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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房山公安分局撤销李晓东殴打不予立案决定

    【民生观察2025年1月7日消息】辽宁维权人士李晓东在北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遭北京房山公安分局警方联合地方信访工作人员与警察共同参入对维权人士李晓东进行非法拦截后遭到殴打,随后报警,经多次找房山公安分局都不给予答复,在李晓东本人与家人不懈努力与抗争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经过行政复议目前北京房山公安分局已经做出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目前李晓东被当地关押在看守所,姐姐李秀弟代为李晓东提出要求北京房山公安分局立案申请诉求。

    具体申请诉求如下:
    经复议,房山分局撤销了不予立案决定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秀弟,女,身份证号码:21100219491121292x
    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11组6-16号
    电话:13214193101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法定代表人:朱峰
    申请事项:
    1,撤销房山分局作出的京公房不立字(2024)5047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事实与法律立案调查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24年3月18日辽宁维权人士李晓东被辽宁省辽阳市驻京绑架回辽阳刑事拘留后逮捕,申请人系李晓东的姐姐,由于1月7日李晓东在丰台站被辽宁省辽阳市驻京组殴打,致两根肋骨骨折,1月11日经房山分局阎村派出所组织法医鉴定。

    由于迟迟没有立案,被申请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月18日李晓东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附近被辽阳驻京组绑架。

    5月1日房山分局出具轻伤二级的鉴定报告,而李晓东却被辽阳刑事拘留后逮捕,申请人深信首都的公安机关一定会依法办案,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令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虽然事涉信访人,但信访人并非是敌对分子,国家和政府的法律依然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贵单位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京公房不立字(2024)5047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责令相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此致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申请人:李秀弟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2,不予立案通知书
    3,法医鉴定结果。

    李晓东案件发生经过如下:

    2024年1月5日去北京第三中院递交上诉状途中,在十里河地铁站被查扣,辽阳驻京组强制将李晓东带回辽阳。为了仅剩三天的诉讼时效,不耽误向北京第三中院递交上诉状,于1月6日李晓东自行购买了车票赶回北京,1月7日在北京丰台站,被辽阳驻京组拦截殴打,致两根肋骨骨折(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法医鉴定报告为轻伤二级),在阎村派出所报案并去医院查验伤情,良乡医院初诊为第五节肋骨骨折,第四节不排除。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复检,由于过年医院放假,年后拿到结果为第三、五节肋骨骨折。紧接着是两会维稳,没来得及将伤情报告送到阎村派出所,2024年2月23日就不得不配合驻京组回到辽阳,经与街道书记和区政法委书记沟通,答应由街道副书记陪同前往阎村派出所递交伤情报告,并为李晓东订购了3月1日7:29的火车票。谁料第二天早上就被带往市局,莫名的被行政拘留十天。

    李晓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因为事发在北京,2024年3月18日到国家信访局控告辽阳市驻京办在北京的违法行为,却被辽阳驻京办在信访局旁边绑架了李晓东并且被立刻遣返回了辽阳,目击者称是关鹏海吩咐手下制止路人拍照录像。结果是官官相为,违法者没有得到惩治,却把受害一方刑事拘留。张冠李戴的时代,谁在寻衅滋事路人皆知!李晓东被被非法绑架遣返回辽阳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又变更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为由送检,目前检察院拟定退补了一次。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李晓东被殴打致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没有得到保护,却遭到非法构陷被批准逮捕,打人者却逍遥法外,辽宁辽阳这样的事件还要持续多久?辽宁公检法联合制造冤假错案必将成为历史的罪人,你们是滥用职权构陷访民寻衅滋事的罪魁祸首,你们必将定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最后请立即无罪释放李晓东回家。

  • 李怀庆案律师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张凯律师携助理,近日到重庆。作为李怀庆二审辩护律师,他这次来先后三次会见李怀庆,调查了数十人,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取得了十份新证据,张凯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书。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怀庆案明显一审程序违法,应该发回重审。

