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晚17时,我在北京乘坐14路公交车经过国家领导人办公地被遣返上海后获罪。上海长宁区公安分局(下简称:长宁分局)冠我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行政拘留我10天加1天,拘留期满释放时我遭到了长宁分局华阳派出所干警的严厉警告。
上海长宁区法院(下简称:长宁法院)自称是将我当作典型立案受理我诉长宁分局非法行政拘留一案(该案案由被长宁法院定为“治安纠纷案”)。
该案是我六次行政诉讼诉诸于法院长宁法院唯一的一次立案受理(其余数次皆未立案和书面回复),诉讼时长历近11个月,我于2012年10月10日递交行政诉状直至2013年8月1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一中院)再审驳回。上海二级法院对于我提交给法庭的揭露长宁分局滥用职权非法拘留控告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长宁分局失手提供给法庭的假拘留证等皆熟视无睹。
在假拘留证面前,长宁分局于2012年12月24日当庭威胁欲送我进劳教所;在假拘留证面前,长宁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2012)长行初字第54号】案由合议庭卢建华、唐雪琴和江惠民一审判我败诉;
在假拘留证面前,市一中院于2013年3月19日【(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56号】上诉案由合议庭周瑶华、刘智敏和侯俊未开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三名深藏在幕后给我出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的一中院大法官尊容我至今一无所知)。
在假拘留证面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庭法官陆俊在2013年7月30日,行政再审听证现场说出了心里话“政府行为,你只能败诉”并将2013年8月15日早已经拟成文的【(2013)沪一中行申字第8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于2013年10月13日上午正式送达我手中,并要我“服判息诉”。
上海二级法院在伪造的拘留证面前枉法裁判,上海各级法院枉判枉裁的冤假错案串案成堆,上海司法的正义大厦已垮塌。上海二级法院如此面假枉法,我岂会服判息诉。
上海长宁区尹慧敏
2013年10月14日(星期一)
手机:15600040056.
标签: 拘留
尹慧敏:上海二级法院在伪造的拘留证面前枉法裁判
上海众访民为拘留释放的黄小芹、陆雅美接风
上海访民得知宝山区市访民黄小芹和陆雅美今天将拘留期满释放出狱,在台风和暴风雨肆虐的清晨,许多人从全市的各个角落赶到宝山区拘留所迎接两位被行政拘留的女士出狱。
2013年10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观看升旗仪式“未遂”而被遣返回沪的陆雅美,于10月3日被上海顾村派出所警察骗往派出所实施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今天早晨9点,陆雅美被宝山拘留所释放,中午,大家为其摆起了接风宴。下午,陆雅美和接风洗尘的部分访民专程赶到上海江苏路888号上海中央巡视组接待地,要求中央巡视组呈请有关部门出台:访民国庆节不能到天安门广场观看升旗仪式和游玩的法律法规。
而真正令人担心的黄小芹女士,因为夏俊峰案在网上说了几句心里话,结果遭到了宝山公安分局的口头传讯和行政拘留,宝山拘留所为了将其与前来拘留所迎接的访民隔离开,故等陆雅美被释放后,特将她从拘留所的后门放出,令访民们迎接扑空和一时间无法知道她的行踪。后有访民冒着大雨赶到她的家里一探究竟才与她见上了面。晚上,访民们特为黄女士接风洗尘。为黄小芹和陆雅美接风的上海访民亲笔签名名单如下。
上海维权志愿者
2013-10-8

武汉拆迁户胡双莲北京截回面临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7消息:据湖北应城维权访民周金明今天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武汉市武昌区东沙连通工程拆迁户胡双莲从北京马家楼截回武汉,要直接送派出所,可能要被拘留 。
武汉的维权人程翠红、刘旭、李玉强已前往武汉黄鹤楼派出所声援胡双莲。
胡双莲(左)

在北京的胡双莲
浙江诸暨石壁湖村访民吕飞英被拘留五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6消息:吕飞英是来自浙江省诸暨市陈宅镇石壁湖村的访民,10月2日下午,在京上访的吕飞英到北京国家大剧院公交站抛洒上访材料,被抓到了府右街派出所。下午三点半,府右街派出所将吕飞英戴上手铐送到了陶然亭派出所。据吕飞英给本工作室发来的手机短信说:“我10月2日下午2点左右,到北京国家大剧院公交站抛洒我的上访材料,警察把我抓住送到了府右街派出所。大约下午3点半,府右街派出所又给我拷上手铐转送到陶然亭派出所。在该派出所内,我被八个警察暴力殴打,其中,我在他们的第四警务办公室(8109房间)内,这几个警察强行拉扯我的头发把我按倒在地,并且死死是掐住我的脖子,用脚踩住我的肚子。最后,他们把我两手向后反剪,两条腿被另外两个警察强力扯住,逼迫我屈服,我当时被他们粗暴殴打虐待的都快要喘不过气来了,并且肚子也因此而强烈的剧痛不止。这八个殴打虐待我的警察之中的三个警察的警号被我记下来了,他们分别是:027301、027325、028762;在陶然亭派出所被他们虐待3个小时后,大约6点多钟的样子,他们最后给我解开了手铐,又把我送到了东城拘留所里。