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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志永涉“煽颠案”致临沂公检法三长公开信

    就1226案致临沂公检法三长公开信暨许志永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案件法律意见书

    临沂市中级法院并于晓东院长
    临沂市检察院并蒋万云检察长
    临沂市公安局并李登全局长:

    三位好,我是中国公民谢燕益。受许志永亲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担任临沂市公安局负责侦办、临沂市检察院批捕并审查起诉的许志永、丁家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涉嫌一案许志永的辩护人及其申诉控告代理人。在向三位致信之先我已了解到,丁家喜、许志永两位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至今未被获准会见其辩护律师。当事人被以专案方式处理尤其涉及政治、言论犯者所谓敏感案件以国家安全之名不允许会见、违反通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甚至剥夺辩护权指定官派律师、未审先判已不乏先例。众所周知,许、丁两位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源于其正常的公民聚会尤其2019年12月26日的厦门聚会,当然可能还有他们二位一直以来热心公民社会建设的一言一行。

    许志永、丁家喜到底有没有罪?想必三位心里都是清楚的。知道他们二位所作所为的人们也是清楚的,这恐怕只是稍具良知心智正常者就足以判断的。

    可是如此荒唐的冤狱何以持续发生?如果说许志永、丁家喜有罪,谁都知道他们的罪不过就是要做一个有尊严的人、要堂堂正正做公民(他们上一次冤狱容后文阐述)。他们按照现行宪法法律有理有据、不愠不火争取公民的权利、一点一滴的推动公民社会建设,就是他们以己度人的善意,就是他们勇于担当责任之罪。

    何以明知没有证据、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冤狱仍得以发生?

    是非对错、违法合法、罪与非罪本已泾渭分明无需赘言。可是本案发生的现实背景、其背后的逻辑以及利害得失却不得不说。

    自去年至今可谓多事之秋,国内经济萧条、贪腐遍地、人道灾难相续不断,国际上以美帝为首的西方世界正在把中国人民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截然分开进行所谓围剿与制裁。

    与此同时,美帝大选在即,民主共和两党竞争日趋白热化。无论两党候选人何者当选,唯有超越党派、超越族群、超越阶级、超越主义谋取中正博大者方可使文明升级再创辉煌。

    如前所述,当今人类文明之灯塔美帝尚需与时俱进,必有超越阶级之胸襟方可内安国民外领世界,我国一直以来却不乏抱持十九世纪一种狭隘落后的观念者——阶级学说。回顾人类近两百年历史,阶级学说自产生以来别无他用却成为种种野心家煽动族群分裂要么夺取权力要么巩固权力之主要手段。

    阶级学说通过物化作为精神主体人之社会存在状态,混淆阶级身份与阶级意识同一性,否定阶级地位处于不断流变这一事实,夸大阶级的对立性以掩盖不同阶级中的普遍人性欲求、共同利益及其统一性,将人彻底物化后抽掉其伦理自觉从而否定人类的自由、尊严与文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无可分割性这一事实。

    在前现代社会里,形形色色的政客利用似是而非的阶级学说制造所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矛盾与对立,回避人类社会亙古既有的真矛盾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统治者通过垄断话语权回避统治者从当权的第一天起就已蜕变为名副其实的统治阶级、当权者阶级而不是自己给自己定义的什么其他阶级。人性的正常欲求决定着统治者的一切意图都不过是以加强和巩固自己的权力既得利益为核心追求权力的剩余价值,否认这一事实必然陷入虚伪与人性背反。

    人为制造社群分裂、对立、等级划分必然导致斗争哲学盛行。斗争、对立与仇恨不可避免成为社会常态,并为特权横行创造条件,谁掌握了权柄谁就成了所谓的革命阶级、有理阶级、专政阶级,谁就代表了正义与进步。谁在权力斗争中失势,就成为反动阶级、落后阶级、被专政阶级。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分而治之,本无矛盾的人民时时被制造出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树立内外敌人、无休止的内斗相残、与人为壑、率兽食人、敌视仇恨相续不断,此国此地永无宁日、万劫不复。一族群内阴险狡诈的统御术终竟得以实现唯一奴隶主统御全体奴隶之现实。众所周知,1949年至1976年在这片土地上曾发生的一幕幕惨剧直至史无前例的文革发生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

