师李方平来到湖南省湘乡市,接受了被刑拘的湖南维权人士尹卫和的家人的委托,到湘乡市看守所会见了尹卫和。据李律师介绍,尹卫和现在身体状况还行,被刑拘十多天后公安尚未对他进行正式的询问,但又查扣了他要求财产公示的横幅等物品。
     
    尹卫和的相关情况请见:
     
    湖南尹卫和因“网络谣言”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3/0927/8355.html
     

  • 律师会见刘家财遭拒 吕耿松被传唤抄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6消息:近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的湖北宜昌维权人士刘家财的委托律师谢燕益到达宜昌,昨天,谢燕益律师和刘家财的妻子王玉兰到了看守所欲会见刘家财时,被看守所拒绝。今天,谢燕益律师和王玉兰又前往和宜昌国保交涉,至发稿时为止尚没有结果。
     
    另外,今天下午杭州异议人士、中国民主党成员吕耿松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传唤至其辖区派出所。下午16:17分本工作室与吕耿松通话时,他正被留置在派出所内。同时,另有警察正在吕耿松家中进行查抄。

    傍晚,吕耿松刚才来电,杭州警方今天下午不仅抄走了他的电脑,他女儿的电脑也一并抄走了。

  • 李向阳获会见将委托律师提行政复议

    山东临沂维权律师李向阳,因代理临沂杨海龙案,收到恐吓电话及追杀消息。李向阳无奈发布如被杀将复仇的公告。公告发出后不久,2013年8月1日晚9点临沂兰山公安人员停电(修电)为由闯入家中带走李向阳。
    8月3日兰山区公安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行政拘留李向阳十天。我委托刘书庆律师前往拘留所见李向阳 ,2013年8月5日临沂市拘留所要求我自己去公安局开证明取得探视权,后又以所长出差,全体职工开会学习,视频坏掉修理中等种种原因阻止我和刘书庆律师会见李向阳。
    经过三天的交涉,8月7号上午终于见到李向阳(视频见面),他本人同意委托刘书庆律师为其复议,明天早上我和刘律师去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递交复议材料。
    李向阳妻子孙梅
    2013-8-7

  • 武汉李有珍等多位拆迁户进京找律师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6-30消息:今天,武汉市李有珍等多位拆迁户到北京上访。据介绍,这批上访人员包括李有珍、刘宏勇、李铭、张腊英四人。他们都是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的被强拆户。
     
    李有珍等表示,由于他们的问题一直未解决,这次进京准备去找律师帮助。

  • 百名律师签署《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4月26日中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将一份《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和签署律师名单,快递寄往国家卫生计生委,表达律师界对精神卫生领域法治建设的热切关心,并呼吁医、法、政等各界携手推动精神卫生领域的进步。
    据悉,在5月1日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夕,已有130多名律师签署此宣言,未来人数有望不断增加。
    据宣言的发起人之一徐灿律师介绍:“2013年5月1日,历经27年立法过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中持续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一大成果,值此历史时刻,为引起社会、相关部门及更多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和相关领域问题的关注,我们起草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2013年4月开始正式征集律师签署,短短不到一个月之内,获得了北京、湖北、广东、上海、新疆等全国各地超过百名律师的踊跃响应。”
    宣言中首先介绍了精神疾病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其次,宣言赞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并有权行使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并认为这些权利不应因为精神障碍的原因而被剥夺。最后,宣言提出,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 林洁
    http://he.people.com.cn/n/2013/0427/c337249-18554352-2.html) 

