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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疯狂罚没”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非税收入历史新高

    近年来小案重罚问题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因罚致贫”的主角,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小商小贩、小微企业,获利极微而惩罚极重,每一次舆论场的人声鼎沸、每一个被公开报道的案例都有其存在的意义,这些新闻,在远洋捕捞、过度执法等广受诟病的当下,迅速的引发关注。

    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非税收入约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前11个月的非税收入已经超过了2023年全年3.566万亿的规模。其中,10月和11月非税收入增速均在40%左右,创下了历年的最高速,反映了全国各地罚没收入的疯狂。

    搜狐新闻:近日,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却因所卖羊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被盐城市大丰区市监局开出10万罚单,引发关注。

    据报道,2023年11月21日,大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查获陈某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大丰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监局对陈某经营的羊头、羊肉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合格。

    今年5月,陈某某将大丰区市监局起诉到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但并未得到法院支持。陈某某提出上诉,12月24日下午,该案再次开庭,庭审当天法庭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济南时报:当地的行政处罚已经是按较低标准执行了,为何舆论依然会感到瑟瑟寒意呢?这是因为执法者手中的“法理”与行政相对人、围观公众心中的“常理”产生了巨大的张力。

    一边是行政处罚部门的“有法”,另一边是行政相对人的“有理”。过去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基于合理维度的考量并不只是一种感性认识,而是法律应有的题中之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本就包含着合理行政原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合法与合理的张弛平衡。

    正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尽管在有些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食品安全法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处罚法,但这种优先并不是毫无条件的,只有法条与法条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时才可优先。

    值得关注的是,在今年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曾指出,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不利于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从过往的“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行政处罚从来不是单一思维,而是要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大框架内审慎为之。反之,如果偏执地固定在单一思维中,那么由此引发的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甚至趋利执法就会良法善治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只看重罚款的震慑,而忽略教育的成效,只教条套用法条,而忽视公道人心的分量,就会让执法行为与民间观感成为中间横亘着分歧的两道平行时空,而经随互联网传播放大后,这种对公信力的捶打将不仅限于一事一案中,还将对地方的营商环境和经济创造的活力与信心带来打击。

    当然,回到纷繁复杂的现实中,鉴于每个案件的背景板都不相同,行政执法部门如何精准识别“小过”,以确保惩戒措施不畸重、不畸轻也并非易事。就像有律师担忧的那样,“如果随便适用从轻或者免除规定进行法定范围外的处罚,那么基层执法人员后续在面临执法检查、督查时可能‘惹麻烦’。

    毕竟,真正的合法从来不是建立在机械套用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意义上的合法也必须是合理的,是执法机关、违法行为人、围观公众基于共同感受到的法治温度互构而成。只有让正反双方通过合法的形式把遇到的难点与堵点讲透彻,并集结成一种治理经验以个案推动系统性的进步,才能明晰法治社会的边界与底色,而公众也不妨将每一次的围观当成一次理性思考和参与法治进程的机会。

    “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鉴于此,希望当地法院能审慎考量,让公众感受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公平正义。

    头条新闻:据央广网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屡次发生,一是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

    另外,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此外,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祁凡骅表示,执法行为不可偏离法治的根本目标。执法是为了给社会提供良好的秩序,提高民众生活的质量,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执法。因此,在自由裁量时,需要柔性执法,以结合实际的最小代价达到矫正的目标。

    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之前,《重点举措》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纠正“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

    蔡雅奇刑法: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涉及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

    在刑法中,鲜有提及和研究比例原则,取而代之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和个人基本权利进行合理分配,体现出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其实质思想是适度和均衡,并将目的正当性、手段的适当性、最小侵害性和均衡性作为“目的—手段”之间关联性的分析模型,从而维护法律的实质正义。

    在刑法规范扩张和发展过程中,宪法原则和规范是不可逾越的边界。而作为宪法重要原则之一的比例原则,自然也对刑法具有制约与指导作用。

    另外,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因此,如果将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原则;如果将不值得用刑法加以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如果增设新罪前未对设置刑罚的利益得失进行整体衡量,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均衡性原则。

    王才亮律师:证明行政处罚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

    极目新闻:给人小案大罚的感觉。按照法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陈某售卖的羊肉存在未经检疫的情况,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但就具体违法情节而言,是否要罚这么多,值得商榷。虽然所售卖的羊肉未经检疫,但事后的抽检表明,羊肉并无问题,这意味着可能并不影响安全食用,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无论从动因与社会影响来看,如果酌情从轻处理也是说得过去的。

