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成立

  • 丁家喜等人因“12·13”专案被捕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日前,前北京知名人权律师、社会活动人士丁家喜在朋友家中被山东警方拘捕,而同一时间福建维权人士戴振亚、李英俊以及烟台张忠顺等人亦相继被捕,暂时未知因何原因。据家属转述警方消息称,涉嫌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由公安部成立“12·13”专案组指派山东警方办案。

    据丁家喜妻子透露,周四(12月26日)晚上九点左右,正在朋友家中做客的丁家喜被闯入的山东警察控制,警方随即进行查抄,扣押丁家喜个人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山东警方在抓捕现场并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和证件,亦未提及包括涉嫌罪名等相关详情。

    而几乎同一时间,正在福建厦门家中的维权人士戴振亚亦被突然闯入的大批警员控制,山东警方由厦门公安局派员带路抓捕戴振亚。山东警方同样对戴家进行查抄,当场扣押戴振亚个人电脑和手机等物品,随后戴被戴上手铐带走。来人临走时威胁家属称,不能和任何人联系,也不可以接受(外媒)采访。

    目前家属只知道丁戴二人由山东警方抓捕,并都押往山东处理。至于山东何地警方则未告知,整个抓捕过程未见法律手续及出示证件。厦门警员告诉戴振亚妻子,案情严重,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并提醒称山东天气寒冷,要戴妻准备多点厚重衣服带去。

    另据了解,福建漳州另一维权人士李英俊亦同样被捕,而山东烟台维权人士张忠顺则在之前已经被捕。截至目前为止,“12·13”专案涉及被捕人士总共四位,分别是丁家喜、戴振亚、李英俊以及张忠顺。

    公开消息显示,丁家喜三年前(即2016年10月)才刑满释放,2013年4月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入刑三年零六个月。



  • 八律师为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成立服务团队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省桃江县四中多名学生感染肺结核事件,今天有了新的进展。据广州陈科云律师消息称,2017年12月10日,由8位维权律师发起成立了“湖南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

    陈科云律师介绍说,他们的律师服务团队是受部分患病学生的家长邀请而接受委托的,他们将依法究果查因代理该案的维权及追责事宜。为此,该律师团队发表了“湖南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成立公告”,全文如下:

    真相必须揭露,正义不容迟到!
    ——湖南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成立公告

    鉴于桃江四中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卫计委高调介入以后,疫情似未得到有效控制,确诊病例还在增加;湖南省卫计委第二次公开发布的“90例确诊,10例疑似”,提到的仅仅是学生,而且,被感染学生人数,也与这个公开发布的数据差距不小;部分患病学生的医治处境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因家境贫寒而无法住院治疗者,不乏其人;

    鉴于事件发生至今达四个月之久仍未见有关部门进行分级定性,究果查因并问责,当地官方用“免职”进行的“保护性处理”,不仅有辱民众智商,而且让患病学生和家长在满怀希望之后转瞬即成失望;

    鉴于在本次事件中扮演双重角色、既监督官方又不忘连带攻击患病学生和家长的官方和半官方媒体,在一番乱枪扫射之后便无心恋战、迅速离场,似乎“幕黑”、“风紧”,必须“扯乎”……

    于是,受部分患病学生的家长邀请,八名广东律师自发组成“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毅然接受委托,依法代理维权。

    团队由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陈科云律师担任联络人,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吴魁明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葛永喜律师、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闻宇律师和付爱玲律师、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陈进学律师、范标文律师和葛文秀律师一道共同组成。
    团队成员均是中国注册执业律师。

    我们将竭诚服务,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原则。

    我们一致认为:真相必须揭露,正义不容迟到!

    我们将恪尽职守,不畏强权,依法依规履行代理人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现行的法律,及时向相关层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提出代理意见和处理建议。

    我们认识到:肺结核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属于同一种类,在历史上属于不治之症;传染性肺结核属于烈性传染病,可以通过空气传播,危害性极大,在此类公共卫生事件所波及的范围内,谁都可能被感染而成为受害者,患病学生的今天,或许就是我们的明天!

    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因此,适时向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通报患病学生的医治情况并寻求支持,乃义不容辞。

    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因此,对官方发布的疫情报告进行追查,为患病学生申请人道救助,将是我们维权活动的一部分。

    我们注意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因此,为患病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和提出刑事控告、甚至向国际人权组织寻求帮助,自然是维权活动的主要内容。

    我们还注意到:几乎在每一次正义的维权行动中,周永康余孽们总要兴风作浪,他们肆意践踏国法,无视国人尊严,甚至妄议中央,严重损害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权威,恶意攻击、抹黑、污蔑、甚至构陷维权律师。因此,我们全体授权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律师组建律师后援团队,随时救助和火线弛援前线律师。

    我们郑重声明:我们没有勾结任何海外势力!事实是我们维权的资本,法律是我们维权的武器,正义与良知是我们维权的力量源泉。

    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律师服务团队
    2017年12月10日

    附联系方式:
    陈科云律师:13902260189
    吴魁明律师:13006888128
    葛永喜律师:13826116796
    闻宇律师:13352813110
    付爱玲律师:13808879007
    陈进学律师:13826002506
    范标文律师:15889635216
    葛文秀律师:13925063058

