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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撤诉“疫苗维权家长”何方美获释

    【民生观察2020年1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因为疫苗致残女儿维权而被控“寻衅滋事罪”的河南辉县维权人士何方美(网名:侠女十三妹)在羁押十个月后已于周五(10日)晚取保获释,丈夫李新(网名:公民西西弗斯)带同两名子女到新乡看守所外迎接。

    据悉,李新在接获警方电话通知后随即带同两名分别三岁的女儿(疫苗致残受害儿童)及六岁的儿子赶到新乡看守所迎接妻子,父子三人心情兴奋。而当事人何方美在释放前由管教突然叫名才知自己获得取保,得以回家与丈夫及子女一起过年感到非常意外。

    据何方美介绍,办理取保手续时在场的辉县法院工作人员向其出示了一份该法院的裁定书,显示辉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起诉,由辉县法院裁定准许而撤诉。

    据了解,何方美被捕后一直坚持不认罪,警方及检方曾多次威逼利诱劝其认罪,但不成功。几日前,法院要辩护律师帮忙做思想工作,再次要求何认罪,律师带去法院原话称“态度决定判决”,并许诺若认罪则会得以轻判,但仍然遭到何方美的拒绝。

    据称,2019年12月,警方与检察院曾两次去到新乡看守所,要求何方美授意丈夫李新为疫苗致残的女儿做疫苗医学会鉴定,遭到何的拒绝,重申任何人无法替代其本人为女儿维护权利。最后警方表示何方美可以亲自去,但需要戴手铐,同样遭到拒绝。何方美表示,在非自由的状态下拒绝做任何决定,包括疫苗鉴定,(如果)无罪释放就(带女儿)做鉴定,并可以签字画押为证。

    自女儿2018年因注射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并导致全身瘫痪致残后,何方美一直四处奔走为女儿维权讨说法,曾多次被打压和拘留,最后在2019年3月初被河南当局从北京带回后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罪名“寻衅滋事”,羁押新乡看守所。羁押期间,当局不断对其进行威逼利诱,要求其认罪结案,但无法成功。

    何方美在获释后向外界表示,年幼女儿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制)在规定医疗机构注射国家相关机构检验认证核发的疫苗而出现异常反应而导致全身瘫痪致残,但相关部门并但置之不理,还利用国家机器进行强力维稳,压制维权声音,为此身陷囹圄十个月,接下来还会坚持维权,一定要为女儿讨回公道以及争取必要的医疗赔偿,同时也为自己讨回公道。

    网友刘先生表示,纵观多年来国内无数维权访民的案例,被当局使用“劝罪”方式而入狱的个案无法统计,部分维权访民因此无辜系狱,甚至家破人亡。而何方美的坚持不认罪以及清晰的权利意识是其未能进入当局惯用的“捕雀陷阱”的关键因素,值得赞许。

    相关报道:“疫苗维权家长”何方美案已送法院
    https://msguancha.com/a/lanmu13/2019/0811/18851.html



  • 熊昕律师“伪证案”或将撤诉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14日消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昕律师,是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在会见室(当时借用的是讯问室)外监听的侦查人员冲进会见室,指责其教唆当事人翻供。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熊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熊昕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2018年9月27日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2日提起公诉。熊昕律师已经被羁押超过一年多时间了,该案曾三次开庭(含庭前会议)。其中被羁押时间长达12个月之久,仅审判阶段就长达8个多月,目前仍不能结案。

    2019年9月29日国庆节前夕,熊昕案的代理律师周泽和斯伟江联名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寄送了《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抄报了南昌市检察院及江西省检察院主要领导,两人建议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尽快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纠正错误、回归客观公正立场!

    周泽律师表示,10月10日他曾前往会见了熊昕律师,并告诉熊昕,检察机关应该会很快撤诉,熊昕应该会在一个月之内获得自由。周泽律师同时自嘲道,他一向办事沉稳,此次给予当事人如此乐观的期待,对他来说还是第一次。原因是熊昕案错误太明显,也太离谱了!

