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故意

  • 广东佛山胡铭添被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拘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1/19日消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访民胡铭添,于昨日被顺德区公安局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为由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拘留书上填写的时间是11月18日0时,而就在这个18日下午14.15分,本来是胡铭添等人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对高赞村8800多亩集体土地国务院一次性征地批文一案,在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发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日子。

    胡铭添的太太说“没料到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书记梁祖建,意味到自己死期即将来临,公然滥用职权串通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为阻止胡铭添到庭应诉,与莫须罪名对胡铭添针对性打压,但是阻止胡铭添,高赞村还有第二个胡铭添站出来出庭应诉,还有来自全国各地朋友的支持”。

    胡铭添所在的杏坛镇高赞村,非法征地8800多亩,土地被征去后荒废了4年多,村里还截留围恳造田征地款几千万,剥夺村民钱征地享有的福利,征地承诺不落实,他本人的地被强征没有获得赔偿而上访,此前他就曾因上访被拘留。

  • 河北三级公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李凤华十年冤情无处申

    简述:这是一桩“奇、特”的案件,说他“奇”并不是案情有多么复杂,是因为犯罪动机明朗、事实清楚,罪犯毫不隐蔽犯罪行为,且及其嚣张、持久。甚至是炫耀他们的打砸抢劫行为;其危害面积之大,手段凶残暴力。这个30多人的犯罪组织在十九天的连续暴力犯罪后;以冀O——14643警用牌照车等;还明目张胆的将各种作案车辆停放在主犯赵田的家门口,数十名犯罪人在其家中长住月余“为其看家护院”。
    “特”虽然受害人七年来一直多方不停的四处奔走控告,该案也经过中、高层机关多位领导的过问。到最后曾经的部门过问的“领导”全都不惜知法犯法,甚至是以权犯法,中级包庇下级;下级再指挥高级,而高级领导也甘愿利用“特权充当傀儡”。他们整合上中下三级的权势,拉帮结伙、在我党内形成一股互惠互利的腐败集团,徇私枉法以权养黑;成为黑社会组织的铁杆保护伞!
       
