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整整一年,这部耗时27年才掀开面纱的法律,被社会寄予厚望。那么,一年来,这部法律对精神卫生方面带来了哪些改变,“被精神病”的情况是否终结,实施中又有哪些新问题?记者就此采访精神病医院、卫生管理部门,发现虽然“被精神病”得到了有效避免,但由于缺乏社区康复机构等问题的存在,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的“下一站”仍需破解。
变化|医护人员不再为接病人“担惊受怕”
为避免“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而“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的,只适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法律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自伤或伤人情形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曾长期参与郑州第八人民医院(郑州精神卫生中心)出车救护工作的郭永刚,对一年来的变化感受颇深。他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他不用再担心接到“赶紧来把这个伤人的‘精神病人’接走”的电话,而在此之前,经常是公安或民政等部门一个电话,说哪里有危害安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就会让医院派车去接。为此付出的代价是,他的手臂常被抓出一道道伤痕,还有护士的头皮被咬掉,还有的被打得耳膜穿孔。
昨天下午,郭永刚告诉大河报记者,新法实施一年,他们几乎没有再主动出车接病人,都是患者自行或在监护人陪同下来医院,对于家属让出车接的请求,也会在解释后婉拒,出车接诊率几乎降到零。“法律对此明确了职责,对医护人员的安全是很大的保障。”
同样,患者“住院自愿”的有法可依,也让医院不再担风险。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于海亭说,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前,他们曾因家属让接患者到精神病院治疗,后来患者称没有病,并将医院告到法庭。新法实施后,没有再遇到这类问题。
故事|患者4年前已可出院但无人接收
昨天中午,记者在郑州第八人民医院第八病区见到精神障碍患者陈景(化名),刚吃过午饭的他先看会儿电视,又去打台球,与之简单交流并无大碍。他今年虽然刚满30岁,却已经在医院待了10年,即使4年前达到了出院条件,家属也没人愿意接他回家。
10年前,陈景经常出现幻觉,认为有人要害他,一次在家中突然发病,无意识中将母亲杀害,之后被家人强行送到医院,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如今,他的父亲已经离世,姐姐也已出嫁,组成新的家庭。虽然,逢年过节,家人会带着礼物到医院看望,但医生多次建议患者可以出院,均遭家人拒绝,家属即使多花钱也要让患者住在医院。家属说:“他(患者)回来将打破我们的生活常规,我们不可能一直看护着他,如果他再次发病怎么办?”
第八病区主任刘俊德告诉记者,其实,经过治疗后,陈景的症状控制得不错,已经不会产生“有人要害他”的精神障碍,“而回归家庭、融合社会对患者的康复不可或缺”。
记者了解到,和精神卫生法出台前一样,郑州八院依旧有很多已经无需住院的患者无法出院,甚至长期被滞留精神病院。以该院为例,单在第八病区的60多名患者中,就有8位患者已达到出院条件,但家属不愿接回,有的甚至已经没有监护人,住院时间最长的接近20年。
问题|患者出院已有规定但缺乏细则
其实,按照精神卫生法,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应及时对“非自愿”入院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郑州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于海亭指出,应该出院的患者,如果已经具备自主决定的能力,医院可以为其办理出院手续,“这个在该法实施前,医院是不敢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的,害怕家属之后到医院要人。”不过,一年来,该院对这类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前,还会和家属沟通,“一般也都能同意,没发生过纷争”。
对于患者没有能力出院,监护人又不为其办理出院的情况,于海亭说,这属于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医院可以起诉,“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过,他也透露,目前,在郑州尚无此类的起诉案例。
