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年11月12日消息:浙江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在北京被"寻衅滋事”判刑八个月,今日刑满释放。今天浙江各地维权人士和朱瑛娣女士的家属四十余人从浙江,千里迢迢赶到北京东城区看守所,迎接朱瑛娣出狱。
结果沒有接到,朱瑛娣“失踪”了,东城区看所守称朱瑛娣是在夜间一点左右,已被杭州公安局用警车从看守所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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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刑满出狱 四十余人迎接扑空
浙江维权人士朱瑛娣“寻衅滋事”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朱瑛娣及朱瑛娣丈夫戴鑫根的委托出庭诉讼。我认为本案被告朱瑛娣女士根本不具有起诉书列明的所谓种种“罪行”,被告的行为,我认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即使是起诉书上列明的种种所谓“罪行”,其性质连治安案件都够不上。我认为被告今天被公诉到刑事审判庭是一个非常不严肃,甚至是可笑的一件事。
现阐明理由如下:
我认为控方提及被告于2014年1月和2月分别被行政拘留两次,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此两案尚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最终定案。控方提及两案的用意,我认为是想从重对被告进行刑事处罚。我希望法庭在做判决时不要考虑此两案。如果法庭一定要考虑此两案,法庭就应溯本求源,查清此两案被告背后所受的冤屈。其实被告及证人朱美琍的笔录中已经提到了他们所受到的不公和冤屈。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抛撒传单的行为,被告也否认有抛撒行为,证人朱美琍的证言也证明了朱瑛娣没有抛撒行为。警方提供的两个证人,其身份是协助警方执勤的保安,并不是独立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证言等同于控方指控,他们根本不具备证人身份。视频证据也根本也不能还原事实。另外,我要说明的是掉在地上的材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传单。
我认为本案必须明确被害人谁?只有有被害人,才能证明警方刑事立案的合法性。控方并没有说明被告对谁寻衅滋事,本案的被害人是谁?如果说本案发生地是公安部门前,被害人是否就是指公安部?如果所谓的被害人是公安部,那么公安部及其下属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东交民巷派出所就应该整体回避。
起诉书上说:朱瑛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然而控方却没有提供这方面证据,被告的行为根本不具备《刑法》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所有客观要件,被告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具备其他任何形式的犯罪。
本案在侦查阶段,程序严重违法,使被告没有及时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辩护人:余文生
2014年8月5日浙江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在北京失踪
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3月13日与其姐姐朱美琍在公安部门口散发传单(冤状)被关押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次日朱美琍获释,当她去要妹妹时,派出所告诉她朱瑛娣被行政拘留十天。
今天已经是第四天了,朱瑛娣家人还未收到任何通知,就打电话给东交民巷派出所查询。该所工作人员告诉朱美琍,派出所的记录中只有朱美琍,没有朱瑛娣。朱美琍要找所长(姓夏),对方说所长不在。朱瑛娣明明是和她姐姐一起被送进东交民巷派所的,怎么会无缘无故失踪呢?朱美琍多次打电话到该派出所,对方都说查无此人,并叫朱家人到公安部去告好了。朱美琍托北京的朋友多方打听,但到现在为止还是没有朱瑛娣的下落。朱瑛娣丈夫的姐姐、弟弟及在丹麦的女儿都万分焦急。请中国维权人士、人权律师和国际媒体紧急关注!
江秀林
2014-3-18
朱美琍电话:13588410006江苏无锡沈志华、浙江杭州朱瑛娣分别被带走(最新消息)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2-28消息:今天晚上,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访民沈志华的丈夫致电本工作室说,沈志华昨天早上从北京截回无锡后,即被街道保安和派出所警察带走,现下落不明。
另外,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女士2月28日下午突然被杭州上城区公安分局望江派出所行政传唤,理由是1月份在北京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目前羁押在望江派出所.采访电话 朱瑛娣丈夫13588877030戴金根。最新消息:朱瑛娣28日晚已被拘留十天,被关杭州拘留所。

带走朱瑛娣的警察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家现在被警察包围
杭州维权人士朱瑛娣家现在被警察包围,他们正在打电话商量要破门而入,进朱家搜查,现在正敲门。
朱瑛娣因祖屋及茶室在2006年被政府掠夺,上访7年无果,无家可归,长期流浪。又曾把公然包庇官方打人凶手胡鑫福的上城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故而,长期受到地方恶势力的迫害。吁请关注!
朱电话15306577528,紧急求援。
20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