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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官员财产是裁判真假反腐的标尺

    据“维权网”报道,2月10日(中国传统春节假期中的大年初六),流落在京城的全国访民代表吴继新、吴玉芬、王文卿、王金兰、王心玲、韩富英、石新红、沈立秀、张翠磊、张宝珠、徐新民等,在北京南站拉横幅,强烈要求官员公开私人财产!这是多年来中国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以推进反腐,促进法治,保障人权的持续努力。民生观察对公民这种践行宪法权利,承担社会责任,推进社会进步的行为表示强烈呼应与坚决支持!

    应该看到,中国多年来就一直有公民奋起要求官员公开个人财产,尤其在中共十八大新的权力集团上台后,从2013年春开始,全国持续涌现了大批上街呼吁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勇士,极大地从民间舆论上支持与推进着中国反腐,然而,中共当局对此最后却采取了断然抓捕与判刑,将全国数十名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公民拘押判刑,使公民反腐热情遭遇冰封。尽管如此,中国公民依然顽强抗争,每年都会在全国各地涌现一些呼吁官员公开财产者。今年在春节期间,也是中共操控的全国人大与政协会议前夕,一批滞留于京的上访维权人士再度公开上街要求官员公开财产,显示着中国公民反腐与推进法治的决心。

    人类社会对权力腐败法理的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一个社会官员的廉洁程度与该国社会制度紧密相关,而决定官员廉洁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就是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当今世界,那些厉行财产公示的国家,官员普遍廉洁,民众普遍幸福,社会发展普遍平稳健康,而那些不推行官员公示财产的国家,官员普遍贪污,民众普遍遭殃,社会普遍动荡。在一定程度上,官员财产公示与否,直接决定着国家制度的先进与落后,决定着一个社会制度的民主与专制,决定着一个政府反腐的真假。

    任何真正的反腐,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就成为一种必然与基础性工作。从世界各国反腐成效来看,官员公示财产是最直接而有效的反腐,也是能够对腐败有治标与治本双效的机制。任何真心反对腐败的国家,必然会祭出财产公示的大刀。而相反,任何不愿推行官员公示财产的国家,反腐必然难以深入与持续,反腐就只能是婊子的牌坊,是欺世盗名的幌子,是权力斗争的借口,是假反腐,是真反动,是以新腐代替旧腐。

    中共权力集团从2012年底十八大权力交接后,表面祭起了反腐大旗,先后缉拿了数百部级官僚,但对中国民间践行宪法权利而奋起的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大肆镇压,就暴露出了反腐的虚伪与欺骗,就决定了这场所谓的反腐只是权力斗争的掩护,是假反腐之名而行权斗之实,如此必然带来旧腐未除而新腐又生,社会只是变换着腐败的形式与腐败的团队,而社会在法治与人权上毫无进步,甚至出现更大倒退。

    中国自从1989年镇压反腐爱国民主运动的“六四屠杀”后,社会急速进入权力与资本通奸的权贵资本主义时代,权力的极度堕落与腐化,吞食着社会一切资源与公民权利,使社会深陷入贫富两极、资源枯竭、环境毁弃、矛盾激化、危机四起之中,产生出数以千万计权利被侵害的上访维权群体。可以说,中国公民每个权利被侵害的后面,都潜藏着权力腐败的鬼影。而要想扼阻权力的危害,就必须扼制权力的腐败,而要想扼制权力腐败,官员公示财产就是必然而有效的途径。所以,大批觉醒的公民奋起要求官员公示财产。

    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符合《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践行监督权、参与权。而中共当局对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打压,却是严重违反宪法与法律,也违反中国业已签署的《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等等国际公约。所以,中共当局如果真心反腐,就应该听取公民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呼声,在即将召开的中共两会上,通过立法开启官员公示财产的监督机制,从而切实推进中国的反腐进程。

    民生观察 2019年2月12日

  • 马连顺等五名律师遭传唤 被问是否“挺郭”

    【民生观察2017年12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今天(12月28日)下午,河南郑州律师马连顺被郑州丰产路分局传唤,与此同时,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王亚中律师也遭本地区公安传唤,传唤内容均为“是否加入了挺郭群”。

    据悉,河南维权马连顺律师今天下午15时26分致电石玉说:“现在被郑州丰产路分局传唤,现在要到其办案大厅,里面有铁椅子(俗称老虎凳)。传唤内容不知。”石玉说:“他表示有点害怕,先让我知悉情况。”