    通报人:李怀庆妻子包艳
    我愿意接受任何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

    李怀庆妻子:包艳
    电话18581026827

    附件:李怀庆案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

    经李怀庆的授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本人张凯担任李怀庆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并会见李怀庆,及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现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李怀庆案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庆涉嫌诈骗等罪一案的一审过程中,符合上述法律的全部要件,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具体如下:(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本案一审庭审和宣判过程中,被告家属均被告知,仅可以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庭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希望旁听的人员中,有的甚至写了申请要求旁听,但是被法院无理由拒绝。整个庭审完全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和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见证据一到证据十)(二)违反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李怀庆的辩护律师对于合议庭成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无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但是,当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只是在法庭上彼此商量了一下,根本没有请示院长,就径行驳回了回避申请。一审法庭的做法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此事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见据一到证据三)(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案中,李怀庆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且一审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上述证据,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怀庆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酷刑,对于定罪量刑,以及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至关重要,但是法院没有允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中院对于李怀庆刑事审判的部分事实已经在中院的民事法庭审理过,以往的数件民事审判案件中,李怀庆多数都胜诉,在此次刑事审判中,如果涉及到对该案部分事实的重新评估,将关系到原民事法庭的法官是否涉嫌渎职,法院的院长是否需要承担领导过失责任等问题,存在利害关系,显然不宜由重庆中院审理,应当移送或指定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本案中,李怀庆被关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期间,穿戴手铐脚镣,在侦查人员的连续提审下,他曾经晕倒过三次。侦查期间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法院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一审律师也提出了该请求,但是被一审法庭无理由拒绝,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t 案件的公正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审理只要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二审法院都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李怀庆案的一审审理违反了上述所有的规定,本案必须发回重审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凯律师呈上
    2021年1月25日

  • 农民被指敲诈官员入狱 判决撤销后要求赔偿

    【民生观察2020年7月10日消息】在被控敲诈勒索当地计生办主任等人55000元而入狱13个月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台头乡杜甘固村农民杜俊红申诉了3年,终获邯郸中院认定罪名不成立撤销判决。2019年5月24日,杜俊红收到了邯郸中院制发的申请国家赔偿《受理案件通知书》。

    对于这一结果,杜俊红表示,他还会继续申诉,争取另一起因发帖邀约乡党委书记生死决斗,而被判寻衅滋事的案件也改判无罪。

    农民被指敲诈官员被判入狱13个月

    杜俊红的遭遇要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5月,该县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他们村杜甘固也在实施范围。当时,他因质疑本村的改造工程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行为,曾多次向乡、县有关部门反映,但未果。无奈之余,略通网络的杜俊红继而通过博客、贴吧、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维权,一时杜俊红在当地成了“维权人士”。此间也有几个邻村的村干部因对蒿某在工作中的不满,主动向他透漏乡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纰漏,杜执笔编辑文字后全部发布于网络。缘于此,时任台头乡党委书记的蒿某为避免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曾通过多渠道与杜俊红沟通妥协,以息事宁人。但是,杜并未领情。据杜俊红说,正因如此蒿某与我结下了积怨,蒿某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曾对我本家叔叔杜万红放言,我一定要把杜俊红弄到公安局,把他弄毁。

    蒿书记果真是言必行,行必果。“2015年12月8日,注定是我‘因言获罪’历程的开始。杜俊红说,当日下午5点多,在未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20多名公安人员突降而至他家将他强行抓走。罪名为“敲诈勒索”,当晚公安人员就开始对他进行了长达三天的突审。同月17日,魏县人民检察院向其下发了逮捕通知书。

    检方对他指控有5宗犯罪:
    1、2011年夏天,利用在互联网发帖子为手段,敲诈勒索时任北台头乡计生办主任岳某现金30000元。
    2、2012年夏天,利用在互联网上发布魏县泊口乡华营村华某诊所负面帖子进行威胁,敲诈现金3000元。
    3、2012年底,以发布负面帖子为敲诈手段,勒索野胡拐乡民政所所长栗某现金2000元。
    4、2013年7月份,以在互联网上发帖进行威胁,敲诈勒索时任南双庙乡党委书记赵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100元。
    5、2013年6月份,利用网上发帖说车往镇车东村曹某家诊所的负面信息,借此敲诈曹某23000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魏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次庭审,审理期间所涉及的证人无一人到现场。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本案合议庭仍以“庭审质证”为由,对上述的1、3、5起予以认定。2016年8月16日,魏县人民法院对其做出判决结果:一年零一个月的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2000元返还被害人。