    案发经过:2006年6月15日,赵田之子赵洪亮、女婿王伟伙同(王胜利)驾驶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里的“冀O——14643黑色桑塔纳2000型警牌照轿车”等······带领三十多名歹徒,手持“砍刀、钢钎、镐把”等凶器突然闯进李凤华的家里“打、砸、抢劫、另外还有八名歹徒事先埋伏于李凤华家后院三米宽的大铁门后,等待在200多米以外浇地的赵云,一进门便被藏身于门后的八名罪犯用钢钎打昏在院内门口”。此案系“有组织、有预谋的暴力犯罪”。
        一、因局长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所以110和公安接到报警、报案十几次不出警。导致匪徒一天之内三次持砍刀私闯两户民宅;在接下来的十九天里歹徒们随意殴打、追砍八名无辜公民,并挥舞砍刀威胁围观群众、及路人。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
    “在案发当场李凤华报110七、八次,110接警后始终没出警”。(事后,关于110没出警的问题,高碑店市公安局原局长李振平是这样向李凤华解释的:6月15日因公安局开全体电视、电话会议;是关于“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的会议”)才没有出警的,不信,你看看“这是我的讲话稿可以作证”。
    与公安局同在一个市区的120急救车于11分钟赶到李凤华家,将其丈夫和儿子送往医院抢救。
    为配合公安破案保留第一手证据,李凤华委托刘强、李凤伍带领录像师(车建宇)到现场录像。遭到一直在暗中监视现场的赵洪亮、王伟等人的暴打并持刀追砍。同时抢劫“索尼录像机、联想手机”。并打伤三人。
    当场车建宇被打伤、衣服被撕破,直到车建宇的丈夫赶到,车建宇在其丈夫的搀扶下到方官派出所报案并做笔录。
    案发时正当麦收农忙,李凤华委托赵继伟帮忙把房上、地下的小麦收进屋里,又遭到暗中监视的赵洪亮、王伟等七八个人的围攻殴打,赵继伟慌忙逃跑,赵洪亮、王伟等七、八个人又驾车追至赵继伟家中,再次殴打赵继伟与其父赵海并当场“抢夺穿镰”。赵洪亮、王伟挥舞砍刀对围观的群众威胁说:“今后我再看见你们谁帮赵云家干事、就照样把你们的家也砸了。”
    案发次日早晨,赵云的朋友(任有林)上班正好从案发现场门前路过,他手扶自行车朝屋内观望,这时,赵洪亮和王伟驾驶“黑色凌志轿车冲了过来”用车将任有林挤到马路边上,威胁任有林说:“你要敢掺和赵云家的事,就把你的双腿砸折了”不信你试试看?
        二、医院因害怕再发生暴力事件,采取停医、停药、退押金等拒绝给予治疗、逼走伤者:
    赵云、赵红亮父子被打伤,经医院抢救苏醒后的次日,院方不敢再收治,查房的医生婉言劝其转院治疗。随后,院方对两位伤者停医、停药、退费。当日下午李凤华前往高碑店市公安局报案,可是,在大门口就被强行拒绝进入。
       三、阳奉阴违,公然伪造司法鉴定;鉴证:
        2006年6月23日由地级政法委书记下指示:受害人才得以走进高碑店市公安局报案、提交证据并提供六名目击证人的名字后。可是,高碑店市公安局阳奉阴违,借黑诊室伪造《公(高)鉴(法)字(2006)283号》“轻微伤鉴定”
        因该鉴定书内容根本没写入赵云的视力检测。赵云、李凤华对轻微伤鉴定不服;高碑店市公安局的办案副局长就多次公开告知李凤华:“不服、你就上联合国告去,那是你的权利”。此后他们一直以无理的理由将受害人合法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非法剥夺。
        对于李凤华提供的六名目击证人,公安机关始终无人去调查取证,当李凤华问及此事,办案人说:“你们(指李凤华)夫妇的人缘不好,人家都不给作证”。
    但是,就在李凤华向高碑店市公安局提供六名目击证人后时隔不久,消息被故意透露给罪犯;其中的证人(杨春国、杨建)却被赵田父子闯进其家殴打、威胁。
            2006年11月21日李凤华在河北省公安厅得到“公安部(辽生)和李云隆副厅长的共同接待并作出指示后”,高碑店市公安局才再次被动的“捏造978元物价鉴证”。注明:《高估字(2006)第151号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勘验登记表没有受害人的签字认可,完全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偷偷捏造的鉴证数额。李凤华不服:向上级提出申请;在得到市、县两级盖章签字的批准后,不到16个小时高碑店市公安局又强词拒绝申请人的申请“重新勘验鉴证程序”至今。
       四、公安局没有侦查、落实犯罪人、及其作案交通工具、被抢劫的财物、作案凶器等等就于案发312天后作出不立案决定:
    眼看案件一天天被拖延没人查办。2007年3月11日,“李凤华、赵云三次闯北京两会”高碑店市公安局才在案件发生312天再被动作出“不立案通知书”;此时,该案尚没有犯罪人,更没有追查作案交通工具、没有追缴各类凶器、没有落实被抢劫的录像机、手机、穿镰等财物、没有调查走访取证等情况下,于4月27日做出《高公刑不立字(2007)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又在未经调查求证核实的情况下,又作出《高公复决字(2007)001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五、2007年5月23日,田国江调来高碑店市公安局任局长:此后公然造假升级;利用权利隐匿、毁灭证言,再利用职务之便扣押证人二代身份证及以后“娶妻、生子”上户口等“要挟”。威胁、教唆证人按照办案人的意愿伪造其毫不知情的假证言:
    高碑店市公安局在案发447天后,第一次为本案调查取证。其明知道罪犯的行为确定是刑事犯罪后,“高碑店市公安局采取隐匿、毁灭(2007年9月6日,高碑店市公安办案人在北京西客站站前派出所对证人取证)证人证言”威胁证人;按照公安要求的、对罪犯有力的证词、口授证人伪造假证言充当取证案卷。
    之后,在一次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受案领导到高碑店市了解情况之机,高碑店市公安局办案人又想用威胁刘强的办法,在村主任的身上故伎重演,企图教唆方官村村主任也帮助罪犯作伪证,遭到这位正义的村主任果断的拒绝。从而挫败其犯罪阴谋。
