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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蔚向北京昌平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2022年3月11日上午,李蔚在北太平庄派出所陈警官和两名保安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相关材料共计100页左右。

    提交申请书时,接待窗口的女工作人员要求李蔚提供两份《立案监督申请书》、公安部门的相关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和复核决定,名曰检察院案管部门和经办部门分别一份。李蔚惊讶,但不得不去附近再复印1份再提交。提交后,这名女工作人员并没有给李蔚收件回执,称该院都是这么做的,但允许李蔚将检察院的登记记录拍照。

    在接收材料过程中,李蔚向她询问是否认识官欣。

    女工作人员:认识,不过她早已经调走了。

    李蔚:我原来的这个案件就是官欣她办的。官欣去哪里了,知道吗?

    女工作人员:去江西了,还是在检察院。不过,具体去哪里了,我就不知道了。

    2011年,李蔚曾到昌平检察院申请查阅案卷,一名自称是副检察长的老年男性接待的。他进去大约半小时后出来告知李蔚,官欣在办理李蔚案件后不久即离开昌平检察院了。和老公一起去郑州了。

    在网络上,李蔚没有找到官欣在郑州、河南和江西的任何记录。

    此前,李蔚向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报秦巍及其母亲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案、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伪证罪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李蔚提出复议申请后该局仍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李蔚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了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和控告的答复。虽然这些答复均未对李蔚提出的证据进行针对性回应,但是这是李蔚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的有效证据,只是它们没有依法处理。《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然而,北京市公安局仍维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

    鉴于以上情况,李蔚不得不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不过,可以预见,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是原李蔚故意杀人案的办案单位,并且北京市相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未对李蔚申诉和控告真正依法处理的情况下,该院几乎可以肯定不会要求昌平公安立案。总之,就是不会进入实体调查,否则案件就要启动再审,相关人员可能要被追责。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李蔚,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法定代表人:朱炳文局长,电话:010-69746110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秦巍和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证人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作伪证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6日晚约8时,申请人李蔚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驾车躲闪不及,捷达车左前角刮撞上突然加速横穿过马路的秦巍,造成其轻伤。

    2007年9月7日,申请人李蔚被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2008年3月3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917号对申请人李蔚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8年5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蔚涉嫌故意杀人案,所谓被害人秦巍及相关证人等均未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客观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固有场景图和车辆勘查记录缺失。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李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申请人李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申请人李蔚指案件中存在虚假言词证据,一直不认罪,坚持申诉和控告至今。案件中有诸多客观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固有场景图等被放弃或有意丢弃。

    2021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史各庄派出所受理申请人李蔚对秦巍和刘述兰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周小红和张俊磊涉嫌伪证罪的报案。

    2021年10月8日,昌平公安分局作出的两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3号和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4号),称,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李蔚不服,随即向昌平分局提出复议申请。

    2021年12月10日上午,申请人李蔚在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邮寄来的两份不予立案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4号和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5号),两份决定书均认为“李蔚所反映情况已过追诉时效”,决定维持原(两份不予立案)决定。该复议决定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经延期1个月后作出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申请人李蔚自在2008年5月12日一审法庭上知道存在不实言词证据后就予以指出,并且一直不认罪申诉控告至今。

    为争取启动再审,使所谓被害人秦巍及其母亲刘述兰、证人等出庭接受质询,以还原真相,申请人在服刑过程就开始一直依照申诉和控告程序在向有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和控告中,有如下四份通知书为证:

    1.​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一中刑监字第891号);
    2.​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高刑监字第00525号);
    3.​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一分检刑申复通[2011]0032号)。
    4.​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刑申复通[2012]0025号)。
    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认为李蔚所反映情况已过追诉时效”,决定维持原(两份不予立案)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李蔚认为:

    1.​秦巍谎称她自己是在生命科学园变电站大门北侧被申请人李蔚驾车在车逆行道内从背后撞伤,以达到不承担过马路过程中打手机,突然加速垂直过马路等过错的责任,索取高额赔偿,并阻止申请人李蔚对秦巍之前撒谎等造成被行政拘留不服从而对其进行调查等目的,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秦巍刑事责任。

    2.​刘述兰(秦巍之母)谎称秦巍是在生命科学园变电站大门北侧被申请人李蔚驾车从背后撞伤,以达到不承担过马路过程中打手机,突然加速垂直过马路等过错的责任,索取高额赔偿,并阻止申请人李蔚对秦巍之前撒谎等造成被行政拘留不服从而对其进行调查等目的,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刘述兰刑事责任。

    3.​周小红作出了这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陈述,在陈述申请人李蔚驾驶的捷达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左前角撞上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秦巍时,谎称秦巍从捷达车右侧落地,以达到证明捷达车未躲避的目的,应以伪证罪追究周小红刑事责任。

    4.​张俊磊作出了这不符合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陈述,在陈述申请人李蔚驾驶的捷达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左前角撞上从西向东横穿马路的秦巍时,谎称秦巍从捷达车右侧落地,以达到证明捷达车未躲避的目的,应以伪证罪追究张俊磊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秦巍、刘述兰、周小红和张俊磊在不同案件情节上作出虚假陈述,案件中还存在其他证人不实但很可能是误会的言词证据(本文和控告书中省略),掩盖了案件的真相,影响了对案件的定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蔚
    2022年3月11日