    本网获悉后随即致电马连顺律师,他说:“刚才他们要将我送往‘办案中心’我很害怕,现在他们说不送那里,我又没有那么害怕了。”本网人权观察员问是什么原因遭传唤的,马连顺律师说:“他们非要说我加入了‘挺郭文贵的群’,我让他们翻遍了我的手机他们也没看到有此群,现在我还在受他们控制,他们不让我接电话。”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大约两个小时后,马连顺律师被释放发消息说:“警报解除。今天问我说我加入了挺郭群,我说没有,记了一个笔录,在办案中心分局、市局、省厅都可以看到审问我。上次就是在这个地方非法监禁我超过41小时,所以报警。最后说不许我乱说乱动,我表示,坚决做个猪,吃了睡,睡了吃,你们想冤枉谁谁倒霉,我怕你们了,再也不敢管了,他们听着乱笑,我背起包,挥手与他们拜拜!谢谢大家关注!”

    马连顺还告诉本网:昨天丰产路派出所民警、国保大队长就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来一趟,源于有事忙不开就没有过去,今天丰产路公安分局局长又打了几次电话,他觉得事情有点严重就过去了。

    蹊跷的是,今天下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王亚中律师也发出消息称:“刚才有个自称丰产路派出所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分局接受询问,他们要了解情况。问他什么事,他说电话里不方便说。回顾自己这阵子除了在同行受难的时候发了两篇文章声援,其中一篇举报了洛阳中院某法官外,好像也没干什么太出格的事情。如今文章已经按律协及同行的要求删除干净,还要本律师去局子里配合调查,也没有书面文书通知,电话通知又遮遮掩掩不说明事由。本律师去还是不去呢?去了万一出不来,不知道有没有同行搭救。”

    与此同时,网上不断传出来自全各地不少于五名律师遭到传唤的消息。正当网络舆论纷纷猜测,多名律师被传唤“是不是王全章要开庭的预兆”时,王亚中律师从派出所出来说,郑州丰产路派出所问他是不是加入了“挺郭文贵的群”。经本网多方证实,其他被传唤的律师也均是因“是否加入了挺郭群”遭传唤。

    据消息人士分析说,当局如此大规模的在全国范围内传唤律师是否加入“挺郭群”,应该是公安部统一部署。郭文贵从超级网红到目前成为备受争议的人物,公安部此时以“是否挺郭”大规模传唤律师,意味深长。

  • 最高法院审议被告是否有权请独立的精神病专家作证

    精神病专家出庭作证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最高法院目前在审理的案件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被告能否获得独立于检察方的精神病专家为其作证。

    昨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阿拉巴马州一个死刑犯是否应当获得重审机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律师认为,30年前,这名犯人在被判刑的时候没有获得独立于检察方的精神病专家的证词,尽管在今天,多数经济困难的被告都能获得相关资源,这已经是多数法庭的常规程序。

    案件发生在1984年,被告麦克威廉姆斯被控杀死了一名便利店店员。在1986年,案件宣判前不久,由法官指派的心理学家称麦克威廉姆斯有脑器官损伤,而法庭也获得了许多被告的医疗记录和监狱的报告,显示被告确实在服用精神类药物。被告方要求延期宣判以便获得更多时间研究新的证据和资料,但是法庭驳回了这一要求,并判处麦克威廉姆斯死刑。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审议这一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1985年俄克拉荷马州的阿克案件。当年最高法院判决称经济困难的被告应该得到专家协助,但是没有指明专家是否要专门协助被告,还是应该居于中立。如今,大法官们需要决定1985年的判决结果究竟有没有赋予麦克威廉姆斯获得其专属的精神病专家的协助的权利。

    昨天,大法官们就此案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辩论,四名自由派大法官支持麦克威廉姆斯获得相关帮助,而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也有可能加入他们。另外四名保守派大法官,包括新任大法官戈萨奇,则很有可能反对麦克威廉姆斯的诉求。

    自由派法官卡根认为,麦克威廉姆斯一案中法庭雇请的精神病专家不符合当年阿克案件立定的标准,因为当年的判决就是要求有专家“评估、协助和代理”被告。而保守派法官阿里托则表示,当年的判决定义不明,人们的理解有很大分歧。

    该案件将于六月做出最后审判,其结果将对其他类似案件产生深远影响,比如近日舆论广泛关注的阿肯色州的8起死刑。阿肯色州计划在11天内执行8起死刑,因其一批死刑注射药物即将于本月底过期。目前,已经有三名犯人被执行死刑,另一名预计在周四被处决。另外四名犯人的处决被暂缓,其中就包括两名据称有精神疾病的犯人,麦克威廉姆斯一案的结果有可能深刻影响到他们的命运。