到了拘留所,这里的警察也虐待我,在被拘留的人开始吃饭的时候,两位监管的警察不给我碗勺,最后,还是另外一好心的警察看我可怜才给我发放的碗勺。到了10月4日早上早饭的时候,我们有14个被拘留者到了吃早饭的时刻,但是警察却只给了10个人吃,我和其他3人不给吃早饭。于是,我就开始表达抗议,结果来了三个警察把我拖到警察办公室掐我的脖子反拧我的双手虐待,并且到了中午还不给我中午放吃。最后,警号为027919、026544、027520的三个警察把我强行拖进了一间仅有约2平米的小房间里处以禁闭,也继续不给我饭吃。在他们拖我进去期间,我还被两个警察野蛮的泼辣椒水2次,一个警号为026544的警察泼的,警号为027520的教官也在现场,另一个警号为026772的警察还踢了我的脚。在禁闭室里,警察不给我喝水也不让我上厕所,也不给我床睡觉,到了晚上睡觉的时间,我就睡在冰冷的地板上。在拘留所了,我已经有5餐饭都没有吃了,我被折磨的筋疲力尽了,到了10月6日早上,警察看我身体状况极差,就派来了两个警察(警号分别是:026903、026939)对我说我可以回家了。然而,最后的结果却是被拘留所是警察们把我送到了北京久敬庄‘黑监狱’里。”最终,吕飞英被宣布拘留五天。
山东访民林秀丽等被拘留 西安康素萍被押马家楼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3消息:今天中午十二点,山东青岛访民林秀丽在天安门金水桥洒传单时,被抓到了北京前门公安分局。在该局内,还有一个青岛的老太太和江苏的一个女访民也因洒传单被抓到了这里。今天晚上,林秀丽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她被拘留十天了。
另外,西安访民康素萍今天晚上给本工作室发来消息说,10月1日她在中南海新华门拍照后,先被抓到了府右街派出所,后又送到马家楼关押至今。辽宁访民林淑军金水桥洒传单被拘留十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26消息:林淑军是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访民,9月24日,林淑军带伤来到北京继续上访。当天,林淑军乘坐10路公交车来到天安门,在金水桥前洒传单,结果当场被抓。在天安门公安分局被训戒后,林淑军被押回沈阳后即被宣布行政拘留十天。
今年8月7日,林淑军因控告沈阳509专案组,被铁西区十二路派出所所长吴昊打伤致腰椎错位。
8月11日林淑军被打伤后住院
赵广军遭无辜拘留11天后获释返回北京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13消息:中石油很腐败,中石油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职工赵广军,因被单位违法除名失去工作和居所而上访,在上个月8月31日,赵广军从北京维权返回辽宁去省检察院要求立案,正赶上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在辽宁开幕举行,一到沈阳就被辽宁警方抓住,即抓回辽宁盘锦市渤海派出所,到9月凌晨1点左右,直接关进拘留所拘留10天(口头告知),没有给办拘留证等手续,结果无辜拘留了11天,9月11日从拘留所带到渤海派出所控制,赵广军只拿到一张《解除拘留证明书》,到9月12日第十二届全运会闭幕后,赵广军才获自由。
9月13日下午5点左右赵广军返回到北京,继续维权,在北京南站出站受到在京维权人士访民迎接、安慰。
赵广军,因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而两度被刑拘共68天,后被取保候审。

赵广军

湖南湘乡维权人士尹卫和被拘留二十天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9-8消息:今天上午,刚被拘留的湖南省湘乡市维权人士尹卫和设法致电本工作室说,他前天从北京带回湘乡后,昨天即被湘乡市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拘留二十天,现关押在湘乡市拘留所。
河南正阳县农民张新中之妻被拘留十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8-25消息:张新中是河南省正阳县雷寨乡雷寨村前徐41号的居民。1998年开始,张新中承包正阳县园艺场几十亩土地。2000年4月4日,原雷寨乡计生所指张新中超生三胎,罚款张家一万多元,还抢走张家农用车一辆。张新中夫妇为此这些年来一直在上访。
2013年8月2日下午,正在北京上访的张新中的妻子来到府右街寄信,被北京警察抓获送到了马家楼接济分流中心。8月3日,雷寨乡书记邹东升带领乡派出所警察和乡政府人员共五人赶到马家楼,强行将张妻接出,押回正阳后张妻即被拘留十天。被拘留的山东维权人士李向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向阳 男,1962 年9 月19 日生,家住 山东沂水
代理人:刘书庆 律师
工作单位: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
住址:济南市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1108室
电话:13355415256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地址:临沂市考棚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义 局长
申请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 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