    证据目录
    1.李蔚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3号)复印件1份;
    3.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公昌不立字[2021]50404号)复印件1份;
    4.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4号)复印件1份;
    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复议决定书》(京公昌刑复字[2021]50135号)复印件1份;
    6.2010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一中刑监字第891号)复印件1份;
    7.2010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高刑监字第00525号)复印件1份;
    8.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一分检刑申复通[2011]0032号)复印件1份;
    9.2012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刑申复通[2012]0025号)复印件1份;
    10.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11.《诬告陷害和伪证罪控告书》副本1份;
    12.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京公刑复核字[2022]50034号)。

  • 李蔚再提行政诉讼仍被北京一中院拒绝

    【民生观察2020年9月11日消息】李蔚因昌平法院超期未依法处理行政诉讼到北京一中院起诉遭拒。2020年9月10日下午,李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投诉昌平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雪莲和工作人员陶健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收据,在七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又遭遇拒绝接收材料。李蔚到一中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投诉昌平区法院有关责任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北京一中院立案庭一名姓夏的女法官向李蔚索要了联系方式和案由,表示会联系昌平法院,以后给李蔚答复。李蔚表示,2018年5月,自己在北京一中院遇到了同样的情况,至今那个案件一中院和海淀法院也未处理。

    随后,李蔚立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北京市一中院邮寄了起诉材料和投诉昌平法院的材料。

    2020年8月21日上午,李蔚到北京昌平区法院起诉昌平区财政局和昌平区政府。昌平法院立案庭自称姓陶的男性工作人员(立案庭只有一人叫陶健,电话:010-80122112)在花了近1个小时仔仔细细看完材料后,先是称来源于被告的证据材料还需要多复制两份。下午,估计是看到李蔚又是下一个起诉人,有意离开行政立案的10号窗口到6号窗口接待他人。李蔚找到他后,不得不接收材料,但拒绝出具收据。

    2020年8月22日,为保留有起诉证据,李蔚又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昌平区法院邮寄了相同的起诉材料。至今,昌平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

    2018年4月8日,李蔚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伤害案,海淀法院拒绝出具收据,并且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2018年5月27日,李蔚到北京一中院起诉,立案庭法官也是同样拒收李蔚依法起诉的材料和投诉材料,表示会协调和商量。李蔚立即邮寄了起诉材料到北京一中院。此后,李蔚多次询问一中院,一名周姓男法官(010-58141463)几次说还在研究。至今,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违法处理李蔚起诉杭州公安出具受案回执案

    2018年7月2日,李蔚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九堡派出所和杭州市江干区政府。因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超期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李蔚于2018年8月9日向杭州中院起诉。至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和杭州中院对该案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在近两年多的时间内,李蔚一个人作为原告连续遭遇三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出具收据,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长期不依法处理的情况。

    2020年8月29日星期六上午,昌平法院立案庭陶法官通过行政庭的电话(010-80122047)打电话给李蔚,其中提到李蔚的案件不能录入系统,他也不知怎么回事。

  • 两会维稳 北京李蔚被上岗看守

    【民生观察2019年2月27日消息】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性的非法维稳又开始上演,各地警方对各自辖区的不同政见者、维权人士,以拘禁、上岗看守、拦阻出门等方式实施非法稳控。今天,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就被维稳警方“上岗”看守了。

    李蔚反映,从今天开始自己就被两会维稳了,警察开始在自己家的楼下上岗看守着,同时也是为了非法阻扰他去迎接江天勇(维权律师)28日出狱。李蔚说:“在我2018年3月遭遇杭州恶警滥权和殴打事件之前,我一直都比较配合北京警方的维稳工作,但至今杭州事件仍未解决。两会在即,警方依照维稳惯例,两会期间要在我家楼下上岗看守,禁止我出门维权,现在我只好不出京旅游,以减轻北京警方压力了。基于以往经验,上岗警察对我还是比较放心的,这不,今天白天只有保安在看守我,警察去执行其它公务了。”

    傍晚,李蔚又发出消息说:“‪北京的夜晚气温比较低,今晚最低-1度。给我上岗的警察和保安不得不发动汽车来取暖,整夜都会如此。两会十余天,长期下来,他们要烧多少油啊,财政要给他们多少加班费啊?简直是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

    据悉,李蔚出生于1971年,籍贯湖北武汉,先后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因长期维权和控告未果,自觉想到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进程,自然而然就参与到了“新公民运动”中来。2013年4月,其因参与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公民活动遭到抓捕、判刑。

    出狱之后,李蔚依然是一个维权行动者,不久就因纪念“六四”再次被捕(后取保候审)。在不被限制自由的时间里,李蔚参与或推动了许多维权案件,为众多良心犯发声呼吁,为维权人士提供各种技术支持。也正因为如此,他成了被北京国保限制行动自由时间最长的人之一,被约谈、被限制外出、被旅游成了家常便饭。

    2018年3月3日深夜11时,李蔚被杭州警察残暴殴打就发生在他被旅游期间。他事前无论如何也不会预料到在风景优美的杭州会遭遇警察如此的暴力行径,这和无数人遭遇的无妄之灾一样,突如其来,无缘无故,无冤无仇,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然后遭遇各种搪塞、推诿、掩盖、封口等等,协商、投诉、控告、起诉等依法维权方式完全无效。在这个事件中,李蔚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即使是在遭到警察残暴殴打时他都没有反抗。在他身体多处受伤的情况下,派出所仍然把他关在审讯室审讯了九个多小时,即使想找茬儿也没能找到李蔚有任何违法之处,最后警方领导只是私下里向他表示致歉,但完全不依法处理打人的警察,及给予李蔚依法赔偿。