    (来源:美国之音 http://www.voachinese.com/amp/3825528.html 2017年4月25日)

  • 11岁女孩被精神病男子砍伤 专家:是否担刑需鉴定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儿童节前一个星期,年仅11岁的女孩瑶瑶在上学途中遭陌生男子疯狂追砍,被六旬老人周来旺解救。瑶瑶脸部、背部被砍两刀,脸部伤口缝合了20余针,伤势严重,所幸救治及时,目前的情况暂时稳定。目前,警方已将嫌疑人刑事拘留,初步调查得知,行凶男子疑为精神病患者。
      •典型案例•
      小女孩上学途中被砍 行凶者疑患精神病
      5月24日中午1点40分,湖南永州双牌县,身穿黄色休闲衣服的11岁女孩瑶瑶独自一人走出小区门口,准备搭车去上学。
      当她向前行至百米距离走到马路上准备坐车的时候,从她的左侧突然冲出一名30多岁的陌生男子,男子手持20公分长的水果刀冲到了路口,连续向瑶瑶砍了两刀。
      一时间,瑶瑶惊声尖叫,周围不时有路人驻足围观,其中一位老奶奶为瑶瑶大声向路人呼救尖叫。
      正在这时,正打算走出小区的一名60多岁的老人周来旺听到了尖叫声和呼救声,条件反射般地冲了上去,与歹徒扭打成一团。
      凶手比周大爷年轻许多,力气也大,周大爷想办法按着他的手才将其扑倒在地。最终在行人的帮助下,周大爷将行凶歹徒成功制服,瑶瑶这才捡回一条命。
      双牌警方表示,初步调查得知行凶男子疑为精神病患者,事发后,警方已将嫌疑人刑事拘留。
      6月1日当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被砍伤的女孩瑶瑶的父亲刘先生。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还在永州双牌县县城医院,已经在这里接受了8天的治疗,脑袋被纱布全部包裹着,只露出一双眼睛,安静地平躺在病床上,还输着点滴。
      刘先生告诉记者,孩子的治疗费目前是那个患精神病的行凶男子的母亲出的,还算负担得起,他们一家的经济来源就是靠夫妻俩在外打工,家里每个月的收入少的时候只有3000块钱,主要是孩子的母亲在工厂打工每个月的工资,而他打的工不稳定,有时能多赚一点,有时一分钱都赚不来,他们现在最担心的是孩子后期治疗问题。
      •责任承担•
      专家:精神病患者是否担责需鉴定
      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大概分为三类:完全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部分精神病患者。完全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会在后续撤销立案。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和部分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以外、身体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案的精神病患者到底属于哪一类精神病患者,需要根据医学上的相关规定来定性。
      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司法单位会据其作案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刑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并根据其作案情节,采取变更强制法律措施。但至于是不是发病期间作案,必须等法医鉴定结果。
      律师:即使不担刑责 受害人也可要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梅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常人在行凶后对被害人一方造成伤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然而患精神病的行凶者无论是不是在发病期间作案行凶,无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那么受害者一方都可以对行凶人提起民事诉讼。
      李梅律师表示,民事诉讼大概可以分成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患有精神病的行凶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被害人一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第二种情况是患有精神病的行凶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被害人一方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赔偿。
      李梅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范围,大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为了看病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生活所需的必要费用;如果有因伤致残的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残疾的辅助器具费、看护护理和继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本案中因为受害者只有11岁,还属于未成年,因此不需要索赔误工费等,但如果家属因照顾孩子而产生的误工费,可以向行凶者提起索赔。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那么根据材料和票据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索赔实际减少的金额,如果没有固定收入而是打散工的话,受诉法院会按照该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在这里需要提示的就是如果一旦遇到此类事件,请及时报警并留存好证据。
      李梅律师表示,本案中是将行凶者抓获了可以向他索赔,但如果没有抓到行凶者,又想减少经济上的支出,有投保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一部分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http://news.163.com/16/0603/14/BOL5466P00014Q4P.html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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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社会一员的精神病人 是否应被“看管”?

