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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场合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我看英国网红钢琴师与小粉红互怼之曲直

    前几天英国网红钢琴师布兰登-卡瓦纳在英国一火车站与几个小粉红发生了争执,以致都惊动了警察。

    视频传出来后,很快在中文互联网传播开来。中国人价值观的撕裂早已经是客观现实,每个人都生活在价值观的同温层里相互取暖。在笔者个人的同温层朋友圈里,几乎都是对小粉红的批评。但是批评的姿态更多是本质主义的,是一种诛心的模式,是居高临下的降维打击。中国人价值观撕裂背后实则是立场与利益的冲突。

    笔者不是反对这种本质主义的批评模式,它自有它的社会功效。在一个不公平已经制度化的社会,如果一个人被损着牙眼还能对伤害自己的一方保持温良恭俭让,大概率不会激起对方的怜悯,而是更彻底的蔑视。情绪的宣泄和非理性因之具有了某种反抗的意义。

    笔者虽然对这种诛心论的批评持理解之同情的态度,但笔者在此却想跳脱开这种思维模式,来就事论事,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这一冲上热搜的争执。要想讲清楚这一争执的是非曲直,需要辨析一个核心问题:卡瓦纳有没有侵犯小粉红们的肖像权? 只要这个问题能辨析清楚,小粉红的要求与卡瓦纳的拒绝孰是孰非也就了然了。

    在辨析这个问题时,小粉红情绪的不稳定与卡瓦纳的冷静就不再是辨析对错的标准,而只是引起观众好恶的因素。文明绅士与粗暴小丑与事情的是非曲直是两码事。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小粉红对卡瓦纳的指责有色厉内荏的一面,毕竟这不是他们的主场。他们起初也想通过沟通让卡瓦纳删除视频片段,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卡瓦纳看到小粉红们手里的小五星红旗,可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厌恶感上头了,也或者是网红天生的对流量的敏感,带有些许挑衅地去碰触那位自称华裔英国人的小五星红旗。然后就听到了那位粉红男平地一声惊雷的暴呵:don’t hurt her,还紧跟着怒斥这是骚扰,又跟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你们年龄差距太大。难道年龄不同,骚扰的判断标准不同? 如果看过整个冲突过程的视频,会觉得几个小粉红的表现令人不解,一开始时双方似乎颇为友好,粉红男似乎还用钢琴弹奏了一曲。当然钢琴不是卡瓦纳私人的,他无权一直霸着钢琴表演。虽然卡瓦纳无权拒绝别人使用这架钢琴,但他却可以让行人等候一会,等他过足瘾再让位。当时的情形是卡瓦纳很配合地就让给粉红男弹奏了一曲,这至少证明双方当时没有发生冲突,后来没想到情势突变。

    卡瓦纳说这是公共场所,他有权利录像,如果你不想被录进去可以绕着走。说实话,个人以为卡瓦纳的理由大可斟酌。虽然笔者不懂英国的法律,但民法是最接近自然法的部门法,全世界的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其宗旨应该是相通的。

    在公共场所放置一个钢琴,并不能自动就可以让该处成为一个肖像权被褫夺的区域,放置钢琴可能仅仅为了方便一些旅客消遣放松,除非有很显著的提示标志,明示旅客只要进入钢琴周围多少米内就自动让渡了肖像权。显然该处并没有这样一个显著的警示标志。何况这架钢琴并非是卡瓦纳的私人财产,卡瓦纳在使用钢琴的过程中并无权附带的剥夺旅客在此处的肖像权。

    除了上面这种免责情形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钢琴周围被明确划定为一块公共表演区域,在公共表演区域内,默认任何人进入该区域都可以被录像拍照。进入该区域的人相当于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肖像权。这个很容易理解,一个本来是听歌的人跑到舞台上去,一个球迷跑到绿茵场上,就无权要求观众保护他的肖像权。

    从透露出的信息看,那架钢琴所处的区域并非属于公共表演区域,不能说一个网红钢琴家在表演就让该处自动成了公共表演区域。所以,笔者以为卡瓦纳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那么,卡瓦纳就侵犯了小粉红们的肖像权了?笔者以为,卡瓦纳虽然反驳理由不成立,但却未必就侵犯了小粉红们的肖像权。这当然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未必就会败诉,法官完全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独立作出裁判。

    在排除前面讲的两个免责事由后,当具备以下情节时,笔者以为卡瓦纳也没有侵犯小粉红的肖像权。

    正如笔者在前面所分析的,除非卡瓦纳与铁路公司有契约,在一定时间内这架钢琴由卡瓦纳来独家使用,否则卡瓦纳无权拒绝其他过路的行人使用。但是卡瓦纳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排队等候一段时间,这个权利他是有的。但是卡瓦纳并没这么做,而是很配合的让给粉红男弹奏,从卡瓦纳的角度来说,粉红男的参与是他视频直播的一部分,是吸引流量的一个刺激性因素。所以我们看到卡瓦纳并没有离开,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参与粉红男的这场演奏,因为在他的心中形成了一种下意识的主客意识:他自己是主,小粉红们参与进他的节目是客。这种心理类似于一个钢琴家在舞台上演奏时,为了与观众互动,他特意邀请一个观众上台和他合奏。

