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年11月13日消息:今年七月,本工作室报道 了山东省烟台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名退伍军转干部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非法拘留获得立案并开庭的消息(山东退伍军人曲世涛诉公安一案8月6日开庭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730/12881.html)。
今天,曲世涛发来消息说,他们三人的案子都失败了,法院都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了。曲世涛质疑,这分明是法院以此为借口枉法裁判,这样做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又有何用?
以下是曲世涛发来的消息全文:
在全国企业军转群体中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的烟台市非法拘留军转干部案件历经十多年的艰苦抗争,于2015年11月12日下午3点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答案。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违背良心的做出裁决: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三人五分行政诉讼状全部被驳回。其理由是我们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我们在2005年11月21日时效期内向烟台芝罘区法院提起过诉讼,所以现在起诉超过失效期,应该驳回。众所周知,凡是涉军案,法院一般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以我们在2005年11月21日提起的诉讼,他们虽然心知肚明,却硬是违背良心揣着明白装糊涂。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决定今年五一开始实行新的行政诉讼立案方法,使我们有可能把我们的冤屈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得到昭雪。为此,我们在五一小长假过后,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肆意造假编伪证词,在假话被揭穿后,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也提出我们的诉讼已经过了时效期,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的请求。
我们当庭提出,我们在事发后就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提出过行政复议,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做出了违背良心.违背公正公平.违背事实真相的复议决定后。我们与2005年11月21日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芝罘区法院行政立案庭的庭长(庭长姓于.具体姓名不详)接待了我们,提出行政诉讼要先复议后审理原则,不予立案,当我拿出复议决定书后,他表示把材料留下请示领导。一个星期后给答复,一个星期后,他说:“我们的领导答复,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他把我们提交的所有诉讼材料原物退回就不管了。
在庭审时被告提出我们的诉讼已过时效期时我们就要求法庭,传当时的行政诉讼立案庭于庭长出庭作证,证明过了失效期的责任是法院不予立案所致,原告是受害者,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当时法庭没有表态,我们认为,法庭没有表态就是默认。现在案件经过法院的反复审理调查,历时半年零一天(行政案件审理结案应在六个月内结案)他们已经超出结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现在法庭却提出我们没提出证据,起诉应予驳回。这到底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权审判呀?我们说这样的审判,这样的法庭.这样的法官是否太有点小儿科了?是否太给山东省.烟台市人民丢人了呀?这和万恶的旧社会还有啥区别呀?明明是他们指鹿为马,却非要让马拿出它不是鹿的证据,这里醉翁之意不在酒,谁都明白!习总要求让每个国民都能享受到司法的公正,那我们的公正在烟台法庭面前如何体现?总不能把烟台芝罘区法院的行政不作为所酿成的恶果交由恶果的受害者来承受吧?
原告曲世涛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QQ邮箱:564741689@qq.com
2015年11月12日
附: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行政裁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芝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曲世涛,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委托代理人:乔延兵,男,烟台亿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31-6-3号。
委托代理人:周来生,男,烟台亿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4号付20-6号。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纪鹰.王光明,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曲世涛不服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做出的公(芝)诀字【2005】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世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延兵.周来生与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纪鹰.王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3月30日,被告与烟台市公安局已违反社团管理规定为由,将我非法传唤至望海楼宾馆连续24小时进行非人的审问.逼供.侮辱和摧残。3月31日晚,被告以未经社团登记部门批准私自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名义进行活动为由,对我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事实上,我从来没有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的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过任何活动,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来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受全国各类维权活动的启发,萌生了依法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设想,经过到相关部门咨询,于2005年1月25日,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向烟台市人事局递交了关于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书面申请材料,一直未得到书面批复;于2005年2月19日向烟台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六个问题请求给与答复,并将此材料抄送烟台市警备区;于3月24日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咨询申请,能否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申请于清明节在烈士陵园集体悼念革命先烈,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烟台市公安局答复筹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委员会的名义申请,可以以负责人的名义申请。我们当场改为以我为集会负责人,向烟台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请。之后,因烟台市公安局通知我应向被告提交集会申请,3月28日,以我为负责人的名义向被告递交了“关于清明节集会悼念西炮台烈士陵园革命先烈的申请”。被告于4月2日做出决定,对我们的申请不予许可。我们只是以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提出过有关申请,并为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这一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义递交过任何材料、进行过任何活动,被告以此对我们进行的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事实跟法律依据。我依法申请复议被驳回后,2005年11月21日,我曾就被告的违法行为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接到起诉书后,一直未予立案。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公(芝)决字【2005】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因被告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等人于2005年1月25日向军转干部主管部门烟台市人事局递交了关于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书面申请材料,主管部门未予批复。