    据了解,中国全国“两会”即将来临,政协和人大预计于3月3日、5日分别开幕。被讥为是“花瓶”的政治协商机构,与被嘲讽是“橡皮图章”的中国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专制统治下,并未起到法律所赋予和人民所期盼的作用。但这样的会议,却在每年召开时劳师动众,首都北京及外地皆进入高压维稳机制,而在今年,更启动“战时机制”。距离北京超过700公里的河南省荥阳市,当地政法委发布通知,宣布全市于2月22日至3月17日全国两会期间,启动“战时机制”,每天回报“重点人员”稳控情况及当天发生的“赴省进京集访情况”;山东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在2月14日下午,组织收看市应急管理局召开的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也提出“启动战时机制”;吉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也发文称,2019年吉林市丰满区“两会”安保工作开展期间,“全面启动战时机制,全警动员”;除了启动“战时机制”,当局也按照惯例,对往北京列车、快递邮件进行安检,并拦截上访民众入京,还有中共还会展开其一贯的做法,即在两会前夕开始对不同政见者、维权人士实施非法拘禁、上岗看守等方式进行稳控,直至两会结束。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打伤维权通报

    李蔚诉杭州九堡派出所不出具受案回执单和不服杭州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7月2日)

    2018年7月2日,李蔚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杭州铁路交通运输法院邮寄行政起诉书,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驳回李蔚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根据《行政诉讼法》,李蔚将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和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李蔚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
    2.请求责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
    3.请求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李蔚于2018年3月3日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许,九堡派出所来人敲门。李蔚出示身份证后,辅警明确告知李蔚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和做笔录。李蔚依法要求其出示传唤证,沟通过程中,警察朱云峰为首多人踹开房门将李蔚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

    由于朱云峰等人的殴打,造成李蔚头部、面部、肩部、后背、四肢、腰部、左脚无名趾等多处受伤。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李蔚拨打110,就被打伤事件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李蔚接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李蔚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许,李蔚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未果。接着,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李蔚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李蔚做了询问笔录。李蔚再次索要受案回执单,被拒绝。

    2018年3月7日,李蔚向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李蔚出具受案回执单。2018年6月20日,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向李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李蔚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截至2018年7月2日,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分别接收材料近3个月和1个多月没有任何答复。杭州公安方面没有解决李蔚被打伤一事的表示。

    《行政起诉书》

    原告:李蔚,男,汉族,身份证号:110XXXXXXXXXXXXXXX,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法定代表人章群所长,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237号,邮政编码:310000,电话:0571-5692361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楼建忠区长,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邮编:310002,电话:0571-86974701

    案由

    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受案回执单及不服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
    2.请求责令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
    3.请求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3月3日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当晚23时许,九堡派出所来人敲门。原告出示身份证后,辅警明确告知原告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要求其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和做笔录。原告依法要求其出示传唤证,沟通过程中,警察朱云峰为首多人踹开房门将原告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

    由于朱云峰等人的殴打,造成原告头部、面部、肩部、后背、四肢、腰部、左脚无名趾等多处受伤。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原告拨打110,就被打伤事件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原告接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原告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许,原告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未果。接着,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原告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原告做了询问笔录。原告再次索要受案回执单,被拒绝。

    2018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2018年6月20日,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解释失效,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的依据错误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民警带领辅警执行检查酒店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的职务行为引发申请人后续的报案行为,故申请人该报案事项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单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国务院法制办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确有解释权,然而,自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特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实施后,国务院无权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作出解释,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解释失效。

    故此,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的依据错误。

    ·被告认为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于法无据的依据和理由不成立

    2018年3月4日凌晨2:22分,原告就警察及辅警打伤事件拨打110报警。2018年3月4日9:07分,原告接被告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员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原告就报警遭警方人员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当天上午原告在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做笔录。

    做笔录前后,原告分别两次向被告九堡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单均被拒绝。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认为:“根据申请人拨打110报警通话内容及后续笔录反映内容,申请人报警行为兼具投诉与报案双重属性”,“对申请人的投诉,由被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按照内部督查方式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无出具受案回执单的法定要求。”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还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告九堡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执行检查酒店入住人员身份登记情况的职务行为引发申请人后续的报案行为,故申请人报案事项不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单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原告向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索要受案回执,并非索要立案回执单。既然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认为原告的报警具有报案属性,那么只有受案调查之后,才可能确认案件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是否立案。

    原告索要受案回执单只是说明原告曾报警,并不是要立案回执。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和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认为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于法无据的依据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和辅警殴打原告的行为非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在原告经过酒店前台登记身份信息并经摄像头识别验证(据说准确率接近100%),且辅警敲门检查时,原告立即出示身份证,辅警明确告知原告其无违法嫌疑,仅因有前科,按照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需要将原告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做笔录和提取手机数据。原告依法要求警方人员出示传唤证后,警察朱云峰等破门进入房间将原告打伤并背铐带到派出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警察朱云峰作为一名正式警察,有多年工作经验,明知没有法律授权,不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仍将原告打伤并带到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后,原告曾分别向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三个公安部门均否认对有前科人员到杭州,需要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提取手机数据和做笔录的规定。因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查验完原告身份证后,即已经完成职务行为,其后续行为非其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单的行政复议请求适用依据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撤销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责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单;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解释失效。

    此致
    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附:证据清单1份及证据7份

    具状人:李蔚
    2018年7月2日

    证据清单

    1.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政复[2018]11号)复印件1份
    2.《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浙公信告字(2018)24号)复印件1张
    3.《杭州市公安局信息告知书》((2018)第187号告知)复印件1张
    4.李蔚于2018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副本1张
    5.《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江公公开(2018)第7号告知)复印件1张
    6.李蔚于2018年3月3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副本1张
    证据2至6项证明目的:九堡派出所警察和辅警超越职权作为
    7.李蔚身份证复印件1张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北京海淀法院继续违法超期不给李蔚书面答复,京一中院只承诺协调——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2018年5月7日)