    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精神疾病(也称社交心理障碍),即非躯体性的疾患与障碍,因生理、心理及社会等多种因素而产生,与躯体疾患一样,与人类如影随形,相互共存。尤其是随着医学发展,精神疾病的外延不断扩展,精神障碍已远不是传统或通俗意义上的“精神病”、“疯癫”。与躯体疾患一样,无论在人生什么阶段,都有可能出现精神心理有欠健康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讲,人人皆有受此苦厄之人生风险!
    由于精神障碍患者长期遭受社会文化的歧视和误解,精神疾病更是可能导致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甚至践踏,故而精神卫生领域是公民权利保障抑或受损的关键领域。
    因此,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且由于权利保障的专业性,该特殊领域的人权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
    为此,我们——来自于中国各地的律师和法律人,值此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即将正式生效之历史时刻,在此郑重签署本宣言。我们赞同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规定——精神病患者都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有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我们并认为:这些天赋人权,不应因为人类部分同胞兄弟姐妹不幸遭受精神障碍而被剥夺。
    我们认为:只要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他便天然地具有获得律师法律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亦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们相信,律师的有效参与,符合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代理原则,有助于加强弱势的精神障碍患者话语权,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因此,我们庄严承诺:我们将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表达的理念,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投身这一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拒绝代理精神障碍患者案件,热心帮助身边因为精神状况而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关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推动政府、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并通过我们专业尽职的法律服务,用实际的行动,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签署人(请附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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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手记:“无人认领的精神病人”

    南京老人阿卫,60多岁,曾在青龙山精神病院被住院七年,后被同样住院的病人打伤,而因祸得福出院。离开青龙山不久,在家中休养的阿卫被前妻及成年女儿以“精神分裂症”复发为由报警送入南京脑科医院,至今已近三年。

    本人前去探望时候,老人正在主持一个病友歌会。与老人交流的感觉是其思维、逻辑正常。会见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时,老人甚至还要求查看律师执业证件,其自我防护能力可见一斑。阿卫的主治医生明确表示其已经康复,但其所谓“监护人”即其唯一的女儿就是不愿意接回去,甚至根本就不接医院的电话。老人说女儿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房子,不想老人回去住。医院称也很同情老人,但无能为力,因为“谁送来,谁才有权接老人回去”。

    律师曾提出其女儿将老人接出院后,老人住养老院。养老院已经落实好,老人也同意,女婿口头答应,但嗣后女儿以端午节过后再说、孩子骨折等理由百般推脱不办出院手续,后来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我认为,即便本人罹患精神分裂症,但第一被告为了占有原告的房产,第二被告为了些许医药费收入将原告无限期地限制人身自由,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人身权利。

    有关本案的疑问与法律漏洞

    一、“谁送来谁接走”的医疗行规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是医疗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于被送医者的“格式性条款”。

    自然人并非家庭拳养的宠物或者一般的财产,岂能如同不动产一样地交付?!这种所谓的医疗行规为一些恶意送医者提供了借口,令其得以借此侵吞被送医者的财产、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医院说法中的悖论

    本案中,老人自行出院可以吗?此类案件中,医院以“谁送来,谁才有权接老人回去”完全剥夺了老人自行出院的权利。医院一方面承认被送医者已经康复,却又称不方便出具康复的证明或诊断书,说是必须待出院才能出具该文件。但出院的前提之一是有康复的证明或诊断。

    三、精神分裂症是否是法律所称“间歇性精神病人”?

    即便是,理应由司法程序认定一个公民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以医院的简单诊断甚至家人的观察就随意地做出一个关乎公民人身、声誉的认定。否则,很可能会被心怀不轨之人滥用。我国《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精神病收治并非一些医务人员坚称的“是纯粹医疗行为”,精神病收治中的程序规范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的保护是亟待立法解决的问题。即便有一小部分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候可能会给社会的财产、人身安全带来安全威胁,问题是,难道精神病人的人权就能够随意漠视?不该得到保护?事实上,立法很多时候无法照顾所有的利益而必须在冲突的利益中做出取舍,《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显然,将来的《精神卫生法》将不得不在疑似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和其对社会可能的危害之间做出选择。可以确定的是,全球的立法实践已经惊人的一致,前者的利益更应该得以优先保护。

    四、如果一个成年公民没有被司法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则其当然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者。

    而一个完全行为能力者就不需要所谓的监护人,本案中的老先生即是如此。既然无需监护人的监护,则医院所称的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出院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医生僭越了法官的权利而自行断定被送医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五、医院和送医者是否涉嫌限制人身自由?

