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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居”悲剧随时可能降临每个国民头上

    (编者按:随着在“指居”期间非正常死亡的邢燕军被宣告无罪的悲剧披露,中国刑诉法中的“指居”在现实施行中滥用与异化而导致的践踏人权的罪恶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种种持续多年来对“指居”的存废之争,也再度摆上台面。当此刑诉法面临第四次修改之际,中国能否真正本着保障人权与推进法治的目的而对“指居”断然废止,世界正拭目以待。)

    一、邢燕军死亡事件再次引发对“指居”的热议

    据元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4年12月19日,邢燕军的追思会在北京举行。在追思会上,他的家人拿着一张公安机关作出的撤案决定书进行宣读,上面写着“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47岁的邢燕军曾担任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1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办案人员跨越1500多公里,远赴北京,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等为由,对上述公司包括邢燕军在内的14人展开抓捕行动。

    在新左旗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捕决定之后,邢燕军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审。但同年12月,邢燕军等12人被新左旗警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措施。

    2024年4月3日,邢燕军在指居房间内被发现非正常死亡。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这意味着,邢燕军公司被抓的14人,集体被宣告无罪。此时,离邢燕军死亡已过去了247天。

    邢燕军案引起了社会关注,“指居”制度也再次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二、“指居”悲剧屡屡发生

    和那些饱受争议的悲剧故事一样,邢燕军案并不孤立。实务中,嫌疑人的诸多悲剧往往发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较于其他强制措施执行期间,嫌疑人发生意外死亡的概率似乎高得异常,而死亡原因也往往让嫌疑人家属难以信服。

    2023年9月,南方周末发布报道《男子在“指居”期间死亡,公安称其余同案人员“不应当追究刑责”》。暴钦瑞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曾因涉寻衅滋事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后死亡,时年33岁。根据上述报道,暴钦瑞的尸检报告显示:“排除机械性损伤致人死亡,排除中毒致人死亡,不排除窦房结疾病引发心电活动紊乱、心脏骤停导致死亡”。

    三、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立法宗旨是: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之五种情形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而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则更为严格,通常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上也有严格的程序,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中国法律虽然对指居有规定,但在多年来的现实施行中,人们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这种鲜为人知的羁押系统,是黑监狱的一种合法形式,受害者被政府当局失踪于此,单独监禁长达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由于几乎没有司法监督,指监意味着受害者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更高,基本权利完全没有保障。

    四、维基对“指居”的解释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规定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可以在逮捕他人进监狱、看守所或拘留所前先将其关押在警⽅选择的任何地点或建筑物达6个月。这类人要呆在警察指定的场所居住,而且要还被当局派来的警察看管,而且此类人要经警察许可,才能与外界沟通。通常这些人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指定的场所通常也不会是此类人的家中。由于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若有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受到酷刑的话也难以取证。不过若这类人日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期应当折半抵扣刑期。被指控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的人经常会被警察要求待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五、“指居”是一种罪恶累累的变相的强迫失踪

    709事件被迫害律师王全璋说:“表面上看好像是监视居住,这个人还没有逮捕,被放到看守所,还有一线希望,只是被监视着而已,这个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但实际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比看守所的羁押,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酷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全璋形容,遭指定监居期间他切身体会到何谓“生不如死”。


    (王全璋在昌平家中)

    王全璋说:“并不是一般的不准打电话,不准自由活动,是完全的失去(自由)甚至呼吸、喘气、吃饭,说不好听的,就连放屁都要打报告的。什么叫自由完全消失?这就是自由完全消失。当年我被要求睡觉时不能翻身,时间长了以后,生命也就像蜡烛的烛火一样完全消灭。我记得当时审讯的警察跟我说了一句话,他说,‘在这里面,所有的刑事诉讼法统统失效,所有反酷刑的规定统统失效’。经历过那种场合的人都希望尽快去监狱或者看守所。在监视居住期间,我真是一分钟都不想活,但是到了看守所,我一分钟都不想死。我的中国梦已经实现了。我自由了。”

    2015年“709事件”后,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滕彪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常常是比逮捕更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并且监视居住的时限是六个月,这就意味着当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对被监视居住者施行长达六个月的秘密羁押,期间无法会见律师和家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当局拒不告知家属、律师当事人的监视居住的地址,所以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的律师到一个又一个看守所、派出所、信访局询问无果的情况。

    比较广为人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例是艾未未2011年在北京被秘密羁押81天的事件。2013年,在威尼斯的一个艺术展览上,艾未未用一组名叫《S.A.C.R.E.D.》的作品再现了当时的经历。

    在2011年茉莉花事件期间,中国政府对大量政治异见人士施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括维权律师刘士辉、唐荆陵等。刘士辉回忆道:“被特务指令打伤缝针、肋骨剧痛的我,连续五天五夜遭禁眠,所以想进看守所竟然成为我那个时候一厢情愿的奢望。”唐荆陵更是被禁止睡觉长达十天,最后直到他“浑身发抖、双手麻木、心脏感觉不好,生命出现严重危险时,警方才允许每天睡一至两小时。”

    异议作家野渡曾被关押在广州民警培训中心接受监视居住长达九十六天。他对ChinaChange说:“【我】足足一个月没见过阳光。每天审讯二十二小时,一小时吃饭,一小时是睡觉,我这样审到第七天,胃大出血,才停止了此方式。”

    曾被刑事拘留的异议人士华春辉近期在推特上写道:“我同监室一个涉嫌黑社会的被决定劳教后又从劳教所提回来指定监视居住,几个月后又被送回看守所,说那不是人过的日子。”至此,华春辉才明白“监视居住的恐怖”。