    一、海淀法院继续违法超期不给书面答复

    2018年5月7日上午,我李蔚和代理律师宋玉生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2号窗口见到了4月8日接收我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行政诉讼状等材料的女工作人员。

    该立案庭女工作人员如2018年4月19日一样答复:“(你提交的行政诉状)我们还在研究。”

    这一次,这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和宋玉生律师,她姓冯,并给了我们她的工作电话:“你们以后可以打电话询问,不用跑了。”

    我继续指出:“你们已经违法了。”

    随后,我们又去找海淀法院监察室,但是他们的工作电话总是无人接听。监察室位于法院一楼东侧的接待室也没有人。在隔壁的信访接待室,我对立案庭违法不给收据和超期不给答复的情况进行了反映。

    当我告诉海淀法院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女):“我在五一前已经向海淀法院监察室邮寄了投诉材料。”

    该工作人员说:“(监察室)他们收到后也会转给立案庭。”

    我当时很惊讶:“我可是投诉立案庭庭长李梅和窗口工作人员啊!”

    该信访工作人员表示,监察室也会这么做。

    看来,法院内部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处理违法工作人员几乎不可能。

    二、继续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未果

    2018年5月7日下午13:20,我和宋玉生律师又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交涉和等待1个半小时之后,立案庭胡法官带着5、6个法警出来和我们见了面。

    他告诉我们说:“(4月20日拿了你的起诉书的)周法官今天比较忙,他委托我来告诉你,他正在协调海淀法院尽快给你答复。”并且,他也告诉了我们周法官的工作电话。

    我表示:“法律规定,在基层法院超期不给答复的情况下,我可以到上级法院直接起诉。不过,既然这样,我先回去。如果海淀法院不给书面答复,我下周还会来一中院递交立案材料。”

    我的经历表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在首都北京的法院都难以得到执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民众立案似乎更难!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李蔚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邮寄(补充)控告书

    2018年4月17日,李蔚分别向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及其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纪检组邮寄了(补充)控告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补充)控告书将朱云峰和三名辅警同时列为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是:
    1.彻查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我认为,朱云峰等无法律法规依据,在全国“两会”期间非法闯入我的临时住所——酒店房间,暴力持续殴打我,手段残忍。我被杭州警察打伤事件得到了国内外网友在自媒体上的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影响十分恶劣。我认为,杭州警察朱云峰等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朱云峰等刑事立案调查。

    在控告书中,我同时提示监察委,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应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控告书(注:本控告书是对2018年3月6日寄出的控告书的补充和完善)

    控告人:李蔚,男,汉族,46岁,北京市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控告人:朱云峰,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警察,警号33015146
    沈水祥,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闻伟强,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朱林林,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辅警
    被控告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

    控告请求
    1.彻查江干区九堡派出所警察朱云峰等人在括苍精品酒店殴打并非法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的暴力违法行为;
    2.对朱云峰等人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对朱云峰等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调查终结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要求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给予朱云峰等人纪律处分;
    5.如在调查中发现有人隐匿、销毁相关执法记录仪和酒店监控证据的,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事实

    本人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为配合北京公安维稳,本人自行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杭州旅游,一个人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我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我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我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我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我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我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

    我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我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我去派出所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我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我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我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我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我告诉他们,我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我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我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我。

    当我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我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我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后来发现我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我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我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我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我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我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我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按倒在地。我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我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我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我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我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我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我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我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我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我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我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我拒绝。辅警又要我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带来的手机,要我说出密码。同样我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我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我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我的情况,我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我东西,把我带出了执法办案区,要我在派出所办事大厅等着。

    3月4日凌晨2点多钟,九堡派出所派人将我送到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治疗。在去医院途中,我拨打了110对警察殴打我的事件报警。

    3月4日10时许,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我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我拍照。

    3月4日下午15时许,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作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被审讯,审讯人是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他们两次对我进行了审讯。

    此次在被关押约9个小时后,3月4日23时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我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3月5日,我和纪中久律师一起来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向督查大队长王德安口头投诉控告朱云峰等人殴打本人的情况。

    3月6日,分别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和江干区监察委快递了书面的控告书。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一)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二)门诊病历单
    2018-3-4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3月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控告理由

    1.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证件,对持证人有详细的信息记录,在此之外,警察做其他身份查验,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警察应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职务,而不能仅口头宣称依照没有公开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内部规定从而侵犯公民权益。
    我刚到杭州,并不涉嫌任何违法犯罪,明显不符合《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却被朱云峰等所谓执行职务殴打并强制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提取手机数据和做询问笔录。

    2.酒店作为公民临时住所,属于公民住宅范畴,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随便破门而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在法理上,“住宅”应当包括一切以居住或私人生活为目的的、被合法私人占有的场所。出租房在此列,酒店客房自然也应当在此列。入住酒店,实际上是客人与店主之间签定的一个租赁合同。对于一个合法经营的酒店来说,当客人交纳了押金拿到了钥匙,这个租赁合同就开始合法履行了。酒店就成为公民的临时住所,法律上的住宅。因此九堡派出所在深夜查房、破门闯入是典型的扰民执法,应当承担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法律责任。

