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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打疫苗是对生命缺乏起码的尊重意识

    近来,中国北京、三亚、重庆等等许多地方纷纷传出当地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强制民众打新冠病毒疫苗的消息,引发民众忧虑与社会恐慌。在公民被剥夺了获悉疫苗是否按国际标准严格科学验证情况下,在至今未有权威可信数据证明安全时,强制公民接种,显然违背公民自愿原则,是对公民健康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生命缺乏起码的尊重意识。

    3月25日,重庆市小康集团发布名为“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称:“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18-59岁的员工,除孕妇、哺乳期妇女……其余人员在2021年4月30日前在驻地街镇医院接种完毕。”通知还称:“凡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推进不力和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从严追责问责。”

    3月23日,海南省三亚市鸿港市场有蔬菜商户对媒体披露:“23号才通知的(不打疫苗不让进市场),24号都必须要打的,”“(不打疫苗不让进)导致卖货量少了百分之三十。”“整个三亚现在都让打疫苗,强制性的。谁想去打疫苗啊,再说这个疫苗还在实施阶段,谁知道会对身体有什么样的影响。”另有鸿港市场水产品零售商说:“24号早上开始,城管有一百多号人来把守,市场里面的保安也全部出动。”“每个人有健康码,支付宝或者是微信,他查你的健康码,如果没打的就没有一个平图,如果打了就有一个核酸检测的二维码,如果没有二维码就进不去。”该零售商还说:“如果要不是这样强制执行,谁会愿意去打。”

    3月1日,北京疾控中心发文称,18岁至59岁无禁忌症人群都应接种新冠疫苗。有知情者对媒体披露“从(其所在企业的)通知内容本身来看,没有太大的强制性的意思,也没有过分的约束,但是从实际工作来看,集团要求我们按周上报疫苗接种情况以及疫苗接种意愿统计情况,如果你不打疫苗或者暂时不接种疫苗,未来有可能会接受到公司领导的询问或者是相关部门的调查。”

    从表面来看,政府让民众打疫苗似乎是关心民众生命安全,是为民众健康着想。尤其在当下世界新冠病毒肆虐,中国大地依然面临新冠病毒严重威胁之际,打防治疫苗的确成为一种需要。然而,依照国际惯例,作为涉及每个公民生命安全的疫苗,理应通过严格的国际公认的科学检验标准,以保证疫苗有效与安全下,才能普遍推广接种。但是,中国当下给民众接种的疫苗,究竟有多大安全有效,至今没有得到切实可信的科学验证证明,广大民众对此缺乏充分了解,而一些有限的渠道却不断披露出疫苗带来对接种者的危害,因此无法对疫苗建立起应有信心。在此情况下,政府强制推行接种疫苗,不仅对公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没有保障,而且也严重违背公民自愿原则,使公民陷入恐惧之中。

    从中共将给民众接种疫苗当作“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推行,可见这场打疫苗变成了一场政治运动,而拐离为了公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目的。更有甚者,从中共统治大陆的过往使用疫苗的历史来看,屡屡发生危害数以万计公民生命的毒疫苗、假疫苗、变质疫苗等等事件,使至今仍有无数受害者挣扎于病痛之中。这种对成熟疫苗的生产与管理事件,使公民有理由怀疑当下匆忙以政治任务来推开的新冠疫苗的安全性。

    共产极权主义来到人间,就以阶级斗争为政治运动的形式而意欲达到所谓阶级解放的政治目标,以实现先进的无产阶级(其实是极权统治集团)对人类的统治,由此共产极权者将普通民众都当作阶级斗争即政治运动的工具,而缺乏对生命的起码的尊重。因而,共产极权的历史都是血淋淋的剥夺民众的生命史。从国际研究共产极权运动史资料显示,共产运动带来人类数亿人的死亡。而中共在中国产生以来,抛开抢夺政权时期的所谓革命带来的死亡人数,仅仅中共夺取大陆政权以来,通过掀起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合作化,反右,大跃进,四清,文革,反精神污染,六四屠杀,镇压维权、镇压信教等等政治性运动,就带来八千万无辜生命罹难。可见,中共极权集团对民众生命的漠视,将民众完全变成政治工具的现实。

    由于中共极权集团没有对民众生命的起码尊重,也是这次新冠病毒肆虐的根本性原因。当新冠病毒在武汉爆发之初,中共没有基于对民众生命安全的考虑来及时向社会预报实情,而是本着政治需要来压制疫情披露,惩处知情医生的报警,由此麻木了社会的警惕,延误了社会的防治,最终促成全球性灾难。

    今天,在全球遭受新冠毒害之际,中共当局又以所谓防治新冠之名,在没有严格科学权威的可信的验证前提下,而以政治高度来强行推广疫苗接种,实质仍然是无视公民的健康与生命,只为政治目的掀起又一场涂炭生灵的政治运动。本质上与新冠爆发之初的惩处报警者一脉相承,这对民族带来的灾难后果是可想而知。

    中共当局只讲政治需要而将公民当作政治工具,漠视公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行径,必将长久给民族带来无尽灾难。对此,全民与世界各国都应保持高度警惕。

    民生观察 2021年3月28日

  • 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596人联署,结束)

    —— 致全国人大、国务院并全国同胞书
    作者:艾晓明等(公民联署)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先生
    并全国同胞:

    作为公民,我们现就公众共同关注的一项重大事件提出严肃的政治诉求:

    武汉李文亮医生基于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良知,预警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竟遭武汉警方违法调查与“训诫”,后在救治肺炎病人的岗位上染上病毒并不幸离世。我们对此无比悲愤!
    众所周知,新冠病毒在湖北和全国范围的凶猛扩散,是扼杀言论自由导致的又一次“人祸”,对人民知情权的剥夺直接造成至少数万人感染、上千人死亡,并严重威胁所有同胞的生命安全。此次国难向我们每个人显示,不让人说话会死人的!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是社会的最大灾难。
    堵住李文亮的嘴,放开病毒肆虐的路,中国乃至世界为中国人丧失言论自由买单。
    李文亮走了,他死不瞑目。
    “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这是李文亮的遗言,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悲愤若是深沉的社会觉醒,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改变力量,那么李文亮的死重于泰山!”这是台湾著名作家龙应台的评论。
    诚哉斯言。惟有改变,才可望终结人祸;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否则,所有的悲愤,所有的泪水,终不免沦为泡沫。就会人祸依旧,我们的子子孙孙都走不出恐惧。
    这恐惧、这轮回我们该受够了。八人封口、九州闭户,如果这都不能警醒我们,如果水淹到每个人的脖子了还不敢大声说话,那么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还有什么资格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的子孙还有什么未来!
    言论自由,人权尊严,理当是每个同胞安身立命之基,也理当是立国之基,压制言论就是公权犯罪。这一点,应该成为每一位合格公民都明白的宪法常识和自愿遵行的社会契约。

    谨此郑重呼吁:
    1、厚葬李文亮,并勒石纪念。厚恤遗族。国务院同时责令湖北省、武汉市两级主官,向八名被警方错误处理的医生公开道歉。
    2、定每年2月6日为言论自由日。并举一反三,废止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所有规章及制度,尤其尽快废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条中诸多可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口袋罪”,以永绝后患,切实保障基本人权。
    3、释放所有因思想、信仰、言论、政见遭受刑罚的公民并予国家赔偿;废除公安、国安等部门负责管制公民思想、信仰、言论、政见的人员编制,另予非政治化安置。
    4、开放媒体自由报道和网络自由言论,进而开放报禁,兑现出版自由。
    5、开放民间自主救援。红十字会等任何机构不得垄断救援。对阻挠民间自主救援者严惩不贷。
    6、召开各界贤达广泛参与的国策会议。全面反思近年国内外政策,全面反思官民关系、党政关系、政商关系、两岸三地关系、中美关系,以确立全民族的最大共识,确立全面变革和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参与联署的公民请电邮:heyexiangty@gmail.com
    Signal: +886-915-530-392
    Telegram: @changecn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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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改变中国
    〈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致全国人大、国务院并全国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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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联署名单(2月7日):

    1. 艾晓明(武汉,中山大学退休教授)
    2. 笑蜀(武汉,独立学者)
    3. 郭飞雄(湖北,独立学者)
    4. 张千帆(北京,北京大学教授)
    5. 章诒和(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6. 郭于华(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7. 王德邦(广西,独立学者)
    8. 萧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9. 蔡霞(北京,中央党校退休教授)
    10. 蔺其磊(北京,律师)

    11. 吴思(北京,前《炎黃春秋》杂志总编辑)
    12. 野渡(广州,独立学者)
    13. 谢燕益(北京,律师)
    14. 王宇(北京,律师)
    15. 文东海(长沙,律师)
    16. 唐吉田(北京,律师)
    17. 陈天庸(浙江,企业家)
    18. 吴强(北京,政治评论家)
    19. 吴魁明(广州,律师)
    20. 王和英(江苏,人权捍卫者)

    21. 陈进学(广州,律师)
    22. 郝建(北京,电影教授)
    23. 张伦(法国,教授)
    24. 刘正清(广州,律师)
    25. 钟锦化(上海,律师)
    26. 李南央(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27. Fu Hualing(香港,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批联署名单(2月9日):

    28. 许志永(北京,独立学者)
    29. 胡平(美国纽约,学者)
    30. 葛文秀(广州,律师)

    31. 江天勇(北京,律师)
    32. 江雪(北京,媒体人)
    33. 李大伟(甘肃,律师)
    34. 王清鹏(河北,律师)
    35. 陈科云(广州,律师)
    36. 任全牛(河南,律师)
    37. 韩连潮(美国,学者)
    38. 欧彪峰(湖南株洲,自由职业)
    39. 巴悌忠(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退休员工)
    40. 李冰(前媒体人)

    41. 毛善春(湖北,公民)
    42. 刘玉伟(辽宁,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40811XXXX)
    43. 卫小兵(四川,人权捍卫者)
    44. 王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1102XXXX)
    45. 丁灵杰(河北,公民)
    46. 陈思明(湖南,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30617XXXX)
    47. 马粮纲(安徽,公民)
    48. 周海洋(悉尼,自由民主人士)
    49. 郭大圣(洛杉矶,自由民主人士)
    50. 郑申(厦门大学79级校友)

    51. 吾爾開希(台湾,自由民主人士)
    52. 哎乌(加拿大,人权义工)
    53. 李方(芬兰,自由民主人士)
    54. 原森(新西兰,工程师)
    55. 马永涛(荷兰,自由民主人士)
    56. 石玉林(湖北,维权网站工作者)
    57. 卢廷阁(河北,律师)
    58. 吴绍平(上海,律师)
    59. 王应国(武汉,公民)
    60. 罗淳馨(深圳,理财经理)

    61. 张家林(深圳,退休干部)
    62. 王珙(深圳,社工)
    63. 王平(郑州,河南大学七七级老知青)
    64. 庞琨(深圳,律师)
    65. 吏军雄(武汉,培训师)
    66. 王三杰(深圳,义工)
    67. 梅华玲(深圳,市民)
    68. 艾时诚(深圳,NPO法人)
    69. 朱志芳(美国,教育工作者)
    70. 王泽深(美国洛杉矶,中山大学地理系前员工)

    71. 茆家升(皖南医学院附属二院退休副主任医师)
    72. 刘晓琼(成都,公民)
    73. 雷亭(中国,人权义工)
    74. 付楠(黑龙江,维权人士)
    75. 刘少明(广州,独立持不同政见者)
    76. 刘小翔(广州,公民)
    77. 苗印(西安,独立学者)
    78. 闵良臣(郑州,自由撰稿人)
    79. 李江琳(美国,历史学家)
    80. 丁一夫(美国,作家)

    81. 周保松(香港,教授)
    82. 曾平(成都,公民)
    83. 邹容(长沙,前媒体从业人员)
    84. 望云和尚(福建,709事件良心犯)
    85. 李勇(武汉,公民)
    86. 何霖(贵州,公民)
    87. 袁小华(湖南益阳,人权捍卫者)
    88. 王志勇(美国,基督教牧师)
    89. 周宏宇(杭州,自由职业者)
    90. 欧阳懿(四川,独立作家)
    91. 戴永常(江苏,高级工程师)
    92. 燕鹏(台湾,牧师)
    93. 文森特(纽约,自由职业)
    94. 孙立勇(澳大利亚,建筑工人)
    95. 區龍宇(香港,退休教师)
    96. 秋筠(海南,诗人)
    97. 张鹏(辽宁,经济学者)
    98. 肖春(中国,公民)
    99. 祁成光(内蒙古,自由职业者,电话:15204836068)
    100. 潘道川(加拿大,公民)

    101. 丁家喜(北京,公民-亲友代签)
    102. 向正勇(宜昌,公民)
    103. 姚建清(荷兰,自由民主人士)
    104. 陈艳(荷兰)
    105. 甘向阳(荷兰)
    106. 張玮珊(荷兰)
    107. 姚小舟(荷兰)
    108. 刘兴联(加拿大)
    109. 张英豪(黑龙江,公民)
    110. 李焕君(美国,自由民主人士)

    111. 刘珏帆(美国)
    112. 王霞(荷兰)
    113. 兰占生(荷兰)
    114. 来金彪(杭州,公民)
    115. 刘喜珍(荷兰)
    116. 张向忠(中国,公民)
    117. 赵保东(天津,北大85级法律系)
    118. 颜伯钧(加拿大,自由民主人士)
    119. 刘星(邢台,公民)
    120. 张皖荷(邢台,公民)

    121. 王素娥(北京,公民)
    122. 楚湘南(中国,公民)
    123. 丛亦冰(杭州,公民)
    124. 肖红霞(陕西汉中,公民)
    125. 邱增普(中国,公民)
    126. 宋嘉鸿(上海,公民)
    127. 张瑞华(中国,公民)
    128. wangyingguo(武汉,公民)
    129. 李秋(荷兰)
    130. 胡成(重庆,公民)

