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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蔚向北京昌平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2022年3月11日上午,李蔚在北太平庄派出所陈警官和两名保安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相关材料共计100页左右。

    提交申请书时,接待窗口的女工作人员要求李蔚提供两份《立案监督申请书》、公安部门的相关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和复核决定,名曰检察院案管部门和经办部门分别一份。李蔚惊讶,但不得不去附近再复印1份再提交。提交后,这名女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李蔚收件回执,称该院都是这么做的,但允许李蔚将检察院的登记记录拍照。

    在接收材料过程中,李蔚向她询问是否认识官欣。

    女工作人员:认识,不过她早已经调走了。

    李蔚:我原来的这个案件就是官欣她办的。官欣去哪里了,知道吗?

    女工作人员:去江西了,还是在检察院。不过,具体去哪里了,我就不知道了。

    2011年,李蔚曾到昌平检察院申请查阅案卷,一名自称是副检察长的老年男性接待的。他进去大约半小时后出来告知李蔚,官欣在办理李蔚案件后不久即离开昌平检察院了。和老公一起去郑州了。

    在网络上,李蔚没有找到官欣在郑州、河南和江西的任何记录。

    此前,李蔚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报秦巍及其母亲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案、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伪证罪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李蔚提出复议申请后该局仍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李蔚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了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和控告的答复。虽然这些答复均未对李蔚提出的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但是这是李蔚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的有效证据,只是它们没有依法处理。《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北京市公安局仍维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

    鉴于以上情况,李蔚不得不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不过,可以预见,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是原李蔚故意杀人案的办案单位,并且北京市相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未对李蔚申诉和控告真正依法处理的情况下,该院几乎可以肯定不会要求昌平公安立案。总之,就是不会进入实体调查,否则案件就要启动再审,相关人员可能要被追责。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李蔚,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法定代表人:朱炳文局长,电话:010-69746110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秦巍和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证人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作伪证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6日晚约8时,申请人李蔚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驾车躲闪不及,捷达车左前角刮撞上突然加速横穿过马路的秦巍,造成其轻伤。

    2007年9月7日,申请人李蔚被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917号对申请人李蔚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8年5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蔚涉嫌故意杀人案,所谓被害人秦巍及相关证人等均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客观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固有场景图和车辆勘查记录缺失。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李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申请人李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申请人李蔚指案件中存在虚假言词证据,一直不认罪,坚持申诉和控告至今。案件中有诸多客观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固有场景图等被放弃或有意丢弃。

    2021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受理申请人李蔚对秦巍和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伪证罪的报案。

    2021年10月8日,昌平公安分局作出的两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3号和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4号),称,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李蔚不服,随即向昌平分局提出复议申请。

    2021年12月10日上午,申请人李蔚在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邮寄来的两份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4号和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5号),两份决定书均认为“李蔚所反映情况已过追诉时效”,决定维持原(两份不予立案)决定。该复议决定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经延期1个月后作出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申请人李蔚自在2008年5月12日一审法庭上知道存在不实言词证据后就予以指出,并且一直不认罪申诉控告至今。

    为争取启动再审,使所谓被害人秦巍及其母亲刘述兰、证人等出庭接受质询,以还原真相,申请人在服刑过程就开始一直依照申诉和控告程序在向有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和控告中,有如下四份通知书为证:

    1.​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一中刑监字第891号);
    2.​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高刑监字第00525号);
    3.​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一分检刑申复通[2011]0032号)。
    4.​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刑申复通[2012]0025号)。
    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认为李蔚所反映情况已过追诉时效”,决定维持原(两份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李蔚认为:

    1.​秦巍谎称她自己是在生命科学园变电站大门北侧被申请人李蔚驾车在车逆行道内从背后撞伤,以达到不承担过马路过程中打手机,突然加速垂直过马路等过错的责任,索取高额赔偿,并阻止申请人李蔚对秦巍之前撒谎等造成被行政拘留不服从而对其进行调查等目的,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秦巍刑事责任。