       六、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
    2007年11月19日,高碑店市公安局于案件发生519天后;作出:《高碑店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前面一至四项为字字句句凭空捏造、以无中生有的虚假理由来掩盖犯罪事实真相。其内容开头就写的是:(经我局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此案)已经查结。妄想将这起行为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案就此了结。
      2007年11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行政复查申请》后的五年多时间里;李凤华曾47次以走访和寄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保定市公安局原(张峰局长)依法索取《信访行政复查答复意见书》至今已经五年多时间没答复。
        七、案发520天公安交出七名犯罪嫌疑人,以罚代刑敷衍受害人:
    2007年11月20日(此时距该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已过去176天)高碑店市公安局在案件发生520天后,被动交出七名罪犯。在《高公(方)决字(2007)第00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第五名罪犯(王胜利)的身份是这样写的:【王胜利、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派出所】至此,该案件确系“警匪勾结犯罪,高碑店市公安局已经自己承认”。
    当事人注明(当年那辆作案交通工具冀O——14643警牌照车;是2009年李凤华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重访时,从某领导口中得到证实,该车也是团结路派出所的车)尽管公安机关交出七名罪犯,却没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罪、私闯民宅、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残”等刑事罪行移交刑事案。公安机关徇私枉法对七名罪犯“以罚代刑”;其本身就是以权犯法、胡作非为欺压无权、无钱的老百姓。
        八、两部门权权勾结、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受理此案的情况下;给公安局出具一份虚假文书:2008年3月7日,赵云欲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请督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审查意见答复申请人”在地铁口外被便衣发现申请材料后,送去马家楼。高碑店市公安局于8日将赵云接回直接拘留15天,当拘留到十天时,公安向其宣读“对赵云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书”同时还交给赵云一份《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白条子)“审查意见书”》为劳教赵云的依据。
    说明:2007年5月9日,因为高碑店市检察院枉法不受理李凤华“不服公安不立案的控告案”李凤华只好向上级提出不服:又被以“越级申诉为由遭拒绝”。被逼无路可走,这才引发赵云、李凤华到《北京中南海欲求见周永康部长》伸冤。之后此案才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凤华《不服公安不立案的控告》案。这才使《不服公安不立案的控告》案”第一次走进检察机关。
       九、此案在:(经我局认真细致的调查,已经查结)的信访答复两年后,当年抢劫“录像机”的犯罪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2009年11月4日,河北省公安厅(曹爱平副厅长)接待李凤华后,5日签署红头文件批示;限地方公安60天解决此案。60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为了“搪塞受害人、替罪犯交出与本案无关的(日立牌摄像机)明明是持刀入室抢劫行为,公安却以以损坏财物并作“物价鉴证”来偷换概念;故意拒不移交刑事案。利用权力故意帮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刑事追诉。2009年12月24日,当年真正被罪犯持刀抢劫的是“索尼录像机,可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却用“日立牌摄像机顶包”后。按照损坏财物作出物价鉴证。其目的就是掩盖罪犯持刀入室抢劫的刑事罪行:
        十、此案在(经过我局认真细致的调查,已经查结)的两年多之后,再查出两名罪犯。至此,本案先后已查出十名罪犯。九名以罚代刑、一人没受任何处理;均逍遥法外继续对李凤华家实施犯罪侵害至今日:
    2010年3月12日,河北省公安厅(付获生副厅长)与公安部督导组等领导召开专案调度会,限期保定市公安局和高碑店市公安局在30日内调查清楚此案。如果30天后,还不解决此案,付获生副厅长就将此案上报张越厅长。30天后高碑店市公安局领导来到保定市公安局,向李凤华再交出两名罪犯(同样以罚代刑)敷衍了事。
       十一、2010年5月起:河北省政法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评查,得知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真相后,害怕官黑勾结的罪恶真相被揭露,故不敢给信访人评查结论书:
    2010年8月8日,高碑店市公安局办案人拿着“河北省政法委的案件评查结论书”有选择的让李凤华看。其中,主犯赵洪亮的供述是这样写的;赵洪亮打电话给刘海芬说:“我想买赵云的房子,他不卖,我想让他们也住不成。”刘海芬说:“这好办,我给你派点人、找机会把他家砸了”。通过赵洪亮的这段供述,整个案件发生的起因一目了然。可是,案件到此并没有引起河北省政法委和河北省公安厅等依法查办。