  • 中国反酷刑联盟成立公告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2/13消息]中国反酷刑联盟今日(2月13日)成立。联盟旨在反对酷刑,共同监督推进《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在中国得到认真的落实。联盟的成立公告称,中国反酷刑联盟是一个非组织化的理念共同体,对一切人开放,加入与退出完全自由。
     
    该联盟由滕彪、余文生、刘士辉、陈光诚、胡佳、丁家喜、袁小华、陈剑雄、孙德胜、梁波、陈建刚、王藏等十二位律师及人权活动人士发起,到目前为止,加入者已达四百人。                          
     
    以下附《中国反酷刑联盟公告》及首批加入者名单:
     
    中国反酷刑联盟成立公告
     
    酷刑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存在的痼疾,不仅每个冤假错案的发生几乎都伴随有酷刑的存在,而且酷刑的目的也不仅用于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有时纯为凌辱,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双管齐下,手段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以让被羁押者和服刑者在精神上屈服,所以监狱和非司法羁押场所如法制教育基地(中心)、洗脑班、双规场所等也大量存在。这种凌辱型酷刑在良心犯身上体现的尤为集中。
       
    特别是709大抓捕以来,对这些人权捍卫者普遍施以指定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而该措施本质上就是一种强迫失踪,监禁场所的非规范性加上禁止律师会见,导致这一年多来被酷刑的消息高频率出现,人权律师李春富取保后一度呈现出精神分裂的症状;李和平和王全璋两位人权律师则传出被惨烈电击的消息;针对羁押时遭遇的酷刑,屠夫(吴淦)也通过其辩护律师依法进行了控告。尤其人权律师谢阳,通过其会见笔录,我们读到了骇人听闻的酷刑细节,这些细节的真实和残酷不容置疑,让正义之士扼腕痛恨,在海内外引起了舆论的滔天巨澜,几十个国家的律师组织和人权组织均发表谴责声明,欧盟及多国驻华使节与机构亦表达关切并要求中国政府立即调查。
       
    连日来基于唇亡齿寒的感受,焦虑、悲痛、愤怒无法平复,我们无法想象,这些代表中国良知的人权捍卫者们,在被羁押的一年半期间里,竟遭到自己的同胞、40多个侦检人员轮番的12种酷刑折磨,这是什么样的国民待遇?如此非人道的酷刑居然堂而皇之地畅行无阻,这是什么样的司法公正?是什么样的体制竟致人性堕落于斯?是什么体制让这些实施酷刑的犯罪者们逍遥法外?
       
    面对赤裸裸的酷刑,良知让我们无法沉默,我们必须站起来谴责酷刑,我们必须站起来克服恐惧和怯懦,捍卫人的尊严。
       
    在此,我们重申中国《宪法》如下条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了宪法内含禁止酷刑的精神内核,全国人大于1988年9月也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且该公约已于1988年11月3日在中国生效。
       
    由此可见,防止并惩治酷刑行为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和应予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禁止酷刑,不仅是为了防止冤案的产生,也是在保护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以及公民个人的尊严和身心健全。无论什么理由,只要酷刑得以容忍,任何人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在位或离任的党政官员都有可能成为酷刑的受害者。
       
    我们坚信,对一个人的酷刑就是对所有人的酷刑,让一个人恐惧就是让所有人恐惧。
       
    我们坚信,任何人哪怕是真正的罪犯,也应该被人道的对待,不应当被施加酷刑。禁止酷刑,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底线,是人类走向文明或野蛮的分水岭。
       
    因之,我们依据宪法和国际条约及刑事诉讼法,基于全体国民甚至整个人类属于利益共同体的意识,成立中国反酷刑联盟。
       
    此联盟为一个非组织化的理念共同体,对一切人开放,不受国籍的限制,互不隶属,加入与退出完全自由。
      
    欢迎海内外一切善良、正直、爱好和平、尊重和捍卫人权的朋友加入我们的行列,坚决向酷刑说“不”!共同监督推进《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在中国得到认真的落实。
       
    有意加入者(加盟者最好能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住所地、电话、邮箱等,便于联系),可以向任一发起人表达加入的意愿,或者向邮箱发送加盟签名信息。                                           
    2017年2月7日
     
    发起人:
     
    滕彪   律师   旅美
    余文生  律师   北京
    刘士辉  律师   广东
    陈光诚  法律人  旅美
    胡佳   公民   北京
    丁家喜  律师   北京
    袁小华  公民   湖南
    陈剑雄  公民   湖北
    孙德胜  公民   湖北
    梁波   记者    旅美
    陈建刚  律师    北京
    王藏   诗人   北京 
     
    加盟邮箱:
    fankuxing@tutanota.com
      
    加盟人:
    (签名格式:姓名   职业   常住地)
     