    131. 刘永平(江西,公民)
    132. 郑云(美国)
    133. 李燕军(南宁,公民)
    134. 陈胜(中国公民)
    135. 盛雪(加拿大,自由民主人士)
    136. 姜福貞(荷兰)
    137. 尹卫和(湖南,公民)
    138. 钱克俭(江苏,公民)
    139. 项锦锋(福建,公民)
    140. 童文杰(常德,公民)

    141. 林峰(福建,公民)
    142. 金秀紅(美国)
    143. 王芳(武汉,公民)
    144. 倪兆林(中国,小企业主)
    145. 陈忠和(荷兰,自由民主人士)
    146. 宁瑜(加拿大)
    147. 孙志刚(美国)
    148. 张才(褔建,公民)
    149. 危文元(重庆,公民)
    150. 梁曦春(广西南宁,公民)

    151. 丁振中(美国)
    152. 高占囤(河北,公民)
    153. 鄭光信(美国)
    154. 赵安秀(重庆,公民)
    155. 赵长福(泰国,政治庇护者)
    156. 陈兆志(北京,北科大退休教師)
    157. 王红霞(中国,公民)
    158. 罗开文(成都,学生右派)
    159. 苗德祥(天津,公民)
    160. 王四清(广州,公民)

    161. 北大慌(中国,北京大學85級法律本科)
    162. 張显敖(中国,北京大學85級无線電本科)
    163. 毅兄(中国,北京大學88級經濟學院研究生班)
    164. yangger(中国,清華大學80級法律本科)
    165. 泰山石(中国,北京大學80級法律本科)
    166. 珍珠(中国,哈工大87級建築本科)
    167. CCLI(中国,北京大學87級物理本科)
    168. 徐永刚(贵州,公民)
    169. hurry(中国,北京大學85級)
    170. 周丽(湖南衡阳,家庭主妇)

    171. 李继东(山东,公民)
    172. 贺瑞中(美国)
    173. 郝天雄(云南玉溪,公民)
    174. 谭鹏(湖北,公民)
    175. 赵美雯(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教育研究生)
    176. 钟玉平(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177. 许萍芳(湖南衡阳,旅美华人)
    178. 林诗雪(河南,公民)
    179. 李帆(江苏,作家)
    180. 方辉(江西,教师)

    181. 唐隆兵(湖南,公民)
    182. 袁朝晖(中国,北大法律85)
    183. 于波(中国,北大历史85)
    184. 张永志(中国,公民)
    185. 秋岚(大连,公民)
    186. 龚建华(云南,公民)
    187. 曹明炜(惠州,公民)
    188. 何小宝(中国公民)
    189. 尹生(中国公民)
    190. 康强(河北,公民)

    191. 曾凡祥(重庆,公民)
    192. 小影(湖北,公民)
    193. 肖育辉(广东,公民)
    194. 黄照旋(福建,公民)
    195. 杨建平(广东,公民)
    196. 吉祥(大连,公民)
    197. 蒋波(重庆,公民)
    198. 陈娟(福建,公民)
    199. 刘思明(中国,公民)
    200. 葛立冬(河北,公民)

    201. 林彩兰(海南,公民)
    202. 韦希平(广西,公民)
    203. 郑建慧(天津,公民)
    204. 林航(中国,公民)
    205. 黎建国(中国,公民)
    206. 谢俊彪(成都,公民)
    207. 王建刚(北京丰台,公民)
    208. 陈建国(杭州,公民)
    209. 来日方丈(北京丰台,公民)
    210. 张雨亭(北京东城,公民)

    211. 林大刚(浙江台州,公民)
    212. 徐珊(加拿大,浙大00届)
    213. 杨奕涵(河北,公民)
    214. 任珍珠(河北,公民)
    215. 青山(河北,公民)
    216. 颜志鸿(深圳,自由职业)
    217. 王朝阳(山东,公民)
    218. 李特(河南林州,公民)
    219. 崔高涛(西安,公民)
    220. 汪汉平(湖北,公民)

    221. 张弘远(武汉,公民)
    222. 高春波(吉林,公民)
    223. 林忠(福建,公民)
    224. 胡杨(山西,公民)
    225. 葛军村(山东滕州,公民)
    226. 徐冠华(山西,公民)
    227. 正义(甘肃,公民)
    228. 潘珂(北京,自由职业者/健康管理师,电话:13521179244)
    229. 黄小宁(广州,牧师)
    230. 赵常青(美国旧金山,自由民主人士)

    第三批、第四批联署名单(2月10日、11日):

    231. 荣剑(北京,独立学者)
    232. 何清涟(美国,经济学者)
    233. 程晓农(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经济学者)
    234. 野夫(湖北,自由作家)
    235. 吴伟(北京,学者/前中央政研室工作人员)
    236. 王安娜(山西,媒体人、商人、基督徒)
    237. 陈长久(北京,独立学者)
    238. 刘文秀(中国公民)
    239. 张玮珊(荷兰公民)
    240. 申凌(深圳,公民)

    241. 胡佳(北京,公民)
    242. 从亦冰(杭州,公民)
    243. 魏贤力(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244. 何艾芩(成都,访民维权人士)
    245. 郑光信(美国,公民)
    246. 彭志芳(湖南衡阳,农民)
    247. 张显敖(中国北大85级无线电本科)
    248. Lina(美国,公民)
    249. 王斌(辽宁,人权捍卫者)
    250. 李北省/凡人肖申克(河南,公民)

    251. 华涌(辽宁,人权画家)
    252. 吴小秋(山西,吕梁教育学院原副院长、退休教授)
    253. 肖雄(江西,南昌大学三年级学生)
    254. 张杰(四川成都,个体,要自由、争民主)
    255. 甄江华(广东,社工)
    256. 陈玉华(邵阳,公民)
    257. 罗富誉(四川成都,公民)
    258. 赵宝珠(邵阳,公民)
    259. 王秉逢(江苏,资深被政府迫害者)
    260. 姬原(湖南衡阳,公民)

    261. 张江华/望蒲斋(合肥,音乐人、独立作家)
    262. 王文光(四川内江,独立学者)
    263. 杨绍政(贵州,大学教授)
    264. 王政(美国,密西根大学教授)
    265. 卞卫国(德国,原山东政府公务员,被迫害流浪在德国)
    266. 楊劭銘(香港,前端傳媒CEO)
    267. 刘钊(台湾)
    268. 吕新华(武汉,公民)
    269. 杨雨(美国,独立纪录片导演)
    270. 李燕新(加拿大,工程师)

    271. 张贵良(武汉,公民)
    272. 李进进(美国,律师、武汉老刑警)
    273. 覃事文(泰国,难民)
    274. 张雷(河北承德,自由职业者)
    275. 张继伟(济南,公民)
    276. 欧阳若宇(美国,持不同政见者)
    277. 程勇(武汉,自由职业者)
    278. 陈明玉(重庆,维权公民)
    279. 孟晗(广州,下岗工人)
    280. 何家伟(广州,艰苦的年轻人)

    281. 谢文飞(湖南郴州,人权捍卫者)
    282. 杨纯华(福建,作家、财经学者)
    283. 郭春平(河南,人权捍卫者)
    284. Yuan ZF(原中国籍,中山大学博士)
    285. 蒋晓松(广西,公民)
    286. 彭永和(上海,律师)
    287. 王乐(湖南,律师)
    288. 陈育国(北京,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教师)
    289. 王晓林(北京,交通大学校友、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志愿者)
    290. 吴明(美国,学生)

    291. 周维林(合肥,公民记者)
    292. 姜立军(辽宁,独立作家)
    293. 刘亮(海南,公民)
    294. 廖劍豪(香港,公民)
    295. 孙莉(江苏,公民)
    296. 易松楠(澳大利亚,公民)
    297. 赖江延(广东,中学教师)
    298. 刘春冬(湖南衡阳,公民)
    299. Jane Wu(中国,学生)
    300. 叶美(中国公民)

    301. 何良懋(溫哥華,獨立傳媒人,电话:17782283912)
    302. 王超(北京,羚课日本留学有限公司)
    303. 仲思遥(北京,羚课日本留学有限公司)
    304. 叶公子(新加坡)
    305. 白云(广州)
    306. 宋伟国(上海,公民)
    307. 颜志鸿(深圳,自由职业)
    308. 何彦林(武汉,公民)
    309. 谢镕丞(广州,民主宪政倡导人)
    310. 彭再程(中国公民)

    311. 杨子立(美国,中国异议人士)
    312. 张毅(武汉,公民)
    313. 豆吉福(甘肃嘉峪关,公民)
    314. 黄从洪(湖南衡阳,农民)
    315. 王木木(武汉,公民)
    316. 赵信(安徽,公民)
    317. 秦勤(四川,公民)
    318. 林建金(福建泉州,公民)
    319. 邓维(中国公民)
    320. 谢文凯(陕西,公民)

    321. 任自元(山东,网络写手)
    322. 欧阳经华(湖南,公民)
    323. 林道雄(海南,公民)
    324. 姜继生(天津,公民)
    325. 刘俪(中国,北外师87级)
    326. 龚守明(湖北孝感,公民)
    327. 宏伟(辽宁大连,公民)
    328. 贾春林(四川射洪,公民)
    329. 葉蔭聰(香港,公民)
    330. 张智敏(上海,公民)

    331. 宋力(杭州,公民)
    332. 李華輝(江西,公民)

    国难当前,签名何惧!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湖南衡阳公民联署附下:
    333. 黄怡剑(湖南衡阳,公民)
    334. 李祥军(湖南衡阳,公民)
    335. 全玉君(湖南衡阳,公民)
    336. 邵约拿(湖南衡阳,公民)
    337. 吕程(湖南衡阳,公民)
    338. 邱国庆(湖南衡阳,公民)
    339. 陈文生(湖南衡阳,公民)
    340. 任义泰(湖南衡阳,公民)

    341. 向云赞(湖南衡阳,公民)
    342. 文洁(湖南衡阳,公民)
    343. 李建文(湖南衡阳,公民)
    344. 汐颜(湖南衡阳,公民)
    345. 唐衡(湖南衡阳,公民)
    346. 段小云(湖南衡阳,公民)
    347. 罗群(湖南衡阳,公民)
    348. 段炼(湖南衡阳,老三届知青退休人员)
    349. 林志辉(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350. 言迎祥(湖南衡阳,环卫工人)

    351. 王光雄(湖南衡阳,公民)
    352. 赵德柱(湖南衡阳,公民)
    353. 蒋必成(湖南衡阳,待业人员)
    354. 孙伟航(湖南衡阳,旅游策划)
    355. 王路(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356. 黄文(湖南衡阳,实体店经营者)
    357. 肖潇(湖南衡阳,企业职员)
    358. 胡双庆(湖南衡阳,待业)
    359. 唐承生(湖南衡阳,自由写者、独立画者)
    360. 刘瑜(湖南衡阳,法律工作者)

    361. 谭兵林(湖南衡阳,公民)
    362. 李新(湖南衡阳,旅美华人)
    363. 陈曙杰(湖南衡阳,退休)
    364. 刘石泉(湖南衡阳,赴粤农民工)
    365. 欧阳伟明(湖南衡阳,绘画)
    366. 曾鸿斌(湖南衡阳,企业退休人士)
    367. 何强(湖南衡阳,下岗工人)
    368. 刘柱(湖南衡阳,爱国青年)
    369. 曹孟连(湖南衡阳,企业职员)
    370. 胡海波(湖南衡阳,农民)

    371. 罗威(湖南衡阳,失业人员)
    372. 周铁辉(湖南衡阳,退休工程师)
    373. 梁译心(湖南衡阳,退休医务人员)
    374. 谢雪峰(湖南衡阳,搬运工)
    375. 厉硕君(湖南衡阳,企业下岗工人)
    376. 王晓青(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77. 王德平(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78. 刘小平(湖南衡阳,自由作家)
    379. 谢晓雯(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80. 李小平(湖南衡阳,教育工作者)

    381. 江水平(湖南衡阳,农民)
    382. 李齐平(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83. 贺军(湖南衡阳,停薪留职人员)
    384. 肖福平(湖南衡阳,废物回收)
    385. 刘宏辉(湖南衡阳,建筑商)
    386. 蒋山(湖南衡阳,无业游民)
    387. 黄志衡(湖南衡阳,失业)
    388. 朱维斌(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389. 李超锦(湖南,电话:+12133180592)
    390. 白志刚(北京,学生)

    391. 李青(浙江,公民,电话:17094750647)
    392. 岳超凡(大连,学生,电话:15941105289)
    393. 张崇凌(温州,公民)
    394. 胡昭博(天津,IT从业人员)
    395. 何家维(湖南株洲,公民、持不同政见者)
    396. 吴用根(湖南衡阳,再生资源公司员工)
    397. 林小真(美国纽约)
    398. 陈印清(新德里,会计)
    399. 李仲旻(云南,公民)
    400. 苏平(深圳,公民,电话:13823274950)

    401. 张远山(上海,独立作家、独立学者)
    402. 李长海(河北,艺术家)
    403. 胡培怡(美国,医生)
    404. 梁慕嫻(加拿大温哥華,自由撰稿人)
    405. GuiXiuLi(加拿大多伦多)
    406. 雷晓毛(美国,加州大学退休教师)
    407. 封叶文(广西,建筑工人)
    408. 北緯(芬蘭,反專制獨裁的打工仔)
    409. 赵淼(美国,公民)
    410. 邓绮雯(深圳,公民)

    411. 曹培(北京,退休教授)
    412. 黄会莹(美国,大学生)
    413. 张家成(河北,公民)
    414. 张丽芳(福建,维权人士)
    415. 张云超(河南,自由职业者)
    416. 伏虎(美國加州硅谷)
    417. 程文(中国公民)
    418. 谢婷(中国公民)
    419. 蔣智盛(廣東,外貿)
    420. 张鲁(青岛,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55XXXX)

    421. 熊习礼(四川医学院口腔医学系1957年毕业、右派分子、退休副主任医师)
    422. 陶渭熊(西南师范学院生物系1960年毕业、学生右派分子、退休高级教师)
    423. 徐辉(厦门大学退休教授)
    424. 肖远(原华中师范大学教师)
    425. 锁琛(北京,瑞士苏黎世大学哲学系、学者)
    426. 季风(北京,自由诗人)
    427. 谭松(前大学教师)