    至此,杜俊红不服一审判决,当即提出上诉。对于本案的第一起指控,他说,其2011年根本就没有发过关于北台头乡的帖子,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也没有我关于发北台头乡的帖子。对于本案的受害人岳某,我根本就不认识,更没有收过岳某的三万元,这简直是凭空捏造子虚乌有。

    关于本案的第三起指控,杜俊红说,我与野胡拐乡民政所所长栗某从未要过现金,栗某也从未给过我现金。当时栗某确因网上帖子的事经人找我说和,并让我吃过饭,至此事情就和解了。指控我向栗某索要现金完全是栗某的单方之词,之间无任何证据能印证我与栗某有现金交易。

    至于本案的第五起指控,杜说,这是正常的民事纠纷赔偿,怎么也会成了敲诈勒索?据杜俊红讲,2000年因为妻子分娩时出现大出血问题,之后留下了切除子宫的后遗症,遂与当时在场接生的邻村乡村医生魏某提起索赔,但遭拒。因此与魏某之间产生了更深的积怨。2013年期间,杜频繁通过网上发布有关魏某诊所存在非法鉴定性别和出现过医疗事故的情况。慑于压力,魏某便通过熟人关系从中调解,最终双方协议,魏给杜23000元作为当时因医疗事故赔偿而告终,并且还签订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2017年1月8日,杜俊红刑满出狱。因认为其入狱系被台头乡原党委书记蒿某领陷害,从该年11月1日开始,杜俊红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等处持续发布网帖、视频等,声称要与蒿某领进行生死决斗。

    4天后(11月4日),魏县公安局以涉嫌威胁人身安全为由将杜俊红行政拘留,11月12日又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魏县检察院以杜俊红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为由将其逮捕。

    2018年4月4日,魏县检察院通过追加起诉的方式,对杜俊红发帖要与原乡党委书记决斗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提起公诉。魏县检察院指控称,杜俊红信息网络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29日,魏县法院一审认定,杜俊红在网上发布题为《河北省魏县一农民与腐败官员的生死决斗书》的内容及视频,先后被13家门户网站转载和炒作,点击量近17万次,其利用网络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再上诉获撤罪申请国家赔偿获受理

    邯郸中院﹝2018﹞冀04刑终66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魏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杜俊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6日,邯郸中院于作出﹝2016﹞冀04刑终587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16年12月28日,魏县法院作出﹝2016﹞冀043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仍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杜俊红再次上诉。

    2017年7月10日,邯郸中院又作出﹝2017﹞冀04刑终17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未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未公开进行宣判,程序违法为由,再次发回重审。

    在这次重审审理期间,发生了杜俊红发帖要求与台头乡原党委书记决斗事件。魏县检察院遂以杜俊红犯寻衅滋事罪为由,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冀魏检刑追诉﹝2018﹞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

    2018年9月29日,魏县法院作出﹝2017﹞冀0434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仍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杜俊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杜俊红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5000元返还被害人。

    我们注意到,该量刑时限与杜俊红实际被羁押期限相同,即俗称的"实报实销"。但对于魏县法院这一判决,杜俊红仍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与此同时,公诉人魏县检察院亦不服,提出抗诉。

    这次上诉三个月后,2018年12月24日,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出现有证据不足证实杜俊红以发帖为要挟主动向乡工作人员和魏某超(曹某祥妻子)索要财物,认定该三起杜俊红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该项判决。同时,对杜俊红所犯另一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则予以维持。

    杜俊红说,这一判决作出后,他咨询律师得到申请国家赔偿与继续就另一项判决上诉的要求互不影响的结论后,同时向邯郸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和再审。目前邯郸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受理了他的申请,再审邯郸中院也受理了,但是没给书面回复,因为期限是三个月。

    邯郸中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9﹞冀04委培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杜俊红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该院决定予以受理。

    对于将来,杜俊红说,他希望法院能最终改判他无罪。

  • 警方以甄江华撤销委托拒律师会见

    【民生观察2018年7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珠海八零后人权捍卫者、《权利运动网》负责人甄江华仍然未能获准律师会见,珠海警方继续以“甄江华被捕前已经撤销所有委托”为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及跟进该案。