    我们常常把精神病人当做不稳定因素,先在地将他们置于社会秩序的对立面,独独忘了,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员,有同你我一样应享的权利。
      最近又有几起有关精神病人伤人的报道。“精神病人将其嫂杀害,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伤人,民警助其入医院救治”“14岁女孩上学路上被精神病患者袭击”……
      诸如此类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精神病人可能伤害我们的认识几乎深入人心。精神病人应在何处?对我们“正常人”而言,似乎他们就应收治于精神病医院,似乎只有被“看管”起来,才是安全的。这几乎是一种下意识的期待。  
      但“看管”一词,恰恰暴露了当下“正常人”对精神病人的对立态度。我们独独忘了,精神病人也是社会的一员,而不是犯人。
      当然,你可能会说,精神病患者伤人的事情不在少数,威胁到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将他们关起来,才能不危害社会。
      先不去追问我们是否有权将他们关起来,是否有资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权利,而来扪心自问,是否一听到或见到精神病人就感到恐惧,就想躲避,就高度戒备,而与他们没有目光或言语上的正常交流?
      其实,在我们被惊吓的同时,这种“被惊吓”和“躲闪”本身也使精神病人“被伤害”。很多时候,精神病人是被污名化。新闻的标签化,加固了对其刻板印象。
      精神病患者病情有重有轻,表现不完全一样。“因为存在广泛的歧视,很多患者讳疾忌医,不看病,不服药,就连采集他们的信息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都很难。这种状况其实更不利于社会稳定。”业界专家谢斌曾表示,总体上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不比一般人高,只有约10%的重性患者有暴力倾向,并且通过早期识别、及时的科学干预完全可以加以控制。
      可见,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会对我们造成威胁。精神病人,也要区别对待。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确实需要接受正规住院治疗,而不应独自街头闲逛。但另外一些无损于你我的相对温和的精神病人,我们不应拒之于千里之外,或强行去“看管”,而是接纳他们,帮助他们进行各种能力的复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一点,《精神卫生法》有着明确规定。
      精神病难治,更难治的是人的观念。
      求学、求职、个人生活中,歧视如影随形,偏见挥之不去,他们很难真正回到和融入社会,行使公民的正常权利。一位从业多年的资深精神病医师说,“病人回归社会后,社会的歧视、不接纳,加之心理疏导的缺失,导致病情反复的很多。”
      在为精神病人正名的同时,现实问题同样不容忽略。医院缺资金、缺医师、床位不足,家庭治不起、忌讳治,治疗不力。那一部分“散落民间”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型精神病人,多数是因家庭负担不起才“放任自流”。此外,我国提倡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分急性期、巩固期、维持期三个阶段。急性期主要在医院治疗,巩固期可以在康复机构,维持期则大多可回到社区。但比之精神病医院,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更为缺乏。
      精神病“有病缺治”的现状亟待改善。对此,2015年发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要求,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和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
      国家层面的制度支持,带来力量和信心。期待规范、连续和完善的多维救助体系早日建立,也期待有一天精神病人能同我们并肩而立。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1/21/c_128648610.htm 201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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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是否能救宝马车主?

    今年6月20日在南京发生的 “飞速宝马撞马自达”案件想必大家还有印象。在南京市的十字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高速直行闯红灯,拦腰撞上前方正常转弯的马自达小轿车,马自达车内一男一女被撞飞,当场身亡,四辆车被轿车零部件砸到,不同程度受损。肇事司机逃逸后已被警方抓获,警方认定书显示,当时宝马车时速到达192.5km/h。
    之后,肇事者王某身份信息已被警方确认,车的情况也已被证实。肇事车车主许某,此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外地警方羁押,随后车辆几经倒手,今年年初,肇事者王某以40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这辆车。而此前这些交易都没有办相应的手续,属于私下交易。王某肇事时,车在合法的使用期内,王某的驾照同样在有效期内。
    那么,是什么原因王某会以“玩命”的速度,在限速60km/h的市区飙车?是毒驾,酒驾,还是其他原因?这些原因也是警方调查的重点。因为虽然从王某造成二死多伤的结果来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是否毒驾、酒驾都会导致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差异。
    然而,今日南京交警发布的微博,公布警方委托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分析一出,网民们又来了,骂警察者有之,猜测王某背景者有之,攻击我国法治亦有之。
    好,那偶来解释下对于这个事件最重要的四个问题:
    1、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鬼?
    2、此精神障碍对之后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3、谁来做的鉴定?
    4、警方凭什么要求做司法鉴定?
     
    ■ 一、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什么鬼?
     
