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意志

  • 公共政治幻灭与个体生存意志的枯萎

    ——我看李衍桦先生的自杀

    安菲弥东,到底出了什么危险,使得你们这些年华方茂的人都来到黄泉?就是从全国再精挑细选也采集不到这样高贵的人了。


    ——《奥德赛》

    2024年8月25日,香港城市大学李衍桦教授卧轨自杀,上一个卧轨自杀而被人铭记的中国人是著名诗人海子,那是在1989年3月26日。

    同样是卧轨自杀,但我以为,李衍桦先生的死,具有比海子更大的悲剧性。海子的自杀是诗人的自杀,而李先生的自杀是知识分子的自杀。


    (一)诗人自杀

    人们对诗人的自杀,多多少少有一点预见性。诗人,特别是现代诗人,一般被认为需要更天才的性格才能卓然而立,所谓天才的性格,就是更自我,更自大、更偏执、更激烈,更狂悖、更神经,现代诗的朦胧、晦涩、梦呓、隐喻、无逻辑、无意义、碎片化,也都要求匹配这种性格。没有这种强悍的性格,没有这份蔑视所有建制和规范的精神气质,就写不出好诗来。

    这种天才的性格,因为不够理性所以也不够稳定,会被认为天然蕴含着自我毁灭的因子。

    海子自杀于露丝之前,彼时是大陆政治最活跃的时期,蕴含着无限的可能,但海子仍然沉陷在困境中无法突围。显然这种困境更多是个人的,不涉及公共政治。个人的困境其实逃不开“名、利、欲”三个字。海子的诗写的固然好,但假如他平凡地活着直至寿终正寝,他可能就只是一个优秀的诗人,甚至哪怕他英年早逝,引人无限的惋惜,也无法与自杀给人带来的冲击相提并论,他仍然可能停留在优秀诗人的层级上。

    但他自杀了,而且选择了卧轨的方式,这成了一个重大的公共文化事件。自杀就如同引燃凤凰让其涅槃的那堆篝火,没有这堆火,海子仍然是一个优秀的诗人,但可能仅限于是文本意义上的优秀诗人,他不会成为缪斯化身的精灵,不会跨圈成为一个标签意义的“真正的诗人”。自杀让他的文本和性格相互印证,共同认证他的真诚和天才,他的死亡成为对自己诗歌不朽的献祭,他和他的作品一起不朽。

    这是典范意义的诗人之死。

    有的人虽然身份不是诗人,但他的个人性情却可能是诗人性的,比如华东师大的江绪林先生。他跳楼之后,我应编辑之约还写过一篇评论发在天涯,题目也锋芒毕露,叫《鄙俗时代,诗人自杀以证清白》,其实回头看与其说是写江先生,毋宁说是写自己的愤懑,直到前年疫情其间偶尔读到刘擎先生写的《追忆与启迪–江绪林博士告别仪式上的悼词》,才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根本不了解江绪林先生的人,是不该那样浅薄地写文章的。江先生是忧郁症病人,而他忧郁症的起因也并非是因为对公共政治的关切与失望,主要还是个人情感的不顺,也有对自己专业的苛刻要求,还有他性格中的那种“局促不安、如影随行的不不自在”(刘擎语),“许多女生可以远远欣赏他、钦慕他甚至崇拜他,但亲近之后却难以持久相处”。

    他显然有点情感交际障碍。我不清楚江先生是否写诗,但他敏感的性格是属于诗人性的,他只是不如诗人强悍、自大和虚张声势,但却忧郁的要命,而忧郁本就是诗人的典型气质之一。其实研究现代哲学的,要想出人头地,也需要强悍的性格,需要高度的自恋,否则无法消解外在的压力。这种性格以我们常人看,也是不够理性稳定的,像尼采、叔本华、克尔凯郭尔、福柯等人,甚至写小说的卡夫卡也可以归于此类。

    江绪林先生是非典型意义的诗人之死。

    但李衍桦先生和他们不一样。


    (二)知识分子自杀

    李先生的遗言清楚明白的显示,他死于对公共政治的幻灭。你当然可以说他也有抑郁症,正如那篇为了在中文互联网传播而刻意对他进行批评的文章所暗示的。对此我不想反驳,一则我不掌握李先生的身体状况,二则我认为他有没有抑郁症并不重要,抑郁症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性症候,有太多人罹患抑郁症,关键在于他抑郁的起因是什么,是个人情感和事业的不顺?还是源于公共关怀?

