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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告扬市中院法官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

    请求保障辩护权

    控告人汤志,男,汉族,身份证号3210221961111013615,住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汤东村一组63号,系被羁押人徐秦的丈夫,电话13951448947。
    控告人程海,男,原北京律师,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一审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被控告人:徐秦案审判长陈圣勇、承办法官黄月花、审判员杨帆;院长李玉明(不知情除外)。均为扬州市中级法院法官。

    控告和请求事项:
    1、撤销或监督撤销被控告人做出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决定或责令其依法尽快审理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责令扬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立即解除对徐秦的非法拘禁,依法释放。
    3、保障控告人程海的辩护权,决定或责令被控告人排除对程海的辩护权妨碍。
    4、追究被控告人非法拘禁、妨碍辩护权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超期羁押涉嫌对徐秦非法拘禁的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24日以扬检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秦犯煽励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向扬州市中级法院公诉,同日受理。受被告人徐秦委托,控告人程海担任她一审辩护人。2021年4月2日,在徐秦陪同下,程海在扬州市中级法院接待室向承办法官黄月花递交了徐秦本人签署的辩护委托书等材料,黄月花还做了笔录。

    控告人得知,扬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4月24日做出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裁定。裁定书称: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秦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11月4日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中止审理的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是概括性规定,但具体适用该法条时应当列明是何种不能抗拒的原因,该刑事裁定未列不能抗拒的具体事项,应当认为是因为新冠疫情。但经网查,刑事裁定做出当日2022年4月24日扬州市全市都是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仍然是疫情全市低风险,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因此,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另一辩护人纪中久律师(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在裁定做出后多次会见徐秦,得知被控告人未就在线诉讼远程视频开庭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也没有不同意远程在线开庭的意思表示。故被控告人做出的刑事中止审理无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扬州市中级法院曾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七次延期审理通知书,六份是最高法院批准延期、一次经江苏省高级法院批准延期,每次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共被批准延期审理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后来申请延期审理,应该是最高法院没有批准,被控告人没办法了,就自己就创造了这个违法的无期限中止审理的裁定,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被控告人使用各种手段七次申请延期审理完全没有合理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如果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应该开庭审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拖着不审不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是说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完后必须逮捕,其实逮捕羁押也是有期限的,那就是刑诉法规定的审限或羁押审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最高检察院规定,取保等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应该成为常态,羁押为例外,这是为了最大限度避免错误羁押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损害,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因为错误羁押导致的国家赔偿申请。法院硬着头皮羁押和错判,是一对孪生兄弟。

    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限。本案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最后期限至2022年4月24日,如上分析,之后被控告人做出的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违法无效,对徐秦案审限已严重超期,也就是对她实施了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应当立即纠正,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应当立案追诉。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违法中止审理期间对徐秦的超期羁押已经远远超过24小时,从2022年4月25日至7月18日长达近90天,已经构成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被控告人妨碍控告人程海辩护权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亲友(亲戚朋友)可以担任辩护人。控告人程海以被告人徐秦亲友(可以是老朋友,也可以是新朋友或一般朋友)的身份担任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被控告人至今不依法送达程海本案起诉书和中止审理决定、不通知阅卷,中止审理裁定也不列辩护人程海的信息,意思是不承认程海的辩护人身份,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应当监督纠正。

    本案属于重大案件,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玉明对其他三名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参与了决策,构成共同违法犯罪;如果不知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徐秦合法权益、侵犯了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请求有权机关维护被告人、辩护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或监督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诉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
    2022年8月19日

    附: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10刑初12一l号],复印件2页。
    2、2022年4月24日和7月17日扬州市疫情截图,全市低风险。中止审理“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3、被控告人发给辩护律师纪中久的本案七次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复印件。七次被批准延期21个月,从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4、2021年4月2日控告人程海递交黄月花的徐秦案辩护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程海《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 控告扬州市中院黄月花等法官玩忽职守