    3.警察朱云峰等闯入房间后没有任何根据野蛮殴打控告人。被控告人多处受伤显示了殴打时间长,殴打力量大,手段残忍。多处伤痕显示警察朱云峰主观上积极伤害控告人,打击部位包括前额,后脑,显示加害者不计伤害后果。本案中显示出的残忍殴打行为与执法没有分毫关系。

    4.朱云峰等违法对控告人使用警棍和手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警察朱云峰等人违法对我使用警棍殴打,并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对我使用手铐。

    5.朱云峰等涉嫌滥用职权罪
    我被杭州警察打伤后,国内网友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数十次报道。该事件发生在“两会”期间,影响十分恶劣。我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根据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朱云峰等违反相关纪律法律法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杭州胜景吸引着全国游客,包括控告人在内,但杭州江干区警察朱云峰等不但造成我身体伤害,还败坏了杭州的法治环境,损害杭州在国内外的美好形象。虽然我曾经入狱服刑,但并不表示我时刻都会违法犯罪,我现在是自由公民,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我不是二等公民,对我的歧视和殴打,法律上应该给我一个说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

    附:1.证据照片16张
    2.2018年3月4日九堡派出所通知李蔚去接受投诉被殴打事件调查电话录音(见光盘)
    3.(由于国内大量删贴,需要)翻墙取证工具(见光盘)
    4.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李蔚
    2018年4月17日
    于北京

    抄送: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派驻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工作组



  • 被非法打伤的李蔚决定起诉杭州公安

    【民生观察2018年4月8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李蔚在自己被非法打伤后因施暴方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至今不予调查处理而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不得已起诉江干区公安分局。

    据悉,今日(4月8日)下午一点多,李蔚在代理律师宋玉生以及包龙军、丁家喜、周莉等好友的陪同下(图一),去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同时要求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并要求法院向江干区公安分局发出处理涉事民警朱云峰及辅警的司法建议。

    据李蔚介绍,海淀区法院立案庭二号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了诉讼材料后,以“法官不在”为由拒不出具收据。在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再三要求下,工作人员多次进入办公室询问上司意见,但最终仍以法官不在为由拒绝出具接收收据。代理律师及当事人等人在无奈之下留下诉讼材料后离开法院。李蔚表示,担心法院不给书面答复,为了防止法院以”未收到诉讼材料”为由推托,立即到附近邮局将全套诉讼文件以邮寄的方式寄给海淀法院,以此作为提交诉讼状的依据(图二)。

    当事人李蔚(Tel:‭+8613269350956‬)称,本次选择在自己户籍地和居住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出的。在本次行政诉讼中要求赔偿,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提出的。本次不得已的诉讼完全由于施暴方江干公安分局拒不致歉的傲慢态度所致(图三)。虽然就算立案及开庭,自己的胜算亦不得而知,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无可避免的维权抗争。
    有关北京李蔚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50/2018/0324/17238.html
    被杭州警察打伤的李蔚向多部门提起控告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8/0307/17108.html
    北京李蔚按“要求”离京却被杭州警察殴打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8/0304/17094.html



  • 李蔚在杭州被警察非法打伤维权通报

    2018年3月24日,我被杭州警察非法打伤已经过去21天了,杭州方面还没有处理涉事警察,杭州方面负有相应职权的部门也没有与我联系。

    2018年3月3日,我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独自一人到杭州旅游,并于当晚入住当地酒店。在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杭州警察非法破门进入我入住的房间,将我打伤。
    我的感觉是:他们想拖,让这个事件不了了之。

    也许他们认为这个事件不够恶劣,社会关注度还不够,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还不够大。

    一、事件背景及过程

    本人李蔚(手机号13269350956),北京居民,曾经被判刑入狱。由于近些年参加一些公民活动,特别是因参加被人称为“新公民运动”的活动后,被北京警方认定为“重点人”。

    北京三月份“两会”,为配合北京公安维稳,本人自行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杭州旅游,一个人于当晚20时许入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苑二区三排的括苍精品酒店二楼8202房,这是一个标准间。我打开空调热风,洗澡、洗衣。

    当晚23时,我正准备休息,突然响起了敲门声,来人自称警察,说是“喝茶”。(实际上“核查”,我当时误以为是当地国保找来“喝茶”。)开门后,我到两个辅警,称是九堡派出所的,查验身份证。我立即配合出示,他们说,因有前科,需要到派出所做指纹和笔录。(实际上,我后来了解和在派出所看到,有前科记录的,都被带到派出所,采集指纹、DNA、要手机密码打开手机并连接到警察的设备上采集手机内资料信息、做笔录。据说,这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内部规定。)

    我当时很诧异:一方面,我的指纹在公安系统中有;另一方面,怀疑这个要我去派出所的规定是否真的存在,因为这种规定是侵犯人权和违反法律的,由此导致我怀疑来人是否是绑匪,而不是真的警方人员。

    我问这两名辅警:“我是否违法犯罪?”

    辅警答:“没有。只是我们这里的规定,要去派出所核查。”

    我:“那么,请拿传唤证来。”

    随后,我关门。

    半分钟后,又响起敲门声,仍自称警察。我要求他们出示传唤证,回答没有,但必须跟他们走。

    我告诉他们,我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从北京来外出旅游的。

    正在交流过程中,门突然被踹开。我当时正站在在门边,向后躲。一下子冲进5、6个人,为首的是警察朱云峰(警号33015146,这是事后确认的),不容分说,拿着警棍上来就打,边打还边怒骂,意思是说没有见过你这么不配合的,看你敢不敢……

    由于殴打猛烈,我当时已经大、小便失禁。

    朱云峰同时还指挥其他人打我。

    当我被按到在里侧床上时,仍不停地拿警棍殴打我头部、背部、腰部和手臂。后来,朱云峰指令:“给他戴上背铐!”