    1978年执政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谓体制内痛定思痛达成某种共识摒弃阶级斗争开启改革开放走向市场经济、依法治国道路。与此同时,一方面权贵集团以腐治国借改革之机权力寻租巧取豪夺窃国盗民,另一方面,极左势力以原教旨主义重祭阶级理论、公有制、斗争哲学妄图专制复辟卷土重来。专制主义既得利益集团左右相搏,罔顾人民死活。一言以蔽之,既得利益成为改革主要障碍进退往复。毋庸讳言,当今之中国贪腐、冤狱遍地,人道灾难相续不断、民心尽失、民怨沸腾、权力失控、社会失序,专制主义既得利益集团的贪婪顽固正把国家族群推向动荡不迭的深渊。

    2013年,许志永和丁家喜,一位声望正隆的北大博士大学教师、一位业界翘楚成功的商业律师,两人无法接受权贵横行、冤狱遍地、弱肉强食的社会现状,秉持良知与责任因应时局勇担人道使命,用自己的行动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倡导做公民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在现行宪法法律框架内以最大的诚意与善意,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推动社会改良唤醒众生。他们的公民倡导不仅是打破改革被既得利益绑架陷入僵局的出路所在,也是破除特权观念、阶级理论、斗争哲学等伪善学说实现人人平等的历史必然逻辑。许、丁他们为教育平权奔走、公开呼吁官员财产公示、践行公民同城聚餐……新公民精神“自由、公义、爱”的宣告更可谓人同此心!在专制特权社会里,不惟普通百姓是受害者,当权者终究也是受害者,没有一个独裁者会有安全感!公民社会不单是普通百姓的希望,更是专制当权者的出路所在。

    令人遗憾的是,许志永、丁家喜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枉法冤判。众所周知,这场人为制造的冤狱从一开始就违背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它肯定不是国家的意志、不是法律的意志、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如前所述执政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形成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均可体现这一点),而是个别人的非法意志。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作为执政党,理应按照自己说的话、自己制定的法律办事。82宪法的制定以及依法治国的宣告,为结束成王败寇、你死我活、权力恶斗创造了条件,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告别专制特权实现民主法治的前景愈加光明。以法律之名行政治迫害打压之实赤裸裸侵犯人权践踏法治,外失信于民内不合体制共识,势将造成摧毁政权之基的现行法统让其彻底失信破产政权翻覆的后果。

    许志永、丁家喜服刑期满出狱后,二位矢志不渝继续秉持温和、理性、公义立场,力所能及推进公民社会建设,也唯有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夯实公民社会基石,这个社会才有更大机会避免干戈四起实现和平有序转型。

    2017年9月,丁家喜出狱近一年后抵达美国与阔别多年的妻女相聚。他本来可以留下来与妻女共享天伦之乐,但是他放下对妻女的眷恋毅然返回故土。临别时其对妻女表示,总有一天会接她们回来。海内外千千万万的中华儿女何尝不是如此?这是我们的家园,我们的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我们的子孙后代也注定了与这片土地的亲缘关系,我们有责任站在这里,用自己的双手将其建设好,建成一个真正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

    许、丁他们为包括当权者在内的所有公民争人权、争尊严。非法镇压迫害他们的违法势力如果成功了,则意味着非法特权的暂时维系。而许、丁他们的追求实现了则意味着永远不会再有失利者。包括那些特权者及其子孙在内,所有人终将告别恐惧成为一个有自由、有尊严、有未来的平等公民。正是基于这一理想、信念与责任,许志永、丁家喜以及千千万万的良心犯不惧艰险、不惧牢狱而坐论起行仁者无忧,忧心忡忡者恰恰是那些负隅顽抗垂死挣扎的专制特权者。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族群欲摆脱奴役从野蛮走向文明都必须付出某种代价,都必经两种意志的较量即自由公民意志与奴役特权意志、和平民主意志与暴力专制意志的较量,这两种意志即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不是经过一两次而是历经百千次、无数次直至自由公民意志、和平民主意志完胜,奴役特权意志、暴力专制意志彻底失败瓦解为止。