    据悉,代理律师是在昨日(7月13日)去到珠海看守所,登记排队要求会见已被羁押超过十个月的当事人甄江华。看守所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在获知律师要求会见的是甄江华后,随即表示上头有交代,甄江华不能安排会见,并电话通知负责该案的珠海市国保支队曾姓指导员前来处理。

    曾姓指导员在听取辩护律师的要求后同样表示不准会见,并表示上次律师前来办案时已有所交代,亦曾出具了《不予会见》书面材料。代理律师认为,甄江华涉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已经终结侦查移交检察院审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能干预正常会见。

    在无可辩驳的无奈之下,曾姓指导员向律师出示了一份据称由甄江华本人手书按印的声明(原件),声明内容大致意思为“(甄江华)撤销2017年9月2日前的所有(律师)委托”,即表示甄江华自称撤销自己在被捕前(2017年9月2日)的所有签署的律师委托协议。律师准备将此一纸声明拍照或者复印,但遭到看守所工作人员和曾姓指导员的阻拦。

    代理律师表示,对于该份声称由甄江华本人手写按印的撤销所有委托的声明持谨慎怀疑立场。首先,一个人在被捕后深知律师的重要性,而且是甄本人被捕前出于信任的基础上与律师签署的委托协议,不会轻易在被捕后声明撤销,这种不正常情况与常理相悖;其次,警方出示的这份声明的真实性有待核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撤销或解聘律师的话,看守所方面必须要至少安排一次会见,让律师可以当面和当事人进行核实,但珠海看守所并未安排,也不想安排;再者,警方声称这份声明出自甄江华本人,但联想到甄江华自去年(2017年)9月2日被捕以来已有超过十个月,但警方一直不准予律师会见,长时间失去自由的当事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签署该份声明根本无从稽考。由于当事人被捕以来从未有律师会见过,因此被胁迫或其他不自愿的情况亦不无可能,至少律师和外界有此合理怀疑。

    甄江华好友黄先生认为,该份声明只不过是珠海警方为阻止辩护律师正常会见而炮制的所谓凭据,猜测声明出自甄江华本人的可能性应该不低,但由此证明当局是在非常情况下取得此物,因此也推测甄江华是在受到酷刑的情况下被迫“手写按印”按照当局意思炮制此物,令人在愤怒之余更加担心甄江华的安危。

    相关报道:警方称甄江华的两位辩护律师已被解聘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413/17312.html

  • 开“宪政面馆”的陈宗瑶或被撤销缓刑且收监

    【民生观察2017年10月31日消息】今天下午,北京知名律师刘晓原发出消息称,浙江乐清虹桥镇原“宪政面馆”老板陈宗瑶可能已被乐清当局撤销缓刑并已收监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据刘晓原律师讲述,昨天(10月30日)下午两点多钟,陈宗瑶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和照片显示其已到达虹桥镇司法所,按照缓刑人员规定前去司法所签到,随后陈宗瑶与家属和外界失去联系,电话关机。

    同时刘晓原律师还透露,他在今天下午接到来自陈宗瑶朋友传出的消息,表示陈宗瑶的缓刑已被乐清当局撤销,并已于昨天下午被收监,目前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其后,刘律师联系了陈宗瑶的家属,陈妻称并未收到乐清市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书。 刘晓原律师认为,此事虽然暂未完全证实,但可能性极高。陈宗瑶以缓刑释放后一直未停止维权,包括不满所在村的选举舞弊以及征地补偿款的财务问题,为此多次向虹桥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次被撤销缓刑是否与维权有关不得而知。

    有关陈宗瑶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被要求每日签到陈宗瑶申请信息公开被指没理由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7/1025/16560.html

  • 赤壁检查院撤销对袁小华 袁奉初 黄文勋等人的起诉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3月28日消息:湖北赤壁检察院近日撤销了对袁小华,袁奉初,黄文勋等人的起诉决定,并已获得赤壁法院准许。

    3月27日下午,据上述三人的代理律师在网上发出消息说,湖北赤壁检察院近日撤销了对袁小华,袁奉初,黄文勋等人的起诉决定,并已获得赤壁法院准许,但目前尚未接到三位维权人士获释的消息。