    当然,卡瓦纳自己下意识的主客心里并不能影响他在法律上能否获得支持。如果不能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仍然可能构成对小粉红们肖像权的侵犯。

    笔者以为以下情形如果具备,是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的。那就是卡瓦纳的录像行为非常明显,具备正常感知的人很容易判断卡瓦纳正在录像,或者卡瓦纳告知了小粉红们他正在录像,但小粉红们没有立即表示异议,那么实际上此时双方以默示的形式达成了一个临时契约:小粉红们的参与是卡瓦纳视频直播的一部分,他们被纳入到了卡瓦纳的视频节目中。

    笔者以为当时真实的情形可能就是如此。卡瓦纳是网红钢琴家,他一直在这里弹奏,在互联网上一直更新他的弹奏视频,甚至他可能有专门的录像者,小粉红们对于卡瓦纳录制视频一开始就是明知的,仍然自主的参与进来,而没有及时制止卡瓦纳的拍摄。等到视频拍摄完毕,忽然意识到某个人有不便露面的镜头,然后再要求卡瓦纳删除,卡瓦纳当然有权拒绝。

    综上,卡瓦纳有三种免责事由,但结合当时的情形,最后一种事由最有可能。

    行文至此,笔者还想简单地谈两句肖像权与隐私权的竞合问题。一个人的面部被识别,结合周围的环境,可能意味着一个人的行程信息被泄露,而出行信息是可以视为个体隐私权范畴的。具体到此类隐私权的保护,是不能脱离个体的肖像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符合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就一定符合隐私权的免责事由,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同时提出肖像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诉求,并无实际意义。 以上这些分析,笔者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局限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因此它的立场显得多少有点暧昧,这肯定会让价值观撕裂的双方都不满意。但是笔者以为,公允地评价一个事件比立场更为重要,旁观者还是不要像伸长了脖子的看客那样,不是谁情绪激烈就觉得谁有理,也不能谁表现的更谦抑就更有理。

    不过,国人对这一小争执泾渭分明的站队,既体现了价值观的撕裂,也体现了某种身份意识的觉醒。我能在这些潮水一般的嬉笑怒骂中,感受到中国人的绝望与幻灭:人们愤怒却找不到纾解的办法,想改变却发现无路可走。于是人们不再理性地寻求共识,而是满足于逮住一切机会喷出胸中的怒火,这怒火吐着墨绿色的火舌,沉痛愤懑压抑,满溢着旷世的悲凉。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们仍然困在政治的沼泽,这是独属于中国人的百年孤独。

    夫复何言。

    刘书庆于 2024年2月9日

  • 刘书庆律师:不要神圣化公权力

    ——我看大连律师被惩戒案

    最近注意到一则消息,大连市律协对隶属于该协会的某律师,下了一纸处理决定,给予该律师警告处分。相对于律师被吊销、注销甚至被犯罪,警告这种层级的处罚原不值得关注。你我他,谁不是或明或暗的每天被自己或者他人警告着?

    但处罚的事由,却能让人看出某种端倪:他们试图用权力的惩戒权神圣化权力。

    权力一旦被神圣化,就成为一个让国民敬畏的存在,它只可以被服从,不可以被批评,当你说到它的时候,你会有动辄得咎的恐惧,你会下意识对话语进行审查,小心翼翼地遣词造句,最终你的表达是扭曲的,姿态是矮化的。而且一个神圣化了的权力,其权力的执行者也会自带神圣光环,会起到类似神父对信徒所起的思想压制效果。

    事件的起因是该律师在为一公司涉黑案辩护时,针对警方以某些外在行为特点比如统一着装、统一手机号段、统一配车配房、组织纪律严明等来定性黑社会组织提出质疑,说如果不考虑公司成立的目的,单纯以这些外在特征来定性黑社会,公安机关更符合这些特征。

    该律师在发表该质证意见时,还特别谦卑地强调“打一个并不恰当的比喻”,后来还补充说“但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是我们国家为了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治安所成立的组织,所从事的也是合法的行为”。可见从安全着眼,也是做足了功夫的。

    这一比喻当庭就被控方投诉,律师当庭也表示了诚挚道歉,法庭也予以接受,没想到警方余怒未消,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公安局扫黑办)郑重其事投诉,没说是向司法局还是市律协,估计律协入不了扫黑办的法眼,可能是司法局转律协处理。

    扫黑办投诉书中说“律师的不当言论给某某涉黑案件庭审工作带来极坏的恶劣影响,性质严重,如不严肃处理,将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其他律师效仿,后果无法预料,特投诉至大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被投诉人予以严肃查处”。

    可以从这段话中梳理出该投诉脉络,出庭检察官出于维护公安机关高大无玷的形象,出于维护扫黑除恶大局的政治敏感性,在律师当庭道歉后,仍然觉得不能就这样简单地让该律师蒙混过关,于是向市公安局扫黑办“投诉”,此处用“汇报”更妥,估计市扫黑办再投诉于市司法局然后转市律协处置。