    追求做有尊严的人、堂堂正正做公民这条道路注定遍布崎岖与坎坷。可是任何艰险都无法阻挡人性的普遍欲求、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任何打压与迫害不单无法阻吓自由公民意志,相反每一次不义都将激起人们对美好前景的渴求推助更多公民的觉醒与奋争!不管专制强权看似如何强大暴虐,其根本无法支撑应对一个人民普遍觉醒的时代。

    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少数违法势力、邪恶势力妄图把国家、法律、政党等公器作为私利工具绑架整个体制、整个社会以实现维护既得利益、个人野心、专制权力的目的。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会知晓,无论专制既得利益集团作何选择,专制历史都必将终结。改变专制历史,所要面对的对手,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权甚至不是一个政党而只是隐藏在权力体系内的少数违法分子、邪恶分子,为一己之私负隅顽抗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反法治、反正义、反人类的邪恶势力日益陷于孤立和挫败当中,尽管改变专制历史无疑极具挑战性,必然遭遇诸多困难和阻力,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都难。但是,当今之中国,人权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全球化、信息化让普世价值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告别专制历史乃民心所向。我们可能还低估了人民的普遍觉醒、低估了现行体制内坚守良知的法治力量、正义力量、变革力量,低估了海内外全人类正在发生的普遍觉醒和进步的力量。

    三位司法首长我的同胞,以上我阐述了关于许志永、丁家喜一案何以发生的现实背景、其背后的逻辑以及利害得失的一点立场。显而易见,政治打压与迫害丝毫无法动摇自由公民意志的成长以及我们这个族群终将拥抱现代文明的历史进程。但是,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的防止社会对立,为求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冲突,为求最大限度的减少人道灾难,为求最大限度的降低社会转型成本,在此,我愿意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呼吁公权机关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善意忠告掌权者,人的有限性、权力的有限性这一事实,善意忠告掌权者,分明在我们头上冥冥之中存在无形的主宰力量、因果铁律、善恶终有报之天道法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再卑微者,只要心存善念于心无亏终将得以善终,即使强权凛凛如果伤天害理放纵堕落亦将劫数难逃!善意忠告掌权者,境由心转,不远而复!即便历史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只要愿意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国家、族群负责,自今日始,无罪释放许志永、丁家喜等所有良心犯,平反历史冤狱,开诚心、布公道,任何善意与善待终将得到善意的回应。八年前,当存续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终被废止,残害百姓荼毒生灵的反人类元凶周永康被扳倒之时一度普天同庆曾引发人们的无限遐想!诚如斗争与仇恨只能换来仇恨与斗争,播下爱的种子一定可以收获爱的喜悦。人性本善人性本恶殊难料定,但人心向善却是可以肯定的,基于对人性的信赖与期待,倘若体制内外朝野上下为推动最终建立一个人权至上、和平民主、法治社会的美好中国相向而行点滴累积善意,循序渐走和平转型的道路,每一个公民在自己的位置上各尽绵薄之力功不唐捐,诚如是,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许志永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谢燕益
    2020年10月12日

  • 湖北宜昌刘家财案的辩护意见书

    合议庭:
     
    我们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律师,作为刘家财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对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贵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刘家财作出无罪判决。
       我们认为,对待公民正当、理性诉求,采取包容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我们作为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有良知的公民有义务讲真话、行正道为公民权利而辩。
             我们认为,归根到底人权与人道是超越于一切政治与政权之上的,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须符合其人道使命,其合法性在于它尊重保障人权、谨守人道底线,维护人道尊严。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政权都有合法性和非法性可言,一切政治均有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判定。辩护人认为,归根到底,当权者与被统治者是命运共同体,一个坦荡无私,一心为民的政府,仁者无忧应当不惧怕任何批评、指责、乃至煽动颠覆,只会兢兢业业为民立命。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有选择政治、选择政府的权利,有抵抗不义的权力。任何依靠压制与剥夺获取的权力、利益都是不义的。国家暴力、司法强制力被滥用伊始,正是对政权合法性的亵渎与侵夺!
     