    1、  马连顺  律师 河南
    2、  黄汉中  律师 北京
    3、  张重实  律师 湖南
    4、  葛文秀  律师 广东
    5、  蔺其磊  律师 北京
    6、  刘荣生  律师 山东
    7、  燕旺利  律师 湖南
    8、  何    伟  律师 重庆
    9、  马永涛  公民 旅荷
    10、 李   蔚  公民 北京
    11、 姜建军  公民 辽宁
    12、 郑建慧 公民 天津
    13、 覃臣寿 律师 广西
    14、 苏雨桐 记者 旅德
    15、 甄江华 社工 广东 
    16、 刘沙沙 公民 旅加
    17、 王   斌   公民 辽宁
    18、 季新华 公民  北京
    19、 祝忠孝  公民 辽宁
    20、 于艳华 公民 江苏
    21、 叶晓峥  公民 广东
    22、 刘书庆 律师  山东
    23、 吴魁明 律师  广东
    24、 李大伟 法律人甘肃
    25、 王    磊  律师  河南
    26、 舒向新  律师  山东
    27、 隋牧青  律师  广东
    28、 邹丽惠  律师  福建
    29、 文东海  律师  湖南
    30、 吴    莉  律师  山东
    31、  刘连贺  律师  天津
    32、 李    明  律师  上海
    33、 欧彪峰  公民  湖南
    34、 李碧云  公民  广东
    35、 古   川   公民  旅美
    36、 李   刚   公民  旅美
    37、 李仲伟  律师  山东
    38、 姬来松  律师  河南
    39、 张    磊  律师  北京
    40、 丁锡魁  律师  北京
    41、 王清鹏  律师  河北
    42、 陈南石  律师  湖南
    43、 李静林  律师  北京
    44、 卢廷阁  律师  河北
    45、 郭宝胜  牧师  旅美
    46、 单亚娟  公民 黑龙江
    47、 傅希秋  牧师  美国
    48、 方联蒙 法律顾问 北京
    49、 唐吉田  律师  北京
    50、 张永宁  公民  宁夏
    51、  张   强   公民  广东
    52、 郭庆军  公民  吉林
    53、 张    菁 NGO  旅美
    54、 颜伯钧  公民  北京
    55、  张宗寿  商人  旅美
    56、  Sean   自由人 美国
    57、  李伟杰  公民  河南
    58、  朱志军  公民  河北
    59、  张家瑞  公民  旅美
    60、  张丽芳  公民  福建
    61、   孙   磊  公民  江苏
    62、  王承刚  公民  辽宁
    63、  任中志  公民  旅美
    64、  邱    蓓  公民  上海
    65、  孙月进  公民  河北
    66、  赵    勇  公民  旅美
    67、  丁振忠 自由人旅美
    68、  许思龙  律师  云南
    69、  覃永沛  律师  广西
    70、  任迺俊  公民  上海
    71、   徐佩玲  公民  上海
    72、  周洪宝  公民  上海
    73、  李治平  公民  上海
    74、  王宝妹  公民  上海
    75、  吴玉芬  公民  上海
    76、  杨秀婷  公民  上海
    77、  韦开珍  公民  上海
    78、  郑培培  公民  上海
    79、  陈国英  公民  上海
    80、  彭妙林  公民  上海
    81、  蔡孝敏   公民  上海
    82、  章华麟  公民  上海
    83、  张汝俊  公民  上海
    84、  陈建芳  公民  上海
    85、  魏    勤  公民  上海
    86、  张    平  公民  上海
    87、  高庆华  公民   山东
    88、  卢思位  律师   四川
    89、  姜    晔  律师   广东
    90、  彭    剑  律师   北京
    91、   孙跃礼  律师   安徽
    92、   张宇英  公民   吉林
    93、  钟锦化  律师  上海
    94、  杨力方  公民  旅意
    95、   陈智勇 律师  北京
    96、   匡   妈  公民  广东
    97、   孙   毅  公民 雅加达
    98、   余洪明 公民  福建
    99、   林应强 公民  福建
    100、 张    顺  公民  辽宁
    101、 玉品健  律师  广东
    102、 万文英  公民  上海
    103、 刘正清  律师  广东
    104、 朱洪伟  公民  旅美
    105、 凌敏华  公民  上海
    106、 许锦华  公民  上海
    107、 贾元鹤 律师   青海
    108、 胡   成  公民   重庆
    109、 高庆华 公民   山东
    110、  姬  原   学者  湖南
    111、  王红霞  公民  河北
    112、 兰占生  公民  河北
    113、 刘文秀  公民  河北
    114、 崔俊林  公民  河北
    115、 王红志  公民  河北
    116、 于晓媛  公民  山东
    117、 王金兰  公民  河南
    118、 王安娜  商人  北京
    119、 王心灵  公民  河北
    120、谭许红  公民  上海
    121、高月芳  公民  上海
    122、叶建国  公民  上海
    123、杨惠娣  公民  上海
    124、张福明  公民  上海
    125、瞿金良  公民  上海
    126、徐琴仙  公民  上海
    127、瞿金伯  公民  上海
    128、倪引富  公民  上海
    129、瞿一谷  公民  上海
    130、瞿一妮  公民  上海
    131、周伟宝  公民  上海