    第五批联署名单(2月12日):

    428. 程凯(中国,律師)
    429. 李桂军(湖南,教师)
    430. 马亚莲(上海,维权人士)
    431. 贺志永(山西,民主人士)
    432. 历心图志(北京,大学生)
    433. 钟汉达(香港,公民)
    434. 刘汉成(深圳,公民)
    435. 王衡庚(澳洲,教授)
    436. 庄磊(福州,维权人士)
    437. 马军(宁夏,大学生)
    438. 周慢慢(宁夏,碩士在读)
    439. 肖俊良(四川,公民)
    440. 陈志辉(纽约)

    441. 潘乃先(北京,北大退休教授,电话:13439294883)
    442. 杨建利(美国,自由民主人士)
    443. 陈立群(美国,民主运动义工)
    444. 林傲霜(中国,自由撰稿人)
    445. 蔡荣哲(南京,公民)
    446. 冯钰熙(四川,公民)
    447. 梁创新(广西,公民)
    448. 刘畅(上海,学生)
    449. 陈兴伟(四川,公民)
    450. 朱永国(上海,公民)

    451. 孟振荣(西安,市社会政行风监督员,电话:1311798730)
    452. 朵朵(河南,公民)
    453. Hoan Yang(美国,公民)
    454. 一真溅雪(湖南,政论作者)
    455. 李晓双(中国,公民)
    456. 沈木槿(广州,写作者)
    457. 熊涛(湖北,公民)
    458. 张敏杰(惠州,公民)
    459. 韩亚男(上海,公民)
    460. 金宇枫(南京,学生,电话:18913313209)

    461. 王玉民(大连,医生,电话:13500715231)
    462. 张小平(上海,公民,电话:13681760551)
    463. 封文強(广西,建筑工人)
    464. 周剑(辽宁大连,导演)
    465. 李苹(美国,艺术家)
    466. 弘毅(四川成都,公民)
    467. 胡紫锐(上海,IT工程师)
    468. 熊进华(江西南昌,公民)
    469. 陈洪善(中国大陆,建筑工程师)
    470. 张军(湖南,公民)

    471. 张幼南(江苏,退休编辑,电话:13952590788)
    472. 易品(湖南常德,劳工)
    473. 张宁(瑞士,教授)
    474. 王金龙(浙江江山,异议人士)
    475. 吕千荣(江苏,网络作家,时评人)
    476. 李俊(江西,教师)
    477. 王惟(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0051xxxxx)
    478. 王波(中国,工人)
    479. 孙月亮(河北,自由民主人士)
    480. 潘抑洪(湖南长沙,高级工程师)

    481. 陈小雅(中国,公民)
    482. 穆义(山东,退休警察)
    483. 熊文华(南昌,公民)
    484. 周忠义(南昌,公民)
    485. 王士強(南昌,公民)
    486. 万国英(南昌,公民)
    487. 邬国胜(南昌,公民)
    488. 方一(江西,公民)
    489. 李小东(安徽,公民)
    490. 张济荣(浙江,退休工人)

    491. 潘兆勇(山东,公民)
    492. 余剑(四川雅安,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1007xxxx)
    493. 王金龙(南昌,公民)
    494. 王宸(山东,学生)
    495. 方兵兵(江西,公民)
    496. 田小冬(吉林,访民)
    497. 陈旭(秦皇岛,编辑,电话:13180273069)
    498. 唐旭光(浙江金华,自由职业,电话:15067920599)
    499. 曾宪成(湖南,公民,电话:18813022639)
    500. 陈斌(北京,公民)

    501. 胡剑鸣(湖南双峰,公民,电话:13875468792)
    502. 李德震(山东烟台,公民)
    503. 刘国楷(北京,红二代、北京冶金设备研究设计总院高工)
    504. 毛志斌(深圳,基督教牧师)
    505. 张裕民(山东,公民)
    506. 高越农(杭州,清华大学校友)
    507. 荣光(上海,公民)
    508. 胡立強(北京,公民)
    509. 何新龙(浙江,退休工人)
    510. 刘海平(江西,公民)

    511. 傅志栋(中国公民)
    512. 曹阳(河南,自由职业)
    513. 欧阳龙(湖南衡阳,农民)
    514. 刘海沧(湖南衡阳,农民)
    515. 黄国平(湖南衡阳,农民)
    516. 沈春芽(湖南衡阳,退休)
    517. 梁元生(湖南衡阳,退休)
    518. 陈国生(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519. 高巍(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520. 陆元(湖南衡阳,无业)

    521. 王磊(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522. 覃宇南(衡阳籍旅美华人,个体经营者)
    523. 王蓉文(成都,访民维权人士)
    524. 邓品芳(成都,访民维权人士)
    525. 熊克金(成都,访民维权人士)
    526. 李廷惠(成都,访民维权人士)

    第六批联署名单(2月13日):

    527. 代海韵(河南驻马店,公民,电话:13939613297)
    528. 简素 (南宁,公民,电话:19914807651)
    529. 边玲玲(悉尼,作家)
    530. 许泽宬(中国,公民)

    531. 常金海(中国,公民)
    532. 张媛媛(甘肅,公民)
    533. 龚平(四川绵阳,公民,电话:18583508964)
    534. 赵萃断(河北,公民)
    535. 陈伟城(中国,自由职业)
    536. 伍文(美国,公民)
    537. 王天宇(中国大陆,公民)
    538. 屈陆民(中国,法学家)
    539. 小肖(成都,西南交大学生)
    540. 程光奇(福州,公民,电话:18150818035)

    541. 吴明(北京,自由职业者)
    542. 蒋农(德国,公民)
    543. 连㬢(美国,杜克大学)
    544. 徐梓坤(中国,公民)
    545. 方正(北京,公民)
    546. 洪毅(多伦多,自由职业)
    547. 佚名(武汉,医护工作者,注:留言稍稍缺乏具体细节,兹不转录,惜哉!)
    548. 张婷婷(广州,公民,留言:纵使我们没有真正的选票,仍然有嘴巴和笔能发出声音,为了不再恐惧。)
    549. 韦亚妮(广西,访民)
    550. 雷霆(中国,专业工作者)

    551. 肖春(大陆,维权人士)
    552. 壬瑞峰(宁夏)
    553. 吴忠(公民,身份证:64030219940513XXXX)
    554. 陈惠平(深圳,公民)
    555. 乐仁(山东,公民)
    556. 陶业(美国,资深工程师)
    557. 郭闽(湖南株洲,公民)
    558. 赵鹏(北京,教师)
    559. 林衛華(香港,工程師)
    560. 李悔之(广东河源市,独立学者)

    561. 刘铭(深圳,公民)
    562. 王罗健(河北,自由职业者)
    563. 迷迭香(湖南,人權捍衛者)
    564. 王章斌(安徽,自由职业,留言:走出恐惧,拥抱自由。)
    565. 王劲松(上海,学生)
    566. 金昌(美国,基督徒)
    567. 左海艳(美国,基督徒)
    568. 邱家军(华盛顿,美改革宗长老会基督徒)
    569. 薛彬彬(浙江,自由职业)
    570. 陳東海(广东,学生)

    571. 张雷(新加坡,科研工作者)
    572. 毛文祥(湖北,公民、电商)
    573. 孙银行(美国洛杉矶,旅美华人)

    第七批联署名单(2月14日):

    574. 梁鲲鹏(香港,无业)
    575. 杨斌(广州,律师)
    576. 陶婷(安徽,学生)
    577. 尤嘉(海外,学生)
    578. 汪泉(丹麦,政府部门一般员工)
    579. 周利(中国河北,自由职业者)
    580. 杨崇(加拿大渥太华,人权捍卫者)

    581. 郭平(美國,化學博士/投資管理)
    582. 金小刚(美国北卡罗来纳,会计师)
    583. 黄昀晴(福建,大学生)
    584. 战玉民(吉林,电建职工)
    585. 赵德威(清华大学毕业,退休)
    586. 郑鹏珂(浙江,公民)
    587. 李木秀(中国,公民)
    588. 李英之(北京,民权活动人士)
    589. 宋卿(加拿大,职业人士)
    590. 李小明(广西,公民)

    591. 李豫生(中国公民)
    592. 邓福全(四川南充,公民)
    593. 张展(上海,基督徒)
    594. 孟学琳(中国,职业医师)
    595. 亚传林(公民)
    596. 潘漠华(陝西,自由职业)

    附录:

    这是2月16日白天收到的最后一批签名,由于签名昨日已经结束,这些新签名就不计入总数。但为了尊重签名者的道义担当,特把他们的名字列在此处。

    欧生(中国,电器)
    王剑虹(英国,义工)
    李小标(深圳,投资人)
    许忆亮(丹麦,研究生)
    李舜生(日本,自由职业者)
    本昙长(北京,公务员)
    李晓彤(武汉,基督徒,媒体人)
    殷逍遙(英國,公民)
    刘庆元(甘肃兰州市,退休人员,电话:18194254199)
    苏长青(上海,自由职业者)
    吕元鼎(扬州,自由职业)
    张衡阳(扬州,公民)
    王适之(浙江,公民)
    李明(北京朝阳,学生)
    赵家安(比利时,学生)
    Wai Kwong Wong(香港,退休)

    株洲公民联署第二批:

    侯付良(湖南株洲,公民)
    林祖毅(湖南株洲,公民)
    刘新(湖南株洲,公民)
    欧阳志(湖南株洲,公民)
    唐周(湖南株洲,公民)
    汤愈群(湖南株洲,公民)
    许勇(湖南株洲,公民)
    振榛(湖南株洲,公民)
    周险高(湖南株洲,公民)
    杨宇(湖南株洲,公民)
    闪电(湖南株洲,公民)
    陶陶(湖南株洲,公民)
    吴鲲(湖南株洲,公民)
    张要文(湖南株洲,公民)
    夏天(湖南株洲,公民)
    雨果(湖南株洲,公民)
    吴建平(湖南株洲,公民)
    刘军(湖南株洲,公民)
    天添(湖南株洲,公民)
    杜鹃(湖南株洲,公民)
    郝宏民(湖南株洲,公民)
    张葱(湖南株洲,公民)
    王菊(湖南株洲,公民)
    郝琦(湖南株洲,公民)
    添香(湖南株洲,公民)
    袁里(湖南株洲,公民)
    凌家人(湖南株洲,公民)
    文胆(湖南株洲,公民)
    汤亮哥(湖南株洲,公民)
    银剑(湖南株洲,公民)
    唐德明(湖南株洲,公民)
    谭学军(湖南株洲,公民)
    张艳霞(湖南株洲,公民)
    刘建华(湖南株洲,公民)
    星星(湖南株洲,公民)
    周正(湖南株洲,公民)
    康福海(湖南株洲,公民)
    周利(湖南株洲,公民)
    陈晓宇(湖南株洲,公民)
    郑功成(湖南株洲,公民)
    周伏成(湖南株洲,公民)
    刘劲(湖南株洲,公民)
    袁霞霖(湖南株洲,公民)
    王云(湖南株洲,公民)
    李子(湖南株洲,公民)
    李武(湖南株洲,公民)
    杨梅(湖南株洲,公民)
    益豪(湖南株洲,公民)
    春阳(湖南株洲,公民)
    刘量(湖南株洲,公民)
    闻锴(湖南株洲,公民)
    刘添(湖南株洲,公民)
    朱锐(湖南株洲,公民)
    黄文强(湖南株洲,公民)
    陶成(湖南株洲,公民)
    向前(湖南株洲,公民)
    丽馨(湖南株洲,公民)
    高信烁(湖南株洲,公民)
    郭爱子(湖南株洲,公民)
    胡国庆(湖南株洲,公民)
    宋乐群(湖南株洲,公民)
    廖三石(湖南株洲,公民)
    莱西(湖南株洲,公民)
    曹光辉(湖南株洲,公民)
    万必宏(湖南株洲,公民)
    肖桦(湖南株洲,公民)
    查文(湖南株洲,公民)
    莫雨童(湖南株洲,公民)
    刘文胜(湖南株洲,公民)
    王保湘(湖南株洲,公民)
    陳盛(湖南株洲,公民)
    罗威(湖南株洲,公民)
    陈国生(湖南株洲,公民)

    (谨此向展示了道义勇气的株洲公民群体致敬!今后不再续列新签名。谢谢!)