    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回避徐秦案审理

    控告人和申请人程海,男,汉族,徐秦案一审亲友辩护人,电话18910535236。
    控告人和申请人(本案被告人)徐秦,女,汉族,1962年出生,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高邮市中山路185-1。
    被控告人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扬州市中级法院刑庭。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程海受托担任徐秦被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一审亲友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律所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被告人徐秦原委托山东济南的吴莉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吴莉任职的律师所和该市司法局给她施加压要求她退出本案辩护,否则必须转所,她无奈退出辩护。后经了解,办案的高邮市公安局国保队指导员师林清承认,这是高邮公安方面给那边施加了压力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徐秦只能变更辩护人了。2021年4月2日九时多,徐秦陪同新变更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到扬州市中级法院,见了承办法官黄月花。她带了一个书记员,收取了徐秦和程海递交的《解除辩护律师通知书》(解除前辩护律师吴莉)和委托程海担任新辩护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海要求送达起诉书和阅卷。黄月花说合议庭还得对程海担任辩护人身份情况合议审查一下。我们问合议庭组成人员,黄说不能告诉。程海问何时可以给出审查结果,答不知道。

    2021年4月7日,国保师林清打电话给徐秦的丈夫汤志,威胁要徐秦解除对程海的辩护委托,否则没好果子吃,嘴里还骂骂咧咧地多次“妈的”、“***的”,气急败坏。我们认为,他所知晓徐秦辩护人变更的情况,应当是黄月花故意透露给他的,他们对程海担任辩护人高度不满意。

    从2021年4月8日-16日,程海和徐秦几乎每天给黄月花办公室打电话(0514-82923210),她总是不接电话。有几次是她办公室一个曹姓的女工作人员接的,我们要黄接电话,她不是说黄在开庭就是在开会、或外出等等,反正总是不在。请她传话给黄月花,请黄尽快回电话,告诉对程海辩护人身份情况审查结果,无论如何得回个话。但始终未接到黄月花电话。

    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辩护人监督控方的不同辩护意见,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非常重要。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权,兼听则明,应当做到居中审理公正裁判,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对程海辩护人资格的审查,已经长达17天且没有结果,大大超过公认的合理期间(比如说三个工作日内),黄月花还玩起了失踪,看来要一直拖下去。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上述被控告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玩忽职守,严重妨害了辩护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徐秦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大胆违法,属顶风作案,性质特别恶劣。请求有权机关依法保障辩护权,严肃查处黄月花等人严重违法行为。

    我们在此对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双方已经形成了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她们玩忽职守妨碍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其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现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申请黄月花等合议庭成员整体回避本案审理,更换成能依法办案的法官。请予审查决定。

    此致
    扬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等负责人;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江苏省高级法院,扬州市的市委、人大常委会、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及负责人。

    控告和申请人程海、徐秦
    2021年4月19日

    附:
    1、2021年4月2日递交黄月花的《解除辩护委托通知书》、程海的辩护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略);
    2、程海和徐秦打给黄月花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张;
    3、汤志的证词和身份证复印件。

  • 山东异议人士鲁扬被重判六年

    【民生观察2022年7月26日消息】近日,本网从山东朋友处获悉,著名诗人、知名异议人士鲁扬先生,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判6年。

    2020年5月1日,聊城市公安把鲁扬带走,第二天便上门抄家。据其朋友透露,一些警察带着鲁扬本人到他家里,去抄他的东西,主要是他的电脑和手机,让他本人指出这些东西,然后就把这些东西带走,随后把他本人也带走。

    在失联接近2周以后,5月13日鲁扬家人收到通知,他被聊城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羁押在聊城市看守所。当局拒绝其家人和代理律师的会见。而鲁扬的家人在遭到威胁后,对鲁扬的遭遇都守口如瓶。