刘俊德解释说,按照新规,患者自愿入院的也遵从自愿出院的原则,而非自愿入院的,经过评估通过后可获准出院。“但如果没有监护人来接,就面临着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由谁来结账,出院后的医嘱向谁交代的问题等,都需要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细则的出台,否则在操作上会有困难,风险很高。”
事实上,进入2013年以来,广东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但河南尚未传出任何消息。
建议|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
官方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人,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对如此庞大的群体,急需建立社区康复机构,为患者提供出院后的康复训练。
精神卫生法也提到,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刘俊德说,一些精神障碍患者达到出院条件,但没能被家属接走出院,除了家属的心理恐惧因素外,缺乏精神疾病的社区康复机构也是重要的原因。“其实,病人需要融入社会、家庭进行康复,长期把精神疾病患者放在医院,对他们不利,是怕麻烦的做法。”
他认为,精神障碍患者在医院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社区,由社区康复机构对患者进行跟踪治疗,及时提醒要注意事项,这样可以对出院后的精神障碍患者居家治疗起到很好的缓冲作用,同时也可以慢慢尝试让其融入社会,打消家属对患者再次犯病造成伤害的忧虑。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丰产路林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该中心王主任表示,他们已对社区的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病情严重的还进行随访和用药管理,65岁以上患者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检。但目前社区还没有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机构,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特殊病人,必须有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和专门的场地,目前条件还达不到。
“政府在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建立社区康复机构方面,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已走在了前面,郑州需要加强。”于海亭说。
声音|社会需消除对他们的偏见
根据业内的粗略估算,郑州目前约有重度精神病患者10万人,入院治疗的有1/3,而2/3的患者从未接受过治疗。其中,很多家属不愿意将家里的精神病人送往医院,是怕对家庭有影响。于海亭在会诊时,常遇到患者专门提出,一定不要泄露隐私,虽然医生不会泄露隐私,但患者提到的害怕泄露原因让他很遗憾,“不想让单位知道,怕被开除,不想让对象知道,怕因此分手。”
他说,其实消除偏见、歧视有利于营造好的社会环境,让病人走出家门,敢于投医,因为很多精神疾病如果及早发现、诊断治疗,是可以恢复的,而对一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来说,及时治疗对家庭、社会都有良好影响。他希望,社会能关注和理解精神病人。
(来源:新浪湖北2http://hb.sina.com.cn/news/b/2014-05-20/0923168861.html014年5月20日09:23)
标签: 无人
“被精神病”现象基本终结治愈者无人接收问题依旧
武汉十余访民驻京办上访无人理睬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4-3消息:今天晚上,在北京的武汉访民张春霞致电本工作室说,今天下午有十多位湖北武汉等地的访民到湖北驻京办所在地湖北大厦上访请愿,要求见驻京办官员。这些访民中,有武汉访民张保平、吴传菊夫妇,二人一家多人残疾,靠一辆出租车为生,但此前他们的出租车却借故被出租车汽车公司给扣了,故夫妇二人开始了上访。今天的访民中还有来自武汉江汉区的拆迁户刘中年(音)、王亚卓(音)等人。
访民们到此后,湖北大厦方面不仅未安排人接待,反而说这里不是湖北驻京办,并叫来了警察,好在警察并未采取强行行动。武汉访民则反驳说,以前湖北信访办驻京官员就在这里接待过他们,怎么现在变了?