    2.​刘述兰(秦巍之母)谎称秦巍是在生命科学园变电站大门北侧被申请人李蔚驾车从背后撞伤,以达到不承担过马路过程中打手机,突然加速垂直过马路等过错的责任,索取高额赔偿,并阻止申请人李蔚对秦巍之前撒谎等造成被行政拘留不服从而对其进行调查等目的,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刘述兰刑事责任。

    3.​周小红作出了这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陈述,在陈述申请人李蔚驾驶的捷达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左前角撞上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秦巍时,谎称秦巍从捷达车右侧落地,以达到证明捷达车未躲避的目的,应以伪证罪追究周小红刑事责任。

    4.​张俊磊作出了这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陈述,在陈述申请人李蔚驾驶的捷达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左前角撞上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秦巍时,谎称秦巍从捷达车右侧落地,以达到证明捷达车未躲避的目的,应以伪证罪追究张俊磊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秦巍、刘述兰、周小红和张俊磊在不同案件情节上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中还存在其他证人不实但很可能是误会的言词证据(本文和控告书中省略),掩盖了案件的真相,影响了对案件的定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蔚
    2022年3月11日

    证据目录
    1.李蔚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3号)复印件1份;
    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4号)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4号)复印件1份;
    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5号)复印件1份;
    6.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一中刑监字第891号)复印件1份;
    7.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高刑监字第00525号)复印件1份;
    8.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一分检刑申复通[2011]0032号)复印件1份;
    9.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刑申复通[2012]0025号)复印件1份;
    10.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11.《诬告陷害和伪证罪控告书》副本1份;
    1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京公刑复核字[2022]50034号)。

  • 李蔚再提行政诉讼仍被北京一中院拒绝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1日消息】李蔚因昌平法院超期未依法处理行政诉讼到北京一中院起诉遭拒。2020年9月10日下午,李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投诉昌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雪莲和工作人员陶健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收据,在七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又遭遇拒绝接收材料。李蔚到一中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投诉昌平区法院有关责任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一名姓夏的女法官向李蔚索要了联系方式和案由,表示会联系昌平法院,以后给李蔚答复。李蔚表示,2018年5月,自己在北京一中院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至今那个案件一中院和海淀法院也未处理。

    随后,李蔚立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北京市一中院邮寄了起诉材料和投诉昌平法院的材料。

    2020年8月21日上午,李蔚到北京昌平区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昌平法院立案庭自称姓陶的男性工作人员(立案庭只有一人叫陶健,电话:010-80122112)在花了近1个小时仔仔细细看完材料后,先是称来源于被告的证据材料还需要多复制两份。下午,估计是看到李蔚又是下一个起诉人,有意离开行政立案的10号窗口到6号窗口接待他人。李蔚找到他后,不得不接收材料,但拒绝出具收据。

    2020年8月22日,为保留有起诉证据,李蔚又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昌平区法院邮寄了相同的起诉材料。至今,昌平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

    2018年4月8日,李蔚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海淀法院拒绝出具收据,并且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2018年5月27日,李蔚到北京一中院起诉,立案庭法官也是同样拒收李蔚依法起诉的材料和投诉材料,表示会协调和商量。李蔚立即邮寄了起诉材料到北京一中院。此后,李蔚多次询问一中院,一名周姓男法官(010-58141463)几次说还在研究。至今,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出具受案回执案

    2018年7月2日,李蔚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九堡派出所和杭州市江干区政府。因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李蔚于2018年8月9日向杭州中院起诉。至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在近两年多的时间内,李蔚一个人作为原告连续遭遇三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出具收据,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长期不依法处理的情况。

    2020年8月29日星期六上午,昌平法院立案庭陶法官通过行政庭的电话(010-80122047)打电话给李蔚,其中提到李蔚的案件不能录入系统,他也不知怎么回事。

  • 昌平政府上演千人维权聚集

    【民生观察2019年10月21日消息】10月20日昌平政府街的昌平市府门前,聚集着黑压压一片的群民,足有千人之多,他们有的举维权手牌有的呼喊维权口号。北京一公民人士走近一问,知道他们是分别​来自于昌平两个村的维权村民,一个是东营草梅园村的,一个是素有北京最美乡村之称的香堂村的。