1.申请确认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申请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剩余时间;
3.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庭的搜查行为违法;
4.请求被申请人尽快归还从申请人家里搜走的合法财产并道歉;
5.请求被申请人按照对申请人的羁押期限向申请人行政赔偿。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网上发的一篇帖子《李向阳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对申请人做出了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宪法,公民享有控告和检举权。所谓控告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所谓检举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考虑到公民自然人的身份,对所控告和举报的事实不可能像国家公权力机关那样有充分的证据。只要基于某些事实,服从于自己内心的判断,觉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或渎职的行为,均可以控告和检举。而且法律法规对控告和检举的方式也没有限制。申请人认为自己在帖子中对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诉是在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和检举权。
至于举报和检举的内容是否完全属实,这不是一个公民所能证明或证伪的。是需要负有监察监督职责的相关国家机关来调查核实的。如果属实依法查办,如果不属实,也应该表扬肯定举报检举者的积极性。因为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申请人因代理杨海龙案的申诉,认为临沂警方和法院没有恪尽职守,有司法不公枉法裁判嫌疑。曾于不久前向临沂警方申请示威游行,后在临沂市政法委协调下,自动取消了游行示威活动。但因为其代理的杨海龙申诉案一直解决无望,且又屡遭人身威胁,愤怒之下在网上写出了《李向阳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一文,文中说如果他因为维权被杀,“鉴于制造杨海龙冤案的官匪黑恶势力已雇用南洋杀手追杀杨海龙冤案代理人李向阳的情况,鉴于临沂市兰山区公、检、 法制 造冤案且是继续把冤案进行到底的情况,李向阳组织复仇大队,以应付被‘消灭’后的复仇行动。我们的复仇行动,在阳光下运行。在阴沟里实施潜规则让我们不齿!”
被申请人以这篇帖子指控申请人虚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申请人代理杨海龙案的申诉是客观事实;他有自己掌握的事实认定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存在司法不公枉法裁判也是事实。不管申请人自己掌握的事实是否接近最终的客观事实。至少他对临沂市公检法的指控是完全服从自己内心的判断。因此就谈不上是虚构事实。
被申请人以这篇帖子指控申请人扰乱社会秩序,也不能成立。申请人这种积极践行公民举报和检举权的行为恰好有益于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
从这篇网文中可以看出,李向阳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屡遭致命威胁,感到恐惧的时候所写,尽管某些遣词欠妥,但实则基于一种防卫心理,在文中明确说这一切复仇行为只是在自己被“消灭”之后,一个人被消灭之后如何要求别人替他复仇呢?所以申请人这席话本质是一时泄愤之词。
即便某些用词有所不妥,行政机关也应以教育为主,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被申请人先是通过物业给申请人家庭断水,后又谎称自己是物业人员,强行进入申请人家庭展开搜查,行为粗暴。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种,应该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这是尊重人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同时被申请人粗暴的执法方式也与公安部要求的文明执法相去甚远。
(四)被申请人查抄申请人的电脑和手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为。被申请人是以申请人在网上发的一篇帖子为依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帖子在网络上客观摆在那儿,申请人也没有否认是自己所写。又何须搜查申请人的电脑和手机呢?因此这种搜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客观需要。是一种恣意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兰山行罚决字(2013)0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庭的搜查行为违法;
请求贵局秉公复议,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临沂市政府行政复议大厅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