湖南访民彭兰岚病中无人管 吉林房竹英申诉无回音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4-1消息:湖南凤凰县访民、被精神病者彭兰岚近日致电本工作室说,她去年底在北京上访时被关进精神病院26天(因散发国家人权计划登记表 彭兰岚被再入精神病院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1/dishijiuqi/2014/0207/9282.html),今天两会期间彭兰岚又在老家凤凰县遭严控,最终导致彭兰岚病倒住院。可从春节过后至今,政府方面没人管彭兰岚的病情,彭兰岚主动联系凤凰县信访局反映,也无人理睬。
另外,吉林省舒兰市访民房竹英今天也致电本工作室说,就她被撞伤遭枉法裁判一事,她近期多次向山东省各级法院申诉,但毫无回音。房竹英是吉林省舒兰市人,现住山东昌邑市奎聚街办董家城社区, 2003年4月27日,房竹英骑自行车在昌邑岩山路人行道上被丁永更撞伤。在昌邑市交警队事故科处理时,房竹英遭到办案民警丁卫东辱骂,并被用钢笔打伤眼睛。精神病人“自愿出院”无人接管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全面体现“自愿原则”。然而,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到来之际,回顾法律实施现状,患者还是难以如愿回家、回到社区。
今年精神卫生日主题是“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侵害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卫生专家与法律专家认为,社区康复机构作用很大。
10月9日,湖南省脑科医院院长谭李红说,《精神卫生法》可以避免“被精神病”发生,但因为病人家属不愿接收、无人照管、社区防治体系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很多患者即便已经到了康复期,也很难如他们自己所愿出院。
省脑科医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5月的一天凌晨,湖南省脑科医院收治了一位55岁的女性。她趁儿子熟睡,把开水泼了他一身,致使儿子严重烫伤。经过精神科医师诊断,此人确实有精神分裂症,已经发生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要以“非自愿住院患者”身份实施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女患者病情逐步得到控制,自己申请出院回家。然而,患者的儿子已经把房子出租了。社区负责人也束手无策。僵持中,患者又被送回了病房。最后,社区终于找到家属,办理了出院手续。
该院最近针对长期住院精神疾病患者做了一次统计,住院超过3年的患者有38人,其中有27人长期住院原因主要是无家人看管,其余多数也是家属不愿接患者出院。省脑科医院老年与慢性精神疾病科主任李新纯说,部分家属想“甩包袱”,把医院当成“收容所”。
患者不想住院,会不会被家属反复送至医院?《精神卫生法》规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发生伤害自身、他人行为,或具有伤害自身、他人危险的,才可实施住院治疗。湖南省脑科医院就诊的精神障碍病患,都必须接受专业的病情评估,只有符合危险性界定的那些人,才会收治入院。对于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须自愿才能治疗,并且还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精神卫生法》还有这样的条款: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但目前,省内很少有针对精神病人的社区康复机构,省会长沙也仅仅为个位数。
湖南省正在实施一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家庭困难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免费拿药,住院减免2000元医药费,每季度免费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及心电图。项目在2012年已经覆盖长沙、湘潭等城市,今年内将覆盖至14个市州的近80%县(市)、区。(潇湘晨报记者张莹 通讯员刘雨滋 徐珊)
精神障碍患者维护权益之困
“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与“6年13个岗位”
《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罗月红所在的长沙心翼精神康复会所有578名精神病康复治疗人员,会所成立6年以来,只有7家单位为他们提供了13个工作岗位,“我们每次去企业,100家企业有一两家愿意提供岗位就算不错了。”这些自己找工作的人基本都隐瞒身份,“以前有个人,向老板承认自己曾患有精神病,结果被辞退了。”
“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与铁笼子
《精神卫生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案例:今年7月4日,本报报道了邵东县水东江镇石牛村35岁男子曾军(化名),从18岁开始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父母和当地政府怕他惹事,就把他关了起来,先是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后来村里和镇里出钱做了一个铁笼。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与孕妇被弃
《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案例:《南方日报》7月30日报道称,四川女子小兰十多岁跟姐姐到惠州打工,2006年与张明结婚。2012年夏天,小兰严重的抑郁症暴发,常情绪失控。今年,小兰被送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在药物的控制下,她的病情曾一度好转。医院批准小兰出院,并叮嘱家属注意用药及病人情绪。姐姐小梅和医生一起将小兰送回了婆家,并看着张明签下了接收书。然而,让家人愤怒的是,第二天小兰就被婆家的人抛弃了。他们用三轮车把小兰运到街上,放下就走。由于周边邻居不少是四川人,小梅很快得知信息。小兰再次回到第三人民医院,婆家的人未再出现。