    曾因组织中国民主党而入狱八年的何德普,回忆起他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八十五天的日子,总结道:“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之际发表的声明指出,潘基文表示,强迫失踪受害者被剥夺自由,他们被关押在秘密拘留所,几乎没有人能获得释放。他们的下落往往也不为人知;他们经常遭受酷刑并时时担心被杀害。即使他们最终被释放,身心也会留下伤痕,伴随余生。受害者家属和亲人也遭受巨大的痛苦。

    《声明》表示,强迫失踪不仅是军事独裁政权以前采用的办法,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在这样做。

    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几个细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包括一些宾馆、各地党校和行政学院、各类培训基地、农家乐等,办案机关将上述场地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加装部分防护措施后投入使用,从法治角度讲,这些地方都是非法场所,属于非法羁押,但是在内地,这类黑监狱、黑看守所大行其道,这些场所要么处于幽静地段、要么处于稍偏远的城乡结合部,除了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外,外人很难进入,很多当事人出来之后,自己都不清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方,因为他们被全程配戴黑头套,进出有警察夹持,根本搞不清方向。

    场所的看守有警察和武警两类,有些地方由武警看守,武警全程通过警员和视频监视当事人,在办案警察接手之后,武警退出,关掉闭路监视,之后的责任由警察负责,警察讯问结束后,当事人再经过人身检查,交还给武警看守。这些检查通常具有极强的人身侮辱,包括脱光衣服下蹲、检查肛门等隐私部位等,理由是这样可以防止携带违禁物品。有些场所全由警察负责,在武警部队进行序列改革后,可能大部分这类场所均由办案机关负责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调查者曾经向多名遭受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了解过情况,他们均认为“指监”期间生不如死,这种折磨与以往通常认为的殴打不同,属于软刀子杀人,大部分情况都是挑战人类的极限的酷刑方式,具体包括行为限制、饮食限制、剥夺睡眠、心理折磨等。

    其中一位讲述,他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警察直接给他说:把知道的都讲出来,如果不讲,在我们这里最长的两个星期,短的就两天,必须开口。按理说,回答合法讯问本来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当事人必须按照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回答问题,这就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要达到的目的。

    这位讲述者透露,他被关押的前五天,手铐没有取下,白天要求他坐到一个高十几厘米的床垫上,用手抱住膝盖,面对墙壁,一坐就是十几个小时,我们可以按照他的叙述进行试验,其实这是非常难受的一种姿势,实际上相当于抱膝下蹲。

    警察白天不讯问,特意等到晚上九点左右过来讯问,持续时间三、四个小时,然后换一批警察继续讯问,持续到凌晨四点,让他睡两个小时,然后强行叫起,继续下蹲。他在睡觉的时候,房间亮如白昼,两个手不能放在被子里面,必须放在外面,导致他的手臂僵冷,落下病根,被子的长度无法遮盖脚部,只能盖住膝盖以上部分,他认为这是专门设计的,他说如果打呼噜,会被叫醒,不让他进入深度睡眠,这样两个小时的睡眠实际上也是半梦半醒,两三天后就头痛欲裂。

    他在经历五天后,就彻底屈服了。他每顿的饮食是一个馒头,曾经还被减少到半个馒头,搭配少许青菜,饮水为每天1200毫升,曾经被减少到400毫升。

    他上厕所非常痛苦,首先必须打报告,经过同意后,被套上黑头套,然后戴上头盔,由两名警察一左一右夹着,到了蹲坑,他不能取下头盔,只能听从警察的口令摸索位置,上完厕所后,连手也不会让他洗,立即带回看守室,继续抱膝下蹲。

    他两个星期没有洗澡,浑身发臭,连办案警察都无法忍受臭味,每次提讯他的时候,警察都要把房间打开,吹风扇,但就是这样,也不允许他洗澡,除非他屈服或者供述了警察认为满意的口供后,他的生活才稍稍得到改善,比如可以申请更多的馒头和饮水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他不会被允许看病,尽管他的颈椎、腰椎都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警察直接告诉他,你死不了。至于看书、看报、放风等权利更是妄想。后来,笔者还了解到更可怕的酷刑,那就是一些被认为有恐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倾向的当事人,他们会遭受严酷的殴打,关禁闭,信仰侮辱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完全没有外部力量的监督,酷刑和侵犯人权大行其道,警察为了取得所谓的口供,对当事人采取各种威胁、利诱,比如对配偶失去工作的威胁,对未成年孩子上学和人身自由的威胁。余文生律师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威胁,他很快就心理奔溃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立法上讲是彻头彻尾的强迫失踪和任意拘押,没有任何合法性,与国际公约背道而驰,应该予以废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而且发生非常严重的酷刑和侵犯人权事件,这是应当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

    六、滥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住处,本应在住处监视居住,却被指定监视居住。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适用指定居所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己的住处,且不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那么办案机关就不能对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张三明明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住房,涉嫌的是普通犯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是恐怖活动犯罪,却被办案机关指定到异地监视居住,并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离奇死亡——这就是对“指居”的典型滥用。

    个别办案机关为什么要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也许能提供答案。该条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具体化为监视居住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这样一来,个别办案机关不惜违法也要对犯罪嫌疑人指定监视居住,就不难理解了——将犯罪嫌疑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好让案件的处理朝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这也决定了个别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的措施后,为了达到最终目的,接下来很可能会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

    第二,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被非法剥夺。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有两类人: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类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交不出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此可见,监视居住是一种比逮捕要宽缓、比取保候审要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便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辩护律师都有权随时要求会见,而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当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既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可以随时要求会见,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考虑到监视居住(无论是正常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监视居住)是比逮捕更为宽缓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当然更加可以随时要求会见,而无需任何机关的许可或者批准了。对此,负责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而且,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还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而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只负有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责任,而没有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因为该条款是对看守所的专门要求,无法直接对负责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适用。但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监视居住的属性,实际上刑诉法已经确定了被监视居住(包括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随时要求会见,无需任何单位的批准或者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然而,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却是,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常被无理拒绝。据某热点案件辩护律师反映,他们曾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持续要求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全部遭到拒绝。而这种拒绝给不出任何正当的理由。