       无奈,李凤华只好向中央各个信访机构多渠道反映。得到的回答是:“回去,向河北省政法委要“案件评查结论书”再来访”就这样,此案在任何一层信访机关都被当做皮球踢来踢去的,一直拖延到2012年。
        注明:罪犯以毁灭犯罪证据再实施盗窃,受害人再报案31次无人管:
    2010年10月11日晚,李凤华家再次被罪犯闯入盗窃,他们不是为财而偷,是为了“毁灭犯罪证据”而实施的盗窃。家人告知李凤华后,于14日李凤华首先向方官派出所(宋海所长报案)未果。后再向高碑店市公安局黄海涛副局长报案,得到的答复是:“开会”。后又向田国江局长报案,得到答复一样是“开会”。
    李凤华只好向保定市公安局、保定市刑警支队报案,连续拨打9个号码,得到的答复是“不归我管”。有一个好心领导告诉李凤华说:你向13582310511这个号码报案、这是位大领导也许能管,之后挂断。
    李凤华接着连续向河北省公安厅等5个电话号码报案,没结果。之后,无奈才向13582310511报案后。才有高碑店市公安局的慌称派人查办的欺骗电话。眼见公安并没有派人真正去调查。李凤华又到河北省公安厅亲自报案、控告。(翁少芳)处长多次将(宋海、王海建)调至省公安厅,同李凤华当面指示、并电话督促高碑店市公安局黄海涛副局长要尽快勘验现场,登记财物做物价鉴证。至今此案仍然被恶意拖延。
    特别说明:自2006年6月15日案件发生起、至2010年11月14日本案以李凤华为主的多名受害人和其他过路人用“电话报案、当面报案、手机短信息报案、文字材料报案等共计83次,至今日始终没人查办。
        十二、河北省领导包案制接待,60天给解决案件是欺骗。如不解决、河北省政法委将依法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是纯粹的谎言。
    得到这个消息,一时间,河北省的广大访民们似乎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希望。李凤华于2012年2月23日来访,接待她的领导是:河北省公安厅的张承聘副厅长,李凤华将案件目前的情况和诉求向张承聘副厅长说明。
    张承聘副厅长让李凤华先回去等,60日内会有人找你解决案件。如果还没解决,60日后你再来访,我(张承聘副厅长)还接待你。
    在60天内根本就没人理睬李凤华、更不用说解决案件。2012年4月24日,李凤华按照张承聘副厅长的既定时间再重访河北省公安厅,哪知道,负责包案的张承聘副厅长早已躲藏不见。只有窗口的工作人员口头转告李凤华说:“此案,已经被公安厅张承聘副厅长以【土地纠纷、口头结案】”
    听了此话,李凤华仿佛觉得整个世界都是黑暗无光的,全家人流浪在外多年,丈夫不满42岁就被打左眼失明。为依法伸冤,没把罪犯告倒,自己被打重伤残的丈夫却含冤被劳教一年;本指望省高层领导会依法主持公道。没想到,在河北省从上到下口口声声高喊“依法构建和谐社会”。可是,“法”被掌握在某些“政治流氓的手里”以权养黑;“治”的是无权、无钱的冤民老百姓。
    如今,自己只能眼睁睁看着河北省公安厅“特权者”非法强制终结案件。此后,只有再向中央信访领导反映,寻找最后一线司法公正的希望。然而,最后的一线希望早已经被河北省终结案件的黑手掐断了。历时七年来的依法上访,现在却伸冤无门。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高层大领导才坚持不懈的上访,最后换来的“还是有家难归,有村难进”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绝望折磨和无助。
    面对自己控告的案件、尚有许多重大犯罪情节一直没有得到查证落实,就这样“驴唇不对马嘴”的被张承聘副厅长那张吃饭的嘴以“土地纠纷、口头终结了”。
        冤案被终结后新的惊奇发现,李凤华当年提供给高碑店市公安局的“胶片照片”却被他们“伪造成现场勘验照片贴在案卷里”:
    2012年5月9日上午,从公安部调来高碑店市的新任市长(高玉新)要见见信访人赵云、李凤华。在高碑店市公安局一楼“政法会议室”谈话期间,李凤华要求公安局出示“土地纠纷的证据”,法制科长平向伟取来案件卷宗。他没能找到“土地纠纷的证据”这时;李凤华惊奇的发现“自己当年递交的案发现场照片,竟被公安局伪造上“比例尺”后贴在了勘验现场的卷宗里”。
    李凤华拿起案卷让在现场的14位大领导们看,高玉新市长亲口确认:“公安局案卷里的勘验现场照片“的确是胶片照”,与公安勘验现场使用“数码相机”的技术照根本不同。
    以上这个事实证据充分印证、确定了“高碑店市公安局对于本案根本就没有勘验过现场”。他们利用李凤华提供的胶片照片在内部随意造假,用以掩盖其不作为、渎职犯罪行径。
        十三、口头结案后:张承聘副厅长的反常举动: 
    2012年7月25日,河北省公安厅张承聘副厅长冒着酷暑,驱车数百里、带着终结案件的功劳赶到方官村,背着受害人李凤华,会见罪犯赵田、并让赵田等着出钱。
    此次张承聘副厅长还在方官村里对“赵云、李凤华夫妇”的人缘作了个走访调查,以此掩盖因被金钱诱惑而屈尊下访的副厅长的反常行为。调查证实李凤华夫妻在村里有很高的威信和好人缘,村民们也向张承聘副厅长反映了赵田父子为富不仁的一贯恶行。 有关这个情况是2012年7月30日高碑店市公安局田国江局长等五位大领导专程到北京就张承聘副厅长会见罪犯赵田一事向李凤华“解释”的时候说的。
    其实,张承聘副厅长的调查正好与高碑店市公安局不取证的说法“穿帮”,李凤华曾向其控告高碑店市公安局一直未向当年李凤华提供的本案目击证人(杨春国、杨建、赵凤军、赵凤军的妻子、及其弟媳妇和回族阿訇小白)等六名证人,高碑店市公安局以“李凤华夫妻在村里没人缘、人家都不给作证”等为理由,不肯取证。
        每年中央一有重要会议前、或节日,河北省公安厅都会下令,不惜一切代价将赵云、李凤华稳控;于是,二人多次被“关黑监狱、非法拘禁剥夺人身自由”。2012年10月28日,党中央召开十八大会议前,高碑店市公安局告诉李凤华说:你夫妻二人是省公安厅领导张承聘副厅长再三强调必须“重点稳控的对象”。于是,赵云、李凤华再次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1天。十八大会议结束了,这位张承聘副厅长却不肯再下指示:高碑店市公安局“那年、那日解决李凤华依法上访,控告多年的警黑勾结暴力刑事犯罪案!!以及为讨还公民在自己家中安居生存的人权问题”!!!
     