    由于这两个村的村民接到镇里指令,如他们不在限期之内自毁房屋(据了解自毁期限已过),在接下来的几天地方政府就会出动大群人马将村屋一举铲平,而村民为了维护权自身益才不得不集体上访的。

    村民还说,当地政府不但要赶在寒冬将至的十一月强毁数百家民屋(现有村民六百多屋),而且更无分文补尝,所以接下来的一分一秒对这两村的村民来讲都是难熬的至暗时刻,都在为露宿街头而恐惧。

    这位公民人士说:东营草梅园我没去过,但香堂村我是晓得,单是这两年我就去过数次,最近的一次就在刚刚过去的两月以前,只为赏赏这矗立的圣恩寺和寺外的山光。

    记得第一次去香堂村时,就使我十分惊讶,惊讶于路街的宽阔和整洁,惊讶于一排排鳞次栉比、规化有序、粉墙红瓦、崭新如初分外惹眼的洋屋。洋屋一路向西的延深,直延到足有两公里的尽头,尽头便是圣恩寺了。

    犹记得当初我対所见北京这样的乡村洋屋的流连,以至使我怀疑这怎么可能是北京,北京怎么可能有这样赛似江南的民屋,因为这位公民人士定居北京这廿多年里,所见的就是一律死气的灰,而这样的民屋却给了我异样的观瞻,不夸张地说,就是把它置在亚州最发旺的日本,也是好一派的出彩。

    然而就是这样的“最美乡村”,都能够让耍政治的平庸大官小僚们,屁股决定脑袋的竟要以违章建筑的名义限期捣毁,听村民说,政府依据的是近年才出台的某个规章。

    真是荒唐败坏至极,一个后来才出台的规章,怎么能够对早已即成事实的合法屋权产生效力呢?如果这样也可以,那是不是先日生了的孩子,田为不合今日的计生法就必要集体斩杀这些所有的稚子呢?如果这样也可以,那是不是先年就建好的故宫和中南池,由于违反当下的城建法,就必须也把它们夷毁呢?

    你们这些专靠寄生在群民翼下才得苟活的大官小僚们,你们要晓得,凡损着群民利益的法律,就一定是非法的和犯罪的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执行和不服从。

    况且你们的政府可是对中国人有了承诺的,誓要使这里的群民明年脱贫,可你们一直干的却是逆天道而行,正把一簇簇的群民逼进返贫,你们可是权力违法、法律犯罪的罪,望大家关注事态发展。

  • 山东省海阳市张玲玲被关北京昌平华一精神病院

    2014年2月21日,在关押了一个多月后,张玲玲走出了北京昌平华一精神病医院,从新获得了自由,而她的精神状况到现在还没有从迫害中缓过来,她没想到一次伸张正义的上访,会被关进疯人院里。
     
    家住山东省海阳市留格镇张家庄核电区的张玲玲介绍,在2002年至2003年之间,他们村被纳入海洋核电站的筹建范围,这就涉及占农民土地及拆迁房屋及搬迁问题,只要不是拆迁房屋的补贴钱,其余类似于占地的钱全部让核电站书记和张家庄书记贪污了,这笔钱约在80万左右。
     
    张玲玲因此来北京反映情况,谁知年前被送入了北京昌平华一精神病院,遭受了“疯人”的待遇,张玲玲说“昌平区华一医院精神一科,我刚进去的时候要求回家,他们把我四肢捆绑起来,让我吃药的时候,我说了一句能不能不吃药啊?他们就来骂我,你妈个逼的、你吃不吃?说着就撕着我的头发,把我的头都挖破出血了,还往我脸上倒水,太可怕了”!
     
    本刊在电话采访她时,由于她精神不佳,所以不愿过多会议当时的情况,并说明自己今年才30岁,不愿意以后的日子活在这难忘的噩梦里,同时恳求记者不要在给她打电话,如果记者真的想帮他们受害者,就帮他们向国家反映,不要在抓老百姓了,取消这个医院。
     
    这是本刊报道北京昌平华一医院在《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迫害正常公民的又一起案件罢了,该院并没有因为此前的报道侵犯人权而有所收敛!而据张玲玲反映,跟她同时被抓进去的另一位访民朋友,还在里边关着!

    晋贤  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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