    第三,犯罪嫌疑人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受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羁分离”,主要目的是防止侦查机关利用羁押权形成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恐吓、威胁甚至暴力,逼取口供,酿成冤错案件。事实证明,侦羁分离制度对于防止刑讯逼供发挥了重大作用,凡是严格执行该制度的地方,刑讯逼供就大幅减少甚至绝迹,但在个别改制度执行不畅或者废弛的地方,刑讯逼供很容易死灰复燃。

    在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是公安机关——司法实务中经常是侦查机关或者是跟侦查机关十分熟悉的单位,使得刑事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回到了侦羁合一的老路上。加之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经常被侵犯,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这就给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大开了方便之门。结果就是不少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反映,他们在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非法指定监视居住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须知——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会见;严禁刑讯逼供——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刚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刑诉法没有赋予他们选择的余地。对刑事诉讼法如此刚性的规定,是不允许公然践踏与肆意违反的,否则就是一种严重的司法倒退。

    而最不可思议并且最需要引起关注的是,个别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行径经媒体曝光,被舆论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相关监管部门却很少出面纠正和问责。这种现象令人担忧。如果不用实际行动遏止非法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的现象,这必然对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是不能承受之重。

    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决定执行的程序不完备。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但是“符合逮捕条件”由谁来决定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公安机关报捕,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是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但是,公安机关决定适用指监强制措施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申报逮捕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不报捕,而是自己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径行采取指监措施的,法律也没有限制性规定。这样,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指监措施就绕开了检察院的监管,形成了侦羁一体的局面。  

    2.决定和执行过程法律不健全。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的,适用看守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比如使用戒具的条件,使用的时间期限等《看守所执法细则》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执行过程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成了办案机关的自留地,是否使用戒具,使用多长时间,都不受限制。

    在指监过程中能否使用戒具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笔者认为这是法律对于执行机关的授权,同时也是限制性规定,即除了“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三项措施之外,不可以使用其它限制措施。对于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使用戒具,那么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是不可以使用戒具的。但是实践中却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

    笔者作为律师,多个被指监的当事人向我控诉,被指监期间24小时开灯,睡觉也不许关灯,窗户被钉死外面不透光,过的不知道白天黑夜,只能凭吃饭时间来推断是白天还是黑夜,看管人不许与被监视人谈话,也没有电视广播。更有直接进行刑讯逼供的,某边疆省份当事人在指监期间直接被吊打,电生殖器,撬趾甲盖,当事人想寻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监的(实践中法院刑讯逼供的很少见),并不需要报人民检察院,如果有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以就指监的合法性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如果被监视人没有委托律师的,那么他可能就没有途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也无从得知犯罪嫌疑人被指监的具体情况。笔者近日就一起指监案件向所属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时,检察院还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指监,更无从知道决定及执行是否合法了。

    八、《刑事诉讼法》将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指居迎来改革契机

    《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调研听取意见,学界和业界也在就此接连发文发声表达呼吁。

    这是《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在业界看来,刑诉法中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也迎来改革契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曾刊文提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的羁押性和非羁押性界限并不清晰,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变相羁押。

    自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已经在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运行了12个年头,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在法律条文规定还存在模糊的情形下,办案人员基于较大的办案压力、实体优先的理念错误地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变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定位,将其异化为侦查措施、羁押措施,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受到严重破坏,刑讯或变相刑讯风险大大增加,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遭到严重破坏。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为了保障人权,更好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以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打击犯罪的目的。

    九、指居的历史沿革

    首次出现了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它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五种强制措施的强制力度是梯级结构,由弱到强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首次将监视居住类型进行区分,明确“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正式入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增设了侦查阶段针对“三类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要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须无固定住处,或是满足涉“三类案件”并有碍侦查的情形。

    但在其后的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一些地方泛化适用而引发社会争议,多起相关案件也引起广泛讨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1.监视居住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没有寻求一个过渡性措施的必要,具备逮捕条件的,依法予以逮捕,不具备逮捕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与逮捕已经完全可以囊括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各种情形。立法者试图寻求在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建立一个阶梯性过渡措施,但实无必要。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难以保障人权。

    如前所述,指定居所虽然不是专门的办案场所,但是通常情况下指定的居所一般都是办案机关能够完全掌控的场所,比如内部招待所、废弃的办公楼等,指定居所后通常不告知家属具体地点,更不允许家属进入,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居所实际上已经成为办案场所,甚至比办案场所还见不得光,因为办案场所内通常还会有监控,而指定的居所则纯粹属于办案机关的自留地,权力得以任意而为。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监督机制的缺失,造成指定居所内被监管人员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十、有学者呼吁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卞建林撰文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立法规定之日起便饱受诟病,其问题和弊端十分突出。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缺乏司法审查,留给侦查机关滥用职权的空间,被指居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予以废除,恢复监视居住原有的非羁押性质和适用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在研讨会上建议,应优先考虑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少应该在普通案件当中废除;如确实无法废除,再在现有基础之上做部分调整。