    补充:此案虽然被张承聘副厅长“口头结案”后,至今还有诸多犯罪事实没有得到依法侦查落实:就连一个造假的说法也没有:1:本案其他21名共同犯罪人没有查实,公安现已经查出的十名罪犯其中七人的真实具体信息含糊、隐讳。2:案件发生至今已近七年,当年罪犯使用的“砍刀、钢钎、镐把”等凶器一直没人调查。3:当年真正被抢劫的(索尼录像机)和联想手机、穿镰现在何处?公安至今没有说法。4:当年罪犯所乘坐的七辆交通工具,面包车、轿车、铲车、卡车,“最重要的是冀O——14643警牌照车”公安至今还是没说法。
    5:身为本案受害人:赵云、李凤华申请到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重新作(左眼被打失明)伤情鉴定:至今日没有得到合理支持也没有真实公正的说法。
    当年高碑店市公安局借黑诊室非法伪造赵云“轻微伤的“鉴定费”,还是受害人自己承担的。给受害人造假、还要受害人自己给造假者出造假的费用,天底下还有比这更不讲理的土匪事吗???。
    6:有关涉及本案的全部被毁坏的五万八千余元的财物;公安说:“因李凤华
    当时没有提出其它财物”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质问;如果当时李凤华没有提出其他财物和不服:那么保定市物价鉴证委托书上有你局的盖章和签字的原件;高碑店市公安局作何解释???关于那个978元物价鉴证的勘验登记表,因没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就更加充分证明是公安背着李凤华偷偷捏造的978元物价鉴证的铁证据。至今本案还有许多的重大犯罪事实和疑点未经侦查和落实,就被河北省公安厅一面之词“口头终结”实在不能让冤者息诉罢访。
        通过上述案件的事实情况,让我们看到河北省政法委、公、检、法一小撮腐败集团“依法办案”的没落素质;如本案: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的田国江局长利用上访人的上访案件做桥梁纽带、上中下级形成利益链;串通河北省公安厅的张承聘副厅长,长期与“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黑恶势力组织沆瀣一气“形成默契、达成共识”。以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的重要领导形象,利用公权力对受害人实施司法剥削。
    七年来,这件案子已经不仅仅是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手段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力有多大?更能够让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透过现象看本质;认识到地方政府“为民执法”的公正态度、以及对社会未来的希望。就本案在高碑店市七年来的“司法负面影响”早已超过当年“警匪勾结暴力犯罪时造成的爆炸性影响力”。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恶行、广大老百姓是敢怒不敢言,在痛恨司法“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之余。他们不明白,我们的河北省人民政府究竟是怎么了?高喊“依法构建和谐社会”难道就是听之任之由张承聘副厅长、田国江之流的腐败势力把人民政府变成如今“惩善扬恶”的机构?今后,全社会的人民究竟是要“善行天下、还是要让犯罪、黑恶暴力充斥社会???
    以上所述均有大量的事实证据可供本案佐证:                                   
    2015年3月20日
                                                         控告人:李凤华:
                                                         电话15010709839
     