  • 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427人联署)

    ——致全国人大、国务院并全国同胞书(2月11日最新签名427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先生
    并全国同胞:
    作为公民,我们现就公众共同关注的一项重大事件提出严肃的政治诉求:
    武汉李文亮医生基于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良知,预警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竟遭武汉警方违法调查与“训诫”,后在救治肺炎病人的岗位上染上病毒并不幸离世。我们对此无比悲愤!
    众所周知,新冠病毒在湖北和全国范围的凶猛扩散,是扼杀言论自由导致的又一次“人祸”,对人民知情权的剥夺直接造成至少数万人感染、上千人死亡,并严重威胁所有同胞的生命安全。此次国难向我们每个人显示,不让人说话会死人的!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是社会的最大灾难。
    堵住李文亮的嘴,放开病毒肆虐的路,中国乃至世界为中国人丧失言论自由买单。
    李文亮走了,他死不瞑目。
    “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这是李文亮的遗言,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悲愤若是深沉的社会觉醒,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改变力量,那么李文亮的死重于泰山!”这是台湾著名作家龙应台的评论。
    诚哉斯言。惟有改变,才可望终结人祸;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否则,所有的悲愤,所有的泪水,终不免沦为泡沫。就会人祸依旧,我们的子子孙孙都走不出恐惧。
    这恐惧、这轮回我们该受够了。八人封口、九州闭户,如果这都不能警醒我们,如果水淹到每个人的脖子了还不敢大声说话,那么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还有什么资格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的子孙还有什么未来!
    言论自由,人权尊严,理当是每个同胞安身立命之基,也理当是立国之基,压制言论就是公权犯罪。这一点,应该成为每一位合格公民都明白的宪法常识和自愿遵行的社会契约。

    谨此郑重呼吁:
    1.厚葬李文亮,并勒石纪念。厚恤遗族。国务院同时责令湖北省、武汉市两级主官,向八名被警方错误处理的医生公开道歉。
    2.定每年2月6日为言论自由日。并举一反三,废止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所有规章及制度,尤其尽快废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条中诸多可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口袋罪”,以永绝后患,切实保障基本人权。
    3.释放所有因思想、信仰、言论、政见遭受刑罚的公民并予国家赔偿;废除公安、国安等部门负责管制公民思想、信仰、言论、政见的人员编制,另予非政治化安置。
    4.开放媒体自由报道和网络自由言论,进而开放报禁,兑现出版自由。
    5.开放民间自主救援。红十字会等任何机构不得垄断救援。对阻挠民间自主救援者严惩不贷。
    6.召开各界贤达广泛参与的国策会议。全面反思近年国内外政策,全面反思党政关系、官民关系、政商关系、两岸三地关系、中美关系,以确立全民族的最大共识,确立全面变革和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参与联署的公民请电邮:heyexiangty@gmail.com
    Signal:+886-915-530-392
    Telegram:@changecn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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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 联署名单(2月7日):

    1,艾晓明(武汉,中山大学退休教授)
    2,笑蜀(武汉,独立学者)
    3,郭飞雄(湖北,独立学者)
    4,张千帆(北京,北京大学教授)
    5,章诒和(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6,郭于华(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7,王德邦(广西,独立学者)
    8,萧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9,蔡霞(北京,中央党校退休教授)
    10,蔺其磊(北京,律师)

    11,吴思(北京,前《炎黃春秋》杂志总编辑)
    12,野渡(广州,独立学者)
    13,谢燕益(北京,律师)
    14,王宇(北京,律师)
    15,文东海(长沙,律师)
    16,唐吉田(北京,律师)
    17,陈天庸(浙江,企业家)
    18,吴强(北京,政治评论家)
    19,吴魁明(广州,律师)
    20,王和英(江苏,人权捍卫者)

    21,陈进学(广州,律师)
    22,郝建(北京,电影教授,独立学者)
    23,张伦(法国,教授)
    24,刘正清(广州,律师)
    25,钟锦化(上海,律师)
    26,李南央 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27,Fu Hualing,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第二批 联署名单(2月9日):

    28,许志永(北京,独立学者)
    29,胡平(美国纽约,学者)
    30,葛文秀(广州,律师)

    31,江天勇(北京,律师)
    32,江雪(北京,媒体人)
    33,李大伟(人权律师)
    34,王清鹏(河北,律师)
    35,陈科云(广州,律师)
    36,任全牛(河南,律师)
    37,韩连潮(美国,学者)
    38,欧彪峰(湖南株洲,自由职业)
    39,巴悌忠(UCBerkeley,退休员工)
    40,李冰(前媒体人)

    41,毛善春(湖北,公民)
    42,刘玉伟(辽宁,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40811XXXX)
    43,卫小兵(四川,人权捍卫者)
    44,王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1102XXXX)
    45,丁灵杰(河北,公民)
    46,陈思明(湖南,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30617XXXX)
    47,马粮纲(安徽,公民)
    48,周海洋(悉尼,自由民主人士)
    49,郭大圣(洛杉矶,自由民主人士)
    50,郑申(厦门大学79级校友)

    51,吾爾開希(台湾,自由民主人士)
    52,哎乌(加拿大,人权义工)
    53,李方(芬兰,自由民主人士)
    54,原森(新西蘭,工程師)
    55,马永涛(荷兰,中國人權觀察,自由民主人士)
    56,石玉林(湖北,维权网站工作者)
    57,卢廷阁(河北,律师)
    58,吴绍平(上海,律师)
    59,王应国(武汉,公民)
    60,罗淳馨(深圳,理财经理)

    61,张家林(深圳,退休干部)
    62,王珙(深圳,社工)
    63,王平(河南大学七七级,郑州老知青)
    64,庞琨(深圳,律师)
    65,吏军雄(武汉,培训师)
    66,王三杰(深圳,义工)
    67,梅华玲(深圳,市民)
    68,艾时诚(深圳,NPO法人)
    69,朱志芳(美國,教育工作者)
    70,王泽深(中山大学地理系工作,后工作居住于洛杉矶)

    71,茆家升(皖南医学院附属二院退休副主任医师)
    72,小琼(成都,公民)
    73,雷亭(中国大陆,人权义工)
    74,付楠(黑龙江,维权人士)
    75,刘少明(广州,独立持不同政见者)
    76,刘小翔(广州,公民)
    77,苗印(西安,独立学者)
    78,闵良臣(郑州,自由撰稿人)
    79,李江琳(美国,历史学家)
    80,丁一夫(美国,作家)

    81,周保松(香港,教授)
    82,曾平(成都,公民)
    83,邹容(长沙,前媒体从业人员)
    84,望云和尚(709事件参与者,僧人)
    85,李勇(武汉,公民)
    86,何霖(贵州,公民)
    87,袁小华(湖南益阳,人权捍卫者)
    88,王志勇(美国,基督教牧师)
    89,周宏宇(杭州,自由职业者)
    90,欧阳懿(四川,独立作家)

    91,戴永常(江苏,高级工程师)
    92,燕鹏(台湾,牧师)
    93,文森特(纽约,自由职业)
    94,孙立勇(澳大利亚,建筑工人)
    95,區龍宇(香港,社運人)
    96,秋筠(海南,诗人)
    97,张鹏(辽宁,经济学者)
    98,肖春(中国公民)
    99,祁成光(现居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自由职业者。电话:15204836068)
    100,潘道川(加拿大,公民)

    101,丁家喜(北京,律师后)
    102,向正勇(宜昌,公民)
    103,姚建清(荷兰,自由民主人士)
    104,陈艳(荷兰)
    105,甘向阳(荷兰)
    106,張玮珊(荷兰)
    107,姚小舟(荷兰)
    108,刘兴联(加拿大)
    109,张英豪(黑龙江,公民)
    110,李焕君(美国,自由民主人士)

    111,刘珏帆(美国)
    112,王霞(荷兰)
    113,蘭占生(荷兰)
    114,来金彪(杭州,公民)
    115,刘喜珍(荷兰)
    116,张向忠(中国,公民)
    117,赵保东(天津,北大85级法律系)
    118,颜伯钧,加拿大,自由民主人士)
    119,刘星(邢台,公民)
    120,张皖荷(邢台,公民)

    121,王素娥(北京,公民)
    122,楚湘南(中国,公民)
    123,丛亦冰(杭州,公民)
    124,肖红霞(陕西汉中,公民)
    125,邱增普(中国,公民)
    126,宋嘉鸿(上海,公民)
    127,张瑞华(中国,公民
    128,wangyingguo(武汉,公民)
    129,李秋(荷兰)
    130,胡成(重庆,公民)

    131,刘永平(江西,公民)
    132,郑云(美国)
    133,李燕军(南宁,公民
    134,陈胜(中国,公民
    135,盛雪(加拿大,自由民主人士)
    136,姜福貞(荷兰)
    137,尹卫和(湖南,公民)
    138,钱克俭(江苏,公民)
    139,项锦锋(福建,公民)
    140,童文傑(常德,公民)

    141,林峰(福建,公民)
    142,金秀紅(美国)
    143,王芳(武汉,公民)
    144,倪兆林(中国,小企业主)
    145,陈忠和(荷兰,自由民主人士)
    146,宁瑜(加拿大)
    147,孙志刚(美国)
    148,张才(褔建,公民)
    149,危文元(重庆,公民
    150,张曦春(广西南宁,公民)

    151,丁振中(美国)
    152,高占囤(河北,公民)
    153,鄭光信(美国)
    154,赵安秀(重庆,公民)
    155,赵長福(泰国)
    156,陈兆志(北京,北科大退休教師)
    157,王红霞(中国,公民)
    158,雷亭(中国,公民)
    159,苗德祥(天津,公民)
    160,王四清(广州,公民)

    161,北大慌(中国,北京大學85級法律本科)
    162,張显敖(中国,北京大學85級无線電本科)
    163,毅兄(中国,北京大學88級經濟學院研究生班)
    164,yangger(中国,清華大學80級法律本科)
    165,泰山石(中国,北京大學80級法律本科)
    166,珍珠(中国,哈工大87級建築本科)
    167,CCLI(中国,北京大學87級物理本科)
    168,徐永刚(贵州,公民)
    169,hurry(中国,北京大學85級)
    170,星空(中国,公民)

    171,李继东(山东,公民)
    172,贺瑞中(美國)
    173,郝天雄(云南玉溪,公民)
    174,谭鹏(湖北,公民)
    175,赵美雯(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教育研究生)
    176,爱心老太(郑州,公民)
    177,沧海(山东,教师)
    178,林诗雪(河南,公民)
    179,李帆(江苏,作家)
    180,方辉(江西,教师)

    181,唐隆兵(湖南,公民)
    182,袁朝晖(中国,北大法律85)
    183,于波(中国,北大历史85)
    184,张永志(中国,公民)
    185,秋岚(大连,公民)
    186,龚建华(云南,公民)
    187,曹明炜(惠州,公民)
    188,何小宝(中国,公民)
    189,尹生(中国,公民)
    190,康强(河北,公民)

    191,曾凡祥(重庆,公民)
    192,小影(湖北,公民)
    193,肖育辉(广东,公民)
    194,黄照旋(福建,公民)
    195,杨建平(广东,公民)
    196,吉祥(大连,公民)
    197,蒋波(重庆,公民)
    198,陈娟(福建,公民)
    199,刘思明(中国,公民)
    200,葛立冬(河北,公民)

    201,林彩兰(海南,公民)
    202,韦希平(广西,公民)
    203,郑建慧(天津,公民)
    204,林航(中国,公民)
    205,黎建国(中国,公民)
    206,谢俊彪(成都,公民)
    207,王建刚(北京丰台,公民)
    208,陈建国)杭州,公民)
    209,来日方丈(北京丰台,公民)
    210,张雨亭(北京东城,公民)

    211,林大刚(浙江台州,公民)
    212,徐珊(加拿大,浙大00届)
    213,杨奕涵(河北,公民)
    214,任珍珠(河北,公民)
    215,青山(河北,公民)
    216,颜志鸿(深圳,自由职业)
    217,王朝阳(山东,公民)
    218,李特(河南省林州,公民)
    219,崔高涛(西安,公民)
    220,汪汉平(湖北,公民)

    221,张弘远(武汉,公民)
    222,高春波(吉林,公民)
    223,林忠(福建,公民)
    224,胡杨(山西,公民)
    225,葛军村(山东滕州,公民)
    226,徐冠华(山西,公民)
    227,正义(甘肃,公民)
    228,项锦锋(福建,公民)
    229,黄小宁(广州,牧师)
    230,赵常青(美国旧金山,自由民主人士)

    第三批 第四批
    最新联署名单(2月10日、11日):

    231,荣剑(北京,独立学者)
    232,何清涟(经济学者,现居美国)
    233,程晓农(普林斯顿大学博士,经济学者,现居美国)
    234,野夫(湖北,自由作家)
    235,吴伟(北京,学者,前中央政研室工作人员)
    236,王安娜(山西,媒体人、商人、基督徒)
    237,陈长久(北京,独立学者)
    238,刘文秀(中国公民)
    239,张玮珊(荷兰,公民)
    240,兰占生(杭州,公民)

    241,胡佳(北京,公民)
    242,从亦冰(杭州,公民)
    243,陈胜(中国公民)
    244,童文杰(湖南常德,公民)
    245,郑光信(美国公民)
    246,赵长福(泰国公民)
    247,张显敖(中国北大85级无线电本科)
    248,Lina(美国,公民,自己代表自己)
    249,王斌(辽宁,人权捍卫者)
    250,李北省(凡人肖申克,河南,公民)

    251,华涌(辽宁人权画家)
    252,吴小秋(山西省吕梁教育学院原副院长,退休教授)
    253,肖雄(江西南昌大学三年级学生)
    254,张杰(四川成都,个体,要自由,争民主)
    255,甄江华(广东社工)
    256,陈玉华(邵阳,公民)
    257,罗富誉(四川成都,公民)
    258,赵宝珠(邵阳,公民)
    259,王秉逢(江苏资深被政府迫害者)
    260,姬原(湖南衡阳,公民)

    261,张江华(望蒲斋,合肥音乐人,独立作家)
    262,王文光(四川内江,独立学者)
    263,杨绍政(贵州,大学教授)
    264,王政(密西根密西根大学教授)
    265,卞卫国(德国,原山东政府公务员,被迫害流浪在德国)
    266,楊劭銘(香港,前端傳媒CEO)
    267,刘钊(台湾桃園市桃園區明德街13巷10-1號9樓)
    268,吕新华(武汉,公民)
    269,杨雨(美国,独立纪录片导演)
    270,李燕新(加拿大,工程师)

    271,张贵良(武汉,公民)
    272,李进进(美国律师、武汉老刑警)
    273,覃事文(泰国难民)
    274,张雷(河北承德,自由职业者
    275,张继伟(济南,公民)
    276,欧阳若宇(美国,持不同政见者)
    277,程勇(武汉,自由职业者)
    278,陈明玉(重庆,重庆维权公民)
    279,孟晗(广州,下岗工人)
    280,何家伟(广州,艰苦的年轻人)

    281,谢文飞(湖南郴州,人权捍卫者)
    282,杨纯华(福建作家,财经学者,研究员)
    283,郭春平(河南,人权捍卫者)
    284,YuanZF(原中国籍,中山大学博士)
    285,蒋晓松(广西,公民)
    286,彭永和(上海,律师)
    287,王乐(湖南,律师)
    288,陈育国(北京,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教师)
    289,王晓林(北京,交通大学校友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志愿者)
    290,吴明(美国,学生)

    291,周维林(合肥,公民记者)
    292,姜立军(辽宁,独立作家)
    293,刘亮(海南,公民)
    294,廖劍豪(香港,公民)
    295,孙莉(江苏,公民)
    296,易松楠(澳大利亚,公民)
    297,赖江延(广东,中学教师)
    298,刘春冬(湖南衡阳,公民)
    299,JaneWu(中国,学生)
    300,叶美(中国公民)