    132、叶建华  公民  上海
    133、李群珍  公民  上海
    134、叶利华  公民  上海
    135、陆金妹  公民  上海
    136、包幸福  公民  上海
    137、杨金云  公民  上海
    138、陈    仙  公民  上海
    139、夏关良  公民  上海
    140、陶森福  公民  上海
    141、顾新娣  公民  上海
    142、龚玉霞  公民  上海
    143、杨宝弟  公民  上海
    144、金留根  公民  上海
    145、顾玉英  公民  上海
    146、袁国梅  公民  上海
    147、孙佩兰  公民  上海
    148、吴美宝  公民  上海
    149、徐月妹  公民  上海
    150、袁国洲  公民  上海
    151、李红菊  公民  上海
    152、徐菊桃  公民  上海
    153、徐爱珠  公民  上海
    154、黄小妹  公民  上海
    155、顾珠娣  公民  上海
    156、袁志龙  公民  上海
    157、袁兰芳  公民  上海
    158、袁根福  公民  上海
    159、赵早娣  公民  上海
    160、徐云娣  公民  上海
    161、顾秀琳  公民  上海
    162、赵耀雄  公民  上海
    163、金爱珍  公民  上海
    164、张美君  公民  上海
    165、张美德  公民  上海
    166、徐秀英  公民  上海
    167、系月根  公民  上海
    168、金文忠  公民  上海
    169、金成忠  公民  上海
    170、张彩芳  公民  上海
    171、蔡示发  公民  上海
    172、蔡示忠  公民  上海
    173、瞿文灵  公民  上海
    174、高琴芳  公民  上海
    175、张六弟  公民  上海
    176、张仁国  公民  上海
    177、徐杨宝  公民  上海
    178、张志龙  公民  上海
    179、瞿国珍  公民  上海
    180、张宝龙  公民  上海
    181、金永根  公民  上海
    182、金新娣  公民  上海
    183、沈海宝  公民  上海
    184、徐志德  公民  上海
    185、许绍良  公民  上海
    186、严林菊  公民  上海
    187、马伟国  公民  上海
    188、马李明  公民  上海
    189、陈志瑾  公民  上海
    190、许建福  公民  上海
    191、许乾龙  公民  上海
    192、许玉龙  公民  上海
    193、许君弟  公民  上海
    194、蔡金涛  公民  上海
    195、倪金珍  公民  上海
    196、许国云  公民  上海
    197、袁龙兴  公民  上海
    198、吴爱卫  公民  上海
    199、袁炳奎  公民  上海
    200、徐顺涛 公民  上海
    201、袁信荣  公民  上海
    202、孙培权  公民  上海
    203、孙培严  公民  上海
    204、孙培德  公民  上海
    205、张惠新  公民  上海
    206、卜志明  公民  上海
    207、许绍国  公民  上海
    208、许绍梅  公民  上海
    209、奚丽贞  公民  上海
    210、 许   忠  公民  上海
    211、  许   雷  公民  上海
    212、 俞锦杰  公民  上海
    213、 俞晓波  公民  上海
    214、 许    立  公民  上海
    215、 奚跃秋  公民  上海
    216、 李耀民  公民  上海
    217、 许贤明  公民  上海
    218、 徐德明  公民  上海
    219、 许文祥  公民  上海
    220、奚鸿德  公民  上海
    221、 许月敏  公民  上海
    222、许惠凤  公民  上海
    223、盛仙玲  公民  上海
    224、许国兴  公民  上海
    225、瞿建兰  公民  上海
    226、许连福  公民  上海
    227、许建良  公民  上海
    228、马中伟  公民  上海
    229、袁祖强  公民  上海
    230、袁祖鹏  公民  上海
    231、袁炳初  公民  上海
    232、袁志能  公民  上海
    233、袁志林  公民  上海
    234、赵翠菊  公民  上海
    235、马珍余  公民  上海
    236、袁仁忠  公民  上海
    237、袁惠琴  公民  上海
    238、袁香荣  公民  上海
    239、李根妹  公民  上海
    240、陆泉宝  公民  上海
    241、张凤宝  公民  上海
    242、殷龙飞  公民  上海
    243、袁根兴  公民  上海
    244、施丽娟  公民  上海
    245、袁伟雄  公民  上海
    246、袁美祥  公民  上海
    247、黄    逸  公民  上海
    248、李玲群  公民  上海
    249、赵兰珍  公民  上海
    250、许勤国  公民  上海
    251、杨根群  公民  上海
    252、许群德  公民  上海
    253、超    麟  公民  上海
    254、超    敏  公民  上海
    255、顾美瑛  公民  上海
    256、薛德荣  公民  上海
    257、许依国  公民  上海
    258、顾志龙  公民  上海
    259、许伟荣  公民  上海
    260、许正国  公民  上海
    261、赵来发  公民  上海
    262、许仁德  公民  上海
    263、马月新  公民  上海
    264、王小金  公民  上海
    265、许文彪  公民  上海
    266、许惠忠  公民  上海