    周泽律师说,在熊昕案曝光后,就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局及检察院对熊昕律师的追诉及公安人员对熊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偷听”行为,法律人给予了一致的批评和谴责。如:斯伟江、朱明勇、邹佳铭、周海洋、周浩、邓学平、李庄等等,多位知名法律人还专门著文,就办案机关对熊昕案的错误追诉,进行了批评。斯伟江律师还亲自上阵,接受委托与他共同为熊昕律师辩护。

    对律师界一边倒批评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南昌市东湖区检察有关办案人员之前如果说是存在认识错误的话,现在对之前的错误认识应该完全厘清了。而上级检察机关,对熊昕案错误追诉的认识,与广大律师同行,应该会有高度的共识!

    因此,他确信,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检察机关会对熊昕案很快撤诉。南昌市检察院领导对熊昕案的重视,就他们关于熊昕案的情况反映及时反馈,值得肯定。而这也是熊昕案向好的一个积极信号。

    另外,在10月11日上午,周泽律师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阅卷时,因未见到熊昕案承办人刘国华法官,不确定之前邮寄给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是否收到,于是又亲自提交了一份要求取保候审申请书给刘法官的书记员,并将诸多法律人批评公安、检察机关违法追诉的文章,作为辩护材料,一并提交给了该书记员,让其转交刘国华法官。而后,同样是因为不确定东湖区检察院领导是否收到他之前邮寄的《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然后又到东湖区检察院,亲自提交了该法律意见书。

    10月12日上午,周泽律师接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李铭检察官电话,说是检察长刘炽同志收到了他关于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情况反映以及他与斯伟江律师关于要求检察机关对熊昕案撤诉的律师意见书,非常重视,已经批给了控申部门,并告知其反映的情况将根据检察长的批示交由检察一部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显然属于错误起诉,“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理由详见《关于建议撤回对熊昕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据此,在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指控熊昕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起诉决定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周泽律师建议在东湖区检察院对熊昕律师撤诉的同时,也将熊昕案起诉错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意见呈报了东湖区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领导,以期上级人民检察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决定错误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 同性恋男子“被精神病”:医院二审撤诉

    9月15日,河南同性恋男子余虎(化名)的代理律师黄锐收到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裁定准许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撤回上诉,法院限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余虎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余虎被亲属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因“性偏好障碍”被强制治疗19天,称遭到医务人员强迫吃药打针和谩骂殴打。2016年5月,余虎向法院起诉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以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对其进行强制治疗为由,要求医院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礼道歉。
    9月19日,余虎表示不接受采访,由男友小杨对外发言。小杨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9月15日从律师处得知医院撤诉的消息,觉得有点意外。看到一审判决要求,驻马店精神病院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向余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文书经法院审核后在市级报刊刊登,余虎很高兴。

    余虎曾告诉小杨,他起诉医院只是想要一个说法。“一些年纪大一点的人,还是觉得同性之间的感情是不正常、不光彩的。但这个官司让更多人知道,同性恋不是一种病。”小杨说。
    记者9月19日致电余虎的主治医生朱青青,其表示自己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且正在休假,随后便挂断电话。

    1、当事人说“只是要一个说法”

    这段时间,余虎和小杨仍旧在浙江工作。小杨本来和余虎商量,二审一定要出庭,“当事人律师的陈述毕竟不如他本人的经历感触深刻,我希望他能亲自告诉法官,他在医院里是怎么受煎熬的。”

    一审时,余虎没有出庭。“主要是考虑到对自己家庭的影响,还有住院的经历给他留下阴影,他很怕到驻马店去。”小杨说。

    此案的一审判决在2017年6月26日下达,一审判决书显示,驻马店精神病院对余虎强制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判决该精神病院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随后,驻马店市精神病院对一审结果有异议,于7月上诉,但又于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此次法院的裁定,即针对医院撤回上诉予以准许,因而一审的判决结果也即将生效,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另一个层面,撤诉意味着医院对一审判决的主动承认”,黄锐告诉记者。