    301,何良懋(溫哥華,獨立傳媒人,17782283912)
    302,王超(北京,羚课日本留学有限公司
    303,仲思遥(北京,羚课日本留学有限公司)
    304,张英豪(黑龙江,普通公民)
    305,韦希平(广西,公民)
    306,宋伟国(上海,公民)
    307,颜志鸿(深圳,自由职业)
    308,何彦林(武汉,公民
    309,谢镕丞(广州,民主宪政倡导人)
    310,彭再程(中国公民)

    311,杨子立(美国,中国异议人士)
    312,张毅(武汉,公民)
    313,豆吉福(甘肃嘉峪关人,公民)
    314,谢镕铖(广州,公民)
    315,王木木(武汉,公民)
    316,赵信(安徽,公民)
    317,秦勤(四川,公民)
    318,林建金(福建泉州,公民)
    319,邓维(泽山,中国公民)
    320,谢文凯(陕西,公民)

    321,任自元(山东,网络写手)
    322,欧阳经华(湖南,公民)
    323,林道雄(海南,公民)
    324,姜继生(天津,公民)
    325,刘俪(中国,北外师87级)
    326,龚守明(湖北孝感,公民)
    327,宏伟(辽宁大连,公民)
    328,贾春林(四川射洪,公民)
    329,葉蔭聰(香港,公民)
    330,张智敏(上海,公民)

    331,宋力(杭州,公民)
    332,李華輝(江西,公民)

    国难当前,签名何惧!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湖南衡阳公民联署签名附下:
    333,黄怡剑(湖南衡阳,公民)
    334,李祥军(湖南衡阳,公民)
    335,全玉君(湖南衡阳,公民)
    336,邵约拿(湖南衡阳,公民)
    337,吕程(湖南衡阳,公民)
    338,国庆(湖南衡阳,公民)
    339,陈文生(湖南衡阳,公民)
    340,任义泰(湖南衡阳,公民)
    341,向云赞(湖南衡阳,公民)
    342,文洁(湖南衡阳,公民)
    343,李建文(湖南衡阳,公民)
    344,汐颜(湖南衡阳,公民)
    345,唐衡(湖南衡阳,公民)
    346,段小云(湖南衡阳,公民)
    347,罗群(湖南衡阳,公民)
    348,段炼(湖南衡阳,老三届知青退休人员)
    349,林志辉(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350,言迎祥(湖南衡阳,环卫工人)
    351,王光雄(湖南衡阳,公民)
    352,赵德柱(湖南衡阳,公民)
    353,蒋必成(湖南衡阳,待业人员)
    354,李建文(湖南衡阳,曾侯乙演奏者)
    355,王路(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356,黄智平(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57,汐颜(湖南衡阳,自由作家)
    358,胡双庆(湖南衡阳,待业)
    359,唐承生(湖南衡阳,自由写者、独立画者)
    360,刘瑜(湖南衡阳,法律工作者)
    361,谭兵林(湖南衡阳,公民)
    362,向云赞(湖南衡阳,农民工)
    363,陈曙杰(湖南衡阳,退休)
    364,刘石泉(湖南衡阳,赴粤农民工)
    365,欧阳伟明(湖南衡阳,绘画)
    366,曾鸿斌(湖南衡阳,企业退休人士)
    367,何強(湖南衡阳,下岗工人)
    368,刘柱(湖南衡阳,爱国青年)
    369,唐衡(湖南衡阳,退休职工)
    370,胡海波(湖南衡阳,农民)
    371,段小云(湖南衡阳,退休医生)
    372,周铁辉(湖南衡阳退休工程师)
    373,梁译心(湖南衡阳,退休医务人员)
    374,谢雪峰(湖南衡阳,搬运工)
    375,厉硕君(企业下岗工人)
    376,王晓青(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77,全玉君(湖南
    378,刘小平(湖南衡阳,自由作家)
    379,谢晓雯(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480,罗群(湖南衡阳,无业游民)
    381,江水平(湖南衡阳,农民)
    382,李齐平(湖南衡阳退休人员)
    383,贺军(湖南衡阳,停薪留职人员)
    384,肖福平(湖南衡阳,废物回收)
    385,刘宏辉(湖南衡阳,建筑商)
    386,蒋山(湖南衡阳,无业游民)
    387,黄志衡(湖南衡阳,失业)
    388,朱维斌(湖南衡阳,自由职业)

    389,李超锦(湖南人,电话:+12133180592)
    390,白志刚(北京,学生,电话:13834198725)
    391,李青(浙江,公民,电话:17094750647)
    392,岳超凡(大连,在读学生,电话:15941105289)
    393,张崇凌(温州,公民)
    394,胡昭博(天津,IT从业人员)
    395,何家维(湖南株洲,公民、持不同政见者)
    396,张雷(河北承德,自由职业者)
    397,林小真(美国纽约)
    398,陈印清(新德里,会计)
    399,李仲旻(美國云南,公民)
    400,苏平(深圳,公民,电话:13823274950)

    401,张远山(上海,独立作家、独立学者)
    402,李长海(河北,艺术家,电话:18514765268)
    403,胡培怡(美国,医生)
    404,梁慕嫻(加拿大温哥華,自由撰稿人)
    405,GuiXiu(Li,TorontoCanada)
    406,雷晓毛(加州大学,退休教师)
    407,王政(美国密西根大学教授)
    408,北緯(芬蘭,反專制獨裁的打工仔)
    409,赵淼(美国,公民)
    400,邓绮雯(深圳,公民)

    411,曹培(北京,退休教授)
    412,黄会莹(美国,大学生)
    413,张家成(河北,公民)
    414,张丽芳(福建,维权人士)
    415,张云超(河南,自由职业者)
    416,伏虎(美國加州硅谷)
    417,程文(中国公民)
    418,谢婷(中國公民)
    419,蔣智盛(廣東,外貿)
    420,张鲁(青岛,公民,份证号码:3702021955XXXX)

    421,熊习礼(四川医学院口腔医学系1957年毕业,右派分子,退休副主任医师)
    422,陶渭熊(西南师范学院生物系1960年毕业,学生右派分子,退休高级教师)
    423,徐辉(厦门大学退休教授)
    424,肖远(原华中师范大学教师)
    425,锁琛(瑞士苏黎世大学哲学系,学者,现在长期在北京)
    426,季风(北京,自由诗人)
    427,谭松(前大学教师)

  • 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230人联署)

    ——致全国人大、国务院并全国同胞书(2月9日最新签名230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先生
    并全国同胞:

    作为公民,我们现就公众共同关注的一项重大事件提出严肃的政治诉求:

    武汉李文亮医生基于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良知,预警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竟遭武汉警方违法调查与“训诫”,后在救治肺炎病人的岗位上染上病毒并不幸离世。我们对此无比悲愤!

    众所周知,新冠病毒在湖北和全国范围的凶猛扩散,是扼杀言论自由导致的又一次“人祸”,对人民知情权的剥夺直接造成至少数万人感染、上千人死亡,并严重威胁所有同胞的生命安全。此次国难向我们每个人显示,不让人说话会死人的!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是社会的最大灾难。

    堵住李文亮的嘴,放开病毒肆虐的路,中国乃至世界为中国人丧失言论自由买单。

    李文亮走了,他死不瞑目。

    “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这是李文亮的遗言,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悲愤若是深沉的社会觉醒,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改变力量,那么李文亮的死重于泰山!”这是台湾著名作家龙应台的评论。

    诚哉斯言。惟有改变,才可望终结人祸;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否则,所有的悲愤,所有的泪水,终不免沦为泡沫。就会人祸依旧,我们的子子孙孙都走不出恐惧。

    这恐惧、这轮回我们该受够了。八人封口、九州闭户,如果这都不能警醒我们,如果水淹到每个人的脖子了还不敢大声说话,那么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还有什么资格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的子孙还有什么未来!

    言论自由,人权尊严,理当是每个同胞安身立命之基,也理当是立国之基,压制言论就是公权犯罪。这一点,应该成为每一位合格公民都明白的宪法常识和自愿遵行的社会契约。

    谨此郑重呼吁:

    1、厚葬李文亮,并勒石纪念。厚恤遗族。国务院同时责令湖北省、武汉市两级主官,向八名被警方错误处理的医生公开道歉。

    2、定每年2月6日为言论自由日。并举一反三,废止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所有规章及制度,尤其尽快废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条中诸多可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口袋罪”,以永绝后患,切实保障基本人权。

    3、释放所有因思想、信仰、言论、政见遭受刑罚的公民并予国家赔偿;废除公安、国安等部门负责管制公民思想、信仰、言论、政见的人员编制,另予非政治化安置。

    4、开放媒体自由报道和网络自由言论,进而开放报禁,兑现出版自由。

    5、开放民间自主救援。红十字会等任何机构不得垄断救援。对阻挠民间自主救援者严惩不贷。

    6、召开各界贤达广泛参与的国策会议。全面反思近年国内外政策,全面反思党政关系、官民关系、政商关系、两岸三地关系、中美关系,以确立全民族的最大共识,确立全面变革和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参与联署的公民请电邮:heyexiangty@gmail.com
    Signal:+886-915-530-392
    Telegram:@changecn2020
    臉書:@ChangeCN2020
    推特:@changecn2020
    https://freespeechcn.blogspot.com/

    第一批 联署名单(2月8日):

    1,艾晓明(武汉,中山大学退休教授)
    2,笑蜀(武汉,独立学者)
    3,郭飞雄(湖北,独立学者)
    4,张千帆(北京,北京大学教授)
    5,章诒和(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6,郭于华(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7,王德邦(广西,独立学者)
    8,萧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9,蔡霞(北京,中央党校退休教授)
    10,蔺其磊(北京,律师)

    11,吴思(北京,前《炎黃春秋》杂志总编辑)
    12,野渡(广州,独立学者)
    13,谢燕益(北京,律师)
    14,王宇(北京,律师)
    15,文东海(长沙,律师)
    16,唐吉田(北京,律师)
    17,陈天庸(浙江,企业家)
    18,吴强(北京,政治评论家)
    19,吴魁明(广州,律师)
    20,王和英(江苏,人权捍卫者)

    21,陈进学(广州,律师)
    22,郝建(北京,电影教授,独立学者)
    23,张伦(法国,教授)
    24,刘正清(广州,律师)
    25,钟锦化(上海,律师)
    26,李南央(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27,FuHualing(The University of HongKong)

    第二批 最新联署名单(2月9日)

    28,许志永(北京,独立学者)
    29,胡平(美国纽约,学者)
    30,葛文秀(广州,律师)

    31,江天勇(北京,律师)
    32,江雪(北京,媒体人)
    33,李大伟(人权律师)
    34,王清鹏(河北,律师)
    35,陈科云(广州,律师)
    36,任全牛(河南,律师)
    37,韩连潮(美国,学者)
    38,欧彪峰(湖南株洲,自由職業)
    39,巴悌忠(UCBerkeley,退休员工)
    40,李冰(前媒体人)

    41,毛善春(湖北,公民)
    42,刘玉伟(辽宁,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40811XXXX)
    43,卫小兵(四川,人权捍卫者)
    44,王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61102XXXX)
    45,丁灵杰(河北,公民)
    46,陈思明(湖南,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30617XXXX)
    47,马粮纲(安徽,公民)
    48,周海洋(悉尼,自由民主人士)
    49,郭大圣(洛杉矶,自由民主人士)
    50,郑申(厦门大学79级校友)

    51,吾爾開希(台湾,自由民主人士)
    52,哎乌(加拿大,人权义工)
    53,李方(芬兰,自由民主人士)
    54,原森(新西蘭,工程師)
    55,马永涛(荷兰,中國人權觀察,自由民主人士)
    56,石玉林(湖北,维权网站工作者)
    57,卢廷阁(河北,律师)
    58,吴绍平(上海,律师)
    59,王应国(武汉,公民)
    60,罗淳馨(深圳,理财经理)

    61,张家林(深圳,退休干部)
    62,王珙(深圳,社工)
    63,王平(河南大学七七级,郑州老知青)
    64,庞琨(深圳,律师)
    65,吏军雄(武汉,培训师)
    66,王三杰(深圳,义工)
    67,梅华玲(深圳,市民)
    68,艾时诚(深圳,NPO法人)
    69,朱志芳(美國,教育工作者)
    70,王泽深(中山大学地理系工作,后工作居住于洛杉矶)

    71,茆家升(皖南医学院附属二院退休副主任医师)
    72,小琼(成都,公民)
    73,雷亭(中国大陆,人权义工)
    74,付楠(黑龙江,维权人士)
    75,刘少明(广州,独立持不同政见者)
    76,刘小翔(广州,公民)
    77,苗印(西安,独立学者)
    78,闽良臣(郑州,自由撰稿人)
    79,李江琳(美国,历史学家)
    80,丁一夫(美国,作家)

    81,周保松(香港)
    82,曾平(成都,公民)
    83,邹容(长沙,前媒体从业人员)
    84,望云和尚(709事件参与者,僧人)
    85,李勇(武汉,公民)
    86,何霖(贵州,公民)
    87,袁小华(湖南益阳,人权捍卫者)
    88,王志勇(美国,基督教牧师)
    89,周宏宇(杭州,自由职业者)
    90,欧阳懿(四川,独立作家)

    91,戴永常(江苏,高级工程师)
    92,燕鹏(台湾,牧师)
    93,文森特(纽约,自由职业)
    94,孙立勇(澳大利亚,建筑工人)
    95,區龍宇(香港,社運人)
    96,秋筠(海南,诗人)
    97,张鹏(辽宁,经济学者)
    98,肖春(中国公民)
    98,祁成光(现居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自由职业者。电话:15204836068)
    99,潘道川(加拿大,公民)
    99,刘文秀(中国公民)
    100,王红霞(中国公民)

    101,罗胜春 美国纽约
    103,姚建清 荷蘭+31685402384
    103,陈艳 荷蘭+31684556979
    104,馬永涛 荷蘭+31686179556
    105,甘向阳 荷蘭+31685680287
    106,張玮珊 荷蘭+31684172039
    107,姚小舟 荷蘭+31687968853
    108,刘兴连 加拿大016132034900
    109,王清鹏 美國+14257329584
    110,李焕君 美國2026044243