“村委会、居委会应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与病人出院无人接收
《精神卫生法》: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案例:本报9月29日报道,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的湖南省强制医疗所,专门收治来自全省的肇事肇祸重症精神病人,今年以来有数十名精神病人达到出所条件,但许多人的监护人不肯接收或没有监护人,强制医疗所只能联系当地村委会派人将病人接走,而截至10月1日,仍有19名达到出所条件的病人无人愿意接收,“我们求爹爹告奶奶地跟当地沟通,但他们都不愿意来接人。”该强制医疗所负责人说,“如果这个状况得不到改善,即使将来强制医疗所的收治规模达到2000人,也无法满足需要。”
“文艺作品不得侮辱患者”与小品丑化精神病人
《精神卫生法》: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案例:2013年1月,国内某著名小品演员排演了一出名为《有钱人》的小品,内容为一对农村夫妇拿到拆迁款后,深夜在家商量如何安置这笔钱。就在两人无所适从时,一名男子突然持斧头破窗而入,事情的结局是:从精神病院赶来几名医生,将男子带走——这名男子是一名精神病人。小品播出后,遭到网友痛批,认为小品用歧视和侮辱的方式丑化精神病患者。整理/记者张祥
建议确立牵头部门协同保障患者权益
潇湘晨报:您觉得《精神卫生法》实施5个月以来,精神病人的收治、治疗、康复等方面有没有变化?
郭田生(湖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湖南省著名精神卫生专家):最大变化在于社会大环境变了,大家对精神疾病患者歧视有所减少。但实质性的变化不大。尤其在康复方面,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最关键。因为治疗后,患者出院需要拥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如果没有社区机构介入,他们处在缺乏交流沟通的环境中,不利于自身康复,病情可能会反复。
罗月红(长沙心翼会所主管):社区康复起到的作用很大。单纯的医院到家庭,患者很难痊愈,一定要让他们融入社会,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治愈的目的。
潇湘晨报:《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然而,在患者治疗后想出院却面临家属不愿接收、无人照管、社区防治体系尚不健全等问题。那么,如何更好地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郭田生:政府肯定要加强投入,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建立健康档案、督促吃药等。此外,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实中遭遇的难题。
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上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照顾精神病人的义务。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精神病人所在的社区、街道有责任作为他的监护方,维护和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而实际中,很多社区街道虽然承担这项职能,但没有能力来履行,包括经费、人员、工作机制等等。所以,我觉得除了在立法上明确监护人、社区(村委会)等基层部门的职责外,还应该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比如规定具体的人员、科室负责,制定定期履职汇报制度,建立上级部门定期巡查机制。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一块的财政保障和人员保障等。
潇湘晨报:《精神卫生法》真正落实还需在哪些方面多下功夫?
郭田生:首先政府要重视,要加大投入。同时还要注重预防,预防能大大降低精神疾病的治疗成本,也能减少发病。所以要加强精神疾病预防的科普宣传,老百姓要更加深入地认识该病,从而主动防范。
欧爱民:从《精神卫生法》中可看出,民政、卫生、财政、残联,还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部门都有救助管理精神病人的职责。为避免出现“九龙治水”互相推诿的局面,我建议建立一个协同机制,由卫生或者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成立协作部门,当精神病人权益保障面临互相推诿、效率低下时,可以向这个部门反映,由这个部门负责督促职权部门来落实。
除了所有政府职权部门强化和落实责任意识外,还有一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对精神病人的社会认同度。精神病人的康复,不光是医疗和物质保障就能实现的,他们需要人和尊严受到保护、需要享受幸福感、需要社会关怀,毕竟精神病人的权益不仅仅牵涉到他个人利益,疾病发作的精神病人很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以,落实《精神卫生法》,还需要扩大宣传,提高文明程度、公民素养等等,从而提高精神病人的社会认同。(潇湘晨报记者张祥 刘少龙)
(来源:http://www.xxcb.cn/event/hunan/2013-10-10/8895867.html)
回目录精神病人“自愿出院”无人接管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全面体现“自愿原则”。然而,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到来之际,回顾法律实施现状,患者还是难以如愿回家、回到社区。