    黄锐在2015年年底接触到余虎一案。他认为,余虎的病历是胜诉的关键。“病历上很明显写了非自愿治疗,且有防止逃跑的字眼,说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此外,里面没有多少当事人的陈述,而大多是家人的说法,说明(入院)并未获得本人的真实同意。”

    其实在接到一审判决书时,黄锐和余虎便知道一审打赢了之后基本就赢了,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很难推翻之前的裁决。余虎的诉求在黄锐看来很明确,“他说自己没想过要追究赔偿,而是要一个说法,希望医院能受到惩罚,以后不要肆意妄为。”

    “我们现在就等着医院赔礼道歉,一定要给我们一个说法。如果不执行,我们还会继续上诉,证据很充分,不管打到哪里,我们一定会奉陪到底。”小杨表示。

    2、事件回顾

    精神病院里的19天

    去年一审开庭前,余虎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讲述了他被送入精神病院的经过。2015年10月8日,余虎准备和妻子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随后和小杨一起离开驻马店、回到浙江。

    “当天一早,妻子和我父母、哥哥一起把我绑住了,塞进车里强行送到了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余虎说。

    小杨说,在余虎的家人看来,同性恋就是一种“病”。余虎的姐姐一直劝余虎离开小杨,还准备带他到附近的寺庙烧香拜佛。“她说,你们这样在一起会折寿的。”小杨说。虽然经过几次彻夜长谈,但余虎的家人还是不能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

    在路上,余虎趁机给男友小杨打了求救电话。余虎入院之后,小杨把河南的几家精神病医院都找了一遍,终于打听到余虎的消息。此时,余虎已经在医院住了四天。

    余虎曾对新京报记者说,他入院时,医生没有询问病情,也没有做任何检查,直接就把他绑到床上。尽管他一直强调自己没有病,也不需要治疗。但没人理他。“我在里面没有做过任何检查,里面的人一直逼我打针和吃药。吃药还要当面吃下去。我不敢不吃,我每天都能听到很多惨叫。”

    志愿者阿强记得,刚接触余虎时,他的手环上写着“性偏好障碍”。但随后的沟通中,医院并不承认收治余虎是因为性别取向。“余虎的主治医生当着警察的面说,收治余虎一是因为性偏好障碍,二是因为情绪不稳定。”

    2015年10月25日,阿强报警要求警方到医院调查强制治疗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10月26日,院方为余虎办理了出院手续。距离被收治那天,余虎在精神病院住了19天。

    3、专家说法

    《精神卫生法》自愿原则

    同性恋早已不被认为是精神病。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2001年由中华精神科学会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也明确指出“同性恋是正常的”;被CCMD-3归于新设立的性心理障碍条目中的“性指向障碍”的次条目下的同性恋诊断对象,是“那些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并要求改变的人”。

    对余虎一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陆林认为,院方从送诊、接诊到收治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院方未严格执行精神卫生法规定,在未事先见过当事人、未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未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描述,就将当事人强行收治。

    因而,在黄锐看来,余虎“被精神病”一案尽管导火索是其同性恋者身份,但最终法院裁定的依据是《精神卫生法》中的自愿原则。

    我国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30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入院治疗,即如果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关注“被精神病”十年有余的公益律师黄雪涛看来,余虎一案的胜诉“不仅仅是LGBT(性少数,非异性恋者)群体的胜利,更是《精神卫生法》的胜利,是自愿原则的适用和激活”。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有不被强制收治的权利。”这是黄雪涛对自愿原则的解读。黄雪涛每周都会接触到两三名自称“被精神病”的求助者,“现在还是只要家人肯送,医院就敢收,习惯了有人付款就愿意接收。”

    黄锐称,自愿原则落实困难的原因在于许多“被精神病”者去法院起诉会被要求首先证明自己没有病,“经常不予立案,诉讼成本很高。”

    黄雪涛表示,余虎一案只是一个开端,但对医院5000元的惩罚还是很轻,“受害者胜诉的个案少,医院风险低,离修改行业行为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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