    111,刘珏帆 美國+19293415762
    112,王霞 荷蘭+34692495589
    113,蘭占生 荷蘭+31685392431
    114,来金彪 杭州+15105029808
    115,刘喜珍 荷蘭
    116,张向忠
    117,赵保东 天津人北大85法律
    118,颜伯钧 加拿大0013439964555
    119,刘星 邢台15100968964
    120,张皖荷 邢台15100968964

    121,王素娥 北京17718586272
    122,楚湘南 13110921116
    123,丛亦冰 杭州
    124,肖红霞 汉中15319369587
    125,邱增普 13629869698
    126,宋嘉鸿 上海17717085149
    127,张瑞华 13608628778
    128,wangyingguo wuhan 13600181232
    129,李秋 荷蘭+31684545695
    130,胡成 重庆13648436853

    131,刘永平 江西
    132,郑云 美國+15102828972
    133,李燕军 南宁13347612139
    134,陈勝 13034449300
    135,盛雪 加拿大+14165680466
    136,姜福貞 荷蘭+31684033412
    137,尹卫和 湖南13117527433
    138,钱克俭 江苏13013829973
    139,项锦锋 福建15160725218
    140,童文傑 常德18657933603

    141,林峰 福建13779902966
    142,金秀紅 美國4255358869
    143,王芳 武漢15972178770
    144,倪兆林(小企业主)
    145,陈忠和 荷蘭0031618626099
    146,宁瑜 加拿大+17809165069
    147,孙志刚 美國+16466422323
    148,张才 褔建
    149,危文元 重庆15683378783
    149,向正勇 宜昌15587930800
    150,梁曦春 南宁

    151,丁振中 美國+16266993146
    152,高占 囤河北
    153,南宋鄭光信 美國16266931134
    154,重庆 赵安秀15723038734
    155,赵長福 泰国+66954608260
    156,陈兆志 北京科技大學13331010386
    158,雷亭 13524833209
    159,苗德祥 天津人
    160,王四清 广州人

    161,北大慌 北京大學85級法律本科
    162,張显敖 北京大學85級无線電本科
    163,毅兄 北京大學88級經濟學院研究生班
    164,yangger 清華大學80級法律本科
    165,泰山石 北京大學80級法律本科
    166,珍珠 HIT87級建築本科
    167,CCLI 北京大學87級物理本科
    168,徐永 剛贵州公民
    169,hurry 北京大學85級
    170,星空 中国公民(被代表的那種)

    171,李继东 山东人
    172,贺瑞中 三年前就逃离天朝来到美國的上海人。
    173,郝天雄 云南玉溪人,獨立人格,信仰普世價值。
    174,谭鹏 湖北
    175,赵美雯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13級教育研究生。
    176,愛心老太 郑州
    177,沧海 山东教师
    178,林诗雪 河南
    179,李帆 江苏作家
    180,方辉 江西獨立教师公民

    181,唐隆兵 湖南
    182,袁朝暉 中国公民北大法律85
    183,于波 北大历史85
    184,张永志
    185,秋岚 大连
    186,龚建 华云南
    187,曹明炜 惠州
    188,何小宝 中国公民
    189,尹生 中国公民
    190,康强 河北

    191,曾凡祥 重庆
    192,小影 湖北
    193,肖育辉 广东
    194,黄照旋 福建
    195,杨建平 广东
    196,吉祥 大连
    197,蒋波 重庆
    198,陈娟 福建
    199,刘思明 中国公民
    200,葛立冬 河北

    201,林彩兰 海南
    202,李燕军 13347612139
    203,郑建慧 天津
    204,林航
    205,王素娥 北京17718586272
    206,谢俊彪 成都18611975315
    207,王建刚 北京丰台
    208,陈建国 杭州
    209,来日方丈 北京丰台
    210,张雨亭 北京东城

    211,林大刚 浙江台州公民
    212,徐珊 浙大00届加拿大
    213,杨奕涵 河北
    214,任珍珠 河北
    215,青山 河北
    216,李秋 荷兰
    217,王朝阳 山东83,
    218,李特 河南省林州公民
    219,崔高涛 西安
    220,汪汉平 湖北

    221,何霖 贵州
    222,高春 波吉林
    223,林忠 福建
    224,胡杨 山西
    225,葛军村 山东滕州13563284428
    226,徐冠华 山西
    227,正义 甘肃
    228,项锦锋 福建
    229,黄小宁(广州,牧师)
    230,赵常青(公民,美国旧金山)

    两批一共230人。

  • 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

    ——致全国人大、国务院并全国同胞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先生
    并全国同胞:

    作为公民,我们现就公众共同关注的一项重大事件提出严肃的政治诉求:

    武汉李文亮医生基于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良知,预警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竟遭武汉警方违法调查与“训诫”,后在救治肺炎病人的岗位上染上病毒并不幸离世。我们对此无比悲愤!

    众所周知,新冠病毒在湖北和全国范围的凶猛扩散,是扼杀言论自由导致的又一次“人祸”,对人民知情权的剥夺直接造成至少数万人感染、上千人死亡,并严重威胁所有同胞的生命安全。此次国难向我们每个人显示,不让人说话会死人的!对言论自由的压制是社会的最大灾难。

    堵住李文亮的嘴,放开病毒肆虐的路,中国乃至世界为中国人丧失言论自由买单。

    李文亮走了,他死不瞑目。

    “我觉得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该只有一种声音。”这是李文亮的遗言,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悲愤若是深沉的社会觉醒,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改变力量,那么李文亮的死重于泰山!”这是台湾著名作家龙应台的评论。

    诚哉斯言。惟有改变,才可望终结人祸;惟有改变,才是对李文亮医生最好的纪念。否则,所有的悲愤,所有的泪水,终不免沦为泡沫。就会人祸依旧,我们的子子孙孙都走不出恐惧。

    这恐惧、这轮回我们该受够了。八人封口、九州闭户,如果这都不能警醒我们,如果水淹到每个人的脖子了还不敢大声说话,那么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还有什么资格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的子孙还有什么未来!

    言论自由,人权尊严,理当是每个同胞安身立命之基,也理当是立国之基,压制言论就是公权犯罪。这一点,应该成为每一位合格公民都明白的宪法常识和自愿遵行的社会契约。

    谨此郑重呼吁:

    1、厚葬李文亮,并勒石纪念。厚恤遗族。国务院同时责令湖北省、武汉市两级主官,向八名被警方错误处理的医生公开道歉。

    2、定每年2月6日为言论自由日。并举一反三,废止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所有规章及制度,尤其尽快废止《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条中诸多可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口袋罪”,以永绝后患,切实保障基本人权。

    3、释放所有因思想、信仰、言论、政见和信仰遭受刑罚的公民并予国家赔偿;废除公安、国安等部门负责管制公民思想、言论、政见和信仰的人员编制,另予非政治化安置。

    4、开放媒体自由报道和网络自由言论,进而开放报禁,兑现出版自由。

    5、开放民间自主救援。红十字会等任何机构不得垄断救援。对阻挠民间自主救援者严惩不贷。

    6、召开各界贤达广泛参与的国策会议。全面反思近年国内外政策,全面反思党政关系、官民关系、政商关系、两岸三地关系、中美关系,以确立全民族的最大共识,确立全面变革和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参与联署的公民请电邮:heyexiangt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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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至signal:

    联署签名:
    艾晓明(武汉,中山大学退休教授)
    笑蜀(武汉,独立学者)
    郭飞雄(湖北,独立学者)
    张千帆(北京,北京大学教授)
    章诒和(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郭于华(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王德邦(广西,独立学者)
    萧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蔡霞(北京,中央党校退休教授)
    蔺其磊(北京,律师)
    吴思(北京,前《炎黃春秋》杂志总编辑)
    野渡(广州,独立学者)
    谢燕益(北京,律师)
    王宇(北京,律师)
    文东海(长沙,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陈小雅(北京,历史学家)
    陈天庸(浙江,企业家)
    吴强(北京,政治评论家)
    吴魁明(广州,律师)
    王和英(江苏,人权捍卫者)
    陈进学(广州,律师)
    郝建(北京,电影教授,独立学者)
    张伦(法国,教授)
    刘正清(广州,律师)
    钟锦化(上海,律师)
    李南央(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Fu Hualing(The University of HongKong)

  • 保障公民权利是对李文亮最好的纪念

    2月6日晚上,34岁的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武汉大学校友,因最早披露武汉肺炎疫情而被警方训诫处罚的李文亮医生离开了人间,顿时网络掀起刷屏的纪念浪潮,中共当局先是严控舆情,降温纪念,后而宣称让国家监察委成立调查组前往武汉调查,一些教授学者及大学校友会纷纷出来发声提出各种诉求以资纪念李文亮医生。民生观察认为,李文亮医生因本着良心责任,践行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披露武汉疫病,而遭到当局惩诫,进而染病离世,其被封口而致疫病泛滥,全民危机,人类遭殃的惨痛悲剧,力证了公民权利保障对人类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因此,对李文亮医生的最好纪念就是争取公民权利的落实!

    李文亮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满族。

    2019年12月30日下午,李文亮看到一份显示检出SARS冠状病毒高置信度阳性指标的病人的检测报告,于是下午17时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关于华南海鲜市场疫情的信息“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SARS”。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时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最后解释了一下什么是冠状病毒。再后该消息被群友截图发到了网络,引起网友的关注。

    2020年1月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披露疫情人士,事后证明8人皆为一线医生。1月3日,李文亮被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而遭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李文亮被舆论广泛关注,并被解读为8名“造谣”者中的一人。对此,李文亮回应称,他并不清楚自己是不是“造谣”者之一,只知道说了真话而被训诫。李文亮其后被要求签署训诫书,公安对他提出严厉警告,训诫他如果不听从,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及后,李医生于医院继续工作,于1月31日在社交媒体上传有关训诫书,又提及他被公安传唤的经过。

    由于中共官方声言武汉肺炎不人传人而没有为一线医生提供应有的防护。1月8日,李文亮接诊了一位82岁以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就诊的女性患者,翌日,这位患者就发烧,并出现了一些肺炎的病征,当时,李文亮就高度怀疑这位患者患的是这种新型肺炎。1月10日,李文亮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随后病情变得严重。1月12日,李文亮开始在呼吸与重症医学科监护室接受隔离治疗。期间,李曾经多次接受核酸检测,多次均出现阴性结果,但至1月30日结果为阳性。

    随着武汉病毒疫情的日益泛滥,死亡和感染病例增加,武汉于1月23日宣布封城,网络上不断出现质疑武汉当局训诫披露疫情医生事件。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表文章对武汉传唤医生事件进行辩护掩盖,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疫情严酷的现实而称: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2月1日,李文亮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此外,他的父母和多名同事也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经治疗,其父母得以出院。供职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李文亮妻子已怀孕六个月,在丈夫住院后已回到乡下,也出现病症。2月6日9点多,网络就传出李文亮医生去世消息,但武汉官方于2月7日0点左右,仍说此时里面仍在抢救,凌晨2点左右,还有专家前去会诊。0点38分,武汉市中心医院官方微博发文称“全力抢救中”,最终于3点48分宣布“李文亮于2点58分去世”。

    2月6日晚上9点多钟后,网络就掀起了纪念李文亮医生的高潮,中共当局采取一贯封杀舆论的手段,疯狂删帖禁言,但后来舆情汹涌,当局看看实在无法降温阻止,于是就祭出了所谓派遣监察委工作组前往武汉调查,并且武汉市政府也发文对李文亮医生去世表示悼念。然而,这一切非常明显是为了消解民众愤怒,掩盖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而致武汉疫病泛滥事件上公权力的责任。

    中国乃至世界当下正面临武汉肺炎的严重威胁,究竟何日才能战胜武汉疫病,尚待时间检测,而导致武汉疫病如此祸害人间的重大原由应该就是惩诫披露疫病情况的医生,而使社会丧失及时知情而防范疫病的最佳时机。

    中共当局因封口而致封城,由禁言而致灾难的现实,昭示了公民权利保障是人类安全的屏障这一铁的事实。而中共当局对李文亮医生的处罚是严重违反中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让人悲哀的是,就在李文亮医生罹难而武汉疫病仍然肆虐之时,竟然云南文山市又传出拘押5名透露疫病医生的消息:中共党媒“人民网”报道称,2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等5名医务人员因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与此同日,前往武汉报道疫病的陈秋实律师也被失踪,并且传出已经被武汉当局隔离控制。以及全国也纷纷传出一批网络关注疫病人士被当地警方威胁传唤。由此可见,中共当局仍然在持续加大封网禁言力度,仍然在持续剥夺公民基本言论自由权利,仍然没有从李文亮医生的悲壮人生与武汉疫病悲剧事件上认识到个体权利与人类命运的生死攸关,也由此可以看出中共当局在纪念李文亮医生上的虚伪欺诈。面对此种情况,中国公民应该深切认识到,李文亮医生的死亡正是用生命来证实个体权利保障对人类命运的重大。所以,奋力争取公民权利是对李文亮医生的最好纪念!

    为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对李文亮医生生前处罚进行国家赔偿,确定2月6日为言论自由纪念日,立《保护不同意见法》以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

    民生观察 2020年2月8日

  • 民生观察:保障公民权利是对李文亮医生的最好纪念

    26日晚上,34岁的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武汉大学校友,因最早披露武汉肺炎疫情而被警方训诫处罚的李文亮医生离开了人间,顿时网络掀起刷屏的纪念浪潮,中共当局先是严控舆情,降温纪念,后而宣称让国家监察委成立调查组前往武汉调查,一些教授学者及大学校友会纷纷出来发声提出各种诉求以资纪念李文亮医生。民生观察认为,李文亮医生因本着良心责任,践行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披露武汉疫病,而遭到当局惩诫,进而染病离世,其被封口而致疫病泛滥,全民危机,人类遭殃的惨痛悲剧,力证了公民权利保障对人类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因此,对李文亮医生的最好纪念就是争取公民权利的落实!