今年精神卫生日主题是“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侵害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卫生专家与法律专家认为,社区康复机构作用很大。
10月9日,湖南省脑科医院院长谭李红说,《精神卫生法》可以避免“被精神病”发生,但因为病人家属不愿接收、无人照管、社区防治体系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很多患者即便已经到了康复期,也很难如他们自己所愿出院。
省脑科医院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5月的一天凌晨,湖南省脑科医院收治了一位55岁的女性。她趁儿子熟睡,把开水泼了他一身,致使儿子严重烫伤。经过精神科医师诊断,此人确实有精神分裂症,已经发生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要以“非自愿住院患者”身份实施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女患者病情逐步得到控制,自己申请出院回家。然而,患者的儿子已经把房子出租了。社区负责人也束手无策。僵持中,患者又被送回了病房。最后,社区终于找到家属,办理了出院手续。
该院最近针对长期住院精神疾病患者做了一次统计,住院超过3年的患者有38人,其中有27人长期住院原因主要是无家人看管,其余多数也是家属不愿接患者出院。省脑科医院老年与慢性精神疾病科主任李新纯说,部分家属想“甩包袱”,把医院当成“收容所”。
患者不想住院,会不会被家属反复送至医院?《精神卫生法》规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发生伤害自身、他人行为,或具有伤害自身、他人危险的,才可实施住院治疗。湖南省脑科医院就诊的精神障碍病患,都必须接受专业的病情评估,只有符合危险性界定的那些人,才会收治入院。对于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须自愿才能治疗,并且还可以随时要求出院。
《精神卫生法》还有这样的条款: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但目前,省内很少有针对精神病人的社区康复机构,省会长沙也仅仅为个位数。
湖南省正在实施一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家庭困难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免费拿药,住院减免2000元医药费,每季度免费检查血常规、肝功能及心电图。项目在2012年已经覆盖长沙、湘潭等城市,今年内将覆盖至14个市州的近80%县(市)、区。(潇湘晨报记者张莹 通讯员刘雨滋 徐珊)
精神障碍患者维护权益之困
“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与“6年13个岗位”
《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罗月红所在的长沙心翼精神康复会所有578名精神病康复治疗人员,会所成立6年以来,只有7家单位为他们提供了13个工作岗位,“我们每次去企业,100家企业有一两家愿意提供岗位就算不错了。”这些自己找工作的人基本都隐瞒身份,“以前有个人,向老板承认自己曾患有精神病,结果被辞退了。”
“不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与铁笼子
《精神卫生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案例:今年7月4日,本报报道了邵东县水东江镇石牛村35岁男子曾军(化名),从18岁开始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父母和当地政府怕他惹事,就把他关了起来,先是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后来村里和镇里出钱做了一个铁笼。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与孕妇被弃
《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案例:《南方日报》7月30日报道称,四川女子小兰十多岁跟姐姐到惠州打工,2006年与张明结婚。2012年夏天,小兰严重的抑郁症暴发,常情绪失控。今年,小兰被送到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在药物的控制下,她的病情曾一度好转。医院批准小兰出院,并叮嘱家属注意用药及病人情绪。姐姐小梅和医生一起将小兰送回了婆家,并看着张明签下了接收书。然而,让家人愤怒的是,第二天小兰就被婆家的人抛弃了。他们用三轮车把小兰运到街上,放下就走。由于周边邻居不少是四川人,小梅很快得知信息。小兰再次回到第三人民医院,婆家的人未再出现。
“村委会、居委会应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与病人出院无人接收
《精神卫生法》: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案例:本报9月29日报道,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的湖南省强制医疗所,专门收治来自全省的肇事肇祸重症精神病人,今年以来有数十名精神病人达到出所条件,但许多人的监护人不肯接收或没有监护人,强制医疗所只能联系当地村委会派人将病人接走,而截至10月1日,仍有19名达到出所条件的病人无人愿意接收,“我们求爹爹告奶奶地跟当地沟通,但他们都不愿意来接人。”该强制医疗所负责人说,“如果这个状况得不到改善,即使将来强制医疗所的收治规模达到2000人,也无法满足需要。”
“文艺作品不得侮辱患者”与小品丑化精神病人
《精神卫生法》: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案例:2013年1月,国内某著名小品演员排演了一出名为《有钱人》的小品,内容为一对农村夫妇拿到拆迁款后,深夜在家商量如何安置这笔钱。就在两人无所适从时,一名男子突然持斧头破窗而入,事情的结局是:从精神病院赶来几名医生,将男子带走——这名男子是一名精神病人。小品播出后,遭到网友痛批,认为小品用歧视和侮辱的方式丑化精神病患者。整理/记者张祥
建议确立牵头部门协同保障患者权益
潇湘晨报:您觉得《精神卫生法》实施5个月以来,精神病人的收治、治疗、康复等方面有没有变化?