    十一、有学呼吁慎用指居

    有学者认为,应进一步改革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运行。

    陈永生认为,实践中对该制度有一定现实需求。他提到,有些案件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确实没有住所,甚至出钱租房的能力都没有,因此只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陈卫东也撰文表示,监视居住措施虽然在立法、司法等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其作为介于取保候审与羁押措施之间的一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重要价值。因此,对“指居”除坚持“短用、少用、慎用”原则外,还应当予以完善,使“指居”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
    陈永生还建议,应尽量减少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他表示,“办案人员应告知嫌疑人,即便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住所,也可以租房,只要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租到房子,就可以在租房中监视居住。只有对确实没有住所、也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的嫌疑人,才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撰文呼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需要实质回归监视居住的非羁押性质,避免司法实践偏离立法本意。既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非羁押措施,就应明确不得在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安排“看守”或者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

    张建伟还建议,监视居住的场所与讯问的场所应当分离,不得在监视居住之指定居所进行讯问,确实需要讯问的,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此外,监视居住不同于羁押,其仅限制而非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落实《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给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一定的人身自由度,对于合理的暂离指定居所的请求,如果执行机关拒绝,应当明示理由。

    还有学者提到,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检察机关在监视指定居所监视场所必须设置住所的检察室,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况。

    十二、法律人共同体呼吁刑诉法作出修订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在即的大背景下,结合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律师以及广大法律人的观点,黑镜律师团队在此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修改,作简单归纳意见如下:

    1.可明确规定: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由检察院同时一并作出不予批捕后的适用强制措施类型,如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无决定权。

    2.或可明确规定: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案件,除“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外,不能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或可废除“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内。

    4.或可明确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内,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居的,也应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5.可参照看守所监管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管理细则,并将此强制措施交由独立的监所管理部门执行。

    十三、网友对邢燕军事件的评议

    东林逸士:从办案机关如此青睐“指居”可知,这一制度方便他们随意违法办案,随意侵犯人权。应该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彻底废除这一过时的制度。

    用户7640235643:严查执法犯法者,这种事为何层出不穷?

    淝水左岸:来俊臣看了都叹气。

    Frog长江后浪:这种措施明显不适合有钱人,更适合那些经济条件差或没背景的人,也就是大多数普通人

    迷茫的江畔少年:所有的强制措施都得当地法院来定夺,并且还能上诉,外地法院也能审案子

    吸猫狂魔Sue:必须严肃处理,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披萨地瓜:为啥有那么多人润?这种事是原因之一

    用户9725436527:这次“指居”非正常死亡事件,前有鸿茅药酒事件,说明内蒙古的警方存在严重的问题,必须认真查一下,给人民一个交代!!!!!!

    用户7606186733:他们有两句话,大家听好了:1.信不信我让你家破人亡!2.捏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蚂蚁!

    川流鱼羊:这绝对不是个别事件,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David1:第一次知道还有这样的行为存在,疑罪从无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真的需要时间应该进行法律裁定然后进行。这个在电视剧里已经多次表现,原来公安有这样的手段可以使用。当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教训原来可以这样的升级。

    用户7829547636:在检察院已作出不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已经重大严重违法,滥用职权罪。虐待致人死亡罪,仅次于一级谋杀罪。过意杀人罪且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

    放下的伞:邢燕军的案子让人揪心,希望法律能真正保护每个人

    星尘crash光年:指居变成变相羁押,立法初衷何在

    详情请参看:

    1、再曝非正常死亡,“指居”制度何去何从?
    https://news.sina.cn/gn/2025-01-03/detail-inecryqy9635283.d.html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https://is.gd/2LQjkG

    3、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https://www.voachinese.com/a/voa-news-residential-surveillance-20150901/2940735.html

    4、法治的细节︱滥用指定监视居住现象亟待遏止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373537

    5、囚禁:在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秘密监狱内
    https://safeguarddefenders.com/sites/default/files/pdf/Locked%20Up%20Chinese%20final.pdf

    6、发现原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悲剧何时休?
    https://www.faxianlaw.com/cn/details/1289/318489101ac924b3

    7、十八届论坛论文丨周子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问题与反思
    http://www.sqxb.com/2024/ltlw_1231/5397.html

    8、面对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该如何应对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a30d1df9b1da4c8e.aspx

    9、专家学者公开声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否全面废止?
    https://is.gd/BFRyrP

    10、刑诉法修改列入日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如何改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0704971097.html

    11、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https://is.gd/uu4aEt

    12、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专家建言“指居”存废
    https://www.yicai.com/news/102201368.html

    1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执行之利弊分析
    https://www.sohu.com/a/727333336_775498

    14、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RSDL)的几个问题
    https://is.gd/UhE0TN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中的问题与争议——基于虚开发票案件的样本分析
    https://guangzhou.dachenglaw.com/show-181-139-1.html

    16、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1512/t20151228_109926.shtml

  • 盛世蝼蚁饿死悲剧热传网民共鸣如潮

    8月16日,微信公众号“贞观”发布作者署名为“十二橡树”的文章《一个外地女孩死在了我出租的公寓》,文中描述一名于1991年出生来自宁夏西海固一山区的女子,毕业于北京一所名校,职业为会计,毕业后几年一心考公务员,取得家乡省份事业单位笔试第一的成绩,但连连因面试环节失败,最终失望的远走他乡,但还是找不到匹配的工作。临死前连电费也交不起,冰箱里没有食物。警方调取的死者生前消费记录显示,她无论吃饭还是买任何东西,几乎没有超过五块钱。临死前二十天都没有出门,没有点过外卖,也没有做饭,电话记录也显示她没有与任何人通过话,极大概率就是在孤独中饿死的。她租房所需的房租和她的生活费,都是她父母东借西凑筹措来的。该女生今年6月饿死在出租屋内,死后约20天才被发现。

    文章写道,“一个西部贫困山村女孩,经过怎样的努力,考入北京某211名校,毕业后的几年,一心考公,多次取得家乡省份事业单位笔试第一的成绩,却连连因面试环节落榜,最终又怀著怎样的失望远走他乡,依然没有找到与内心孤傲、与名校出身、与家人期望相匹配的工作,最后又是在怎样的绝望中结束了自己短暂的33岁的生命?”