     

    李文亮19861012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满族。

     

    20191230日下午,李文亮看到一份显示检出SARS冠状病毒高置信度阳性指标的病人的检测报告,于是下午17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关于华南海鲜市场疫情的信息“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SARS”。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最后解释了一下什么是冠状病毒。再后该消息被群友截图发到了网络,引起网友的关注。

     

    20201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披露疫情人士,事后证明8人皆为一线医生。13日,李文亮被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而遭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李文亮被舆论广泛关注,并被解读为8名“造谣”者中的一人。对此,李文亮回应称,他并不清楚自己是不是“造谣”者之一,只知道说了真话而被训诫。李文亮其后被要求签署训诫书,公安对他提出严厉警告,训诫他如果不听从,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及后,李医生于医院继续工作,于131日在社交媒体上传有关训诫书,又提及他被公安传唤的经过。

     

    由于中共官方声言武汉肺炎不人传人而没有为一线医生提供应有的防护。18日,李文亮接诊了一位82岁以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就诊的女性患者,翌日,这位患者就发烧,并出现了一些肺炎的病征,当时,李文亮就高度怀疑这位患者患的是这种新型肺炎。110日,李文亮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随后病情变得严重。112日,李文亮开始在呼吸与重症医学科监护室接受隔离治疗。期间,李曾经多次接受核酸检测,多次均出现阴性结果,但至130日结果为阳性。

     

    随着武汉病毒疫情的日益泛滥,死亡和感染病例增加,武汉于123日宣布封城,网络上不断出现质疑武汉当局训诫披露疫情医生事件。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表文章对武汉传唤医生事件进行辩护掩盖,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疫情严酷的现实而称: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21日,李文亮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此外,他的父母和多名同事也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经治疗,其父母得以出院。供职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李文亮妻子已怀孕六个月,在丈夫住院后已回到乡下,也出现病症。269点多,网络就传出李文亮医生去世消息,但武汉官方于 270点左右,仍说此时里面仍在抢救,凌晨2点左右,还有专家前去会诊。038分,武汉市中心医院官方微博发文称“全力抢救中”,最终于348分宣布“李文亮于258分去世”。

     

    26日晚上9点多钟后,网络就掀起了纪念李文亮医生的高潮,中共当局采取一贯封杀舆论的手段,疯狂删帖禁言,但后来舆情汹涌,当局看看实在无法降温阻止,于是就祭出了所谓派遣监察委工作组前往武汉调查,并且武汉市政府也发文对李文亮医生去世表示悼念。然而,这一切非常明显是为了消解民众愤怒,掩盖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而致武汉疫病泛滥事件上公权力的责任。

     

    中国乃至世界当下正面临武汉肺炎的严重威胁,究竟何日才能战胜武汉疫病,尚待时间检测,而导致武汉疫病如此祸害人间的重大原由应该就是惩诫披露疫病情况的医生,而使社会丧失及时知情而防范疫病的最佳时机。

     

    中共当局因封口而致封城,由禁言而致灾难的现实,昭示了公民权利保障是人类安全的屏障这一铁的事实。而中共当局对李文亮医生的处罚是严重违反中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让人悲哀的是,就在李文亮医生罹难而武汉疫病仍然肆虐之时, 竟然云南文山市又传出拘押5名透露疫病医生的消息:中共党媒“人民网”报道称,2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等5名医务人员因偷拍、散布疫情防控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与此同日,前往武汉报道疫病的陈秋实律师也被失踪,并且传出已经被武汉当局隔离控制。以及全国也纷纷传出一批网络关注疫病人士被当地警方威胁传唤。由此可见,中共当局仍然在持续加大封网禁言力度,仍然在持续剥夺公民基本言论自由权利,仍然没有从李文亮医生的悲壮人生与武汉疫病悲剧事件上认识到个体权利与人类命运的生死攸关,也由此可以看出中共当局在纪念李文亮医生上的虚伪欺诈。面对此种情况,中国公民应该深切认识到,李文亮医生的死亡正是用生命来证实个体权利保障对人类命运的重大。所以,奋力争取公民权利是对李文亮医生的最好纪念!

     

    为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对李文亮医生生前处罚进行国家赔偿,确定26日为言论自由纪念日,立《保护不同意见法》以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

     

    民生观察   202028

  • 709大抓捕是对中国法治努力的反动

    ——民生观察对“709大抓捕”三周年的声明

    今天是2018年7月9日,是中共当局针对大陆以律师为主体的人权捍卫者展开疯狂的“709”大镇压三周年。这场已历时三年的大镇压,至今仍然持续着:一批被判刑者在狱中倍受折磨;王全璋律师失踪一千多天,至今仍无消息;秦永敏、黄琦、刘飞跃严重超期羁押待判;余文生、陈武权律师等被继续拘押待审;被表面释放的大批人权捍卫者继续受到监控、限行,处于变相软禁中;大批律师被吊照;同时,近日709受害者家属李文足等三人展开“感恩之行”,争取探望囚禁中的人权律师,为他们存钱,结果遭到执法当局的刁难阻碍。中共当局这种长时间大规模疯狂镇压人权捍卫者的行径,是公然对中国法治努力的反动,是公然践踏人权、毁弃法制、颠覆文明。民生观察对此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2015年7月9日,中共当局以秘密抓捕人权律师王宇夫妇,并阻止其孩子出国留学,次日抓捕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律师及助手等人为开端,发动了大规模的针对以律师为主体的人权捍卫者大镇压行动,世称“709大抓捕”(或称“709大抓捕”事件)。据“维权网”在大镇压10个月时进行的统计,有包括律师、律所人员、人权捍卫者和家属在内的319人受到影响。他们或被约谈、传唤,或被限制出境、软禁、监视居住,或遭到逮捕或失踪。当时,已批准逮捕的共23人,强迫失踪2人,取保候审12人,软禁1人,限制出境39人,被短暂拘留或强制约谈或传唤、而后获释的共有267人,并有锋锐律师事务所、李金星律师办公室及李和平律师在北京的办公室被查抄,涉及范围涵盖24个省市。当局主要对这些维权者控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

    至今回头看,会发现持续三年来的“709大抓捕”可以大际分为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前面维权网的统计情况;第二阶段是针对湖北秦永敏先生创办主持的“人权理事会”,四川黄琦先生创办主持的“六四天网”,湖北刘飞跃先生创办主持的“民生观察”,以及全国一批长期站在维权第一线的有影响力的人士的打压,重点先后拘押了秦永敏、黄琦、刘飞跃三位主持人,以及后来拘押广东黄永祥与甄江华先生,这就是后来网络披露的所谓“1225专案”;第三阶段是疯狂吊销人权律师执业证照,并将持续站在维权第一线的律师余文生、陈武权拘押;第四阶段就是扫荡网络维权的“玫瑰团队”,网络公益救助的“全国旅游”及全国各地草根维权带头人。

    经过这几轮至今仍在持续的打压,中共当局将中国多年来形成的以律师为主体,汇聚维权人士、上访群体而形成的致力推进中国人权法治进步的洪流分割阻断,将其中的中坚力量(如胡石根、周世锋、吴淦、翟岩民、勾洪国、李和平、江天勇、谢阳)拘押判刑。中共掀起如此疯狂打压,实质就是要捍卫共产极权理论一再宣称的法律工具论,即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要将法律与律师及维权人士严控于服务权力统治工具的范畴中,对那些不甘愿成为权力统治工具者,严酷镇压就是必然的选项。

    中国十年文革动乱结束后,中共体制内一批深受其害者,也痛感到建立法治的必要,于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明统治者胡耀邦、赵紫阳的努力下,中国法治建设有所起步。但随着八九大屠杀,中共滑向了权贵经济的泥潭,进入了新极权主义时代,本质上敌视法治与人权,只是在与世界交往中不得不假披法制建设的外衣。而中国民间在这几十年的艰难发展中,律师及广大权利意识觉醒者不断在极权的夹缝中成长壮大,逐步形成了一股推进社会法治与人权进步的力量。这股力量本质上是消蚀专制人治的社会根基的,是与极权统治格格不入的。中共十八大后,在权力倾轧下,新极权主义崛起,为了达成集权专制与王权永续的目的,扑灭阻碍集权的社会法治力量,就成为新统治者的课题,于是就策动全国性针对律师为主体的人权捍卫人士的打压,上演出709大抓捕。

    709大抓捕放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来考察,就是专制人治的极权统治对社会人权法治努力的反动,对多年来在市场经济下艰难成长起来的人权法治力量的围剿,为党权至上,与恢复权力终身制清道。从中共十九大修宪与废除最高权力任期限制来看,709大抓捕的确在一定程度达到了极权专制的目的。

    然而,历史的潮流从来不以任何个体与组织的意志为转移。人类走向普世文明——人权、民主、法治、宪政、自由、平等、尊严的脚步,绝不会因个别统治者意志而改变。中国在709如此严酷镇压而造成的恐怖气氛下,依然有余文生律师的《建言中共十九大罢免习近平、全面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公开信,有文东海律师发表公开退党声明,有上海董瑶琼女士对个人崇拜像的泼墨。可以肯定,不管中共当局如何仇视人权法治,如何打压律师与维权人士,中国走向普世文明的方向与进程不可改变。

    中共当局为阻止中国人权与法治进步而发起的709大抓捕,是公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认识到个人、群体和社团有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第1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2条“1.每个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保护、促进和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除其他外,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人能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实际享受所有这些权利与自由。”,第5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b)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c)同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间机构进行联系。”,第6条“(c)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违反《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同时,与中共当局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相背离。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

    一、立刻停止打压律师及其他人权捍卫者,释放一切在709镇压中被拘押判刑的人士;

    二、追究发起709大抓捕的罪魁祸首与相关执行机构及人员的违法侵权的法律责任,对所有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

    三、开启旨在保障人权推进法治的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国尽早迈上普世文明的康庄大道。

    民生观察 2018年7月9日

  • 吴淦表示未来的判决是对自己的奖赏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13消息]北京律师燕薪今日(1月13日)会见著名维权人士吴淦(屠夫),吴淦承认参与了起诉书所列举的维权事件,但并不认为自己有罪。
     
    燕薪律师今日到天津二中院递交辩护手续,并在天津第二看守所会见吴淦。燕薪在网上发文称,吴淦表示起诉书指控的事件他都参与了,对此并不否认,如果非要给他定罪,他会当做是对自己的奖赏。
     
    吴淦还说,他对中国的未来很有信心,希望大家能以乐观的心态面对。
    此外,燕薪律师提到,吴淦被关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D101室,他现在每天都会锻炼,目前身体很好,望朋友们放心。
     
    本网1月5日曾以《吴淦(屠夫)被指控十二条颠覆国家“罪行”》为题,报道吴淦被起诉。《起诉书》指控吴淦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称他“专门炒作热点事件”,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并列举了十二个具体事实(即所谓热点事件)。
     
    本网梳理发现,这十二个具体事实所涉及的事件,均与公权力侵害有关,其中不乏轰动一时的公共案件。如第十二条提到的乐平冤案,4人被指控谋杀已关押13年,去年12月昭雪,已无罪释放。据报道,多年来吴淦一直积极参与此类案件,为当事人维权。
     
    参考阅读:
    屠夫吴淦案已被起诉至法院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4/15352.html
     
    吴淦(屠夫)被指控十二条颠覆国家“罪行”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05/15355.html

  •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追诉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

    ――杨绍刚律师关于沈佩兰案的辩护词

     
     【编者按】上海维权人士沈佩兰“寻衅滋事”一案于7月8日下午2:00在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法庭开庭,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资深高级律师杨绍刚在法庭上依据法律与事实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为沈佩兰伸张了正义。但是,在这个不讲理不讲法讲权力的年代,法官不可能独立审判,依然将沈佩兰的正常上访行为枉判为寻衅滋事罪,当庭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沈佩兰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兹公开杨绍刚律师的辩护词,由公众评审谁之罪,督促司法公正,维护访民的基本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沈佩兰的委托,指派杨绍刚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受理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的案卷,阅看了本案的有关视频和照片,会见了被告人沈佩兰,查看了现场。特别是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使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维护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沈佩兰缺乏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撑,证据乏力。因此沈佩兰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辩护人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沈佩兰是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本案的关键。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第431号令颁布的《国家信访条例》,这个法规就是保障公民上访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第九条要求“信访渠道公开”。各级政府依据上述《条例》设立了信访接待机构,其目的是允许老百姓依法信访和上访。当然辩护人指的是正常上访,不是缠访、闹访,维护社会的和谐和遵守正常社会秩序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但是现在出现个新名词,叫“截访”,也就是说阻拦你上访。上海访民当然是反映上海各级地方政府的问题,而这些所谓“上海驻京办”却承担了截访的任务。由上海市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截访队伍。这岂不是一个怪圈,《信访条例》鼓励公民向各级政府反映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阻拦公民反映问题。你向北京反应我地方政府的问题,我就要将你从北京抓回来,个别人送入班房,以示警戒,甚至以动用警力给访民予以威慑。这是极不应该的违法行为。据辩护人了解,上海的截访人员常驻北京,只要是经常上访的上海访民,不管你的上访是否合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会将你硬拉上巨龙公交车,遣送回上海。这符合法律的要求吗?所以有些访民称:这是“绑架”。从某些方面来讲,也并非没有道理。法律的笼子没有将截访的人员关在笼子里,而越出了笼子违反法律滥施公权力,甚至公权力来干预公民的合法私权,用专政的强制手段来剥夺公民合法的上访权,这是非常危险的措施。
     
    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极力呼吁称:“两会期间的北京久敬庄,马家楼人满为患。全是全国各地到北京的上访人,地方政府的维稳力量穿梭于地方和北京之间,维稳经费居高不下,维稳已经将上访人摆到敌对势力”。
     
    有些截访人员以及有些公安人员,将访民视为“洪水猛兽”,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殴打、镇压、拘留、判刑等专政手段来制止访民的上访,这是极不正常的。
     