    医学上确实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诊断,不是凭空来的,这和“临时性强奸”这类乱来的词可不一样,且诊断更多见于司法鉴定中。
    根据最新的权威精神障碍诊断标准(DSM-5),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定义是:
    (1)突然精神有病 (患者会在 2 周或更短时间内,突然从完全没有精神病性症状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
    (2)可恢复 (出现幻觉、妄想、胡言乱语等异常思维和行为,持续时间短到 1 天,最长可达 1个月,最后能完全充分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
    (3)不严重 (这类患者并没有嗑药,也没有导致精神异常的身体或大脑的疾病,更不能以心境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或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来解释病情);
    (4)原因不明 (这种疾病的发病原因至今未明,但患者病前可能发生过亲人亡故、突然失去伴侣、工作或婚姻等比较突然的「大事」,多为青壮年,女性多于男性,50 岁以上比较罕见,儿童不会发生。)
    ■ 二、如果是精神病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
    如果鉴定正确,王某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即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但这并不是说王某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了哟。简单的说,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神经病的不能领取驾驶证,有了驾驶证后被查出精神病的,也应该注销。如果故意隐瞒病史,那就该咋判就咋判。
    (法条是这么说的,非专业人士可以跳过,“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允许申领驾驶证,而取得驾驶证后明确疾病的,也应到交警部门申请注销。如果故意隐瞒病情病史,一旦因癫痫等妨碍安全的疾病引发交通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所以,即使王某肇事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警方也需要调查是否车主此前已查出病情,是否故意隐瞒。如果王某在肇事前已经查出患有精神疾病,那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此前判例,明知自己有相关精神疾病,隐瞒交警部门依然驾驶车辆并肇事,检方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
    这样的先例也有,如“湖北一男子隐瞒癫痫病史驾车致交通事故4死8伤被判无期”,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5/24/c_1115388282.htm
    同样也有肇事者被鉴定为有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比如2014年10月,宁波医生连撞5人致1死4伤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2/22/c_127323385.htm
    ■ 三、谁来做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有一定的资质,根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属于名册范围内,且鉴定范围正是“南京法医精神病鉴定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因此,它资质符合要求。但是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作为笔者是无法回答的,不然要专业医学人士干嘛用呢~ 也有网友怀疑,“为什么肇事者在发神经病的时候,还知道逃逸”私以为也是有些道理的。
    当然,如果被害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有权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据新闻报道案件被害人也的确在申请重新鉴定了。
    ■ 四、警方凭什么要求做司法鉴定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我国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南京警方当然属于此范围了,为啥要提这个,事实上,警方主动提出要司法鉴定其实不是常态。我反倒觉得,这次警方所为恰恰显得合法合规。
    不知道大家还是否记得5年前在福建发生的“南平惨案”,凶手郑民生持刀砍杀6名校园儿童引起巨大关注。但郑民生的种种异于常人的行为都让人怀疑其有精神病的可能,但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均未主动提起司法鉴定,乃至也没有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鉴定的要求。同样,对于2006年的邱兴华案,2008年的马忠富案,以及2009年的熊振林案等杀人惨案都未能被提及司法鉴定。为什么本次在侦查阶段,警方就主动提出了呢?
    首先,提请逮捕涉及到国家赔偿,在辩解无法合理排除怀疑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错捕,确实有必要提请鉴定。“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案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证据标准,是否是精神病人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恶性,也影响到是否需要逮捕的必要性。因此,无论从警方避免错捕还是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正义角度,都是有必要的。
    其次,所谓的“合理怀疑”,一般需要有几个方面的印证。单单是嫌疑人自己或家属提出就马上做鉴定是欠妥的,肯定是有其他佐证依据。本案中,应当是侦查员发现了王某的反常行为(这种发现靠侦查员嘴说或主观认为是不够的),印证需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有原始笔录记录反常情况;二、有同步录音录像。很明显的是,在警方找到王某将其带到警察局时,视频录像显示,王某情绪很激动,并不配合警方的调查。被警方强行带回派出所后,不仅辱骂民警,还踢打民警,无奈之下,警方给他做了约束措施,给他戴头盔和约束双脚。所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行为看,警方也是有理由怀疑的。
    老实说,这次南京警方的种种表现已经很规范了,百姓对于精神病人的容忍度本身就很低,从传统道德“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还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古话,对于精神病人从来缺乏同情。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尊重更低,所以才会有上访者“被精神病”的现象。中国的法治依旧任重道远,但毕竟在朝好的方向走。
    参考资料:
    [1]朴至的知乎回答:http://www.zhihu.com/question/35401230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13091/ 2015年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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