郭田生(湖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湖南省著名精神卫生专家):最大变化在于社会大环境变了,大家对精神疾病患者歧视有所减少。但实质性的变化不大。尤其在康复方面,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最关键。因为治疗后,患者出院需要拥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如果没有社区机构介入,他们处在缺乏交流沟通的环境中,不利于自身康复,病情可能会反复。
罗月红(长沙心翼会所主管):社区康复起到的作用很大。单纯的医院到家庭,患者很难痊愈,一定要让他们融入社会,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治愈的目的。
潇湘晨报:《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然而,在患者治疗后想出院却面临家属不愿接收、无人照管、社区防治体系尚不健全等问题。那么,如何更好地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郭田生:政府肯定要加强投入,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建立健康档案、督促吃药等。此外,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实中遭遇的难题。
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上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照顾精神病人的义务。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精神病人所在的社区、街道有责任作为他的监护方,维护和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而实际中,很多社区街道虽然承担这项职能,但没有能力来履行,包括经费、人员、工作机制等等。所以,我觉得除了在立法上明确监护人、社区(村委会)等基层部门的职责外,还应该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工作制度,比如规定具体的人员、科室负责,制定定期履职汇报制度,建立上级部门定期巡查机制。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一块的财政保障和人员保障等。
潇湘晨报:《精神卫生法》真正落实还需在哪些方面多下功夫?
郭田生:首先政府要重视,要加大投入。同时还要注重预防,预防能大大降低精神疾病的治疗成本,也能减少发病。所以要加强精神疾病预防的科普宣传,老百姓要更加深入地认识该病,从而主动防范。
欧爱民:从《精神卫生法》中可看出,民政、卫生、财政、残联,还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部门都有救助管理精神病人的职责。为避免出现“九龙治水”互相推诿的局面,我建议建立一个协同机制,由卫生或者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成立协作部门,当精神病人权益保障面临互相推诿、效率低下时,可以向这个部门反映,由这个部门负责督促职权部门来落实。
除了所有政府职权部门强化和落实责任意识外,还有一个方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对精神病人的社会认同度。精神病人的康复,不光是医疗和物质保障就能实现的,他们需要人和尊严受到保护、需要享受幸福感、需要社会关怀,毕竟精神病人的权益不仅仅牵涉到他个人利益,疾病发作的精神病人很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以,落实《精神卫生法》,还需要扩大宣传,提高文明程度、公民素养等等,从而提高精神病人的社会认同。(潇湘晨报记者张祥 刘少龙)
(来源:http://www.xxcb.cn/event/hunan/2013-10-10/8895867.html)
武汉夏幼华等中院上访无人理睬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3-10-22消息:今天早上7点多,武汉私房维权上访人夏幼华及吴爱荣等多名涉法涉诉当事人,来到武汉中级法院陈情申冤,并要求见院长讨说法。
但一直到中午,武汉中级法院也没一个人出来见这些访民。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律师手记:“无人认领的精神病人”
南京老人阿卫,60多岁,曾在青龙山精神病院被住院七年,后被同样住院的病人打伤,而因祸得福出院。离开青龙山不久,在家中休养的阿卫被前妻及成年女儿以“精神分裂症”复发为由报警送入南京脑科医院,至今已近三年。
本人前去探望时候,老人正在主持一个病友歌会。与老人交流的感觉是其思维、逻辑正常。会见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时,老人甚至还要求查看律师执业证件,其自我防护能力可见一斑。阿卫的主治医生明确表示其已经康复,但其所谓“监护人”即其唯一的女儿就是不愿意接回去,甚至根本就不接医院的电话。老人说女儿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房子,不想老人回去住。医院称也很同情老人,但无能为力,因为“谁送来,谁才有权接老人回去”。