    任何处罚都不是目的,是为了能营造知法、守法的氛围。一些小案大罚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违背了常理常情,让人难以接受,这种处罚并不能彰显法律威严,相反,还让人产生不公平之感,也就不能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安徽寿县村民顾先生,11月农忙时农机柴油用完后,他驾驶皮卡车去加油站打柴油被路政部门查处,被罚3万元。

    浙江台州,应义红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获利700元。当地执法人员发现其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具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湖南衡阳一水果店将水果功效做成海报贴在店内,因虚假宣传被罚款5万元,并被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四川宜宾耳部护理店获利500被罚22万,河南洛阳三轮车卖菜大爷赚21元被罚11万。

    央广法: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头条新闻: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也就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而又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更是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姜大爷卖的姜、菠菜和青椒,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了。一天才卖了198块4毛钱的菜,赚了21块零5分钱,要罚11万!

    陕西榆林的菜贩,卖了5斤芹菜,被当地监管部门罚6.6万元,

    新浪新闻: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卖2元一斤土豆拟被罚30万的消息再次震惊网友。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经营者被罚款30万。

    评论员王攀:事情是这样的,羊的主人已经得癌症去世;其弟弟在手写的说明书里,哥哥生病,癌症晚期,请弟弟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就找到了卖羊的,一开始人家不肯,后来再三请求人家,就把羊处理掉了,哪知道违法,被工商部门查处,对不起人家。而这个被罚的卖羊的,是一个农民个体户。

    我说三点:
    第一,处罚肯定是有依据的。我看一审行政诉讼,也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因为市监局称,这个卖羊的农民个体户,从业二十多年了,他属于明知或应知,卖的羊肉、羊头需要检验检疫。可仍旧将几只羊私自处理、私自售卖,这是违法的。也事关食品安全。
    确实如此。

    第二,但这里面有一个疑问。他为什么私下处理,而不是走正规途径呢?
    这种私自处理羊肉去卖,和通过规定的途径处理,然后检验检疫,中间会差多少钱?
    如果差的钱少,农民何以不走正常途径卖羊?他一个从事二十多年的个体户,又何以冒着这么大的风险?他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罚十万可能都是最低的了。
    如果中间差钱太大,那是不是合理,该怎么降低?

    第三,还有就是,如果类似的查处很常见,那是不是也会降低舆论的聚焦呢?不要说没有啊!肯定有!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大家都是感同身受。不管是媒体曝光的,还是监管部门其他方式查处的,每次都让人震惊。
    那么,如果多一些类似的查处,而且给人感觉,就是严格的不得了;那请问,还会出现眼下的尴尬吗?#农民卖羊获利180元被开出10万罚单#

    @上山夏海:处罚的目的是让好人不变坏,坏人不敢做坏事,不是逼着好人做坏事,好人不敢做好事儿……

    蓝天2285:请给农民老百姓让条路吧!不要把农民逼上绝路!和谐社会不应过度多法!农民是缔造和谐社会的基础动力!法不能失去民意失去民心!过度多法反而适得其反!大唐时期贞观之治是最好的历史见证!!!《农民卖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当地强硬表态,一细节信息量大》12月26日,媒体披露的发生在江苏盐城的一起事件让人真切感受到老百姓的不容易。

    红星新闻:未经检疫该不该被罚?当然该,但10万元有些沉重。毕竟,执法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让人无法承受。更关键的是,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兰州新城事:罚款差异巨大,监管标准需统一透明,避免不合理处罚影响公平正义。

    @天才柯基大佬:食品安全应该重视,卖没有经过检疫得肉被罚肯定没问题,问题是为什么罚的这么多,又不是大企业,只是个普通小商贩,做事一定要赶尽杀绝吗?

    @卧蚕土豆:羊肉如果有食品安全问题,请重罚,如果没问题,不可以这样!

    欢乐斗地主选手:对普通老百姓,罚这么重,把别人逼急了,就是在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Emmanuel:公信力就是这样一步一步丧失殆尽

    浪猪灰头林登万:有理有据,就是无德,合法合规,就是不合人道,一帮畜牲玩意儿

    愿做一只啄木鸟:有时候,老百姓为了生存,也可以放一码吧,条款是死的,人是活的。弱弱问一下,那些违反食品安全的,他们罚了多少钱?