    袁小华,袁奉初,黄文勋,陈剑雄,李银莉等人因2013年5月25日在赤壁聚餐时被抓,行政拘留15天后改为刑事拘留,其中陈剑雄和李银莉刑拘37天后被取保候审,陈剑雄于2014年8月1日因参与声援郑州三君子活动再次被刑拘至今,袁小华,袁奉初,黄文勋三人一直处于在押状态,至今已将近三年。据律师会见后表示,上述几位活动人士2013年5月份被拘留开始就遭到严重虐待,袁奉初被牢头狱霸殴打导致头部缝了八针,黄文勋被电警棍击打,此外他们还被强制从事超负荷的无偿劳动,以及高价在看守所内购买生活用品。

    上述三位是目前已知在押时间最长却未开庭审理的活动人士。

  • 廖梅枝:精神病鉴定撤销了——可我的赔偿遥遥无期!

    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廖梅枝出院近二年后,终于做出撤销《鄂人医精鉴所(2010)精鉴字第33号》鉴定书的决定。但已严重损害了受害者廖梅枝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廖在精神病院期间用相反药物治疗,致使部分器官紊乱,至今身体难以恢复。这种违背法治的可耻行径,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刑法》229条,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3、6、7条和相关法律相关条款,理应追究这件“莫须有”事件始作俑者,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公正判决。

    廖梅枝在材料中,有理有据的书写了以上这段文字,依据法律应该拥有的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处罚相关责任人,而现实是对她造成伤害的相关责任人不仅未受处理,反而“官运亨通”。湖北潜江市卫生局原局长朱方平(事发不久调任省卫生厅,曾亲自在其办公室控制廖的老伴,强迫写下“指证”廖梅枝有精神问题的书面材料);指挥多人非法控制廖梅枝送精神病院的原潜江市老新镇卫生院院长陈圣堂(事发不久调入潜江市区中医院任副院长)。

    廖梅枝,女,现年62岁,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8号。住址,潜江市老新镇中沙路1号。现住,潜江市东风路93号。属老新卫生院技术退休干部。身份证号422429195312284768。年轻时做过演员,也唱过歌,性格开朗活泼,后来才进入卫生院工作,自从被精神病院迫害后,头脑经常处于呆木状态,廖的老公杨春光说“他们对她像对待犯人一样”。

    廖梅枝家庭环境不错,而且有正式的工作及诊所收入,生活也算过得美满,然而作为老中医的父亲生前的退休工资没发及儿子退伍安置问题,她开始了跟行政机关打交道,十多年的时间让她一步
    步走到今天被迫害的漩涡中。2003年元月13日,经潜江市法院和江汉中院审理认定其父是一名老中医、国家技术干部,应该享有的退休工资等待遇。可是咱们国家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及手段让天真的她处处碰壁,断断续续五年后的2008年,廖梅枝觉得在潜江实在看不到希望,终于决定踏上北京上访的道路。

    在越访越冤的中国社会,廖梅枝并没有成为一个幸运儿,几年下来期望的曙光渐行渐远。他在被截访人员接回来后,主管单位卫生局把她关在了学习班46天,并被用武力协迫写非正常上访,不写就被暴力对待,而从此时开始宣传她有精神病。

    廖梅枝说:“由于对北京环境不熟悉,忙活了几天有些程序也没有跑完, 2008年7月13日晚上,在北京南站夜宿,约晚上12点左右,被治安巡逻人员送往马家楼。第二天上午,潜江市驻京办的张
    主任把我接到驻京办关押了一天,15日被潜江市卫生局监督办李元林局长(女)等人截回潜江市,直接关入为我一个人办的学习班,并说什么我在奥运期间到禁区上访,我申辩根本没去过,他们根本不听我的申辩,强行要我写下自己是奥运会期间到禁区上访的,不写就打骂。最难受的是8月1日,有个家伙打了我,还问我知道他是那个?问我被打了没有,我不吭声他就又开始打,直到要我说没挨打他才住手,还威胁说不能跟任何人讲,否则对我不利,不要害了儿子和家人,在这里被关押34天。

    在遭到这些迫害后还不够,8月21日,她被转到了离潜江市不远的杨市精神病院,8月28日才被释放了出来”。

    这次简短的关押给廖梅枝扣了一顶踏踏实实的精神病帽子,这为以后的打压拉开了序幕。也许她自己也意识到了一只魔爪正在伸向她,未雨绸缪的廖梅枝于2009年9月29日专程到首都北京安定医院做过精神病和全面检查,结果一切正常。