    鲁扬曾因挺身而出捍卫言论自由成为话题人物。知情人士相信,他被当局羁押和上传涉及习近平的视频有关。

    据悉,现年51岁、本名张桂祺的鲁扬,网名“鲁西狂徒”,是一位自由作家和诗人,也是独立中文笔会成员。有诗作和文化评论发表于国内报刊及海外媒体杂志。

    1994年鲁扬开始诗歌文学创作活动,创办“扬子宛诗社”,并主编出版《扬子宛诗刊》。2003年创办“中国当代诗歌论坛”,出版主编《中国当代诗歌》刊物。其后“中国当代诗歌论坛”被封。

    2004年创办“中国自由文化论坛”,因颇有影响而被迫多次关停,后移入外网“自由中国”网站,最后又移入博讯网站。

    2006年因自由写作被迫和受其牵连的妻子一起离开山东,到南方谋生。2008年夫妻工作再次受到影响,双双失业。

    2017年因举牌声援,因批评毛泽东遭解职的山东广播电视台特约评论员邓相超教授,在邓教授所在的济南建筑大学遭到暴徒殴打,受到中外媒体关注,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重点监控对象。

    2019年创办“中国诗人大讲堂——文殊书院”,继续从事自由文化传播事业。

    2020年5月1日,被聊城警方带走,次日被抄家,随后近两个星期下落不明。5月13日,聊城市公安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其家人发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 保障被告人徐秦各项辩护权利的辩护意见

    扬州市中级法院:

    受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指派,徐秦本人的委托,我担任被告人徐秦的辩护人。

    徐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2020年4月24日由扬州市检察院院向你院提起公诉。但直接现在为止,你院也没有对本案作出开庭的安排。甚至,到现在为止,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你院一方面对于被告人持续羁押,一方面拖延审判,已经背离了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职能。你院拖延审判已经严重地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会见徐秦后,徐秦本人有如下要求:

    1、程海,是被告人的朋友,徐秦已经签署委托书,委托程海作为她的另一位辩护人。这一委托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程海已经向你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你院应当立即安排程海作为辩护人阅卷、会见被告人,以使程海及时完成庭审准备工作。这一委托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枉顾。

    2、保障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通信权。辩护人在会见时了解到,徐秦写给辩护律师的信函都被看守所扣押,看守所负责人说已经转交你院案件承办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通信权利,受法律保护。你院案件承办人隐匿相关信件,这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希望你院立即做出解释,并尽快将截留隐匿的信件交给辩护人。

    3、你院应当提供法律书籍及其他便利保障徐秦的辩护权。你院在逮捕被告人的时候,没有提前告知徐秦。因此,被告人所有的案件材料、所有的法律书籍都没有带在身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无法准备好庭审。你院既然执意要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就应该为他提供准备诉讼的条件。《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书籍你院应当与看守所联系,为她提供。

    4、你院在辩护律师会见的时候,不应该加以阻碍。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发现电脑中徐秦的资料中附加了会见需要办案单位同意的备注。看守所说,这个备注是你院加上去的,并告知辩护人需要会见,要拿你院的会见批准手续,才可安排。2月16日,辩护人会见的时候,就此事与你院承办人员进行了交涉。辩护人希望你院注意到,这是公然违法的行为。希望你院查明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杜绝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5、辩护人接到了你院第六次《审理期限延长通知书》。审限从2022年1月24日延至2022年4月24日,落款通知时间是2022年2月10日。你院通知辩护人的时间比上次审限到期日迟了16天。这是为什么?由于你院存在超期羁押、办案的可能,辩护人希望你院立即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最高法院延长审限批准的原件,并说明延期审理的原因所在。

    法院的职责是公正审理案件,而不是拖延案件,以看守所的羁押环境折磨被告人更是为人所不耻。本案涉嫌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犯罪,辩护人认为对国家政权安全最可能构成威胁的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践踏。你院目前的程序违法,已经构成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辩护人希望,这样的破坏立即停止。

    被告人与辩护人将依照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进行辩护活动,你院应当理解,并为辩护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而不是设置阻碍。国家政权的安全与否,在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否够在各个层面正确实施!为此,辩护人和被告人愿意共同守卫。

    此致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
    纪中久律师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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