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杀人

  • 武昌热干面杀人事件:我们周围到底游荡着多少精神病?

    武昌火车站热干面事件已经发生多天了,除了这事件极度血腥,令人震惊外,就感觉以前那些兢兢业业传播成功学,如何与傻逼正面刚的公众号,这几天全在说遇事要忍,和气生财……

    这个事件本身很简单的,就是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而已,有暴力犯罪倾向的精神病患者能赤手空拳活活咬死人,普通人一看就莫名惊诧了。

    人在正常状态下都会爆发野兽之行,何况精神不正常,这种案子年年有,这是对严重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监管失范的又一个例证。

    凶手的精神残疾鉴定结果是二级,对这个稍有了解就能明白是属于随时可能发病,必须时刻有人看管的,但是很遗憾我们国家的精神残疾鉴定是一种劳动能力评定,并未把对社会的强烈危害性纳入进去,不将社会危害性纳入衡量标准。

    对于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其实没有别的办法,为了保障他人安全必须监管起来,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人就像一堆无人看管的炸弹,什么时候会炸他自己也控制不了。

    而现实是仅依靠家庭看护非常困难,很多这样的家庭同时面临经济贫困问题,新闻媒体也屡有报道,某精神病人被长期用铁链锁在家里,涉嫌虐待,这其实是很尴尬的一件事,政府让家庭管,家庭没能力管,到最后就是没人管。

    整个中国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是在跨越式发展的,但是各地的精神病院建设显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医生都哀叹,儿科医生快没有啦,但你们知道本地有多少精神科医生,精神病院门往哪个方向开吗?

    公开数据是平均2300名儿童有一名医生,精神科医生是平均每10万人1.26个,公众安全其实是比健康更大的问题,因为再健康的人碰上精神病当街砍人也很难活命。

    精神病杀人,和钱多钱少没有必然联系,和打架纠纷没有必然联系,和底层民众更没什么关系,看到不少指责受害人的言论,把吃饭结账引发打架和故意杀人混同起来,我只能说一句,一件事还是两件事都分不清楚,哪来那么大指点江山的勇气?

    这样一个持有杀人执照,有暴力倾向血气方刚的病人却不需要任何监管才是这一事件的主因。

    今天砍死一个粗鲁暴力被大众认为是黑店的面馆老板,所有人都认为有取死之道。

    明天砍死一个黄牛党,大众认为是大快人心。

    后天砍死个正常人呢?

    没有话题性漠不关心。

    大后天砍死个医生呢?去年发生过一次。

    到底游荡着多少精神病在我们周围?

    本来就资源稀缺的精神病医院塞满精神正常的不得了的访民,真正有精神疾患的人却没人管,这才是最可怕的。

    91年浙江舟山,一女村民无辜被同村一精神病人砍头,该精神病人提着砍下的头还招摇过市 。

    04年北京西城,患有精神病的门卫徐某在其看守的北大第一院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一名儿童死亡,凶器为一把菜刀。

    05年福建安溪,21岁的精神病患者王某清提刀砍死了自己的母亲。

    09年浙江台州,一骑车路过的木匠,被患有精神病的王某砍头,血流满地。

    13年重庆涪陵,吴姓中年女子被砍掉头颅,她的头被从五楼扔下,砸坏了一辆车的挡风玻璃,而犯罪嫌疑人曾有过精神病史。

    14年广州番禺, 男子家中精神病突发,持刀将母亲砍死。

    16年1月安徽安庆,曹某突发精神病从家中柴房内拿起斧头 和水果刀砍死其父亲。

    16年3月台北街头,4岁女童逛着街,被精神病患者砍头。

    16年4月安徽怀远,11岁女孩在自家门口写作业时,被患有精神病的邻居持刀残忍砍头。

    16年6月北京西城,男子突发精神病,手持两把菜刀向民警脖颈砍去。

    16年10月北京通州,73岁精神病患者郭某闯入家具厂内,持铁锤将李某砸死。

    ……

    如果你有意去检索类似的报道,以及相应卷宗,这些只是沧海一粟,冰川一角。

    正常人的犯罪可以归于理性的分析;而精神病人的犯罪,实在是悖于常理。

    可是被害人早已逝去,无论犯罪嫌疑人之后被判处刑罚或者强制医疗,即使事后有被害人家属寻求民事赔偿,对于活生生的一个生命而言,又有何意义?