    可这一切显得那么徒劳!2010年2月11日(农历腊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廖梅枝在潜江市政府门口向有关领导反应完情况,正准备搭公交离开时,来了一帮人,将她拉上一辆将车牌用泥糊上的面包车,强行绑走送往潜江市精神病医院,并不告知家人。廖梅枝这次就在精神病院被关了352天。

    为了实现关押、控制廖的合法性,2010年3月6日,潜江市卫生局等政府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了一份鉴定,一名医生给廖梅枝做出临床诊断:“妄想症”。住院书上写的入院理由是“有受迫害的幻觉,证据是廖梅枝认为自己受到攻击;且上访多年。最终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鄂人医精鉴所(2010)精鉴字第33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廖梅枝说:“我在被关进去的时候身体还有伤,他们不给我吃治疗的药,却强迫我吃精神病的药,每天要吃三次,而且还把我双手绑起来打针,导致身体多处器官紊乱,眼睛模糊不清,我们家开门诊的,我深深知道这种药不对症给人带来的后遗症,而且我放风的时间特别少,很少见到阳光,家人接我的时候是要扶着我的,根本站不稳,眼睛养了很长时间才慢慢复明”。

    当廖梅枝的爱人杨春光知道妻子被关在精神病院后找到医院,医院否认关人。2010年4月以来,杨春光前后去了六次,一直没有能见到妻子,英国卫报得知此事后前往潜江采访,在媒体关心、过问下政府才告知廖梅枝家属她就关在医院内。家属当时就报警、求救,可是潜江市公安、检察院答复:“我们帮不了!因为市政府来了东西”!无奈之下,杨春光赴京控告。在国家信访局发函、湖北省信访局等领导过问下,才允许家属到精神病院会见,而且只准许见15分钟。

    由于廖梅枝的身体越来越差,且家人再也无法忍受这种迫害,所以廖的家属及亲朋好友在市政府大门前拉起横幅、挂牌子抗议,由于怕影响扩大,政府最终在协迫家属签下了不合理的协议书后,于2011年元月28日才把她放了出来,而此时已经到了第二年的腊月。

    廖梅枝出院后及家属近二年来多次到湖北省及潜江市各相关部门求证,期望洗清冤屈。也由于英国卫报报道及社会舆论关注下,201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终于做出撤销《鄂人医精鉴所(2010)精鉴字第33号》鉴定书的决定。

    精神病的鉴定撤销了,可是,相关赔偿、问责追刑又在何处??社会主义法治又在哪里?这成了廖梅枝遥遥无期的梦!而迫害则如影随形。就在2015年10月12日上午8点,他们夫妻去潜江市政府反映问题时,还被赶来拦阻的潜江市卫计委接访人员陈某打伤,本刊电话采访时,廖梅枝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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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带脑瘫儿跳江致死案撤销 其患精神疾病