    其实,不止是他的遗言,就是他选择的自杀方式,都有象征性,“我想被火车碾碎的感觉应该和被tanke碾碎差不多吧”。在他留下这句遗言的时候,不知道他内心里有否泛起一股更广阔的历史悲情,超越香江那一隅天地。反正我相信他会有,我对这句遗言的解读是他暗示了自己是在承接某项令人动容的抗争传统,但他肯定又不愿明说。这是独属于知识人的一份矜持和自尊:致敬但不攀附。

    你从他的遗言中都能感受到,这是一个心智清明理性的知识分子,他对公共政治的幻灭不是突兀的,而是在纵向地历史陈述中自然的升华。即便是遗言,他的笔触仍然是节制的,隐忍的,没有那种粗砺的嚎叫,甚至连自己的痛感都在着意隐藏。遗言的开头是“一点关于个人的小宣布”,这口吻是对亲朋的告知,而不是对世界的宣告。这第一句话就彰显了他的清醒。在我的认知中,谦卑是清醒的外在特征,凡妄自尊大者,腹内鲜有真才实学。“一点”、“关于个人”、“小宣布”这几个词连缀在一起,一个知识分子自尊而又谦抑的形象便立了起来。他根本无意像那些妄人一样自我加成自杀的意义。

    他的遗言简短朴实,不讲自己的人生经历,尽管其学术履历足够耀眼,2021年,斯坦福大学公布的全球顶尖科学家排名,他赫然在列。他刻意把自己隐藏起来,甚至连让他幻灭至不想再苟活的挣扎,他都不讲。你从他遗书中几乎读不出愤怒,也看不到鞭笞,字里行间只是透露着对政治幻灭的悲凉,如果对东方人那种隐忍的集体性格,对从诗经开始的“怨诽而不乱”的东方美学传统没有体悟,你很难感受他文字背后平静的绝望。

    但坦率地说,我对这种东方式的隐忍克制,情感上虽有亲近感,但理性上持批判态度,因为这种气质与构建现代体制所需要的性格特征不很契合,民主宪政的建构,需要更直率甚至某种冲突型的粗砺性格,不能过于自尊,自尊者很怕自己失了体面,也怕对手撕去伪装,所以忌惮应对激烈的冲突场面,就容易暧昧,对是与非和对与错就不愿意坚持和直面。

    有时候制度的进化,需要以打破某种暧昧的和谐状态为前提,把矛盾公开化,不去讲什么温良恭俭让,而是去争吵、抱怨、谴责、摩擦、碰撞甚至掀桌子,就像米国制宪会议的先贤们。

    李先生这种东方式的隐忍克制,让他的自杀失去了一些血性,一种如矛刺一样的穿透力。根本上,他只是一个关心政治的知识分子,而不是政客。

    但也正因如此,他的自杀更让人心痛,有更大的悲剧性。因为他个体形象的模糊,反倒凸显了东方家国型知识分子某些同质性的特征。他的自杀不是受困于自己的遭遇,自己的情感泥淖,而是因了某种政治愿景的幻灭。这一愿景,如果单从其个人的利益看,对他一个无意真正参与政治的知识分子而言,那些他所希求的自由虽然重要,但也不是攸关一切的,所以他的自杀一定背负着某种集体性的悲情,否则你无法解释这种政治的幻灭带给他的毁灭感。因为以他的学术成就,以HK中产阶层的资产,以他HK人的身份,他完全有能力“乘桴浮于海”,去寻找自己的迦南美地。

    我甚至在想,虽然共享东方人的某种集体性格,但李先生和大陆的知识分子还是不同,他不能像大陆知识分子那样坦然地袒露心迹,因为生活在一个发达的商业城市,又一直是政治上的边缘地带,不中不西,他的集体悲情只能局限于港岛一隅,不能放大至国族存亡的层面,放大了他会心虚,而且会呈现一种大而无当的滑稽感。而为一个弹丸之地的政治自由去牺牲又显得夸张,知识分子习惯自省(精神内耗)的特质,对体面和得体的看重,都只能让他虽然内心极度沉郁、愤懑、绝望,但仍然选择那种自我降噪的模式来写他的遗书。