    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3分钟,其间朱云峰连续不断地用警棍击打我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还有人拿棍子捅我的背部(后来发现我的保暖内衣背部出现两个洞),同时也有其他人打我的四肢、背部和腰部。

    我被戴上背铐,他们将我拖出房间。朱云峰命令一个人:“带上他的手机!”

    在门口时,我请求穿上鞋子和加一件衣服。于是朱云峰又将我打倒在地,手脚并用。

    停下来后,将我推下楼,塞进警车,带到九堡派出所。

    到派出所大院内,我被从警车上推下,来到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事后了解到)门口,朱云峰又喝令我:“蹲下!”

    我回答:“我不会蹲下的。我不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朱云峰上来又对我拳打脚踢,将我按倒在地。我说:“地上凉。”这才允许我坐在院子的水泥地上。

    朱云峰站在我右侧,也是执法办案区大门右侧,对我说话,意思是在这里老实点。院里站了十几个警察和辅警,围成一个圈,坐在地上的我是这个圈上的一个点。

    我对朱云峰及周围的警察和辅警说:“你们执行公务,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如果有轻微违法,我都可以包容,”转向朱云峰,“但是你打我,并且下手如此狠毒,这就是私仇!你敢亮出你的警号吗?!”

    朱云峰当时将执法仪挡住警号的部分数字,不敢露出全部警号,但是我牢牢地记住了露出的部分警号“0151”及他的相貌特征。

    过了一会儿,朱云峰将我带进执法办案区,将我推到墙边,面冲墙,搜身之后,送进检查室,交给那里的辅警后离开。

    以上整个过程,我没有反抗甚至谩骂。

    在检查室,我被要求解下腰带、掏出随身所有物品,辅警将这些物品放入一个袋子中,然后放进一个类似超市存物品的自动柜中,出来一个条码交给我自行保存。

    然后,辅警要给我提取唾液(DNA)和采集指纹,被我拒绝。辅警又要我打开他们从宾馆房间床头桌上放着的手机,要我说出密码。同样我也拒绝,说“这涉及我的隐私。”辅警随后打了一个电话,对对方说:“这个人很拽!什么都不做。”对方好像说,先等等吧。

    这时,我感觉右脸有点湿润和疼。

    过了一会儿,一名自称是值班沈副所长、指导员的警察下来,我立即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情况。过了一会儿,自称莫副所长的人下来,问了问我的情况,我也向他投诉了被警察殴打的过程后,他又走了。又过了一会儿,他们发还我东西,把我带出了执法办案区,然后就没人管我了。

    二、杭州警方对警察打伤我事件的处理态度——冷淡甚至回避

    (一)在网友声援下警察不得不带我去医院
    我自行走到派出所办事大厅,坐在沙发上等待。这时,我这才发现左脚流血,用手机摄像功能查看自己右脸伤情,发现有损伤。

    过了一会儿,一个穿着便衣、满嘴口臭的50多岁男人坐到我身边,说要和我聊聊。

    我问他:“您是什么身份?”

    50多岁便衣男:“我是人民调解员。”

    我非常清楚这种人民调解员是怎么回事,所以告诉他:“您不适合和我谈。”

    他赖着不走,满嘴的口臭熏得我够呛。我只得挪到大厅的另一侧椅子上,开始对外发消息。由于当时手里的手机装的是专门用来上网的卡,无法接打电话。接打电话的手机当时在宾馆的旅行包中。

    等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有朋友在网上问我:“你是离开派出所了吗?”

    我回答:“没有。还在派出所。”

    网友愤怒了:“他们骗我们说,你已经离开了!”

    直到3月4日2点多,派出所才安排警察开车,带我到宾馆穿衣然后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我分析,如果没有网络上朋友的转发,打电话到派出所询问,他们很可能不会管我了。

    在去杭州市下沙邵逸夫医院的途中,我就遭警察殴打一事打了110报警。时间是3月4日凌晨2:22分,接警员代号0278(女)。

    注:本人手机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大约2分钟。本人手机号码13269350956。

    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医生告诉我:“头部CT显示没有出血,内脏没有发现破损。但是,几小时或几天后,也许会发现。如果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立即来医院。脚趾的破损保守治疗吧,争取保住脚趾甲。”

    直到3月4日凌晨4点30分左右,才回到宾馆。脱下衣服,才发现曾大便失禁。

    (二)杭州警方拒不出具受案回执并以我涉嫌违法恐吓

    1.九堡派出所警察调查警察打人事件但拒绝出具受案回执
    2018年3月4日上午9:07分,我接到九堡派出所张(音)警察电话(0571-56923618)通知,要我就本人报警遭警察殴打一事到九堡派出所接受询问。上午10时,我聘请的纪中久律师开车到达宾馆,我下楼。此时,我和纪中久律师看到一辆派出所的车辆来到宾馆,进去几个警察,看样子是调查监控的。10时许,我和代理律师纪中久到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包括向王晶副所长索要,被拒绝。接着,一名辅警要给我做询问笔录,被我以其没有执法权为由拒绝,同时要求正式警察来做笔录。随后,九堡派出所警察李刚和另一名警察(警号33116058和33115383)称接到上级指令,就本人向110报警称遭警察殴打一事进行询问,并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要本人在一张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但拒绝给我该告知书,也不允许我拍照。
    做完笔录后,我和纪中久律师仍向警方索要受案回执和医疗记录。中午,不得不暂时离开派出所,在附近吃饭。