    文章迅速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随着该文章在社交平台热传,“33岁女子饿死在出租屋”“警方回应女子饿死在出租屋”等多个话题冲上多个社交平台的热搜,其中多个微博话题的阅读量达到数千万,引发网友大量留言和转发。比如,“狠心看完,是哭着看完的”“看完了全文,觉得很悲凉;好像能理解她,又好像不能理解她”“再难,熬过去就会好,逆境中要善待自己”“坚强活着。不然真的会被现实打倒”。

    许多网友在社交平台上留言表示,《一个外地女孩,死在了我出租的公寓》这篇文章看得让人心酸不已,有一种窒息的感觉。大多网民表示“心痛”、“泪目”、“看哭了”。也有人认为,女孩肩负著家庭的希望,然而社会的不公让她无法得到一份与自己能力和期望相匹配的工作,从而导致该女生抑郁。也有网民斥责社会的不公,在中国考公务员没有关系、没有背景不行,是个“吃人”的社会。人们议论究竟是谁杀了这个女孩?有网民说,“这是习近平的新时代,也是中国宣布全面脱贫进步小康的第三年,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孩子,竟然饿死在租住的公寓里,这才是现实版的中国梦!”女子饿死在出租屋一时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事件。

    根据媒体后续的调查得知,该名女子陈可2017年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专业为会计学。19日下午,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证实“确有此事”,案发于该市秦都区,目前案件“正在处理”,后续情况可以关注通报。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次终于不辟谣了”,“如果不传到人尽皆知,它们还会‘处理’吗?”

    然而,网民还是低估了当局的无耻。当局不愿让民众围观“盛世蝼蚁”的悲歌,文章造成“重大舆情”,这是对习天下盛世的质疑,于是首先是发出“杀死这个女孩的事物,也正在一点点杀死我们”、“她所遭遇的,我们也往往难以幸免”的网民声音第一时间就被屏蔽。然后刊登文章的微信公众号“贞观”在8月18日发表声明称“文章发刊后在社交媒体引起碎片化传播,间杂扭曲解读和质疑猜测,尊重死者,保护作者,避免歪曲解读和过度猜测等考虑,贞观将文章进行下架删除处理。”网民质疑“贞观”遭施压删文,留言反问:“把所有打鸣的公鸡杀了,天就不会亮了吗?”8月21日,在微信平台搜索“贞观”公众号已经无法找到,账号的菜单栏也消失不见,表明该账号已经被网管部门禁言。

    文章引发民众对中国经济真实情况、年轻人心理素质、公务员招考可能不公等热议。对于女子想通过考公务员改变自己的命运的做法,有网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例子说,体制的大门早就对平民关闭了。“在中国,别人的机会未必是你的机会。因为从来就没有公平过,你的出生已经决定你的道路。”“刚毕业时考过公,选了最热单位的最新政策办公室,笔试第一没用,笔试第一+面试碾压同样没用。人家可以今年先空窗不招,明年再安排预定人选。(内容有省略)至于这几年,根本没有萝卜坑给平民子弟了。”

    有网民认为女子只不过是“盛世蝼蚁。体制牺牲品”,“估计2周后就没人会记得这事了,直到轮到自己了,才会唤起记忆。”网络大V“LT视界”认为:“很难说哪种说法是对的,她自己杀了她自己,阶层的禁锢杀死了她,或者体制环境杀死了她,都对。只是希望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自己的现状从这个悲剧中吸取一些教训,或许说,生命是第一位的。”

    网民朱哥说:“现在好岗位都被关系垄断了,穷人家的孩子如果不是相当优秀,找工作真的难,我儿子大学毕业也找不到工作。”网民01703说:“看完几乎窒息,太压抑了。她已经很努力,这个时代并没有给她机会,她拉黑所有亲人的时候心里面该多绝望?!”

    网民robbinycb说:“你说这是个案,是的,是个案,但这个个案,更是一个转折,她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结束,另一个时代的开始。你可以不反思,你可以不关注,但是当时代的尘埃落在你身上的时候,你忍着别喊疼。”

    网民i3dl6hb说:“我们没有死者那样的生活经历,就不要轻易评判了。是想一个农民的家庭培养一个孩子。需要付出多少?在这个孩子身上又背负着这个家庭多少的希望?这个孩子有多大的压力。就现在这种就业形势有多少这样的孩子彷徨无助。这个事件只不过是那种彷徨无助的放大。只能说明底层老百姓的生活现在越来越难了。”

    网民遛着弯儿的木子李说:“平困山区出来的211女大学生,估计是全家族或者全村的希望,曾经大家的骄傲,全家举债供养大几年,毕业几年考公没收入,理想和现实差距巨大,周边难免闲言碎语冷嘲热讽的,没有信心绝望了,这个阶级固化的时代,跟几十年前考个好大学,就可以鲤鱼跃龙门已经不一样了!普通百姓都要调整好心态[,安心做时代的蝼蚁吧!”