    我不知道自己对李先生精神挣扎的揣测有多少接近其本心,斯人已逝,也永远无法再进行求证。但有一点没有争议,就是知识分子并不是只靠粮食就能“存在”,他还需要一点愿景,特别是关于公共政治的,当权力把那盏若明若暗的愿景之灯吹灭,知识分子的生存意志会枯萎,要么放浪形骸,彻底沉沦于红尘欲海,要么像李先生一样,在抑郁中憔悴凋零直至自我毁灭。

    “半世浮沉随逝水,一霄冷雨葬名花”,堪为李先生人生写照,惜哉!

    刘书庆

    2024年9月3日

  • 黄晓敏身体抱恙意志坚定 张隽勇身心无恙从容淡定

    【民生观察2017年10月25日消息】本网从重庆何伟律师处获悉,其于10月20日的上午和下午在成都市看守所分别会见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的成都维权人士黄晓敏以及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都铭酒四君子”之一的张隽勇,二人大致情况尚算可以,只是黄晓敏因高血压症致身体抱恙。

    据悉,20日上午,何伟律师早早去到成都市看守所,由于排队律师众多在递交会见手续后等致中午十二点才轮候进入会见室。黄晓敏面带笑容前来见律师,双方围绕案件交流具体情况。律师将已经阅卷以及向检察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而被拒绝的消息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案件已经退侦,正等待侦查部门补充侦查。黄晓敏坦言,自己并不后悔因为维护权利而身陷囹圄,因此对当局的打压迫害坦率面对,如果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或者不被退侦反而显得出乎意料了。

    有关在看守所的生活和身体,黄晓敏表示,看守所的环境和伙食可想而知,并无特别,与同仓仓友相处也很和谐,管教还算人性化,并无刻意为难。原本每日定时收看电视的机会被取消,只是会觉得无聊。身体方面,偶有高血压症状发作,看守所里虽有常备的普通降压药,但效果未如理想,其已向所方申请了进一步的体检,暂时未获答复。黄晓敏请律师感谢亲友以及网友的关心和关注。

    同日下午,何伟律师亦成功会见了“成都铭酒四君子”之一的张隽勇,律师形容张隽勇神情自然从容淡定。羁押已快一年半,律师上次会见在七月下旬。由于该案目前未有新的进展,因此律师与当事人并无太多的案情可以交流,转而讨论有关生命、自由、价值观等方面的话题。律师于下午四点结束今次会见,离开看守所。

    有关黄晓敏以及铭酒四君子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黄晓敏失踪三个月后首次会见委托律师何伟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0904/16361.html

    “六四铭酒案”众辩护人发表声明驳斥当局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7/0602/15913.html

