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拆案

  • 胡金斌强拆案庭审旁听人被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7日消息】湖北潜江公民胡金斌强拆一案的合同纠纷一案6日下午三点在湖北潜江法院”公开开庭”。

    下午两点左右维权人士伍立娟,黄行芝首先来到法院立案庭,法院还没有上班大门紧锁,伍立娟与黄行芝就在路边坐等,大约两点半左右访民陈喜珍也到了,随后还有其他访民陆陆续续都到了。准备旁听人员们一起到门口安检则量体温,过安检。

    到三点快开庭时,我们旁听要求上楼进入庭审室时被保安拦截,保安要求有法官通知才能让我们上楼。后来原告胡金斌来接旁听人员进入庭审室。但审判长王晓君法官怒火冲天的要法警驱赶旁听人员出去,她让书记员带旁听人员下去登记。

    旁听人员伍立娟听到她在书记员耳朵嘘嘘说了不让某个人进去,伍立娟因为在开庭门口看到此情,伍立娟立马后转下楼去登记存包等,伍立娟办好手续后再上楼进入开庭旁听,还是被法警拦截不让进去,法警说“审判长法官不让你进去”,当时还有黄行芝,陈喜珍,丁先生,杨先生,尤其把伍立娟拦截在门口不让进。书记员说疫情原因只能五个人旁听,但我们五个人都被拦截在法庭外不得进入旁听庭审。

    今天虽然遗憾没有进入法庭但是我们有幸见证了历史的今天,见证了制造冤假错案疯狂的时代,人民有权学习法律参入开庭旁听,但是被傲慢无视的审判长王晓君剥夺无法参入学习监督,人民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时代,无数的冤假错案在路上,无数的访民在牢里,还有更多的访民在维权路上奔波,潜江访民胡金斌还有很长的维权路要继续,前面还有很多的困难需要胡金斌面对,我们潜江访民会陪你继续走下去一如既往的关注你的一切。

    本网会继续关注潜江访民维权的后续情况。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金斌,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胡道成,男,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原告:周姣儿,女,汉族,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园林办事处,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5011397082D。

    法定代表人:吴克云,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8107298618。

    第三人: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光明社区,住所地园林办事处光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9005MEA802600L。
    法定代表人:王代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13597443566。
    第三人:张金梅,女,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6组,联系地址潜江市红梅路西头光明酒楼。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区和第三人张金梅2018年8月22日签订的《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三原告的房屋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6号(红梅路与东荆大道交叉口光明酒楼)。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576平方米,该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一家人在此居住生活且经营打理光明酒楼,安居乐业。2018年8月15日至22日,被告园林办事处跟第三人光明社区通过软禁原告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在受持续数日限制自由、打砸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胁迫下于8月22日由第三人光明社区与第三人张金梅签定了《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购买还建房合同书》。

    房屋征收行为是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范畴,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1条还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以软禁一家五口长达6天3夜,断水断电断粮,胁迫第三人张金梅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也未经家庭财产共同所有人胡金斌及其父亲胡道成、母亲周姣儿的同意,也未得到其追认,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胁迫签定的补偿协议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中补偿协议的签订人是园林办事处委托的第三人光明社居委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工作负有组织实施之责。据此被告园林办事处、第三人光明社区居委会作为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的一方很显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涉案被征土地征地审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也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根据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为了依法保障原告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及《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4月28日

    行政起诉状原件4份并附证据清单(4)套
    1、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园林办事处委托书、园办文[2017]10号关于成立东荆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
    3、潜江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购房合同书
    4、潜征办发[2017]36号东荆新区园林办事处光明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2018年11月1日潜江市公安局答辩状
    6、2018年8月软禁逼签协议犯罪现场照片一组

  • 江苏周建华强拆案被中止审理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7日消息】2017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民营企业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厂房遭到当地有关部门强拆,随后公司负责人周建华被枉法裁判构陷入狱,其家人则被带进黑监狱内关押。周建华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其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二审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周建华收到中止审理的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常豆公司)位于常州市天宁区东郊采菱路43-9号,是一家具有规模的豆制品专业生产正规企业,历史悠久,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优良、品种齐全。自2005年兴建以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质”的理念,努力打造常州市一流的豆制品行业龙头企业。常豆牌系列豆制品则被评为“常州市名优农产品”,深受当地消费者的青睐。