    前南方都市报记者魏春亮在其微信公众号“亮见”发表文章《租屋里的女子,到底为何而死?》,文章说,在这件事里看到的,是底层出身的奋斗者,一路走来的不易。这种不易,不仅仅是世俗意义上功成名就的艰难,更是心灵深处独自背负的困苦。贫穷带来的敏感、胆怯和自卑,自卑与孤傲相互交织的纠结,背负家人期待的重压,过高的自我期待,面对差距时产生的局促与不自洽,而当这一切涌来,我们又要面对与身边亲友的隔阂和无法沟通,再由此生出难以排解的孤独与无助……

    前南方都市报记者孙旭阳在其微信公众号“卖杏花”发表文章《非虚构,死在出租屋里》,文章说,除非越来越娱乐化,越来越浮光掠影,越来越故弄玄虚,越来越飘离中国的地面,非虚构写作在政治和商业上,都是逆泥石流而上的自我献祭。十年来,非虚构写作在各平台中道崩殂,选题和文风一直暧昧拧巴,最大原因即在于此。如果将“写作“的范围从故事扩大到评论,“非虚构评论”更是日暮途穷,甚至可以说已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现在看到的是,被锁在出租屋里的非虚构,与窗外虚构的世界正慢慢苟合为一体,享用同一个故事。

    作者维舟在其微信公众号“维舟”发表文章《那个死在出租公寓里的外地女孩》,文章说,这当然是个悲剧,但很容易被看作是个人的悲剧,仿佛她走到这一步,都是她自己造成的,本可以有不一样的活法。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她本来就是病人。这么想也自有道理,但这么一来,我们的反应其实和“冷漠”没有什么区别:她是不可言说的,真相已随着她的死去永远消失,背后的社会原因也因此无法追索,何况她是异类,其处境不会落到我们头上,既然如此,她死后,我们照常生活就是。

    维舟的文章说,然而,她之所以陷入这样的处境,与其说是她自己的选择,不如说是她没有选择,甚至她如果早十年出生,社会环境不是那样,她的人生不至于走入绝境。就此而言,她就算有精神疾病,那也是她困境的结果,而非原因。此事能激起那么多人的共鸣,意味着人们本能地觉得,这样的事,在现实中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甚至跟自己距离并不遥远。人们默默地活着,默默地陷入绝望,又默默地死去,这就是现实中许多人的真实处境。让我们正视这一点,因为所有的改变,只有在正视它之后才有可能发生。

    作者里约热泪奴在微信公众号“常识流通处”发表文章《是谁杀死了那个出租公寓里的外地女孩?》,文章说,因为某种压力,这篇文章被删除了,但作者毫不怀疑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压力”来自于它传递的是一种负面信息,但一个基本常识是,那些被称为负面的事物,不是不让被看见就真的不存在。现在想来说一下,到底是什么杀死了这个可怜的女孩?是下行的经济环境。是不公的竞争、各种隐性的社会腐败。是贫困地区根深蒂固的愚昧落后。是她的心气。是人心的贫瘠。

    里约热泪奴的文章说,杀死这个女孩的事物,也正在一点点杀死我们。再说一遍,女孩的悲剧只是个案,但她所遭遇的,我们也往往难以幸免。世道艰难,我们要让自己变得更强大,有更多与悬崖对抗的勇气,就要学会捍卫那些庇护我们正常生活的常识,要学会为不公而呐喊,学会对他人命运有更多共情,学会用爱、悲悯来填充内心。

    作者张3丰在微信公众号“城市的地得”发表文章《“死在出租屋的女孩”如何被城市吞噬》,文章说,“贞观”发的那篇“女孩死在我的出租屋”的文章,尽管作者开始也为它的叙事风格感到不适,但是却没怀疑它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对自媒体生存现状的判断。一个自媒体发布本地负面故事,能达到10万+阅读而不被谈话和删除,原因只有一个——这个故事的源头,本身就是来自警方。当“贞观”因为文章阅读量太大被删除(估计至少有500万以上阅读),发了两篇声明,坚持“事情是真的”的时候,作者就坚定了这个判断。因为在当地压力下,还能坚持“事情是真的”,答案也就只有一个,那些基本事实,都是警方认定的。

    张3丰的文章说,在传播上,这是很有意思的一幕:过去,有媒体或自媒体写出负面,人们会想质疑公权力,警方介入辟谣,“文章不属实”,舆论就戛然而止。这一次的“负面”,很多人质疑写作者和发布者,而警方却出来回应“是真的”。作者读了之后也感到压抑,但没有怀疑过女租客重要事情的真实性,是因为最近接触了不少贫困的年轻人——他们喝咖啡,可能也发社交媒体,晒出良好的生活,但是事实上不仅没有钱,精神状态也堪忧,处在脆断的边缘。坦白说,女孩的故事可能发生在任何社会,在日本,就是NHK电视台关注的“无缘社会”的主题。在中国,这种境况更加复杂,也更艰难。

  • 坚决反对六四屠杀的历史悲剧重演

    ——民生观察就江苏镇江镇压老兵维权事件的声明

    民生观察连日来不断获悉江苏省镇江市对一批批上访维权老兵采取持续升级的暴力镇压手段,致使一批批老兵被殴打重伤入院,一批批老兵被绑架隔离控制,一批批老兵被阻拦于镇江市外,还有全国不少老兵遭到各地当局威胁警告与软禁,同时,网络及各种媒体被严禁传播老兵维权消息,甚至镇江当地电讯与网络出现屏蔽与断网情况,以阻止信息外传,而更为严重的是,已经发现坦克与重型武装前往镇江市政府所在地,一场类似六四大屠杀的可怕悲剧可能再度上演。当此危机时刻,民生观察对江苏当局公然违法暴力镇压老兵维权,制造血案,践踏人权,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并呼吁世界关注镇江血案,协力坚决阻止六四屠杀的悲剧重演!