  • 苏州维权人士范木根故意伤害一案2月4日开庭审理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1/29日消息: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下达了出庭通知书,决定于2015年2月4日上午9点30分在该院121法庭开庭审理范木根故意伤害一案,开庭时间为4、5、6日连审3天。
     
    据悉,苏州抵抗暴力强拆的自卫公民范木根被苏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现开庭在即,罪名则变成故意伤害,情况不容乐观。而此案的辩护律师王宇跟刘晓原两位律师,在案发初期通过会见后认为,范木根的情况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以后的辩护路线也会沿着正当防卫来辩护。律师还向法院提出相关包括警察出庭的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公诉机关出示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但到今日,法院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事件回顾:震动社会的范木根案发生在13年12月3日,当日上午10点左右,十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士冲入拆迁户范木根家,对其妻儿进行殴打,几个人扭住范木根使用警棍殴打,范木根老婆因用手阻挡,手被打断,其大儿子被打得头破血流。
     
    上午11点左右范木根盛怒之下,为了保护妻儿,持刀将两名非法闯入并对家人实施暴力的人刺伤,当场一人死亡,另一人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当时在强拆现场双方多人受伤。后范家及村民11人被带到科技城派出所,而暴力拆迁的暴徒无一人被带走。
     
    随后,范木根立即被苏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现仍羁押在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附件:公民屠夫发起为范木根募款呼吁书
     
    ——范木根,苏州人,1949年出生,当兵退伍后在家务农放羊,他老实本分,原本家里幸福和睦。自从2003年开始,拆迁公司违法为了强拆他家房子,不断使用流氓暴力手段对待他家人。2013年12月3号,拆迁公司多名流氓持凶器再次窜到范木根家里,对范木根妻儿进行暴力殴打,范木根妻子手臂被打断,在此情况下,范木根出于保护家人的本能,激愤拿起刀自卫,杀死两个施暴的拆迁人员。
          
    这国家,正因为作恶没有成本,权贵集团对弱者实施暴力没有得到有效反抗制止,才会不断发生掠夺百姓合法财产事件,为了暴利掠夺公民财产,用各种黑社会流氓手段对付拆迁户已成为常态。范木根他是一个守法胆小的农民,就是这样一个农民,为了保护家人,为了捍卫男人的尊严,拿起刀自卫,这种人正是我们这个国度所稀缺的,他的自卫行为也正是对这帮施暴流氓最有效的震慑。所以范木根这种对家人有担当稀缺的男人,我们不能让他受难又寒心,必须表达我们对他的支持,表达对权贵集团对弱者施暴的抗议。这个案子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案子,是公民财产权、自卫权最重要体现,我们必须关注到底。
        
    此案从2013年底开始到现在,无数律师和网友无私支持与帮助,一审也将在2015年2月4号前后开庭。然而,由于长时间的消耗,资金的匮乏,很多事无法得到开展,如各种研讨会,一些来苏人员基本车马、住宿费。他家人因长期被骚扰,加上案发当天受伤,还有被案子拖累无法正常工作没有收入,家里为案子拖累欠下债务等等,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所以屠夫决定为他们家发起这次募款活动,目标5至8万,春节前结束,募款结束后公布经处理后(捐款人所有信息处理)的银行入账详单,希望大家一起来完成这个功德无量之事,不让范木根和他家人孤单。感恩!
     
    户名:范永海(范木根儿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平江新城支行,卡号:6228-4804-0887-3768-977。
    支付宝账号:13052877628
     
    范木根儿子范永海电话:13052877628
    吴淦(超级低俗屠夫)电话:18510980592
              
    募款发起人:吴淦(超级低俗屠夫)
                     