原告等人在未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且未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即以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先后多次向烟台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烟台警备区递交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材料和向市政府提出六个问题的材料,让政府给与答复。另外,原告与乔延兵、周来生还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清明节集会、游行,到西炮台祭扫烈士墓,被告以原告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的相关规定为由,在作出公(芝)决字【2005】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虽在法院所定期限内向烟台市公安局提出了申诉,但在烟台市公安局作出烟公复决字【2005】第7号《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其曾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现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诉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世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司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义斌
人民陪审员 徐桂萍
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莹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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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曲世涛等三退伍军人诉公安虽获立案仍败诉
山东退伍军人曲世涛诉公安一案8月6日开庭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5/7/30消息:5月5日,本网曾报道了山东省烟台市退伍军人、军转干部曲世涛、周来生、乔延兵起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非法拘留案(“立案登记制”实际实施第二天 二起民告官案未能顺利立案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3/2015/0505/12340.html)。当时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说三人虽然是同时、因同一事件被拘留,起诉的对象也是相同的,但不能共同诉讼,得分开起诉,后案子终获立案。
昨天,曲世涛从芝罘区法院处得到消息,他的案子将于8月6日下午2.30分在芝罘区法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另外,周来生、乔延兵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的案子已开过庭,还未判决。我们将对这三起民告官的案子继续关注,尤其是判决结果。我们要看看在“依法治国”的旗号下,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的情况下,这类官司是否一如既往地败诉。曲世涛:对山东政协副主席原烟台市委书记焉荣竹的投诉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曲世涛,是山东省烟台市一名普通下岗失业军转干部。为要求烟台市委市政府依法落实有关军转安置政策从2002年起,先后多次上市.到省.进京上访。
以焉荣竹为首的原烟台市委.市政府决策层弄虚作假,拒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严重侵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为此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等企业军转干部,在烟台市民间社团组织办公室的建议下,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人事局提交《申请成立烟台市军转干部维权中心》的申请。(为主动接受地方驻军的领导,帮助驻军了解情况,贯彻落实好总政:“关于做好企业军转干部思想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驻军责无旁贷”的指示精神,我们亦把《申请书》抄送烟台市警备区干部科)。
在得到烟台市军转办“成立维权中心没有必要,你们的合法权益由军转办负责维护”的答复后,为说明“军转办”行政不作为,他们站在企业利益集团.改制后的个体资本家的立场上,阻碍中央政策落实,已无法维护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现状,我们以筹委会的名义向烟台市委市政府提出六个问题要求给与答复。
在2005年清明节到来之际,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继承先烈意志,弘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我们以曲世涛个人名义.其他人协助的形式向烟台公安局芝罘分局提出“清明节组织军转干部到烟台西炮台烈士陵园扫墓”的申请。
这些行动本来都是作为一名共和国的公民最起码的民主权力,是相信党热爱党支持政府工作的具体表现。以焉荣竹为首的烟台权力决策层非但不予支持,反而必欲置之死的而后快。他安排当时的市委秘书长郝德军打电话找企业老总,要求把曲世涛等收容软禁办学习班。企业老总表示:“办班可以,但要有理由。没有理由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违法,我们没法说话”而拒绝执行。焉荣竹想利用企业软禁军转干部的阴谋没有得逞就狗急跳墙,授意烟台公安局出面以芝罘分局的名义【非法】将曲世涛乔延兵周来生非法传讯24小时,行政拘留十五天。事后才知道,清明节前后,当时的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要来烟台视察。为了应付总书记视察,焉荣竹把对自己有意见的党员关进拘留所与小偷.地痞流氓.黑社会人员为伍,这样的【离奇】的冤假错案也只有焉荣竹【敢为】!这样的人占据着党的高级领导岗位,我们党如何践行群众路线呀?这样的【比窦娥还冤】的【冤假错案】至今不给一个说法究竟是【空谈误国】还是【实干兴邦】呀?
习近平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再看看焉荣竹来烟台后,焉家家族一人当道鸡犬升天,对比他对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的态度就可很清晰的看出其【政治腐败】的本质和【立党为私执政为己】的执政理念:
2001年6月前,焉荣竹的弟弟焉荣光在烟台市百大集团所属“百大采购供应中心”(改制后更名为烟台市德源实业有限公司)当仓库保管员,是有名的“马虎”主任。焉荣光的老婆张长红是烟台二鞋厂下岗职工。焉荣竹的妹妹焉荣香是烟台烟草专卖局的职工,因帮助公司处理“没收走私烟”,得罪公司领导,被烟台市烟草专卖局开除除名。
焉荣竹2001年6月调到烟台市任市委书记,上台伊始,就提前安排烟台市委的一名副书记到百大采购中心破格快速发展焉荣光入党!从安排入党介绍人.起草入党志愿书.党小组讨论.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党委会审批不到一上午搞定,开创我党发展新党员高速度的先河!随即入档并将档案上调转交烟台市党校,历经三个月的档案流转,焉荣光从一名初中都未真正毕业的普通职工摇身一变就成为【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直接空降到莱山区有线电视台分管招待的副主任.兼顾项目承包。烟台市广电大厦筹建,又被破格提升为广电大厦筹建处的处长。由原来的每月发工资,除去还小酒店拖欠的酒钱,所剩无几。到吃遍烟台市所有星级酒店只需签一个名就会有单位老板.经理掏钱结账的名人。
焉荣光的老婆张长红,由于有一个当大官的大伯哥,从一个下岗职工空降到烟台市计生委工作,档案经烟台市党校镀金.放置三个月,就变成大专文凭,再堂而皇之的提拔到烟台市妇联,位居领导岗位。
焉荣竹的妹妹焉荣香被烟台市烟草专卖局除名后失业在家。焉荣竹任烟台市委书记后,烟草专卖局派专人为其平反昭雪,送去五万元的补偿款,请回原单位上班。因其回原单位工作自己感到影响.压力很大,烟台市烟草专卖局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因同一个案件株连的芝罘区烟草专卖门市部主任.军转干部郇薪金,虽经多年进京到省上市上访,至今没有给一个合理的说法。“主犯”平反昭雪,“从犯”却被“一棍子打死”,这难道就是烟台市的司法公正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为体现公正公平,为自己讨回公道,我郑重的请求中央.纪检.领导部门对该投诉进行严查!依法纠正焉荣竹违法行政给投诉人造成的伤害,还投诉人以公道。依法追究焉荣竹政治腐败以权谋私的违法滥纪行为!还公务员人民公仆的本来面目!
谢谢。以上投诉,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烟台市企业军转干部曲世涛
家庭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桃花街29—8号
邮箱号码564741689@qq.com
联系电话:13184011976.
2014年2月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