    据本网报道,6月19日下午,江苏镇江市部分军转老兵到该市政府部门了解、咨询有关军转的相关政策,结果被大批警察包围,之后突然冲进来一群不明身份年轻人,开始对维权老兵拳打脚踢,导致多个维权老兵被打伤,躺倒在镇江市政府门前起不来,而这群不明身份的暴徒却跑进了镇江市政府大楼躲藏了起来。最后,其他闻讯赶到的老兵及其亲属才将受伤老兵送往医院救治。

    6月20日,全国各地的退伍老兵开始赶往镇江表达声援,当晚,镇江当局派出了大批警车、特警开始驱赶这些老兵,而老兵坚持合法抗争,站在街头依法表达抗议,大家齐声控诉镇江政府滥用警力,非法阻扰驱赶公民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6月21日早上,更多的老兵赶来镇江参加抗议,他们自发的组成方队,齐聚在镇江市政府南广场齐声声讨殴打、驱赶老兵的不法行为。同时,老兵们还向镇江市政府部门发出了告戒信,警告贪官污吏们会为此付出历史性的沉痛代价。

    6月21日上午10时许,从各地赶来声援的老兵人数急剧增加至2000余人。与此同时,镇江政府为了化解此次群体性事件,派出了工作人员向老兵们谎称“受伤老兵是自己摔倒的,不是政府派人殴打受伤的。这个谣言是唐某某使用微信制造出来的,目前他已经被公安部门处理,并且他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说自己不该制造谣言导致全国老兵误解镇江政府”。对此解释老兵们并不认可,很多老兵都声称看到了打人者跑进了政府大院内。中午11时许,镇江政府为了阻止老兵们进入市政府广场表达抗议,派出了千余名警察使用金属围栏试图将千余名老兵推进至水塘边围困、抓捕,而老兵眼见将被推进水塘,继而奋起反抗,大批警察随即与大批老兵爆发肢体冲突,千余人推搡扭打在一起,混战中有多人受伤。

    6月21日下午,警方又增派了大量警力再次冲击老兵队伍。冲突中,有几名女性军嫂被暴打,并且维权老兵代表牛浩伟老班长被抓走,不知去向。

    6月22日,又有湖南、湖北、山东、四川等地的千余名老兵赶往镇江抗议、声援。22日深夜,由于大多数老兵们经济困难,无钱入住宾馆,他们就找到一条车辆很少的马路边席地而睡。23日凌晨3时许,镇江当局增派了大约上万名警察包围了老兵们入睡的场地,勒令老兵们离开,而老兵们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拒绝离开。十余分钟对峙后,大批警察就手持盾牌棍棒等武器,冲入睡觉的老兵群体之中,使用暴力推搡、拖拽的方式拉扯老兵离场,而老兵们则奋力反抗,于是警方就开始使用棍棒等武器野蛮殴打老兵,场面瞬时失控,大量警察与手无寸铁的几千老兵们扭打在一起,期间大量老兵被打的头破血流。

    大约1小时后,几千老兵被全副武装的万余警察分割、驱散、抓捕,他们有的人被警察抓去了一所学校关押,有的人被迫逃离到镇江市的各个角落暂避,而那些被打倒在地,未能及时撤走的受伤老兵及军嫂们看到,此时满街都是老兵们遗落下来的被褥、衣物等物品,现场一片狼藉,并且还到处都留有斑斑血迹。

    据传出的有限消息,当晚有15名老兵重伤入院抢救,而轻伤者不计其数。由于当局严密隔离控制老兵,封锁消息,准确伤亡情况无法统计。

    连日来,江苏当局为了控制镇压老兵维权,已经在镇江各交通路口设置检查站,阻止全国各地前往镇压的老兵进入市区。同时,全国多地已经传出当地政府针对可能前往镇江声援的老兵提出警告威胁,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对老兵采取软禁控制。

    由于江苏当局的野蛮血腥镇压老兵维权,已经激起了全国老兵的极大义愤。尽管中共当局已经调动了全国维稳机制,以控制更多老兵前往镇江,但全国多地的老兵们仍冲破重重阻扰,不断前往镇江声援与抗议。如此,一个围绕江苏镇江老兵维权被血腥镇压事件,而引发的全国老兵抗议运动,正在形成。而中共当局沿用过往暴力维稳思维,对老兵维权断然采取野蛮暴力镇压手段,并且已经有网友拍摄到坦克等重型武装运往镇江市政府的视频,可见,中共当局意欲沿袭29年前针对北京八九民主运动的大屠杀镇压模式,来平息今天老兵维权。

    多年来,中国老兵们受到各种不公正对待,各地老兵安置政策常常落空,在全国性公权普遍劫掠侵害民权的情况下,老兵们也难以幸免。许多老兵转业到地方后,经历了安置不公,下岗待业,工厂倒闭,扣发工资,失业分流,许多也遭受土地征占,房屋强拆,子女教育不公等等,这一系列权利被侵害的事件,致使许多老兵挣扎在社会生存的最底线上,并且随着年龄渐老而日益困窘。为了维持自身的权利与尊严,一些老兵被迫走上了维权之路,然而,却屡屡遭受当局绑架、失踪、关黑监狱、殴打、传唤、拘押、甚至判刑等等。老兵们的悲惨遭遇是中国公民几十年来在所谓经济大发展下的灾难的缩影。虽然,今年三月中共两会后成立了中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但对老兵多年来积累的各种权利被侵害事件毫无解决。这次镇江老兵们前往政府正是想咨询了解有关国家对老兵的政策,结果却再次招致暴力对待。绝望之下的老兵,被迫奋起群体维权。

    中国老兵们多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目的是正当的,而维护权利的手段也是合法的,他们无非采取的是当局法律许可的上访,遵循的是完全和平、理性、非暴力。就是这次镇江老兵,也只是到政府咨询了解有关政策,没有任何一点违法违纪情况,但居然招致政府的暴力镇压。中共江苏当局对老兵们依法维权完全没有尽到政府起码的化解问题,解民疾苦,落实法律政策相关条款的责任,甚至完全不与老兵对话协商,就悍然采取暴力对待,使镇压事态日益扩大,大有重演六四屠杀的势头。中共当局如此镇压老兵维权,严重违反中国《宪法》承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严重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第 5 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和平聚会或集会”,第 8 条“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也与中国新权力集团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相背离。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国当局:

    一、立刻停止对老兵维权的镇压,及时有效救治被打伤的人员,释放所有被关押软禁控制的人士,承认老兵维权的合法与正当,保证不秋后算账;

    二、追究制造镇江血案的直接行凶者与幕后指挥人的法律责任,对被伤害的老兵进行国家赔偿;

    三、切实开启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畅通民主对话与协商机制,使中国步入法治、民主的文明轨道。

    民生观察 2018年6月24日

  • 多点认知与关怀 精神病悲剧可避免

    大马约有30%的人患有心理疾病,如忧郁症和焦虑症等,民众受促不应把精神疾病标签为负面词,应及时求医勿让病情持续恶化。
    因精神疾病导致一宗接一宗的悲剧发生,人们的心理疾病已隨著社会发展隨之而来,但只要大家懂得正视问题、学会预防及调整身心,精神疾病就如普通生病般是可康復的,也可进一步避免悲剧再发生!
    根据2015年国民健康和发病率调查(NHMS)报告显示,我国如今越来越多成人面对精神健康问题,患病率从2006年的11.2%增至2015年29.2%,在9年內共增加了超过2倍。
    根据卫生部2015年统计显示,全国共有420万人面对精神问题,患者都是16岁以上,平均每3人就有一人有精神问题。
    病患逐年增加
    现代人生活步调紧凑,工作繁忙、经济负担、家庭和人际关係等都將城市人压得喘不过气,导致患上精神疾病的人数逐年增加,惟精神疾病却常被人以有色眼光看待,把患有疾病的家属关在家里,不与任何人接触,殊不知这样做,將导致患者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造成家庭悲剧的发生。
    马来西亚精神健康协会副主席兼马大精神医学专科副教授黄章元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表示,社会大眾和政府对精神疾病的警觉性已渐渐开始提高,民眾已不再抗拒接受心理辅导,在疾病初期时已立即求助。
    预防胜于治疗
    「无疑这是健康的趋势,但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尚浅及警觉意识低,虽然政府已意识到重要性,而开始培育精神科医生及举办身心健康活动,但预防胜于治疗,希望可以先注重预防工作。」
    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小,家庭成员只有夫妇和小孩,当一方需要倾诉时,没有太多的对象;而现代人忙于工作,社交网络和朋友圈子狭窄,均是不健康的趋势,而教育方面也忽略了心理发展的重要性。
    「根据最新调查显示,大马约有30%人患有精神疾病,除了精神分裂外,也涵盖『现代精神疾病』如焦虑症和忧鬱症。」
    他强调,预防和初期治疗的效果会更好,病情不会突然出现且发作,必定会出现预兆,就如生病感冒般,大家自然会去就医,那为何不开心或失眠时却抗拒见医生?失眠和难过都不是羞耻的事情。
    勿自行停药不复诊 病情復发后果严重
    生命线协会资深讲师陈云娟表示,根据我国发生精神病患伤害或杀害亲友的悲剧案例,大部分涉及的是曾接受精神病治疗后康復的病患,但由于病友在没有医生的批准下自行停药或不再复诊,才导致病情一发不可收拾。
    注意求救讯號
    「病友或家属勿自当医师,治疗精神疾病需要时间、耐心和金钱,一旦病友自行停药,病情总有復发的一天,届时的病情將更加严重,因此必须根据医学方式去完成治疗过程。」
    她指出,当一个人出现消极想法、没有食慾、不想出门、不想沟通和失眠等症状维持2週后,或已出现轻微精神障碍疾病,惟其自我意识还很强烈,他会向亲朋戚友诉说及发出求救讯號。
    「惟上述过程很快,一旦错过这段期间,將进入中严重阶段,届时已不再发求救讯號,也没办法维持正常意识,或將作出伤害自己和別人的举动。」
    病向浅中医 別为面子不顾身子
    加影美华山庄第8区居民协会主席刘云汉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表示,精神疾病是社会常见问题,每个人都有患上精神疾病的可能,因此大家应该正视问题,才能够对症下药。
    他说,精神疾病主要是因心理或生理因素导致,心理是压力问题,而生理则是因为身体和脑部有缺陷而导致,不同的问题需寻求各別方式解决。
    「我曾协助居民解决类似的案件,有个10多岁的青少年与人发生爭执时亮刀,十分危险。我了解他的家庭背景,得知他生于单身家庭后,知道他是因为与人爭执,產生自我保护的意识,才会作出举刀的行为。我劝服其母亲后,她让孩子接受专业心理辅导,才把问题解决。」
    勿歧视精神病友
    「另外一宗案件是一名补习中心的女教师报案被院长非礼,经过了解和调查后,我们在闭路电视发现教师在黑板乱涂鸦的不寻常行为,再加上她是单亲的家庭背景,估计她有心理问题,因而把她送到辅导室治疗。」
    他坦言,很多人为了面子的问题,不愿踏进精神科的大门,但这不是害羞的事情;而父母亲扮演的角色更是重要和直接,必须从小注意孩子的一举一动,尤其是在叛逆时期的行为,勿让孩子一直压抑情绪,到之后失去理智。
    士拉央甲洞达雅花园居民协会前主席陈钟灵指出,大眾不应以负面的態度看待精神疾病,甚至避开和歧视精神病友,这样不但將加剧病友的心理压力,也会加剧社会对疾病的误解和歧视。
    「家属必须坦然面对及接受,才能够让病友寻求专业辅导。每位患上精神疾病者的病情是从轻微开始,主要及早接受治疗,就可以用药物控制病情,才有康復的机会。」
    (来源:东方网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central/zm8001463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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