    2015年1月23日
     

  • 四川资阳肖时英:对医疗鉴定故意包庇犯罪的控告书

    控告人:肖时英,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社区,公民号:511023196205250162,联系电话:18728293809
    被控告人:四川省安岳县中医院主治医生蔡颐和放射科医生周泽
    被控告人:唐成学,四川省安岳县安中校老师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唐成学与肖丽(肖时英侄女)系师生关系,据第一受害人肖丽自述,被控告人唐成学在2011年7月16日,在补课时,将本班的学生肖丽以找书为由,把肖丽从安岳县安中校骗到本县的南门桥,然后将第一受害人肖丽带入他家,安岳县桂花巷32号1幢1单元702号,最后将防盗门反锁妄图强奸。在第一受害人,肖丽的强力反抗下终于脱险,肖丽的父亲于2011年7月17日,在安岳县大千世界茶楼找到唐成学。第三天,于2011年7月18日晚,唐成学又被叫去沱街吉祥茶楼,双方就发生此纠纷。堂堂正正的高中老师,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暴本班的女学生,该老师是不是教育界的败类?该不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在事后,他还扬名说:“他是在嫖娼!”(肖家人叫被控告人,唐成学当面向肖丽和父母道歉,唐成学拒不道歉,叫被控告人写保证“从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拒不写保证,没有一点悔改之意,然后,发生抓扯,控告人肖时英,被唐成学推倒在地上,当场休克,最后送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经安岳县中医院,晚上值班医生的抢救,控告人肖时英苏醒过来,同时还照了DR片,从2011年7月18日,入院照的DR片来看,肖时英左肩肩胛骨和左锁骨严重性骨折发生纠纷。
     
    控告人肖时英为此纠纷走遍了半个中国得不到正确答案,在2012年6月20日 ,在福建省邵武市法医鉴定所,得到了正确答案,经福建省邵武市法医审查,在2011年7月18日,当时入院照的DR片和病历,据法医介绍2011年7月18日,照的DR片来看,百分之百左肩有严重性骨折,但是从2011年7月19日,出的报告单上肖时英左肩没有任何骨折,只有左桡骨小头陈旧性骨折,这很明显是安岳县中医院故意作假。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在第二天,2011年7月19日,下午5点多钟,再次照DR片,从2011年7月19日,照的DR片来看,肖时英左肩看不出任何骨折,2011年7月20日,出的报告单上也没有任何骨折。这一切都是被控告人唐成学买通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主治医生被控告人蔡颐和被控告人放射科医生周泽一起故意伪造报告单和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
    控告人肖时英的丈夫蒋文曲,于2011年11月4日,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复印病历,发现病历中明明记载左锁骨骨折,但是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3日对肖时英的医疗活动中,中医院的医生并没有告诉任何骨折,故意隐瞒真实的病情,在控告人肖时英疼痛难忍时,医院每天打二次曲马多,在被控告人唐成学拒付医院的药费时,于2011年8月3日,被迫出院,出院时主治医生被控告人蔡颐,才在出院证明上写到肖时英左桡骨小头陈旧性骨折,故意造假作伪证,控告人的丈夫就觉得很冤,很不服,然后投诉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卫生局,县卫生局的领导同志叫控告人肖时英的丈夫去安岳县中医院协商,安岳县中医院的领导说:“病历中的左锁骨骨折,是书写错误”,医院没有任何责任,无奈之下,起动了医学鉴定,于2011年12月30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抽专家后,定于2012年1月10日,在资阳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
    控告人肖时英抽专家后,于2012年1月5日,去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医院照X-DR片,片的结论是控告人肖时英,左锁骨外段陈旧性骨折。
    控告人肖时英于2012年1月10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在鉴定时,不知道安岳县中医院,用了什么样的手法。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明知安岳县中医院,在2011年7月18日 至8月 3日,对控告人肖时英在安岳县中医院医疗活动中有违规、违章的违法行为,知法犯法,控告人,肖时英提供了病历6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6份,于2011年7月18日至7月19日,在四川省安岳县中医院两天照的DR片5张和2012年1月5日,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医院照的X-DR一张,一共6张,确被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被控告人罗仁杰篡改为4张,同时控告人并没有提供任何CT片,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还为安岳县中医院提供虚假CT片一张,然后,篡改控告人的争议要点,而且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且在肖时英的医疗鉴定结论书上,没有任何专家组成员在肖时英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签名。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知法犯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及专家组成员,明知安岳县中医院,对控告人肖时英在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3日,在安岳县中医院治疗活动中,有违章违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同流合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伤害控告人,肖时英,现造成控告人肖时英瘫痪,四肢残废,关节变形,经络、肌肉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和多种后遗症,只能坐在轮椅上度过余生,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而且需要继续治疗,由谁来买单。如果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没有收到安岳县中医院的好处费,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明知专家组成员没有任何人在肖时英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上签名,同时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四川省资阳市医学会主任罗仁杰。故意作伪证伤害控告人肖时英的人生权,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被控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请求中共中央各级领导对被控告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别追究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领导对被控告人故意导致受害者严重伤害,请求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追纠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肖时英生存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特此控告,敬请各级领导及时解决,处理为盼。
    此致
    敬礼
                                     