    267、沈志垣  公民  上海
    268、马中联  公民  上海
    269、宋耀忠  公民  上海
    270、许兆祥  公民  上海
    271、许文新  公民  上海
    272、马盛明  公民  上海
    273、马中亚  公民  上海
    274、朱    凤  公民  上海
    275、奚士敏  公民  上海
    276、许建兴  公民  上海
    277、叶振荣  公民  上海
    278、叶振修  公民  上海
    279、瞿富珍  公民  上海
    280、瞿国兴  公民  上海
    281、叶根结  公民  上海
    282、张建中  公民 上海
    283、张建华  公民  上海
    284、张宝龙  公民  上海
    285、张志龙  公民  上海
    286、杨秀良  公民  上海
    287、杨均良  公民  上海
    288、杨金弟  公民  上海
    289、王内娣  公民  上海
    290、陶耀忠  公民  上海
    291、朱美芳  公民  上海
    292、杨树国  公民  上海
    293、许荣国  公民  上海
    294、许金国  公民  上海
    295、许琴国  公民  上海
    296、许国民  公民  上海
    297、许绍龙  公民  上海
    298、许绍民  公民  上海
    299、顾月珍  公民  上海
    300、许    英  公民  上海
    301、朱翠珍  公民  上海
    302、王玉华  公民  上海
    303、马明德  公民  上海
    304、庄国卫  公民  上海
    305、庄卫忠  公民  上海
    306、顾志高  公民  上海
    307、顾    明  公民  上海
    308、马宝囡  公民  上海
    309、许江娴  公民  上海
    310、许卫华  公民  上海
    311、杨凤珍  公民  上海
    312、赵材昌  公民  上海
    313、赵材勇  公民  上海
    314、赵爱兵  公民  上海
    315、顾智娟  公民  上海
    316、金云根  公民  上海
    317、陶国昌  公民  上海
    318、赵材敏  公民  上海
    319、张月明  公民  上海
    320、张建浩  公民 上海
    321、陶跃君  公民  上海
    322、陶国安  公民  上海
    323、金金宝  公民  上海
    324、许玉良  公民  上海
    325、庄建宝  公民  上海
    326、顾志强  公民  上海
    327、许沈琴  公民  上海
    328、许金国  公民  上海
    329、许裕明  公民  上海
    330、陆建芳  公民  上海
    331、宋耀良  公民  上海
    332、马凤群  公民  上海
    333、许嘉龙  公民  上海
    334、徐丽英  公民  上海
    335、吴悦青  公民  上海
    336、许仁良  公民  上海
    337、顾    兵  公民  上海
    338、顾    祥  公民  上海
    339、许依亭  公民  上海
    340、许顺兴  公民  上海
    341、许娣英  公民  上海
    342、叶银初  公民  上海
    343、陈杏宝  公民  上海
    344、龚佩萍  公民  上海
    345、徐兰亭  公民  上海
    346、杨三宝  公民  上海
    347、龚祁林  公民  上海
    348、蒋龙根  公民  上海
    349、庄震球  公民  上海
    350、顾荣芳  公民  上海
    351、庄有谊  公民  上海
    352、庄志成  公民  上海
    353、杨丽珍  公民  上海
    354、杨美珍  公民  上海
    355、赵红萍  公民  上海
    356、卜志勋  公民  上海
    357、卜志刚  公民  上海
    358、许海解  公民  上海
    359、许惠余  公民  上海
    360、赵材坤  公民  上海
    361、陆玲娣  公民  上海
    362、袁耀芳  公民  上海
    363、马德忠  公民  上海
    364、许隆祥  公民  上海
    365、胡赵梅  公民  上海
    366、盛惠娟  公民  上海
    367、庄卫昱  公民  上海
    368、许国昌  公民  上海
    369、庄卫国  公民  上海
    370、赵才盛  公民  上海
    371、陶仁初  公民  上海
    372、宋斌册  公民  上海
    373、徐锡娣  公民  上海
    344、杨三妹  公民  上海
    375、陆金娣  公民  上海
    376、许叔良  公民  上海
    377、张    溶  公民  上海
    378、沈志英  公民  上海
    379、刘人杰  公民  上海
    380、孙小琴  公民  上海
    381、侯    帅  公民  河南
    382、闫麦秀  公民  河南
    383、陆聪利  公民  河南
    384、方    言  公民  河南
    385、王玉琴  公民  河南
    386、岳    三  公民  河南
    387、赵    健  公民  上海
    388、夏天庆辉公民流亡
    389、许海凤  公民  江苏
    390、何凤珠  公民  江苏
    391、王金娣  公民  江苏
    392、周静娟  公民  江苏
    393、陆显云  公民  湖南
    394、石玉林  公民  湖北
    395、曾洁珊  公民  广东
    396、杨子立  公民  北京
    397、徐    琳  公民  广东
    398、张向忠  公民  山东
    399、张五洲  公民  湖北
    400、张唯楚  公民  湖北
    401、 李小玲 公民  广东