    石述思:年底各地罚款经济横行于市,惊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仍不时出现匪夷所思、挑战公众良知和常识的针对底层民众的奇葩罚单。

    这种利用年底突击检查带有完成上级下达指标任务的做法,民愤沸腾,吃相不雅。
    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考虑民生疾苦的“依法行政”本质上违反了程序正义,违反了党和政府的宗旨,也背离了公权力的初衷,必须予以重视并纠偏。

    京督闻道阁:卖一只羊就挣180元,可市监局却开出一张10万元的罚单。这巨大的反差,瞬间戳中大众的敏感神经,把公权力与民生诉求间潜藏的矛盾,赤裸裸地摆到了聚光灯下。

    陈广芳提起上诉,这才有了近日的二审,当天的庭审没有作出判决。花了一年的时间,还是悬而未决,多少让人内心煎熬。想必,陈广芳和部分网友一样,不理解为何卖只羊,为何会被施以如此罚款?目前从网友对此事的评价来看,多数人还是希望陈广芳能有一个过罚相当的结果。

    周蓬安:如今一些执法人员不学法,不懂法,而且还死抱着本本执法,丝毫不顾现实,有时候还“选择性执法”,经常弄出些违背普通人认知且令人愤怒的事来,本质上讲还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问题。就该案而言,明显是“小过重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财小田:不得不说,这“罚单”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么个“买卖”变成了“天价罚单”?真的是做生意不易啊!

    欧爸天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本就不应该放在农民身上,企业和厂家才是市场监管的重头戏,农民不应该被重罚,资本家也绝不能被轻罚……

    是顾礼先生:这和抢有什么区别
    一、平时写民生类的事情比较多,其实我并不希望写这类新闻,这种事情越多,就意味着疾苦的存在。

    二、一边是觉得处罚过重,甚至是小错重罚,另一方则觉得就应该这么罚,人们常说食品安全,这不就是食品安全重拳出击的典型吗。事实上,后来羊头和羊肉被拿去检测,结果是合格的,所以才“手下留情”。当然,更多的人对这个罚款有意见,是因为对双标处理不满,或者说是对以往的大错小惩感到不满。

    到这里,我想表达的核心就是,一边唯唯诺诺,一边重拳出击,确实难以让人信服。其他的也不好再说什么,毕竟因为说这种事,我已经不止一次被要求闭嘴。

    三、有些荒诞尚有一丝逻辑可言,而有些荒诞,则不需要任何逻辑。

    面对一件荒唐事,或许我们尚能笑谈风月。可若荒唐越来越多,笑声也许还在,但在那之下掩埋的,则是悲哀。

    半山静水:对制假贩假的药品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各类假冒伪劣网店,市场监管部门这帮渣狗孙子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失职渎职、失管失察,而对农民、小商贩实施重罚,真是恬不知耻,不要碧莲!

    马上谈:法律法规的本质,是帮助弱者和良善者,却被某些人当成武器,拿来对付弱者和良善者。小案重罚,这样的新闻和处罚,即使盐城方面理由再充沛,也不是好的执法,太容易激起民愤,损害本就岌岌可危的司法公信力。

  • 湖北潜江政府赶在新的信访条例执行前造假

    【民生观察2022年5月2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与公安部正式发文按照新的信访条例执行,公安机关正式取消对信访人员进行训诫的规定,全文内容如下:

    5月1日起!正式取消公安机关对信访人进行训诫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的信访条例规定细则明确,信访案件划分责任明确,承包案件责任追责制划分,信访案件解决时间明确,但是湖北潜江赶在五月一日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湖北潜江政府长期对访民问题做虚假汇报,湖北潜江工商银行下岗员工伍立娟2004年下岗至2022年维权上访整整18年,潜江政府,包括潜江工商银行,潜江市人民法院,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长期用维稳打压的手段对伍立娟进行打击报复,对伍立娟的信访案件弄虚作假上报中央等相关部门。

