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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欧彪峰被抓九个月整

    今天,是欧彪峰被抓九个月整的日子,每个月的3号,我都会写下一些有关他的文字,然后发布在我的个人平台,提醒自己,也提醒关心他的朋友,不要让他淹没在那无穷无尽且不断还在发生的抓捕事件当中。自小彪入狱以来,我们熟悉的朋友杨绍政教授被煽巅,王爱忠被寻衅,陈云飞被寻衅,李翘楚被煽巅,就连九五后的方然,中国最后一位劳工研究者,早些天也被煽巅了。我不知道下一个又会是谁?我每天都在惴惴不安中备受煎熬,我以至常常因为焦虑而在深夜以痛哭来宣泄,睡醒起来又继续惴惴不安。即使现在,在我敲下这些文字的时候,想到小彪,想到爱忠他们,我依然禁不住的泪流满面。

    我们这些所谓的前浪一个接一个的被消失掉,那一批又一批新冒出来的键盘侠们对此却一无所知,但他们会为那些打满鸡血的口号式文章欢呼鼓舞,也会为那些蓄谋收割的卖惨文章奉上拳拳爱心,不吝惜任何溢美之词,不思考任何逻辑的缺失。他们甚至不知道欧彪峰是谁!这个近几年来唯一(除北京外)被美国,欧盟驻北京领事馆邀请参加过活动的人权活动家,公民记者,就这样犹如前浪般被拍在岸上,正渐渐被人逐步遗忘。即使那些曾被小彪鼎力相助过的某些所谓大v,名人,草根,也几乎无人提及。这就是现实,残忍且泠冽到令人无法直视。

    早几天欢欢晒出了她写给小彪的第一封家书,情真意切,质朴动人,我看了也是禁不住的泪盈于睫,唐玉则直呼老泪纵横??欢欢在家书中切切的嘱咐,要小彪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新的考量,要有一个新的方向,我想,此时正在看守所的他必定也会思考这个问题吧?我记得我们之前在一起喝酒时也经常探讨制度与人性,论制度的蛮横,论人性的幽暗,有一次因意见的相左,在深夜还不惜跟汐颜吵得不可开交。现在过去了这么久,看到了那么多的龌龊,唯利是图,亲历了那么多的背信弃义,残忍且鲜血淋漓。我们是否真的需要停下脚步好好的思考、沉淀、厘清?当然,在高墙之内的他肯定会有大把的时间来思考这个问题了,而我,还在不断的被推着前行。可我,也是真的累了,也厌倦了那些丑陋不堪,我只想逃离。

    当你凝视深渊,深渊必许以回眸,当你与恶龙缠斗,你必变成恶龙。这世上,没有任何的理想值得我们以如此的沉沦作为代价。说这些话,我只是想致敬那些走过了那么多深渊,至今还在坚持大义,坚守良知的人们,你们的稀缺,便也愈发的显得异常珍贵!赵宝珠大哥因病过世了,终年62岁,因不可描述之原因,我们连他的追悼会都没办法参加,他生前留下来的其中一个遗愿,就是让他的家人继续为身陷牢狱的欧彪峰送饭。为此,欢欢备受折磨,总是觉得不忍,觉得难过。为了不违背宝珠大哥的遗愿,我只能劝慰她收下,也希望小彪出狱以后,我们一起去看看宝珠大哥的夫人,去他的坟前为他点燃一炷清香,弥补我们缺失的祭奠。

    小彪,你的妻子,你的家人,你的朋友们都在等着你,等你早日归来。

    迷迭香 2021.9.3.


  • 屠夫吴淦被捕整两年庭审似遥遥无期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5月20日消息】今天(5月20日) 是著名维权人士吴淦(@超级低俗屠夫) 被捕两周年,众多朋友发文声援关。屠夫,该案辩护人燕薪律师发文呼吁大家关注屠夫,关注王全璋,关注江天勇,并称“709,一个都不能少” 。
     
    据公开消息显示,屠夫吴淦已经被捕两周年,2015年5月20日,屠夫被南昌警方行政拘留十天,期满后被送回原籍福建,转为刑事拘留,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及“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9日,中国发生震惊世界的“709”  案件,随后屠夫被辗转关押到北京,后又被羁押于天津第二看守所,时间长达两年,跨越四省市。
     
    据悉,自2017年3月24日至今,屠夫的两位辩护人燕薪和葛永喜律师已经快两个月未能正常会见。燕薪律师直言,屠夫案似乎遥遥无期。
    有关屠夫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
    葛永喜律师要求会见屠夫吴淦再次被拒_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502/15806.html

  • 湖北刘艳丽被刑拘一月整 律师提交不批捕意见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10月27日消息: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被刑拘一月整,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湖北荆门维权人士刘艳丽自9月26日被当地警方带走,次日被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至今日已经整整一个月。今天下午刘艳丽的丈夫彭先生告诉本网志愿者,昨天代理律师张磊在荆门市看守所会见了刘艳丽,据了解,9月26日荆门警方以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中发送、转发的一些涉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现任领导人的内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立案抓人。
     