    本案的发生,今天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本案的审理工作,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审判。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加以区分,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法治、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而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权威、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怎样做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利益?怎样做才对国家更有利?而怎样做才是陷国家于不义,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让国家蒙羞并且继续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如果你是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法律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一个时期以来,对待刘家财以及一些良知公民正义之举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做法,有些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无知,受到少数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分子的利用,这些被利用的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认为,他们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真的认为抓捕正义公民以及实行严刑峻法对国家有利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排除其用心、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由于他们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再加上对宪法、法律、历史以及一些常识一知半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分不清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个别人的意志犯了错误。而另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正义公民良心犯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心忧天下、仗义执言在依法正常行使公民权利,其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却仍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倒行逆施、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一切合法的政治行为、司法行为不但需要目的良善而且其手段必须合法正当。众所周知,在本质上,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应当成为维护少数既得利益、非法利益的挡箭牌,更不应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所绑架,政权不仅不应成为拒绝人类文明、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人民自由福祉的借口而且理应成为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与尊严的手段。
    鉴于刘家财出于拳拳爱国之心、社会责任感,出于普遍的人性诉求对人类文明与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在宪法法律权利范围内进行的同城聚餐、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讨论政治变革呼吁普选多党轮流执政、纪念六四、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一贯坚守的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立场与言行,起诉书据此指控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辩护人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这一指控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注定是非法的及可耻的。
     
    第一、从历史的维度看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下简称煽颠)不成立
     
        众所周知,所谓社会主义一直在历史的嬗变当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就是“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权力将失去政治性质,并最终使国家走向消亡,回归社会。为了促使国家消亡,恩格斯认为,必须利用民主共和国这种“现成的政治形式”,开创稳定的、民主的政治局面。如果把社会主义纳入马克思主义的范畴来论述,那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因此用革命的方式打破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就能免于剥削。私有制被革命后,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就出现了财产在名义上(抽象的)归于国有(公有),但实际支配者却是具体的掌权者(官僚)。当这些无主财产被国家掌控后,掌权者像所有人一样具有自私性和自利性,他们会利用名义上的公有制达到自己的目的,此时新的剥削和奴役就会出现,而这种剥削和奴役是建立在全方位的控制与垄断之上的。一百多年的所谓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不是制度理论或意识形态决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这个事实越来越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但就是这个历史、这个实践的代价及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它使官僚权贵无比疯狂它使人民遭受空前的奴役与洗劫,它使拥有共同尊严、共同福祉的人类同胞之间本应和睦友爱包容共建的美好家园变成彼此视为仇寇分裂争斗的人间地狱造成空前惨烈的灾难 !
     
       我国执政党领袖及其机关对于普选、民主、言论自由、多党竞争等民主问题历史上都有鲜明的论述,诸如以下几例:毛泽东在1946年抗战胜利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明确指出“一个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有什么脸面代表这个国家?爱这样的国家,就是对祖国的背叛。”“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幷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见《刘少奇选集上卷》p172。
       《新华日报》1941年6月2日有如下表述:统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箝制言论,以使莫敢予毒,这是中国过去专制时代的愚民政策,这是欧洲中古黑暗时代的现象,这是法西斯主义的办法,这是促使文化的倒退,决不适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适于必须力求进步的中国……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 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6日作如下表述: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作如下表述:关于人口素质不够的问题,共产党说过,不应因人民素质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解放区的直选,是用各种豆子代表候选人,在候选人背后的碗里面投豆子的,所有一切都公开在露天举行。现在的素质,比那时候好很多吧。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
       1939年2月25日《新华日报》有如下表述: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1945年7月4日刊登毛泽东文章有如下表述:《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从年幼的时候起,我们就觉得美国是个特别可亲的国家。我们相信,这该不单因为她没有强占过中国的土地,她也没对 中国发动过侵略性的战争;更基本地说,中国人对美国的好感,是发源于从美国国民性中发散出来的民主的风度,博大的心怀…但是,在这一切之前,之上,美国在民主政治上对落后的中国做了一个示范的先驱,教育了中国人学习华盛顿、学习林肯,学习杰弗逊,使我们懂得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中国需要大胆、公正、诚实。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这些社会主义的伟大思想家和行动家,对于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及其在世界史上的进步作用,从来都是给予高度的评价的。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有其光荣的历史传统。……列宁说,这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真正解放和真正革命的战争’之一。”
        《新华日报》1944年4月19日有如下表述:像林肯总统和罗斯福总统那样的民主的政治生活中产生的领袖,是虽在战时也一点不害怕民主制度的巡行的。他们害怕民主的批评和指责,他们不害怕人民公意的渲泄,他们也不害怕足以影响他们的地位的全民的选举。他们不仅不害怕这些民.主制度,而且他们坚决地维护支持这些民主制度。因此他们才被人民选中了是大家所需要的人。
       《新华日报》1943年9月15日的社论有如下表述:“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幷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作如下表述:限制自由、镇压人民,完全是日德意法西斯的一脉真传,无论如何贴金绘彩,也没法让吃过自由果实的人士,尝出一点民主的甜味的。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社论《民主政治问题》指出: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
       1949年执政党与社会各界联合制定的的共同纲领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在其总纲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这些历史的先声、历史的承诺离我们并不遥远,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以阶级斗争为纲,邓小平却提出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民主法制。
     