    2.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护短并参与恐吓我
    在吃饭途中,多次拨打警务督察12389,但是无声。拨打110后,告知我已经转江干分局处理,要我拨打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值班电话。
    3月4日(周日)13:27分,我拨打江干区分局值班电话(0571-87283300),值班警察说:“宾馆是公共场所”(意思是宾馆房间也是公共场所),并且说我拒绝配合核查要以“阻碍执行职务”处理我。他了解情况后,他表示联系派出所处理。并给了我江干区分局督察电话0571-87283225,并告知我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拨打。他说,我反映的情况警民系统有,应该三个工作日给我答复。他说“警察滥用职权根本不可能。”他还说,警察盘查是合法的。但他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这个谈话我有录音为证。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四种盘问、检查情形,对我这种情况不是该法授权的: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3.以关押审讯恐吓
    吃完午饭后,我和律师一起回到派出所,要求见所长。他们一直推说,联系了,要我们等等。

    直到下午3时,我要纪中久律师离开,帮我做一些信息公开和控告材料。我一个人在派出所等。在律师离开不久,3月4日下午15时许,我被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叫到执法办案区,收缴手机和随身所有物品,并要求对我采集指纹、提取DNA和告知他们我的手机密码,我拒绝。当班的辅警又打了一个电话说:“这个人很拽,这也不做,那也不做。”那头告诉他,等等。随即,我被关进笼子间。

    其后,自称彭埠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的一名警察两次对我进行了审讯。彭埠派出所这名警察问我,做不做指纹?

    我回答他:“在决定把我送拘留所或看守所时,我一定会配合做的。”他笑笑,作罢。

    当我被要求坐在审讯椅上时,我问彭埠派出所的这名警察:“我现在是什么身份?”

    他回答:“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

    其中,谈到了我向如何解决被打事件。我回答:“这里不是谈这个的地方,我现在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处理完后,在外面我们再谈如何解决我被警察打伤事件。”

    被再次关押约9个小时后,3月4日23时15分,王晶副所长进来,将我带出执法办案区,并说:“经调查,你没有违法之处。”

    随后,带到执法办案区门口左侧平房内一件会议室,王副所长、一名分管法制的副所长、莫副所长/指导员等和我谈话,口头表示道歉,并表示一定会公正不包庇地处理涉事警察,并询问了我有什么要求,随后派车将我送回宾馆。

    杭州警方可能辩称,对我审讯只是调查的过程,并非审讯。实际上,3月4日上午,我已经配合做了笔录。警察出警,也有执法记录仪记录,宾馆还有监控。我是否违法,非常清楚。

    我认为,对我关押审讯,就是对我进行恐吓。不过,我懂法,做得有理有节,加上我经历丰富,不怕恐吓而已。

    (三)杭州警方开始冷淡处理,似乎我被打伤事件不存在

    1.事发两天后九堡派出所直接上级督查居然说不知道
    2018年3月5日星期一下午15时许,我和纪中久律师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自称是江干区分局督察大队长王德安(音)接待了我们。

    他听说我被警察打伤后,表示很震惊,说才知道,表示要调查严肃处理,并且告诉了我他的办公室电话(0571-87283225),说随时可以找他。不过,我以后多日上百次拨打该号码,始终无人接听。

    2018年3月13日上午10时40分,我赶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在传达室要求见督查。他们联系后不久即下来两名辅警(周张磊(男)、王红梅(女)),告诉我,王大队这两天都在外调研,他们会记录下我的来访情况,告诉王大队。

    2018年3月12日下午16时许,我赶到九堡派出所见了章群所长,他表示需要等待上级处理。我请他联系王德安督查大队长,他答应了。

    2018年3月13日中午,我还发短信给章群所长,请他联系王德安督查大队长,他回复:“好的”。

    直至2018年3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王德安大队长及九堡派出所上级部门,没有任何人给我打过电话或找过我。

    2.九堡派出所对我被他们警察打伤事件转为不关心
    1)后续去医院治疗和拿诊断结果的费用都是我个人支付的
    2018年3月8日,我被打伤第6天,脸上伤痕已经结痂,左脚因伤无法穿袜子和鞋。杭州刚下完雨,天气比较寒冷。

    3月8日中午12:30左右,九堡派出所王晶副所长敲我酒店房间的门,说章群所长(据说年龄比我还小几个月)来了,因要开会,请我下去。我光脚穿着拖鞋,下楼后与章群所长在室外聊了约10分钟。

    章群所长告诉我,前3次带我去医院的夏警察家里有事,下午不能来送我去医院了,请我自己打车去。

    我说:“其他人也可以啊。”

    章所长:“其他人有其它的任务,无法安排。”

    我:“这里比较偏僻,门口很难打到车。我这个状态也不方便,另外,我这里钱也比较紧张了,如果有检查和治疗费,还是你们出比较好。”

    章群所长从口袋中拿出100元给我。我感觉这是打发要饭的呢,拒绝了,但是口头仍是客气地说:“您个人的钱我就不收了,我也不缺这100元钱。”

    其间,我要求朱云峰书面道歉时,章所长毫不犹豫地回复说:“你说了不算!”