    老人家所在的病区安装有防盗门,24小时有护士、护工把手,与监狱无异。老人在此已近三年,从未走出半步,形同蹲监狱。

    据老人回忆,09年的被住院系派出所协助家属送来。如其所言属实,则警方所为颇多商榷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可见,警方的约束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警方的约束必须是保护性的,不能出于其它目的,至于将疑似精神病人送到特定场所,则有程序性要求。即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更有目的性的要求即为了“监护”而非“治疗”。

    应该说,老人的女儿、警方、医院都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至于该行为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还是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则需视具体情节来认定。(来源:精神病人权利网  作者:封顶http://www.mdrights.org/html/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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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赞宁律师在绵阳看守所会见黄琦受阻记

          张赞宁律师在绵阳看守所会见黄琦受阻记 

                                              (根据张赞宁律师口述整理—-喃喃)

         

    2019年2月13日早上五点钟,我从成都出发,只为了早一点到看守所,八点不到来看守所,说要九点上班。等到九点,我准时到看守所,是第一个递交会见手续的。看守所窗口接待人员一看到是会见黄琦,就说要请示,也不知道他请示谁,打过电话后,告知我说,现在所里要交班,你九点半再来。

    到了九点半,我准时去了,这时他又说法院已经预约了要提审黄琦,所以今天不能会见。我说,法院提审一上午够了吧,最多一天够了吧,我明天会见可以吗?他说不行。交涉了好半天,最后,看守所的接待人扔给我一句话,你明天过来看看吧,看能不能安排。

    我知道跟看守所已经没有可交涉的余地,于是便对看守所接待人说,你让我进去,我要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和控告你们剥夺律师会见的问题,被拒绝。我知道已无法与看守所沟通,于是立马就去了法院。

    到了法院以后,我拨通了法官周冬青的座机,接电话的是一个姓杨的女性,她在问明了我是黄琦的辩护人、律所名称及姓名后说法官休假了。我问,你能不能让书记员接个电话,我要阅卷,要递交委托手续。杨法官说,书记员也休假了,要递材料,要阅卷,必须等法官来,因为黄琦的案卷是保密的,锁起来了。

    这时我拨通了书记员谌欣月的座机,书记员接电话了(这是书记员的办公室座机,说明书记员并没有休假),书记员说,案卷在法官手里,我拿不到,你只有等法官休假回来。我问:法官什么时候回来。回答不知道。我说,请你跟法官打个电话,问清楚,他什么时候来,给我个准信,我好另行安排时间再来。数分钟后,书记员回复:电话没接通。我说,那我就向你递交委托手续吧。书记员说,交手续也必须等周法官回来。这时,我恰好看到有一个专门的司法文书文件递送窗口。我就跟书记员讲,那么我把委托手续通过这个专门窗口递交给法官。他说不行,你必须亲自提交给法官。我说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及时告知办案单位,你连手续都不接受,那么,就意味着我没来过,今后开庭就可以不通知律师到庭,你们就可以以没有接收律师的委托手续为由不通知律师,甚至可以不开庭就宣判。对方没有回答。

    我又到了检察院信访接待处,控告法院违法,把前面发生的事详细情形跟检察官讲了,负责接待的戴姓检察官说要去向领导汇报。我等了有20分钟左右,已经到中午,他出来转告领导的话,说既然法官已经休假了,那么你就到法院去问一下法官什么时候休假完。我说,他根本不是休假,我不跟你讲了吗,你没听懂吗?他这个休假根本就是撒谎啊!他一时无话可说。我就跟他讲,我要向你们的领导报告这个事情。他说领导开会去了,开人大会去了。我质问道,你不是说向领导报告了吗?怎么又说领导开会去了?