    2005年,公司董事长周建华以32元/平米的价格向常州永佳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下简称永佳公司】手中转租了1300多平米土地(当时永佳公司是以10元/平米价格从国土局租得)。双方达成租地协议后,周建华根据协议建造生产车间、仓库、冷库、质检、包装、办公楼等共计3000余平米建筑面积,成立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工商、税务、安检、卫生等手续齐全,期间还进行两次技术改造。虽然经营十多年尚未完善房产手续,但每年都向常州市地税局缴纳房产税。常豆公司也被政府评为“名优农产品金牌企业”,周建华是常豆公司的主要股东。

    2013年8月16日,常豆公司所在的刘塘浜南侧进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奇怪的是,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常州市天宁区建设局和受委托的茶山街道办事处,一直未按照国家征补条例与常州市征补办法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常豆公司进行征补的协商。直到2014年4月18日,永佳公司突然向常豆邮寄关于征收补偿洽谈的通知,该通知告知周建华,永佳公司已经与天宁区建设局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其中也包括常豆公司的房屋征补款,常豆的补偿金额为223万5千余元人民币(合每平米800余元),要求常豆公司尽快搬迁腾地。

    根据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与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常豆公司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是每平米3833元人民币,仅此一项,常豆公司就应获得一千万以上的征收补偿款,如果加上设备、装修、搬迁、营业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等补偿,总额应该在一千六百万左右。常豆公司自然不能接受永佳公司所谓的223万的征收补偿,关键是永佳公司不是房屋征收人,进入征收后,其也从没有与常豆公司商讨过征收事宜,况且其在2013年10月,就拿了2980余万人民币的补偿(合每平米5千余元)后,搬迁走了。

    永佳公司在搬走近一年后,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将常豆公司房屋与土地交付该公司,也就是说,永佳公司在根本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民事诉讼纯属滥用诉权行为的情况下,天宁区法院不仅受理了,最终还作出(2014)天民初第1587号民事判决,判决常豆公司将诉涉土地交付给即不是征收人、又不具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永佳公司,同时认定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驳回了永佳公司对房屋的主张。常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常民终第2271号民事判决,再次确认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并在终审判决后,召集房屋征收机关和永佳公司的负责人谈话,告知该案的判决因违反房地一体原则,导致无法执行情形,要求房屋征收机关与永佳公司跟常豆公司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房屋征收机关与永佳公司负责人也当场签字同意。

    在永佳公司滥用诉权案的上诉期,常豆公司也向天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单位天宁区建设局与永佳公司签订征补协议(涉及常豆公司部分)无效。一审的天宁区法院依旧枉法裁判,作出(2015)天民初第1467号民事判决,罔顾事实,称常豆公司的房屋为永佳公司所有,常豆公司不是房屋的被征收人,驳回了常豆公司的诉讼请求,常豆公司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3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苏04民终第1203号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为常豆公司所有,认为天宁区建设局与永佳公司签订的征补协议,对常豆公司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常豆公司的房屋征补权益应另案处理。

    常豆公司根据(2016)苏04民终1203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以“征收行为违法”为由,将征收单位天宁区建设局告上法庭,一审天宁区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再次枉法裁判,裁定驳回常豆公司的行政起诉,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完全不顾自己法院之前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维持一审枉法裁定。

    2017年2月27日早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常豆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不作裁定,就对并非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常豆公司厂房实施了强拆。并在没有任何人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阻止的情况下,将周建华的妻子马红娣从被窝里拖出,关押到常州市传染病医院整整一周时间,使其加重了癌症病情。

    两个多月后,即在2017年5月13日,周建华购买火车票欲乘坐高铁去北京请律师维权,在火车站被当地信访、公安等维稳人员控制带走,随即被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拘。2017年5月26日,被天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7月26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8日,天宁区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天宁区法院。