  • 百名律师成立“谢阳刑讯案控告后援团”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26消息]“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今日(1月26日)由百名律师联合发起成立。这些律师来自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将志愿代理或协助谢阳家属,对刑讯逼供人员进行控告。
     
    谢阳的辩护律师陈建刚1月19日在网上公布两份会见谢阳的笔录,共约一万七千字,详细记录了谢阳从2015年7月被拘捕后不断遭到刑讯逼供,二十多名湖南省国保警察、检察院人员参与对谢阳的酷刑迫害。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剥夺睡眠、暴力殴打、烟熏眼睛、有病不给治等十几种。
     
    会见谢阳笔录公布翌日,谢阳的妻子陈桂秋被湖南警方约谈警告。同日,谢阳的另一名律师刘正清向长沙检察院,控告对谢阳实施刑讯逼供的九名国保警察。
     
    1月22日,有网友发起“一人一照、关注谢阳”的公民行动,大量民众在微信、微博、推特等国内外网络社区上,发布手持“反酷刑、关注谢阳”条幅的个人照片。因为声援谢阳,几天来已经有包括于云峰、李柏华等多个省市的数十人被警方约谈。
     
    以下附“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公告:
                          
                              《公告》
     
    2017年1月26日,由来自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百名律师发起成立了“谢阳刑讯逼供案控告后援团”。一百名律师将志愿代理/协助谢阳的家属对刑讯逼供人员进行控告。律师们欢迎更多的同行加入到控告的工作当中来,共同抵制和反击非法的、反人类的刑讯逼供行为。
    联系邮箱:xieyangfankuxing@gmail.com
     
    【律师名单】1.马连顺(河南) 2.杨名跨(云南)  3.何伟(重庆)4.刘士辉(广东)5.李贵生(贵州)6.刘荣生(山东)7.许思龙(云南) 8.葛文秀(广东) 9.邹丽惠(福建)10.庞琨(广东) 11.陈以轩(湖南)12.王学明(山东)13.郑湘(山东) 14.李仲伟(山东)15.李昱函(北京) 16.李静林(北京)17.刘书庆(山东)18.葛永喜(广东)19.张立富 (河南)20.覃永沛(广西)21.卢思位(四川)22.蒋永继(甘肃) 23.房一宁(北京)24.张庭源(重庆)25.王兴 (北京)26.杨诚 (湖南)27.张海(山东)28.吴绍平 (上海)29.丁锡魁 (北京)30.赵和绪(山东)31.冉彤 (四川)32.马卫(天津)33.王清鹏(河北)34.郭海波(四川)35.毛晓敏(云南)36.何伟民(广东)37.隋牧青(广东)38.许桂娟(北京)39.覃臣寿(广西) 40.杨德君(北京)41.刘晓原(北京)42.黄汉中(北京)43.王宗跃(贵州)44.玉品健(广东)45.李静(天津)46.赵青山(四川)47.梁小军(北京)48.李玉真(山东)49.司徒一平(山东)50.孟猛(河南)51.谢德平(四川)52.萧云阳(贵州)53.成准强(广东)54.薛荣民(上海)55.郭海跃(北京)56.余文生(北京) 57.陈进学(广东)58.吴魁明(广东)59.蔺其磊(北京)60.付爱玲(广东)61.张重实(湖南)62.王飞(北京)63.常伯阳(河南)64.程海(北京)65.刘连贺(天津)66.陈智勇(北京)67.刘彦(山东)68.陈泰和(广西)69.唐天昊(重庆)70.甘兰 (重庆)71.刘维华(重庆)72.卢廷阁(河北)73.王胜生(湖南)74.黄志强(浙江)75.陈家鸿(广西) 76.赵绍华(广东)77.吴莉(山东)78.燕旺利(湖南)79.付薇(广东)80.丁家喜(北京)81.杨璇(湖南)82.程为善(江苏)83.于全(四川)84.魏水平(广东)85.姫来松(河南)86.张金武 (山东)  87.施平(河南)  88.宋玉生(北京)89.张磊(北京)90.舒向新(山东)91.刘志强(陕西)92.刘建军(北京)93.郭进(北京)94.陈金石(湖南)95. 张科科(湖北)96. 董前勇(北京)97. 郭建伟(山东)98. 袭祥栋(山东)99.吕芳芝(湖南)100. 谢六生(江西)
     

  • 36名律师成立律师团为NGO提供帮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3消息]1月3日,36名律师联合发布公告,成立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团成立的背景,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名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新法规有关。
     
    公告列举了成立“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团”的7个理由。尽管用词审慎,但不难发现,律师团对新法规的施行表达忧虑。这些理由包括,“新法使用了大量涵义宽泛的术语”、“扩张了公安的权力范围”,及“2017年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突击检查及管控。”
     
    公告称,此次立法,从前三十年采取“不承认、不取缔、不干预”的三不政策,向登记许可、全面监管的思路转变,同时也纳入了国家安全的管理视角,对于有关部门如何执法、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如何应对,都亟需法律人士提供专业指导。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约有1000个,加上展开短期合作专案的组织数量,总数达到7000个左右。涵盖慈善援助、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动物保护、文化教育、劳工维权、司法改革等多个领域。
     
    2016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美国国务院,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欧盟驻华代表团、国际特赦等多个国际组织发声,敦促中国政府立即废除新法。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特别报告指出,新法规将带来“破坏性影响”,他们担心涵盖面广泛和含糊的条款,以及赋予当局的自主决定授权,可能使法律受到利用,成为恐吓和镇压异议观点的工具。而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也表示,新法将进一步收紧中国公民社会的空间。
     
    新法规赋予公安部门极大的权力。新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要向警方登记才能开展活动,警方有权调查这些机构,可以将认为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行为的非政府组织,列入不受欢迎名单,今后不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早在2015年这部新法规还处在草案阶段时,就有评论称,新法规反映当局对国际力量干预中国发展的戒慎恐惧,因此试图借由该法对境外NGO进行更为严格的管制,同时认为新法规的施行,将深刻改变境外NGO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以下附《有关成立“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公告》:
     