       结合本案来看,无论从社会主义概念的历史流变还是现代文明政权的基本要求,刘家财从普遍人性诉求出发要求更好的政治、要求更好的社会姑且不论其诉求是否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更有利于一个政权其内生的更新与变革,至少不可能构成一种煽动颠覆行为。执政者顺应时势接受呼吁做出改革回应刘家财的诉求,则后者乐观其成;当权者拒斥改革甚至倒行逆施,刘家财也无计可施没有任何对策。诚如庭审中展示的所谓煽颠事实始终没有任何具体的目标、手段、组织、举措等证据最基本的事实都根本不存在。无论如何,不管什么主义也不管各种主义作何解释都不能无视人性的普遍诉求悖逆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不管历史人物作何评价,却没有哪一个敢公然宣称反对民主反对公民权利背叛人民意志。无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看上去不单不与民主、自由相互对立其显然均以人民、民主作注脚。
     
     第二、从当今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及普世价值来看刘家财煽颠的荒谬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以及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官方宣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自由、法治、公平。从以上表述和规定上看,刘家财的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指控其煽颠无异于公然对抗普世价值无视宪法尊严!
    第三、煽颠与言论自由的分野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公民进行一些诸如包括普选、多党竞争等政治议题的讨论就是煽颠,那么宪法的言论自由规定则形同虚设。辩护人并非否认政权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行使必要的管制之权,但须师出有名,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刑事惩罚性才有道义优势,以力服人,非心服也,以德服人,心悦诚服!结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及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煽动暴力对抗政府并且这种煽动要产生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即便是这一标准在一些现代文明国家由于言论审查原则已经明确被另一更为严苛的原则所取代。这个最新的原则更为严谨,认为政府无权禁止煽动性言论,除非这种言论是“蓄意煽动/制造迫在眉睫的非法活动”并且“很有可能导致这种非法活动。这一最新原则要达到三个条件即:1)有明确指向地煽动混乱(而不仅仅是他的言论容易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2)这种混乱不是在不可预知的将来,而是迫在眉睫(也就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已经磨刀霍霍,准备上街砍人了,而不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以后有可能某一天跑上街头砍人);3)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暴力局面。本案中即便是刘家财偶然转发的李一平先生的《变局策》一文(公诉人举出的言辞最激烈、最具煽动性的例证)也完全是笼统抽象的政治言论,泛泛而谈。远未达到煽颠的法律标准及事实标准。第一、并无具体指向,无具体对象、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手段、具体方案、具体计划、具体纲领、具体组织等等。第二、并不可能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毋庸讳言,由于权力不受制约现时社会严重不公公权横行,出于一种情绪对执政党及时弊的批评乃至一些情绪性的言论时有发生,众所周知这不足以导致因言获罪。是讳疾忌医还是勇于接受公民的批评监督包容共建客观上何者更有利于一个政权的不断自我完善更新并非难以判断。斗争哲学、把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专制思维人治观念、防民甚于防川的反人民立场早该摒弃终将为法治思维、宪政共和思维所取代。一个政权的当权者是害怕人民、压制人民还是尊重人民、信任人民不难判定。 
     