    10月20日,再次见到江锋(文中均为化名),依然还是那件黄色衬衫。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脸上终于放松了一点。
      几天前,妻子李玲收到了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然而背后还有一个消息,警方撤销案件的原因是李玲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李玲:看到地板缝会想起教儿子走路
      10月20日,长沙市精神病医院里,李玲穿着一件白色的T恤,显得很有礼貌。
      李玲说,以前自己是个开朗的人,但今年以来心态变得越来越不好,“除非是儿子笑,我才会笑。”
      自从儿子小嘉2岁时被确诊患有轻微脑瘫,李玲就开始了以儿子为中心的生活。“总想着要对他再好一些。”李玲说,听说按摩对儿子的康复有帮助,自己就去学,有时候一天五六次,每次就是半小时以上,“只要是对他有好处的,我都愿意去做,反正我的思想都围着他转。”
      看到地板缝组成的“杠杠”,她就会想起每天教儿子小嘉沿着直线走路时的场景,“他平衡不好,我就会找直线让他学着走。”李玲说,看到树叶,也会想起自己把树叶放在手上让小嘉吹着玩时的样子。
    “只要是看到与他有关的东西,都会想到他,然后就会流泪。”她说。
    医生:要减少刺激,进行心理调节
    事发至今,对于李玲来说,最难熬的就是“想儿子”。李玲说,失去儿子是自己抹平不了的伤痕。
    几天前,李玲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显示她患有精神疾病。负责办案的张姓民警介绍,经过司法鉴定,可以认定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予以撤案。
    事情发生之后,李玲曾接受过心理辅导,目前在长沙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长沙市精神病医院一名何姓医生介绍,李玲目前的病情是抑郁症,要减少刺激,进行药物控制和心理调节。
    李玲说,病好之后,第一件事就想去寺庙为儿子小嘉祈祷,“不求他原谅我这个做错事的母亲,只希望他在天堂不会再有病痛。”一边说着,她闭着眼睛,双手合十。
    律师:实施危害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情发生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免费为李玲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援助。
    “类似母亲杀死亲生儿子的案件,法院可能会施以重罚。”刘明说。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他通过会见李玲、阅卷等方式,了解到作为一名脑瘫孩子的母亲,李玲承受了非常人所能想象的精神压力,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心理疾病。基于此,便在9月初向公安部门提交了司法精神鉴定的申请书。结果显示,李玲患有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刘明解释,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撤案对这个家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10月20日,见了面,李玲开始埋怨江锋抽烟了。他笑了笑,“只要你病好回家了,我就马上戒。”
    江锋说,妻子是自己的生活动力。2003年两人相识,并一直相依为命,“这个家,早就不能没有她了。”
    撤案前,除了要照顾女儿的生活和学习、去工地打工挣钱,江锋还要探望妻子,找律师和社区沟通。奔波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熬得很辛苦,主要是精神压力很大”。
    对于江锋来说,这3个半月很漫长,“度日如年。”江锋说,有时候下班回到家,走到楼道口,就会有一种失落感,“以前她在家时,每次我下班回来,都会下来帮我接东西。”现在,江锋站在那里,“像有错觉一样,以为她会在,但意识到后,心里就空落落的”。
    江锋说,案子撤销了,对于自己这个伤痕累累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最好的结果。“现在最大的希望是她把身体调养好,放好心态,毕竟这个家,再也不能缺了谁了。”说着,他看了一眼一旁的妻子。
    新闻回顾
    今年6月30日,李玲用绳子将6岁的脑瘫儿子小嘉绑在身上投江。李玲被附近船民救起,冲到下游的小嘉却溺水身亡。7月14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玲被执行逮捕。
    (来源:潇湘晨报http://www.xxcb.cn/event/hunan/2015-10-21/9023699_3.html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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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柯爱群要求撤销镇政府胁迫签订的协议法院不受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5-19消息: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访民柯爱群5月5日到阳新县法院要求撤销今年的3月11日在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胁迫下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县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
     
    据悉,柯爱群是因为丈夫罗克欢被镇信访办干部殴打致死,镇领导为了掩盖凶手的罪责威逼恐吓她签了一份《赔偿协议》,事后柯爱群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赔偿协议》被法官刁难不予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柯爱群于5月5日又到法院起诉,再次被驳回诉讼请求。
    柯爱群的材料记载,2014年9月17日柯爱群和丈夫罗克欢二人因工伤待遇,养老保险、工资等事由依法逐级向各信访部门反映,并按照湖北省黄石市信仿局的意见向阳新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索要书面答复。该镇信仿办主任石裕高、朱涛二人不但不给回复,反而拳打脚踢将柯爱群、罗克欢打倒在地,将柯爱群的肋骨打断四根,罗克欢的右侧肋骨打断一根,头部多处受伤。
     
    2014年11月10日经阳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柯爱群为轻伤二级,罗克欢为轻微伤。罗克欢虽经治疗,但是身体一直没有恢复,直到2015年3月11日下午含冤去世。就在罗克欢死后的当天,镇政府威逼柯爱群和其家属签下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费用。
     
    柯爱群认为,执法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对我们受害人进行威逼,达成所谓协议,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和习近平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她恳请法官为了切实保护弱小老百姓的利益,让死者能够九泉之下安息,生者能够体会法律的公正严明,犯罪者能得到法律的制裁要依法办案!但让人遗憾的是,包括她起诉阳新县公安局对其丈夫被殴打致死,警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子也一并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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