    举报控告人:肖时英
    2014年9月

    肖时英

  • 代理律师常玮平被“涉嫌故意杀人”非法询问12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3日消息:常玮平律师代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焦作访民张小玉夫妇案,竟然被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还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理由强行询问12个小时,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厚的一笔无法可治史。
     
    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常律师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他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常律师以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明确告知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21日晚间10点40分许,警方又变换花样向他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常玮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并进行讯问,并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传唤时常12小时。
     
    后在全国网友、媒体及律师界的关注下,常律师才获得自由,并对此此次遭遇书写了《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一文。全文如下——
     

    《焦作中站公安黑拘律师》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

    1,2014年7月21日上午8:30分,本人作为张小玉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要求焦作市看守所安排会见。该所以需要办案机关同意为由,违法不予安排。
    2,2014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本人赶到办案单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了解案件情况。一直等约11时50分,袁姓警官等数人才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续之外,又要求核实本人身份证以确定身份,我因未携带相约下午3点再来。
    3,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我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我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
    我以本人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为确定优先级别,需要聘请律师咨询并要求重新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询问。后本人在征询本人律师朋友意见之后,明确告知本人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
    至当日晚间十点半之前,警方一直坚持公民作证义务优先,试图迫使本人改变决定,同时要求本人提供手机中自动存储的本人与张小玉的通话录音。我以我已明确表达了我的意思,多次要离开,但警方堵着门,坚决不让走。期间,在网上看到本人希望就近求助同行信息的河南张锦宏律师赶来对本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匆忙一见之后即被警方分别强行带离。后本人明确表示,鉴于本人所聘律师无法保持在场,我再次要立即离开该局,被该局李姓警察和另一名便衣警察强行堵门,将本人推挡抱进询问室,并以歇斯底里的状态对律师进行指责,说我不尊重死者。
    4,僵持到2014年7月21日晚间10点40分许,又变换花样向本人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本人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本人进行讯问,并对本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该传唤证载明的传唤时间是21日晚10时。于是,本人的身份又从“证人”神奇的变换为“犯罪嫌疑人”。随即,警察对本人进行了搜身,扣押了本人随身物品中包括手机在内的电子产品。随后的讯问内容显示,警方从本人手机中强行提取了案发前后本人与张小玉通话录音。
    5,2014年7月22日1时许至4时35分,警方对本人进行了讯问。内容围绕本人与张小玉的三次通话录音。本律师在此可以明确并负责任的讲,该三段录音,除第一段时间稍长是张小玉用普通话向本人陈述了她从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时处境外,第二、第三段时间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话在向他人喊话,我听不懂河南话,而且背景嘈杂,我当时感觉她深处危境,但不知详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并保持克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该录音内容,本律师可在适当时候(征询当事人后)公布,以正视听。
    6,2014年7月22日10时,警方的专业人员提取了本人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40分钟后,警方口头向我宣布解除对我的传唤。至此,从21日晚间10点多将一个完全无反抗意图和举动的执业律师锁在审讯椅上已达12小时。从审讯椅上站起来的那一刻,我腰酸背痛,头晕目眩。焦作,领教了!此后约两个小时,警方迟迟不发还本人扣押物品,理由是扣押物品保管人尚在赶来警局途中。
    7,2014年7月22日13时许,警方终于向本人发还了扣押的物品,并向本人提出,警方将本人在该案的身份确定为证人,因此不宜继续担任张小玉辩护人,并将向本人所在律所进行交涉。本人听到警方的口头宣布后,感觉犹如坐上了过山车,从“犯罪嫌疑人”转成了“证人”。
    8,本律师认为:
    a,询问证人是非强制程序,加之本律师有充足理由并始终坚持不做证人,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强行要求对本人询问时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本人将依法进行控告。
    b,警方若对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是否关涉有疑问,可以向通信服务提供商调取。本律师无论是作为张小玉在今年三月委托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还是因许有臣涉嫌故意杀人案作为所谓同案犯罪嫌疑人张小玉的辩护律师,接到张小玉的咨询电话非常正常,其内容依法应予保密。警方在未得到一丁点涉嫌犯罪证据之前擅自以本律师和张小玉有通话记录就将一个执业律师列为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没有法律手续就强行提取本人手机中依法应予保密的通话记录等,涉嫌滥用职权。
    c,本人请求全国律协对本案中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的冲突适用做出明确解释,对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受损、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被侵害立即启动维权程序。
    最后,我感谢热切关注许有臣、张小玉夫妇的师友、公民们,也在此对声援、救援本律师的各位同仁深表谢忱。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 常玮平律师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