           四、指控刘家财煽颠的后果影响
     
     不管政权在历史中如何嬗变流转,一个文明的政权始终无法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政权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利,而主权在民是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常识。对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行使公民权利当权者如不正当回应反而构陷为罪,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治层面上,这一行径无疑将根本谮越人民主权,对国家政权的性质构成严重威胁,予夺人民权力,使人民陷于被剥夺、被压迫的危险当中。国家机器无意识,此时国家机器将沦为官僚权贵贪官污吏奴役压迫人民的手段,完全有悖于1949年以来我国历部宪法乃至共同纲领。这种审判的效果也将适得其反,一个公民说真话、敢担当、凭良心做事则要面临审判,当如刘家财之公民被审判、坐牢所传递的不再是一种耻辱和恐惧甚至成为一种荣誉时,当审判良知公民这场无聊的游戏为更多人所熟知习以为常之时当局又当如何?在过去十几年岁月里,刘家财身逢冤狱后尽管长期遭到非法监控、非法拘禁等各种非法歧视对待,他不仅能够以最大的善意容忍和妥协对待地方当局,而且始终坚持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态度。众所周知,由于近年来的政治形势,形势比人强,刘家财的公民言行再次面临严刑峻法,这一遭遇对刘家财而言无异于赶尽杀绝。其上无以奉父母、下无以对妻女,父母均年逾八旬,天各一方。刘家财欢迎改革期待选举、多党制,如果当权者顺应民心有所作为,他乐观其成;如果当权者墨守陈规拒斥改革,他也没有任何具体手段计划行动可言。
          
    司法权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滥用司法权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良心犯是对国家政权国家信誉的重大损害是颠覆透支国家政权的行径,同样滥用人民赋予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对国家政权的亵渎,对国家政权造成不可逆转的颠覆损害。执法者构陷良心犯是对当权者的反动判断,认为当权者视人民如仇寇与人民的正当权利相对立。斗争哲学、对立仇恨思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种反人民、反时代、反文明的立场,一个合法文明的政权理应摒弃这种反人民、反时代、反文明的立场。是害怕人民、压制人民还是尊重人民、信任人民、容忍反对派也必将为这个政权提供注脚。这次判决能否体现政权的自信、善意、正当,人民将拭目以待。政治是你死我活还是包容共建,每一次的选择都可以创造历史。司法要有自己的品格,依法公正处理刘家财案,符合时代的要求,符合每一公民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不仅负责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自己不背债,各级政权不背债,与此同时为减小社会对立降低社会成本平复日益撕裂的官民矛盾减小政治代价,点滴累积善意,为未来的朝野共建,全体同胞和平民主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当权者与普通公民,警察与百姓共同面对尊严与自由的抉择,当权者与被统治者是命运共同体,谁都无处可逃。中国人并非天生的奴隶、贱民,而今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世界上所有人类同胞一样,人格尊严与生俱来天赋人权不可予夺;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在当今繁荣的物质条件下具有免予匮乏的权利更有人身自由生命安危的关切;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在不可匮乏的权利之外还有对真理、信仰的独立追求人生的选择;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有着人性的普遍诉求不仅可以免予恐惧而且正义的诉求、做人的尊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也当然正成为他们人性诉求的一部分;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尽管对集权专制还时常心存忧惧,但自由与尊严的向往无可抑制。归根到底任何压迫、剥夺与扭曲,掩盖、蛊惑与阻隔,都无法改变他们不再作奴隶的抉择!判刘家财有罪是我们所有人的耻辱,面对顽固的既得利益与腐朽的专制特权观念一场空前的战斗异常艰难,无论体制内外,朝野上下,良知正义的同胞兄弟姐妹们,以巨大的勇气正在行动起来,担当人道使命奋力开拓前路,一道捍卫社会的正义趋向,共同摆脱奴役,携手奔向自由!一位历史先贤在慷慨就义时曾有云:“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在这个法庭上,今天就以此言向刘家财先生及所有追求中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良心犯们致敬!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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