    被告人沈佩兰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她为什么化了大量的财力、精力坚持不懈地上访多年。据辩护人了解,由于被告人赖以生存的蜗牛饲养场被有关部门征用,被告人认为地方政府未能给以合理的补偿,所以不断地上访。至于被告人上访的要求是否合理,辩护人不加评论。但上访既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公民在不违背《国家信访条例》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访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告人沈佩兰在上访的路上,冒着各种风雨险阻。去年某天清晨,当沈佩兰要外出,被守候在家门口的人员,无理阻拦她出门,当然引起沈佩兰的不满,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后,被告人沈佩兰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信访部门置之不理,被告人诉之法院,法院不受理。之前,被告人也因信访两次手指被掰断。而政府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既不准上访,法院又不受理。请问,要被告人该走哪条路?忍气吞声还是伸张怨气。
     
    上访是是反映公民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是民众相信更高权力机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更是让中央领导能听到群众的疾苦和民情、民意,是畅通公民和最高权力机构的合法渠道。
     
    因此,造成被告人不断上访是多种的原因,辩护人并不否定,访民中也混杂一些不讲道理,过激要求满足私欲的人员,但这是极少一部分;但同样不可否认,绝大多数的访民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合情的,政府应该帮助解决的,绝不能将访民一概认定为“刁民、贱民、”,应该认真分析访民的正当诉求,加以区分。不管访民的要求是否合理,绝不应该采取暴力对待访民,更不应该动辄以专政手段对待访民。被告人2月22日被羁押在奉贤看守所,看守人员责令他脱光衣服,被告人认为这是有损于她个人人格的尊严,于是看守人员对沈佩兰施以酷刑。手铐加脚镣并固定在禁闭室地上的铁环上,使其睡不能睡,坐不能坐,七天六夜大小便都在裤子上,使被告人因感染而患上皮肤病。一度曾经绝食抗议。如此以酷刑对待一位老年农妇,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被告人本人直接向驻所检察官提出了控告,辩护人知晓后,按照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更谈不上“寻衅滋事”。被告人寻什么衅?滋什么事?上访不是必然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上访时没有任何过激的行为,没有毁坏公私财物,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没有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现在有些政府官员蛮横地认定,你只要到北京越级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是寻衅滋事,就要处罚。这种观点显然是漠视法纪,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极端错误的违法乱纪行为。中央政法委再三强调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而有些执法人员漠然置之。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每月周五去北京越级上访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我国法制原则是“法无禁止均可行”,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都可以做。何况法律赋予公民有上访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列举了两项事件,公诉人所列举的是今年1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转发《博讯》,鼓动访民上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二、公诉人无任何证据能佐证被告人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016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是属于正常上访还是违法上访,这是有一定界定的。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条信访界定指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指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上述信访活动是正常的信访活动的界定。
     
    而违法信访活动一般指的是:“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违法上访。”
     
    被告人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的上访显然是属于正常上访的范畴。她是到国家指定的信访机构上访,而且当天,并未允准进入国家信访局门内,更无任何过激的行为。并没有出现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
     
    公诉人请几位证人对视频进行辨认,都一致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拿着手机在照相,并没有辨认出沈佩兰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有任何出格行为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公交车站,短短的十几秒钟时间的照相会造成“严重影响公交车站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吗?由于国家信访局不允许上海访民进入信访局,访民只能短暂逗留在信访局门口西侧的公交车站。视屏上很难看出有严重影响交通的场景。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屏,哪一张、哪一段能印证被告人沈佩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照个相是“起哄闹事”吗?即使影响交通,也是按照交通法规来处置,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唯一的证据是北京先农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证据能佐证沈佩兰构成“寻衅滋事罪”吗?这个“情况说明”漏洞百出,说有150余上海籍上访人员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聚集并扰乱秩序。你怎么说明这150余人都是上海访民?怎么扰乱的?有哪些影像资料可以佐证?作为警察对严重社会秩序你制止了吗?警察作了执法音频记录吗?
     
    闵行公安局在“工作情况”上说,2016年1月29日下午14时许至北京市国家信访局接待司门前非法聚集滋事(上述人员名单由北京国家信访局接待司提供)。
     
    在公交车站聚集就是非法吗?怎样聚集滋事?有哪些后果?都没有详尽地表述。
     
    以上名单并没有被告人沈佩兰,假如在接待司门前聚集都是非法滋事,那么150人都应拘捕,都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单单追究沈佩兰个人的刑事责任呢?
     
    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上海访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或投诉的是上海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所存在的问题。《信访条例》第三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现在国家信访局居然将信访人的名单反馈给被反映人,其反馈的目的并非要上海地方政府解决访民问题,而是要上海予以惩处,沈佩兰就是一例。这和我们党的方针严重背道而驰。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会这样做,会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信访局个别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损害了访民的利益,辩护人想在下面加以阐述。
     
    闵行公安局更毫无隐瞒,在 “相关材料”中称:“上海上访人员95人名单已传真给闵行办案人员”,如此行为难道不使信访人胆寒吗?信访部门居然将正常上访人员名单如数交给公安机关,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这和《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以及中央的有关政策相违背。《信访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中央政法委最近发布的打击处理违法上访的五条要求,明确指出:“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前”同时又指出:“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据辩护人知道,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曾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侦查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补充材料用以佐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材料是请居委干部来辨认视屏中是否有沈佩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从未否认沈佩兰1月29日下午确实曾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的,但是并没有进去。辩护人需要的是印证沈佩兰占据人行道,影响公交车正常进站上下客,严重影响公交车周边公共场所秩序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提供的照片以及视频材料遗憾地未能佐证其指控的事实。辩护人由于在北京开庭,为此专程去国家信访局门口以及门内实地察看调查,刚才被告人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言都说明,1月29日,凡出示上海籍身份证的访民一概不准入内,而大门离信访局办公地的长巷,约有七、八百米的距离,这能影响信访局机关办公吗?由于不能进入信访局,于是少部分人在公交车站,马路对面、桥北等地散落滞留,车站就在国家信访局西边十几米的路程,其他人分散在对面卫生间门口和桥北。因此车站绝没有150人,在公诉人提供的视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上海访民的人数以及作为。辩护人并没有见到视频上有近百人聚集,在公交车站上有上海籍的访民,有全国各地的访民,有等候公交车的乘客。
     
    被告人沈佩兰是怎么起哄闹事的?北京警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诉人也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佐证。公共交通受到哪些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到什么程度?混乱到什么情况?已经造成哪些后果?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如此推断只要被告人沈佩兰在现场,一切混乱都是由沈佩兰造成的?
     
    这里,公诉人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其大前提是只要你沈佩兰在场必然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其小前提是你沈佩兰在场
     
    所以根据推理,得出你沈佩兰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结论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明显地可以看出,由于大前提的错误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次,辩护人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假如公诉人提供的是事实,那么,在国家机关门前,有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加以干预。北京派出所不是证明每月末周五派出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吗?既然如此,还会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吗?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辩护人见到和了解,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常年停着不少警车和警察用以保护国家机关的安宁,沈佩兰在警察眼皮底下对公共场所造成如此严重混乱的局面,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视而不见,安之若素?为什么不及时加以制止?对这些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者,为什么不及时加以拘捕?对这些犯罪者在北京为什么不予讯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不给予证据保留。对沈佩兰犯罪的事实为什么没有办理处罚移交手续?辩护人在视频中未见到警察在执法,只见到截访者,穿着便衣将访民推向巨龙车。这是不是说明北京警察渎职呢?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处理上访人员要求指出:“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同时指出:“在执法前要出具执法行为通知书,否则不能进行执法,已经执法的其执法行为无效,其执法行为可视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要赔偿精神损失。”.
     
    中央政法委的意见明确表明执法人员应遵循的执法程序。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书。你怎么能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根据上述政法委的要求,上海并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处罚移交手续,既没有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没有对被告人的《训诫书》和处罚意见书。上海警方又怎么认定被告人沈佩兰在北京犯罪了。上海公安机关对沈佩兰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并没有认可和签名,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佩兰“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上海公安机关没有案发地派出所的处罚移交书,凭什么立案以及起诉?
     
    刚才法庭调查,请当时在现场的四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原来是被告人沈佩兰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纠集王扣玛等五人非法纠集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起诉书已变更为2016年月29日被告人沈佩兰又与王某某等人聚集在公交车站周围。这一变更充分说明公安机关原来的意见书是缺乏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在没有新的补充侦查材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基本思路并没有改变。刚才证人都明确表示,他们赴京上访和沈佩兰无任何关系,都是自发地独来独往,并没有约定。五人之中的陈宝良,被告人根本不认识沈佩兰,“微信”群中的成员相互不认识的人多的是。公诉人怎么能证明他们五个人聚集一起在北京陶然桥北公交车站呢?证人证词充分说明他们是不约而同地在北京上访,并没有任何人召集、组织、纠集,完全是自发的。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他们依然赴北京上访,而且访民越来越多,和被告人沈佩兰无任何关联。因此强将他们拉在一起有些牵强附会。上海访民在1月29日并不止他们五人,在视屏里辩护人就认识好几位访民,特别是辩护人担任他们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例如访民王震熙、唐根松。他们回沪后被处以行政处罚。当然辩护人并非认为他们的行政处罚正确。而是想说明同样是1月29日赴京上访,有的人平安无事,有的人作行政处罚,有的人却要作刑事处罚,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无法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许公诉人会认为被告人沈佩兰还有转发《博讯》材料的情形,因此和其他人不同。辩护人认为,刑事处罚不能做加法,《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并没有两个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加起来就构成犯罪。正如有人违反了交通规则,第二次又闯红灯,所以加起来就构成犯罪吗?法律上有这样的加法吗?
     
    三、沈佩兰转发《博讯》的文稿,构成犯罪吗?
     
    公诉人同时指控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文稿,起诉书认定是鼓动行为,现在又讲是煽动行为,被告人鼓动什么?煽动什么?是鼓动他人去犯罪吗?转发《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是否也是寻衅滋事呢?翻墙看《博讯》是否构成犯罪呢?由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仅仅一个罪名,同样以被告人转发《博讯》,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特地从网上找到被告人沈佩兰转发《博讯》的那篇文章,题目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倒台了,访民依然被愚弄”。被告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构成犯罪吗?我们首先要问,这篇文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造谣?这篇文章的内容是批评政府官员的腐败还是攻击或颠覆政府?这篇文稿是被告人沈佩兰所写还是转发的?这篇文章在国内《财新网》、《北京日报》、《京华时报》、《新民网讯》、《中国新闻周刊》、以及电视广播都作了广泛报道。其报道的内容远远超过《博讯》,辩护人浏览了国内外的报道,使辩护人了解,原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为了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对访民销号,接受地方政府的行贿,共计610余万元,获刑13年。该信息理所当然地引起访民的愤慨,访民千里迢迢,千辛万苦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却被贪污官僚予以销号。许杰倒台后,又发生副局长自杀,信访系统已多人落马。信访局本来是清水衙门,想不到在访民销号中地方政府为了压低访民赴京的人数统计,从而在排名时凸显成绩而向信访局行贿,信访局个别领导居然不顾访民的苦难,接受贿赂610余万。《博讯》的报道是事实,引发了访民的关注。在国内媒体公布前转发这篇《博讯》文稿的远远不止沈佩兰一人。那么转发的人都犯罪吗?可以想象,在互联网和微信发达的时代,自媒体的报道广泛超前。境外媒体大量涌现,其中不乏对我们国家的攻击报道,也有不少真实的报道。那么,沈佩兰转发真实的报道构成犯罪吗?现在公诉人强调文稿的后半部分的公告,而忽视文稿的主体部分。那么辩护人分析一下后半部分“公告”
     
    当然,公诉人会说,我们指控的是这篇文章的“公告部分”。在“公告”上讲的星期三去北京市政府,星期五去北京信访局。首先,该“公告”并非是沈佩兰发布和号召,“公告”中号召访民每月周五国家信访局上访,这早就成为事实,并非“公告”后形成。这难道是沈佩兰倡导的吗?是沈佩兰组织的吗?是沈佩兰煽动吗?即使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并不是煽动访民去犯罪、去国家机关闹事,而是正常的投诉、抗议上述贿赂腐败现象,这是公民对政府批评的权利,何况公诉人也难以提供因为沈佩兰转发这篇文稿而引起访民去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例,缺乏因果关系。
     
    现在沈佩兰被羁押在看守所,上访的人员是否减少了?在市政府门前每星期三的访民是多了还是少了?在上海,每星期一上午在上海市高院聚集60多人,下午在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本市某一位法官,这是公民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都是自发的去高院、人大。并没有人认为这些访民扰乱了机关正常秩序。那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就是扰乱社会秩序吗?市民对上海市政府能不能批评?能不能向中央反映上海的不足之处?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是公民的正常政治权利,我想我们的上海市领导完全有这个大度,能容纳市民的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现在沈佩兰反映上海市的问题不论对与错,上海有关部门居然要以“妨害交通”的事实来追究沈佩兰的“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这是否会使社会舆论产生错觉,上海有关部门在报复信访人,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沈佩兰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是“无罪推定”,公诉人的指控缺乏相应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缺乏充分的证据难以对被告人定罪。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仅缺乏证据力,而且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案发地公安机关犯罪移交手续,不能佐证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决被告人沈佩兰无罪。
     
    尊敬的法官:
     
    “依法治国”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每一个公民都要守法,政府官员更应该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维稳”和“维权”应该是矛盾的统一。不能为了“维稳”而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不能为了“维权”而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两者相辅相成。对访民“压”还是“疏”这是执政的艺术,处理得当从而促使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以公权力对公民私权的干预和处置,首先要在法律范畴内行使,动辄以《刑法》来调整政府与公民的社会关系要慎之又慎,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量。特别是中央领导一直提出的司法改革,法院要独立审判,要摆脱有关部门的干预。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她受到追诉。这是对法律毫无敬畏的表现。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能采纳本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谢谢 。
     
     
     辩护人:杨绍刚 律师
     
    2016年7月8日
     
    沈佩兰的一审辩护律师——杨绍刚
     
    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代表。杨律师德高望重,从不自诩为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但一直依法捍卫人权,为弱势群体人员(例如艾滋病患者、同志人员、信教人员、上海访民等)提供法律服务,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电话:021-54247559   E-mail: ysg5424755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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