  • 生命or个人意志?对待精神错乱者的不一致性

    近年来,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报道层出不穷……比如某天发现某某因患精神疾病而被父母锁在家中十多年,某精神病患者袭击路人,某杀人犯实则精神病患者并自主无行为能力……再比如,一些长期被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折磨的青年不堪折磨结束自己的生命……
    我们曾以为精神疾病离自己很远,却在某天突然发觉它已潜伏四周。或多或少,每个都市人都有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而不堪重负者,就可能病入凑股却不自知。
    作为现代社会人的我们,绝对有必要了解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和其背后的社会伦理界定。今天读书君就跟大家聊聊这个有点不开心也很严肃的问题。
    首先,怎样界定精神病?健康和不健康怎样分辨?犯罪和精神病的边界是什么?如何在保护社会免受危险人物伤害的同时,尽量保证每个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和权力?说到底,这是个标准问题:精神障碍诊断和分类背后的社会与伦理价值究竟是怎样的?
    内容选自牛津通识读本《医学伦理》([英国]托尼·霍普 译林出版社2015年9月)
    精神疾病是什么?40年前在美国同性恋还算精神病
    1851年塞缪尔?卡特赖特医生在《新奥尔良医学和外科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该文章描述了漂泊狂这一精神疾病(摘自赖兹纳克,1987)。这是黑奴的一种疾病:它表现为黑奴要从他们的白人主人那里逃跑的趋势。
    1952年《美国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一版出版。它包含了美国精神疾病的主要分类。同性恋被作为一种精神障碍列在其中, 并且它的地位在 1968 年出版的该书第二版中被进一步确认。1973年在美国精神病学会内部发生了关于同性恋医学地位的争论。通过学会投票,赞成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中除去的人以微弱优势胜出。
    20 年后恋物癖还会被当做精神障碍吗?
    标准一直在变!精神病确诊判断有时反映人类价值观
    隐藏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分类背后的社会和伦理价值从20世纪60年代反传统精神病学运动发起时就一直被攻击。我们所认为的“健康”和“不健康”有时反映了我们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可能并且应该会被挑战。尽管什么是精神疾病能够引起高深、难解的问题,但是我会将这些放在一边。某些情形,如精神分裂症,确实会使人们难以接触到现实并且带来痛苦,基于此,我认为这些情形理所当然是和精神病学的医疗专业相关的。本文我想要研究的是,我们在强制治疗和安全安置那些有或者没有精神障碍的人时所使用的不同标准。我将说明那些有精神障碍的人是受制于双重不公平的。
    大多数西方国家有特定的法律允许违背精神疾病患者的意愿,强迫他们住在医院里并且接受治疗。这样的法律一般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出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当患者拒绝治疗时,何时可以将治疗施加于他们身上;第二,怎样才能保护社会免遭潜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伤害。我认为在一个法律体系内试图去做这样两件不同的事情是错误的。
    精神病患者杀人无罪:躯体执行行为,但心理并没犯罪?
    刑法主要针对的是公众保护问题。然而,如果危险和违法行为是由精神疾病导致的,将精神疾病患者当作罪犯来处置是有问题的。在英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当中,认为一个人有罪必须要证明以下两点:这个人必须有过相关的行为,以及这个人具有为该行为负责的必要的精神状态。第一点就是大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第二点就是大家所知道的犯罪意图。所要求的明确的犯罪意图随着犯罪行为的不同而变化。 比如,谋杀罪行必须有“明确的意图”,必须有杀死受害者(或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生理伤害)的意图。认为某人犯有过失杀人罪就只须表明这个人表现出重大过失。
    即使一个精神疾病患者有过一个犯罪行为,他也可以被认为是“无罪”的,理由是,因为精神疾病他不必为他的行为负责,这是长期以来确定的自由主义原则。姑且这样认为:一个人的躯体执行了那个行为,但是他的心理并没有犯罪。
    一个关键的英国案例是有关丹尼尔·麦克诺顿的, 他同莎士比亚一样会用不同的方式拼写自己的名字。 麦克诺顿受幻觉所苦,认为英国保守党正着手一个杀害他的计划。 他决定杀死保守党的领导人罗伯特·皮尔爵士。1843 年他开枪射击了皮尔的秘书爱德华?德鲁蒙德,但在开第二枪时被阻止了。鉴于其精神错乱,麦克诺顿被宣告无罪并且被送到了一个安全的精神病院(南伦敦的贝特勒海姆医院,贝特勒海姆是 bedlam这个单词的由来)。无罪宣判激起了公众的愤怒。上议院要求法官们制定法律确定,鉴于精神错乱,某些人在什么时候会被认为“无罪”(现在被称为麦克诺顿规则)。
    讲真,预防性拘禁只针对精神病患者,这是赤果果的歧视吗?
    假如你由于精神疾病而有过一个暴力行为,你可能会被拘禁在一家精神病院里,直到你被认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威胁为止。这可能会比一个精神正常、有过相似暴力行为的罪犯被拘禁在监狱里的时间要长得多。实际上即使你没有暴力行为,你也可能被这样拘禁着。