    在湖北潜江市政府信访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复信访治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中有十三个人他们是:
    潜江园林街道帅仁兵,
    潜江杨市街道徐士兵
    潜江浩口镇张昌良
    潜江市民政局李家清
    潜江国网供电公司彭冲
    潜江园林街道董家培
    潜江周矶街道郑康元
    潜江工行市支行黄行芝
    潜江工行市支行潘向荣
    潜江建行市支行陈代华
    潜江市市监管局陈绪祥
    潜江市水利和湖治局徐金平,
    潜江市小龙虾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陈平,

    以上十三个人分两批解决问题,要在5月25日化解98%,在6月底清零。帅仁兵在计划中出现三次。

    潜江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复信访治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区、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3月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全市信访积案研判化解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稳步推进全市重复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本月共计化解上报中央信访联席办交办重复信访事项15件,完成3月25日前上报化解率90%以上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自行排查的积案化解工作也稳步推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中央信访工作联席办交办重复信访事项化解情况截至3月25日,中联办两批共交办我市重复信访事项223件,已上报化解208件,化解率93.3%。其中,第一批交办187件,已上报化解183件,未化解(回流)4件;第二批交办36件,已上报化解25件,未化解11件(含回流1件)。
    第一批回流的4件为:帅仁兵、徐士兵、张昌良、李家清信访事项。其中,张昌良信访事项回流后经责任单位持续做工作,目前已化解。

    第二批未化解的11件为:潘向荣、黄行芝、陈代华、陈平、徐金平、陈绪洋、郑康元、帅仁兵(2件次)、董家培、彭冲等信访事项。其中,彭冲信访事项为上报后回流。

    (二)自行排查信访积案化解情况
    自行排查的22件信访积案中,3件限期办结的,2件已办结;5件要求按程序办o结的,已全部办结;3件合理诉求已解决由责任单位做好稳控的,所涉群体暂时稳定;11件市领导包保、责任主体单位推动化解的,正逐步推进,其中工作专班已按会商意见稳步推动化解4件(李本珍等农机小区住户,基层农技、水产中心工作人员,中心城商铺业主,龙展馆民工信访事项),包案市领导专题研究明确时间表推动化解3件(中珠家春秋业主,乐活春天业主,中心花园认筹户信访事项),推进较慢5件(华罡小区认筹户,红旗装卸站职工,航运小区住户,原食品公司养殖户,园林家具厂职工信访事项)。

    二、存在的问题
    综合3月的积案化解工作情况,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管控力度不够。少数责任单位对风险预判不足、稳控措施不力,导致在全国两会期间,信访重点人员陈平、李家清脱管失控、进京上访。二是化解积案信心不足。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没有啃“硬骨头”的决心,没有树立有解思维,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强、疲于应付、缺乏有效措施积案化解工作不见起色。如:潘向荣、黄行芝、帅仁兵、董家培、徐金平等信访事项,三是争取领导支持不够。有些责任单位没有积极争取市领导支持,没有向包保领导汇报有效化解方案,没能高位推动案件化解。

    三、工作要求
    (一)对标对表,压实政治责任。根据省信访局关于中央信访工作联席办交办积案化解工作要求,4月25日化解率要达到95%,5月25日化解率要达到98%,6月底前清零。第二批重复信访治理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推动专项工作,对标对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力推动积案化解清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攻坚克难,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要准确把握信访事项有理、问题有解、责任单位有责的“三有”推论,深入会商研究,找准问题的关键点和切入口,在“精准”上下功夫,综合运用领导高位推动、主体担当作为、部门综合联动、多方齐心协力,来推动案件化解、打开心结。
    (三)提质增效,强化督办问责。各地各单位要严把化解质量关,确保信访人事心双解、息诉罢访。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每月工作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对发生回流、进京走访的,将提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在此次化解,解决问题的名单中没有伍立娟,潜江工商银行下岗维权三人潘向荣,黄行芝,伍立娟三人一直坚持维权,竟然没有伍立娟,可笑不可笑啊?维权18年坐牢拘留,非法绑架无数次的情况下竟然不在化解问题的名单中可想而知,潜江政府把伍立娟作为重点打击,重点监控,维稳费用最高的情况下,他们是没有打算化解解决伍立娟的问题,因为解决了伍立娟的信访问题,他们就不能再向中央维稳办汇报维稳费用了,当局政府不能自己断了财路。伍立娟维权打压迫害简历:

    本人于1987年进入工商银行潜江市支行工作,直到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作达十年以上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在2004年7月25日,被银行无补偿下岗至今。期间,我试图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但遗憾的是均没有得到依法的仲裁与判决,被迫通过信访程序来维权。应市政法委、信访、银行的领导要求多次写过诉求都没有得到解决,维权十八年伍立娟:被酷刑,被非法关押,一下记录被迫害时间与地点。

    1,2006年在北京大使馆门口被北京西城区派出所非法拘留5日。

    2,2008年在北京打工在出租屋被潜江政府非法从北京绑架回来后遭到非法拘押,以寻衅滋事罪拘押30后释放出来,再次关押到黑宾馆三天后转为劳教一年,请问30天从看守所出来后再次关押黑宾馆3天后办理劳教一年手续,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潜江公安局他们就是这样“合法”的违法制造冤假错案。

    3,2009年3月两会将伍立娟非法关押到潜江人民宾馆黑监狱20多天直到两会结束后才释放回家,

    4,2009年10月国庆60大庆期间将伍立娟控制在家里,门口有20多人24小时在家门口晚上都睡在伍立娟家门口堵守,这样非法看守一个月之久。

    5,2010年两会再次绑架控制在私人宾馆黑监狱20多天,同年10月份中央会议再次非法绑架同样关押在私人宾馆黑监狱,又是一个月之久。

    6,2010年参加四大银行在北京维权被北京西城区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30天。

    7,2011年继续在北京坚持维权,每逢重大节日都将伍立娟从北京绑架回来。

    8,2012年直到2013年几乎长期住北京维权。

    9,2014年在北京维权被绑架回来被非法行政拘留8天。

    10,2013年直2014年在北京维权被湖北潜江当局非法拘留4次,每次都是从马家楼雇佣北京不明身份的人员押送回来直接送派出所做笔录后送拘留所关押。

    11,2014年3月份政府非法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在伍立娟家门口24小时看守,伍立娟逃跑出来后到北京在3月8号湖北潜江当局上百人在北京定位找到将绑架押回湖北潜江被关押在公开挂牌的法制学习班学习,在伍立娟向外发出呼救后家人找到关押地后,再次把伍立娟与另外一位同事转移到郊外的黑宾馆关押至两会结束后我与同事才被释放回家。关押了近一个月时间。

    12,2015年在北京维权因举牌支援徐纯合被北京当局非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被当地接回湖北潜江,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

    13,2016年在取保候审期间外出旅游被湖北潜江江汉油田公安局非法从外地拦截回潜江后被行政拘留10天。

    14,2016年至今2022年一直在湖北潜江家里,同样遇到国家重大活动与节假日都将伍立娟绑架到宾馆与医院软禁。

    15,2017年3月9号将伍立娟绑架软禁在江汉油田二医院四楼烧伤科医院21天,时间2017年3月9号至3月30日。

    16,2017年10月12号伍立娟被绑架软禁在宾馆15天,他们承包一整层楼房间软禁伍立娟一个人,他们三班倒值班,一班都是两个女保安两个男保安,银行两个人还有公安局人员等一班不低于10个人,一天就是共计三十人,一个月累计人数几百人次,每次软禁花费大量的经费,一天几十人吃喝住等费用,一整层楼十几个房间全部费用,在宾馆软禁维稳一个月最低费用都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的费用开销,这些钱不用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是用来维稳,银行平常不能报销的费用全部都走信访开支维稳费用报销,

    伍立娟从2004年下岗后至到现在2022年一直在维权,伍立娟从未想过放弃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遭到中共湖北当局的打击报复,2008年被非法劳教一年,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共计8次。无数次遭到非法绑架被非法关押黑监狱,法治学习班,小旅馆,等等。家里网线被无数次的认为的剪断,窗户被不明身份的人砸破玻璃,门被不明身份的人用502胶水封死,伍立娟手腕被打成脱节错位至今没有恢复,已经造成终身手腕错位,长期疼痛难忍,伍立娟本人目前还在维权过程中。每个月都邮递信访信件给中央各大信访部门,包括习近平,李克强,赵乐际等中央领导,邮递材料都是潜江访民集体信访材料,伍立娟在维权过程中长期坚持为弱势群体访民发声,为失联公民签名,为江苏铁链女签名等等,为公平正义呐喊!所以遭到湖北潜江当局的憎恨,着重打击报复。导致湖北潜江政府没有把伍立娟信访问题纳入化解方案计划中。

    本网将继续关注湖北潜江维权访民伍立娟的后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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