    跟检察院也没有什么可谈了,于是当日下午2点,我又到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我把发生的情况简单作了报告,还没讲完,纪检监察委就告诉我,这个事不归他们管,要我到信访局去反映,信访局有专门对口法院、检察院举报窗口。我又连忙到了市信访局找到了专门管法院检察院相关事项的窗口。接待人员向他反映了情况,他认真听了之后。说,法院不接受你的手续,就有可能不通知就开庭,还有一种可能,因为这个案子已经开过两次庭了,法院可以直接下判决书。接待人员告知我,你还是要到法院,去向法院监察处报告这个情况。我跟他说。我已经到过检察院,向检察院的监察处设立的信访口反映过了。向检察院反映都没有用,现在再回到法院反映,要法院自己监督自己,我实在没有信心。但是我还是表示准备把程序走完,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处去反映。

    到了绵阳市中级法院监察处,两位女同志接待了我,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报告,而且还做了记录。最后回答我,等他电话。并告知座机号码,姓李。

    这时已经快到下午四点钟了,我又立马赶到绵阳市看守所,下午换了一个接待人员,当我出示会见手续和律师证,见是要会见黄琦,接待人员回答检察官正在提审黄琦,你不能会见。我说“你撒谎。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检察官已经没有权利再提审黄琦了。”这时他表现满脸的无奈。我说:我要到驻所监检察室去,向驻所检察官控告你们阻止律师会见的违法情形。他说我不能带你进去。正好是下班时刻,我看到有一辆检察院的轿车开到看守所门前,同时有三个人出来,估计一定是驻所检察官,于是我上前问你们是驻所检察官吗?回答是。我自报家门出示律师证说,我要向您报告看守所以各种编造的理由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形。当我把情况反映后,他记下了我的电话,并将他的座机电话告知我,说明天回复你。

    当晚上我就在看守所旁边的圆通宾馆住下来了。不久以后,突然有人通知,要我赶快把身份证拿出来,说派出所来查房了。但是没有查我这个房间。次日早上离店时,司机告诉我,宾馆人员说这里两三年都没有来过警察查房,今晚共来查了三次。

    当天晚上19时许。我的律师事务所魏律师电话给我。声称受本所严朝清主任委托通知我,所里已经向绵阳区法院发出了撤回我辩护的函。我问,严主任凭什么剥夺我的辩护权?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违约,是违反执业纪律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受行政处分。魏说,这不是你的问题,你就回来吧。我说,在我没有见到所里撤销我的辩护函之前,我是不会回去的,再说这种事我对委托人黄琦的母亲也说不出口。当晚,我的血压升到211/100mmHg,靠吃了安眠药才能入睡。

    第二天,也就是14号早上我又到看守所,拿出律师证,要求会见黄琦。接待我的是一个新面孔,在看了我的律师证、委托书、会见函以后,说已经有其他律师在会见黄琦。我说你撒谎,黄琦现在就我一个律师,除了我以外,还有谁,还有什么律师可以会见他?接待员知道自己说漏了,无言以对。说话间,他接了两个电话,在接了第二个电话以后,他告诉我,法院打电话来,说你们律师事务所已经取消了你的辩护。

    本来在会见后,我还准备去绵阳中级法院,今天上午我还要等法院监察处和住所检察官的电话,看看他们对这次违法妨碍和阻止律师阅卷和律师会见事件是怎么处理的。当看守所告知“我的辩护已被所里撤消”后,证实了昨晚魏律的电话的真实性。我知道已经没有必要等驻所检察官及法院监察处的电话了。

    我所的一纸撤销辩护函,不,今天《撤销辩护函》还没寄到,仅凭一个电话,就将看守所和法官的违法行为,一笔勾销了。昨天我跑绵阳市检察院监察处、中级法院监察处、市监察委、市信访局、驻所检察室等部门,控告绵阳看守所、法院违法的所有努力,均成为无用之举。律师的依法维权行为,在公权力面前,竟是这样的苍白无力。不仅我的控告、举报全都成了无用之举;反而说明绵阳看守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违法,他们做的都是对的,昨天发生的侵犯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的恶性违法事件,不仅全部都一笔勾销,反倒证明我张赞宁的控告、举报是错误的。这就像打仗一样,我在前方打仗,正当我快要取得胜利的时候,后方却捅了我一刀,而且是致命的一刀。这仗还怎么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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