    有关成立“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公告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立法,可谓从前三十年实践中采取的“不承认、不取缔、不干预”的“三不政策”,向登记许可、全面监管的思路转变,同时也纳入了国家安全的管理视角。对于有关部门如何执法、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如何应对,都亟需法律人士提供专业指导。
     
    鉴于:
     
    1.新法规范的对象,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亦包括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代理其开展活动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领域之广,包括扶贫、助残、环保、卫生、教育、救灾、乡村治理、劳动保护等二十多个领域。
     
    2.新法涉及的部门众多且繁杂。管理部门由民政、工商,变更为以公安为主、业务主管单位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同时非政府组织的日常运作还需要与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外事、海关、税务、反洗钱等在内的各大部门进行大量沟通和交涉。
     
    3.新法建立了更加全面且严厉的管理体制。开展活动之前,境外非政府组织需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寻找中方合作单位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备案临时活动;同时还需遵照报告备案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向公安部门报送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另外还需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
     
    4.新法使用了大量涵义宽泛的术语。类似条款诸如: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该法未能指出界定这些行为的具体标准,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便无法有效辨别守法与违法之界限。
     
    5.新法扩张了公安的权力范围。依据此法,于调查阶段,公安部门有权对境内外相关人士进行约谈、询问,有权对相关财务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有权对相关场所及资料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另外,对于已经确定违法或犯罪的境内外组织或人员,公安部门有权予以取缔、吊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警告、拘留、五年禁止开展活动,要求境外人员限期出境,列入不受欢迎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等。
     
    6.2017年很大可能将会出现新一轮突击检查及管控。依据俄罗斯的前车之鉴,2012年7月俄总统普京签署《非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给予接受海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外国代理人”的地位,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非政府政府组织必须提交特殊报告并接受特别检查,否则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2013年4月,俄罗斯司法部宣布,要求法庭关闭或暂停将近9000个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另有5610个组织面临罚款。
     
    7.针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服务资源稀缺,缺乏整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1000个左右,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已达7000个左右,每年流入我国的活动资金已达数亿美元。虽然全国律师数量已近30万,但目前却仅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专业法律团队为数量如此庞大的组织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故此,我们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以下咨询、顾问、代理服务:
     
    1.以电话、网络等方式解答法律咨询,就个案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建议与意见,内容包括:注册、登记的法律许可与规避,内部制度与合约规范,项目开展与管理中的法律监管,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起草、修改与法律审核相关合同、制度;
    3.就专项事务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
    4.担任非政府组织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顾问及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5.举行专项法律培训、律师讲座及主题沙龙;
    6.参与非政府组织争议处理(协调/调解/谈判)及诉讼代理。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4/2014决议要求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为民间社会创造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环境;而一个稳定有序的中国社会,必然取决于一个不受政府非法干预、能够自由运作的公民社会的存在。新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势必在不久的将来使得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对法律服务产生极大的需求。
     
    因此,我们欢迎各位律师同行加入我们,为创造一个多元、美好的公民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有意者,请发送邮件至jingwaingofa@gmail.com,或与律师团律师联系。
     
    [附件]:
    1.法律服务律师团名单
    2.《境外NGO在中国境内活动法律手册》(请发邮件索取,谢谢)
     
    “境内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团”名单(截至2017年1月3日):
     
    1.黄沙律师(广东)
    2.张玉娟律师(湖南)
    3.许思龙律师(云南)
    4.杨璇律师(湖南)
    5.隋牧青律师(广东)
    6.王国芳律师(广东)
    7.玉品健律师(广东)
    8.秦金有律师(广西)
    9.蒋援民律师(广东)
    10.罗立志律师(湖南)
    11.葛文秀律师 (广东) 
    12.吴杰律师 (贵州)
    13.王乐律师(湖南)
    14.吴魁明律师(广东)
    15.邬宏威律师(北京)
    16.吕方芝律师(湖南)
    17.覃臣寿律师(广西) 
    18.常玮平律师(陕西)
    19.付爱玲律师(广东) 
    20.陈进学律师(广东)
    21.燕旺利律师(湖南)
    22.李珺律师(上海) 
    23.王磊律师(河南) 
    24.文东海律师(湖南) 
    25.李柏光律师(北京)
    26.庞琨律师(广东)
    27.成准强律师(广东)
    28.秦昉律师(河南)
    29.范标文律师(广东)
    30.李国蓓律师(北京)
    31.王学明律师(山东)
    32.蔺其磊律师(北京)
    33.李静林律师(北京)
    34.肖芳华律师(广东)
    35.陈家鸿律师(广西)
    36.王胜生律师(广东)