    这一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很值得探究一番。也的确引起了很多法律人的关注,尤其是律师。基于唇亡齿寒的感受,很多律师自然会觉得公检两家过分了,小题大做得理不饶人。

    但在我看来,该律师并无过错可言,尽管他自己诚挚的表示了道歉。公检的错误不在于其咄咄逼人,而在于根本上是无理的。这对法律人来说应该是常识。

    首先,公权力应当是谦卑的,并不具有任何神圣性。

    公权力,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无论是行政的公安,还是偏行政的检察院,抑或是司法的法院,其权力来源都是人民的授权。是人民让渡部分权利组成政府,政府再组建上述机关,当然这里的政府做广义理解,并非特指行政系统。所以公权力人员才叫“公仆”,什么是公仆?不就是公众的仆人吗?神圣化一个仆人或者仆人的办事机构,把它们视为正义的化身,这合乎基本的政治伦理?

    甚至正好相反,警察的存在本就是一种必要的恶。检法又何尝不是?不过相比于警察更消极谦抑一点而已,其职责定位的客观中立公正与个案正义并不能划等号。

    或者撇开公检法本身是否善恶不论,但公检法权力的行使却肯定可能成为一种恶。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具体的人在行使权力,是人都可能作恶,违法犯罪皆有可能。

    这也正是制度设计中分权制衡和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虽然我们这里不这样说也确实不存在分权制衡体制,但监督制约机制是有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有通过权利来限制权力的立法原意。

    不谈论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及权利制约权力在现实中是否有效,是否合理,起码它们的存在证明,人民意识到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作恶,都应当被限制。所以权力机关并非正义的化身,它只是一个个机构而已。

    其次,公权力要禁得起批评和质疑,至于讽刺调侃,更应该容忍。

    如果尊重基本的政治伦理,就应该认识到权力机关不享有法律意义上名誉权,所以现实中指控某人损害权力机关的名誉、声誉、形象是不当的。虽然其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但对其是否廉洁,是否渎职等的批评质疑举报指控不应当被视为侵犯其名誉权,哪怕这些批评质疑举报指控并无确凿证据,甚至根本上没有证据。这是做公职人员的代价。如果这些人心理不平衡,就该多看看特朗普的裸体充气娃娃,多看看日本的首相如何低头认错,多看看网络上对他们的批评讽刺调侃甚至辱骂,尽管辱骂是不对。所以,既然吃这碗饭,心理素质就要好点,被批评被质疑,被投诉被控告都要忍受。

    再次,公权力通过掌握的惩戒权,来压制公民的批评、质疑、举报、控告的权利,是权力的滥用。

    米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说,异议是爱国的最高形式。批评质疑都是表达异议的方式。而如果一个公民基于自知的事实和内心确信,认定某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犯罪,对其进行举报控告,这是弥足珍贵的公民责任心的体现,是完全合法且值得鼓励的行为,哪怕这种举报和控告的事实最终并不成立。公权力不能以诬告陷害或者损害其名誉的名义来打压公民,否则就是权力的滥用,是打击报复。

    回顾该律师被处分过程,可以看到在投诉书中,警方一直在上纲上线,夸大事件的严重性并虚构可能的危害后果,使用一系列带有强烈施压色彩的词汇和语句。如“极坏的恶劣影响”、“性质严重”,如不“严肃”处理,“将对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其他律师效仿,后果无法预料”。

    警方在这里,故意对律师作比喻的事实,即“警方只是以公司外在表现来定位黑社会”是否存在避而不谈。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律师描述的事实成立,那么律师的比喻有问题?

    他们觉得这无需去论证。他们自我加冕为正义的化身。他们受不了这种比喻背后的轻慢和造次。这是神圣化的第一步。

    然后通过高位施压,借助另外的权力——具体到本案就是出庭检察官和司法局或者律协——对造次者进行惩戒,给他者一个示范,杜绝他们所担忧的“引发其他律师效仿”。这是神圣化的第二步,也是基础。没有惩戒权加持的自我神圣化寸步难行。

    他者权衡利害,一般会敬而远之,如果要谈,尽量用敬词,即便批评,都会圆滑暧昧丧失锋芒。这是神圣化的第三步,也是权力想要达成的目的。

    如果稍微引申,你会发现古往今来,宗教的传播和个人葱白的建构,与这三个阶段有点类似。

    本来是一种世俗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却要像信仰一样行事。如果真成功了,是整个社会的悲剧。

    关心法律圈的人都知道,这并非孤立个案,就我目力所及,至少听过多个律师因为对检法人员所谓“不敬”被投诉,进而被律协或者司法局处罚。

    法官诚然应当被尊重,是因为法律应当被尊重。但尊重不是驯服状态下的盲从,不是恐惧之下自由意志的熄灭。当法官蔑视法律,丧失其应有的中立公平立场,对他们进行批评质疑举报控告是公民的职责,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和维护,当然我指的是真正的法律。

    请大家记住,权力是有示范性的,而沉默往往是无垠悲剧的开始。

    刘书庆 201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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