    我将会用“预防性拘禁”这个词来指代在下列一个或者两个情形下为了保护其他人而将某个人限定在一个安全环境(监狱或者一家安全的精神病院)里:1.当一个人(还)没有采取一个暴力行为时;2.当他已经有过这样一个行为并且已经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度过了与他的行为相应的刑期时。上面列出的这两个自由主义原则现在能够被重新写为:“一个不应该被预防性拘禁的人。”我所担心的是这将适用于那些没有精神障碍的人,而不是有精神障碍的人。那是不公平的。
    当然,有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社会如何保护自己免受具有伤害他人的巨大威胁的人的伤害。英国尤其关注对儿童有威胁的人。我想要做的论证是一个有关一致性的论证。假如有两个人,A 有精神疾病,而 B 在精神上是健康的,他们对其他人有同样的伤害风险。 那么,假如预防性地拘禁A是正确的(因为存在伤害风险),那么这样对待B也是正确的。 反过来,如果预防性地拘禁B是错误的(如欧洲法律的规定),那么拘禁A也是错误的。否则我们就是歧视精神疾病患者。
    我推断,假如我们认为将对别人有一定伤害风险的精神疾病患者拘禁起来是正确的,那么对那些非精神疾病患者我们也应当这样做。反过来,假如我们认为对于非精神疾病患者而言,预防性拘禁是一种不可接受的对人权的侵犯,那么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而言,预防性拘禁也是一种不可接受的对人权的侵犯。
    悖论:精神病人有决策力吗?强制治疗是否合法和公平
    在文章的开头我写道,精神障碍患者受到了双重的不公平对待。他们被区别对待,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人也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在医学伦理学和法律上,患者可以拒绝医生和其他人所谓的有益的治疗,这是一个长期原则。一个经典的例子是,一个耶和华见证会成员即使在不被输血有可能死时也拒绝接受输血。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拒绝任何即使是救命的治疗,这是许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生理疾病治疗。但它在许多国家对精神疾病患者是不适用的。拿英国来说,《精神健康法案》规定了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性治疗。
    根据英国《精神健康法案》的规定,一个患者被拘禁在医院里接受治疗需要依次满足三个标准:
      (1)他必须患有精神障碍;
      (2)他的精神障碍“在性质和程度上使得他应当在医院里接受医学治疗”;
      (3)同意治疗“对患者的健康、安全或者对保护其他人来说是必需的”。
      当考虑保护其他人时,我已经考虑了内在的不公平。 我现在想考虑一下患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
    关于《精神健康法案》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精神障碍患者在其本人拒绝治疗的情况下,仍会被治疗,即使他有能力同意或者拒绝。假如其他人(如一个精神病医师和社会工作者)认为这是适当的,那么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会被强制治疗。这是不公平的,除非精神障碍患者确实没有能力拒绝治疗。但事实并非如此。某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是一个主要留给医生的问题,并且它包含了导致忧郁的许多心理学问题。一些精神障碍患者会缺乏决策能力,有些则不会。
    自残的精神病人是否该被强制性拘禁治疗?她用绝食抵抗
    问题来自“B 诉克罗伊登区健康管理局”一案(1994)中英国的法律调查。一个被诊断为边缘型人格障碍的24岁女性被接收住进精神病院。她有自残的历史。由于她试图用刀割伤自己,根据《精神健康法案》,她被强制性拘禁。医院可以防止她的这些伤害行为,但是她的反应是绝食,结果她的体重降到了危险的低水平。到 1994 年 5 月,她的体重仅为 32 公斤,医生认为假如她继续这样做的话,她将会在几个月内死亡。医生为了防止她的死亡,打算对她进行管饲。她获得了一项阻止医生如此去做禁令,直到这一案件可以被合法审讯。尽管到那时她已开始进食,但是最高法院仍在考虑管饲是否合法的问题。
    最高法院做出以下几点判定:(1)她有拒绝治疗的能力,但是(2)她有精神障碍,因此,尽管她具有拒绝治疗的能力,但按照《精神健康法案》她可以被强制治疗。这是因为她的精神障碍在性质和程度上应当接受医学治疗,并且这种治疗对她的健康和安全是必需的。
    精神障碍患者与其他人所适用的是不同的标准,这又一次困扰了我。将救命的治疗强加于一个拒绝和有能力拒绝治疗的患者身上也许是正确的,也许是错误的。但是根据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而改变答案,这似乎就是错的。当然,许多精神障碍干扰了他们拒绝治疗的能力。也许最高法院判定 B 有拒绝治疗的能力是错误的。我们也许需要加深对精神障碍如何以及何时干扰这个能力的理解。但是对我来说似乎不能接受的是,完全绕过这个问题并家长式地对所有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而给予非精神障碍患者拒绝治疗的自由。这样做就是歧视,又一次违背了精神疾病患者的意愿。
    (来源:搜狐文化http://cul.sohu.com/20161209/n475435406.shtml  2016-12-09)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