  • 全国原民办代课教师第四次申请成立联谊会

    为了加强自律,联络感情,交流经验,服务社会,全国14省33名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代表于2015年7月3日在山东省泰安市聚会,经过充分酝酿,决定第四次发起组建和筹备全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联谊会。
    本联谊会以全国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为成员主体,将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活动,内容以交流政治学习心得、经济技术信息、卫生保健知识、生产经营技能、社会活动体会、家庭生活经验为主,促使全国原民办教师爱国守法、严以律己、注重晚节、豁达大度、善待乡邻、严教子孙、热爱生活、依法维权,为当地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余热。
        本联谊会将自觉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筹经费的机制,并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监督和业务指导。
    可否?请批复。
    发起人:亓德海(山东)  刘汉喜(山东)  李文田(山西)  张挨河(山西)
          曾德球(江西)  冉龙海(重庆)  韦思正(河南)  张振祥(河南)  
             闫建民(河南)  郑东森(河南)  姜灵台(河南)  刘群合(河南)
          藏荣欣(河南)  何金良(浙江)  江林祥(湖北)  朱守宝(河北)
          刘景明(安微)  刘启龙(安徽)  徐成朴(安徽)  康祥泰(辽宁)
          褚兰顺(江苏)  林国红(江苏)  朱长亮(江苏)  林福荣(江苏)
          唐金文(江苏)  王益民(江苏)  唐心宽(湖南)  赵开付(湖南)
          周华孝(湖南)  雷会礼(陕西)  原顺才(陕西)  刘素华(四川)
          李圣育(四川)
       此致
    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  教育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以下是前不久进行的中国原民办代课老师联谊会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 湖南全省民师成立民办教师理事会依法维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月13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法〔2014〕101号文件。它把“困难补助”当作“教龄补偿”,既摆脱了政府欠债还钱的责任,又美化了慈善施舍面孔;既违背了《宪法》《劳动法》《教师法》等;又背离了32号、8号;41号等文件精神;也违背了自己制定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所以根据《信访条例》“笫十八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行政机关。”为此,全省原民办教师代表于5月15日通过无计名投票,选出了唐玉生、邓保华、赵耀庭、曾平国、吴智雄、李怀香、黄春兰、彭德元、方新祥9人和14市(州)各一人,共23人筹建湖南省原民办教师理事会。
     
    理事会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合理合法诉求,以达到彻底解决湖南省原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为宗旨。以堵住多年来各地区各自为政的团团伙伙自行其是,诉求不统一的状况,造成了社会的无序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难以顾及的各种诉求,杜绝易发的极端的暴力行为。所以民办教师理事会的成立是一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政府排忧解难的群众组织,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笫二十八条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特此依法公告。
            湖南省原民办教师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呈教育厅

  • 在京访民不惧打压决定成立访民集会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4-16消息:近日针对警方对维权人士的大肆抓捕,不但没有吓退访民,反而让众多的访民更加意识到当局的残酷不仁。访民为了表达对当局的愤慨和对被关押人员的关心,自发的给被关押人员捐款捐物,希望通过微薄的捐赠让被关押人员感到些许安慰,减轻精神压力。同时也让当局看到众志成城的决心。
    为了方便联系,访民决定从4月19日起,以后每个月的19日都定为访民集会日。现在春暖花开,夏季马上就要到了,也将是姹紫嫣红,绿柳成荫。为了缓解这段时间的压抑心情,经访民商议决定以野餐的形式到郊外集会。现在离4月19日还差三天,访民希望社会各界的正义人士加入进来,与访民一起捍卫宪法、捍卫人权、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遭遇多少打压,访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不变。全国访民愿和你们一起携手并肩为促进自由、民主、法制的中国梦早日实现共同努力。
    这个活动的发起人辽宁大连的盛兰福也因上访遭遇多次打压,今年的1月21日盛兰福等人到饶阳声援巩进军,盛兰福坚持让饶阳警方给个答复,被饶阳警方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决定行政拘留6天,后交保证金获暂缓执行。前不久因参加许志永庭审又被刑拘39天。释放后,盛兰福积极的寻找失踪访民,为被关押人员倾力捐赠。 
    近日再次冒着被当局打压的危险,承担起访民集会的重任。盛兰福说,我不是著名维权人士,但我愿为维权尽最大的努力。并留下了他的电话,13146200168。希望有意参加访民集会的人给他联系。

  • 访民到民政部要求成立人权观察团,声援秦永敏

    2013年12月31日,维权人士秦永敏先生在进京注册成立人权观察团途中,被武汉警方非法接回拘留9天。此举激怒了全国各地的访民。他们以清醒的意识到在现行体制下靠访民自己解决人权问题根本不可能,他们希望在人权观察团和国际组织的帮助下走出困境,不要整天让这个专权暴政没有人权的国家自说自话。秦永敏先生被拘更加说明了现行体制的黑暗。
     
    为了保障人权,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杜绝范木根、巩进军、王德兰等暴力事件的发生,解决访民食不饱、衣不暖、露宿街头、冻饿而死的惨剧发生。今天下午1点多在北京南站二楼近百名访民准备到位于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民政部的社会组织登记厅、民政部信访室要求成立访民自己的人权观察团,以求解决访民被暴力摧残、无端入狱、冻饿而死等现象的发生,被多名便衣跟踪。
     
    只有河北丁灵杰、刘敏杰、段淑兰、河南张素珍、池秋霞、辽宁王福娜、申乐安、王作香、陕西霍社利等人到达了社会组织登记厅、民政部信访室,丁灵杰、张素珍作为访民代表提出了访民的要求,并在民政部门口拉横幅,打出强烈要求成立人权观察团、释放秦永敏、草顺利等横幅。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