    就在一审三个月审限快满时,天宁区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天宁区法院延期审理(期限一个月)。

    2018年7月2日,案件在天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为周建华作无罪辩护。案件开庭审理后,检察院又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

    这个判决创造了一个司法“奇迹”,即原判决被天宁区法院强制执行两个多月后,又刑拘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样的案件还没找到先例。

    天宁区公安对周建华立案(指控单位犯罪),并不是天宁区法院移送立案,而是由天宁区检察院指定立案。

    按照最高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在刑拘周建华时,原判决已被强制执行两个多月。代理律师查过很多指导案件,没有查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是在原判决被法院执行之后再立案追究刑责。

    这起由检察院指定公安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还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起诉到法院后,检察院又两次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在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实属罕见!

    2018年11月6日,天宁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豆豆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一审宣判时,法院内如临大敌,对旁听人员两次安检,值庭法警十六人之多,宣判仅用三分钟时间。一审宣判后,常豆豆公司与周建华提起了上诉。

    2019年4月23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二审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没想到的是,二审开庭近半年时间了,10月16日常州中院,才将10月8日作出的中止审理的裁定书给了周建华,案件被中止审理是“不能抗拒的原因”。至于什么原因导致法院不可抗拒,裁定书中没有解释。

    该案是由天宁区政府拒绝依法征收引起,由于常州市相关公检法部门滥用职权、蓄意制造伪证、实施诬告陷害、及故意枉法裁判予以配合,这些行为导致周建华的常豆公司(房屋)被非法强拆至今得不到赔偿,周建华被坐冤狱达一年七个月,企业应收款无法收回,应付款、借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而且经济损失每天都在扩大中,故受害人已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了控告,要求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 山东潍坊“丁汉忠抗强拆案”将在后天宣判

    【民生观察2018年1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备受关注的山东潍坊“拆迁户丁汉忠因抵抗强拆致拆迁人员死亡”一案,将在后天(1月11日)在潍坊市昌乐县城郊法庭开庭宣判。

    据丁汉忠的女儿丁玉娥介绍,2013年,其父丁汉忠和他的老母亲的房屋均被划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由于拆迁补偿方案尚未谈妥,丁家迟迟没有搬迁。2013年9月25日,数名拆迁者试图拆除丁汉忠母亲的房屋,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其中两名拆迁者死亡。2014年7月28日,丁汉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丁汉忠对判决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遂提起上诉。2014年12月6日,上诉状递出117天之后,丁汉忠还未接到开庭通知。2016年5月6日上午,该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发回重审。”2017年1月17日,第二次一审在潍坊市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审理,于当天22时15分结束。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日另行公开宣判。

    2017年8月10日上午,“丁汉忠抗拆致两死”一案由潍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和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张维玉律师出庭为丁汉忠辩护。潍坊中院认定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被告人丁汉忠限制减刑。潍坊中院认为:“被告人丁汉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汉忠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施工人员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对被告人丁汉忠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对其限制减刑。”不过丁汉忠的家人表示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表示将提出上诉。

    今天,丁汉忠的家人接到潍坊市昌乐县城郊法院通知,该案将于后天(2018年1月11日),在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城郊法庭开庭宣判。为了方便关心本案的社会人士前来旁听,丁汉忠的家人在网上公开了前往潍坊市昌乐县城郊法院的通行路线:

    山东潍坊丁汉忠案即将开庭宣判,时间为2018年1月11号上午9点30分,地址在潍坊市昌乐县城郊法庭(新昌路与309国道交叉口),远道而来的朋友们可以在潍坊火车站乘坐101路或者102路公交车在昌乐汽车站下车,之后再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起步价内就能抵达)。虽然不知道等待我父亲和我们家的是什么?但是我们家人一定会坚强的走下去,直到黎明的到来。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关注、支持与帮助!

    丁汉忠女儿丁玉娥电话:13563637248;丁汉忠儿子丁超电话:18053647955

    相关报道:山东丁汉忠今被判死缓 法院外戒备森严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7/0810/16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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