    我们就事论事,也要想到更多。

    我们生活在这一个世界里,人生的路径那么漫长,指不定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施害人:可能有的人肆意斗殴,有的人口出恶言,有的人欺凌弱者……

    正常人纵然有危害,我们总能防微杜渐,大不了躲着就是。

    然而常人却无从辨识具有潜在危害的部分精神病患者。

    这令人怀有天然的恐惧,无从判断,提心吊胆。

    我们应当给予精神病患者以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但前提是制度进一步完善并能真正落地,使其不至于缺失家人监护和脱离社会管理而为所欲为。

    否则,如果真的遇到精神病患者行凶,我们理当如何?静言思之,汗毛竖立。

    精神异常或心智缺陷者,属于人格构造有问题的人,而使他无法正确感受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不能正确控制行为,因此欠缺责难基础,谴责精神病患者残暴,毫无人性,就等于什么都没谴责,这也是无论欧陆或英美刑法的一贯见解。

    回溯胡某以降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案,不难归纳出许多共同犯罪理由,如贫苦、底层、如与社会疏离。

    恐怖犯罪的成因,从来不只来自生理疾病这样的单一因子。

    疾病里潜伏的疯狂会否被诱发,往往牵涉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因素。

    若全体社会在关心生命权丧失的重大刑案时,永远只看见“悲痛”与“可恶”,焦躁地期待以刑罚彰显正义,类似悲剧恐怕将比以往更加频繁发生。

    (来源:微信 https://is.gd/C7iRNX 2017年2月22日)

  • 精神病杀人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

    【广西兴业县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 致4死6伤】22日下午,广西兴业县秧塘村发生一起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用铁棍伤人事件,共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当地公安部门介绍,涉嫌伤人的陈某今年48岁,有间歇性精神病史,曾长期住院治疗。随后陈某被村民控制。有关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精神病便可杀人不负刑责?错!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伤人案件,其中有一个共同点引人关注,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资料来自陈少文学术演讲《刑事司法对“危险性”的治理——以精神病辩护为例的分析》)
    (来源:一点资讯http://www.yidianzixun.com/home?page=article&id=0EW0GFFj&up=301  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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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在福建超市持刀杀人致3死 被判强制医疗

    中新网福州9月16日电 (古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6日对外发布消息称,2014年5月,精神病人陈某某在福州一超市附近持刀杀害3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决定对其强制医疗。这也是该院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据介绍,2014年5月27日,陈某某从厦门辞职后来到福州,借住于同学家,打算第二天乘汽车返回老家。他对同学和姐姐说在厦门得罪人了,被人跟踪追杀。当晚,陈某某在同学家楼下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内有人正在交谈,怀疑是仇敌意图谋害自己而心生恐惧。
      于是,他到福州西洪路永辉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又窃取了另一把刀刃更宽的水果刀,到永辉超市东侧的85℃面包店内休息。
      此时恰逢陈水某、吴某某二人进入店内,陈某某怀疑此二人也欲加害自己。随后他走到店外,看见正在打电话的黄某,认定黄某与陈水某、吴某某均系追杀自己的人,遂持水果刀朝黄某上身连续捅刺,并追逐黄某至福州西洪路永辉超市一楼。黄某逃至超市二楼楼梯口处后倒地身亡。
      此后,陈某某持刀冲入85℃面包店内追砍陈水某、吴某某,陈水某倒地当场死亡,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之后,陈某某被群众当场制服,并被随后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
      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之后因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临时约束于福州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鉴定时陈某某仍处于发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鼓楼检察院据此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状态下实施暴力行为,致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完)
    (来源:中新网http://gb.cri.cn/42071/2015/09/16/8334s5104629.htm 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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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律师常玮平被“涉嫌故意杀人”非法询问12小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3日消息:常玮平律师代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焦作访民张小玉夫妇案,竟然被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还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理由强行询问12个小时,这在中国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厚的一笔无法可治史。
     
    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常律师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他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常律师以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明确告知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21日晚间10点40分许,警方又变换花样向他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常玮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并进行讯问,并对他采取了强制措施,传唤时常12小时。
     
    后在全国网友、媒体及律师界的关注下,常律师才获得自由,并对此此次遭遇书写了《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一文。全文如下——
     

    《焦作中站公安黑拘律师》焦作中站公安分局违法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侵害执业权利经过