    之后,再也没有派出所的人送我去医院了。当天,我自己走出门,光着脚穿着凉拖鞋,走出400米,花了大约半个小时才打到车到医院。

    2)在杭州耽误了11天的住宿费用也是由我个人承担

    由于被打伤,在杭州没有任何旅游耽误了11天的住宿费用也是由我个人支付的。

    回想3月3日我被打伤当天夜晚,如果没有网友的声援,九堡派出所很可能甚至都不会送我去医院检查和治疗。

    三、伤情状况

    2018年3月8日,杭州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下沙院区)出具的相关诊断记录:

    (一)医疗诊断证明书
    诊断:
    右枕部皮下血肿
    多处软组织挫伤
    治疗意见:
    患者2018.03.04因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我院CT提示右枕顶部皮下血肿,2018.03.08我院CT复查提示:右侧枕部头皮血肿,比较2018–3-04片,吸收好转。颅脑CT平扫颅内未见明显异常。特此证明,建议休息三天。不适随诊。

    (二)门诊病历单
    2018-3-42:45:24
    【现病史】
    3小时余前身体多处被打击,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多处皮肤挫伤,伴头痛,腰痛,无呕吐,无胸闷气急,无晕厥等。
    【体检】
    头面部,双上肢及左下肢皮肤可见多处挫伤,左足血痂,无活动出血。

    (三)我个人对伤情现状描述
    头部仍感觉轻微头晕,但医生无法判断,说可能休息一段时间会好。
    面部右侧结痂处已经自然脱落,但颜色仍较深。
    腰部活动仍受限。
    左脚无名趾甲已脱落,伤口愈合。
    3月5日上午,在经历了两天折腾之后,才发现自己保暖卫衣脊柱对应部位有两个洞,明显是警棍捅破。身体后背、腰部、肩部、手臂上端多处青紫或颜色泛红。

    四、与警察打伤我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我被杭州警察打伤后,国内网友曾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境外媒体也有多次报道。我认为,杭州警察打伤我的事件符合本标准第十五条第3款: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会就被杭州警察非法打伤一事维权到底,请大家多给予支持!

    李蔚
    2018年3月24日于北京



  • 被杭州警察打伤的李蔚向多部门提起控告

    【民生观察2018年3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北京维权人士李蔚在被杭州民警暴力打伤后,于今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多家相关政府机关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及控告书。

    据悉,近日,李蔚应北京警方的“两会”维稳需要离开北京去到杭州旅游。3月4日凌晨,李蔚在酒店房间遭遇杭州九堡派出所民警朱云峰带同多名辅警查房。由于该警执法不规范且态度非常恶劣,因此李蔚不愿配合该警的违法行为,结果该警在暴力破门后,多人对李蔚使用警棍进行暴力殴打并制服,致使李蔚多处受伤。被无辜殴打后,李蔚采用报警、投诉、律师介入等方式想为自己的不幸遭遇寻求公平合理的说法,但在110中心、警务督查等相关部门的怠慢漠视之下,未能获得有关警方部门的反馈回复,就连最基本的道歉都没有。

    昨天(3月5日)下午,李蔚在浙江纪中久律师的陪同下,去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查大队向王姓大队长当面口头举报了施暴警察朱云峰等人打伤李蔚的情况。其后,向江干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8年3月3日23时许,在括苍精品酒店闯入8202房间的警察及辅警的信息,包括姓名、警号、工作履历、学历;上述警务活动直接指令人的姓名、职务、警号、工作履历、学历;午夜进入酒店查验身份证的具体原因;对李蔚进一步进行指纹验证、前科检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公开酒店视频监控及上述警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的影像监控。

    今天(3月6日),李蔚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浙江省公安厅、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寄出多份信息公开及控告书。1.向浙江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寄出信息公开申请并附有控告书,要求公开:浙江省各级警方是否有“有犯罪前科的外地人到浙江省需要做指纹、DNA等信息采集及到警方做笔录的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文件依据是什么;2,向杭州市公安局办公室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警察所谓执法依据等,并附有控告书;3,向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督查大队寄出控告书和法医鉴定申请;4,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单;5,向杭州市检察委员会寄出控告书。

    有关李蔚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北京李蔚按“要求”离京却被杭州警察殴打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304/17094.html

  • 北京李蔚按“要求”离京却被杭州警察殴打

    【民生观察2018年3月4日消息】本网获悉,“两会”前夕,北京维权人士李蔚按北京公安的“要求”外出旅游,当他来到杭州却遭当地派出所查房并被带走。今天(3月4日)凌晨,李蔚被杭州九堡派出所的警察殴打受伤。

    据李蔚在昨晚(3月3日)十一时发消息说:“我根据北京公安要求外出旅游,目前在杭州。当地派出所九堡派出所来了两个警察,查我身份证,并要我到派出所建档,做指纹,被我拒绝。他们说:‘你现在不去,一会儿也必须去。’他们说‘前科核查。’我告诉他们:‘我是奉北京公安要求外出旅游,如果你们干扰,我现在就回北京!’目前他们还在门外。我在杭州客运中心附近括苍酒店8202。”

    然而,一个小时过去后,李蔚再次发出消息说:“后脑还有包”,并配有自己被打伤的照片发到网上。李蔚说:“我没有任何违法。他们只是说要核查,没有手续要带我去派出所。我拒绝。前面敲门,查身份证,我立即配合了。随后他们破门而入,按倒,拿胶木棒打,脚踢,我把打伤,背铐带到派出所。”

    对此遭遇,李蔚表示非常气愤,他说:“作为一个公民,在中国境内都没有出行自由,甚至是配合北京公安“两会”维稳都不行!现在(我)等待派出所莫指导员、沈所长处理。(这事)必须都公开。我没有精力公开,请大家帮忙整理转发。”

    据悉,目前李蔚回到酒店穿了衣服,警察将带他到杭州下沙路邵逸夫医院查看伤情。

    关于北京维权人士李蔚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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