律师曾提出其女儿将老人接出院后,老人住养老院。养老院已经落实好,老人也同意,女婿口头答应,但嗣后女儿以端午节过后再说、孩子骨折等理由百般推脱不办出院手续,后来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我认为,即便本人罹患精神分裂症,但第一被告为了占有原告的房产,第二被告为了些许医药费收入将原告无限期地限制人身自由,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人身权利。
有关本案的疑问与法律漏洞
一、“谁送来谁接走”的医疗行规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是医疗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于被送医者的“格式性条款”。
自然人并非家庭拳养的宠物或者一般的财产,岂能如同不动产一样地交付?!这种所谓的医疗行规为一些恶意送医者提供了借口,令其得以借此侵吞被送医者的财产、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医院说法中的悖论
本案中,老人自行出院可以吗?此类案件中,医院以“谁送来,谁才有权接老人回去”完全剥夺了老人自行出院的权利。医院一方面承认被送医者已经康复,却又称不方便出具康复的证明或诊断书,说是必须待出院才能出具该文件。但出院的前提之一是有康复的证明或诊断。
三、精神分裂症是否是法律所称“间歇性精神病人”?
即便是,理应由司法程序认定一个公民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不能以医院的简单诊断甚至家人的观察就随意地做出一个关乎公民人身、声誉的认定。否则,很可能会被心怀不轨之人滥用。我国《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精神病收治并非一些医务人员坚称的“是纯粹医疗行为”,精神病收治中的程序规范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的保护是亟待立法解决的问题。即便有一小部分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候可能会给社会的财产、人身安全带来安全威胁,问题是,难道精神病人的人权就能够随意漠视?不该得到保护?事实上,立法很多时候无法照顾所有的利益而必须在冲突的利益中做出取舍,《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显然,将来的《精神卫生法》将不得不在疑似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和其对社会可能的危害之间做出选择。可以确定的是,全球的立法实践已经惊人的一致,前者的利益更应该得以优先保护。
四、如果一个成年公民没有被司法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者,则其当然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者。
而一个完全行为能力者就不需要所谓的监护人,本案中的老先生即是如此。既然无需监护人的监护,则医院所称的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出院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医生僭越了法官的权利而自行断定被送医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五、医院和送医者是否涉嫌限制人身自由?
老人家所在的病区安装有防盗门,24小时有护士、护工把手,与监狱无异。老人在此已近三年,从未走出半步,形同蹲监狱。
据老人回忆,09年的被住院系派出所协助家属送来。如其所言属实,则警方所为颇多商榷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可见,警方的约束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警方的约束必须是保护性的,不能出于其它目的,至于将疑似精神病人送到特定场所,则有程序性要求。即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更有目的性的要求即为了“监护”而非“治疗”。
应该说,老人的女儿、警方、医院都涉嫌限制人身自由,至于该行为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还是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则需视具体情节来认定。(来源:精神病人权利网 作者:封顶http://www.mdrights.org/html/4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