    刘艳丽自2012年开始,因组织关爱抗战老兵活动以及网上自由言论而被当地警方重点关注,刘艳丽认为自己所发微信是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转发。当得知外界对她被抓一事高度关注时,刘艳丽感动落泪。
     
    张磊律师下午经向办案单位了解,办案单位已经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艳丽。张磊律师向荆门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刘艳丽的律师意见。
     
    关于不批准逮捕刘艳丽的律师意见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本人张磊,是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以诽谤罪名刑事拘留的刘艳丽的辩护人。刘艳丽于2016年9月2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传唤,9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据本辩护人向办案单位了解,办案单位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刘艳丽。
    本辩护人认为,刘艳丽并无犯罪事实,不构成任何犯罪,依法不应当逮捕。具体意见如下:
    一、刘艳丽不构成诽谤罪
    (一)事实部分
    2016年10月26日上午,本辩护人将接受委托的手续依法告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该局国宝支队王姓警员接收了委托手续,本辩护人同时向其提出,请其依法向辩护人告知“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王姓警员称下午四点电话联系本人,但是整个下午办案单位并无任何人员联系本人,亦无任何人员依法向本人告知刘艳丽案情。(对办案单位此项程序违法行为,本辩护人将另行提出控告)
    经向刘艳丽本人了解,办案单位以涉嫌诽谤罪名对其立案并刑事拘留,所相关的事实,是指刘艳丽在微信“朋友圈”所发送、转发的微信中,有十余条涉及毛泽东、周恩来、习近平的内容,办案单位认为这十余条微信涉嫌诽谤犯罪。经查刘艳丽的微信“朋友圈”,发现确有一些内容涉及到上述三人(刘艳丽的微信“朋友圈”现在仍然可以正常查看)。稍为仔细的分析一下这些内容,便能够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刘艳丽发送(大部分是转发)的这些内容,并不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这些内容,有些是有出处可查、有据可寻的内容,比如《文革期间周恩来语录》;有些是流传广泛且文中已经注明出处的内容,比如《纽约时报》记者马托夫报道尼克松访华期间为准备国宴中国渔民在低温下打捞鲍鱼;有些是前共产党干部对于毛泽东的评价,比如习仲勋在广东省委会议上的讲话摘录;有些是图片,比如毛泽东与某位女士的合影;有些是对于政府部门官员任免程序的评论,比如对教育部长的任免程序;有些是对中国政府外交政策的评论,比如对中国代表团与美国签订采购大豆协议的评论;有些是流传于网络的对于毛泽东个人功过的一些评价;上述这些内容,即便有些内容可能并不完全属实,但是这都不是刘艳丽“捏造”的事实,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刘艳丽也只能依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对相关内容进行判断,由于上述内容的表现形式,会给一般人以确有来源、十分逼真的印象,所以,刘艳丽在可能没有证实但是也没有证伪的情况下予以转发、评论,就不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而且,邓小平也曾说过,对毛泽东,要“三七开”,则有人说“七”、有人说“三”,实属正常。
    (二)法律部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首先是自诉案件,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三位“被害人”(或其亲属)有提起自诉或者报案。则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办理此案的依据应是认为刘艳丽涉及三位“被害人”的言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再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三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一共七项,其中(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这四项明显与刘艳丽案件无关,有关的可能是(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结合刘艳丽可能涉案的微信内容,其涉及的人物只有三位,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以“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入罪。再除了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则与刘艳丽案件有关的就是可能(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这一规定中“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构罪要件,实际上也还是事实要件,即必须要有“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事实(后果)发生,而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即如果办案单位没有证据证实刘艳丽的言论确实产生了“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后果,仅凭刘艳丽发表了那些言论本身,是不能确定刘艳丽有罪的,即不能将行为本身等同于行为后果,这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常识。
    二、刘艳丽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除前述刘艳丽不构成犯罪不应当逮捕之外,从程序规定上,刘艳丽亦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逮捕的法定条件,有一个前提,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逮捕,而该条所规定的五项情形,刘艳丽都不具有:(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刘艳丽

  • 黑龙江三江警察狂言:“都他妈的整干净,一个也不留”

    我是陕西康素萍,昨晚我被一群警察从我住的泓霖阁旅店带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西城警务区问话【在我住的房间里搜查,床单被褥窗帘背后暖气片抽屉柜子等等均被翻查包括垃圾匡】,其中一名警察给我出示了警官证,警号为151373。当我的身份信息出现在电脑频目上的时候,警察脱口而出:“没有,不是。”发-轮-工可能有特殊的信息标志。之后把我带到了一个小会议室问话:“一,你来建三江干什么?二,发-轮-大-发好吗?三,你是发-论-工吗?”我均拒绝回答。我问他:“是想给我定发-论-工吗?现在可不是文革时期,不好乱扣帽子的。”
     
    之后他出去了,我由另一个警察看着依然在小会议室。我一再询问我何时可以回离开,被告知等待。凌晨又被带回警务室,151373把我的身份信息和旅馆住宿登记记录交给被他称为局长的警号为151355的警察并且说:“要做材料吧?”151355说:“是的,都他妈的整干净,一个也不留。”
     
    151377安排人送我回泓霖阁旅馆。请您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您的关注可以改变我的命运,谢谢
     
    20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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