    1,2014年7月21日上午8:30分,本人作为张小玉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要求焦作市看守所安排会见。该所以需要办案机关同意为由,违法不予安排。
    2,2014年7月21日上午11时许,本人赶到办案单位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了解案件情况。一直等约11时50分,袁姓警官等数人才接待了我。在核查完法定手续之外,又要求核实本人身份证以确定身份,我因未携带相约下午3点再来。
    3,2014年7月21日下午3:30分许,我进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再次准备递交委托手续之前,中站区警方向我下达《询问通知书》,声称“我局正在办理‘2014.7.17’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故意杀人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诉法122条之规定,进行询问”,要求我提供对张小玉的证人证言。
    我以本人作为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相冲突,为确定优先级别,需要聘请律师咨询并要求重新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询问。后本人在征询本人律师朋友意见之后,明确告知本人不能以辩护人身份提供对当事人的任何证言,并拒绝以证人身份制作询问笔录。
    至当日晚间十点半之前,警方一直坚持公民作证义务优先,试图迫使本人改变决定,同时要求本人提供手机中自动存储的本人与张小玉的通话录音。我以我已明确表达了我的意思,多次要离开,但警方堵着门,坚决不让走。期间,在网上看到本人希望就近求助同行信息的河南张锦宏律师赶来对本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匆忙一见之后即被警方分别强行带离。后本人明确表示,鉴于本人所聘律师无法保持在场,我再次要立即离开该局,被该局李姓警察和另一名便衣警察强行堵门,将本人推挡抱进询问室,并以歇斯底里的状态对律师进行指责,说我不尊重死者。
    4,僵持到2014年7月21日晚间10点40分许,又变换花样向本人送达了焦中公(侦)传唤字[2014]0050号《传唤证》,以本人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为由,传唤本人进行讯问,并对本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该传唤证载明的传唤时间是21日晚10时。于是,本人的身份又从“证人”神奇的变换为“犯罪嫌疑人”。随即,警察对本人进行了搜身,扣押了本人随身物品中包括手机在内的电子产品。随后的讯问内容显示,警方从本人手机中强行提取了案发前后本人与张小玉通话录音。
    5,2014年7月22日1时许至4时35分,警方对本人进行了讯问。内容围绕本人与张小玉的三次通话录音。本律师在此可以明确并负责任的讲,该三段录音,除第一段时间稍长是张小玉用普通话向本人陈述了她从北京到焦作以及彼时处境外,第二、第三段时间很短,主要是她用河南话在向他人喊话,我听不懂河南话,而且背景嘈杂,我当时感觉她深处危境,但不知详情,只是提醒她注意安全并保持克制,并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该录音内容,本律师可在适当时候(征询当事人后)公布,以正视听。
    6,2014年7月22日10时,警方的专业人员提取了本人手机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40分钟后,警方口头向我宣布解除对我的传唤。至此,从21日晚间10点多将一个完全无反抗意图和举动的执业律师锁在审讯椅上已达12小时。从审讯椅上站起来的那一刻,我腰酸背痛,头晕目眩。焦作,领教了!此后约两个小时,警方迟迟不发还本人扣押物品,理由是扣押物品保管人尚在赶来警局途中。
    7,2014年7月22日13时许,警方终于向本人发还了扣押的物品,并向本人提出,警方将本人在该案的身份确定为证人,因此不宜继续担任张小玉辩护人,并将向本人所在律所进行交涉。本人听到警方的口头宣布后,感觉犹如坐上了过山车,从“犯罪嫌疑人”转成了“证人”。
    8,本律师认为:
    a,询问证人是非强制程序,加之本律师有充足理由并始终坚持不做证人,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强行要求对本人询问时限制本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本人将依法进行控告。
    b,警方若对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是否关涉有疑问,可以向通信服务提供商调取。本律师无论是作为张小玉在今年三月委托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还是因许有臣涉嫌故意杀人案作为所谓同案犯罪嫌疑人张小玉的辩护律师,接到张小玉的咨询电话非常正常,其内容依法应予保密。警方在未得到一丁点涉嫌犯罪证据之前擅自以本律师和张小玉有通话记录就将一个执业律师列为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没有法律手续就强行提取本人手机中依法应予保密的通话记录等,涉嫌滥用职权。
    c,本人请求全国律协对本案中律师的保密义务与公民作证义务的冲突适用做出明确解释,对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受损、人格尊严人身权利被侵害立即启动维权程序。
    最后,我感谢热切关注许有臣、张小玉夫妇的师友、公民们,也在此对声援、救援本律师的各位同仁深表谢忱。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 常玮平律师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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